護林員是在森林里巡邏的人。其職責是加強森林火災管理,及時報告火災情況,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森林資源損失的,護林員有權建議有關部門處理發生森林火災時,協助辦案機關查處火災案件。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家護林員管理辦法2021年X鎮村級護林員考核管理辦法細則標準規章制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國家護林員管理辦法2021年X鎮村級護林員考核管理辦法細則標準規章制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村級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強化封山護林工作,保障森林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村級護林員是指經村民委員會依法依規聘任的護林員。本鎮行政轄區內所有村級護林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村級護林員隊伍是鎮人民政府和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基層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隊伍,是直接從事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四條 村級護林員由其所在村負責管理,鎮林業站負責技術培訓、業務指導、工作考核。鎮林業站要建立村級護林員管理臺賬。
第二章 村級護林員的選聘
第五條 村級護林員選聘程序:先由所在村村民委員會民主推薦,經公示無異議后(公示期7天),再由村民委員會聘任。村級護林員實行一年一聘,到期后可續聘。聘任后,村級護林員應與村民委員會簽訂護林責任狀,并報鎮人民政府、鎮林業站備案。
第六條 村級護林員的選聘條件:
(一)熱愛林業工作,具有一定的林業基礎知識,熟悉責任區域及周邊山區地形、林情,常年在當地從事農事活動,不得外出經商,能適應封山育林管護的野外工作環境。
(二)年齡在20—60周歲,有手機。
(三)身體健康,事業心、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有正義感,無違法犯罪前科;
(四)在職國家工作人員、現任在職村干部、長期在外從事副業者均不得擔任村級護林員。
第三章 村級護林員工作職責與權利
(一)宣傳貫徹有關保護森林資源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盡職盡責做好森林資源的保護工作,確保本保護區域內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受破壞。
(二)協助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森林資源經營區的造林、撫育、封山育林、防火等各項管護活動;做好封山育林相關標志、設施的管護工作。
(三)定期巡查護林責任區:防火期內(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5月10日)每天巡山,特別是在重點防火期內必須每天鳴鑼巡山,建立管護工作登記簿,記載好巡山護林過程中的各方面情況。對盜砍濫伐、亂捕濫獵、亂采濫挖、亂占林地、造成森林火災等破壞森林資源和違章野外用火、毀壞護林標牌設施等行為及時進行制止,對觸犯法律法規的須及時報告林業部門并協助查處。
(四)協助管護單位開展森林防火宣傳、火災調查、森林病蟲害測報與防治。發現森林火警及時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報告并協助村民委員會組織撲救;發現森林病蟲害疫情及時向當地林業站報告。
(五)協助管護單位開展對封山育林責任區的營造、撫育、監測和保險定損等工作。
(六)完成管護單位和鎮林業站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村級護林員的權利:
(一)對盜砍濫伐、亂捕濫獵等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村級護林員有權制止。
(二)對不按采伐許可證規定和要求進行采伐的,村級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和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三)對違法違規進行野外用火的單位和個人,村級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村委會、林業站、鎮人民政府。
第九條 村級護林員的報酬:縣財政給予村級建檔立卡護林員省級補助費:10000元/人/年,縣級:5000元/人/年。村級護林員護林工資由財政按政策直接打卡到護林員扶貧卡(省級)或惠農卡(縣級)上。
第四章 村級護林員的考核與獎懲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和鎮林業站每半年按100分制對村級護林員的管護工作進行考核,按考核結果兌付補助費。
第十一條 村級護林員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巡查森林防火、偷砍盜伐、亂砍濫伐、亂占林地、宣傳發動、值班記錄、林區秩序以及配合上級中心工作等。
第十三條 村級護林員考核按《陳家坊鎮村級護林員考核辦法》執行。凡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發放全年護林補助費;考核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間的,發放全年護林補助費的80%;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全年護林補助費不予發放,并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護林員管理辦法2021年X鎮村級護林員考核管理辦法細則標準規章制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保護、管理、培育和發展林區森林資源,加強國家森林資源保護力度,保障林區森林資源管護工作順利實施,科學設置、有效管理項目護林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林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護林員是指班瑪縣林業局根據生態工程建設和森林資源保護工作需要所聘用直接從事森林資源管護工作的護林人員。
第三條護林員的選聘原則是遵紀守法、責任心強、處事公道、身體健康,能勝任護林工作。
第四條護林員隊伍是班瑪縣林業局在基層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隊伍,直接從事森林資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護林員由所在鄉鎮負責具體管理及工作安排,由林業局負責技術培訓及考核。
第六條護林員的編制由局以管護站為單位,根據轄區管護面積、管護難度及實際工作需要核定。
第二章 項目護林員聘用與辭退
第七條護林員選聘程序
護林員由各鄉鎮、各管護站根據工作需要及編制實行考察推薦,縣局組織實行公開選錄,在公開選錄階段,各鄉鎮政府、縣林業局要切實履行公開、公平的原則,則有錄取社會護林員,堅決杜絕不公開錄用,導致“世襲制”,“親戚制”繼承的現象發生,確定后簽訂《班瑪縣林業局森林資源管護承包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報防火辦備案。
第八條護林員實行一年一聘制。
第九條護林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積極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國家統一及民族團結,自覺貫徹、執行、宣傳各項林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當地護林公約、鄉規民約,遵紀守法、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二)、熱愛林業工作,熟悉責任區范圍及周邊山情、地形、林情。
(三)、具有小學以上文化程度,年齡18歲以上、55歲以下,身體健康滿足護林工作需要。學歷高、或者曾獲得鄉鎮級以上嘉獎和優秀的青年可憑相關手續優先報考社會護林員職位。
(四)、自覺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和工作制度,吃苦耐勞,為人正直,辦事公正,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五)、在群眾中具有一定威信,敢于同各類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六)、自備有通訊工具、摩托車等交通工具者優先。
第十條護林員實行管護區承包制,承包期為1年。
第十一條承包期內護林員因不履行職責、違反有關管理規定、需要在承包期內辭退或更換新的項目護林員,管護站需及時按選聘條件和程序推薦新的擬聘人員,報林場、林業局審批、局天保辦備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鄉鎮報縣局同意后予以辭退,解除承包合同。
(一)、不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有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行為的。
(二)、不服從管護站管理,不遵守管護站、林場、林業局規章制度,工作散漫,紀律松弛,情節較重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勝任護林工作的。
(四)、管區內發生毀林案件,情節嚴重的。
(五)、管區內發生森林火災、非法占用林地未能及時制止和上報的。
(六)、監守自盜采伐林木的
(七)、以權謀私,弄虛作假,致使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遭受損失的。
(八)、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或與非法犯罪分子內外勾結的。
(九)、破壞內部團結,影響管護站內部管理及工作正常開展,情節嚴重的。
(十)、被司法機關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
(十一)、道德敗壞、社會輿論較差的。
(十二)、從事其他活動,對林業形象造成損害的
(十三)、上級部門停止撥付項目護林經費的。
(十四)、其他法律、法規及局、場規定應予辭退的。
第十三條 年滿55周歲或身體不能勝任項目護林員工作崗位的,不再聘用。
第三章護林員職責與權利
第十四條 護林員主要職責
(一)、積極宣傳、貫徹《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國家、地方及局有關保護森林資源的林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定。
(二)、在責任區內開展日常巡查,保護好責任區內的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并做好每日檢查記錄。
(三)、及時發現并全力制止亂砍濫伐、亂采濫挖、亂捕濫獵、毀林開荒等破壞(危害)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行為,并及時報告各鄉鎮。
(四)、積極協助執法人員查處盜伐、濫伐等破壞森林資源和各種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征占用林地、森林火災案件。
(五)、督查并制止違章野外用火,發現火情及時報告并組織、參加撲救。
(六)、積極參加管護站組織的其他工作。
(七)、積極參加并完成林業局交辦的其他公益林建設及病蟲害防治等各項工作任務。
(八)、積極協調局、場與當地群眾關系,妥善解決有關林牧矛盾和各種糾紛。
第十五條護林員的權利
(一)、對各種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二)、護林員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護林工作提出建議,管護站及縣林業局須高度重視,及時研究是否采納。
(三)、享有承包合同規定的工資等待遇。
(四)、護林員在承包期間對解除合同或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在宣布解除合同(考核)結果的10日內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復議。
第四章護林員管理及考核
第十六條社會護林員管理納入鄉級管理工作當中,鄉鎮政府要加強對護林員的監督和管理,落實監管人員,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管理制度。縣林業局要加強對項目護林員的監督、考核。每年年底,縣林業局要組織以人事部門對各鄉鎮護林及社會護林員進行年終考核,并制定考核辦法。管護站站長為項目護林員管理第一責任人,護林員因工作原因受到處罰時,管理第一責任人也須承擔相應工作責任。
第十七條 護林員實行劃片承包制
護林員實行持證上崗支付,各管護站根據轄區面積、地形及森林資源、人員狀況進行劃片承包,將山頭、地塊、林班落實到每個護林員身上,簽訂管護承包責任書,縣林業局工具社會護林員基本信息,管護面積等制成上崗證,一律實行持證上崗,并根據承包責任書做好對護林員的檢查工作,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八條管護站對護林員按照局有關職工管理制度進行日常管理,嚴格考勤及上下班制度,嚴禁遲到、早退和曠工等現象發生,嚴格請銷假制度。
第十九條 護林員原則上實行在管護站居住,集中管理,各管護站根據本站條件,可做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各管護站要加強對護林員的學習組織工作,定期組織項目護林員認真學習有關《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森林防火條例》和國家有關林業方針政策及局、場文件,并做好學習記錄,不斷提高項目護林員的思想認識及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知識。根據安排,護林員要積極參加局、站組織的各類學習培訓,并加強自學,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二十一條護林員必須如實、及時上報工作情況,隱瞞不報、漏報的,一經發現,將予以通報批評,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加強安全生產,自覺遵守局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嚴禁一切形式的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三條縣林業局負責組織實施護林員的日常考核工作,組織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管護站檢查護林員工作、學習及巡山記錄情況,檢查結果列入年終考核依據。
第五章護林員經費與待遇
第二十四條社會護林員按照國家要求只享受國家每年撥付的工資外,無任何其他經費,縣林業局在年底考試時可適當抽出資金對全年在森林資源保護方面做出貢獻的護林員給予表彰,護林員每年均配發巡山記錄本,巡山袖章等,均由林業局解決。
第六章獎懲辦法
第二十五條護林員在承包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護林員在擔任護林員期間,責任區內無森林火情、違章野外用火,未出現森林病蟲害,無偷砍濫伐、亂捕濫獵、非法占用林地,毀林砍柴和破壞造林地、封山育林區及其他林業建設基礎設施等現象,護林成績突出的。
(二)、制止破壞森林資源措施得力,使國家森林資源免遭重大損失的。
(三)、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貢獻突出的。
(四)、拯救、保護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功的。
(五)、積極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案件,為保護國家森林資源與違法犯罪分子英勇作斗爭的。
第二十六條在承包期間,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護林員無故不到崗的按曠工對待(曠工一天扣發500元),一個月內達3次、全年曠工累計達5天以上(含5天),予以辭退。
(二)、護林員在工作期間擅自離崗的,查獲一次扣發當月工資200元,當月累計達3次的扣當年工資的50%;年內累計達5次以上的,給予辭退。
(三)、護林員在工作期間,不服從管護站管理的,不佩帶護林標示的第一次扣發當月工資10%,第二次扣發當月工資50%;一個月內連續三次,半年內累計5次的,給予辭退。
(四)、管區發生林業行政案件,每起扣發當月工資的20%。項目護林員未及時制止或發現后不及時上報的,第一次扣發當月工資的30%,第二次扣發當月工資的50%,一年內發生三次的予以辭退。
護林員管區內發生林業行政案件,積極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查處的,可不予處罰。
(五)、管區內發生林業刑事案件的,每起扣發當月工資的20%。護林員不及時制止或發現后未及時上報的,第一次扣發當月工資的30%,第二次扣發當月工資的50%,一年內發生三次的予以辭退。護林員管區內發生林業刑事案件,積極協助森林公安機關破案的,可不予處罰。
(六)、護林員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區內發生重特大林業刑事案件的,予以辭退。
(七)無視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督查,不盡責、不作為、不配合的,第一次扣發全月工資,第二次予以辭退。
(八)、管區內發生非法占用林地5畝以下,護林員未及時制止并上報的,扣發當月工資的50%;發生非法占用林地5畝以上(含10畝),護林員未及時制止并上報的,予以辭退。
(九)、管區內發生違章野外用火一次,護林員未及時制止并上報的,發現一次扣發當月工資300元。
(十)、護林員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區內發生草山火災的,一年內第一次發生的扣發當月工資50%;第二次發生的,扣發全年工資的50%;全年累計發生3次的,予以辭退。
(十一)、護林員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區內發生森林火災的,一年內發生一次扣發當年工資的50%;全年累計發生2次的,予以辭退。
(十二)、護林員在工作期間,對管區界限、范圍、山情、林情、社情、管護及防火形勢不清楚的,發現一次扣發當月工資100元。
(十三)、護林員不積極參加學習及其他勞動的,發現一次扣發當月工資100元,并給以通報批評,屢教不改的,予以辭退。
(十四)、不遵守安全生產規定,經教育批評仍不改正的,發現一次,扣發當月工資100元,屢教不改的予以辭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護林員的考核:瑪可河林區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瑪可河林業共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考核、其他地區由縣森林
防火指揮部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護林員管理辦法2021年X鎮村級護林員考核管理辦法細則標準規章制篇3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生態護林員脫貧政策,切實加強森林管護,現結合我村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職責和制度:
1、學習宣傳林業法律、法規、政策。
2、對管護區森林資源進行巡護,掌握轄區的林地、林木數量、位置等情況,對重點地塊、珍稀樹種要重點管護,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3、對管護區內發生的亂征濫占林地、亂砍濫伐林木、亂捕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等破壞資源行為,依法制止,及時上報。
4、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森林火情、火災,及時上報,并積極
配合進行撲救。
5、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以及監測發現的枯死松樹要及時上報。
6、對管護區內發生的破壞林業宣傳牌、標志牌、界樁、界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并及時上報。
7、準確掌握管護責任區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記錄,每月不少于20天。
8、對發生在相鄰責任區內有破壞林木的行為、有義務進行制止并報告村委會。
9、積極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各項臨時工作任務。
10、對亂砍濫伐、濫捕亂獵、侵占林地情況嚴重的,村委會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護林員相關責任。
11、對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未履行工作職責的、村委會有權責令護林員整改或者報上級備案解除護林職責,同時停發勞務補助。
12、護林員認真填寫巡山日志,并于每月的30號之前將日志交給村委會審核簽字。對于填寫不規范的,要求立刻整改。對于三次填寫不規范,且不更改的,村委會有權報上級備案解除護林員,同時停發勞務補助。農村護林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集體林木的保護,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加快集體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指“集體林”是指各鄉(鎮)、辦事處、村、組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農村集體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含九郊辦事處,下同)必須將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牽頭負總責,主管林業工作的領導負全責,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組織和管護隊伍,負責本鄉(鎮)轄區內的集體林木管護工作。
第四條:各鄉(鎮)主導產業服務中心林業服務站(以下簡稱“林業站”)作為基層事業單位,實行業務由市林業局進行指導、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的管理體制,具體負責本鄉(鎮)轄區內集體林木管護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鄉(鎮)必須建立健全農村基層護林員隊伍。東部山區10個鄉(鎮)原則上每個村設1名護林員,平原鄉(鎮)每兩個村設1名護林員,各鄉(鎮)可視實際管護面積酌情增加或減少護林員數量。
第二章護林員的設置和管理
第六條:以行政村為單位,選聘護林員,劃定護林責任區。
第七條:護林員實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終考核合格者繼續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八條:護林員聘用條件:男性,年齡20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熱愛林業,熟悉林業管護知識,公正無私,廉潔奉公,責任心強,群眾認可并在當地有一定威信。參加應聘的人員必須是農村非公職人員,同時,應以重點林地所在地就近選聘。
第九條:護林員選聘首先由村委會推薦并公示(公示期5天),經鄉(鎮)林業站考核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再由鄉(鎮)人民政府向林業主管部門推薦,最后由市林業局審批。
第十條:聘用的護林員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進行農村集體林管護知識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由市林業局頒發《護林員證》及標志。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應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林木管護合同》,《林木管護合同》樣本由市林業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護林員日常工作由各鄉(鎮)林業站監督管理,林業站具體負責組織、檢查、監督與指導護林員的業務工作。由市林業局牽頭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條:加強護林員的隊伍建設,每月由林業站召開一次例會,匯報上月的工作情況,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計劃地對護林員進行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農村基層護林員的工資由市林業局統一根據相關規定劃撥,原則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資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錢,另外設400元作為年效益工資,護林員工資按季度支付并視管護效果實行獎懲。
第三章護林員職責與權利
第十四條:護林員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林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物資源不受破壞。協助林業站開展本轄區內森林資源監測管理。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林業站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制訂防火公約,并做好宣傳工作。負責管理本責任區及周邊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的執行,制止各類違章用火。發現森林火警火災,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站,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迅速組織并直接參與火災撲救工作,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三)對本責任區的林木進行巡護,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護日記,記錄林業生產、林木管護、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況,盡職盡責做好林木管護工作。
(四)協助村民委員會組織護林責任區內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五)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盜伐濫伐林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損毀名木古樹、非法采脂等案件和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協助處理本責任區山林權屬糾紛。
(七)參加護林員每月例會,及時了解和反映基層群眾的要求與問題。
(八)對責任區內各種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都應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時報告。同時,要積極完成林業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護林員的權利
(一)對不聽勸阻野外用火單位或個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請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盜砍濫伐、亂捕濫獵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告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不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采伐林木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采伐,并向鄉(鎮)林業站報告。
第十六條:對阻礙護林員依法管理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安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護林員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條:護林員工作實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業局具體制定《九臺市農村護林員工作考核辦法》,明確管護的范圍、職責、報酬及獎懲辦法。市林業局會同各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時加強抽查考核工作,獎優罰劣。
第十八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模范履行《林業管護合同》,管護期間無森林火警、無盜砍盜伐、無侵占林地等案件發生,林木管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制止破壞集體林木資源行為,集體林木資源免遭重大損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標的。
(三)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責任區內,保持無森林火災發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檢舉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壞林地、亂占濫用林地直接責任人有功的。
(五)為保護國家和集體森林資源與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解聘。
(一)因玩忽職守,不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本責任區森林資源損失的。
(二)在本責任區有森林火災隱患,不知情、不報告,對森林火災隱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
(三)擅自同意違法用地單位和個人進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造成林地破壞的。
(四)對盜伐和濫伐森林行為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五)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弄虛作假,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六)對于經考核未按《管護合同》的任務完成工作的,以及管護工作不積極主動,工作作風懶散,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無故不參加護林員例會的。
第二十條:年終根據考核結果決定護林員的續聘或辭退。
國家護林員管理辦法2021年X鎮村級護林員考核管理辦法細則標準規章制篇4
為加強我縣護林員的管理,充分發揮護林員的作用,調動護林員的護林積極性,加強林業建設,保護森林資源,提高森林生態“三大”效益,根據《內蒙古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和2018年自治區林業廳、財政廳、扶貧辦聯合下達的《關于選聘生態護林員312號文件》等有關規定,以及脫貧攻堅中的具體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護林員的選聘
護林員主要從事林地的管護工作,依據林地面積大小和管護難易程度選聘護林員。選聘護林員工作堅持“自愿、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個人自薦、村委會初審、開會、公示,鄉鎮體檢、面試及復核。護林員實行一年一聘,選聘國家級公益林護林工作在每年的1月底前完成,選聘生態護林員工作在每年10月中旬前完成,選聘產生的護林員經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經林業局審核同意后,統一備案。護林員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林業局雙重管理。
二、考核內容及計分方法
根據工作業績,按照百分制計分法考核。
1、做好森林防火、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林業法律、法規及各項林業政策的宣傳工作,計5分。宣傳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2、對管護的生態公益林進行每日巡查,在巡查時佩帶護林員袖標,做好巡護記錄,記載森林防火等相關方面的記錄,并及時報告巡查情況。每查到未出勤的未佩帶護林員袖標的一次扣5分。
3、對責任區要進行定期巡查,巡查情況必須按《巡護記錄本》的要求做好詳細記錄,每月不少于22天,記錄完整、清楚,記載內容真實可靠,計10分。記錄不完整、內容不實的,酌情扣分。
4、嚴格野外用火管理,責任區內全年無火警(實)計
30分,發生一次火警,能及時報告并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5分。不及時報告或不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10分,發生一次火災能及時報告并配合林業主管理部門破案的扣10分,不及時報告或不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20分,發生重(特)大火災的扣30分,責任區外起火,殃及責任區的火災扣分按責任區內的標準減半扣分。
5、責任區內全年無亂砍濫伐,亂采濫控,亂捕濫獵,毀林開墾等破壞生態公益行為的,計20分,責任區內有上述事件發生,能及時報告并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5分,不及時報告或不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20分。
6、責任區內全年無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的計20分,責任區內存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發生,能及時報告并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5分,不及時報告或不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10分。
7、協助做好森林病蟲害監測和防治工作及時報告責任區內森林病蟲發生和受害情況,計10分,對隱滿不報或不配合森防部門工作的扣10分。
三、考核辦法
l、林業局抽組人員會同鄉(鎮)負責對各鄉鎮護林員工作的檢查、管理、督促和考核,鄉人民政府根據工作要求,進行抽查。同時負責全鄉的考核情況匯總和通報考核結果。
2、根據考核計分方法,年終由各監管員計算出每個護林員的實得分數,并上報鄉人民政府。鄉人民政府進行抽查,抽查到的護林員按抽查結果計算實得分數。
3、護林員一定要根據自己的管護責任、管護范圍進行嚴格管護。并在管護過程中對自己管護情況進行認真記錄。縣林業局會同鄉鎮對護林員一季度一考核,同時采取不定時抽查護林員上崗情況根據考核情況,按季度兌現護林員工資。
四、護林員報酬
林業局對護林員進行考核,并按下列標準確定全年工資額。考核分數與護林員全年工資掛鉤。對全鄉森林管護提出創新建議,并經鄉人民政府采納推廣的或者為我鄉森林管護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年終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責任心不強、頻繁脫崗不稱職的護林員,將及時予以辭退。
1、得分在90分以上的,發放全年工資額
2、得分在86-90分的扣發全年10%的工資額
3、得分在81-85分的扣發全年20%的工資額
4、得分在76-80分的扣發全年30%的工資額
5、得分在71-75分的扣發全年40%的工資額
6、得分在61-70分的提發全年50%的工資額
得分60分以下不稱職扣發全年工資
國家護林員管理辦法2021年X鎮村級護林員考核管理辦法細則標準規章制篇5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護林員隊伍建設,保護森林資源,鞏固綠化成果,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北京市實施山區生態林補償機制辦法》、《北京市山區生態林管護職責和標準(試行)》、《北京市山區生態林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完善本市山區生態林補償機制的通知》,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所稱的生態林管護員是指從事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護林工作人員。
第三條、鎮政府成立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生態林管護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林業站負責生態林管護員隊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生態林管護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思想覺悟高,為人正直,責任心強,遵紀守法,能秉公辦事,未受過刑事處罰
2.熱心林業事業,群眾基礎好,有一定威信,長期在本地生產、生活。
3.管護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文化程度,責任心強,身體健康,能適應野外工作環境,具備一定的管護生態林技能和勞動能力,男性年齡在20周歲至60周歲,女性年齡在20周歲至55周歲。具有工作必須的移動通訊工具﹙手機﹚。
4.不是現任村兩委成員。
第五條、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招聘生態林管護員。
第六條、生態林管護員的主要職責
1.護林員上崗著裝整齊,必須佩帶袖標,攜帶二號滅火工具,按時做好巡山預警工作。
2.對負責管護區域內的山林,月巡護時間25天以上,并建立管護登記簿,記錄每天管護情況,定期向村委會匯報情況。
3.巡山護林與守護。及時勸阻和制止野外用火、毀林開墾、亂砍濫伐、偷
砍盜伐、亂占林地、毀林采石﹙砂、土﹚、亂捕濫獵野生動物、挖掘天然林樹根和林下野生藥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并及時向區、鎮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4.做好森林防火宣傳與病蟲害防治工作,及時向林業站報告森林火災及森林病蟲害的發生發展情況,并積極組織撲救與防治。
5.護林員要服從調度,聽從安排。配合林業站進行森林資源調查,病蟲害的測報,防治工作,開展植樹造林、撫育,建設護林設施等工作。
6.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及林業政策。管護好轄區內的護林標牌、界樁及其他封山育林設施。
第七條、生態林管護員的考核管理
1.生態林管護員工作,實行考核制,每月按管護責任人實際出勤天數,確定補償金額。
2.嚴格執行“四落實”,即人員、地塊、責任、報酬要一一對應,責任區要明確。
3.在管護責任區內發生的火情、火警、森林火災﹙野外用火﹚、林木病蟲災害、毀滅林木和在野外放牧等,要對管護責任人進行扣除補償金的處理。對在一年內發現有兩次違反規定的管護員,取消其管護員資格和扣除當月補償金
4.在防火期內,經區防火部門和鎮林業站檢查時,發現護林員一次不在崗扣50元,兩次不在崗扣100元,連續兩次不在崗解聘。
5.重要地段發生一起火情、火警,并不在現場的扣100元,及時到現場撲救的酌情處理。
6.加強對散養羊群的監管工作,管護員要積極配合林業站做好宣傳、巡視工作,阻止散養羊群毀林案件的發生,在管護責任區內發現牛、羊進山的,一經發現要嚴厲查處。凡發現生態林管護人員或直系親屬放牧的,取消該管護員資格。
第八條、護林員不服從管理或管護不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除全年管護費并解除聘用合同,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責任。
1.未經履行護林員職責,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壞,損失嚴重的。
2.經查實監守自盜的。
3.發生森林火災、嚴重森林病蟲害,林木盜伐或濫伐等情況,故意隱瞞不報的。
4.發生其它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制止不力,損失嚴重的。
第九條、完善村級生態林管護員管理制度。
1.村委會根據市、區相關文件要求,按照村民自治的方式,完善本村的生態林管護員管理辦法,包括人員選擇、上崗、請假、處罰、獎勵、人員調換和輪崗等內容。并報鎮林業站備案,作為監督檢查管護員上崗履職的主要依據。
2.村里要選派專人負責管理,結合本村的管理辦法,對生態林管護員進行年度考核。村委會每年組織考核評比,報鎮政府批準,選出優秀管護人員,并給予適當獎勵。
3.對于扣發的補償金,可以用于表彰獎勵管護工作突出的管護員或者用于和生態林管護相關的工作。
第十條、實行生態林管護員全員投保制度。凡選用的生態林管護員都要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作為上崗的必要條件。要求以村為單位集中投保。
第十一條、建立鎮村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把生態林管護員管理工作納入鎮政府統一的年終考核內容,建立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對管護效果好,成績突出的村管理人員,經年終考核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根據《關于完善本市山區生態林補償機制的通知》(京綠造發
[2009]14號)文件要求,生態林管護補償標準每三年上調10﹪,2015年7月1日開始,山區生態林管護員補償標準,由原來的平均每月484元提高到532元。
第十三條、補償金的發放。以村為單位,按季度發放補償金。每個村的補償金數額由該村的生態林面積和管護員人數來確定。
1.區財政局于每年年初將補償金下撥至鎮財政所。
2.每年的7月上旬,村委會都要根據輪崗后實際管護員人數,制定本村《生態林補償金分配方案》,經兩委班子和村民代表討論通過后,報鎮政府批準,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3.村委會在每季度終了10日內將本村的《生態林管護員考勤及資金發放表》報鎮林業站。
4.鎮主管部門對村級《生態林管護員考勤及資金發放表》審核后,向鎮黨委、政府提出資金發放申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護林員管理辦法2021年X鎮村級護林員考核管理辦法細則標準規章制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護林員隊伍建設,規范護林員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護林員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辦法》《云南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護林員是指從事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管護的人員。主要包括天然林保護、公益林管護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濕地保護、草原保護、石漠化治理、自然保護地建設等項目聘用的護林員以及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建立護林組織,負責管護工作。
第四條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負責縣域范圍內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管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整合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項目及資金,根據資源總體分布統一劃定管護責任區,構建縣、鄉鎮(街道辦、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地)、村(社區、辦事處、管護站所)和責任區四個層級協同互聯的護林員管理組織結構,建立全域覆蓋、標準一致、管理規范的統一管護體系;
(二)制訂護林員選聘、監督、檢查、考核和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管護方案,分解分配鄉(鎮、街道辦)和國有林業單位年度管護任務、護林員指標和管護資金;
(四)履行主管部門職責,負責與轄區內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地等國有林業單位簽訂管護責任書(狀);
(五)代行所有者職責,負責本部門管理國有林地護林員的管理工作,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將管護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管護責任落實到人。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負責轄區范圍內集體林護林員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鄉(鎮、街道辦)職能部門和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建立職責清晰、分工明確的護林員管理機制,組織開展護林員選聘、監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二)根據縣級年度管護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護任務、人員和資金;
(三)負責與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簽訂管護責任書(狀),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或督促指導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將管護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管護責任落實到人。
第六條國有林業單位負責經營管理區范圍內護林員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護林員選聘、監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二)根據縣級年度管護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護任務、人員和資金;
(三)負責與下屬林場(區、管護站所)簽訂管護責任書(狀),并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將管護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管護責任落實到人。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和國有林業單位是本轄區范圍內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的管護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內護林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國有林業單位包括:國有林主管部門、國有森工企業(森工局)、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第三章護林員職責
第八條護林員經聘用或者選派從事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管護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對管護責任區內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保護地進行巡護、值守,并做好巡護記錄或值守日志;
(三)協助縣、鄉、村三級管理部門和國有林業單位管理責任區內的火源,巡查并及時報告火情和野外用火等火災隱患、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野生動物異常活動或死亡、毀林種植養殖等情況,及時清除布設在野外的野生動物盜獵工具并報告情況,及時勸止并報告偷砍盜伐林木和野生植物、非法捕獵或傷害野生動物、非法破壞或侵占林地濕地草地、破壞造林地、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以及毀壞宣傳碑(牌)、標志碑(牌)、界樁(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
(四)做好管護協議(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縣、鄉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協助調查處理各類涉林案件。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應當積極發揮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組織管理優勢,制訂村規民約,切實加強對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的管護工作。
第四章選聘與解聘
第十條管護責任單位可以采用選聘村民、選派職工、對外選聘以及勞務派遣等方式聘用護林員,并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進行協議聘用管理。
第十一條護林員選聘程序: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或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聘用護林員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組織在所轄范圍內按照公告、申報、審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實施,選聘結果報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在駐地、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公告護林員選聘事項。
申報:申請人向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提出報名申請。村民委員會按照護林員選聘條件,初步審查申請人資格,并匯總相關資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聘用護林員人選,并反饋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
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在駐地、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張榜公示擬聘用護林員人選,征求村民意見。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聘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與公示無異議及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擬聘用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或組織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與公示無異議及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擬聘用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
(二)國有林業單位聘用護林員的,由本單位組織在所轄范圍內選派職工,或者按照公告、申報、審核、公示、聘用的選聘程序對外選聘,選聘結果報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采用向社會購買服務方式的護林員選聘,由相應的專業管護管理機構或公司勞務派遣,選聘結果報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生態護林員選聘按照《云南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五)森工企業職工延伸管護集體權屬地塊的,由屬地鄉鎮(街道辦)管理,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聘用護林員的選聘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護林員選聘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責任心強;
(二)自愿參與管護工作;
(三)年齡在16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能勝任野外巡護工作;
(四)熟悉當地林情社情民情的村民、森工企業分流安置職工可優先選聘。
第十三條護林員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護責任,應當解除管護協議(合同)并予以解聘:
(一)聘用后發現不符合選聘條件情形的;
(二)破壞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的;
(三)脫崗在外,不能正常履行護林員職責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或連續兩年考核低于80分的;
(五)管護責任區一月內發生火災2起或脫崗發生火災1起的,發生較大病蟲害、林木盜伐2-5立方米未及時發現報告的,以及在涉林案件中存在失職或者知情不報、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六)其他違反管護協議(合同)解聘條款規定的。
第五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和國有林業單位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按照“協議聘用、統一管理、一年一簽”的方式,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分解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和國有林業單位應當制訂相關管護管理制度,確定責任區的管護要求、管護方式、管護成效標準,確定護林員工作性質、出勤標準和勞務報酬,對護林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和管理,教育引導護林員正確履職盡責。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和國有林業單位應當提供護林員正常履職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佩戴標識,向護林員清晰明確交付管護責任區項目類型、面積、四至界限以及相關圖文資料,及時向護林員按管護協議(合同)約定發放勞務報酬。
第十七條護林員享有及時足額領取管護協議(合同)約定的合理勞務報酬的權利。
第十八條護林員應當認真履行管護協議(合同)約定的管護職責并完成相應工作,接受管護責任單位的指導、監督、檢查、考核等,參加管理部門和管護責任單位組織的培訓。
第六章管護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鄉鎮(街道辦)護林員管理部門和國有林業單位充分商議,根據縣年度管護方案,本著有利管護的原則,采用巡護、值守和輔助管理等管護方式,合理安排護林員崗位。
巡護是指在管護責任區內進行巡護檢查的方式;值守是指在檢查卡點、瞭望臺、防火哨、管護所(點)等固定地點值守履行管護責任的方式;輔助管理是指在管理部門和管護責任單位從事輔助性管理工作的方式。
第二十條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鄉鎮(街道辦)護林員管理部門和國有林業單位充分商議,統籌考慮管護工作的實際需要,明確護林員專職或兼職的工作性質,可以根據森林防火的工作特點,季節性加聘臨時護林員。森林火險期護林員巡山護林每月不得少于20天,具體天數由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縣、鄉鎮(街道辦)林業和草原管理部門以及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建立護林員信息化管理系統,規范護林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縣、鄉鎮(街道辦)林業和草原管理部門以及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分級負責組織對護林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林業和草原方針政策、管理和管護業務規范、安全生產防護知識、林業和草原生產經營技能、創富致富內生動力教育等方面。
第二十三條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可以統一組織,履行招投標程序,通過采用向社會購買勞務服務選定專業管護管理機構或公司,組建專業化管護隊伍,落實管護責任的方式,探索實踐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管護新模式,逐步提高資源管理水平和保護能力。
第二十四條各地應當結合實際制訂護林員管理細則。
第七章監督考核
第二十五條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開展護林員履職的監督檢查工作,制訂護林員監督檢查辦法和實施細則。縣、鄉鎮(街道辦)護林員管理部門以及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對管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護林員認真履職,確保管護責任落實。
第二十六條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組織開展護林員履職考核工作,制訂護林員考核評價辦法,建立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統一實行護林員年度百分制量化考核,并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和國有林業單位按照規定對護林員進行履職考核。集體林地護林員履職考核,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組織實施;國有林地護林員履職考核,由國有林業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和國有林業單位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測算護林員勞務報酬標準,并建立以考核結果為重要依據的獎懲、續聘解聘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將護林員管護實績與勞務報酬掛鉤,加強護林員隊伍管理。
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和國有林業單位應當將考核情況和獎懲結果報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