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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病防治法心得體會【五篇】

                  時間:2016-01-17 個人報告 點擊:

                  職業(occupation),即個人所從事的服務于社會并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根據中國職業規劃師協會的定義:職業 = 職能 × 行業。2021年3月18日,人社部發布第四批新職業,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職業病防治法心得體會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職業病防治法心得體會5篇

                  第1篇: 職業病防治法心得體會

                  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第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十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第十二條

                    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制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十九條

                    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七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八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七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第四十條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四十二條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護管理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四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八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第四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上報。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第五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診斷鑒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時,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相關的專家庫中選取參加鑒定的專家。

                    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六十四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條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用人單位的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六條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二)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經過資格認定。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二)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四)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或者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

                    (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七十三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七十六條

                    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可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八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八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八十六條

                    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參照執行本法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八十七條

                    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職業病防治法心得體會

                  職業病防治心得體會

                  【篇一:學習職業健康與危害防治的心得體會】

                  第四期安全生產監管監察

                  人員執法資格培訓班體會九

                  學習職業健康與危害防治的心得體會

                  搞好職業危害防治,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全面落實職業危害綜合防治的各項措施,使企業現場生產勞動條件不斷改善,安全環境日益好轉,職工健康水平不斷提高,職業病發病率逐年降低。我個人認為要從收下幾點抓起:

                  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提高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對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越來越重視,先后出臺了《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一系列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主體責任、職責做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作為一項長期而緊迫的工作抓緊抓好,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機構,配備精干人員,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任務,把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擺上企業重要議事日程,認真進行研究部署,確保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不走過場,不圖形式,確保企業員工在不受職業危害

                  的環境下正常工作。

                  二、完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約束機制。各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落實上級有關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各項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長效機制。一是要建立完善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職業危害告知制度》、《職業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等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制度,對一些涉及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操作性不強、不合時宜的規章制度,該修定的修定,該廢止的要及時廢止;二是要建立職業衛生健康監督員崗位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三是要嚴格制度落實,不能把制度說在嘴上,寫在紙上,掛在墻上,對落實各項制度不力,屢教不改或嚴重違反規定的人員要抓典型,嚴肅處理,要切實發揮規章制度的約束力,用制度建設來保障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規范管理,科學管理。

                  三、明確工作目標,定期不定期的開展職業危害防治監督檢查工作。

                  各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要明確工作重點和工作目標。一是要對作業場所認真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紡織、磚廠、石材、木材加工、面粉加工、礦山開采、水泥生產

                  企業要把粉塵、噪音危害作為防治的重點,印刷、化工企業要把有毒有害氣體作為防治的重點,機械加工企業要把電幅射、噪音危害作為防治的重點,冶煉企業要把防高溫、燙傷危害作為防治的重點,所有有鍋爐房的企業都要把煤塵、噪音危害作為防治的重點,認真進行治理整改。二是要加強現場管理,有計劃的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杜絕有毒有害氣體泄漏、設備運行噪音過大等職業危害因素給員工造成的身體危害。三是要加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防治和員工防護用品資金的投入力度,為職工配發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進一步改善作業環境和從業人員的職業危害防護,加強對從業人員進廠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時的健康體檢,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資料。四是生產經營單位要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除應具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內容外還必須寫明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五是定期不定期對作業場所開展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查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公布與眾,同時對檢查檢測出來的問題要及時整改,不能及時整改或整改困難較大的場所,要制定整改計劃和整改措施,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完畢,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嚴重,整改難度大的場所,要停止作業,等整改達標后方可恢復生產。

                  四、強化教育培訓,增強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意識。

                  各生產經營企業要結合開展“安全生產月”、“職業病防治宣傳周”等活動,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標語、板報、各種會議等形

                  式,認真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宣傳,要通過舉辦展覽、組織知識競賽、開展典型案例分析等,普及職業衛生安全健康知識,增強生產經營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一是要加強職業衛生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業務素質的培訓,制定教育培訓計劃,重點加強對職業衛生安全形勢、任務、要求,職業安全健康知識概論、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職業危害因素類別、危害機理及識別和防治措施、應急救援等知識的培訓。二是企業負責人要積極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不斷增強自身職業安全健康觀念和保障勞動者健康的意識,掌握職業危害預防和控制的措施手段。三是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衛生安全健康培訓教育,企業要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健康意識,熟練掌握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五、落實規定,認真做好職業危害申報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

                  各生產經營企業要認真落實國家安監總局第23號令《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對本企業職業危害因素認真進行檢測定位,按規定要求向上級安監部門如實申報職業危害項目。新、改、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在項目立項和施工過程中,要嚴格遵守職業衛生“三同時”規定,把職業衛生安全防護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和使用,并做好職業衛生“三同時”預評價、申報、控制效果評價工作,防止建設項目“帶病”生產和運行。

                  六、靠實責任,嚴格執法,確保職業危害防治效果落到實處。 企業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的責任主體,要依法對產生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各生產經營企業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尤其是企業“一把手”要把員工的職業衛生健康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實在具體工作當中。接此通知后,各生產經營企業要立即開展自檢自查自改工作,并將結果上報我局。區上從3月11日起將組成由安監、衛生、人力和社會保障、工會等為成員單位的職業衛生大檢查領導小組,深入企業、作業場所對各生產經營企業進行職業衛生大檢查,特別對企業在粉塵、有毒物質危害的預防治理,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勞動合同簽訂和從業人員健康體檢作為督查工作的重點,進行認真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將當場向受檢企業提出整改要求,下達整改指令,督促企業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隱患。對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企業,將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對違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依法嚴厲查處。

                  七、齊抓共管,做到“三個納入”。

                  搞好職業危害綜合防治,要結合本地企業實際,堅持做到了“三個納入”。一是納入安全生產管理重點。二是納入群眾安全工作和民主管理重點。三是納入創建現場管理樣板化企業的工作重點。在創建現場管理樣板化企業過程中,我們要圍繞“環境優美、清

                  【篇二:職業病防治能力培訓有感】

                  加強職業病防控,提升員工職業健康

                  ——職業病防治能力培訓有感

                  2015年11月在公司的安排下我有幸參加了石家莊市職業病防治院組織的職業病防治能力培訓班。首先,我非常感謝公司給了我這次參加職業病防治能力提高的培訓機會,也很榮幸參加了這次培訓,這說明公司對我們員工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重視,反映了公司“切實為員工考慮,降低職業病發生”的戰略

                  方針;對于從事化工醫藥企業,接觸危化品較多的我,也非常珍惜這次機會。 經過這兩天的培訓,使我學到了不少的知識,更深的了解了企業管理中如何進行職業病的防治,同時加深了對“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職業病的法律法規的了解。特別是課堂上,老師們用自身的經歷,淵博的知識,獨到的見解,深入淺出的對枯燥的職業病防治進行了講解,使我認識到了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促使我不斷的去增長自己的職業病防治知識,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在培訓中董會臺院長首先講解了什么是管理,提出了管理的核心是人,管理的外在表現是事,明確了作為管理者如何去更換的進行管理,理清了思路。同時,沿用安全理論,提出健康是1的概念,延伸出職業健康安全的重要性,提出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引導并告知我們職業病是可防可控的,消除了我們對防治職業病的恐懼和無從下手的心理。 通過講解職業病的預防措施,使我們了解了在控制職業危害因素的同時,要做好自我防護,定期檢測,定期進行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同時還要得到領導的重視和員工素養的提高,只有全員重視,落實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們的職業病就不難減少,直至消除。通過列舉河南張海超塵肺病案例和一些職業病工作做的好的企業,進一步說明了做好職業病工作,既能保證員工健康,又能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他最后講到運用馬斯洛層次需求理論,在滿足人的

                  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直至感情、尊重需求后,員工會達到自我的實現需求,從而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更加促進企業的發展。 接下來各位老師,針對不同的方面進行了不同的講解,但又相互關聯,使我們聽起來不是那么枯燥和無味。在提到當前的職業衛生現狀和防護的要性時,使我們了解到,我們從事的職業病監護工作還任重道遠,需不斷的努力。在個體防護上首先要做到對職業危害因素的識別,分清是物理因素、化學因素,還是生物因素,從而采取不同的防護措施和解決途徑。在工作中要采取不同的監測類型,例如:評價監測、日常監測、監督監測等監測類型,同時采取不同的采樣方法,例如:個體采樣、定點環境采樣、源頭采樣等,充分收集數據,達到客觀、公正的評價職業危害因素,提出有效的控制方法,既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又有利于員工的身心健康,達到共贏雙惠的效果和目標。 在防護用品的選擇上,老師特別強調了,不是盲目地進行配置,而是根據作業環境,職業危害因素的分布,有監測、有分析的進行選擇和配備。同樣的噪聲環境,因監測值的不同,從而選型不同;同樣的危化品操作,因接觸的物料不同和,狀態不同,選擇的個體防護用品也有所不同。要本著既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又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進行相應防護用品的配備,達到企業、個人利益的共贏。 在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上,老師強調了監護的重要性。提出,職業健康監護的目的是早期發現環境中職業危害因素對人員的傷害,驗證防護設施、設備、措施的有效性,及時預防、救治職業危害受害人群,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減少和消除職業病發生,保證企業的經濟效益增長,提升國家實力。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方面闡述了職業病防治的重要性。既保證人的權益,又考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闡明了只有用人單位重視,保證各項防護設施、設備等的投入,

                  勞動者遵章守紀,嚴格執行,才能從根本上降低、減少和消除職業病的發生,從而達到國力的強大。 通過參加這一次培訓,使我增長了職業病的防治知識,讓我們在培訓內充分感受到了公司對員工的負責的態度和良苦用心,讓我們融為一體,在未來的工作中端正心態,更加努力!更加自信! 接下來的培訓,我想會更有趣、更專業,所以我會更認真聽,理論與實踐更加強化我們的工作,因為我也很熱愛且珍惜這份工作! 學習能讓人進步,工作能讓人自信,相信我們在不斷地學習和工作經驗當中會讓我們的企業變得更加美好!

                  郝紅波

                  2015年11月10日星期二

                  【篇三:職防所實習心得體會】

                  十堰市職業病防治院實習心得

                  姓名:李念班級:10級臨本二班學號:201001023

                  在大學期間臨床實習的最后一站,十堰市職業病防治院,這是十堰市唯一一所綜合性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職業病預防、診斷、治療、科研、管理于一體的職業衛生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并且已成為十堰地區職業病防治的技術支撐和業務指導中心,在職業病防治方面處于國內省內先進地位。職業病防治工作關系到廣大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也關系到地區工廠公司的健康持續發展。通過職業病相關知識的宣傳和學習,按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的措施,有效的保障了勞動者的健康,預防了職業病帶來的危害,切實的維護了職工的權益。經過職防所一周的實習,自己對于職業病的分類,預防,診斷有了更好的認識,初步接觸了確診職業病的流程,了解到有關職業病的知識。

                  我到了負一樓電測聽室,第一天宋老師教會了我使用電測聽儀,和測聽力的一些注意事項,同時我了解了一些電測聽工作原理和基本結構電測聽儀的構成主要取決以下因素:(一)人的聽域范圍在0 至20000hz 以內,而滿足日常生活的聽域范圍0 至10000hz 即足夠。通過聽力學實踐,人們認識到選取1000hz 為中心的11 個頻率作為氣導域值測試 點,基本能反映人的聽力狀況。這11 個頻率分別是:125、250、500、1000、1500、2000、 3000、4000、6000、8000 和10000。

                  (二)聲音向內耳傳遞時,空氣傳導占主流,顱骨亦有這方

                  面的功能,根據顱骨的結 構,人們選取了250、500、1000、2000、4000hz 五個倍頻程頻率對骨傳導狀況進行測試。

                  (三)為了規避測試較差耳時,因顱骨的傳遞產生偽聽力,需對好耳實施聲掩蓋,聽 力學實踐證明:越接近測試聲頻率的掩蓋越有效。國際通常的做法是從通過窄帶濾波器的 白噪聲中獲得相應的掩蓋聲。白噪聲的特點是:6000hz 以下能量分布基本均勻,6000hz 以上能量明顯衰減。

                  (四)充分滿足聽力測試的聲能量是:氣導130db(spl)、骨導80db(spl),而強 度的衰減和提升起碼要有1db

                  、5db 兩個階。

                  (五) 測試信號的顯現,要有高質量的開關特性,不同時間間隔的通斷控制,不同 增量的幅度調制。

                  聽力計是測定個體對各種頻率感受性大小的儀器,通過與正常聽覺相比,就可確定被 試的聽力損失情況。心理學上的聽力計通常都是指純音聽力計。使用時,儀器主件自動提 供由弱到強的各種頻率刺激,自動變換頻率,測聽時被試戴上封閉隔音的耳機,當聽到聲 音時,即按鍵,儀器可根據被試反應直接繪出可聽度曲線。在醫學上經常使用聽力計來檢 查聽力和測量聽力的損失,聽力損失的程度是用低于正常閾限的分貝數來衡量的。聽力測 定能評定一個人的聽覺。因此,它在聽力保護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儀器。聽力圖讀數

                  聽力圖讀數,正常的聽力閾值,氣導值應小于20db,骨導

                  值應在0 db 左右;如聽力閾值改變,表 示聽力異常。 正常情況下,骨、氣導應一致,且都在20db 以內。聽力圖讀數 正常的聽力閾值,氣導值應小于20db,骨導值應在0 db 左右;如聽力閾值改變,表 示聽力異常。正常情況下,骨、氣導應一致,且都在20db 以內。

                  為了加深認識,我查看一些資料和書籍,了解到耳聾是如何產生的?導致耳聾的病因很多。耳聾從外表上看都是聽不到聲音,耳聾是 發生在聽覺系統的部位的疾病。但由于病變部位不同,耳聾的性質是有區別的發生于外耳 道、中耳的傳導聲音局部的耳聾是傳導性聾。發生于內耳、聽神經和聽覺中樞的感音和神 經部分的耳聾是感音神經性聾。傳導局部和感覺神經局部都有異常的耳聾是混合性聾。外 耳致聾的疾病有耵聹栓塞、異物、炎癥腫脹和發育異常等堵塞了外耳道。中耳炎、鼓膜穿 孔、聽小骨破壞、咽鼓管通氣障礙等是中耳致聾的病癥。這種傳導性聾的病因有藥物中毒、 強噪聲的突然或長期刺激、高熱、抽風、遺傳因素、內耳供血障礙、病毒感染、老年退行 性變化等。傳導性聾的特點是骨導正常或接近正常;氣導聽閾提高;氣導骨導間有間距, 但此間距一般不大于60db;氣導曲線平坦、或低頻聽力損失較重而曲線呈上升型。傳導性聾是因為耳廓及外耳道收集聲波傳導至內耳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任何外耳或 中耳的問題阻礙聲音正常傳導的,均稱為傳導性耳聾。傳導性耳聾一般為輕度或中度聽力 障礙,也就是說聽力損失在60 或70db 以內。

                  傳導性聾是因為耳廓及外耳道收集聲波傳導至內耳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任何外耳或 中耳的問題阻礙聲音正常傳導的,均稱為傳導性耳聾。傳導性耳聾一般為輕度或中度聽力 障礙,也就是說聽力損失在60 或70db 以內。可導致傳導性耳聾的外耳疾患有:取聆栓塞、外耳道閉鎖、外耳道炎癥、腫瘤所致的 外耳道狹窄等。可導致傳導性聾的中耳疾患有:各種急、慢性中耳炎、中耳腫瘤、鼓膜外 傷、聽骨骨折或脫位、耳硬化等。其中中耳炎是常見的疾病,特別是在兒童中。病程可以 是急性,常伴有疼痛、發熱等癥狀,需立即對癥治療;也可以是慢性的。慢性化膿性中耳 炎是中耳粘膜、骨膜或深達骨質的慢性炎癥,其病因可以是急性中耳炎遷延不愈、咽鼓管 阻塞、鼻部鼻咽部慢性病變等。慢性中耳炎可以分為單純型、骨瘍型、膽脂瘤型,癥狀為 耳部流膿、聽力下降、耳痛甚至耳朵周圍出現膿腫等。慢性中耳炎可以分為單純型、骨瘍型、膽脂瘤型,癥狀為 耳部流膿、聽力下降、耳痛甚至耳朵周圍出現膿腫等。聽力下降與鼓膜穿孔、聽骨鏈破壞 或迷路炎癥有關。其中單純型中耳炎病灶較為局限,僅有鼓膜穿孔或聽骨病變,耳部停止流膿兩個月以上即可行鼓膜修補、聽骨鏈重建手術以重建鼓室和聽力;而骨瘍型、膽脂瘤 型中耳炎均可破壞骨質,嚴重時可引發神經性聾、眩暈、面癱、腦膜炎等顱內外并發癥,一旦確診須行乳突根治術清除病灶并酌情進行鼓室成型術。

                  感音神經性聾,聽力曲線呈 漸降型或陡降型,高頻聽力損

                  失較重,骨導曲線與氣導曲線接近或互相吻合。感音神經性聾的特點是氣、骨導曲線呈一致性下降;一般高頻聽力損失較重,故聽力 曲線呈漸降型或陡降型;嚴重的感音神經性聾曲線呈島狀;少數感音神經性聾亦可以低頻 聽力損失為主。若骨、氣導一致(氣、骨導差≤20db),且都在正常范圍以外,此為感音神經性耳聾, 表示感受聲音的耳蝸或把聲音信號傳導到中樞的聽神經或聽中樞下結構發生了病變。感音神經性聾常見病因如下:先天性;后天性:有下列幾種原因:1)傳染病源性聾:各種急性傳染病、細菌性或病毒性感染,如流行性乙型腦炎、流 行性腮腺炎、化膿性腦膜炎、麻疹、猩紅熱、流行性感冒、耳帶狀皰疹、傷寒等均可損傷 內耳而引起輕重不同的感音神經性聾。 2)藥物中毒性聾:多見于氨基糖甙類抗生素,如慶大霉素、卡那霉素、多粘菌素、 雙氫鏈霉素、新霉素等,其他藥物如奎寧、水楊酸、順氯氨鉑等都可導致感音神經性聾, 耳藥物中毒與機體的易感性有密切關系。藥物中毒性聾為雙側性,多伴有耳鳴,前庭功能也可損害。 3)爆震性聾:系由于突然發生的強大壓力波和強脈沖噪聲引起的聽器急性損傷。鼓 膜和耳蝸是聽器最易受損傷的部位。當人員暴露于90db(a)以上噪聲,即可發生耳蝸損 傷,若強度超過120db 以上,則可引起永久性聾。鼓膜損傷與壓力波強度有關,表現為鼓 膜充血或鼓膜穿孔。耳聾的程度與噪聲強度、暴露次數以及壓力波的峰值、脈寬、頻譜、 個體差異等因素有關,耳聾性質多為感音神經性聾或混合性聾。4)噪聲性聾:

                  第3篇: 職業病防治法心得體會

                  職業病防治知識試題

                  一、單選題

                  1、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材料的,由下面哪個部門予以處理? (B)

                  A.人民法院

                  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C.衛生行政部門

                  D.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2、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符合 (A)

                  A.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B.該行業的行業標準

                  C.不引起勞動者不適

                  D.上級部門要求

                  3、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什么時候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C)

                  A.工程預算階段

                  B.項目設計階段

                  C.可行性論證階段

                  D.工程施工階段

                  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多少天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C)

                  A. 15日

                  B. 60日

                  C. 30日

                  D. 20日

                  5、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 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C)

                  A.每天

                  B.共同

                  C.個人

                  D.應急

                  6、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應該接受哪個部門的監督檢查? (A)

                  A.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B.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C.衛生行政部門

                  D.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B)

                  A.生產、經營、出口和使用

                  B.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

                  C.生產、經營

                  D.出口和使用

                  8、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哪個機構承擔? (D)

                  A.各級醫療衛生機構

                  B.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C.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 D.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

                  9、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哪個部門制定? (C)

                  A.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B.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C.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D.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10、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誰制定? (C)

                  A.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B.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C.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D.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11、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幾日內組織現場調查? (C)

                  A.30日

                  B.15日

                  C.10日

                  D.60日

                  12、用人單位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多少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

                  A.30日

                  B.15日

                  C.10日

                  D.60日

                  13、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時,應當從哪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部門依法設立的相關的專家庫中選取參加鑒定的專家? (A)

                  A.省、自治區、直轄市

                  B.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

                  C.鄉、鎮

                  D.國務院

                  14、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 (C)

                  A.介紹信

                  B.身份證

                  C.監督執法證件

                  D.工作證

                  15、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 的罰款? (C)

                  A.五萬元以下

                  B.二十萬元以下

                  C.十萬元以下

                  D.二萬元以下

                  16、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是否可以并處罰款? (A)

                  A.可以

                  B.不可以

                  C.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領導決定

                  D.由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17、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是否可以并處罰款? (A)

                  A.可以

                  B.不可以

                  C.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領導決定

                  D.由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18、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由哪個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C)

                  A.民政部門

                  B.勞動保障部門

                  C.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D.衛生行政部門

                  19、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誰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C)

                  A.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B.監察部門

                  C.上一級行政部門

                  D.衛生行政部門

                  20、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由哪個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C)

                  A.監察部門

                  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C.衛生行政部門

                  D.人民法院

                  二、多選題

                  1、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 (ABCD)

                  A.加強隊伍建設

                  B.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C.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

                  D.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用人單位應當 (ABCD)

                  A.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B.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

                  C.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D.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 (ABCDE)

                  A.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B.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

                  C.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

                  D.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

                  E.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4、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有以下配套的衛生設施 (ABC)

                  A.更衣間

                  B.洗浴間

                  C.孕婦休息間

                  D.緩沖間

                  5、以下哪些項目可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 BC )

                  A.職業病診療機構許可證

                  B.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C.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D.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中證

                  7、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以下哪些信息 (ACD)

                  A.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B.勞動待遇

                  C.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

                  D.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操作規程

                  8、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以下哪些設施或區域 (ABC)

                  A.現場急救用品

                  B.沖洗設備

                  C.應急撤離通道

                  D.隔離區

                  9、?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哪些階段的職業衛生培訓 ( AB )

                  A.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B.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

                  C.離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D.應急職業衛生培訓

                  10、勞動者應當履行以下哪些義務 (ABD)

                  A.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B.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C.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D.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1、用人單位用于以下哪些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ACD)

                  A.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

                  B.勞動者生活待遇

                  C.工作場所衛生檢測

                  D.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

                  12、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及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 ( A )

                  A.職業病診斷標準

                  B.職業病分類標準

                  C.職業病國家衛生標準

                  D.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標準

                  13、職業病病人的哪些費用或保障應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 AD )

                  A.診療、康復費用

                  B.最低生活保障

                  C.生活困難補助

                  D.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

                  14、用人單位在發生哪些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ABCD)

                  A.合并

                  B.解散

                  C.分立

                  D.破產

                  15、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可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作哪些處理

                  (ABCD)

                  A.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B.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C.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D.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16、虛報、瞞報的,對以下哪些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ABD)

                  A.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B.單位負責人

                  C.單位法人

                  D.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三、對錯題

                  1、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多數勞動者的意見。 (×)

                  2、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辦事機構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制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

                  6、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

                  7、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

                  8、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9、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不能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10、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只要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即可施工。 (×)

                  11、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分類管理。 (×)

                  12、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映,可不承擔責任。(×)

                  13、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

                  14、用人單位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結果應存入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業衛生檔案。 (×)

                  15、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但勞動者個人間可以協商轉移。 (×)

                  1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

                  17、勞動者不履行職業病防治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處罰。(×)

                  18、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

                  19、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工會組織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

                  20、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

                  第4篇: 職業病防治法心得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法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四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法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第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十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第十二條 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制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前 期 預 防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十九條 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七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八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七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第四十條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四十二條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護管理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四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三)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八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第四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上報。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第五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診斷鑒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時,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相關的專家庫中選取參加鑒定的專家。

                  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第五章 監 督 檢 查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六十四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條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用人單位的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六條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二)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經過資格認定。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二)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四)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或者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

                  (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七十三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七十六條 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登記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可或者診療項目登記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八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八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八十六條 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參照執行本法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八十七條 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職業病防治法心得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17-11-07中國人大網律道灣灣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第四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監督檢查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
                  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
                  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第九條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十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
                  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第十二條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制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
                  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
                  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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