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14篇

                  時間:2022-06-10 工作匯報 點擊: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14篇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1)

                  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做好信訪穩定工作

                  洽川鎮紀委書記 雷金奇

                  (2009年10月9日)

                  一、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干部對信訪工作認識不到位。一是認為抓信訪太牽扯精力,影響抓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把信訪工作與經濟發展對立起來。二是有些村主要干部在矛盾糾紛排查、鄉村說事日、解決解決疑難信訪問題時工作存在應付思想,不下勢動真,認為上訪群眾多是“刁民”,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不能引起足夠重視,采取哄、攔、卡、壓的辦法,甚至對群眾的上訪征兆置若罔聞,既不及時報送信息,也不采取措施,導致群眾上訪不斷。三是一些機關干部工作作風不實,官僚主義嚴重,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處理不及時、不到位,甚至不聞不問,以至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四是認為信訪工作是信訪部門的事,認為信訪部門是“救火隊”、“擋箭牌”, 有事時想到,無事時忘掉,平時看不到。

                  (二)信訪對象多元化。當前信訪活動的主體已不單純是過去的以優撫對象、老幼病殘、貧困戶為主,現在則擴大到離退休老干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社會求助者及其他如舉報、咨詢、社會法人等。許多普遍性問題上訪人數多、持續時間長,城鎮信訪對象有呈逐年上升之勢,信訪群體信“上”不信“下”,信“多”不信“少”,信“鬧”不信“理”, 信“訪”不信“法”,信訪工作難度進一步加大。

                  (三)信訪內容復雜。信訪對象反映的問題絕大多數都很現實,基本都涉及到個人或集體的切身利益,情況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處理起來難度較大。且都明確要求為其解決實際問題,不達目的,不肯罷休。因此,導致集體上訪不斷增多,越級上訪時有發生。

                  (四)無理纏訪依然存在,群體信訪活動組織化傾向明顯。極少數人別有用心,濫用信訪權利,背后專人策劃一些較大規模的集體訪,雖經信訪部門耐心說服教育,仍然信訪不息,找領導糾纏,無理取鬧,組織化傾向較明顯。無序信訪突出。

                  二、解決問題及建議

                  綜攬上述難點問題,面對如此嚴峻的現實形勢和復雜的社會矛盾,如何做好當前信訪工作,是擺在各級黨政領導面前的重大而現實的課題。我們以為,解決這些難點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努力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端正對人民群眾的態度,提高對信訪工作的認識,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真正形成各級黨委政府、各職能部門、各基層單位齊抓共管的全方位、網絡化、大信訪的信訪工作格局。一是強化領導,全面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和落實“一崗雙責”制,堅持領導包案制,一手抓預防一手抓處理,大的信訪案件要成立專門的領導班子,主要領導親自抓。二是完善情報信息機制。在工作中注重收集有價值信息,及時、正確把握信訪先兆,牢牢把握信訪工作主動權,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及時把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源頭,解決在萌芽狀態。三是進一步做好重大事項信訪評估制度,最大限度維護群眾的切身利益,從根本上化解引發大規模的集體上訪。

                  三、經驗和做法

                  近年來,我們洽川鎮始終把信訪穩定工作放在全鎮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去謀劃、去推動,突出工作重點,健全工作機制,不斷強化基層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能力,逐步建立了“暢通、有序、務實、高效”的信訪穩定工作格局。2008年,全鎮實現了赴京赴省集體上訪和赴京、省非正常上訪“雙零”目標,我鎮被縣委、縣政府授予“無越級上訪鄉鎮”。各類信訪案件的到期結案率達100%。在全國“兩會”、北京奧運會、殘奧會、十七屆三中全會等重要敏感時期沒有來自我鎮的干擾。

                  (一)全力促進“事要解決”,進一步完善解決問題機制

                  成立了重大疑難信訪問題會審和重大疑難信訪問題協調領導小組,及時研究重大疑難信訪案件。并在全鎮開展了重信重訪專項治理活動,化解了一批重點案件,特別是主要領導高度重視,黨委書記、鎮長主要領導親自抓。各村各單位也都切實把信訪穩定工作列入了重要議事日程,堅持定期研究信訪工作和聯席會議制度,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信訪中心戶、鄉村說事日等工作,研究重大案情,全鎮上下重視信訪穩定工作,主動抓好信訪穩定工作的積極性、自覺性明顯提高。

                  (二)完善督查督辦機制,推動信訪穩定工作扎實高效開展

                  建立了信訪穩定“小紅旗”掛牌督辦制度,對各類不穩定因素和上訪苗頭,上墻小紅旗掛牌督辦,有力地推動案件快查快結的過程。我鎮的“小紅旗”掛牌督辦制度被市黨委宣傳部主辦的《渭南宣傳》上予以發表。

                  (三)暢通信訪渠道,切實維護群眾利益

                  在全鎮認真開展大接訪、大排查、大調處活動,建立健全了首問負責制,鄉村說事日制度,包村領導、機關干部負責制度等四項制度。通過三項活動的開展,將大量上訪群眾穩定在鎮內,現場處置解決了一大批信訪問題,維護了上訪人的合法權益。

                  (四)抓早、抓小、抓苗頭,著力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

                  堅持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結合,建立矛盾糾紛排查檔案,一事一策研究解決措施,減少越級信訪量和重復信訪量,做到三個明確,即:明確領導包案,明確專人處理,明確解決時限,2008年以來,沒有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和惡性上訪事件。對于苗頭性的重大信訪件提早接入,我們職權范圍無法解決的,及時上報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爭取主動性。今年我鎮夏陽村碼頭群體性糾紛事件由于我們提早主動介入,積極向上匯報,在縣聯席辦特別是縣委、縣政府領導的協調下,終于得到了比較完滿的解決。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2)

                  刑事再審檢察建議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 近年來,隨著高檢院對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辦案程序調整工作的逐步推進,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借鑒民事、行政再審檢察建議適用的經驗,積極探索由作出生效刑事裁判法院的同級檢察機關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法律監督方式,實現了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同級監督。

                  ??? 一、刑事申訴檢察工作中適用再審檢察建議存在的問題

                  ??? 從河南省檢察機關辦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的情況看,對于確有錯誤需要糾正的,其中大部分案件向法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書,只有少部分案件直接向法院提出抗訴。通過審查備案材料和調研,發現刑事申訴案件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 1.適用程序不規范。一是適用范圍不統一。有的地方與人民法院就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初步達成共識,明確了適用范圍和條件,而大部分地方并未設定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二是送達對象不統一。有的將再審檢察建議書送達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有的送達審監庭,有的則直接送達人民法院院長。三是是否告知申訴人不統一。有的向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后,在《刑事申訴案件復查通知書》中明確告知申訴人已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有的僅口頭告知申訴人,有的則根本不告知申訴人這一情況。四是是否跟蹤監督不統一。有的地方向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后,能及時跟蹤監督,督促法院反饋意見;有的地方則“一發了之”,未對法院處理情況及時跟蹤,了解案件辦理的進展情況,導致出現再審檢察建議發出后,石沉大海、不了了之的現象。五是法院受理、采納、反饋等無程序規定,無法與檢察機關的工作形成有效銜接。

                  ??? 2.文書不規范。一是文書格式不統一。各地再審檢察建議書的寫法不一,一個地方一個格式,內容五花八門,有的文書內容過于簡單,說理性不強,文書質量不高;有的在文書中未明確提出“建議人民法院再審”;幾乎所有的再審檢察建議書均未附注回復、人和方式;甚至個別地方以紅頭文件形式印發再審檢察建議書。二是文書編發管理不規范。雖然文書加蓋的有院印,但是有的沒有文書編號,有的未由院辦公室統一編號。

                  ??? 3.人民法院對再審檢察建議的認同度不高。有的法院認為,刑事申訴案件適用再審檢察建議沒有法律依據,法院無法解決案件來源問題,明確拒絕使用再審檢察建議;有的法院將再審檢察建議當作普通申訴案件處理,辦理周期過長,回復不及時;有的法院則對再審檢察建議置之不理,不作任何回復;有的法院即使啟動再審程序,再審檢察建議的采納率也很低,20XX年河南全省再審檢察建議的采納改判率為%,今年上半年則不足2%。

                  ??? 4.法律監督力度薄弱。遇到人民法院對再審檢察建議拒不采納或不予回復的情形,有的檢察院束手無策,未能及時運用其他監督方式,尤其是抗訴來保障監督效果,導致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軟弱無力或者流于形式。

                  ??? 5.工作開展不平衡。有的地方積極探索適用再審檢察建議,并通過再審檢察建議糾正了一些生效刑事裁判中的錯誤,有的地方這項工作至今仍為空白。

                  ??? 二、刑事申訴檢察工作中適用再審檢察建議存在問題的原因

                  ??? 刑事申訴案件再審檢察建議適用中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制約刑事申訴案件再審檢察建議適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點:

                  ??? 1.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法律地位不明確。刑訴法對再審檢察建議沒有明確的規定,現行法律和工作規定中,涉及檢察建議的規定也屈指可數,最高人民檢察院20XX年11月出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對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作出了規定,采用列舉的形式規定了六種可以提出檢察建議的情形,刑事案件再審檢察建議不在其適用范圍之列。刑事申訴案件適用再審檢察建議,除了領導講話等相關工作文件有所提及之外,唯一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的是《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范(20XX年版)》,⑴但該規定僅是檢察機關內部的工作規定,對人民法院沒有約束力。雖然人民法院在《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認可了再審檢察建議,⑵但該紀要只對個案適用再審檢察建議表示認可,且法律位階低,沒有對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作出具體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得不到有效執行。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再審檢察建議的法律監督地位沒有得以明確,檢、法兩院對刑事申訴案件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很難達成共識。

                  ??? 2.缺乏適用規范。法律未對刑事再審檢察建議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未對刑事再審檢察建議適用的范圍、條件、審批程序、文書格式和法院受理、反饋、采納、啟動再審程序等具體問題作出規定予以規范。一些地方檢察院在地方性法規明確了再審檢察建議法律地位的背景下,就刑事申訴案件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與人民法院會簽文件,以規范刑事申訴案件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強化再審監督效果。如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與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就再審檢察建議等內容達成共識,形成了《關于加強協調配合規范辦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下發全省,有力地保障了全省各級檢察機關辦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工作的開展。但涉及刑事申訴案件再審檢察建議的基本規范由地方檢察院進行規定,本身就說明了立法的不完善和適用的不規范。

                  ??? 3.缺乏抗訴的剛性支持。囿于“建議”的特點,再審檢察建議沒有強制力,并不必然啟動再審程序,最終是否啟動再審程序仍由人民法院決定,因此,相對于抗訴而言,再審檢察建議是一種“柔性監督”,如果缺乏抗訴這種“剛性監督”的有力支持,單純適用再審檢察建議不能保證法律監督效果。刑事申訴檢察工作實踐中,在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之間沒有建立有效的銜接機制,人民法院對再審檢察建議不作回復或不予采納的,幾乎沒有通過提請抗訴繼續監督的。

                  ??? 4.缺乏與人民法院的溝通。由于再審檢察建議的非強制性,人民法院是否接受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的結果是不確定的,然而從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目的上講,檢察機關希望人民法院能夠按照建議內容啟動再審程序,糾正原判決、裁定中的錯誤,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前后,檢察機關只有與人民法院進行協商、溝通,才能保證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效果。由于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辦案程序調整之前,控申部門沒有出庭支持抗訴的職能,與人民法院基本上不、不溝通。程序改革之后,有些地方仍然沒有與人民法院主動溝通的意識,更沒有與人民法院建立相應的溝通機制,這同樣也制約著刑事申訴案件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

                  ??? 5.缺乏對再審檢察建議的正確認識。這是制約刑事申訴案件再審檢察建議適用的人為因素。刑事申訴檢察工作中,一些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對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認識有偏差。有的檢察人員認為,再審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一種方式,在什么條件下適用,不需要征得人民法院同意,沒有必要與人民法院溝通;有的檢察人員則認為,再審檢察建議沒有強制力,發了也白發,“一發了之”,不再過問。與之相對應的,人民法院對再審檢察建議也有不同認識。有的審判人員認為,抗訴是檢察機關的法定監督方式,既然生效裁判有錯誤,檢察機關就應當提出抗訴,沒有必要發出再審檢察建議;還有的審判人員認為,申訴案件與信訪案件交織在一起,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其實是將矛盾焦點向人民法院轉移。對再審檢察建議的種種不正確認識,致使再審檢察建議不能在刑事申訴檢察工作中發揮應有的訴訟監督職能。

                  ??? 三、完善刑事申訴檢察工作中適用再審檢察建議的對策

                  ??? 筆者認為,完善刑事申訴檢察工作中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更好地發揮再審檢察建議在刑事審判監督中的優勢,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 (一)明確再審檢察建議的法律地位

                  ??? 由于法律對再審檢察建議的地位沒有明確規定,從根本上影響著刑事申訴檢察工作中再審檢察建議的監督效果。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刑事申訴檢察工作中再審檢察建議適用的問題,需要在立法上明確再審檢察建議的法律地位,修改刑訴法時將再審檢察建議明確規定為一種監督方式,將其正式納入刑事審判監督程序,并對其適用的范圍、程序、效力等規范化,最終形成完善的再審檢察建議制度。但由于目前立法情況所限,建議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協商,聯合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條件、程序、法律效力和人民法院受理、審查辦理、反饋等各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以減少再審檢察建議在適用中的阻力,保證再審檢察建議的有效適用。

                  ??? (二)構建再審檢察建議的基本程序

                  ??? 1.明確適用范圍。理論和實踐上對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觀點不一。有觀點認為,刑事再審檢察建議適用于應提請抗訴以外的其他存在輕微錯誤或者問題的已生效刑事裁判;⑶有的觀點認為,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應包括:符合抗訴條件,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協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復查的;非因法院原因導致錯誤,不宜抗訴的;程序違法足以影響公正,但又不屬于抗訴范圍的;判決書、裁定書存在技術性差錯,不影響實質性結論的;存在其他因素導致錯誤,但又不宜或不能抗訴的。有的地方檢察院在實際適用中,將生效判決、裁定確有不當,處于可抗可不抗訴之間,提請抗訴可能不予支持,但不提請抗訴又無法表達檢察機關意見的情形也列入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⑷人民法院對劃定刑事再審檢察建議適用范圍的基本觀點是,“就目前而言,再審檢察建議的提出主要針對以下幾種情形:其一,非因人民法院自身原因所致的錯判;其二,審理程序違法足以導致錯判,但又不屬于抗訴范圍的案件;其三,審理程序或生效裁判文書存在某些技術性差錯,但不影響實質性審判結論的案件等。”⑸

                  ??? 由于抗訴是法律明確賦予檢察機關的監督方式,從目前刑事審判監督情況看,抗訴仍居于核心地位。由于刑事申訴檢察工作監督的對象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為了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檢察機關對抗訴權的行使慎之又慎,加之現有的抗訴標準不盡合理,實際工作中,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意見的案件比較少,人民法院采納抗訴理由改判的更是少之又少。對于確有錯誤的已生效刑事裁判,不能或不宜抗訴的,大部分還需要通過再審檢察建議來糾正其中錯誤,再審檢察建議事實上已經成為抗訴這一法律監督形式的有益補充。《檢察機關執法工作規范(20XX年版)》規定,對確有錯誤的生效刑事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是刑事申訴檢察工作的一項職責,但并未明確界定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適用條件的不同,所以,只要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鑒于抗訴的核心地位,再審檢察建議應主要適用于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檢察機關認為不能或不宜抗訴的情形。

                  ??? 2.規范適用程序。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法律監督形式的確立必須依賴一定的程序而存在。因此,

                  刑事申訴檢察工作中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應主要包含以下程序:

                  ??? 決定和審批。為了確保申訴案件質量,避免再審檢察建議提出的隨意性,再審檢察建議應由辦案部門集體討論提出,主管副檢察長簽批。如果主管副檢察長的意見與控申部門的意見不一致的,提交檢委會研究決定后簽發。

                  ??? 送達和備案。人民檢察院在作出向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決定之后,應在一定時間內及時將《再審檢察建議書》及申訴材料、新的證據材料等送達人民法院,并填寫送達回證,附卷保存;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便于上級檢察院及時匯總情況、分析問題,提出針對性的指導意見和建議。

                  ??? 接受和回復。人民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書》及相關材料后,應當立案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在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回復人民檢察院。檢、法兩院可就回復期限事先協商,檢察機關應在《再審檢察建議書》中對人民法院的回復期限予以明確。

                  ??? 跟蹤監督。由控申部門指定一人為聯絡員,負責跟蹤監督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所發再審檢察建議的接收、審查辦理、回復等情況,及時了解人民法院的意見和態度,以及案件辦理的進展情況,對無法協調解決的問題和人民法院的回復情況等及時向控申部門負責人匯報。

                  ??? 告知申訴人。由于再審檢察建議也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糾正原審裁判錯誤的方式之一,因此,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應當在《刑事申訴案件復查通知書》中告知申訴人,并將人民法院的回復意見及時反饋申訴人。

                  ??? 撤銷。借鑒《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的規定,⑹檢察長對本院發出的再審檢察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發出的再審檢察建議,認為確有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同時通知人民法院并作出說明。

                  ??? (三)完善相關工作制度

                  ??? 1.統一文書格式。這是目前刑事申訴檢察工作中再審檢察建議適用亟需解決的問題。鑒于最高人民檢察院沒有對再審檢察建議書的格式作出統一規定,筆者建議先由各省級院制作文書樣本,以規范全省范圍內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文書格式和內容。《再審檢察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發往單位;案件來源、原案訴訟經過和原審判決或裁定情況;檢察機關對原審判決、裁定的復查意見;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理由和依據;要求事項(包括回復審查情況、回復的期限,并寫明:建議人民法院再審);日期和院印;附注(送達的其他材料、回復、人和方式)。

                  ??? 2.建立多種監督方式銜接機制。在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意見書等監督方式之間建立銜接機制,綜合運用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等手段,“剛柔并濟”,有效發揮其監督合力,促進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對于人民法院不采納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符合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不符合抗訴條件或不宜抗訴的,在與人民法院溝通的基礎上,采用其他監督方式對原審判決、裁定中的錯誤予以糾正。

                  ??? 3.建立列席法院審委會制度。對檢察機關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可能涉及罪與非罪、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意見分歧、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主管檢察長應當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委會會議,充分發表意見,并及時將審委會討論意見或決定反饋控申部門。

                  ??? 4.與人民法院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實踐證明,在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溝通多、形成共識的地方,再審檢察建議的采納率就比較高,反之,采納率就比較低。因此,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提高監督效率,檢察機關應當具有主動與法院溝通的意識,與法院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如對重大疑難、爭議較大的刑事申訴案件,共同研究化解對策;對申訴人反映強烈的刑事申訴案件,商議如何共同做好息訴罷訪工作,推進矛盾化解等。

                  ??? 【注釋與參考文獻】

                  ??? ⑴《檢察機關執法工作規范(20XX年版)》第3·2條第二款規定,刑事申訴檢察工作職責是受理、審查和復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對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并出庭支持抗訴,監督糾正刑事審判中的違法行為。

                  ??? ⑵《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經與人民法院協商同意后,對個案提出檢察建議書,如符合再審立案條件,可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

                  ??? ⑶參見王紅日:《刑事案件可否適用再審檢察建議》,載20XX年1月20日《檢察日報》第3版。

                  ??? ⑷參見程曉璐:《檢察機關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載《人民檢察》20XX年第21期,第52頁。

                  ??? ⑸南英、高憬宏主編:《刑事審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450頁。

                  ??? ⑹《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檢察長對本院提出的檢察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認為確有不當的,應當撤銷,同時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作出說明。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3)

                  當前扶貧工作的現狀、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
                  作者:于瀟珊 秦曼
                  來源:《新西部下半月》2018年第04期

                  ????????【摘 要】 本文以德州市臨邑縣林子鎮的扶貧工作為例,介紹了林子鎮扶貧工作的實際現狀,分析了當前扶貧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對策建議。要完善精準扶貧管理制度,提高識別精準度;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村民的政策知曉率;創新扶貧項目發展模式,提高項目質量;發揮部門聯動作用,引導企業主動承擔責任。

                  ????????【關鍵詞】 精準扶貧;現狀;存在問題;對策建議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提高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實效,我們以臨邑縣林子鎮的周邊鄉鎮、縣市作為參照,通過座談交流、下村考察等形式,深入貧困村和部分貧困戶等扶貧一線,掌握實情,深入思考,對扶貧工作現狀和存在問題進行了認真分析和梳理,提出了進一步推進扶貧工作的對策建議。

                  ????????一、當前林子鎮扶貧工作的現狀

                  ????????精準扶貧工作開展以來,臨邑縣林子鎮堅持把脫貧攻堅作為頭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將精準扶貧作為農村工作的重點,堅持瞄準貧困村、貧困戶,以連片扶貧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認真抓好精準扶貧工作,加大扶貧投入,創新扶貧方式,緊緊扭住“兩不愁三保障”目標下足功夫。通過兩年來的努力,精準扶貧工作取得扎實的成效。在脫貧攻堅工作中,臨邑縣林子鎮按照“組織培訓、農戶申請、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示公告、建檔立卡”六個步驟進行精準識別;建立鎮、村聯動扶貧工作機制,對貧困戶逐一建檔立卡;嚴格劃分扶貧對象,確保各項扶貧政策得到精準實施。截止目前,扶貧工作成效顯著,貧困群眾生活條件持續改善,錢袋子鼓起來了;村容村貌日益改善,生活環境更加宜居;村集體經濟連年增收,產業項目陸續開工建設。

                  ????????1、貧困群眾生活有了明顯改善

                  ????????一是建立扶貧產業園。2016年建設扶貧產業園,占地115.45畝,產業園采用“園區+合作社+貧困村+貧困戶”的合作方式,充分發揮“造血”功能,40%收益用于貧困戶分紅。2017年,建設了林子鎮玫瑰產業園,產業園一期生產基地,共投資328萬元,流轉土地500畝,目前已建成300米高溫暖棚2個、拱棚4個,已種植玫瑰200畝。二是發展村域沉睡資源聚合經濟。通過貧困村村容村貌集中整治,利用整理的閑散場院、坑塘,東西張村發展了60畝核桃樹和紅薯種植,40畝的旱藕種植;董家村發展了30畝的旱藕種植和10畝土豆種植;小龐村發展了18畝冬棗樹種植,15畝土豆種植,并全部獲得成功,收益資金幫助貧困村分紅。三是公共服務進一步改善。四個重點村“十有”中辦公用房、文化活動室、健身場所、良好的生態環境四項均已實現,2016年借力“村級活動場所提升年”活動,為四村建設共計440余㎡的辦公場所。四是多種渠道脫貧。幫助10戶居住危房的貧困戶完成危房改造,實現“應改盡改,能改就改”。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4)

                  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工作存在的問題、原因和對策


                     內容摘要:我國法律關于民行檢察法律監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處, 基層檢察院履行民行檢察法律監督時常遇到困難和阻力,應該強化基層檢察院在民行審判中的檢察監督職能,除提請抗訴和建議抗訴權外,應賦予基層檢察院抗訴權、檢察建議權、建議糾錯權、偵查權等,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
                    關鍵詞:基層民行檢察 審判監督 改革與完善
                    基層民行檢察是全國民行檢察監督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機關工作的主題,更是基層民行檢察工作的中心。但是,近年來,基層民行檢察工作進展卻與這一主題要求相距甚遠。由于體制與歷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檢察職能直到20世紀90年代才在全國檢察系統正式開展,且很不完善,基層檢察院尤其如此。基層院的民行檢察工作非常薄弱,遠遠無法與其他檢察業務工作相比,屬于各條業務線最薄弱的部分。[1]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和監督體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層民行檢察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為推進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發展,本文僅對基層民行檢察存在的主要問題、原因及對策談些粗淺認識。
                    一、基層民行檢察工作存在的問題
                    民行檢察立法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在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的地位或者定性問題一直沒有被提到應有的高度。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審判中檢察機關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從另一個角度說檢察機關在民事審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對其規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僅規定了一種抗訴的監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終審判決、裁定的法院的上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因此,基層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訴。從某種意義上說,現行民行抗訴機制不能體現和發揮基層檢察院的監督職能。民行抗訴不但形式單一,而且性質上屬于事后監督,是一種消極的監督,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也降低了法律監督的權威性。[2]
                    其次,在現有司法程序中,基層檢察院不能對確有錯誤的同級法院生效裁判實行直接的法律監督,只能作為上級檢察院的一種協助力量,客觀上使其法定職權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響了基層檢察院的工作積極性。基層院提請抗訴或建議提請抗訴,上級院決定抗訴到法院啟動再審程序的訴訟過程漫長,司法資源耗用大,辦案周期長,效率低,當事人得到的往往是“遲到的公正”。這不僅影響了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積極性,也對基層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作用產生了質疑。雖然辦案期限在不同的環節作了規定,但在實踐中,多數案件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當年提、建抗的案件很少在當年見效。從檢察機關辦理民行申訴案件的法定期限來看,自受理到立案審查期限為1個月,自立案到建議或提請抗訴,審查期限為3個月,這其中還要扣除向法院調卷的時間,因此一件申訴案件從受理申訴到最終結案將歷時4個月有余。嗣后如基層院提請上級院抗訴,上級院又需要3個月甚至更長的審查期限,如建議提請抗訴,更要經過兩層上級院的法定審查期限,單單累計正常的審查期限,理論上是超過1年。但根據我院建議提請抗訴的二審案件情況來看,從我院受理到法院再審結案一般在3—5年。最為典型的是我院2002年辦理的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定作合同糾紛案,原審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80多萬余元加工款,我院在受理后經立案審查,認為申訴人甲公司的申訴理由成立,建議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XX年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此案再審后改判,此案從我院受理到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為期4年。此外,一些正在辦理的抗訴案件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被迫執行和解,而事實上一些被錯誤執行的案件往往也很難執行回轉。上述弊端,無疑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損害了檢察機關的形象。
                    再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行抗訴案件應由做出生效裁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但法院對同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基本上發回原審法院再審,其結果就是上級檢察院抗訴,下級法院再審,基層檢察院受上級院委托出席再審法庭,形成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不對等關系。且再審法院與原審法院為同一單位,只是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同,想糾正本院錯誤裁判的難度可以想象,檢察機關正確的主張不易得到支持。總之,基層民行檢察在現行抗訴體制框架內難以有所作為。
                    基層檢察院對法院最終維持錯誤的判決缺少有效的制約機制
                    法院對于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久拖不審、久審不決,不利于及時糾正錯誤的裁判,導致很多當事人對抗訴失去耐心,這也是當前民行檢察案源不足的重要原因。對此雖然法律規定可以通過更高一級檢察院來監督,但操作起來又是何等的艱難,更何況最終還是要在法院解決。XX年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民事糾紛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以及相關通知,雖然對案件再審次數作了限制性規定,但基層檢察院客觀上也不便于多次監督。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再審改判率并不能完全反映民行抗訴案件的質量。法院再審改判率的統計數據并不能完全反映民行抗訴案件的真實情況。不少抗訴應當再審改判的案件,因缺少有效的制約機制而以法院維持錯誤裁判告終。如我院辦理的申訴人趙某抗訴一案,申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糾紛定性為民間借款糾紛性質是錯誤的,本案應是合伙糾紛。經兩級檢察院審查后,認定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成立。檢察機關抗訴后,法院再審后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雖然成立,但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再審法院實體判決卻維持了原錯誤判決。
                    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監督途徑與方法簡單、抽象
                    綜觀近幾年來檢察改革,不難發現唯有民事行政檢察改革思路是由下而上進行的,要求基層院先行。在近幾年的檢察實踐中,基層檢察機關雖創建了一些新的民行檢察監督方式。如檢察建議,檢察建議是指對于審判機關在審判過程中需改進的問題,檢察機關可以向審判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自行糾正或改正。雖然檢察機關擁有檢察建議權,但在立法上還不具有約束力,即沒有強制性,法律上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對監督的處分權。因此,這種監督方式不具有特別的強制效力,僅僅是提出問題,供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參照糾正或者參考改進。[3]又如再審檢察建議,基層檢察院與基層人民法院研究再多的實施方案,也不能最終解決再審檢察建議的法律效力問題。據此,在現行的民行監督機制下,基層民行檢察的職能極其有限。
                    基層檢察院民行偵查權難以運作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調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分工的通知》(高檢發[XX]12號),民行檢察部門對正在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審判人員職務犯罪線索,經檢察長批準,可以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這一規定,對新形勢下強化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監督的職能,增強查辦職務犯罪力度有著積極意義。[4]但目前浙江省基層檢察院絕大部分民行部門都不具備進行偵查工作所需要的偵查能力,沒有配備具有2名以上既懂民事檢察業務又懂偵查業務的復合型干部,無法直接行使對審判人員職務犯罪的偵查權。
                    基層民行檢察人員業務能力不能完全適應法律監督工作形勢的需用
                    人員的專業素質不同,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判斷和執行結果就會不同,這樣就勢必影響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影響民行檢察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因此,能否高質量、高效率地完成日益繁重的民行檢察工作任務是關系到基層院民行檢察工作興衰成敗的關鍵。現階段,基層院民行檢察人員配備學歷、年齡、業務水平參差不齊,[5]隊伍的狀況尚不適應民行檢察發展形勢的需要。嘉興市檢察系統五縣二區的基層檢察院從事民行檢察的十多名干警中,由于歷史原因,年齡結構趨于老化,學歷水平和專業化要求不相適應,其中本科生不到三名,真所謂鳳毛麟角,真接影響到辦案數量、質量。且有一半以上人員沒有經過正規法學教育與理論培訓,群體知識結構不合理。這是阻礙基層民行隊伍結構優化的一個重要原因。且基層院民行隊伍不穩定,民行干警流動過于頻繁。這些問題,已嚴重制約基層院民行檢察的全面、深入、健康發展。
                    二、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民事行政抗訴活動在實踐中存在立法上和認識上的問題,是制約和影響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主要原因
                    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必然導致現行抗訴機制的不完善。其一,抗訴是人民檢察院進行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的唯一手段,具體的監督手段和權利顯得單一和貧乏。這種單一的手段只能對生效判決、裁定實施監督,而對民事行政審判活動過程中的違法審理行為及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行為無法直接進行監督、糾正和制止,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審判活動的監督真空。這樣造成的結果必然是:如果檢察院由于某種原因沒有能夠或未能及時進行民事審判的抗訴監督時,確有錯誤的判決會有無法挽回的后果,由此會給人民群眾帶來對法律的不信任感。其二,鑒于檢察權的公權性質和民事權利的私權性質,抗訴與尊重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威的理念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其三,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檢察建議為一種法定的監督方式,及其可以依據的程序規定。因此,檢察建議它對被監督單位沒有強制性的約束力,檢察機關只是針對被監督單位的違法行為提出改正意見,最終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果,決定權不在檢察機關。
                    基層檢察院對民事抗訴方面的主要障礙因素
                    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其出發點以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代表者的身份監督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其針對的對象是法院的審判活動,而不是案件本身,不是再以一個法官的身份重新判案,而是通過案件審查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有錯誤。但在司法實踐中,首先極少數基層檢察院案件承辦人員或出于對抗訴權的誤解,或未能注意抗訴權和審判權的區別,在審查案件時以其審查時掌握的證據和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來判斷案件裁判是否錯誤,法律理解上的分歧和新證據都成為了抗訴理由。其次極少數基層檢察院案件承辦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不高,對少數申訴案件為達到改判目的,或出于其它目的,先入為主,只收集對申訴人有利的證據,大量調查取證,成為申訴人的“代言人”,使不該抗訴的案件進入了再審程序。再次,由于檢察機關內部的考核機制,也使一些基層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或建議提請抗訴案件重數量輕質量,導致所辦案件質量不高。
                    極少數基層檢察院對抗訴權運用不當,不僅影響了法院判決的權威,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損害了檢察機關抗訴的嚴肅性和檢察機關的形象,甚至還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悖于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法院對檢察院民事抗訴方面的主要障礙因素
                    首先,再審法院多回避檢察機關抗訴理由。再審判決書中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只是簡單地照搬照抄,但在“本院認為”中,對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不加評論,即便是改判的案件,也難以見到對原審裁判錯誤的確認及分析,從再審判決書中看不出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是否被采納。
                    其次,再審法院對檢察機關抗訴案件“調解結案”的多,“判決結案”的少。更有甚者,一些法官以“不調解,我就下判,對你不利”等語言,強迫、誘騙當事人搞調解,尤其是對再審抗訴的案件,有的不制作調解書,而是以雙方當事人簽字的協議代替。
                    再次,再審法院對檢察機關抗訴案件定期宣判的多,當庭宣判的少,立法尚未規定審判期限,實際定而無期,逐漸形成了執法斷層、弱化地帶。多數當庭口頭宣判的內容與宣判后文書所認定的內容不一致。這種于法不合的作法,亟待立法完善。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建議修改民訴法和行政訴訟法,通過立法程序和司法解釋,規范基層檢察院抗訴權
                    在抗訴程序上,應當建立同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抗訴的制度。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定、判決作出后有不同意見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也可以在超過上訴期限后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同級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即可向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再審。這樣可以減少上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壓力,集中力量辦理大案、要案,加強業務指導,同時也可節約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并有利于社會的穩定。目前,民行檢察不能同級抗訴是制約當前民行檢察工作的瓶頸問題,也是各地基層檢察院工作發展的最大阻力。
                    建議在民訴法、行政訴訟法修改之前,在全國民行檢察系統建立互動辦案機制
                    民行檢察系統互動辦案機制,是指下級檢察院直接受理和上級檢察院交辦的民行申訴案件,下級檢察院的承辦人員在案件審查過程中,由上級檢察院派人指導或參與,或直接由上級檢察院任命下級檢察院的承辦人員為上級檢察院的助理檢察員審查案件,在案件審查后制作審查終結報告,經下級檢察院科室研究同意提請抗訴或建議提請抗訴,由下級檢察院承辦人員、科室領導、分管檢察長與上級檢察院共同研究是否抗訴或提請抗訴,并由下級檢察院直接為上級檢察院制定抗訴或提請抗訴的法律文書,經上級檢察院的民行處長和分管檢察長簽發后,就可以直接以上級檢察院的名義提出抗訴或提請抗訴。[6]
                    民行檢察系統互動辦案機制的優勢是,整合上下級民行檢察部門辦案資源,構建民行檢察辦案一體化機制。針對民行案件一般要經過上下兩級甚至三級院多人多次的審查,辦案效率相對滯緩的狀況,以實行民行檢察網上辦案為契機,進一步理順上下級民行檢察部門關系,整合基層院民行檢察資源,共同辦好建議提請抗訴、提請抗訴以及抗訴案件。合理分工,注重發揮基層院的案件事實審查和全面審查職權,上級院逐步以法律審查、程序審查和業務指導為主。構建案件統一管理和規范的“民行一體化”長效管理機制,實現辦案重心下移,著力解決民行檢察辦案“倒三角”問題。
                    上述互動辦案機制的探討實踐過程中,雖然有出現上級檢察院的人員如何指導或參與,下級檢察院的人員素質問題等。但該機制是符合現行民訴法的規定,只不過是上下級檢察院內部人員的優化和整合,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仍然是實行上級抗訴制度,只不過調整了內部辦案方式而已。因此,不管是從法律角度出發,還是從檢察實踐,互動辦案機制均是可行而有效的。根據有關資料顯示,福建省廈門市檢察系統試行后,成效是明顯的,辦案效率提高40%,減少辦案環節、提高辦案效率,也得到申訴人的好評。[7]是在目前法律框架下解決基層院不能同級抗訴的有效途徑,是繼采用檢察建議方式建議再審的另一種解決基層院不能同級抗訴的切實可行方法。
                    基層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對偵查權應作理性選擇
                    由于法院審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涉及面廣、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案件數量多,法官自由裁量空間較大,民事行政審判工作中出現腐敗的可能性相對刑事審判也要大得多。因此,查處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人員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正是當前部分不公裁判的根源所在。如果審判人員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沒有及時查處,必然會影響和淡化抗訴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甚至導致不公的裁判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糾正,損害法律監督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部門作為檢察院的組成部分,行使檢察職責的范圍是檢察院內部事宜,民行檢察部門代表檢察院行使對審判人員的職務犯罪并無不妥。但是,目前各地民行檢察部門隊伍的情況不一致,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技能是否完全適合偵查工作的需要尚需具體分析。筆者認為量力而行應當是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部門是否行使偵查權的一個基本原則。如果民行檢察部門有偵查能力,一個民行檢察部門能夠配備2名以上的既懂民事檢察業務又懂偵查業務的復合型干部,那么可以直接行使對審判人員職務犯罪的偵查權。但從嘉興市檢察系統五縣二區的基層檢察院來看,絕大部分民行檢察部門都不具備進行偵查工作所需要的偵查能力,沒有配備具有2名以上既懂民行檢察業務又懂偵查業務的復合型干部。所以原則上上述民事檢察部門不宜直接行使偵查權,如果民行檢察部門發現審判人員職務犯罪線索,應當移送反貪或者瀆職部門初查。
                    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部門作為檢察機關的一個職能部門,無論是直接行使偵查權查處審判人員的職務犯罪,還是移交反貪、反瀆部門查處,都要利用熟悉民事行政法律的優勢,在審查民行申訴案件和辦理民行抗訴案件的過程中,積極地收集從審查案件過程中發現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線索。況且,收集對審判人員職務犯罪信息不僅有利于偵查工作,而且有利于民行抗訴工作。
                    建設高素質的民行檢察隊伍是基層檢察院嚴格執法的重要保證
                    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進一步完善,執法任務更加繁重,執法環境日趨復雜,建設高素質的民行檢察隊伍是嚴格執法的重要保證。因此,大力增強基層民行檢察隊伍自身的法律素質,提高基層民行檢察隊伍的執法水平已刻不容緩。建議上級院加強對基層院辦案的工作指導,定期邀請資深法官和高校學者舉辦講座等形式進行業務培訓工作,幫助基層院解決一些實際問題,使基層院民行檢察隊伍由單一型向復合型邁進。基層院也應加強對民行部門的重視,確保民行部門充分履行職能,如爭取增加人員編制,保持民行業務骨干隊伍相對穩定,積極開展學歷教育,引導干警自學成才,培養和造就一批民行檢察業務尖子人才。
                      【參考文獻】
                    [1] 參見莊建南、傅國云、宋小海《基層院民行檢察監督職責》,載《浙江檢察》XX年第5期第2頁。
                    [2]參見陳耀武、張永彬《我國民事檢察制度之完善》,載《中國檢察官》XX年第3期第35頁。
                    [3] 參見榮國權《對民事審判的法律監督》,載《中國檢察官》XX年第4期第39頁。
                    [4] 參見張志平、郭宗才《民檢偵查權運作機制之檢討》,載《中國檢察官》XX年第4期第34頁。
                    [5] 參見莊建南、傅國云、宋小海《基層院民行檢察監督職責》,載《浙江檢察》XX年第5期第5頁。
                    [6] 參見陳國興《互動辦案機制是突破民行檢察不能同級抗訴困境的有效途徑》,載《檢察實踐》XX年第3期第28頁。
                    [7] 參見陳國興《互動辦案機制是突破民行檢察不能同級抗訴困境的有效途徑》,載《檢察實踐》XX年第3期第29頁。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5)

                  當前績效考核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摘要】績效考核作為一種科學的管理手段,對于提高公共部門工作效率,提高執行力具有現實而重要的意義。其被廣泛應用于我國公共部門的管理實踐已有20多年的歷史,然而,在工商企業部門運作良好的績效考核在公共部門的實踐中卻困難重重,在考核目的、考核指標、考核效果和整個考核體系各個方面都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完善公共部門績效考核工作必須從宣傳、組織、制度、機制等方面入手,精心設計績效考核體系,狠抓績效考核分析應用,扎實推進公共部門績效考核工作在各方面工作的應用。

                  【關鍵詞】公共部門;績效考核;問題;對策

                  雖然公共部門的績效考核在實踐中困難重重,但不可否認,作為一種現代管理手段,績效考核以其特有的功能,發揮著其他管理措施無以替代的作用:績效考核具有激勵功能,能夠鼓舞職工的工作熱情,形成不斷競爭的工作動力,促進各項公共服務事業的蓬勃發展;績效考核又具有評價功能,客觀評判職工的能力和水平、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可以突破獎勵、用人的困惑,彰顯獎優、選拔的客觀公正。筆者認為,在公共部門推行績效考核制度的過程中,一方面要正視公共部門績效考核的重大作用和意義,堅持在公共部門推行績效考核的目標不動搖;另一方面要正視績效考核在公共部門的推行實踐的困難,把解決實踐中的困難作為今后推行績效考核工作的中心任務和主要方向。

                  一、我國公共部門績效考核存在的問題

                  從當前一些公共部門績效考核情況來看,雖然各部門所采取的績效考核措施雖然不盡相同,在績效目標責任體系、指標評價體系等方面不存在大的問題,但在考核指標的設定、考核流程、績效評價、績效管理上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將決定著績效考核工作的成敗與效果。

                  1、績效考核宣傳貫徹不到位。目前,公共部門在進行績效考核工作時,往往把重點放在績效考核成績的統計、填表、公布等淺顯表層上,對于績效考核考什么、起到什么作用并沒有詳實的調查研究,也沒有向職工宣傳、溝通到位。績效管理的理念也只是被少數人掌握,絕大多數職工包括一些基層領導并不真正清楚實施績效考評有什么作用,往往把其視為上級單位控制下屬的手段,所以他們往往對績效考評持有一種恐懼的心理。這也促成了一些基層領導對績效考評采取消極抵制的態度,這種狀態最終導致績效考評流于形式,職工漠不關心,基層領導也只是應付了事,像完成作業一樣完成績效考核部門交辦的績效考評表。

                  2、績效考核指標的設計不合理。從考核目標來看,因為公共部門與工商企業在本質上的巨大差異,如公共部門的主要目的是謀取社會的“公共利益”,其動機在于加強服務,便民利民;而工商企業的目的在于最求“利益”,其目的在于企業利潤的最大化。造成了公共部門的某些指標過粗,除經濟、稅收等部門因崗位性質特點有點明確外,其他行政崗位的考核指標在量化、針對性和完整性上指標過于空泛;或者只重視具體的量化指標,而忽視了基礎管理、基礎服務工作,與公共部門的具體實際結合不緊密,績效考核的針對性、操作性不強,績效考核與職工的實際工作未能實現對接,為考核而考核,無法從深層次上發揮績效考核作用。

                  3、績效考核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部分公共部門片面追求時髦,強行推行績效考核管理,沒有成立績效考核綜合管理部門,導致被考核部門與績效管理部門職責不清,績效管理運行機制不健全,形成先天不足的狀況。績效管理職能奉行“老好人”哲學,在考核上怕得罪人,你好我好大家好,使考核結果缺乏真實性,流于形式。同時,考核以扣分為主,容易出現做得多、錯得多、扣的也多和少做事、分值高的反常情況,打擊了盡心盡職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無法體現激勵作用。

                  4、績效考核的評價體系尚未真正建立。從績效管理的流程來看,目前僅停留在考核層面上,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績效評價和應用管理體系。在結果應用上僅僅是與部門和職工的收入分配掛鉤,績效分析、激勵改善、結果應用等工作做的不到位,未抓住績效管理的根本,績效考核管理的可行性、科學性、時效性等無法評價,導致績效考核毫無目標和改進措施,公共部門的人力資源管理和改革也缺乏數據、素材上的支持。

                  二、完善公共部門績效考核的建議對策

                  改進和完善當前績效考核工作,需要從宣傳、組織、制度、機制等方面入手,精心設計績效考核體系,狠抓績效考核分析應用,扎實推進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1、強化宣傳,提高績效考核的認同感。績效考核能否順利推行,根本問題取決于績效考核目標的認同。首先要從本部門實際入手,進行深刻剖析,激發職工對實施績效考核的興趣和熱情,增強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同時又要讓職工感覺到實施績效考核能夠使職工的能力得到客觀的評價、工作業績得到應有的回報。然后在職工普遍認同的基礎上,引導職工積極參與績效考核目標的制定,使組織的意圖成為全體職工的愿望,著力在全部門構建任務具體、責任明確、績效分明、獎懲有據的競爭激勵機制,逐步形成職責清晰、工作量化、動態管理、實績公開的考核評價體系,堅持以能力論高低,憑實績排位置,努力營造尊重知識、崇尚能力、追求業績的良好氛圍。

                  2、深入調研,提高績效考核內容的科學性。績效考核既是衡量部門、職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工作實績的一種有形標尺,更是調動工作積極性、增強創造性的一種有效手段。因而在把不同工作任務轉化為相應數據時,就要進行科學、合理的測算,必須做到粗任務細化、軟任務硬化,堅持定量,減少定性,使考核方法既科學合理,又簡便易行,最大限度控制考核中的人為因素。在制定績效考核規定時,要充分體現目標任務的科學性。考核的指標要與工作實際、職工能力相結合,既要有一定高度和難度,同時也讓職工感到通過努力,勤奮工作,是可以實現自己的追求。同時,要充分體現績效考核的合理性。應當區分重點和一般的差異,在分值的設定上要有明確的體現,重點設高分,難點設加分,一般工作做不好重扣分。再者,要充分體現績效考核的操作性。在工作的內容、質量,具體指標數據、分值加減的計算,部門工作交叉分類等均需作出明確界定,既要方便考核實施,又要杜絕相互扯皮。

                  3、明確責任,確保績效考核制度順利運行。為了保證考核工作的正確方向,體現考核的作用,要建立專門的內部考核機構,具體負責考核細則的修訂、相關資料的積累和日常考核的督查,實施月查、季考、年終評;要建立機關考部門、部門考職工的分級考核責任制,將考核的責任延伸到中層,將工作的壓力傳遞給職工。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年度工作績效考核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績效考核責任書的簽訂、目標的細化分解和完成任務具體措施的制訂,并按時完成自查、自評、總結、上報等工作,完善各項考核基礎材料。為保證績效考核結果的真實,要嚴明績效考核的紀律,發揮紀檢監察在考核中的跟蹤監督作用,對在考核中弄虛作假、騙取成績的一律一票否決,對無資料、臺賬印證考核的一律不予采信計分,對考核人員礙于情面,放棄職守,不敢堅持原則的,一律取消年終的評先資格和考核獎金,從而形成環環相扣、步步銜接、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為績效考核提供有力的組織和制度保障。

                  4、強化落實,提高績效考核的貫徹執行力。一項好的制度能否得到正確的貫徹關鍵在于執行。績效考核的全面實施,不僅要求全體職工的普遍認同,更重要的是考核的客觀公正。考核的過程一要細致,認真聽取部門負責人一年來業務工作、組織建設情況的匯報,了解部門工作的基本概況,同時圍繞部門自評,逐一檢查與考核相關的臺賬、資料,掌握考核的依據;二要真實,要對照考核細則,逐項逐條進行評判,看部門完成任務情況、考核自評結果,與職能界定、考核標準、日常掌握是否一致,有無夸大其辭,虛報業績。要認真辨別臺賬、資料的真實性,提供數據的準確性,看是日常工作形成還是突擊準備,看提供的數據與報表及相關記載能否相互印證,是否準確可靠,以此來保證考核的真實。三要嚴格,對照標準,該獎則獎,該懲必懲,不搞遷就,不得照顧,同時堅持責任連帶、縱向到頂,無論是組織建設還是業務工作,不論是一般職工還是部門領導,凡涉及一票否決的內容,一律取消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評優資格,一并扣發年度績效考核獎。

                  5、強化認識,確保績效考核制度的長效化。堅持把績效考核作為推動工作發展的動力、載體和保障,堅定不移、持之以恒、不遺余力地強勢推進。績效考核工作的啟動并非一帆風順、毫無阻力,它畢竟觸動了極個別觀念陳舊、能力低下、不想干事、無所事事人的神經,打破了少數人長期以來“你有、我有、大家有”、一味追求平均分配的思維習慣,沖擊了“你好、我好、大家好”、相安無事、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的管理模式。要從“績效考核是推動了公共事業的進步,還是阻滯了行政工作的發展;是激發了廣大職工的工作熱情,還是維護了少數人的利益;是養成了忠于職守、奮發向上的良好職業習慣,還是造就了個別不想干事的懶漢;是順應了社會潮流,更新了人的觀念,還是僵化了思維,違背了競爭的人性”等鮮明論題進行教育,進行比較。用事實證明,績效考核工作機制的形成,對激發職工的熱情、提升職工的素質、樹立公共服務部門形象、充分發揮職能起著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6)

                  檢察建議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作者:李巧芬 王曉霞
                  來源:《法制與社會》2013年第09期

                  ????????摘 要 檢察建議在檢察機關維護國家法律統一實施,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以北京市某區人民檢察院2012年發出的檢察建議作為分析和研究的基礎,對檢察建議的基本情況、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等進行探討。

                  ????????關鍵詞 檢察建議 職務犯罪 訴訟監督

                  ????????作者簡介:李巧芬,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曉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處副處長。

                  ????????中圖分類號:D92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3-129-02

                  ????????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第一條的規定,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為促進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結合執法辦案,建議有關單位完善制度,加強內部制約、監督,正確實施法律法規,完善社會管理、服務,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一種重要方式。檢察建議在檢察機關維護國家法律統一實施,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以北京市某區人民檢察院2012年發出的檢察建議作為分析和研究的基礎,對檢察建議的基本情況、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等進行探討。

                  ????????一、基本情況

                  ????????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2月25日,北京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共發出檢察建議233份,其中訴訟監督類18件,占總數的7.7%(發往公安機關14件,發往人民法院4件);綜合治理類149件,占總數的63.9%;職務犯罪預防類65件,占總數的27.9%;其他類1件,占總數的0.4%。

                  ????????共收到檢察建議回函118份,回函率50.6%,其中1件建議表彰類檢察建議得到回函,職務犯罪預防類回函率為81.5%,綜合治理類回函率為38.9%,訴訟監督類回函率最低,為33.3%。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7)

                  當前反腐倡廉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信息來源:宜春廉政在線?更新時間:2010-5-12 12:47:00?點擊人次:2004

                  近期,我們按照省紀委的要求,組織調研力量,就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調研。通過在基層召開座談會、個別問話、調查了解等形式,收集一些情況。經過分析歸納,列舉如下:

                  存在的問題

                  一、廉政教育方面

                  一是教育缺乏系統性。一些單位沒有把反腐倡廉教育作為一項長期的、戰略性的系統工程來抓,工作安排上有賴上級,而沒有從本單位實際出發,確定適合本單位的教育內容和方法,制定適合本單位特點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長期規劃和分階段實施的具體意見,致使整體教育效果還不盡人意。

                  二是教育缺乏針對性。少數單位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層次不清、對象不明,把對領導干部的教育和對一般干部職工的教育混為一談,沒有突出反腐倡廉教育的層次性;有的單位把應在領導干部中開展的教育活動搞成了全員教育,沖淡了重點;個別單位在對干部職工進行反腐倡廉教育活動中,只圖表面形式,不講實際效果,致使反腐倡廉教育走過場。

                  三是教育缺乏靈活性。從面上看,目前除了一些好的典型案例電視教育專題片外,可供基層選擇的好的反腐倡廉教育的教材很少,而具有權威性、系統性和針對性,富有震撼力、鮮活性的書面教材更少,這是開展反腐倡廉教育的一大缺憾。從一些單位開展反腐倡廉的實際看,不少單位也沒有注意到教材的鮮活性問題,通常是簡單地從政策條文、紀律規定到對個人的要求,照本宣科,教育內容枯燥、乏味,缺少鮮活性和吸引力,難以引起受教育者的思想共鳴。

                  四是教育缺乏前瞻性。對青少年學生進行反腐倡廉教育,尚是一個薄弱環節。我們的反腐倡廉教育主要是以國家公務人員為對象,以各級領導干部為重點的,忽視了加強對青少年學生的反腐倡廉教育,在目前的大、中、小學中,很少有反腐倡廉教育的專題授課,也缺少反腐倡廉教育的內容。

                  二、制度建設方面

                  當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不足:

                  1、一些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還存在制度空白,有些問題存在已久,但解決問題的制度沒有及時建立,跟不上形勢發展需要。

                  2、一些制度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過于原則寬泛,缺少具體實施措施。

                  3、一些制度缺乏系統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發揮作用。

                  4、不少制度沒有得到 很好執行,存在著重制定、輕執行現象。

                  三、預防腐敗方面

                  1、綜合協調機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形成預防腐敗的合力,影響了一些涉及多個部門的預防腐敗的重大改革措施深入推進。

                  2、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中的預防腐敗工作,缺乏組織指導,導致預防腐敗工作沒有涵蓋全部社會生活,影響了預防腐敗工作的整體效果。

                  3、由于缺少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這項工作專業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有待提高。去年,國家設立專門的國家預防腐敗機構,這無疑有利于對預防腐敗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整體推進,是更加有效開展預防腐敗工作的需要。但是,各地還沒有及時建立預防腐敗局。

                  四、干部監督方面

                  一是監督工作意識不強。一方面有些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意識不強,認為上級監督是“不信任”,群眾監督是“找茬”,思想上消極抵觸。另一方面“上級監督不到,同級監督不力,群眾監督不了”的現象依然存在。

                  二是黨內監督不力。表現在民主集中制原則貫徹不到位,班子成員之間、成員與“一把手”之間,構不成強有力的內部約束。班子內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積極健康的黨內思想斗爭有所淡化,還沒有形成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濃厚風氣,民主生活會質量不高。

                  三是監督機制不暢。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機制還不健全,如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制、干部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制等還沒有實質性動作。人大、政協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力度不夠。群眾監督條件不完備,渠道不通暢,監督保障體系還不能有效保護群眾監督的合法權益。

                  四是制度落實不夠。目前,干部監督的制度規定措施已經不少,但操作性差,缺乏后繼措施。有的同志尖銳地指出:“制度不落實關鍵在黨政一把手,沒人愿意往自己頭上戴緊箍咒”。

                  五是監督的氛圍不濃。群眾監督、民主監督、社會輿論監督流于形式,有的監督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不高。

                  解決的對策

                  根據上述問題,我們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抓好廉政教育的建議

                  (一)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打好主動仗。各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反腐倡廉教育是反腐敗的治本之策,高度重視、增強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精心組織安排、細化措施落實;要充分認識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長遠規劃、分步實施,真正把反腐倡廉教育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明確組織者責任,細化分解反腐倡廉教育的具體任務,分工把口、各負其責,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要高唱反腐倡廉的主旋律,努力營建良好的反腐倡廉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打好反腐倡廉教育的主動仗。

                  (二)增強教育的靈活性。具體做到四個貼近。一是貼近對象,增強教育的針對性。二是貼近群眾,增強教育的務實性。三是貼近工作,增強教育的目標性。四是貼近生活,增強教育的趣味性和感染力。總之,教育的目的是勸導黨員干部要調整心態、知足常樂,要守得住清貧、頂得往誘惑、耐得住寂寞、管得住小節,以嚴于律己的精神做好“八小時外”生活圈和社交圈。這樣比單純的不著邊際、故弄玄虛的說教,更能體現教育的人性化,更易讓人接受、產生共鳴。

                  (三)把握重點,分清層次,覆蓋全社會。反腐倡廉既要突出領導干部這個重點,做到重點對象重點抓,重點領域重點抓,又要作為社會化教育的重要內容來抓,大力營造全社會的反腐倡廉氛圍。要突出教育的廣泛性,面向全社會開展反腐倡廉教育,把思想教育、紀律教育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結合起來。要加強對青少年學生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在學校開設反腐倡廉教育課,把反腐倡廉教育內容滲透到小學思想品德課和中學政治課之中,與理想信念、遵規守紀、道德品質等教育有機結合起來。

                  (四)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考評機制。要認真研究總結近年來反腐倡廉教育考核評價工作的經驗教訓,盡快制定完善科學合理考核評價辦法,力求對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考核評價,能夠客觀公正地反映工作狀況,以利于調動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積極性。?

                  ?二、搞好預防腐敗的建議

                  1、堅持權力配置科學、界限明確、行使依法、運行公開,把預防腐敗的要求落實到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各個環節。

                  2、推進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從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環節入手,排查廉政風險,健全內控機制,構筑制度防線,形成以積極防范為核心,以強化管理為手段的科學防控機制。

                  3、建立健全預防腐敗信息系統,逐步形成信息共享機制和腐敗預警機制,及時準確判斷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重點部位、重點環節以及廉政風險,增強科學分析和預防腐敗能力。

                  4、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從制度上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完善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市場運行機制。加快研究制定相關法規制度,研究制定規范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等社會領域預防腐敗制度,規范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準入制度,把預防腐敗的要求拓展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和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等各個方面,形成有效預防腐敗的長效機制。

                  三、加強制度建設的建議

                  (一)制度建設要與時俱進。一是要把握好系統性原則。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不是孤立的體系,必須與黨的建設的總體部署相吻合,與國家法制建設的總體要求相一致,與反腐倡廉的大政方針相適應,與其他方面的制度體系相銜接。因此,制定制度要注重制度的系統配套,確保制度的整體效果。二是要把握實踐性原則。反腐倡廉制度植根于反腐倡廉實踐,又反作用于反腐倡廉實踐。在制定制度過程中,必須深入基層,大膽實行開門立制,讓廣大人民群眾更多地了解制度建設的情況,從而增強制度的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三是要把握發展性原則。制度建設必須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以改革創新精神,與時俱進地對制度進行發展,實事求是地對制度進行完善,否則,制度就會失去生命力。當前,要對既定的和現行的制度進行認真梳理,廢棄過時的,修正錯誤的,完善缺失的。要在繼承中創新,在創新中發展。

                  ( 二)制度建設要突出重點。一是堅持以領導干部為重點。針對領導干部權力過分集中難于監督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的制度和規定,壓縮權力自由裁量的空間,杜絕權力“尋租”機會,確保領導干部掌好權、用好權。二是堅持以制約權力為核心。要按照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原則,緊密結合實際,抓緊探索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適應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規范化管理,保證權力正確行使。三是堅持以容易滋生腐敗的領域和環節為關鍵。當前,稅負核定、減免稅審批、基建招投標、大宗物品采購、干部選拔、人事調動、獎金福利分配等領域和環節,人民群眾和干部職工反映的問題多,必須重點抓好這些領域和環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各項制度。四是堅持以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為突破口。從加強制度建設入手,下大力氣解決少數干部缺乏宗旨意識、大局意識、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和作風漂浮、管理松弛等突出問題,對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違法違紀案件,要嚴肅查處。

                  (三)制度建設重在落實。一是要建立健全制度的宣傳教育機制,加強制度學習宣傳平臺和載體建設,充分利用中心組學習、“兩會一課”以及網絡、報刊、簡訊等陣地,通過講座、座談、演講、討論等形式,自覺把制度的理念融入到廣大黨員干部的日常行為規范中,提高嚴格執行制度的自覺性。二是要建立健全制度監督檢查和獎懲機制,充分發揮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建立起自下而上、連接左右的監督網絡,對制度貫徹執行情況進行全方位、多側面、深層次的監督,督促廣大黨員干部自覺遵規守紀。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制度執行工作的責任制,明確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分工、考核方式、責任追究的具體內容,確保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

                  四、加強干部監督的建議

                  一要加強學習和教育,切實提高監督意識。在班子內部和領導干部中間營造“人人接受監督,人人自覺監督”的氛圍。同時,也要不斷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監督意識,形成強大的社會監督氛圍,促進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真正能夠從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做起,以良好的政風和過硬的作風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二要突出重點,切實加強黨內監督。認真貫徹落實好民主集中制,要結合干部考察、日常管理、民主生活會等形式,加強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能力,特別要在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設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方面,嚴格進行監督。黨內監督的重點,是黨政一把手,要建立和完善領導班子內部權力制衡機制,通過合理分權,以權力監督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科學制衡黨政一把手權力過大的問題。

                  三要抓住根本,切實落實各項制度。落實各項制度是做好監督的前提和基礎。落實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充分發揮年度考核、屆中考核、屆末考察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實行有效監督的作用,并且通過黨建工作巡視制度,加強對領導班子,特別是對黨政一把手的經常性監督。通過狠抓各項制度的落實,不斷提高制度的約束力,強制力,使權力運行機制更加程序化、規范化和法制化。落實各項制度,關鍵在黨政一把手,要嚴格實行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制,保證干部監督的各項制度落實到底,覆蓋到邊。

                  四要明確職責,切實理順監督機制。紀委、組織部等部門要發揮黨內監督的職能作用,既要明確分工,又要相互協調,形成黨內監督的合力。既要把住“事前控制機制”在選人用人上的重要“關口”,又要不斷加強從領導班子內部為監督主體的“事中約束機制”,要完善領導班子內部權力制衡機制。“事后懲戒機制”既涉及到黨內,也涉及到人大、行政和司法部門,因此,黨內監督還要與人大、政協監督、群眾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很好在結合起來,在政策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多溝通情況,多通報信息,使干部監督機制整體上協調互動,形成合力,各向其責,不留盲區和死角,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網絡。

                  五要擴大監督范圍,拓寬監督渠道,切實搞好監督工作。不但要了解黨員干部的政治思想和工作情況,還要了解其“社交圈”和“生活圈”的情況,實行全方位的監督,真正做到黨員干部的權力行使到哪里,活動延伸到哪里,監督就跟蹤到哪里,使黨員干部的一切行為都能自覺納入社會道德和黨紀國法的范圍中。(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8)

                  淺析民行檢察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作者:劉文春

                  作者機構:吉水縣人民檢察院

                  來源:華人時刊(下旬刊)

                  ISSN:1006-0278

                  年:2012

                  卷:000

                  期:006

                  頁碼:79

                  頁數:1

                  中圖分類:D92

                  正文語種:chi

                  關鍵詞:民行;檢察;職能

                  摘要:基層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現狀還不能完全適應建設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諸多問題,應進一步拓寬民行檢察職能范圍,增強民行檢察工作的有效性.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9)

                  淺析檢察建議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檢察建議在完善相關單位管理制度、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等反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隨著檢察建議工作的不斷深入,仍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從檢察建議工作存在的問題入手,探討完善檢察建議工作的相關對策。

                  【關鍵詞】檢察建議;被建議單位;問題;對策

                  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為有利打擊、減少和預防犯罪,針對有關單位在執行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以及法制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的糾正違法、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患未然的整改建議。檢察建議在促進相關單位完善制度、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其在檢察工作中被廣泛應用。然而,檢察建議不斷受到理論界的質疑,在檢察系統內部也存在不同的認識,這大大影響檢察建議效果的充分發揮。筆者總結了檢察建議工作情況,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檢察建議工作進行探討。一、檢察建議工作存在的問題

                  檢察建議在檢察工作中的各個環節被廣泛應用,它在促進社會和諧、強化法律監督職能、預防職務犯罪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檢察建議使用頻率的不斷增大,其在實踐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立法缺失,缺乏相應權威

                  理論界和實務界沒有就檢察建議的法律依據達成一致認識,導致檢察建議缺乏相應的公信力和權威。《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僅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做了原則性規定。《檢察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提出檢察建議或者對檢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應當給予獎勵。”由于眾多與檢察業務相關的法律沒有對檢察建議進行明確規定,導致檢察建議只是軟性的建議,本身并不具有強制性約束力。由于檢察建議在制發過程中缺乏法定性、職權性、程序性、約束性等,法律地位不明確,導致檢察建議權威性不足。(二)質量不高,針對性不強

                  檢察建議的質量是檢察建議的生命,優質的檢察建議是被建議單位認同并進行整改的重要條件。實踐中,檢察建議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一是偏好使用公式化的語句,空話套話偏多,針對性不強。如不少見檢察建議指出的問題多有雷同,改進措施大同小異,沒有深入了解被建議單位的管理流程、規章制度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意見;二是針對個案的檢察建議較多,針對普遍性、綜合性問題的建議較少。對個案反應的傾向性問題以及同類案件反應的普遍性問題沒有進行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具體整改措施;三是說理性不足。很多檢察建議并沒有就被建議單位的管理漏洞和發生案件之間的因果關系、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造成的后果進行說理、論證,導致檢察建議的說服力不強。(三)執行效果不理想,跟蹤落實不到位

                  檢察建議發出后,只有落到實處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然而,檢察機關往往在發出檢察建議后,沒有及時、主動與被建議單位進行溝通,對后續工作沒有給予充分的重視,對被建議單位是否認同檢察建議并進行整改、整改情況如何很少跟蹤監督。對于檢察建議本身存在不妥的情況,檢察機關沒有及時糾正修改。對于建議本身沒有問題,而被建議單位拒不接受的,檢察機關一般沒有了解被建議單位在執行中的困難或者通過被建議單位的上級主觀部門督促被建議單位整改落實。這樣不僅不能體現出檢察機關工作的嚴肅性,也導致檢察建議流于形式。以行政機關為例,由于行政機關有著天然的優越感和較為強勢的地位,所以一些行政機關認為檢察建議是對其自身權威的挑戰,表現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態度,或者不理智、不明智的抵觸態度。①二、完善檢察建議工作的對策

                  為推進檢察建議工作向制度化、規范化、法律化方向邁進,切實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發展,提出如下完善檢察建議工作的對策措施。(一)完善立法,為檢察建議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作為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檢察建議應當與其它檢察職能一樣得到法律的確認,這樣可以使檢察機關開展檢察建議工作時有法條依據,社會各界也能信守。立法上應當把檢察建議納入到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內,闡明檢察建議的地位、作用、性質。同時,高檢院應當出臺司法解釋,就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實施方法、程序保障等問題進行明確規定。檢察建議只有在立法上得以明確,才能具有權威性,對相關單位具有約束力。(二)嚴把質量關,強化檢察建議的權威性

                  一份內容空洞、論證無力、針對性不強、說理性不充分的檢察建議,必然不會得到被建議單位的重視,進而取得發案單位的認同并進行整改。首先,充分了解被建議單位在管理流程、規章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找準問題根源,保證檢察建議有的放矢。積極做好檢察建議前的調研工作,主動與被建議單位進行溝通交流,深入發案單位挖掘問題的本質;其次,檢察建議的行文應當摒棄空話套話、千篇一律的形式,做到簡明扼要,針對被建議問題提出合理的建議;再次,加強對個案、類案中反應的傾向性、普遍性問題進行研究,并對一個時期內某單位的多發案件向發案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意見;最后,注重檢察建議的說理性。就被建議單位的管理漏洞和發生案件之間的因果關系、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造成的后果進行說理、論證,可在相關內容后列出法律條文,增強檢察建議的權威性,促進理解,達成共識。

                  (三)注重檢察建議的落實和反饋,確保整改取得實效

                  檢察機關應當主動與被建議單位取得聯系,跟蹤建議的落實情況,決不能“一發了之”,要加強對檢察建議的跟蹤回訪。一是對被建議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統計。對于被建議單位認同建議并進行整改的,協助被建議單位完善整改措施;二是對建議本身沒有問題但被建議單位沒有進行整改的要區別情況對待。對于被建議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確實存在困難的,幫助被建議單位排憂解難,研究解決方案;對于在經過溝通后被建議單位仍無理由拒不執行建議的,及時與其上級主管部門聯系,指出被建議單位存在的具體問題,爭取其主管部門的支持,督促其下屬單位認真整改。同時還可以向黨委、人大報告,督促檢察建議取得實效;三是檢察建議本身有不妥之處的,要及時糾正修改,增強檢察建議的針對性、可操作性,使檢察建議的效果落到實處。

                  注 釋:

                  ①張雪妲,李強.檢察建議立法化問題研究.中國司法,2010(2).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10)

                  淺論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駐看守所檢察工作的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駐看守所檢察是檢

                  資金投入不到位

                  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法律監督職能,是刑事訴訟監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最基本的業務之一。隨著2008年《律師法》的實施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的決定》和2008年下發《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對駐所檢察工作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也對駐所檢察人員的執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勢下,如何促進駐所檢察工作全面、協調發展,有力維護刑罰執行公正和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是擺在駐所檢察部門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試就當前駐所檢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的對策進行探討。

                  一、駐所檢察工作的定位

                  存在的問題

                  法律監督機制不到位:由于《刑訴法》、《監獄法》、《看守所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監所檢察的監督權僅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執行規定的配套細則沒完善,造成監督機制不具體,不明確,操作性差,所以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難度大、阻力大,難以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能。(二)相應手段與工作需要不適應。由于有關法律規定過于原則,駐所檢察機關對看守所執行刑罰活動及監管活動的監督,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導致執法監督缺乏力度;特別是由于社會形勢和國家法制建設的發展,駐所檢察法制建設已不適應工作的需要,使駐所檢察室對刑罰執行活動和監管活動監督缺乏可操作性,致使駐所檢察室對于監管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后,卻不能收到較好的糾正效果。

                  認識不到位

                  駐所檢察人員要有正確的思想認識。駐所檢察是整個檢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刑罰能否正確地被執行。駐所檢察人員在監管場所,對看守所的活動實行面對面地監督,要求駐所檢察人員要有較強的責任心、獨立工作的能力和較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是鍛煉年輕干警正確、及時處理問題的好場所。基層檢察機關要通過及時輪換崗位的形式,為駐所檢察工作流入活力,讓年輕干警在駐所檢察工作中得到鍛煉,提拔重用,使廣大檢察人員認識到駐所檢察是一個檢察工作不可缺少的、院領導重視的崗位,逐步改變人們的片面認識,從而提高駐所檢察工作的地位。

                  1、 人員不到位

                  2、 駐所檢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到位檢察機關內部對駐所檢察工作認識不足,往往把一些年齡大、工作能力較弱的檢察干警安排在監所檢察科,無論是在社會上、還是在檢察機關內部普遍形成了監所科是“邊緣科室”、“二線科室”的片面認識,駐所檢察室則成了“養老”的單位和“無工作能力”的干警的落腳點。一些在駐所檢察室工作的同志,也不思進取,養成了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消極作風,嚴重地影響了駐所檢察工作的開展。

                  素質不到位:駐看守所檢察干警的思想境界和精神狀態是實現看守所檢察工作重大歷史性轉折的保證基礎,目前,絕大多數駐所檢察干警感到壓力大,面對現實中遇到的一系列新課題,敢于擺脫陳舊的觀念和習慣,在不斷地解放思想過程中開辟新天地,以適應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和現代化的發展趨勢,適應監督工作的新變化;但是,也有少數干警對駐所檢察工作重大轉折中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的探索不熱情,缺乏應有的工作積極性。與此,腐朽思想、金錢萬能、唯利是圖,及時行樂等也熏染了一些駐所檢察干警的心靈,致使隊伍中出現了極個別腐敗分子,損害了駐所檢察干警的良好形象。同時,由于駐所檢察工作條件艱苦,駐所檢察干警很難調換崗位和部門,不利于駐所檢察室及時輸入新鮮血液,不利于駐所檢察人才的成長和駐所檢察事業的發展。

                  二、如何加強監所檢察工作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11)

                  淺談當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作者:張春英

                  作者機構:山東省寧津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來源:紀檢與政法

                  ISSN:1609-350X

                  年:2004

                  卷:000

                  期:001

                  頁碼:24-25

                  頁數:2

                  中圖分類:D926.34

                  正文語種:CHI

                  關鍵詞: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人民檢察院;調查取證;司法干警;法律監管;中國

                  摘要:人民檢察院對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力度的不斷加大,促使法院糾正了一批批錯案,維護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權威,當事人滿意,人民群眾滿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我們也應清醒的認識到,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新情況、新問題也在不斷的出現。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12)

                  當前扶貧工作的現狀、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
                  作者:于瀟珊 秦曼
                  來源:《新西部·中旬刊》2018年第04期

                  ????????【摘 要】 本文以德州市臨邑縣林子鎮的扶貧工作為例,介紹了林子鎮扶貧工作的實際現狀,分析了當前扶貧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對策建議。要完善精準扶貧管理制度,提高識別精準度;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村民的政策知曉率;創新扶貧項目發展模式,提高項目質量;發揮部門聯動作用,引導企業主動承擔責任。

                  ????????【關鍵詞】 精準扶貧;現狀;存在問題;對策建議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提高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實效,我們以臨邑縣林子鎮的周邊鄉鎮、縣市作為參照,通過座談交流、下村考察等形式,深入貧困村和部分貧困戶等扶貧一線,掌握實情,深入思考,對扶貧工作現狀和存在問題進行了認真分析和梳理,提出了進一步推進扶貧工作的對策建議。

                  ????????一、當前林子鎮扶貧工作的現狀

                  ????????精準扶貧工作開展以來,臨邑縣林子鎮堅持把脫貧攻堅作為頭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將精準扶貧作為農村工作的重點,堅持瞄準貧困村、貧困戶,以連片扶貧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認真抓好精準扶貧工作,加大扶貧投入,創新扶貧方式,緊緊扭住“兩不愁三保障”目標下足功夫。通過兩年來的努力,精準扶貧工作取得扎實的成效。在脫貧攻堅工作中,臨邑縣林子鎮按照“組織培訓、農戶申請、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示公告、建檔立卡”六個步驟進行精準識別;建立鎮、村聯動扶貧工作機制,對貧困戶逐一建檔立卡;嚴格劃分扶貧對象,確保各項扶貧政策得到精準實施。截止目前,扶貧工作成效顯著,貧困群眾生活條件持續改善,錢袋子鼓起來了;村容村貌日益改善,生活環境更加宜居;村集體經濟連年增收,產業項目陸續開工建設。

                  ????????1、貧困群眾生活有了明顯改善

                  ????????一是建立扶貧產業園。2016年建設扶貧產業園,占地115.45畝,產業園采用“園區+合作社+貧困村+貧困戶”的合作方式,充分發揮“造血”功能,40%收益用于貧困戶分紅。2017年,建設了林子鎮玫瑰產業園,產業園一期生產基地,共投資328萬元,流轉土地500畝,目前已建成300米高溫暖棚2個、拱棚4個,已種植玫瑰200畝。二是發展村域沉睡資源聚合經濟。通過貧困村村容村貌集中整治,利用整理的閑散場院、坑塘,東西張村發展了60畝核桃樹和紅薯種植,40畝的旱藕種植;董家村發展了30畝的旱藕種植和10畝土豆種植;小龐村發展了18畝冬棗樹種植,15畝土豆種植,并全部獲得成功,收益資金幫助貧困村分紅。三是公共服務進一步改善。四個重點村“十有”中辦公用房、文化活動室、健身場所、良好的生態環境四項均已實現,2016年借力“村級活動場所提升年”活動,為四村建設共計440余㎡的辦公場所。四是多種渠道脫貧。幫助10戶居住危房的貧困戶完成危房改造,實現“應改盡改,能改就改”。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13)

                  當前扶貧工作的現狀、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

                  本文以德州市臨邑縣林子鎮的扶貧工作為例,介紹了林子鎮扶貧工作的實際現狀,分析了當前扶貧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對策建議。要完善精準扶貧管理制度,提高識別精準度;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村民的政策知曉率;創新扶貧項目發展模式,提高項目質量;發揮部門聯動作用,引導企業主動承擔責任。

                  標簽: 精準扶貧;現狀;存在問題;對策建議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提高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實效,我們以臨邑縣林子鎮的周邊鄉鎮、縣市作為參照,通過座談交流、下村考察等形式,深入貧困村和部分貧困戶等扶貧一線,掌握實情,深入思考,對扶貧工作現狀和存在問題進行了認真分析和梳理,提出了進一步推進扶貧工作的對策建議。

                  一、當前林子鎮扶貧工作的現狀

                  精準扶貧工作開展以來,臨邑縣林子鎮堅持把脫貧攻堅作為頭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將精準扶貧作為農村工作的重點,堅持瞄準貧困村、貧困戶,以連片扶貧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認真抓好精準扶貧工作,加大扶貧投入,創新扶貧方式,緊緊扭住“兩不愁三保障”目標下足功夫。通過兩年來的努力,精準扶貧工作取得扎實的成效。在脫貧攻堅工作中,臨邑縣林子鎮按照“組織培訓、農戶申請、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示公告、建檔立卡”六個步驟進行精準識別;建立鎮、村聯動扶貧工作機制,對貧困戶逐一建檔立卡;嚴格劃分扶貧對象,確保各項扶貧政策得到精準實施。截止目前,扶貧工作成效顯著,貧困群眾生活條件持續改善,錢袋子鼓起來了;村容村貌日益改善,生活環境更加宜居;村集體經濟連年增收,產業項目陸續開工建設。

                  1、貧困群眾生活有了明顯改善

                  一是建立扶貧產業園。2016年建設扶貧產業園,占地115.45畝,產業園采用“園區+合作社+貧困村+貧困戶”的合作方式,充分發揮“造血”功能,40%收益用于貧困戶分紅。2017年,建設了林子鎮玫瑰產業園,產業園一期生產基地,共投資328萬元,流轉土地500畝,目前已建成300米高溫暖棚2個、拱棚4個,已種植玫瑰200畝。二是發展村域沉睡資源聚合經濟。通過貧困村村容村貌集中整治,利用整理的閑散場院、坑塘,東西張村發展了60畝核桃樹和紅薯種植,40畝的旱藕種植;董家村發展了30畝的旱藕種植和10畝土豆種植;小龐村發展了18畝冬棗樹種植,15畝土豆種植,并全部獲得成功,收益資金幫助貧困村分紅。三是公共服務進一步改善。四個重點村“十有”中辦公用房、文化活動室、健身場所、良好的生態環境四項均已實現,2016年借力“村級活動場所提升年”活動,為四村建設共計440余㎡的辦公場所。四是多種渠道脫貧。幫助10戶居住危房的貧困戶完成危房改造,實現“應改盡改,能改就改”。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14)

                  淺析基層檢察院民事檢察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01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頒布施行兩年多來,對基層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有著深遠的影響,既有機遇也有挑戰。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檢察監督的影響,基層民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剖析成因,提出強化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對策與建議。

                  一、新法對民事檢察監督的影響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方法及手段進行明確和強化。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擴大民事訴訟監督的范圍

                  一是《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民事檢察法律監督對象從民事審判活動擴大到民事訴訟;二是《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有關組織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結合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和人大授權13省區市開展公益訴訟試點,提起公益訴訟已經成為民行檢察工作的新職能之一;三是《民事訴訟法》第198條和第207條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列入民行檢察監督職能之中;四是《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五是《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二)增加民事檢察法律監督的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208和第209條規定,除抗訴這一傳統監督方式以外,將檢察建議也列入監督方式中,并對適用情形明確規定。

                  (三)增加檢察監督的手段

                  《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二、基層院民事檢察監督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受理數下降

                  2013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常山縣檢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的受案數逐年降低(見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對民事生效裁判的檢察監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規定,加之當事人對民行檢察工作缺乏了解。

                  熱門標簽: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14篇.doc》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薦度:

                  文檔為doc格式

                  文章下載

                  《當前檢察工作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14篇.doc》

                  VIP請直接點擊按鈕下載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請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軟件打開,如發現文檔不全可以聯系客服申請處理。

                  文檔下載
                  VIP免費下載文檔
                  <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成人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