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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級森林公安機關偵辦非法狩獵案匯報材料范文三篇

                  時間:2022-06-13 工作匯報 點擊: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律、法規,在禁獵區內、禁獵期間狩獵,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破壞珍稀鳥類、動物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的嚴重行為。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縣級森林公安機關偵辦非法狩獵案匯報材料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一】縣級森林公安機關偵辦非法狩獵案匯報材料

                    一、案件來源:

                    20××年3月19日16時許,經××縣交警大隊電話告知其在××縣××縣鄉公路查緝車輛時發現有人運輸大量疑似野生蟾蜍,要求我分局到場處理。我分局接報后迅速趕赴現場,到場后隨即對涉案人員××進行控制,通過對現場運輸的疑似野生蟾蜍初步清點,發現數量巨大,為重大刑事案件。隨后我分局將涉案人員及車輛帶回分局審查。

                    二、簡要案情:

                    經過對涉案人員××的初步審訊,××供述××縣××鄉××村村民××非法收購大量野生蟾蜍隨后又轉售于犯罪嫌疑人××。經過對××的傳喚訊問,××供述其組織××、××、××、××、××、××、××、××、××、××、××、××、××非法獵捕野生蟾蜍,目前已對××及以上人員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作案工具已扣押。其中違法犯罪嫌疑人××已被××縣森林公安分局提請逮捕。

                    在對相關人員的訊問和查證中,××縣××鄉××村村民××、××兄弟二人與××關系密切且有非法狩獵嫌疑,經過對××二人的訊問,二人交代于20××年3月初在××縣境內非法收購和獵捕野生蟾蜍。目前××、××及二人供述的非法狩獵人員××已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經過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中,其供述××省××縣××鄉人××向其大量出售非法獵捕的野生蟾蜍,我分局隨

                    即對××進行抓捕并訊問,其交代20××年3月初在××××縣××鄉組織當地村民××等十余名人員非法獵捕野生蟾蜍,期間××自己也非法獵捕野生蟾蜍,截止××被抓捕后,其供述自己獵捕野生蟾蜍1000余斤、5000余只,收購非法獵捕的野生蟾蜍2000余斤、10000余只。而后又將收購和非法獵捕的野生蟾蜍運輸至××縣境內轉售于××獲取差價。目前××由刑事拘留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其交代的非法獵捕人員正在進行調查中。

                    三、處理結果:

                    對以上涉案人員,其中××、××、××及××因沒有查扣獵獲物,移送起訴證據不足,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故轉為行政案件處罰,經專案組研究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禁獵期、禁獵區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處××5000元罰款的處罰、處××5000元罰款的處罰、處××2000元罰款的處罰、處××10000元罰款的處罰。其中××交代的非法狩獵人員移送××××縣森林公安處理。

                    對××、××、××、××、××、××、××、××、××、××、××、××、××、××、××等人將移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對××及涉案物品,將移交××縣森林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對收購××提取蟾蜍素的上線人員蔡永青的案件線索移送于××森林公安查證處理。

                  【篇二】縣級森林公安機關偵辦非法狩獵案匯報材料

                    各位領導:

                     1-5月份,***區森林公安分局根據上級森林公安機關的統一部署,相繼開展了“春季行動”和“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等一系列嚴打整治活動,通過深入宣傳、嚴厲打擊,取得了良好效果,林區秩序和諧穩定。現將我區森林公安執法辦案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針對當前盜伐濫伐林木,亂捕亂獵野生動物,非法收購、加工、經營、運輸木材,毀林開墾、亂占林地等涉林違法犯罪屢禁不止的實際,***區森林公安分局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通過嚴打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各類涉林違法犯罪。

                     (一)春季專項行動。1-5月份,在全區范圍內深入開展了林業執法和治理整頓專項行動,通過摸底排查、自查自糾、集中打擊、治理整頓等方法,扎實推進,取得了較好成效。重點開展了打擊非法占用林地、違法野外用火、濫捕濫獵等專項行動。共查處授權的林業行政案件8起,罰款14985元,處理違法人員8人。其中包括非法經營野生動物1起,盜伐、濫伐案件2起,失火案4起,破壞林木案1起,案件綜合查處率為100%。

                     (二)野生動物保護專項行動。4-5月份是候鳥遷徙途經我區的高峰時期。為切實做好野生鳥類資源保護工作,確保候鳥安全過境,我們統一安排,周密部署,組織開展了春季護鳥行動,共出動執法人員450余人次,檢查鳥類活動區域100多處,鳥類加工經營場所83處,收繳網具390余張,放飛野生鳥類60余只,***早報和生活直通車記者隨執法人員參加了護鳥行動,并作了相關報道。

                     二、存在問題

                     目前,我市縣級以上森林公安機關大多數未能以自己名義辦理治安案件和立案偵查森林刑事案件,導致一是《森林法》中賦予森林公安機關的職責與森林公安機關所擁有的職權沒有形成有機統一,有責無權,履職困難,森林公安機關辦案其他名義處罰。二是我們受警力、裝備技術等制約,缺乏處置應對大要案件的能力,一些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的案件以及地方重點工程非法占用林地、濫伐樹木等案件,很難得到有效處理。

                     三、下步打算

                     下一步,爭取到2011年底,我們要努力推進森林公安工作實現新突破。一要在信息化建設上取得新突破,爭取與“公安金盾網”聯通;二要在執法規范化上取得新突破,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案卷;三要在警務保障建設上取得新突破,在現有和今年新建的護林房、檢查站中挑選20處設立林區警務室;四要在隊伍正規化建設上取得新突破。積極推進統一森林公安外觀形象和民警裝備配備工作,強化干警執法辦案能力。

                  【篇三】縣級森林公安機關偵辦非法狩獵案匯報材料

                    被告人楊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5221965********,土家族,小學肄業,務農,現住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秀山縣)**鎮**村**組**號。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重慶市秀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5221969********,土家族,小學肄業,務工,現住重慶市秀山縣**鎮**村**組。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重慶市秀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秀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楊某甲電話邀約被告人楊某乙一起去蘭橋鎮寨瓦村工農組的山林里用獸夾獵捕野豬用于食用,楊某乙同意一同前往。兩人在明知不能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情況下,兩人帶上2個獸夾(兩人約定共同出資購買,但由楊某甲先行墊資)一同上山,查看了野豬的行跡后,兩人一起將其中1個獸夾安放在野豬可能出沒的地方后回家。2020年12月25日,楊某甲電話邀約楊某乙一起去查看安放的獸夾是否獵捕到野豬,到達之后發現獸夾夾到一頭野豬,該野豬還未死亡,楊某乙就用其攜帶的殺豬刀將野豬殺死。后楊某甲聯系梁某某開車前來幫忙運輸野豬,在回家之前兩人又將之前剩下1個獸夾安放在山林中。后二人將野豬放到梁某某開的車上,幾人在回家的途中被派出所民警查獲。民警依法扣押了捕獲的野豬,殺野豬使用的殺豬刀以及山林中重新安放的獸夾。

                    經秀山縣林業局認定,捕獲的野物為野豬,重73斤,已納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使用的獵捕工具獸夾屬于禁用的工具獵夾。

                    二被告人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秀山縣林業局關于楊某甲、楊某乙等人非法狩獵涉及野生動物種類、保護等級、作案工具情況說明函,秀山縣林業局情況說明,秀山縣人民政府關于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的通告,會議記錄復印件,蘭橋鎮官舟村禁獵區、禁獵期宣傳照片等書證;

                    2.檢查筆錄,辨認現場筆錄,扣押筆錄,銷毀記錄;

                    3.證人梁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甲拘役一個月,判處被告人楊某乙拘役一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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