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驗是指在閱讀和練習之后的寫作感受。語文閱讀的體驗類似于數學筆記,即把學習運用到實踐中,通過實踐反映學習內容、記錄詞匯,類似于經驗總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為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稱“三個規定”),鞏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三個規定”為人民法院防止內外部人員干預司法、以案謀私、利益輸送架設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責的“隔離墻”和“高壓線”,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廉潔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緊密結合人民法院監督管理和隊伍建設實際,鞏固深化“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問題,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確保“三個規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意見》明確了下列行為均屬違規情形,應當予以記錄報告: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關系人名義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籌資、借款借物,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其請托人的吃請、送禮或其他利益,為案件當事人在訴訟案件上提供幫助,為律師介紹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費等行為。
《意見》明確了內外部人員過問的記錄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領導干部以組織名義向人民法院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及其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法院工作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非經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上級法院履行對下監督指導職責,或者院庭長在本院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范圍內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于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案件,按照相關工作程序辦理,可以不錄入記錄報告平臺。
第二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3月21日上午,多倫縣人民法院組織全體干警進行集中學習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本次學習由我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盧志文同志領學。
盧院長首先說明了“三個規定”主要是指《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這三個規范性文件,隨后將每個文件的內容進行了宣讀。
我院領導將繼續發揚學在前,走在前的精神,引領全院干警忠誠履職,以新時代政法干警新風貌慶祝建黨100周年。
第三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今年,貢井區政法系統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防干預司法三項規定(《領導機關內部人員問案處理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問案記錄和責任追究》、《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和當事人、律師、特殊相關人員、中介機構接觸交往行為的一些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司法人員、律師、特殊相關人員、中介機構接觸交往行為的一些規定》),進一步對領導干部和干警動手、問和干預案處理行為劃紅線,設立禁區,促進司法更加公平公正。
一是加強精神學習,提高警察的紀律意識。以開展二學一學習教育為契機,組織全區政法機關黨員領導干部和政法干部,結合黨性分析檢查、自己單位實踐等開展自學活動,充分認識三項規定的重要意義,全區干部正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違反規定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敲響領導干部警鐘。充分利用政法系統兩微一端、官網等新媒體平臺發布三項規定相關內容和措施,宣傳領導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處理記錄、舉報和責任追究精神,引導全區領導干部嚴格遵守規定要求,嚴禁領導干部干預案件。
三是建立相關記錄、報警和責任追究機制。要求事務人員全面、如實、詳細記錄領導干部和事務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事件的情況,要求事件負責人、審查人員對執法事件是否有違法干預、插手、問題事件的情況(包括拒絕情況)如實登記,實現事件處理各環節發生的違法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監督監督,確保全過程的痕跡,有證據。
四是建立按時提交制度,動態把握干預司法行為。政法各部門每季度定期向區委政法委員會專題報告,貫徹中央防止干預司法三項規定情況,區委政法委員會全面把握領導干部和事務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事件的情況,按規定處理違規行為。
五是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司法廉潔。通過設立通報箱、公開通報電話、設立監督崗位等方式,積極接受人民群眾和事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對政法機關實施三項規定的監督,進一步推進三項規定的全面實施。
到目前為止,區委政法委員會還沒有研究處理具體事件,四組領導沒有向政法機關打招呼具體事件,也沒有向具體事件發出批示,政法機關沒有出現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體事件處理和內部人員詢問事件的情況。
第四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近日,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違規干預插手有關案件、徇私干預司法活動”或“違規過問案件”的表述。這些受到處分的干部本應守護司法公平,卻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其行為性質嚴重,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一體推進,多次強調維護司法公正。紀檢監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職責使命,切實加強政治監督,嚴格日常監督,堅持反腐敗無禁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規范權力運行機制。
但是,在緊盯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高壓懲腐的大環境下,仍然有少數領導干部背棄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不僅沒有恪盡職守,反而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這其中有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所為,也有非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務影響違紀違規。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門源縣委原書記白順興“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安徽省阜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司法和執紀執法活動”,等等。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對于這些嚴重違紀違法的領導干部,必須堅決予以嚴肅查辦、嚴厲懲處,公開通報曝光,形成震懾。
維護司法公正,關鍵在于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扎緊廉潔司法的制度籠子。早在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2015年,包括《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內的三個規范性文件印發實施。黨內監督條例、政法工作條例對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也明確要求記錄、報告。這些制度規定,就是要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實好“三個規定”,對受到過問或干預、插手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集中填報,月報告、月通報等做法都要繼續堅持下去、落實到位。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對落實不力的,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要繼續嚴格監督執紀、強力震懾,讓黨員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斷扎緊制度的籠子,讓黨員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強思想教育、弘揚新風,讓黨員干部因覺悟而“不想”,推動共同形成風清氣正廉潔司法的良好生態。
第五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六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一、關于“三個規定”的由來規定一:黨的十八屆*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為落實該要求,2015年*月,中辦、國辦出臺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共13條。
規定二:2015年*月,中央政法委出臺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共15條。
規定三:2015年*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共15條。
二、規定一《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重點條文第三條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注意:上級領導機關對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案件中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的情形,屬于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第五條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
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第八條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第十條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迫究主管領導責任。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三、規定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重點條文第二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
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第三條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于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第四條司法機關領導干部和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第六條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九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反規定干預辦案,負有干部管理權限的司法機關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二)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三)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四)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五)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第十一條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
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所稱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
司法機關高退休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適用本規定。
四、規定三《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重點條文第五條嚴禁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下列接觸交往行為:
(一)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二)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四)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六)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第六條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辦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
第七條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
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特殊關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本規定所稱”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定。
五、下步工作要求1.所有記錄要求應報盡報,及時上報。要突出工作重點,緊盯執法、管理、監督等關鍵崗位,特別要注意的是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中,履行職責需要過問案件的也要記錄上報。所有上報的記錄都要全程留痕,確保有據可查。
2.會后各單位要開展專題學習,全文學習,確保覆蓋到每一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組織全體干部(包括編外人員)簽訂承諾書,組織全體在編干部撰寫學習心得體會,重點談對學習“三個規定”的認識,查擺問題不足,并作出嚴格執行、如實報告的具體承諾。承諾書和心得體會請于本周內匯總至人事處。
3.各單位要強化對外宣傳,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加大“三個規定”的宣傳力度,加強對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等的宣傳教育,提高管理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的知曉率,共同營造廉潔司法的良好氛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