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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1
為進一步推動《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三個規定(以下簡稱“三個規定”)的貫徹落實,按照省院《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關于檢察機關防止干預司法進一步推動落實“三個規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結合榆林市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三個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歷次會議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和有力抓手,是防止、插手司法活動的“防火墻”和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高壓線”,對于排除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檢察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確保檢察機關公正司法,維護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義。
市縣兩級院要深入學習領會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黨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檢院、省院的規定和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檢察干警和領導干部學習貫徹“三個規定”的管理教育和監督,使“三個規定”成為全體干警和領導干部必須遵守執行的一項政治規矩、政治紀律。兩級院要進一步將落實“三個規定”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進力度,把這項工作作為長期任務來抓,切實適應法治中國建設新要求,強化法治思維,更新法治觀念,提升法治水平。
二、規范司法行為,嚴肅責任追究
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和全體檢察人員要認真學習領會“三個規定”的精神實質,準確把握“三個規定”的各項具體要求,嚴格遵守法律和辦案規矩、紀律,不得利用上下級領導、同事、熟人等關系,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對檢察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打探案情、轉移涉案材料、說情、施加壓力,非法干預、阻礙辦案、或者實施不符合辦案規定的其他行為。檢察人員對個人收到的舉報、控告、申訴等來信來件,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轉交職能部門辦理,不得在來信來件上提出傾向性意見。因工作需要,檢察人員需要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必須按照有關要求,或依規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后進行。對于在辦案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情況,確保檢察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無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節較輕的,給予提醒或者誡勉談話。有下列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形之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人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全面如實記錄,強化責任擔當
要認真領會“全面如實記錄”的內涵,不論對檢察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對案件辦理具有指導管理監督職能的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的正常監督、過問和指導案件以及司法人員的正常接觸交往行為,還是領導干部干預司法辦案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以組織名義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案件處理,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檢察人員都要如實記錄,如實報告。
檢察人員遇有干預、插手、過問司法辦案情形的,要按照規定逐案(人、次)填寫《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登記表》,并固定相關證據材料。檢察人員對所記錄的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辦案活動,檢察系統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線索以及其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和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部門負責人或者院領導對所記錄的檢察系統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交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紀檢監察機構收到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檢察機關案件線索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分別向記錄人和所在部門反饋,同時報上一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收到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其他司法機關案件線索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及時反饋相應司法機關的紀檢監察機構。經調查后,屬于不實記錄或虛假記錄的,應當糾正并及時為被記錄人澄清事實。各縣區院和市院相關業務處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10日前將本季度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進展情況和有關登記表、統計表報市院紀檢監察部門,各縣區院每個季度要有記錄和統計的內容,如果出現“零記錄”和“零報告”,要形成書面情況說明并由檢察長、紀檢組長負責審核、簽發。紀檢監察機構要定期對收到的干預、插手案件線索進行梳理、匯總,按季度分別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檢察機關。對于情節嚴重,或者重大干預、插手線索,可能影響公正辦理的,堅持一事一報。
四、嚴格監督檢查,加大懲處力度
市縣兩級檢察機關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進一步加大推進“三個規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綜合運用調研、執法監察、檢務督察和案件查辦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執行“三個規定”的指導和督查,對行動遲緩、執行不力、問題突出的縣區院,要進行督辦檢查,視情況組織開展重點督查、專項巡察,必要時予以點名通報批評、倒查問責追究,堅決防止不作為,確保執行到位。要及時總結歸納提煉好的經驗做法,并加以復制推廣,務求貫徹落實取得實實在在的進展與成效。
全市兩級檢察機關要堅持把檢察人員干預、插手、違反規定過問司法辦案活動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價體系,作為檢察人員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剛性抓手;把檢察人員執行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規定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對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堅決“零容忍”,嚴肅監督執紀問責。檢察機關內部人員包括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干預、插手、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或者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情節嚴重的,既要追究干預、插手、過問、接觸、交往人的直接責任,又要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和監督責任;檢察人員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應當記錄而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要按照規定批評、通報直至追究紀律責任;檢察人員如實記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檢察人員對如實記錄情況的記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規定視情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違反“三個規定”的情況,要在檢察系統內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榆林市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2
“經過我們前期大量的工作,我院干警在去年填報‘三個規定’達到了13個,檢察干警的思想包袱放下了,辦案質量也得到顯著提升。2020年度,我院在全市檢察機關綜合考評中排第四,獲評‘贛州市檢察機關2020年度考核先進單位’”。近日,尋烏縣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溫朝暉在介紹該院落實“三個規定”填報工作時說道。
學習文件精神常學常記。該院將“三個規定”相關文件精神學習納入黨組會、黨組中心組專題學習計劃當中,定期召開全院干警大會,組織全院干警深入學習“三個規定”文件精神。該院要求檢察干警將“三個規定”專題學習的相關內容記入專門筆記本中,強調檢察人員要在專題學習后,結合本職工作,在筆記本上認真撰寫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心得體會。并在會后召開專題研討會,檢察干警集中交流學習“三個規定”的心得體會,推進學習“三個規定”文件精神入心入腦。
督促工作落實常抓常緊。該院通過健全完善填報信息保密制度,明確了信息保管人員的保密責任和填報事項的使用途徑,進一步消除了填報人員的思想顧慮。同時,該院采取定期調度形式將工作落到實處,通過定期召開黨組會,了解掌握本院填報“三個規定”相關情況,聽取各分管領導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相關舉措,對于填報相對滯后的部門,該院采取檢察長駐點調度形式,對辦案檢察官開展“一對一”談心談話,消除認識誤區,引導檢察官主動填報“三個規定”,該院逐漸形成了“逢問比錄”的良好風氣。
規范填寫填報常做常新。在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填報事項工作中,該院逐漸形成了在“三個必須集中開展學習”工作機制,即在辦理重大案件重大節點前必須集中開展學習、在“三個規定”填報事項數量連續3個月為“零報告”時必須集中開展學習、在上級檢察機關下發“三個規定”相關文件精神的3個工作日內必須開展集中學習,推進檢察干警將“三個規定”相關要求牢記心中、做在日常,將貫徹落實“三個規定”要求貫穿檢察工作始終,進而為提高檢察辦案質量提供堅實基礎。
接下來,該院將以此次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為契機,進一步強化追責問責,切實加強檢查督促和通報工作,狠抓“三個規定”貫徹落實,筑牢檢察干警廉潔司法“防火墻”。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3
2020年元旦剛過,當多數人還習慣性地提筆寫下“2019”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各內設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已完成了2020年首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及相關接觸交往行為情況記錄表》的填報。
不僅在最高檢,地方檢察機關也在同一時間完成了相關信息的填報。每月進行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已經逐漸成為各級檢察機關檢察人員的一項工作習慣。據最高檢一名承辦此項工作的同志透露,2020年最高檢將適時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記錄報告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讓人民群眾更直接監督檢察機關,展現新時代檢察工作自信。
“作為一項中央報告制度,要把這項工作當作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遵守”
“領導和親友打招呼,自己不被干擾就行了,如果登記填報就把別人‘出賣’了,以后還怎么開展工作,怎么做人?”最高檢檢務督察局二級巡視員滑寶霞告訴記者,起初她在調研時,當地檢察機關一些干部對記錄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這一做法并不理解。但經過幾個月的記錄報告,越來越多的檢察人員從“他律”到“自律”,由“要我填”變為“我要填”,“逢問必錄”的習慣正在養成。
最高檢強力推進的“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究竟從何而來?
曾經,個別黨政領導干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是一個時期以來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頑疾。2014年,被人們稱為“法治里程碑”“法治新春天”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專門就這一頑癥開出藥方,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此后的2015年,共有三個與這一制度相關的規定出臺,分別是中辦國辦印發實施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印發實施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兩高三部聯合印發實施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統稱“三個規定”。
“三個規定”有效杜絕了以案謀私行為的發生。然而,隨著制度實施的深入,一些問題逐漸顯現——由于受人情社會的影響,部分檢察人員存在“怕得罪人”“怕擔責”的顧慮,加之大家普遍對這項工作沒有深刻理解認識,“三個規定”的落實情況很不樂觀。2018年,新一屆最高檢黨組在第一輪系統內巡視中發現這一問題。當年3月,剛剛當選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張軍在了解相關情況后作出批示:“作為一項中央報告制度,要把這項工作當作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遵守。”在以后的工作中,張軍檢察長多次強調,從檢察人員違紀違法案件查處的情況看,相關案件常常存在違反“三個規定”的情況。這說明,中央印發“三個規定”完全符合當前實際和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實際。“必須排除阻力做細做實,如實報告。”
2019年,張軍檢察長不僅對該項工作作出25次批示,更是逢會必講、帶頭填報,要求盡快制定出臺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告訴記者,在研究制定實施辦法時,張軍檢察長多次參與討論、修改,“甚至填報表如何設計,都直接給我們提出了意見”。
幾經修改完善,2019年8月,《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正式在全國檢察機關印發實施,將報送制度規定為月報制,并在吸收“三個規定”要求政法專項編制人員填報的基礎上,將在檢察機關及下屬單位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掛職借調人員、聘用人員、勞務派遣人員、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實習生等都納入填報范圍,填報內容也從單一過問或干預、插手司法辦案拓展至干部選拔任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監督執紀等重大事項。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和“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正式建立。
“零報告”被退回,填報較少省份在大檢察官微信群內被點名通報
“圖垂成之功者,如挽上灘之舟,莫少停一棹。”事物發展變化過程中的最大阻力往往是其自身固有慣性。2019年8月,最高檢黨組乘勢而上,要求全國四級檢察機關所有檢察人員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開展集中填報。
“落實‘三個規定’首先要從檢察長做起,如果檢察長做到了,部主任就能做到,辦案組就能做到。”最高檢的堅決態度很快傳導到各地。一些填報較少的省份,例如北京、遼寧等甚至被通報到“大檢察官微信群”,還附上了張軍檢察長代表最高檢黨組提出的要求:“對照最高檢學習文件,開展自我批評、自我剖析,重新填報。”而后,最高檢還專門派出督察組對部分省份進行專項督察。
檢務督察局負責人告訴記者,張軍檢察長曾在一次黨組會上說過,“三個規定”和“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是中央的規定和部署,“落實‘兩個維護’不是喊口號”!這次集中填報也印證了最高檢黨組“不喊口號”的態度。這名負責人透露,不僅張軍檢察長帶頭填報,最高檢其他院領導和各廳局主要負責人也都進行了填報。對于一些填報較少或者“零報告”的廳局,分管院領導都進行了督促檢查。“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邱學強,副檢察長張雪樵當時都對分管廳局的‘零報告’進行了批評和退回,并要求‘破冰’。”
山西省檢察院檢察長楊景海對那份“非正式”通報至今記憶深刻。雖然此前山西已經按要求進行了填報,但對照最高檢黨組的要求,楊景海表示“做得還不夠”。“我們馬上組織召開了全省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推進會,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再動員、再學習、再宣傳,省院領導班子帶頭填報,再逐一和分管部門負責人談心談話,督促落實。”
四川省檢察院檢察長馮鍵也表示,看到通報很震撼。“省院黨組立即召開黨組擴大會再次逐條學習張軍檢察長批示要求,并召開全省三級院全體干警參加的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將最高檢精神一一對照傳達,著重在講清填報意義、消除顧慮上下功夫。省院班子帶頭、內設機構負責人帶頭,同時重點抓市、縣兩級院,層層部署,再次組織填報。”
記者了解到,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已將“三個規定”落實情況寫入該院工作報告,計劃于2020年該市兩會期間向社會公布。
還有寧夏、山東、天津等地檢察機關均通過電視電話會、部分約談、專項整改等方式對標最高檢要求,重新組織學習和填報。自2018年1月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填報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1651件。
檢務督察局負責人告訴記者,通過集中填報和后續的“通報”、專項督察,讓落實“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更加入腦入心,不僅讓檢察人員養成記錄報告習慣,也向社會傳遞出一種信號——“逢問必錄”。“各級檢察機關都感受到最高檢對這項工作要求越來越嚴,力度越來越大,真的開始‘較真’了。”
對前文提到某地檢察機關干部的擔憂,該負責人引用張軍檢察長的話進行了解答:“填報中有干預的,有插手的,但更多的是了解、督促,是監督。”他向記者講述了自己記錄的兩則事例:一個是他老家的親友向他反映對當地一起案件處理結果的不同意見,希望檢察機關進行監督;另一個是某國家部委同事向他轉發了一則工作中了解到的案件情況,也是希望進行監督。
“這兩件事我都如實進行了填報,并且告訴他們檢察機關現在有過問案件記錄制度,他們可以通過正當程序向當地檢察機關進行反映,檢察機關歡迎這樣的監督。這樣我既做到了如實填報,同時也向他們宣傳了政策,進行了普法。慢慢地,全社會都會了解這項制度,有人再想問案子就得考慮‘我是不是會被記錄’,久久為功,這種不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氛圍就有了。過問或不過問都一樣要依法辦理。”該負責人說。
退休干部和親友“打聽案件”,檢察官都一一回絕了
最高檢為何如此重視對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的記錄報告?
在最高檢黨組看來,這是一項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任務!
2019年7月至9月,短短兩個月,張軍檢察長在三次調研時均提到落實“三個規定”的要求——“不可能沒人來問過!不如實向組織講,就可能有問題,至少是人情觀念太重。”“以前有同志說,人家找我問一下個案處理情況,這不是干預、插手案件,就理直氣壯不登記。現在,我們要求過問、了解、干預、插手一律登記,分辨不清楚是什么情況,先登記啊!”
對此,楊景海體會深刻,他認為最高檢黨組是用“小切口”抓“大問題”。落實記錄報告制度,可以倒逼檢察機關更加規范司法,同時暢通群眾反映問題渠道,進一步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也就是說,既將過問或插手、干預案件的“后門”堵死,又把群眾正常監督反映的“前門”打開。“填報看似小事,實則關乎公正司法的內外部環境和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反映的是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預期。”
馮鍵也認為,要正確對待如實填報與為民辦事的關系。“不能因為要填報就對群眾正常來信來訪不管不問,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就是走了另一個極端。我們還是要以滿腔熱血幫助群眾解決問題。該記錄報告的要記錄,該管的事情還要大膽去管。”
“‘三個規定’是給廣大檢察人員披上一身防腐蝕、防圍獵的‘鎧甲’。”如今,“鎧甲”作用正在逐步顯現。
山西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王稼瑤告訴記者,不久前該院一名退休干部向她“打聽案件”,她便用這項制度回絕了。“現在我們壓力小多了,再有人問案子我就直接告訴他們有這個制度,不僅如實登記,還讓他們不要去打聽案情,也不要去問,查詢案件信息可以走正規途徑。”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涂征也在2019年10月回絕了一名老友對一起抗訴案件的“打聽”。“我直接告訴他,我們現在要記錄,我也不可能去向別的檢察官問案子,有什么問題直接通過正常途徑反映。現在大家心里都繃著這根弦。”
“逢問必錄”,不僅給檢察人員減少了麻煩,也讓不少律師感受到了深刻變化。四川省卓安律師事務所主任艾述洪告訴記者,早些年一些律師把精力過多放到“跑關系”“問案情”上,忽略了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現在把問題都擺在陽光下,讓踏實做業務的律師有了實實在在的獲得感,這對堅持法治夢想的律師來說就是一種鼓勵。”艾述洪還表示,現在的檢律關系非常友好,私底下他和不少檢察官都是朋友,但他會嚴格遵守要求,絕不主動詢問與個人代理權限無關的案件。
成都市人民監督員周波也對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和“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充滿期待。“作為人民監督員,我由衷為這項制度點贊。通過這項制度可以讓‘不能說’‘不敢說’深入每一名司法人員骨髓,進而形成良好的公正司法氛圍,讓人民群眾更加真實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周波還表示,自己將利用人民監督員的身份向身邊朋友宣傳這項制度,讓越來越多的人知道“不要找檢察院打招呼,找了沒用,還可能被記錄”。
檢務督察局負責人還向記者透露,最高檢將加大對“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的講解、宣傳力度,研究對填報程序進行簡化,探索將填報程序嵌入辦案系統,同時出臺相關規定,加強填報人隱私保護,確保填報信息安全、消除填報人顧慮,逐步將“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填報情況納入司法責任追究和檢察官懲戒體系,形成責任追究閉環。“希望通過檢察機關的帶頭落實,推動執法司法進一步規范,促進社會風氣慢慢改變,最終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新時代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4
2020年“五一”假期剛過,最高人民檢察院便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深化落實“三個規定”,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情況,并通報相關典型案例,真誠歡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進行監督。
“三個規定”作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可稱得上是純潔司法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保護檢察人員的“護身符”。持續抓好“三個規定”執行,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覺,是嚴格執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自覺,是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檢察自覺,是涵養風清氣正司法生態的文化自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帶頭做好這項工作,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
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對于非正常途徑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同時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向檢察人員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可能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檢察人員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檢察機關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者,客觀公正是檢察官司法辦案始終秉持的立場,“找不找人”“托不托關系”結果都是一樣的,過問或者不過問,檢察機關都會依法辦案。
當然,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并不是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不管不問。在落實“三個規定”的同時,要引導人民群眾通過12309、檢務公開程序、依法申訴等正當渠道反映問題,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對于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議,檢察機關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回應、認真落實。
持續深入抓好“三個規定”落實,需要檢察人員的擔當作為,更離不開社會的支持監督。相信只要檢察機關堅持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在人民群眾監督下始終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堅持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整個社會就會逐漸營造出不打探案情、不過問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圍。
當前,執行“三個規定”已在檢察系統形成了一定的自覺和共識,但距離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檢察機關要始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持續抓好抓實“三個規定”的執行,堅守公平正義、司法為民的初心,努力實現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5
為進一步推動《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三個規定(以下簡稱“三個規定”)的貫徹落實,按照省院《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關于檢察機關防止干預司法進一步推動落實“三個規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結合榆林市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三個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歷次會議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和有力抓手,是防止、插手司法活動的“防火墻”和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高壓線”,對于排除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檢察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確保檢察機關公正司法,維護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義。
市縣兩級院要深入學習領會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黨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檢院、省院的規定和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檢察干警和領導干部學習貫徹“三個規定”的管理教育和監督,使“三個規定”成為全體干警和領導干部必須遵守執行的一項政治規矩、政治紀律。兩級院要進一步將落實“三個規定”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進力度,把這項工作作為長期任務來抓,切實適應法治中國建設新要求,強化法治思維,更新法治觀念,提升法治水平。
二、規范司法行為,嚴肅責任追究
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和全體檢察人員要認真學習領會“三個規定”的精神實質,準確把握“三個規定”的各項具體要求,嚴格遵守法律和辦案規矩、紀律,不得利用上下級領導、同事、熟人等關系,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對檢察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打探案情、轉移涉案材料、說情、施加壓力,非法干預、阻礙辦案、或者實施不符合辦案規定的其他行為。檢察人員對個人收到的舉報、控告、申訴等來信來件,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轉交職能部門辦理,不得在來信來件上提出傾向性意見。因工作需要,檢察人員需要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必須按照有關要求,或依規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后進行。對于在辦案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情況,確保檢察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無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節較輕的,給予提醒或者誡勉談話。有下列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形之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人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全面如實記錄,強化責任擔當
要認真領會“全面如實記錄”的內涵,不論對檢察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對案件辦理具有指導管理監督職能的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的正常監督、過問和指導案件以及司法人員的正常接觸交往行為,還是領導干部干預司法辦案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以組織名義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案件處理,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檢察人員都要如實記錄,如實報告。
檢察人員遇有干預、插手、過問司法辦案情形的,要按照規定逐案(人、次)填寫《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登記表》,并固定相關證據材料。檢察人員對所記錄的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辦案活動,檢察系統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線索以及其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和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部門負責人或者院領導對所記錄的檢察系統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交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紀檢監察機構收到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檢察機關案件線索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分別向記錄人和所在部門反饋,同時報上一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收到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其他司法機關案件線索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及時反饋相應司法機關的紀檢監察機構。經調查后,屬于不實記錄或虛假記錄的,應當糾正并及時為被記錄人澄清事實。各縣區院和市院相關業務處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10日前將本季度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進展情況和有關登記表、統計表報市院紀檢監察部門,各縣區院每個季度要有記錄和統計的內容,如果出現“零記錄”和“零報告”,要形成書面情況說明并由檢察長、紀檢組長負責審核、簽發。紀檢監察機構要定期對收到的干預、插手案件線索進行梳理、匯總,按季度分別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檢察機關。對于情節嚴重,或者重大干預、插手線索,可能影響公正辦理的,堅持一事一報。
四、嚴格監督檢查,加大懲處力度
市縣兩級檢察機關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進一步加大推進“三個規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綜合運用調研、執法監察、檢務督察和案件查辦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執行“三個規定”的指導和督查,對行動遲緩、執行不力、問題突出的縣區院,要進行督辦檢查,視情況組織開展重點督查、專項巡察,必要時予以點名通報批評、倒查問責追究,堅決防止不作為,確保執行到位。要及時總結歸納提煉好的經驗做法,并加以復制推廣,務求貫徹落實取得實實在在的進展與成效。
全市兩級檢察機關要堅持把檢察人員干預、插手、違反規定過問司法辦案活動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價體系,作為檢察人員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剛性抓手;把檢察人員執行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規定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對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堅決“零容忍”,嚴肅監督執紀問責。檢察機關內部人員包括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干預、插手、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或者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情節嚴重的,既要追究干預、插手、過問、接觸、交往人的直接責任,又要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和監督責任;檢察人員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應當記錄而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要按照規定批評、通報直至追究紀律責任;檢察人員如實記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檢察人員對如實記錄情況的記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規定視情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違反“三個規定”的情況,要在檢察系統內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榆林市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6
各部門:
去年,中央、高檢院相繼下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三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根據上級院要求和院領導指示,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提出幾點要求:一是進一步認真學習“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內容。各部門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確保不漏一人,把內容真正讀懂吃透;二是嚴格遵照執行“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條款,做到依規、依紀、依法辦案,遇有領導干部、司法人員干預過問案件的情形,認真填寫《干預、過問案件情況登記表》,報告部門負責人、主管檢察長,同時報院紀檢組。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填寫《“兩非”接觸審批表》,逐級報主管檢察長審批。辦案人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填寫《“兩非”接觸情況報告表》,向紀檢組報告有關情況。三是嚴肅追究責任。對應記錄不記錄、應報告不報告、應審批不審批,違規過問司法案件、違規接觸案件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將視違規違紀情況依紀依規給予相應處分和處理,決不姑息遷就,決不搞下不為例。四是實行情況通報制度。對發現的問題和調查處理情況,全面向全院給予通報,同時上報市院。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7
2020年元旦剛過,當多數人還習慣性地提筆寫下“2019”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各內設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已完成了2020年首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及相關接觸交往行為情況記錄表》的填報。
不僅在最高檢,地方檢察機關也在同一時間完成了相關信息的填報。每月進行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已經逐漸成為各級檢察機關檢察人員的一項工作習慣。據最高檢一名承辦此項工作的同志透露,2020年最高檢將適時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記錄報告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讓人民群眾更直接監督檢察機關,展現新時代檢察工作自信。
“作為一項中央報告制度,要把這項工作當作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遵守”
“領導和親友打招呼,自己不被干擾就行了,如果登記填報就把別人‘出賣’了,以后還怎么開展工作,怎么做人?”最高檢檢務督察局二級巡視員滑寶霞告訴記者,起初她在調研時,當地檢察機關一些干部對記錄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這一做法并不理解。但經過幾個月的記錄報告,越來越多的檢察人員從“他律”到“自律”,由“要我填”變為“我要填”,“逢問必錄”的習慣正在養成。
最高檢強力推進的“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究竟從何而來?
曾經,個別黨政領導干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是一個時期以來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頑疾。2014年,被人們稱為“法治里程碑”“法治新春天”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專門就這一頑癥開出藥方,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此后的2015年,共有三個與這一制度相關的規定出臺,分別是中辦國辦印發實施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印發實施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兩高三部聯合印發實施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統稱“三個規定”。
“三個規定”有效杜絕了以案謀私行為的發生。然而,隨著制度實施的深入,一些問題逐漸顯現——由于受人情社會的影響,部分檢察人員存在“怕得罪人”“怕擔責”的顧慮,加之大家普遍對這項工作沒有深刻理解認識,“三個規定”的落實情況很不樂觀。2018年,新一屆最高檢黨組在第一輪系統內巡視中發現這一問題。當年3月,剛剛當選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張軍在了解相關情況后作出批示:“作為一項中央報告制度,要把這項工作當作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遵守。”在以后的工作中,張軍檢察長多次強調,從檢察人員違紀違法案件查處的情況看,相關案件常常存在違反“三個規定”的情況。這說明,中央印發“三個規定”完全符合當前實際和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實際。“必須排除阻力做細做實,如實報告。”
2019年,張軍檢察長不僅對該項工作作出25次批示,更是逢會必講、帶頭填報,要求盡快制定出臺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告訴記者,在研究制定實施辦法時,張軍檢察長多次參與討論、修改,“甚至填報表如何設計,都直接給我們提出了意見”。
幾經修改完善,2019年8月,《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正式在全國檢察機關印發實施,將報送制度規定為月報制,并在吸收“三個規定”要求政法專項編制人員填報的基礎上,將在檢察機關及下屬單位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掛職借調人員、聘用人員、勞務派遣人員、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實習生等都納入填報范圍,填報內容也從單一過問或干預、插手司法辦案拓展至干部選拔任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監督執紀等重大事項。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和“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正式建立。
“零報告”被退回,填報較少省份在大檢察官微信群內被點名通報
“圖垂成之功者,如挽上灘之舟,莫少停一棹。”事物發展變化過程中的最大阻力往往是其自身固有慣性。2019年8月,最高檢黨組乘勢而上,要求全國四級檢察機關所有檢察人員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開展集中填報。
“落實‘三個規定’首先要從檢察長做起,如果檢察長做到了,部主任就能做到,辦案組就能做到。”最高檢的堅決態度很快傳導到各地。一些填報較少的省份,例如北京、遼寧等甚至被通報到“大檢察官微信群”,還附上了張軍檢察長代表最高檢黨組提出的要求:“對照最高檢學習文件,開展自我批評、自我剖析,重新填報。”而后,最高檢還專門派出督察組對部分省份進行專項督察。
檢務督察局負責人告訴記者,張軍檢察長曾在一次黨組會上說過,“三個規定”和“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是中央的規定和部署,“落實‘兩個維護’不是喊口號”!這次集中填報也印證了最高檢黨組“不喊口號”的態度。這名負責人透露,不僅張軍檢察長帶頭填報,最高檢其他院領導和各廳局主要負責人也都進行了填報。對于一些填報較少或者“零報告”的廳局,分管院領導都進行了督促檢查。“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邱學強,副檢察長張雪樵當時都對分管廳局的‘零報告’進行了批評和退回,并要求‘破冰’。”
山西省檢察院檢察長楊景海對那份“非正式”通報至今記憶深刻。雖然此前山西已經按要求進行了填報,但對照最高檢黨組的要求,楊景海表示“做得還不夠”。“我們馬上組織召開了全省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推進會,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再動員、再學習、再宣傳,省院領導班子帶頭填報,再逐一和分管部門負責人談心談話,督促落實。”
四川省檢察院檢察長馮鍵也表示,看到通報很震撼。“省院黨組立即召開黨組擴大會再次逐條學習張軍檢察長批示要求,并召開全省三級院全體干警參加的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將最高檢精神一一對照傳達,著重在講清填報意義、消除顧慮上下功夫。省院班子帶頭、內設機構負責人帶頭,同時重點抓市、縣兩級院,層層部署,再次組織填報。”
記者了解到,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已將“三個規定”落實情況寫入該院工作報告,計劃于2020年該市兩會期間向社會公布。
還有寧夏、山東、天津等地檢察機關均通過電視電話會、部分約談、專項整改等方式對標最高檢要求,重新組織學習和填報。自2018年1月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填報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1651件。
檢務督察局負責人告訴記者,通過集中填報和后續的“通報”、專項督察,讓落實“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更加入腦入心,不僅讓檢察人員養成記錄報告習慣,也向社會傳遞出一種信號——“逢問必錄”。“各級檢察機關都感受到最高檢對這項工作要求越來越嚴,力度越來越大,真的開始‘較真’了。”
對前文提到某地檢察機關干部的擔憂,該負責人引用張軍檢察長的話進行了解答:“填報中有干預的,有插手的,但更多的是了解、督促,是監督。”他向記者講述了自己記錄的兩則事例:一個是他老家的親友向他反映對當地一起案件處理結果的不同意見,希望檢察機關進行監督;另一個是某國家部委同事向他轉發了一則工作中了解到的案件情況,也是希望進行監督。
“這兩件事我都如實進行了填報,并且告訴他們檢察機關現在有過問案件記錄制度,他們可以通過正當程序向當地檢察機關進行反映,檢察機關歡迎這樣的監督。這樣我既做到了如實填報,同時也向他們宣傳了政策,進行了普法。慢慢地,全社會都會了解這項制度,有人再想問案子就得考慮‘我是不是會被記錄’,久久為功,這種不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氛圍就有了。過問或不過問都一樣要依法辦理。”該負責人說。
退休干部和親友“打聽案件”,檢察官都一一回絕了
最高檢為何如此重視對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的記錄報告?
在最高檢黨組看來,這是一項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任務!
2019年7月至9月,短短兩個月,張軍檢察長在三次調研時均提到落實“三個規定”的要求——“不可能沒人來問過!不如實向組織講,就可能有問題,至少是人情觀念太重。”“以前有同志說,人家找我問一下個案處理情況,這不是干預、插手案件,就理直氣壯不登記。現在,我們要求過問、了解、干預、插手一律登記,分辨不清楚是什么情況,先登記啊!”
對此,楊景海體會深刻,他認為最高檢黨組是用“小切口”抓“大問題”。落實記錄報告制度,可以倒逼檢察機關更加規范司法,同時暢通群眾反映問題渠道,進一步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也就是說,既將過問或插手、干預案件的“后門”堵死,又把群眾正常監督反映的“前門”打開。“填報看似小事,實則關乎公正司法的內外部環境和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反映的是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預期。”
馮鍵也認為,要正確對待如實填報與為民辦事的關系。“不能因為要填報就對群眾正常來信來訪不管不問,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就是走了另一個極端。我們還是要以滿腔熱血幫助群眾解決問題。該記錄報告的要記錄,該管的事情還要大膽去管。”
“‘三個規定’是給廣大檢察人員披上一身防腐蝕、防圍獵的‘鎧甲’。”如今,“鎧甲”作用正在逐步顯現。
山西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王稼瑤告訴記者,不久前該院一名退休干部向她“打聽案件”,她便用這項制度回絕了。“現在我們壓力小多了,再有人問案子我就直接告訴他們有這個制度,不僅如實登記,還讓他們不要去打聽案情,也不要去問,查詢案件信息可以走正規途徑。”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涂征也在2019年10月回絕了一名老友對一起抗訴案件的“打聽”。“我直接告訴他,我們現在要記錄,我也不可能去向別的檢察官問案子,有什么問題直接通過正常途徑反映。現在大家心里都繃著這根弦。”
“逢問必錄”,不僅給檢察人員減少了麻煩,也讓不少律師感受到了深刻變化。四川省卓安律師事務所主任艾述洪告訴記者,早些年一些律師把精力過多放到“跑關系”“問案情”上,忽略了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現在把問題都擺在陽光下,讓踏實做業務的律師有了實實在在的獲得感,這對堅持法治夢想的律師來說就是一種鼓勵。”艾述洪還表示,現在的檢律關系非常友好,私底下他和不少檢察官都是朋友,但他會嚴格遵守要求,絕不主動詢問與個人代理權限無關的案件。
成都市人民監督員周波也對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和“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充滿期待。“作為人民監督員,我由衷為這項制度點贊。通過這項制度可以讓‘不能說’‘不敢說’深入每一名司法人員骨髓,進而形成良好的公正司法氛圍,讓人民群眾更加真實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周波還表示,自己將利用人民監督員的身份向身邊朋友宣傳這項制度,讓越來越多的人知道“不要找檢察院打招呼,找了沒用,還可能被記錄”。
檢務督察局負責人還向記者透露,最高檢將加大對“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的講解、宣傳力度,研究對填報程序進行簡化,探索將填報程序嵌入辦案系統,同時出臺相關規定,加強填報人隱私保護,確保填報信息安全、消除填報人顧慮,逐步將“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填報情況納入司法責任追究和檢察官懲戒體系,形成責任追究閉環。“希望通過檢察機關的帶頭落實,推動執法司法進一步規范,促進社會風氣慢慢改變,最終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新時代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8
各部門:
去年,中央、高檢院相繼下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三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根據上級院要求和院領導指示,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提出幾點要求:一是進一步認真學習“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內容。各部門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確保不漏一人,把內容真正讀懂吃透;二是嚴格遵照執行“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條款,做到依規、依紀、依法辦案,遇有領導干部、司法人員干預過問案件的情形,認真填寫《干預、過問案件情況登記表》,報告部門負責人、主管檢察長,同時報院紀檢組。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填寫《“兩非”接觸審批表》,逐級報主管檢察長審批。辦案人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填寫《“兩非”接觸情況報告表》,向紀檢組報告有關情況。三是嚴肅追究責任。對應記錄不記錄、應報告不報告、應審批不審批,違規過問司法案件、違規接觸案件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將視違規違紀情況依紀依規給予相應處分和處理,決不姑息遷就,決不搞下不為例。四是實行情況通報制度。對發現的問題和調查處理情況,全面向全院給予通報,同時上報市院。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9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三條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歷屆會議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和有力抓手,是防范、出手司法活動的防火墻和違反規定問案的高壓線,對排除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檢察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確保檢察機關公正司法,維護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義。
市縣二級院要深入學習以防干預司法三條規定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嚴格執行三條規定,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黨組要根據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檢院、省院的規定和相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檢察干部和領導干部學習貫徹三項規定的管理教育和監督,使三項規定成為全體干部和領導干部必須遵守執行的政治規則、政治規律。二級院進一步將落實三條規定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廣力度,把這項工作當做長期任務抓,切實適應法治中國建設新要求,加強法治思維,更新法治觀念,提升法治水平。
規范司法行為,嚴肅責任追究。
市縣二級檢察機關和全體檢察人員認真理解三項規定的精神本質,正確把握三項規定的具體要求,嚴格遵守法律和事務規則、紀律,不得利用上級領導、同事、熟人等關系,詢問和介入其他人正在處理的事件,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責任或法定程序,不得妨礙司法公正的要求的檢察機關內部人員介入、談判、探視事件,不得違反規定為事件當事人調查事件、轉移事件資料、說明、施加壓力、違法干預、妨礙事件執行或其他事件。檢察官對個人收到的通報、控告、投訴等來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交給職能部門,不得在來信上提出傾向意見。由于工作需要,檢察院人員需要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按照相關要求或者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批后方可辦理。在辦案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在三天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報告情況,確保檢察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無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檢察官違反規定詢問事件情節輕微的,提醒或警告說話。有以下違反規定的事件情況之一:在線檢查、立案、調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委托事件當事人說明的情況下,委托事件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其他與事件有利的相關人員的違反規定是事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送事件資料的情況下,違反規定是事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調查事件、通風通報的情況下,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事件的行為。構成違反紀律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檢察官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全面如實記錄,加強責任擔當。
要認真理解全面如實記錄的內涵,無論對檢察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機構、對案件處理具有領導管理監督職能的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正常監督、問題和指導案件、司法人員的正常接觸行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事件活動、插手具體事件處理、以組織名義發送文件、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領導干部身邊的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事件、插手事件處理、當事人、律師、特殊相關人員、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行為、檢察機關人員如實記錄。
檢察官介入、插手、詢問司法事件情況時,應按規定填寫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介入司法活動、插手具體事件處理情況登記表,固定相關證據資料。檢察官介入記錄的領導干部,插手司法事件活動,檢察系統內部人員詢問事件線索和其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詢問事件線索,應立即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部門領導和部門紀檢監察機關。部門負責人或醫院領導對記錄的檢察系統內部人員詢問事件線索,必須立即交給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
紀檢監察機關收到檢察官違反規定的檢察機關事件線索時,應當根據干部的管理權限,立即調查處理,將調查處理結果分別反饋給記錄者和所屬部門,同時向一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報告的檢察官違反規定詢問其他司法機關事件線索時,應當根據干部的管理權限,立即調查驗證,結果應當立即反饋給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調查后,如果是不真實的記錄和虛假的記錄,必須糾正并及時向記錄者明確事實。各縣區醫院和市醫院相關業務辦公室應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10日前貫徹本季度三項規定進展情況和相關登記表、統計表報市醫院紀檢監察部門,各縣區醫院每季度應有記錄和統計內容,出現零記錄和零報告,形成書面情況說明,由檢察長、紀檢組長負責審查、發行。紀檢監察機關應定期整理、總結收到的干預、插手事件線索,每季度分別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和上級檢察機關。情節嚴重,重大干預,插手線索,可能影響公正處理,堅持一件事。
四、嚴監督檢查,加大處罰力度。
市縣二級檢察機關應根據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的要求,進一步加大推進三項規定的工作力度。市院應綜合運用調查、執法監察、檢查監察和案件檢查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執行三項規定的指導和監察,對行動遲緩、執行力差、問題突出的縣區院進行監察檢查,根據情況組織開展重點監察、特別巡察,必要時提名批評、調查問責要及時總結提取的經驗做法,復印推進,貫徹落實,取得實際進展和效果。
全市二級檢察機關將檢察官介入、插手、違反規定的司法事務活動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評價體系,作為檢察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工作、廉潔自律的剛性逮捕者,將檢察官與當事人、律師、特殊相關人員、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規定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文件,對違反三項規定的行為堅決零容忍,嚴格監督紀律問責。檢察機關的內部人員包括檢察機關的領導干部介入、插手、違反規定詢問事件,或者與當事人、律師、特殊相關人員、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情節嚴重的,追究介入、插手、問題、接觸、交往人員的直接責任,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和監督責任的檢察人員對領導干部介入司法活動、插手具體事件的處理和司法機關的內部人員的問題,與當事人、律師、特殊相關人員、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的問題,必須記錄或者不符合實際記錄的情況,根據規定批評、通報警的情況,直接受刑事記錄,直接受刑事記錄,直接受刑事記錄,直接受刑事記錄,直接受刑事記錄
該方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由榆林市人民檢察院負責說明。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10
各部門:
去年,中央、高檢院相繼下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三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根據上級院要求和院領導指示,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提出幾點要求:一是進一步認真學習“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內容。各部門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確保不漏一人,把內容真正讀懂吃透;二是嚴格遵照執行“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條款,做到依規、依紀、依法辦案,遇有領導干部、司法人員干預過問案件的情形,認真填寫《干預、過問案件情況登記表》,報告部門負責人、主管檢察長,同時報院紀檢組。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填寫《“兩非”接觸審批表》,逐級報主管檢察長審批。辦案人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填寫《“兩非”接觸情況報告表》,向紀檢組報告有關情況。三是嚴肅追究責任。對應記錄不記錄、應報告不報告、應審批不審批,違規過問司法案件、違規接觸案件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將視違規違紀情況依紀依規給予相應處分和處理,決不姑息遷就,決不搞下不為例。四是實行情況通報制度。對發現的問題和調查處理情況,全面向全院給予通報,同時上報市院。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11
為進一步推動《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三個規定(以下簡稱“三個規定”)的貫徹落實,按照省院《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關于檢察機關防止干預司法進一步推動落實“三個規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結合榆林市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三個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歷次會議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和有力抓手,是防止、插手司法活動的“防火墻”和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高壓線”,對于排除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檢察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確保檢察機關公正司法,維護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義。
市縣兩級院要深入學習領會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黨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檢院、省院的規定和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檢察干警和領導干部學習貫徹“三個規定”的管理教育和監督,使“三個規定”成為全體干警和領導干部必須遵守執行的一項政治規矩、政治紀律。兩級院要進一步將落實“三個規定”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進力度,把這項工作作為長期任務來抓,切實適應法治中國建設新要求,強化法治思維,更新法治觀念,提升法治水平。
二、規范司法行為,嚴肅責任追究
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和全體檢察人員要認真學習領會“三個規定”的精神實質,準確把握“三個規定”的各項具體要求,嚴格遵守法律和辦案規矩、紀律,不得利用上下級領導、同事、熟人等關系,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對檢察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打探案情、轉移涉案材料、說情、施加壓力,非法干預、阻礙辦案、或者實施不符合辦案規定的其他行為。檢察人員對個人收到的舉報、控告、申訴等來信來件,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轉交職能部門辦理,不得在來信來件上提出傾向性意見。因工作需要,檢察人員需要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必須按照有關要求,或依規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后進行。對于在辦案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情況,確保檢察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無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節較輕的,給予提醒或者誡勉談話。有下列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形之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人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全面如實記錄,強化責任擔當
要認真領會“全面如實記錄”的內涵,不論對檢察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對案件辦理具有指導管理監督職能的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的正常監督、過問和指導案件以及司法人員的正常接觸交往行為,還是領導干部干預司法辦案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以組織名義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案件處理,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檢察人員都要如實記錄,如實報告。
檢察人員遇有干預、插手、過問司法辦案情形的,要按照規定逐案(人、次)填寫《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登記表》,并固定相關證據材料。檢察人員對所記錄的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辦案活動,檢察系統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線索以及其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和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部門負責人或者院領導對所記錄的檢察系統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交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紀檢監察機構收到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檢察機關案件線索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分別向記錄人和所在部門反饋,同時報上一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收到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其他司法機關案件線索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及時反饋相應司法機關的紀檢監察機構。經調查后,屬于不實記錄或虛假記錄的,應當糾正并及時為被記錄人澄清事實。各縣區院和市院相關業務處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10日前將本季度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進展情況和有關登記表、統計表報市院紀檢監察部門,各縣區院每個季度要有記錄和統計的內容,如果出現“零記錄”和“零報告”,要形成書面情況說明并由檢察長、紀檢組長負責審核、簽發。紀檢監察機構要定期對收到的干預、插手案件線索進行梳理、匯總,按季度分別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檢察機關。對于情節嚴重,或者重大干預、插手線索,可能影響公正辦理的,堅持一事一報。
四、嚴格監督檢查,加大懲處力度
市縣兩級檢察機關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進一步加大推進“三個規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綜合運用調研、執法監察、檢務督察和案件查辦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執行“三個規定”的指導和督查,對行動遲緩、執行不力、問題突出的縣區院,要進行督辦檢查,視情況組織開展重點督查、專項巡察,必要時予以點名通報批評、倒查問責追究,堅決防止不作為,確保執行到位。要及時總結歸納提煉好的經驗做法,并加以復制推廣,務求貫徹落實取得實實在在的進展與成效。
全市兩級檢察機關要堅持把檢察人員干預、插手、違反規定過問司法辦案活動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價體系,作為檢察人員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剛性抓手;把檢察人員執行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規定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對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堅決“零容忍”,嚴肅監督執紀問責。檢察機關內部人員包括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干預、插手、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或者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情節嚴重的,既要追究干預、插手、過問、接觸、交往人的直接責任,又要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和監督責任;檢察人員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應當記錄而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要按照規定批評、通報直至追究紀律責任;檢察人員如實記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檢察人員對如實記錄情況的記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規定視情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違反“三個規定”的情況,要在檢察系統內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開。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12
為在檢察隊伍教育整頓中精準實施整治頑瘴痼疾,深化“三個規定”落實走深走實,加強檢察干警對“三個規定”的學習理解,日前,徐州市檢察院舉辦“三個規定”及《實施辦法》專題輔導講座,省檢察院檢務督察處四級調研員宮錢葆同志應邀作了題為《“三個規定”及〈實施辦法〉相關問題解讀》專題講座。
宮錢葆同志從“三個規定”是什么?為什么要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如何貫徹落實好“三個規定”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作了詳細解讀,條分縷析,深入透徹。
專題輔導講座以視頻會議形式進行,全市兩級檢察院全體檢察人員分別在主會場和各分會場參加了專題輔導講座。
徐州市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艾新平就進一步深化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及《實施辦法》和查糾問題環節相關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一要加深學習理解。通過今天的輔導講座要加深對“三個規定”的內容學習,正確理解“三個規定”的意義,嚴格規范“三個規定”填報要求,切實做到應記盡記,應報盡報。二要抓好示范引領。領導干部要以上率下,帶頭全面如實記錄報告,嚴格落實“三個規定”,形成帶動效應,市院要加強督察督導,切實將壓力傳導下去。三要確保取得實效。在查糾問題階段,兩級院要按照頑瘴痼疾整治方案抓好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問題整治工作的落實,要聚焦梳理排查出的問題,一項一項列出問題整改清單,逐一明確責任領導、責任部門,抓好統籌推進,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13
各部門:
去年,中央、高檢院相繼下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三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根據上級院要求和院領導指示,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提出幾點要求:一是進一步認真學習“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內容。各部門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確保不漏一人,把內容真正讀懂吃透;二是嚴格遵照執行“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條款,做到依規、依紀、依法辦案,遇有領導干部、司法人員干預過問案件的情形,認真填寫《干預、過問案件情況登記表》,報告部門負責人、主管檢察長,同時報院紀檢組。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
工作時間接觸的,填寫《“兩非”接觸審批表》,逐級報主管檢察長審批。辦案人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填寫《“兩非”接觸情況報告表》,向紀檢組報告有關情況。三是嚴肅追究責任。對應記錄不記錄、應報告不報告、應審批不審批,違規過問司法案件、違規接觸案件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將視違規違紀情況依紀依規給予相應處分和處理,決不姑息遷就,決不搞下不為例。四是實行情況通報制度。對發現的問題和調查處理情況,全面向全院給予通報,同時上報市院。
落實三個規定專項整治學習安排三個規定方案警示教育暨落實“三個規定”情況專項整治學習安排時間:5月16日(星期一)上/下午地點:355會議室主持人:參加人員:院黨組中心組全體成員
一、主題
張堅案警示教育暨落實“三個規定”情況專項整治學習
二、學習內容
(一)自學內容
1.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論述;
2.《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
(二)集中學習討論內容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三項規定”)
三、重點發言
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破壞了司法公正,踐踏了法律尊嚴,損害了政法機關的形象,中央嚴肅查處張堅案,對加強政法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廓清政法系統政治生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意義。請幾位同志結合張堅案,談談在法院工作中,應如何正確處理好人情與法紀的關系,堅決抵制別有用心的“圍獵”和腐蝕,樹立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的良好形象。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14
為進一步推進檢察機關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檢,強化對檢察人員行使權力的監督。6月10日,建湖縣人民檢察院召開黨組擴大會,進一步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進行研學領悟和交流發言。會上,黨組成員、專職檢委楊琴對“三個規定”進行了解讀學習。院分管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就貫徹落實好“三個規定”進行表態發言。
會上,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征漢年強調,全體檢察人員要充分認識到“三個規定”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加強自身紀律約束的重要保障,院黨組和院領導要率先垂范,主動作為,圍繞“三個規定”的具體內容進行深入學習,要通過學習,達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形成共識、推進工作。為扎實做好“三個規定”填報工作,征漢年檢察長提出三點要求:
一、把握原則,認真貫徹“三個規定”。一是全面原則。包括干預過問方式全面、干預過問對象全面。二是如實原則。凡是屬于應當報告的事項都要填報,有些問題還要如實記錄在案。三是留痕原則。不僅僅涉及辦案的過問、干預要填報,對推薦項目、工程建設包括執法監督等都要填報或記錄在案。
二、規范填報,認真落實“三個規定”。一是填報主體,檢察院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勞務派遣、實習生和掛職人員等都是填報對象。二是填報內容,涉及到過問、干預和插手司法辦案的,不僅僅是辦案,還有其他重大事項應報盡報。三是填報要求,“準確、及時、規范”進行填報,三天之內必須上報,紀檢組、檢務督察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三、明確責任,認真落實“三項規定”。一是責任主體:每位檢察人員,每個收到過問、干預的同志都是責任主體。二是領導責任:院分管領導對分管及所屬人員執行“三項規定”負領導責任,部門長對本部門及所屬人員負直接領導責任。三是監督責任: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抓在平時,明查暗訪,規范填報,定期對全院貫徹落實“三個規定”情況進行通報。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15
第一條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依法治國幾大問題的全面推進決定》的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干部應帶頭遵守憲法法,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干部都不能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責任或者走法定程序處理案件,也不能要求司法機關做一些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單位,因履行職責需要,可根據工作流程了解案情,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辦理工作,督促司法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單位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但不得對案件證據采集、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做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干部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妨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對領導干部介入司法活動,處理具體案件時,司法人員應全面如實記錄,全過程留下痕跡,有證據。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送文件要求處理事件的,或者領導干部周圍的工作人員、親屬介入司法活動、介入具體事件的,司法人員必須如實記錄并保留相關資料。
第六條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動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向司法人員報復。不是因為法定原因,而是因為沒有辦理法定手續,所以不能免除司法人員的職務退休、解雇等處分。
第七條司法機關每季度總結分析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提交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及時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報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介入司法活動、動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向上級黨委報告或向其他黨組織報告情況。
第八條領導干部有以下行為之一,屬于非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批準后報案,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檢查、立案、調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委托事件當事人說明的;
(二)要求事務負責人或事務負責人個人會見事件當事人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和其他與事件有利關的人
(三)請身邊的工作人員或親屬告訴事件當事人
(四)為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以聽取報告、協調會、發行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事件處理提出傾向意見或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領導干部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官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的冤正當事件及其。
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16
一、把握原則,認真貫徹三條規定。一是全面的原則。包括介入問題方式全面、介入問題對象全面。第二如實的原則。應該報告的事項都要填寫,有些問題要如實記錄。三是留下痕跡的原則。不僅要填寫事件的問題、干預,還要填寫推薦項目、工程建設包括執法監督等。
二、規范填寫,認真執行三項規定。一是填寫主體,檢察官所有員工,包括勞務派遣、實習生、就業人員等都是填寫對象。二是填寫內容,涉及問題、干預和司法事件,不僅要報告事件,還要報告其他重大事項。三是填寫要求,正確、及時、規范填寫,三天內必須報告,紀律檢查組、檢查監察保密,不得泄露。
三、明確責任,認真落實三條規定。一個是責任主體:每個檢察官,接受問題和干預的同志都是責任主體。二是領導責任:院分管領導對分管和所屬人實施三項規定負責,部門長對本部門和所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三是監督責任: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平時明確訪問,規范填寫,定期通報全院貫徹三項規定情況。
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三個規定方案篇17
為進一步推動《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三個規定(以下簡稱“三個規定”)的貫徹落實,按照省院《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關于檢察機關防止干預司法進一步推動落實“三個規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結合榆林市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三個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歷次會議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和有力抓手,是防止、插手司法活動的“防火墻”和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高壓線”,對于排除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檢察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確保檢察機關公正司法,維護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義。
市縣兩級院要深入學習領會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黨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檢院、省院的規定和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檢察干警和領導干部學習貫徹“三個規定”的管理教育和監督,使“三個規定”成為全體干警和領導干部必須遵守執行的一項政治規矩、政治紀律。兩級院要進一步將落實“三個規定”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進力度,把這項工作作為長期任務來抓,切實適應法治中國建設新要求,強化法治思維,更新法治觀念,提升法治水平。
規范司法行為,嚴肅責任追究
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和全體檢察人員要認真學習領會“三個規定”的精神實質,準確把握“三個規定”的各項具體要求,嚴格遵守法律和辦案規矩、紀律,不得利用上下級領導、同事、熟人等關系,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對檢察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打探案情、轉移涉案材料、說情、施加壓力,非法干預、阻礙辦案、或者實施不符合辦案規定的其他行為。檢察人員對個人收到的舉報、控告、申訴等來信來件,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轉交職能部門辦理,不得在來信來件上提出傾向性意見。因工作需要,檢察人員需要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必須按照有關要求,或依規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后進行。對于在辦案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情況,確保檢察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無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節較輕的,給予提醒或者誡勉談話。有下列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形之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人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全面如實記錄,強化責任擔當
要認真領會“全面如實記錄”的內涵,不論對檢察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對案件辦理具有指導管理監督職能的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的正常監督、過問和指導案件以及司法人員的正常接觸交往行為,還是領導干部干預司法辦案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以組織名義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案件處理,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檢察人員都要如實記錄,如實報告。
檢察人員遇有干預、插手、過問司法辦案情形的,要按照規定逐案(人、次)填寫《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登記表》,并固定相關證據材料。檢察人員對所記錄的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辦案活動,檢察系統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線索以及其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和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部門負責人或者院領導對所記錄的檢察系統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交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紀檢監察機構收到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檢察機關案件線索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分別向記錄人和所在部門反饋,同時報上一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收到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其他司法機關案件線索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及時反饋相應司法機關的紀檢監察機構。經調查后,屬于不實記錄或虛假記錄的,應當糾正并及時為被記錄人澄清事實。各縣區院和市院相關業務處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10日前將本季度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進展情況和有關登記表、統計表報市院紀檢監察部門,各縣區院每個季度要有記錄和統計的內容,如果出現“零記錄”和“零報告”,要形成書面情況說明并由檢察長、紀檢組長負責審核、簽發。紀檢監察機構要定期對收到的干預、插手案件線索進行梳理、匯總,按季度分別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檢察機關。對于情節嚴重,或者重大干預、插手線索,可能影響公正辦理的,堅持一事一報。
四、嚴格監督檢查,加大懲處力度
市縣兩級檢察機關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進一步加大推進“三個規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綜合運用調研、執法監察、檢務督察和案件查辦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執行“三個規定”的指導和督查,對行動遲緩、執行不力、問題突出的縣區院,要進行督辦檢查,視情況組織開展重點督查、專項巡察,必要時予以點名通報批評、倒查問責追究,堅決防止不作為,確保執行到位。要及時總結歸納提煉好的經驗做法,并加以復制推廣,務求貫徹落實取得實實在在的進展與成效。
全市兩級檢察機關要堅持把檢察人員干預、插手、違反規定過問司法辦案活動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價體系,作為檢察人員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剛性抓手;把檢察人員執行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規定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對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堅決“零容忍”,嚴肅監督執紀問責。檢察機關內部人員包括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干預、插手、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或者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情節嚴重的,既要追究干預、插手、過問、接觸、交往人的直接責任,又要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和監督責任;檢察人員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應當記錄而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要按照規定批評、通報直至追究紀律責任;檢察人員如實記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檢察人員對如實記錄情況的記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規定視情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違反“三個規定”的情況,要在檢察系統內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