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律師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律師4篇
勞動合同法律師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讀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由于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一是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也就是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是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是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系,執行本法。
二、勞動關系的建立與訂立勞動合同的關系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之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之一。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規定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是用工,其目的是保護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相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
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也就是說,已經實際用工,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就不違法。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后,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的第二個月起不滿一年的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看作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有關規定相比,有較大變化:
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備條款。(1)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原因是這些內容是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的基本情況,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2)增加了工作地點條款。原因是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3)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原因是為了在法定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4)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約定、如何約定,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增加社會保險必備條款的原因,是為了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5)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為了做好與《職業病防治法》以上規定的銜接,促進該條款的落實,《勞動合同法》中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必備條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備條款。(1)取消了勞動紀律條款。原因是勞動紀律屬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已經對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規定,沒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別約定。(2)取消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3)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責任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依法約定的培訓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條款中,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四、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分類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并且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類型的勞動合同。同時,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更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
一是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是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三是規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對對方的考察期。《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如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
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六、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勞動合同法》在總結《勞動法》有關配套規定的基礎上,對《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的規定作出了補充規定:
(一)規定了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任何時候,均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
2.合法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有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著重強調了三個方面,一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三是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二)規定了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是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在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時,由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內容發生了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但是,沒有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勞動合同也應當繼續履行。
(三)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也就是說,協商一致原則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
(四)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
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
(一)補充規定了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類型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分為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兩種類型,這兩種都規定勞動者要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補充規定了第三種類型,即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二)修改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是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情形下,勞動者可以不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補充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4)用人單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是考慮到用人單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規定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改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除了延續以上規定外,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還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即:(1)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四)增加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替代方式
《勞動合同法》增加規定了在符合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也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然后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在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方面,《勞動合同法》也作了一些新的規定,比如增加了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法定情形等。
九、勞動合同的終止
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
一是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二是增加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即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除勞動合同期滿(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該工作任務完成而期滿)外,還包括:(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增加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國家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1)《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2)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勞動者沒有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4)《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工會法》、《職業病防治法》等以上規定外,還補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十、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經協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因裁減人員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辦法作出了規定。《勞動合同法》在延續以上規定的同時,對用人單位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了一些新規定:
一是增加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增加規定勞動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終止時,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2)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是增加規定了向高收入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限額。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十一、集體合同
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的有效機制。《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工會法》的規定,再次明確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為了進一步完善集體合同制度,《勞動合同法》將一些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好的政策上升為法律規定,對《勞動法》、《工會法》確立的集體合同制度進行了補充:
一是針對一些規模較小的用人單位中職工流動性較大、職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而這些單位內工會力量薄弱,難以有效開展集體協商的問題,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二是為了提高集體合同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三是考慮到與正在制定之中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銜接,修改了《工會法》關于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規定“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十二、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規范:
一是規定只有依法設立的具備一定經濟實力以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的公司法人才能專門從事勞務派遣經營。《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二是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規定。尤其是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三是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用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四是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五是針對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作了一些特別規定。包括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等內容。
六是限定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七是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三、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范:
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五是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準。
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律師篇2
勞動合同法律師的收費是怎樣計算的?
小編希望 勞動合同法律師的收費是怎樣計算的?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在日常生活以及工作中,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需要請求法律幫助時,我們總會要尋求律師咨詢,這時我們便會思考針對不同的法律案件、不同的律師其收費是怎樣決定的呢?小編接來下帶您探討勞動合同法律師的收費是怎樣計算的?遇到此類法律問題,首先應該詳細描述案情電話咨詢一下律師,讓其幫您分析一下案件案情。然后再結合案情和律師談妥代理費,一般代理費收費標準按照財產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分段收取,各地標準不一。律師代理權限分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一、一般代理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訴、應訴、參加法庭調查、調解、開庭,提供有關證據和代為陳述以及發表辯論意見等。二、特別代理特別授權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委托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比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以及提起反訴或上訴等。這些都屬于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的代理行為,其法律后果由授權委托人承擔。特別授權代理律師的權限更大些。三、如果你經濟困難,那么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律師費收費費率1萬元以下1500元1萬—10萬(含) 4%10萬—50萬(含) 3%50萬元以上估計不用給你了1,律師收費標準會根據不同的案件難易程度,標的額大小,甚至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來收取,一般來說當地律協是會有一個標準的。2,律師收費方式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固定付費,即委托前就談好固定價格,并支付,第二種是風險代理,即按照勝訴的程度來支付標的額的比例。第一種來說適用案件相對簡單的案件,這個固定的比例會比較低,百分之幾,第二種的話就會比較高,因為律師是在承擔風險,甚至可能達到30%。3,具體的費用確定,要看你去跟律師談的。綜上,勞動合同法律師的收費是怎樣計算的?其實無固定標準,具體要看案件復雜程度以及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師所定的固定費用或風險代理標準,具體情況小編覺得還是要去咨詢相關律師才能有準確答復,經濟困難或者富裕都有相應解決方案。
勞動合同法律師篇3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得義務的法律文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權利的基本依據。《勞動合同法》于2007年6月頒布。
一、《勞動合同法》適用于哪些單位和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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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某機關單位招聘工勤人員,楊某應聘成功。楊某聽說可以與該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遂提出要簽訂勞動合同。該單位答復楊某說:我們是國家的機關單位,我們的人事勞動關系,適用《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不適用于我們,所以我們不用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楊某覺得用人單位的說法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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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因此,工勤人員不屬于公務員的范圍。同時《勞動合同法》第2條明確了《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因此,用人單位的說明法是錯誤的,該機關單位與工勤人員楊某建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合同法》。
二、勞動者的知情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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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一名應屆技校畢業生,不久前被一家單位招聘錄用。初入職場的他想知道,在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有哪些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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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經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工作內容即“干什么活”、“做什么事”。工作條件包括工作場地環境、勞動工具、勞動強度、食宿情況等。工作地點包括工作場地的地理位置、室內或室個等。職業危害指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對勞動者的肌體、生理的影響,包括是否高空作業、是否高溫作業、是否存在放射性、是否存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是否存在腐蝕性等。勞動報酬包括勞動報酬的數額、計算薪酬的方法、加班工資、工資增長機制等方面的情況。當然,勞動者要求了解的一些其他情況應當是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比如職位晉升、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
三、用人單位的知情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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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單位招聘了一名營業主管,錄用一段時間后,該單位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該名員工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禁止的協議,其行為違反了其與前公司的競業限制義務,前公司將該員工和該用人單位一起告上了法庭。同時,該用人單位還查出,該員工應聘時所使用的文憑系偽造的文憑。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的時候有哪些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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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勞動合同法》以保護勞動者為重心,但是對企業的合法權利,《勞動合同法》同樣也是要提供保護的。既然法律賦予了企業知情權,那么企業就應該用好這個權利。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不僅確保企業能夠招到合適的人選,而且能夠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防范法律風險。
具體而言,企業在行使自己的知情權時,應重點審查勞動者以下情況:
1、 身份、字歷、資格、工作經歷等信息是否真實。如果應聘人員弄虛作假,就會導致勞動者無法勝任用人單位的工作,那么用人單位只有提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會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
2、是否存在潛在疾病、殘疾、職業病等。這是用人單位降低法律風險的有效保障。《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49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年齡是否達到16周歲。
4、是否與其他企業簽訂有未到期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競業限制協議。對于一些知識型、技術型或從事某一管理崗位工作以及掌握企業一定商業秘密的員工,用人單位一般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有的專門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四、勞動合同能否采用口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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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與劉某是好朋友,在2008年2月6日一次聚會上,張某提出請劉某到自己經營的貿易公司任副總經理,負責日常經營管理,任期為5年,年薪20萬。因為是好朋友,所以雙方并未簽訂任何文字合同,劉某就上崗了。貿易公司在劉某的精心經營下,日見起色,張某也按照雙方口頭合同的約定,按月給付了約定的薪水。在為張某的公司工作1年以后,張某和劉某因為經營思路不和,讓劉某產生了離開公司的想法,可是因為事先有言在先,劉某最低的服務期限是5年,但有一天,劉某看到2009年4月22日人民法院報載: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洛陽一家電公司因沒有及時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判支付該職工自勞動合同法生效之日起到糾紛發生之日止的雙倍工資共計9000余元。問:像劉某這樣的口頭勞動合同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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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于以口頭形式訂結的勞動合同,法律并未規定其無效,而是承認其勞動關系為事實勞動關系,并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第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例如,自用工之日起,3個月不簽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的工資。并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有相應的規定,第5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五、用人單位能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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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春節間,小馬在同學聚會中提起了一件讓自己很尷尬的事。2003年6月,小馬應聘到長沙一家私營企業,但是公司人力資源部扣留了小馬的身份證。小馬當時雖然心里不滿,但是也沒有提出異議。小馬平時吃住都在廠區,基本上用不到身份證,慢慢就把這件事淡忘了。2004年11月份,能過熟人介紹,小馬認識了一位優秀的女孩。交往一段時間后,女孩很嚴肅的要求看看小馬的身份證,于是小馬馬上回到宿舍苦苦尋找。后經工友提醒,才想起是被公司扣留了。小馬跑到人事部要求取因自己的身份證,但人事經理表示拒絕。經過再三交涉,經理要小馬打一張借條,“借”回身份證。
小馬剛說完,大家就議論開了。有的說自己的畢業證也被公司扣押了;有的說自己在進廠之前被迫交了800元的押金;有的說自己雖然沒有交押金,但是總是有一月的工資被扣在公司;有的說自己每個月只發85%的工資,其余的說到合同終止時才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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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體實踐中,一部分企業為了挽回某些品行不端,違法亂紀的員工可能帶來的損失,而經常采取扣留證件、收取押金的做法,企業認為這是降低用工風險的有效途徑,但是在我國這種行為是不允許的。《勞動合同法》對小馬及其同學所遇到的問題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勿庸置疑,公司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4條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六、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什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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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成功應聘到上海一家大型公司做管理工作,該公司在全國有多家分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李某要求確定工作地點,因為直接關系到自己對該公司的選擇。但該公司負責人說你既然來我們公司就要服從公司的分配和調遣,所以拒絕在合同中明確工作地點。李某認為該公現的做法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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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可以要求該單位在合同中明確工作地點。因為《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款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或者做出規定的事項)。
1、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 勞動合同的期限。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終止合同的時間。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勞動合同應當明確本合同期限屬于哪種類型。
4、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是指工作的時間長短,包括工時制度、加班辦法、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如一天工作幾小時,一周工作幾天;休息休假是指勞動者調整心理、休養身體的時間安排,如一天中的休息時間安排,一周中休息幾日,是否有年休假以及年休假如何規定等。
6、 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包括如何計算薪酬、工資形式以及如何發放工資、加班費如何計算、工資調整及增長機制、休假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等。
7、 社會保險。我國社會保障基本上已經建立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以及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障。目前,完全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保險是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兩種。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勞動者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8、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七、單位只簽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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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被上海一家藥業公司聘用,她在2004年6月4日與公司簽訂了一份《聘用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04年6月4日到2005年6月4日。《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并約定了工資待遇,試用期底薪人民幣2000元,轉正后為人民幣2500元。同年8月12日,公司通知劉女士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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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實際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而劉女士和藥業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期限為一年,卻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違反了規定;劉女士于工作滿二個月后被辭退,此時試用期已經結束。根據《勞動合同法》,藥業公司在試用期結束后與劉女士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未提前30天的,應額外支付其一個工資。據此,該藥業公司應支付劉女士一個月工資2500元替代通知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個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八、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有最低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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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小張被廣東一家貿易公司錄用,公司規定,試用期四個月,工資300元。“我聽說廣東的最低工資檔次是350元。為什么我的工資只有300元呀?”他找到了公司人事經理協商。但是公司人的事經理說:“不錯,廣東的最低工資檔次現在是350元,但這只是對正式員工言,你是外地工,又處在試用期,不能適用這個規定。試用期的工資完全由公司自主確定,這是國家規定的。”人事經理辦說辦拿出了一份公司的內部文件。只見這份文件白紙黑字寫明:“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問:你覺得用人單位的說法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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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提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據此,公司內部文件的規定是無效的。例如,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正式工資為1500元,那么試用期工資就不得低于1200元。同時,還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勞動法》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一樣適用于試用期員工。也就是說,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九、勞動者遭欠薪有快速解決的途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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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是湖南望城縣的農民,2006年2月,他與同鄉楊某、黃某、李某等四人南下到深圳打工,在一建筑工地包工頭趙某手下當建筑工人。當時陳某等四人與包工頭趙某約定:趙某在工程峻工時一次性支付陳某等四人所有工資。同年11月工程峻工,于是陳某等人遂找到趙某要求支付工資,可是趙某每次都以自己尚未拿到工程款為由,拒絕支付陳某等人的工資。陳某等人覺得自己辛辛苦苦了一年,竟然到頭來拿不到工資,心里很氣憤,可是又不知道該怎么辦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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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0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及明足額地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之一。相應地,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也是有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由法院依法向用人單位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因此,陳某等人要快速解決欠薪問題,一個比較有效的方法就是依法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
十、用人單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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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莉技校畢業后在珠海一家合資企業工作,該公司與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月薪3000元,另外根據工作成績另發獎金。小莉對自己的薪酬比較滿意,但是對于公司經常不與職工協商而每天安排2到3個小時的加班很不滿意。因為小莉認為公司占用了自己的休息時間,影響了自己的生活質量,于是向公司提出今后自己不再加班的要求,但公司以公司生產任務緊迫為由拒絕。小莉對此很苦悶,請問:用人單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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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對用人單位實行嚴格的工時制度,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工時制度,不能任意讓員工加班加點。為此,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并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合理的加班費。在本案中,公司沒有與職工協商的情況下,而每天安排員工2到3個小時的加班的行為是違法的,小莉有權拒絕。
為了保障勞動者充分的休息權,我國相關法律對此有嚴格限制。《勞動法》第41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個小時。”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勞動時間的,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加班費用,其具體標準如下:
1、 通常情況下,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時工資的150%;
2、 周休日安排勞動者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時工資的200%;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時工資的300%。
十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由誰提出?是否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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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在一家私營公司已經六年多了,月工資為2300元。因為公司改變了經營范圍,有幾個崗均不適合劉先生,劉先生在公司沒有具體的事情干,就打雜,哪里需要人手就去幫忙。公司出錢對劉先生進行業務培訓,可是劉先生仍然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現在劉先生想與公司協商解除合同,但不清楚到底由誰提出?能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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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該條可以看出,只要單位與勞動者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至于雙方由哪一方提出均無不可。因此在上述情況下,劉先生或者單位都可以提出,當然同時提出也有可能。
從《勞動合同法》第46條可以看出,如果是企業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經雙方協商一致,則企業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反之如果是勞動者首先提也解除勞動合同并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則勞動者無權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劉先生首先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在是否對企業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事上,劉先生必須慎重考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例如:某個勞動者工資2000元/月,他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為5年3個月,企業計民其經濟補償金為:2000元/月(本人月工資標準)×5.5個月(補償年限相應的月數)=11000元。
另一個企業管理層人員的工資為5000元/月,他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15年7個月,那么,企業計民他的經濟補償金總額為:960元(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3倍(最高限定倍數)×12個月(最高補償年限相對應的月數)=34560元。
十二、患病員工應享受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及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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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于2000年在長沙某單位從事人事管理工作,并與單位簽定了書面的勞動合同。2005年因病住院,病愈后因為不能從事單位原工作和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單位辭退,單位支付了周某足額的經濟補償金。后來周某得知用人單位還必須支付醫療補助費后,就向單位要求支付,被單位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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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6條的規定,周某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而對于醫療補助費,依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規定,周某同樣可以向單位主張,要求其支付醫療補助費。
《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因而周某還可以獲得醫療補助費。
十三、有關裁員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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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某公司由于企業轉產,內部結構調整需要裁員,股東大會討論通過決定裁員30人,并于次日公司宣傳欄發布公告,通知兩周后的裁員的各項事宜。公告一出公司職工發現自己的名字赫然出現在名單中,一時掀起軒然大波,職工向工會反映,要求撤銷公司的決定,雙方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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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的關于裁員的規定,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員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了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而該公司沒有遵守裁員的程序,既沒有提前向工會說明情況,又沒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作或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顯然是違法的。
為了限制用人單位裁員的任意性,保護被裁減人員的合法權益,規定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十四、法律賦予員工辭職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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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于2005年應聘進入珠海某公司,與公司簽有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可是今年8月份,朋友介紹他到另一家公司工作,由于某種那家公司待遇較好,工資也比原來公司的高,于是黃某就決定跳槽,并于9月份向公司人事處提交辭職報告,同時要求公司派人辦理交接工作。可是一個月過去后,公司卻沒有派人辦理工作交接。并且說黃某的辭職報告沒有得到公司的領導的批準,所以黃某必須按時上班,否則作曠工處理。黃某就原公司的做法十分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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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37條也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能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些規定是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規定,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辭職權。那么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只要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單位,勞動者完全是有權辭職的。因此,本案中黃某完全是有權辭職的,因為他辭職的手續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而公司的說法卻是錯誤的,公司以及公司的領導沒有批準員工辭職與否的權力。
十五、工傷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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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一建筑公司職工劉某,在施工中被一倒掉的撐木砸成重傷,后雖經治療,但最終被醫院認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公司欲辭退他。劉某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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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如果劉某在事故中沒有過失,那么公司就不能與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因為第42條規定對無過失的勞動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于7級至10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可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但除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合同法律師篇4
[模擬]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五)單項選擇題
第1題:
2014年3月12日,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鋼鐵公司發出一封傳真,內容如下:本公司希望向你公司購買一級鋼材30噸,每噸5000元,2014年3月20日之前在甲公司所在城市的火車站交貨,貨到后付款,請于3日內答復。3月14日,乙公司回復:同意你方要求,但請預付3萬元定金。下列對本案的表述正確的是______。
A.甲公司和乙公司通過要約和承諾訂立合同,合同已經成立
B.甲公司的傳真不構成要約,所以合同并未成立
C.乙公司的回復不構成承諾,所以合同并未成立
D.甲公司的傳真不構成要約,乙公司的回復也不構成承諾,所以合同并未成立
參考答案:C
乙公司回復中要求預付3萬元定金屬于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所以應視為新要約,合同不成立。
第2題:
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當事人如果沒有按書面形式簽訂,則______。
A.如果其中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該合同有效
B.如果其中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有效
C.如果其中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不管對方是否接受,該合同都有效
D.如果任何一方都沒有履行主要義務,該合同不成立,也不能采取補救措施
參考答案:B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3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合同的法定形式的表述錯誤的是______。
A.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B.書面合同的內容明確,有據可查,對防止和解決爭議有積極意義
C.口頭形式合同缺乏憑證,一旦發生爭議,難以取證
D.《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參考答案:D
D項,《合同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4題:
甲施工單位與乙水泥公司簽訂一份水泥采購合同,甲簽字、蓋章后郵寄給乙簽字、蓋章。則該合同成立的時間為______。
A.甲、乙達成合意時
B.甲簽字、蓋章時
C.乙收到合同書時
D.乙簽字、蓋章時
參考答案:D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本題中,當乙簽字、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5題:
書面形式的工程承包合同成立的時間是______。
A.雙方同意訂立合同但還沒有進行簽字
B.雙方同意訂立的合同僅有一方簽字
C.雙方同意訂立的合同雙方完成簽字
D.雙方完成簽字的合同備案完畢
參考答案:C
第6題:
下列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說法正確的______。
A.當事人可以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
B.工程質量條款是明確工人施工要求,確定施工人責任的依據
C.材料和設備必須由發包人負責提供和采購
D.撥款條款是施工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和報酬的惟一依據
參考答案:B
A項,中間交工工程是指施工過程中的階段性工程,為了保證工程各階段的交接,順利完成工程建設,當事人應當明確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C項,材料和設備可以由發包人提供也可以由施工人負責采購;D項,撥款和清算條款是施工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和報酬的依據。
第7題: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下列敘述錯誤的是______。
A.發包人不得違法發包
B.發包人應當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
C.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發包人應當通知承包人及時檢查
D.建設工程竣工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和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及時驗收
參考答案:C
C項,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8題:
關于承包人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的義務,下列敘述錯誤的是______。
A.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B.承包人可以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C.承包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條件的單位
D.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參考答案:B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總承包人或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9題: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______。
A.有償修理或返工、改建,因而逾期交付工程的,承擔違約責任
B.有償修理或返工、改建,因而逾期交付工程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C.無償修理或返工、改建,因而逾期交付工程的,承擔違約責任
D.無償修理或返工、改建,因而逾期交付工程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答案:C
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10題:
下列關于建設工程工期的敘述正確的是______。
A.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不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B.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10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C.監理人應在接到暫停施工指示通知后48小時內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
D.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確保實際工期不低于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歷天數
參考答案:D
A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B項,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C項,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
第11題:
某擴建工程建設單位因急于參加認證,于11月15日未經檢驗而使用該工程,11月20日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驗收報告,11月30日建設單位組織驗收,12月3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則該工程竣工日期為______。
A.11月15日
B.11月20日
C.11月30日
D.12月3日
參考答案:A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本題中,該工程竣工日期為11月15日。
第12題:
承包商于2014年3月1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2014年3月10日發包人組織竣工驗收,在竣工驗收過程中對某一部位的質量發生爭議,提請工程質量鑒定,2014年4月1日質量鑒定單位提交鑒定報告,認為該部位的工程質量是合格的,承包商于2014年4月20日將工程交付給發包人使用,則該工程的竣工日期是______。
A.2014年3月1日
B.2014年3月10日
C.2014年4月1日
D.2014年4月20日
參考答案:A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13題:
如果當事人對工程價款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對該種情形下付款時間的認定,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______。
A.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B.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之日
C.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D.從施工過程到竣工交付的任何時間
參考答案:D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③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14題:
甲單位要建設一棟辦公樓,乙建設公司中標。雙方約定由乙公司墊付5000萬元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后一年內甲單位返還墊付款,合同中未約定墊資的利息,工程竣工驗收后,乙公司未收到甲單位返還的墊付款,遂上訴到法院,要求甲公司返還墊付款,并按同期銀行存款利息支付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下列各項說法正確的是______。
A.工程合同有效,乙公司可以得到欠款和利息
B.工程合同無效,乙公司不能得到欠款和利息
C.工程合同有效,乙公司可以得到欠款,但不能得到利息
D.工程合同無效,乙公司可以得到欠款,但不能得到利息
參考答案:C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15題:
下列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說法,正確的是______。
A.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抵押權
B.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消費者因購買商品房而取得的債權
C.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先償付作為承包人的利潤
D.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工程實際交付之日起計算
參考答案: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法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消費者已經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除外。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也不包括其利潤。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第16題:
水泥廠為承包商供應水泥,承包商已經支付了全部貨款。交貨時承包商因水泥廠交貨時間比合同約定晚了兩天而要求支付違約金,水泥廠表示拒絕并把水泥卸放在合同約定的地點。第二天上午烏云密布,下午天降暴雨把部分水泥淋濕硬化,則該部分損失______。
A.由水泥廠承擔
B.由承包商承擔
C.由水泥廠和承包商共同承擔
D.由承包商向水泥廠索賠
參考答案:B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本題中,承包商應在水泥廠卸貨后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否則其須承擔該部分損失。
第17題:
甲建筑公司因超越資質遂借用乙建筑公司資質承包丙化纖廠的廠房建造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但是丙廠以承包合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甲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______。
A.支持其訴訟請求
B.不支持其訴訟請求
C.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
D.駁回起訴
參考答案:A
在本案中,甲建筑公司系借用乙建筑公司的名義進行締約的,是不合法的行為,因此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18題:
某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2個月內,結清全部工程款”。2013年10月1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10月10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10月20日承包人將工程移交發包人,但發包人一直未支付工程余款。2014年5月1日,承包人將發包人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則利息起算日應為______。
A.2013年10月10日
B.2013年10月20日
C.2013年12月1日
D.2014年5月1日
參考答案:C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因合同約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2個月內,結清全部工程款”,2013年10月1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所以利息應從2013年12月1日起算。
第19題:
某承包商A公司承攬到一個工程,但經檢查在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及其他項目管理人員均是B公司的人員,按照相關規定,A公司違反的是______。
A.禁止建筑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B.禁止承包單位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C.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D.禁止建筑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參考答案:D
承包商A公司承包到工程后應實施具體施工活動,但實際上,在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及其他項目管理人員均是B公司的人員。由此可以推斷出,B公司借用了A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即A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允許B公司以其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第20題:
甲水泥廠因無力支付建廠賒購鋼材的貸款,遂向乙鋼材廠提供了一批水泥用來抵賬。后乙將該批水泥出售給丙施工單位,則關于該水泥買賣合同的效力,下列說法正確的是______。
A.有效
B.因乙超越經營范圍而無效
C.因乙超越經營范圍而效力待定
D.因乙超越經營范圍而可撤銷
參考答案:A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這是有關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直接規定,即法人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范時,即使超越經營范圍簽訂合同也認定有效。
第21題:
下列關于合同成立與合同無效的確認權的說法,正確的是______。
A.合同成立與合同無效的確認權都屬于合同當事人雙方
B.合同成立與無效的確認權都屬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
C.合同成立的確認權屬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而合同無效的確認權屬于合同當事人雙方
D.合同成立的確認權屬于合同當事人雙方,而合同無效的確認權屬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
參考答案:D
合同成立的確認權屬于合同當事人雙方;合同無效的確認權屬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合同當事人無權決定合同是否有效。
第22題:
甲建筑公司超越資質借用乙建筑公司的資質承包了丙服裝廠的廠房建造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但是丙廠以承包合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遂產生糾紛。下列說法正確的是______。
A.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丙廠應支付約定工程款
B.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丙廠應支付約定工程款
C.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丙廠無需支付工程款
D.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丙廠應將工程款收繳國庫
參考答案:B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②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③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23題:
下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是______。
A.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B.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C.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
D.發包人不與總承包人簽訂建設施工合同,而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參考答案:D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24題:
甲、乙于2014年4月1日簽訂一份施工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于5月1日發生爭議,甲于6月20日單方要求解決合同。乙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6月30日判定該合同無效,則此合同自______無效。
A.4月1日
B.5月1日
C.5月20日
D.6月30日
參考答案:A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合同自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不論合同履行到什么階段,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這種無效的確認都要溯及到合同訂立時。
第25題:
甲建筑公司與乙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一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規定由甲公司預先墊付20%的工程款,但沒有約定利息的計算方法。則該合同______。
A.因違法而無效
B.因違法而可撤銷
C.因違法而效力待定
D.有效
參考答案:D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雖然墊資性條款違反了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但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墊資性條款無效,不影響該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應為有效。
第26題:
李某偽造一份贗品名人字畫,并將之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錢某。合同履行后,錢某請有關專家對該字畫進行鑒定后發現是贗品,但是錢某表示這么好的畫即使是贗品2萬元也是很值得的,他不會反悔。那么,對于此買賣合同效力表述正確的是______。
A.合同有效
B.合同無效
C.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合同
D.仲裁機構應裁決撤銷合同
參考答案:A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題中,李某偽造贗品字畫賣與錢某的行為構成欺詐,該買賣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但錢某知道這一情況后明確放棄撤銷權,故合同有效。
第27題:
因詐騙、脅迫而訂立的施工合同可能是無效合同,也可能是可撤銷合同。認定其為無效合同的必要條件是______。
A.違背當事人的意志
B.乘人之危
C.顯失公平
D.損害國家利益
參考答案:D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分為兩類: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無效合同;②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但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即被欺詐人、被脅迫人有權將合同變更或撤銷。
第28題:
某國有建筑工程公司的總經理劉某代表公司采購建材過程中,與其妻弟林某控制的某建材供應公司簽訂水泥購銷合同,以高于市場價30%的價格購入水泥500t。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此合同______。
A.合法有效
B.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
C.因顯失公平而可撤銷
D.因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而無效
參考答案:D
題中所訂立的合同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29題:
某企業在其格式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在雇傭工作期間的傷殘、患病、死亡,企業概不負責。如果員工已在該合同上簽字,該合同條款______。
A.無效
B.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對雙方當事人均是有效的
C.不一定有效
D.只對一方當事人有效
參考答案:A
法律、行政法規中包含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排除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即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協議排除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將構成無效合同。
第30題: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有效的是______。
A.受法律約束的
B.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C.因故意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D.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參考答案:A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31題:
某公司在其勞動合同中規定:“工傷本公司概不負責。”該公司職工李某為完成工作任務,于某日加班時被機器軋斷一只胳膊,花去醫療費數萬元。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______。
A.應由李某自己承擔,因為勞動合同對此有明確規定
B.應由李某自己承擔,因為加班時的受傷不屬工傷
C.應由該公司承擔,因為該勞動合同中該免責條款無效
D.根據公平原則,該公司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C
第32題:
大學生張某暑假到某工地打工,項目負責人與張某口頭商定,不管出現任何事故,公司最多賠付5000元。后在施工中,磚塊墜落砸傷了張某,花去醫療費7000元。下列說法正確的是______。
A.公司最多賠償5000元
B.張某應要求王某賠償
C.公司應賠償醫療費7000元
D.公司應賠償6000元醫療費,另1000元由張某賠償
參考答案:C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項目負責人與張某口頭商定的條款屬于對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的免責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公司應當賠償醫療費7000元。
第33題:
甲施工企業承建的辦公樓項目已經交付使用,發包人仍拖欠部分工程款未予支付。甲在未與任何人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將辦公樓部分空余寫字間賣給丙公司,則該買賣合同______。
A.可撤銷
B.有效
C.可變更
D.無效
參考答案:D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除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通過訂立合同取得處分權外,合同無效。本案例中,甲施工企業對承建的辦公樓項目無處分權,且事后沒有得到發包人追認,也沒有取得處分權,因此,該買賣合同無效。
第34題:
下列情形中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______。
A.11周歲的小學生出售媽媽的結婚戒指給40歲的鄰居
B.5周歲的兒童因發明創造而接受獎金
C.成年人甲誤將本為復制品的油畫當成真品購買
D.出租車司機借搶救重病人急需租車之機將車價提高10倍
參考答案:A
A項,11歲的小學生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B項,5歲兒童因發明接受獎金,屬于純獲利益的合同,其合同有效;C項,成年人誤將贗品當真品購買,屬于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合同可變更或者可撤銷;D項,出租車司機借搶救重病人急需租車之機將車價提高10倍,屬于乘人之危,是可撤銷的合同。
第35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又沒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其法律后果由______承擔。
A.行為人
B.被代理人
C.行為人與被代理人共同
D.相對人
參考答案:A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即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36題:
張某有一臺電腦欲轉讓,其同學李某周末回家得知鄰居家正好想要一臺二手電腦,遂替張某與鄰居談妥有關事宜,李某與其鄰居之間的協議屬于______。
A.無效合同
B.可變更合同
C.可撤銷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參考答案:D
本題中,李某代張某與鄰居商談電腦轉讓事宜,但他并未獲得張某的授權,所以李某屬于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他與鄰居達成的協議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37題:
13周歲的王某,智力超常,高中三年級學生。王某因有某項發明,而與某科技公司達成轉讓該發明的協議。下列描述正確的是______。
A.該轉讓協議有效
B.該轉讓協議效力待定
C.該轉讓協議無效
D.該轉讓協議可撤銷
參考答案:B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即為有效。在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追認前,該轉讓協議效力待定。
第38題:
張某是某施工單位的材料采購員,一直代理本單位與甲建材公司的材料采購業務。后張某被單位開除,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張某用蓋有原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甲公司簽訂材料采購合同,則該合同為______合同。
A.效力待定
B.無效
C.可撤銷
D.有效
參考答案:D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張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實施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第39題:
甲公司委托業務員乙到某地采購電視機,乙到該地發現丙公司的DVD機暢銷,就用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與丙公司簽訂了購買500臺DVD機的合同,雙方約定貨到付款。丙公司按時交貨,后未收到貨款,雙方發生糾紛后,丙公司應______。
A.要求甲公司支付DVD機貨款
B.要求業務員乙支付DVD機貨款
C.中止合同并要求甲公司退貨
D.撤銷合同并要求甲公司退貨
參考答案:A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題中,乙購買DVD機的行為沒有代理權,但由于其具有甲公司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具有外表授權的特征,而使丙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其簽訂合同,乙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甲公司應接受貨物并向丙公司付款,如若甲公司因此受到損失,有權向乙追償。
第40題:
因合同解除而無效的合同條款不包括______。
A.合同履行地條款
B.違約金條款
C.合同關于解決爭議的條款
D.締約過失責任條款
參考答案:C
《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時,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41題:
債務人按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行為應屬于______。
A.權利轉讓
B.義務轉讓
C.當事人的主體變更
D.當事人的主體不變
參考答案:D
《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合同當事人的主體并沒有改變。
第42題:
合同一方當事人資產重組分立為兩個獨立的法人,原法人簽訂的合同______。
A.自然終止
B.仍然有效
C.可以變更
D.可以撤銷
參考答案:B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原法人簽訂的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43題:
下列關于合同變更的說法,不正確的是______。
A.在合同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B.形成權人行使形成權可使合同變更
C.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D.合同法確認合同自愿原則,法律不能作出直接變更合同的規定
參考答案:D
合同變更分為約定變更和法定變更。在法定變更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不必經過協商而變更合同。
第44題: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擔保。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通過協商對合同作了重要變更,但甲方未將變更事項通知丙方,合同部分履行后,甲方的嚴重違約行為導致與乙方解除合同。則對變更事項中損失部分的處理原則是由于______。
A.甲方未將變更事項通知丙方,該損失由甲乙雙方承擔
B.甲方未將變更事項通知丙方,丙方賠償該部分損失的一半
C.丙方提供了合同擔保,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D.甲方未將變更事項通知丙方,丙方對該部分損失不承擔保證責任
參考答案:D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45題:
某施工單位與丙企業訂立合同后,分立為甲、乙兩個施工單位,但未把此情況告知丙,則丙有權要求______。
A.甲、乙對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B.解除合同
C.撤銷合同
D.原施工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參考答案:A
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分立的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告知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繼承人,雙方可以重新協商合同的履行方式。如果分立的當事人沒有告知,或分立的當事人對責任歸屬協商后對方當事人不同意,則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組織連帶負責,即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46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應當______。
A.通知債務人
B.只轉讓主權利,不轉讓從權利
C.經過債務人的同意
D.使債務人的抗辯只能針對債權人
參考答案:A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根據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這種轉移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47題:
甲從乙處購買一批貨物,未支付貨款,甲把該批貨物轉賣給丙,同時與丙約定,丙應向乙支付貨款。如果丙未向乙支付貨款,則應由______向乙承擔責任。
A.甲
B.丙
C.甲和丙連帶
D.甲或丙
參考答案:A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同意是債務轉移的重要生效條件。本案中,甲將債務轉移但并未經乙同意,故債務轉移不成立,甲未脫離合同關系,應向乙承擔責任。
第48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若第三人不履行債務,則______。
A.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B.第三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C.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D.債權人選擇確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主體
參考答案:A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49題:
下列關于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說法,錯誤的是______。
A.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移包括全部轉移和部分轉移
B.原合同無效不能轉移
C.經對方同意不是概括轉移的必要條件
D.當事人一方經過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參考答案:C
C項,《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所以,經對方同意是概括轉移的一個必要條件。
第50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由于合同當事人一方缺乏經驗造成的重大誤解而訂立了損害己方利益的合同,則該當事人可以______。
A.請求人民法院變更該合同
B.拒絕履行合同,宣布合同無效
C.請求行政主管部門撤銷該合同
D.請求行政主管部門變更該合同
參考答案:A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