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篇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篇1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是怎樣的【優質推薦】
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時,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就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是需要對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那么實踐中該如何計算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
1、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2、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
3、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
1、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于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于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定確立了約定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沒有對法定違約金作出具體規定。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篇2
解疑 | 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該怎么計算?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勞動法實務
計算公式:
案例1:
2011年6月1日杉杉入職A公司,簽訂了3年勞動合同。2013年9月30日,杉杉被A公司無理由辭退。于是他提請勞動仲裁,最終仲裁裁決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應支付賠償金。杉杉在公司前12個月請過病假和事假,她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為1600元,公司應支付其賠償金為:1620元×2.5×2=8100元。
分析:
杉杉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1]為1600元,低于本市2013年最低工資標準1620元。根據有關規定[2],在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時,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為1620元。
杉杉2011年6月1日入職A公司,2013年9月30日被違法解除合同,她一共工作了2年零4個月,按照有關規定[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她的經濟補償年限為2.5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該按照經濟補償的二倍支付賠償金。[4]
綜上所述,杉杉的賠償金為: 1620元×2.5×2=8100元。
[1][2]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
案例2:
靖遠于2003年9月1日入職B公司。之后雙方連續簽訂多份合同,最后一份合同至2013年8月31日到期。合同期滿前靖遠提出希望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公司拒絕,并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終止合同。靖遠提請仲裁,仲裁最終裁決公司違法終止合同,應支付賠償金。靖遠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為6000元,公司應支付的賠償金是:6000元×10×2=120000元。
分析:
靖遠在B公司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1]為6000元。他在B公司一共工作了10年,按照有關規定[2],靖遠的經濟補償年限為10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該按照經濟補償的二倍支付賠償金。[3]
綜上所述,靖遠的賠償金為:6000元×10×2=120000元。
[1]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
案例3:
宋葉2010年11月1日入職C軟件公司,2013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 2013年5月31日,公司因宋葉工作上的小失誤,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宋葉不服,提請仲裁,仲裁最終裁決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應支付賠償金。宋葉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為15000元,公司應支付的賠償金是:14076元×3×2=84456元。
分析:
宋葉2010年11月1日入職C公司,2013年5月31日公司違法解除合同,他在C公司一共工作了2年零7個月,按照有關規定[1],他的經濟補償年限為3個月。
宋葉的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2]是15000元,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14076元)。按照有關規定[3],支付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為14076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該按照經濟補償的二倍支付賠償金。[4]
綜上所述,宋葉的賠償金是:14076元×3×2=84456元。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
[2]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3]根據《 滬高法(2009)73號文件》第21條第四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
案例4:
薇薇2000年11月1日入職D外資金融企業,并于2010年11月1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3年6月30日,薇薇收到公司通知,以觀念陳舊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決定解除勞動合同。薇薇不服,遂提請仲裁,仲裁最終裁決公司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薇薇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為18000元,公司應支付的賠償金是:14076元×12×2=337824元。
分析:
薇薇2000年11月1日入職D公司,2013年6月30日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她在D公司一共工作了12年零7個月,她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1]為18000元。由此看來,薇薇在D公司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并且她的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也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按照有關規定[2],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支付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所以,她的經濟補償年限為12個月,經濟補償的月工資為14076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該按照經濟補償的二倍支付賠償金。[3]
綜上所述,薇薇的賠償金是:14076元×12×2=337824元。
[1]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2]根據《 滬高法(2009)73號文件》第21條第四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篇3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問題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在解除與員工勞動合同的責任方面,HR應清楚理解“賠償金”問題。
????? 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有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對于這兩種解除方式所對應的情形,《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在此,我們不再多談。對于這種解除方式所導致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第四十七條也已經明確規定了。
???? 但是,在HR管理工作中,經常會遇到的是:公司認為解除的理由正當合法、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但是員工認為不合法并且將公司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司認為正當合法的依據可能是員工有違紀行為或失職行為。員工提起仲裁請求時可能是要求撤銷解除決定恢復工作,也可能是不要求再回公司工作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員工在仲裁請求中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同時可以要求額外經濟補償金。HR都知道,額外經濟補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50% 。
???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員工的請求將不再是“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解除與員工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此時,公司面臨的不再是150%,而200%經濟補償(“賠償金”)。我們說明這點,就是希望HR在操作勞動合同解除事務時,一定要慎重,多聽取勞動法律師的建議(請參考中國人力資源法律網所提供的HR法律顧問服務)。另外,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將發生200%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