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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團管理規章制度(錦集5篇)

                  時間:2022-11-02 規章制度 點擊: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管理制度的使用越發頻繁,為了規范集團的員工管理,特此設立相關的管理制度。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集團管理規章制度(錦集5篇),歡迎品鑒!

                  集團管理規章制度篇1

                  一、服務承諾

                  1、凡聘我公司家政服務人員,完全依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

                  2、客戶因合理需要需更換服務員,以客戶要求為準。

                  3、家政人員服務水準不到位,可隨時進行再培訓再上崗。

                  4、服務人員如有違法亂紀的,經查實按法律程序交有關部門處理。

                  5、服務人員上崗后,一切入鄉隨俗,確保家政平安和睦。

                  6、服務人員與用戶不協調時,本公司將隨時配合客戶加以教育并可考慮換人。

                  二、客戶合同簽訂制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公司與客戶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2、合同內容包括客戶基本信息以及選擇的服務項目、時間、費用等,根據您的需要為你選派合適的家政服務人員。

                  3、家政服務員按照合同內容本著客戶至上,誠信為本的宗旨為客戶提供服務。

                  4、根據合同客戶有權合理選定、要求調換家政服務員,有權追究家政服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其造成的損失。

                  5、客戶應按合同約定向家政服務員支付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其工資。

                  6、客戶不得強迫家政服務員從事約定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

                  7、服務期滿若客戶續用本公司家政服務員,應提前10天與本公司續簽合同。

                  三、家政工作人員守則

                  1、遵守國家法令,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按時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規程,遵守勞動紀律;講究職業道德。

                  3、初入客戶家中,一定要按客戶意愿行事,積極主動做好份內的工作,盡快熟悉客戶家庭環境和生活習慣,牢記客戶忌諱的事情及特別要求。

                  4、在客戶家中工作,給業主及家庭要做到說話輕走路輕關門輕、移動物品輕拿輕放。

                  5、家政人員要始終擺正自己的位置,任何時候不要喧賓奪主。在業主及其家人在談話、看電視、吃飯時,做好份內工作后應自覺回避他人必要的私人空間。

                  6、公司及業主的叮囑和交代要記清。因語言原因未聽清和聽懂的,一定要問清楚,不要不懂裝懂。做事要有程序,不要丟三落四。

                  7、不要打業主的電話,如急需應征得業主的同意或到公用電話亭,更不能把業主的電話告訴他人。

                  8、做人要誠實,不能欺騙公司及業主,更不要把自家煩心事講給業主聽。切記自己是來賺錢養家的,不是出來找麻煩的。

                  9、工作時盡量小心仔細,如損壞東西應主動認錯,爭取公司及業主諒解,切不可將損壞的東西扔掉或推卸責任。

                  10、本人的生活用品不得留置辦公室及業主家。不得使用業主專用的生活用品,更不可動用主人化妝品或好奇而翻看公司及業主的私人用品。1

                  1、注意細節,不經業主同意不要進入主人臥室,如要進去工作必須先敲門,征得主人同意方可進入,出來時應輕輕把門扣上,平時應衣著簡樸,不可穿太透太緊太短的衣服,更不宜化妝或佩戴首飾。1

                  2、不可把外人帶到業主家中來,也不可把業主家的地址及家庭情況透露給他人。1

                  3、不得在顧客家中看電視、聽音樂,喝茶,喝酒,抽煙等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1

                  4、給公司和業主采購物品時,要記好明細賬,不得虛報冒領,要幫助公司及業主節約各種開支。1

                  5、與業主發生不愉快和矛盾時,不論誰對誰錯,都不得擅自與業主爭論,應及時向公司匯報,由公司出面協調處理。1

                  6、不得擅自要求業主增加工資,接受業主的小費,向業主借款。1

                  7、外出施工不能留自己的號碼,一律以辦公電話為中心。手機自備。1

                  8、完成任務后,離開顧客家時,一定要留下本公司的辦公電話便于更好的為客戶下一步服務。

                  四、獎勵和處罰制度

                  1、出勤天數控制:員工全年出勤天不能低于300天,低于300天者降低全年期內的工資表準版元天。

                  2、新員工試用期90天,在試用期內工資標準為正常工資標準的60%天。90天以上者按正常工資標準計付,出勤天數按有關規定核算。協議期內的正常工資在當月付50%,其余部分300天后一次付清,中途不在預借工資。特殊獎勵和處罰按規定增減。

                  3、員工在試用期90天內,紀律松散、不遵守制度、思想麻痹、鼓動他人、怠慢工作,有損公司效益及形象的,將予以辭退。

                  4、損壞、丟失的財物一律照價賠償;造成返工的活,一律不計工資,并如實修復完工,造成材料損失的一律照價賠償。

                  5、收麥當月和農歷____月,分別出勤天數在29天以上者分別每月獎勵300元。農歷正月出勤天數在25天以上者本月獎勵800元。平均工資以年出勤天數計算。

                  6、請假需提前有請假條,負則按曠工對待。無故曠工一次倒扣一天工資。

                  7、遲到、早退一次扣工資20元。

                  8、不能耽誤零星小活(限時20分鐘必須聯系到用戶)否則將扣發20元工資。

                  9、標志服連續兩天不穿的扣工資20元。

                  10、員工在工作期間干私活走后門(只要是收費的發生交易的均視為私活),偷賣材料,造成損失一律按原價付清,并以私活及材料價格的10倍扣發工資(凡參與此活的人均視為責任人,按人頭計算份額)。1

                  1、員工在進本單位十天后公司將為你辦理保險一份,合作期滿或300天后可與報銷,提前離開本單位的不予報銷。

                  五、風險防控制度

                  1、家政服務員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個人彩色相片三張),交予公司人事人員核對身份證件的真實性。

                  2、家政服務員必須提供衛生部門指定的檢查單的有效體檢合格證明且不能患有傳染病、精神病等;同時客戶有義務告知家中是否有傳染病、精神病患者。

                  3、家政服務員并須參加企業對其進行的職業道德、工作技能、服務水平的培訓管理服務,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4、職業保險、意外保險:公司要為員工設立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盡可能為客戶、經營者、家政服務者提供相應的保障,化解彼此的風險。

                  5、聯合誠信:家庭服務消費者、經營者、服務者三方都要誠信。

                  首先,經營者要誠信經營,提供誠信服務,對消費者和家政員;

                  其次,消費者得誠信消費,不得唆使家政服務員脫離企業的管理;再者,家政人員要誠實服務,要具有責任心和愛崗敬業。

                  6、法律服務:在家政服務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應尋求正當的法律途徑進行糾紛解決。

                  7、公司的管理風險防范:員工化管理,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進行培訓,持證上崗,為員工做醫社保,投保一些相應保險;加強管理人員的培訓,提升管理水平,引進高素質的專業管理人才

                  六、其他本規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適用于全體員工。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集團管理規章制度篇2

                  第一條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提高對進冀建筑業企業的服務水平,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確保投資效益,根據《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條例》、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進冀建筑業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進冀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進冀企業”),是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注冊地不在本省行政區域,進入本省行政區域進行建筑活動的建筑業企業。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進冀建筑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進冀建筑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外埠建筑業企業進冀施工,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進冀備案手續。

                  進冀備案包括單項工程備案和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

                  第六條進冀企業擬在冀承攬單項工程,應辦理單項工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

                  (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三)企業法人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企業資質證書;

                  (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七)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項目經理部成員職稱及職業資格證書;

                  (八)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和市場違規行為的信譽證明;

                  (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進冀企業擬在冀年度承攬施工項目超過2個(含2個)的進冀企業,應當設立進冀企業分公司,并辦理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由分公司統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項目。

                  辦理進冀分公司備案,除按第六條要求提交相應材料外,還應提交:

                  (一)分公司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書;

                  (二)分公司成員的職稱及資格證書。

                  第八條辦理備案手續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冀企業向擬承攬工程所在地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資料;

                  (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進冀企業提供的備案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發現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進冀企業的備案文件后,應進行登記、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個工作日內,簽發同意上報意見,由申請人持該意見及有關材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四)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報送的備案文件后,在1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要求的辦理使用備案手續,頒發相應備案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作出不予備案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進冀建筑業企業中標(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包工程)后,企業應到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機構)領取《進冀建筑業企業施工服務手冊》,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進冀備案證書;

                  (二)中標通知書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攬工程的證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選用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勞務作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

                  (五)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合同。

                  第十條 《進冀建筑業企業施工服務手冊》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其內容包括:

                  (一)進冀建筑業企業服務指南;

                  (二)建設工程基本情況;

                  (三)進冀建筑業企業和進冀施工人員基本情況;

                  (四)本省建設行政管理的有關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進冀企業分包工程,應選擇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并依法和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對分包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進冀企業應按規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筑業企業基本運行情況表》。

                  第十三條進冀建筑業企業享有與省內企業同等的權力、并承擔相同的責任和義務,接受本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的監督、管理、檢查。

                  第十四條進冀企業的基本情況、資質情況、業績和市場行為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本省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進冀企業的作業人員和分包作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的培訓。

                  第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遵守建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可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冀企業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的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書》、施工項目的有關資料等。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資料后,組織有關專家對進冀企業的市場行為、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檢查結論為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進冀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 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十)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企業工程款和作業人員人工工資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進冀企業不合格名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業在冀投招標資格。

                  第二十條注冊地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建筑業企業進冀施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二__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進冀施工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冀建建[20__]163號)同時廢止。

                  集團管理規章制度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法人股東出資設立,為自然人/法人。

                  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注:公司股東為自然人獨資的,增加下款:

                  本公司股東承諾:⑴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⑵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市和平鋼材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市東道主路325號;

                  郵政編碼:529500。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鋼材。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2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莫金,

                  住所(址):__,證件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__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2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全部認繳出資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享有剩余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四)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

                  第十三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二)其他職權: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董事長由股東(任命)產生,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注:須少于三人),由股東任命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二十五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于20__年二月二十八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集團管理規章制度篇4

                  1、生產調度受分管經理、主管直接領導和管理,日常生產工作指揮、協調、管理行使生產經理權力。當班工作中應按公司管理制度,以全局利益為出發點,抓好安全、穩產,促進系統長周期安全運行。

                  2、認真執行“生產管理標準”,嚴格執行勞動紀律,加強生產調度指揮,搞好安全生產,促進當班中的生產作業和經濟指標完成。

                  3、負責當班中各崗位設備、工藝正常運行,抓好煤、水、電、汽、氣的平衡調度,指揮協調。生產過程中,有權減量,無權超標。

                  4、加強巡回檢查,全面檢查、了解各工序指標變化,發現設備、工藝有不正常時,要組織解決,并反饋有關領導。

                  5、認真組織大班班前會,將生產調度例會主要精神傳達給員工,并作好當班生產的安全注意事項安排。

                  6、負責當班中系統開停車及設備的停機檢修,倒機開車。

                  7、確保安全第一,加強各車間、工序的聯系,對生產運行中有疑難問題,有權通知有關車間,部門協同處理。對當班中出現的事故要通知所在車間召開分析會,并拿出事故處理意見。

                  集團管理規章制度篇5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提高企業綜合素質,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省屬駐昌和外地進昌各類建筑業企業。所稱的進昌建筑業企業,是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地不在本市范圍內,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具體負責建筑業企業的誠信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進昌建筑業企業進入本市參加建設市場活動,應提供完整、真實、合法、有效的資料到市建委辦理進昌登記手續。

                  第五條 進昌辦理登記手續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核對后歸還):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的在昌負責人的委托書,企業在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職稱證書、勞動合同 (含社會保險憑證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外省企業應提供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出介紹信,省內企業應提供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介紹信;

                  (四)由企業所在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二年未發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舉行為的證明,以及無拖欠農民工工資 的證明;

                  (五)企業參加項目管理的項目經理、技術、質量、安全、經濟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職稱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主要技術工種操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技術、管理人員等總人數不少于15人,項目經理或建造師限二級以上,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技術負責人應為高級職稱),以及社會保險證明;

                  第六條 進昌建筑業企業在昌設立分公司的,在昌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總承包企業不小于200平方米,各專業企業不小于100平方米,并辦理在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開立銀行帳戶及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七條 進昌建筑業企業具備了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條件的,可向市建委申領《誠信管理手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直屬、省屬駐昌和本市各類施工企業憑資質證書副本,可到市建委申領《誠信管理手冊》。進昌建筑業企業不設分公司的不發《誠信管理手冊》。

                  第八條 《誠信管理手冊》是本市和駐昌、進昌建筑業企業在昌合法承接工程的信用檔案,記錄企業及項目經理在昌的業績和獎懲情況。持《誠信管理手冊》可參加本市所轄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持《誠信管理手冊》參加招投標時,加入3分誠信分值;有違反建筑市場行為,被處以不良行為記錄的每次扣2分,扣分分值可累加(不良行為記錄當年有效,不跨年度)。

                  第九條 領取了《誠信管理手冊》的建筑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和法人代表、資質等級、指定在昌負責人等,應從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市建委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國(境)外施工企業進昌施工按照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在昌承接工程后,應組織項目管理機構,配備與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施工管理員、材料管理員必須是本企業職工。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應定期按要求向市建委和市統計局報送建筑業企業各類報表。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遵守國家、江西省及本市有關建筑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法規 和規章。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收回《誠信管理手冊》的處理:

                  (一)在昌無固定的辦公場所,駐昌機構主要管理人員實際到位情況與進昌登記的資料不相符的;

                  (二)企業管理不規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保證體系不健全,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設置與施工工程規模程度不相適應,以及項目管理人員長期不在施工現場(經3次以上檢查均不在施工現場的視為長期不在施工現場),技術工種和勞務作業人員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從業資格證書上崗的;

                  (三)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或未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的;

                  (四)出租、涂改、偽造或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誠信管理手冊》的,以及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使用《誠信管理手冊》的;

                  (五)不及時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的;

                  (六)勞動用工管理不規范,克扣或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七)不按規定上報各類報表的;

                  (八)在昌施工期間發生建筑市場違規行為或質量安全等級事故的;

                  (九)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

                  第十五條 市建委對所持《誠信管理手冊》的進昌建筑業企業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年度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昌建筑業企業應根據當年的年度檢查通知進行年度檢查申報,填寫年度檢查報表,提交《誠信管理手冊》,交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在昌分公司《企業非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二)外省外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昌設有辦事處的,該地企業將申報資料提交到駐昌辦事處,由駐昌辦事處統一將年檢資料交市建委;無駐昌辦事處的企業將申報資料直接報市建委。

                  (三)對年度檢查資料齊全的企業,市建委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檢查結論,記錄在《誠信管理手冊》年度檢查記錄欄內。

                  第十六條 年度檢查的內容是:進昌建筑業企業在昌施工條件是否符合進昌登記時應具備的條件;是否與其在昌施工承接的工程規模相適應;進昌建筑業企業在昌是否存在著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市場行為、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類。

                  第十七條 進昌建筑業企業在昌的施工條件符合進昌登記時應具備的條件,且與其在昌施工的工程規模相適應,在過去一年中沒有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度檢查結論為合格;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經批評教育后已整改的,年度檢查結論為基本合格;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建委收回其《誠信管理手冊》,在兩年內市建委不再發給該企業《誠信管理手冊》,并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在此后的兩年內參加本市建筑市場招投標活動時,每次扣4分。

                  1、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2、連續兩年年度檢查結論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條 年檢時間為自下發年檢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特殊情況企業可申請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在規定時間沒有參加年度檢查的進昌建筑業企業,其《誠信管理手冊》自行失效。

                  第二十條 進昌建筑業企業遺失《誠信管理手冊》,應在本市登報聲明作廢后,重新補發。

                  第二十一條 企業終止在昌承接工程,應到市建委辦理離昌手續,同時上繳《誠信管理手冊》。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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