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不寫工資金額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不寫工資金額4篇
第一篇: 勞動合同不寫工資金額
不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雙倍賠償
一、[案情]
宋某某于2008年4月1日進入蒼梧某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被安排做行車工,月薪為2500元,但公司一直沒有與宋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宋某某對自己的職位與薪水還比較滿意,因此對于公司不簽勞動合同也沒有說什么。可是到了2009年6月20日,公司在拖欠原告的5、6月份的工資的情況下突然將宋某某裁員了。宋某某覺得公司應該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公司認為宋某某的要求不合理,因而不加理會。在協商未果后,宋某某委托律師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但得不到支持。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蒼梧某制品有限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和拖欠的工資共人民幣32608.72元給宋某某,并提供了工作證和仲裁裁決書。
庭審中,蒼梧某制品有限公司認為宋某某是自己于2009年6月2日自動辭工不做的,而且已經全部領取了其全部工作期間的工資,并非是公司辭退。以及宋某某是2009年4月1日才到公司工作,因還是試用期,月薪不超過1000元,所以公司還沒有與宋某某簽訂有勞動合同。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宋某某的訴訟請求。但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供有證據證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勞動爭議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關于宋某某的工作年限和工資計算標準,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由于蒼梧某制品有限公司對其主張沒有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足夠的證據加以證實,故對其抗辯的主張,因證據不足,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宋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爭議]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爭議的焦點是宋某某是否是被辭退和勞動報酬、工作年限,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蒼梧某制品有限公司因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供有證據證實其主張,故應對宋某某的工作年限和勞動報酬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因雙方對工資爭議較大,對工資的認定應參照行業標準計算。因此,應由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及拖欠的工資給宋某某。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宋某某只有工作證,不能證實其進入公司的時間,也不能提供工資條,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由于勞動爭議當事人大多是非法律人士,對中國的《勞動法》特別是新頒布一些勞動法規,司法解釋不熟悉,對案情沒有把握;且勞動爭議程序復雜,周期長;單位往往采取拖延或捏造事實的戰術,而勞動者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周旋的局面;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簽約勞動爭議幫,為廣大勞動者提供低廉無風險的勞動維權服務,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勞動法律師利用擁有雄厚的理論基礎,豐富的實踐操作經驗作支持,率先對勞動爭議幫會員推出零風險代理法律專項服務,提供的具體服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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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勞動合同不寫工資金額
不簽勞動合同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將導致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于視為已簽訂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后果:?????????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 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指的是依法應當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而不簽的經濟補償,而不包括視為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情形,針對視為無固定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已有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該條針對的是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措施。具體補償的時間和數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過渡性條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依據該規定,“如果在《勞動合同法》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總共計算賠償的時間應當是“1年”減去“1月”等于11個月的期間,此11月應當按照雙倍工資給予賠償。
第三篇: 勞動合同不寫工資金額
不簽勞動合同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
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不簽訂勞動合同 將導致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于視為已
簽訂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后果: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 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 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
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指的是依法應當
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而不簽的經濟補償,而不包括視為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情形,針對視為無固定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
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 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已有規定】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
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
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該條針對的是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措施。 具體補償的時間和數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過渡性條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
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
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依據該規定, 如果在《勞動合同法》
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 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 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 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總共計算賠償
的時間應當是“年”減去“1月”等于11個月的期間,此11月應當按照雙倍工資給予賠償。
F面是古文鑒賞,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載后編輯刪除! !謝謝!!九歌?湘君屈原朗誦:路英
君不行兮夷猶,蹇誰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無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來,吹參差兮誰思。 駕飛龍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綢,蓀橈兮蘭旌。 望涔陽兮極浦,橫大江兮揚靈。 揚靈兮未極,女嬋媛兮為余太息。 橫流涕兮潺湲,隱思君兮陫側。 桂棹兮蘭枻,斫冰兮積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勞,恩不甚兮輕絕。 石瀨兮淺淺,飛龍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長,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閑。
在年節里,為了他,忙著切那冬米的糖, 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邊的她的家里去, 為了他,走到她的身邊叫一聲"媽",
大堰河,把他畫的大紅大綠的關云長
貼在灶邊的墻上,
大堰河,會對她的鄰居夸口贊美她的乳兒;
大堰河曾做了一個不能對人說的夢:
在夢里,她吃著她的乳兒的婚酒,
坐在輝煌的結彩的堂上,1
而她的嬌美的媳婦親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愛她的乳兒! 大堰河,在她的夢沒有做醒的時候已死了。 她死時,乳兒不在她的旁側, 她死時,平時打罵她的丈夫也為她流淚, 五個兒子,個個哭得很悲, 匚 她死時,輕輕地呼著她的乳兒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時,乳兒不在她的旁側。
大堰河,含淚的去了!
同著四十幾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著數不盡的奴隸的凄苦, 同著四塊錢的棺材和幾束稻草, 同著幾尺長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著一手把的紙錢的灰, 大堰河,她含淚的去了。 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兒做了土匪, 第二個死在炮火的煙里, 第三,第四,第五
兄弟們碰見時,是比六七年 鳥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遺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將以遺兮下女。 時不可兮再得,聊逍遙兮容與。
注釋
1 湘君:湘水之神,男性。一說即巡視南方時死于蒼梧的舜。
2 君:指湘君。夷猶:遲疑不決。
7 夫:語助詞。
8 參差:高低錯落不齊,此指排簫,相傳為舜所造。
9 飛龍:雕有龍形的船只。北征:北行。
10 邅(zhan1沾):轉變。洞庭:洞庭湖。
(11) 薜荔:蔓生香草。柏(bo2伯):通“箔”,簾子。蕙:香草名。綢:帷帳。
(12) 蓀:香草,即石菖蒲。橈 (rao2饒):短槳。蘭:蘭草:旌:旗桿頂上的飾物。
(13) 涔(cen2岑)陽: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極浦:遙遠的水邊。
(14) 橫:橫渡。揚靈:顯揚精誠。一說即揚舲,揚帆前進。
(15) 極:至,到達。
(15) 女:侍女。嬋媛:眷念多情的樣子。
(16) 橫:橫溢。潺湲(yuan2援):緩慢流動的樣子。
(18) 陫(pei2培)側:即“悱惻”,內心悲痛的樣子。
(19) 櫂(zhao4棹):同“棹”,長槳。枻(yi4弈):短槳。
(20) 斲(zhuo2 琢):砍。
(21) 搴(qian1千):拔取。芙蓉:荷花。木末:樹梢。
(22) 媒:媒人。勞:徒勞。
(23) 甚:深厚。輕絕:輕易斷絕。
(26) 交:交往。
(27) 期:相約。不閑:沒有空閑。
(28) 鼂(zhaol招):同“朝”,早晨。騁騖(wu4務):急行。皋:水旁高地。
(29) 弭(mi3米):停止。節:策,馬鞭。渚:水邊。
(30) 次:止息。(31)周:周流。
(32) 捐:拋棄。玦(jue1決):環形玉佩。
(33) 遺(yi2儀):留下。佩:佩飾。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 芳洲:水中的芳草地。杜若:香草名。
(35) 遺(wei4味):贈予。下女:指身邊侍女。
(36) 聊:暫且。容與:舒緩放松的樣子。
采薜荔兮水中, 卻似在水中采集陸生的薜荔, 搴芙蓉兮木末。 更似爬樹梢采摘水生的芙蓉。
心不同兮媒勞, 兩心不相通讓媒妁徒勞無功, 恩不甚兮輕絕。 恩愛不深切就會輕易的斷絕。
鳥次兮屋上, 眾鳥棲息在這空閑的屋頂上, 水周兮堂下。 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緩圍繞。
捐余玦兮江中, 將你贈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 遺余佩兮澧浦。 將你贈的玉佩放在澧水岸邊。 采芳洲兮杜若, 采來香草裝飾這芬芳的洲瀆, 將以遺兮下女。 這一切都是你留給我的信物。 時不可兮再得, 難道那往昔的時光不可再得, 聊逍遙兮容與。暫且慢步洲頭排除心中煩惱。
賞析
在屈原根據楚地民間祭神曲創作的《九歌》中, 《湘君》和《湘夫人》是兩首最富生活情
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人們在欣賞和贊嘆它們獨特的南國風情和動人的藝術魅力時, 卻對湘
君和湘夫人的實際身份迷惑不解,進行了長時間的探討、爭論。 匚
從有關的先秦古籍來看,盡管《楚辭》的《遠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靈” ,《山海
經?中山經》中說“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淵” ,但都沒有像后來的注釋
把湘君指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說成追趕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跡象。 最初
把兩者結合在一起的是 《史記?秦始皇本紀》。書中記載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 時,“上問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對曰:’聞之,堯女,舜之妻,而葬此。’”后來劉向 的《列女傳》也說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間,俗謂之湘君” 。這就明確指出湘君就是舜的兩
個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到了東漢王逸為《楚辭》作注時,鑒于二妃是女性,只適合于湘 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為“湘水之神” 。對于這種解釋。唐代韓愈并不滿意,他在《黃陵
廟碑》中認為湘君是娥皇,因為是正妃故得稱“君” ;女英是次妃,因稱“夫人”。以后宋代
洪興祖《楚辭補注》、朱熹《楚辭集注》皆從其說。這一說法的優點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 屬兩人,雖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煩, 但仍沒有解決兩人的性別差異, 從而為詮釋作
品中顯而易見的男女相戀之情留下了困難。有鑒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 《楚辭通釋》中
采取了比較通脫的說法, 即把湘君說成是湘水之神, 把湘夫人說成是他的配偶, 而不再拘泥
于按舜與二妃的傳說一一指實。 應該說這樣的理解,比較符合作品的實際,因而也比較可取。
雖然舜和二妃的傳說給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帶來了不少難以自圓的穿鑿附會, 但是
如果把這一傳說在屈原創作《九歌》 時已廣為流傳、傳說與創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
中又有“帝子”的字樣很容易使人聯想到堯之二女等等因素考慮在內, 則傳說的某些因子如
舜與二妃飄泊山川、 會合無由等,為作品所借鑒和吸取也并不是沒有可能的。 因此既注意到
傳說對作品可能產生的影響,又不拘泥于傳說的具體人事,應該成為我們理解和欣賞這兩篇 作品的基點。
由此出發,不難看出作為祭神歌曲, 《湘君》和《湘夫人》是一個前后相連的整體,甚
至可以看作同一樂章的兩個部分。 這不僅是因為兩篇作品都以 “北渚”相同的地點暗中銜接,
而且還由于它們的末段,內容和語意幾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認為是祭祀時歌詠者的合唱
姜亮夫《屈原賦校注》)。
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達了因男神未能如約前來而產生的失望、懷疑、 哀傷、埋怨的復雜感情。第一段寫美麗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 乘著小船興致勃
勃地來到與湘君約會的地點,可是卻不見湘君前來,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簫。 首二句以問句出之,一上來就用心中的懷疑揭出愛而不見的事實, 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確
的鋪墊。以下二句說為了這次約會, 她曾進行了認真的準備, 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飾得恰到 好處,然后才駕舟而來。這說明她十分看重這個見面的機會, 內心對湘君充滿了愛戀。正是
在這種心理的支配下, 她甚至虔誠地祈禱沅湘的江水風平浪靜, 能使湘君順利赴約。 然而久
望之下,仍不見他到來, 便只能吹起聲聲幽咽的排簫,來傾吐對湘君的無限思念。 這一段的
描述,讓人看到了一幅望斷秋水的佳人圖。 =
第二段接寫湘君久等不至, 湘夫人便駕著輕舟向北往洞庭湖去尋找, 忙碌地奔波在湖中
江岸,結果依然不見湘君的蹤影。 作品在這里把對湘夫人四出尋找的行程和她的內心感受緊 密地結合在一起。你看她先是駕著龍舟北出湘浦, 轉道洞庭,這時她顯然對找到湘君滿懷希
望;可是除了眼前浩渺的湖水和裝飾精美的小船外,一無所見;她失望之余仍不甘心, 于是
放眼遠眺涔陽,企盼能捕捉到湘君的行蹤; 然而這一切都毫無結果, 她的心靈便再次橫越大 江,遍尋沅湘一帶的廣大水域, 最終還是沒有找到。如此深情的企盼和如此執著的追求,使
得身邊的侍女也為她嘆息起來。 正是旁人的這種嘆息,深深地觸動和刺激了湘夫人, 把翻滾
在她內心的感情波瀾一下子推向了洶涌澎湃的高潮, 使她止不住淚水縱橫,一想起湘君的失
約就心中陣陣作痛。
第三段主要是失望至極的怨恨之情的直接宣泄。 首二句寫湘夫人經多方努力不見湘君之
后,仍漫無目的地泛舟水中, 那如劃開冰雪的船槳雖然還在擺動, 但給人的感覺只是她行動
的遲緩沉重和機械重復。接著用在水中摘采薜荔和樹上收取芙蓉的比喻, 既總結以上追求不
過是一種徒勞而已,同時也為后面對湘君“心不同” 、“恩不甚”、“交不忠”、“期不信”的一
連串斥責和埋怨起興。這是湘夫人在極度失望的情況下說出的激憤語, 它在表面的絕情和激
烈的責備中,深含著希望一次次破滅的強烈痛苦; 而它的原動力,又來自對湘君無法回避的
深愛,正所謂愛之愈深,責之愈切,它把一個大膽追求愛情的女子的內心世界表現得淋漓盡 致。
第四段可分二層。 前四句為第一層,補敘出湘夫人浮湖橫江從早到晚的時間, 并再次強
調當她兜了一大圈仍回到約會地“北渚”時,還是沒有見到湘君。從“捐余玦”至末為第二 層,也是整首樂曲的卒章。把玉環拋入江中。 把佩飾留在岸邊,是湘夫人在過激情緒支配下
做出的過激行動。以常理推測,這玉環和佩飾當是湘君給她的定情之物。 現在他既然不念前
情,一再失約,那么這些代表愛慕和忠貞的信物又留著何用, 不如把它們拋棄算了。這一舉
動,也是上述四個“不”字的必然結果。讀到這里,人們同情惋惜之余,還不免多有遺憾。 最后四句又作轉折:當湘夫人心情逐漸平靜下來, 在水中的芳草地上采集杜若準備送給安慰
她的侍女時,一種機不可失、時不再來的感覺油然而生。于是她決定“風物長宜放眼量” ,
從長計議,松弛一下繃緊的心弦,慢慢等待。這樣的結尾使整個故事和全首歌曲都余音裊裊, 并與篇首的疑問遙相呼應,同樣給人留下了想像的懸念
豐樂亭游春三首歐陽修朗誦:焦晃
綠樹交加山鳥啼,晴風蕩漾落花飛。
鳥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歸。
第四篇: 勞動合同不寫工資金額
勞動者自愿不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重慶誠冠律師事務所?葉禮輝
【要旨】
1、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勞動者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協議而免除。
2、因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可以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但應該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
王某于2011年3月1日入職到重慶某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銷售部職員。由于銷售部員工流動性很大,重慶某公司不少銷售部職員都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規避法律風險,重慶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王某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王某以不必要為由,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重慶某公司也就不再堅持,致使王某一直未與重慶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1年12月31日,王某因工作業績不良被重慶某公司解職。王某在重慶某公司工作期間月平均工資約為3200元。2012年3月9日,王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重慶某公司支付其2011年3月12日至2012年1月5日期間雙倍工資64000元,支付經濟補償金3200元。
【審理】
重慶某公司認為,公司已經以書面方式向王某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王某不愿意簽訂,雙方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原因完全在王某,重慶某公司無過錯,不應該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王某辯稱,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現在雙方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重慶某公司就應該支付自己雙倍工資64000元,經濟補償金3200元。
重慶市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重慶某公司與王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事實客觀存在。重慶某公司未履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本身就存在過錯,要承擔相應不利法律后果;重慶某公司辯稱,雙方勞動合同未簽訂系由于王某不愿意簽訂而導致,公司無過錯,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其辯解缺乏法律依據,故不予以采納。重慶某公司解除王某的勞動關系有相應的合法依據,但仍應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3200元。
遂裁決:
重慶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8800元,經濟補償金3200元。
重慶某公司不服該裁決,在法定時限內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重慶某公司不向王某支付雙倍工資差額28800元,不支付經濟補償金3200元。重慶市某區法院審理后判決:
重慶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8800元,經濟補償金3200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時限內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用人單位重慶某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二、王某的雙倍工資如何確定與計算;三、重慶某公司是否應該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重慶某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1、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應當”,應該的意思,法律中常用語,通常用于表述法律義務,表明當事人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不能做出某種行為,否則要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可見,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能放棄,也不能協議免除。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前述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條件與標準是不同的,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法理依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期限為1個月,從實際用工之日起算。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之內依然是用人單位履行義務的合理期間,不構成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的違反,故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2)自用工之日起,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超過1個月,不滿12個月,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2個月開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支付雙倍工資最長期間為11個月。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用人單位依然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應該按照該法第82條之規定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
為了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適當減弱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的嚴苛責任,法律對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時限做出了限定,用人單位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最多支付勞動者11個月的雙倍工資。
(3)自用工之日起,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超過12個月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但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超過12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違法情節、危害后果明顯大于少于12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從公平角度講,法律應該科以用人單位更嚴重的不利后果,以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規范勞動秩序。但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應該適當關切用人單位的利益訴求,不宜矯枉過正。特別是在民營經濟發展發展越發艱難、單位用工成本和風險日益加大、企業規范化用工不盡人意的現實情況下,對用人單位科加的義務過大,有可能妨害企業的發展,傷害企業主創業的熱情和信心,最終影響經濟的發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此,國務院在頒布《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時,明確規定在用人單位超過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此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以此來保護勞動者勞動權利。
3、重慶某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向王某支付雙倍工資
(1)重慶某公司未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事實客觀存在,當事人雙方均無異議。
(2)重慶某公司與王某的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時間為10個月,屬于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未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重慶某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82條規定的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3)王某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是用人單位重慶某公司免除支付雙倍工資的正當抗辯理由,在法律未明確規定此時用人單位可以免責的情況下,重慶某公司應該按照前述規定向王某支付雙倍工資。
二、雙倍工資如何確定與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對前述法條存在兩種不同的解釋: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訴訟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此前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不計入雙倍工資范圍。原告王某即持此種觀點。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訴訟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此前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應該計入雙倍工資范圍,也就是說,此時用人單位只需要向勞動者再支付一倍工資。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這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普遍采納的意見。理由在于:
首先,從法條文義解釋來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用人單位違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義務時,用人單位所應該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就是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此前已經支付了勞動者的工資,若再讓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那么用人單位在此時就需要支付勞動者三倍工資,與法條用語不符。
其次,從邏輯解釋分析,《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不是“……,應當向勞動者每月再支付二倍的工資”?。“支付”與?“再支付”意義相差甚大。用人單位此前已經支付了勞動者的工資,若再讓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其實就變成了“……,向勞動者每月再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明顯與《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矛盾,且過分加重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最后,從立法目的來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其目的是規范勞動秩序,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但該行為本身對勞動者利益損害有限,其社會利益危害并不大,對用人單位科以過重的法律責任,可能導致矯枉過正,利益失衡,也對用人單位不公平。
所以,《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其實是指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支付了正常工資之后,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其正常工資1倍的工資,標準的法律術語叫做:“?2倍工資差額。”
本案中,由于王某在申請勞動仲裁之前,用人單位重慶某公司已經支付了其正常工資,并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況,故重慶某公司應該向王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8800元(3200元/月X9個月)。
三、重慶某公司是否應該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
1、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之后果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終止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條件
一般說來,除非是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ii]。
法理依據:首先,勞動者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存在過錯,沒有理由減輕用人單位法律責任;其次,用人單位不具有正當合法的終止勞動關系的事由,為防止用人單位以用工自主權來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穩定的勞動關系,法律有必要加大對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具有懲戒性的賠償金滿足了此種立法需求。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享有與承擔。
A、用人單位有法定正當理由[iii]解除或終止了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B、用人單位無法定正當理由解除或終止了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屬于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重慶某公司是否應該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本案中,用人單位重慶某公司應該向原告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理由在于:
(1)王某于2011年3月1日入職重慶某公司,2011年12月31日被公司單方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是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用以評定用人單位行為是否妥當的法律依據。
(2)用人單位重慶某公司已經向王某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但由于王某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未簽訂,王某對勞動合同未簽訂具有主要的過錯與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重慶某公司有權通知王某終止勞動關系,雙方的勞動關系自該通知到達王某時終止。
(3)盡管重慶某公司有權書面通知王某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但仍然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向王某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4)由于王某實際工作時間為10個月,王某解職前10個月平均月工資為3200元。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之規定,重慶某公司應該向王某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數額為3200元(3200元/月X1個月)。
所以重慶某區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是公允的。
【感悟】
1、法律來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善良公正的法律如謙謙君子,看似冷冰冰的外表下流淌著道德的血液,充滿著人性的溫度。
2、只有不講理的人,沒有不講理的法。在現實生活中,違背道德、違反生活常理的人和事都是善良公正的法律的敵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