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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規章制度(通用10篇)

                  時間:2023-11-19 規章制度 點擊: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規章制度(通用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篇一】勞動規章制度

                  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體制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由國家統一分配向自主擇業的轉變,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統一立法向企業自主制定的轉變過程。本文通過結合相關學說、立法歷史,試圖對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進行比較,探索勞動規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勞動契約轉變的路徑,并提出完善建議,以達到保護勞動者,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的目的。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互聯網時代,《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成為解決勞資糾紛最主要的依據,一方面規則設置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運用勞動規章制度約束職工的行為,維持管理秩序,甚至通過嚴苛的規章來變相改變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由此引發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筆者希望從我國勞動立法歷史出發,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議。

                  一、“身份”的時代——勞動規章制度的淵源

                  (一)我國勞動規章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勞動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1995年至20__年,即《勞動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計劃時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①勞動規章制度基本具有與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家的一切資源都由政府統一調配,就業大多為國家分配,勞動者個人被極度弱化,勞動規章制度側重調整的是職工整體,作為個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懸殊,根據國營企業“指示命令權”制定,職工處于被動服從地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勞動紀律,大多以行政獎懲的形式實現,是維持內部勞動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勞動規章制度的功能

                  在計劃經濟的歷史大背景下,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只存在單向分配關系。實質上,勞動者是作為一個整體被調整的,個人個性被壓抑。故勞動規章不僅是管理職工的內部“法律”,更是維系社會穩定的行為規范。故法律法規的授權是勞動規章效力的本質來源。勞動規章制度是為了維護整個單位的經營管理秩序,其約束和保護的側重于作為管理方的用人單位。工作規則涵蓋范圍相當廣泛,涉及工作時間、著裝,行為表現、出勤情況等各方面。②

                  二、“契約”的時代——勞動合同的突破

                  (一)市場經濟下的勞動合同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大量工人下崗,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意味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始雙向選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突出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徹底改造中國過去的就業制度,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該時期企業活力增強,政企分離,企業獲得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勞動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條款原則上都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開始注重勞動者的意思表達,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勞動者個性的表達。同時,勞動契約符合我國“從身份到契約”發展的國情,當勞動者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勞動合同是一種進步,將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勞動條件的選擇權交給勞動者自己。其次,勞動合同也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代表,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要求控制企業行為,防止其單方制定勞動規章來侵害勞動者權益。

                  (二)《勞動合同法》下勞動規章的發展

                  勞動規章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后得到了新的發展,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逐漸出現了分離。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中相對于《勞動法》第19條,刪去了“勞動紀律”。實踐中勞動合同通過兩種方式涉及勞動規章:一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二是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根據勞動規章處罰的條款。③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必然將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時為了適應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節約成本,簡化締約程序,勞動規章制度作為一種“附隨”的條款出現在勞動合同中。其次,勞動合同是一對一簽訂的,往往不適用于整個單位的勞動秩序,勞動規章制度恰好彌補了勞動合同無法兼顧的細節或者適用于整體的情形。

                  三、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系的學理分析

                  (一)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同時存在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內,二者關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別是將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以契約說來解釋時,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似。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工作規則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和公布。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充分聽取工會及職工代表意見自主制定勞動規章,但根據《公司法》中的企業“經營權”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據。勞動合同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定。2.約束力范圍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對用人單位的員工有普遍約束力。為了簡化簽約手續,一般大型企業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原則上都是可以由雙方重新一對一協商的,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具有個體差異性。勞動合同只對特定的勞資雙方有約束力。3.變更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通過嚴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防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或者重要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勞動合同具有個體性,是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是經過雙方合意即可。

                  (二)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沖突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間密切的關系使二者在適用的過程中產生效力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勞動規章。從制度程序上說,勞動規章制度民主性、強制性較弱,一般是用人單位的“單決”。《勞動合同法》中缺乏確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無效的條款,因此經過集體談判協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勞動規章一般具有穩定性,制定完畢付諸實施后,新進勞動者無疑沒有機會參與制定,只能被動地被告知并同意。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工會或職工代表有權提出修改,但是根據法條的表述,勞動規章修改程序的啟動權并不在勞動者手中,勞資雙方協商的主動權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較之勞動者處于優勢地位,這就使得勞動者在實質上沒有同等的共決權④。后進員工對既成的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權利義務分配格局實際無法改變。勞動合同畢竟是一對一協商的結果,雖然雇主仍然占主導地位,但職工有權利拒絕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更能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⑤第二,勞動規章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針對整個單位,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當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約束合同雙方,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適用范圍小于勞動規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勞動規章。其次,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勞動規章制度中會列明違反相關具體情形可以辭退的條款,在這個層面上來看,在解除勞動關系上有效的勞動規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者效力。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思想出發,其核心是保護相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二者發生效力沖突時,考慮如何有利勞動者保護,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釋(二)》第16條實際采用了根據勞動者的請求認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規定。勞動者有選擇權,理性勞動者會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利的規范,事實上是以有利勞動者原則決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與控制的建議

                  基于“從身份到契約”的必然歷史發展趨勢以及勞動法立法思想,筆者認為“集體合意”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出路。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由勞資雙方經過集體協商談判,達成集體合意,由此制作或變更的勞動規章制度,才具有法規范之效力。“集體合意說”被學者詬病的在于缺乏性質沉淀,把勞動規章認定為集體合意后更容易造成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內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復雜關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對于哪些事項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區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沖突。平衡二者關系首先要區分個人與集體的界限,個人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一一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條件由工會發揮職能,由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協約規定。其次,針對由于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重復規定造成的效力沖突,制定獨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如日本明文規定“勞動規章優先”。筆者主張明確規定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同時為法院處理不同地區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也為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平等協商確定”,明顯地加大了職工大會和工會的權利。但該規定就我國現實來說,平等協商難以實現。首先,我國工會發展緩慢,一些小微企業甚至還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成為管理層的傳聲筒,通過職工大會或工會制約企業淪為形式。其次,我國的用工制度經歷了由計劃到市場,由行政獎懲到契約的轉變,企業在獲得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獲得了制定勞動規章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平等的勞資談判對用工單位既得權利是一種挑戰。此外,未經民主協商制定的工作規則的效力如何也屬于立法空白。集體合意說在當前我國立法不完善、勞資談判機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對超前,但其本質仍是符合勞資關系向“契約”發展的方向。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未經民主程序無效原則,同時應當強化工會賦予勞動者參與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利達到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經營自主權。

                  【篇二】勞動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院各種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有效落實,進一步加強稽查隊伍建設,調動稽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稽查的職能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休養院綜合辦公室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門。履行稽查考核職責的人員有:值班經理、公司部門以上管理人員、綜合辦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員。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三條員工的儀容儀表、出勤、履職情況

                  第四條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稽查考核實施辦法

                  第五條由稽查人員對各部門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定時或不定時的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各部門要積極支持稽查考核人員的工作,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等管理工作,認真及時查處本部門員工中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現象以維護其嚴肅性。因失察、拖延、推諉致使本部門違反勞動紀律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和處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員查處或員工舉報的,將追究主管經理的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條凡值班經理稽查、考核出員工違紀、違規事實,而部門經理未發現的,部門經理承擔連帶責任(每次0.05分)。

                  第七條凡稽查主管部門稽查人員稽查、考核出的違紀、違規問題,而值班經理未發現的,值班經理要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條凡院領導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未發現的,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條由其他員工舉報,部門未發現和處理,對于相應領導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條在稽查、考核過程中,必須堅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允許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否則應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責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與稽查人員的績效工資掛鉤;

                  2、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二條對于稽查人員失職,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給予嚴重警告,第三次給予50-100元罰款,同時每次扣除考核成績0.1分。

                  第十三條年終考核,稽查人員綜合考核成績優秀者,按績效管理辦法,給予其一定的獎勵。

                  【篇三】勞動規章制度

                  1、在街道勞動保障所的領導下,開展宣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和咨詢服務工作。

                  2、負責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掌握就業、失業人員就業狀況,并及時更新信息,建立基礎臺賬,實行動態管理。

                  3、收集、發布就業信息,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了解、掌握培訓需求,收集、發布培訓信息,掌握有培訓意向人員的信息并及時上報,組織推薦轄區就業困難人員到公益性崗位就業。

                  4、做好就業援助對象的日常動態管理工作,受理就業援助申請,建立管理臺賬和及時更新信息庫,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工作,為就業援助對象提供各種再就業援助服務。

                  5、配合市、區勞動監察部門對轄區內的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及時采集和維護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工資支付、勞動標準、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6、負責指導本轄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簽訂旅行情況報告備案工作,協助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

                  7、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工作,督促本轄區應參保企業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等參保、續保手續;為轄區內服務對象查詢社會保險參保情況,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工作。

                  8、做好本轄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了解本轄區內退休人員基本情況,并建立基本信息庫,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聯系卡,指導建立退休人員自管組織,開展日常文體娛樂、定期走訪慰問、醫療保健等方面活動;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各類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和體檢預約。

                  9、完成街道勞動保障所交辦的其他事項。

                  【篇四】勞動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內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 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3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4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自治區、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9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表示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再續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以上情況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14條和第16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16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8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長白班: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三班:白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0:00~8:00

                  第27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29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0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1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鄂爾多斯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2條公司根據工作性質實行崗位工資和噸煤效益工資+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制定。

                  第33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4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5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6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0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37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38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39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0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1條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2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3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4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5條 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46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47條公司對員工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生產安全操作技能。

                  第48條公司實行安全生責任制,分管經理(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49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0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申請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1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下井作業,必須按規定穿著工作服、戴安全帽、攜帶急救器等;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愛惜使用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院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單位,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1)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52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機械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生產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生產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生產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進入公司大門禁止吸煙。班前、班中嚴禁喝酒。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53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4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5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公司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6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5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2)不穿礦工工作服、安全帽下井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6)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7)非生產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8)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9)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10)在禁煙區吸煙的,班前、班中喝酒的;

                  (11)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8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6)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3)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4)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0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篇五】勞動規章制度

                  一、總則

                  1、根據國家《勞動法》等法令法規和本公司的經營目標與計劃,為使廣大員工做到安全、文明、優質、高效地全面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為此,必須加強勞動紀律,健全勞動管理制度,確保生產工作秩序良好、有序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對象為公司全體員工。

                  二、勞動紀律

                  1、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積極參加崗位培訓、崗位練兵、事故預想與反事故演習、“雙增雙節”活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文化道德素養,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2、文職人員著裝要整潔大方,其余工種職工著裝要符合安全、勞保的要求。

                  3、實行掛牌上崗,上班必須登記。

                  4、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準時上下班,上班即上崗,專心工作,專心操作,專心制作,專心施工,提高工時利用率;不曠工,不脫崗,不串崗,不睡崗,不在崗吃零食,不干私活,不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不在辦公室(工作、施工區域)閑談、喧嘩,不妨礙他人工作,不帶小孩上班。

                  5、財務人員所負責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臺帳,記載要清楚,數據要準確,內容要完整,填寫要真實不漏項,傳遞要及時,做到系統化、規范化、檔案化;向有關部門和領導提供所需的數據、表報、資料要準確、迅捷;認真做好信息的收集、健全和反饋工作。

                  6 、要遵守社會公德,執行工作(施工)任務時,遵守有關法令法規,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賭博,不斗毆,不參與其它違法活動。

                  三、職工請假的有關規定

                  (一)事假

                  1、因私事不能上班者,必須事前書面請假,準假后方能離開本崗位,如因特殊情況(本人或家屬發生急、重病和意外重大事情)不能事前請假或延長假期時,應用電話方式補辦請假、延假手續。

                  2、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十天,全年累計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二十天,事假一律不計出勤,扣發工資。

                  (二)工傷假

                  因工負傷,必須憑“工傷事故報告單”或醫院工傷事故診斷書,經公司行政科審批后方可按工傷處理。否則按病假處理。

                  (三)非因工傷假和病假

                  1、非因工負傷和病假一律要有醫院證明,外診病假要有鄉、鎮衛生院以上醫生證明,經領導批準后方能生效,如不按上述辦理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假期的生活待遇按照《關于國營企業職工病傷假期間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

                  (四)婚假

                  結婚可持證明到公司行政科辦理婚假手續,假期按有關規定辦理,若無故延長假期者,按事假處理。

                  (五)喪假

                  職工的父母、夫妻、子女或直接撫養的旁系親屬死亡時給假期三天,工資照發,往返車船、住宿費自理。

                  (六)產假

                  產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上級有關計劃·生育文件辦理。

                  (七)帶薪年假

                  年假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八)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如果職工未休息,按勞動法規定給予3倍工資。

                  四、考勤辦法

                  1、全體員工作息時間冬季早上10:30—下午7:00,夏季早上10:00—下午7:30,遲到5分鐘以內扣5元,10分鐘以內扣10元,超過10分鐘扣20元,1小時之內不到者算曠工。

                  2、串崗,在崗吃零食,干私活,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在崗閑談、喧嘩,妨礙他人工作,帶小孩上班,每次扣獎金5元;干私活,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章懲處。

                  3、上班時間睡崗,每次扣睡崗人員20元。

                  4、事假、曠工扣發當日工資。

                  五、附則

                  1、本制度與《勞動法》和上級有關法規有抵觸的,按《勞動法》和上級規定執行。

                  2、本制度與公司原有相關規定相矛盾的,以本制度為準,如本制度沒有涉及的,按有關規章執行。

                  【篇六】勞動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篇七】勞動規章制度

                  公司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使員工對本公司簡況、工作要求、獎懲辦法;第二條制訂本手冊的指導思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堅;第三條公司狀況介紹;第四條本手冊適用本公司全體員工;第二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第五條員工務必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國家的政;第六條員工務必愛廠如愛家的意識,樹立";第七條員工務必努力學習政治,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

                  -公司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員工對本公司簡況、工作要求、獎懲辦法等規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認真執行,以維護生產經營、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手冊。

                  第二條制訂本手冊的指導思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堅持把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與必要的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培養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員工隊伍,充分發揮他們的用心性和創造性,保證企業奮斗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公司狀況介紹。

                  第四條本手冊適用本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員工務必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

                  第六條員工務必愛廠如愛家的意識,樹立"我為公司,公司為我"的企業文化理念,關心和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公共利益,忠于職守、快節奏、高質量地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員工務必努力學習政治,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文化、技術、業務水平。

                  第八條員工務必遵守本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規章制度不一樣意見的推薦,能夠在執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關部門直至廠長提出。

                  第九條員工對企業工作的企業管理人員的工作有進行評議和提出批評、推薦的權利,對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章和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員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規定,享受勞動、工資、福利等各項權利的待遇。

                  第三章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本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員工均應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公司與員工本人簽訂,員工應仔細閱讀和了解勞動合同文件資料,同意后方可簽字。勞動合同一經簽訂產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條新員工招聘,按招聘崗位的基本要求,堅持全面考核,擇優采用,并執行1-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發現不貼合用工條件,可即時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要求辭退或企業解聘員工,除違規違紀、違法原因可即時辭退外,其余,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并不折不扣地辦好檔案、財物、技術資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員工本人同意,能夠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家住外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身份證"、"外來人員務工"和"計劃·生育"證明。

                  第四章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員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準曠工、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準擅離工作崗位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十八條員工應無條件從工作分配、調動的指揮。

                  第十九條員工務必高度集中精力,認真負責地進行工作,把好工作質量關,節約原材料,愛護設備、工具等一切公共財物。

                  第二十條員工應自覺遵守禮貌生產、禮貌辦公的制度規定,經常持續工作地環境的整潔,維護企業良好形象。第二十一條員工應忠誠企業,保守本公司的技術、商務等機密。

                  第五章考勤和請假制度

                  第二十三條上下班作息時間,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和季節變換,由廠部作出決定,并發書面通知執行。第二十四條考勤工作各部門自行負責進行。各部門負責人或負責人指定的考勤員,務必對考勤的正確性負責。第二十五條考勤資料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工傷、加班、公出等項目。

                  第二十六條考勤記錄表,由表勤員每一天按時正點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準確填好記錄表,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在次月二日前連同各種假條或有關證明,交財務作為核發資和扣罰款的考勤依據。

                  第二十七條員工因病、因事請假,務必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急病、急事可事后補辦請假手續),假期不發工資、午餐補貼。

                  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受傷,需要休息,務必由事故發生部門寫出書面報告,經廠辦公室審核,確定工傷性質和傷殘程度,報請廠長同意簽字后,方可按工傷有關規定處理。

                  凡未按上規定辦妥請假手續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曠工論處。

                  第六章工資福利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資按職務、職稱、生產技能、業務水平,工作表現、貢獻大小,由本公司自行確定實施辦法。實行計時工資(月薪制)的員工,工資多少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實行計件工資的員工,工資多少按計件考核辦法,與勞動效率或經濟效益掛鉤。

                  第三十條全廠的工資管理由廠辦公室、財務部具體負責,每月依據各人和考勤實績,由財務造冊報廠長批準發放。公司的發工資日為次月五日。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將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實際表現。不定期地調整工資,工資水平堅持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按所在地政庥勞動部門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員工可離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三天,國際勞動節一天,國慶節二天。第三十四條員工可享受午餐補貼,補貼以出勤天計發,每月與工資一齊發放。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免費為員工帶給宿舍,住宿員工務必遵守"員工宿舍管理規定"。(附后)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將隨著經濟發展,實力增強,在承受潛力許可的前得下,逐步建立醫療保險制度,使員工在年老、患病、工傷、待業、生育狀況下獲得幫忙和補助。

                  第七章培訓

                  第三十七條所有員工均需理解本公司政治和業務技術培訓。

                  第三十八條凡經廠批準,受本公司指派赴廠外培訓,進修的員工,占用的上班時間不計缺勤,取得合格證書后,學費給予報銷。員工自行聯系的培訓、進修、不得占用工作時間,學費全部自負。

                  第三十九條經本公司培訓的員工,如合同期未滿,中途自動離職者,按雙方簽訂相關協議執行。

                  第八章安全質量

                  第四十條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由廠長全面負責,對出現重大事故的部門,應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嚴肅追究職責人的有關領導的職責,并予以必要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務必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愛護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滅火設施,不準違章指揮,不準違章作業。

                  第四十二條加強對易發事故的動火作業、起重作業、電線電器作業部位和工種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職責制度,開展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事故苗頭,務必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條加強現場生產全過程,包括作業準備過程,輔助生產過程的交付服務過程的產品質量管理。嚴格按工藝要求施工,發生產品質量事故,要堅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職責不追職責未追究得理不放不定期,整改措施不制訂不放過)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做好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工作,建立貨主要調查訪問制度,對客戶提出的意見,做到條條有著落,有答復、有整改、有記錄。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條門衛值班應嚴守崗位,堅持夜間巡查,發現事故苗頭或形跡可疑的人和事,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或廠部領導。

                  第四十六條加強財務現金、倉庫和食堂物品、員工宿舍的管理,切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條員工務必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準打架斗毆和辱罵他人:不準無理取鬧,擾亂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準賭博;不準偷挪公物,損壞設備;不能偷挪他人財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電報等郵件。

                  第十章衛生守則

                  第四十八條辦公室、營業部、生產車間應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擺放整齊,地面潔凈無雜物,通道暢通無阻。第四十九條禁止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禁止向水池內洗盥室亂倒飯菜、茶葉、雜物、;禁止在墻上和所有設備設施上亂寫、亂畫、亂涂,亂掛;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第五十條不準任意攀摘、損壞、挪用廠區周圍的綠化帶、花草、樹木。

                  第五十一條各部門工作場衛生,應由本部門員工負責包干,發現衛生包干區域內有不衛生、不整潔現象時,要立即清掃。

                  第十一章獎懲制度

                  第五十二條本公司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三條對犯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辭退。對于員工的行政處分,務必在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的基礎上,按規定審報程序辦理。

                  第五十四條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分別給予以下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處罰。

                  1、以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上班遲到、早退或中途溜號在一小時之內的(超過一小時作曠工半天論處,超過四小時作曠工一天論處);工作時有非工作性竄崗、脫崗或有嘻鬧、閑談、看無關書報行為的;在要求禁煙的倉庫等地隨便吸煙的;亂丟煙蒂、果殼、紙屑;亂倒飯、菜、茶葉、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影響環境衛生的;攀折、損壞、挪用廠區樹木、花草的;廁所、浴室、洗盥處用水后龍頭不關的未經批準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的;在員工宿舍私拉電線、安裝電路、新加插座,不按時熄燈的;在營銷和對外交往中,工作態度粗暴,有投訴反映并經核查確有其事的;有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到達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曠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倉庫材料、機電另部件等,不按規定存放的;

                  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設備的;

                  非本設備操作人員,擅自動用該設備的;

                  在本公司范圍內干私活的;

                  上班時睡覺、喝酒的(業務接待例外);

                  多次違反工藝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員工宿舍使用電爐及功率較大的電器具以及明火的;

                  門衛當班不嚴格執行門衛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處予50-200元的罰款;

                  (1)曠工一天的;

                  (2)謊報虛報考勤的;

                  (3)在禁煙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緊急狀況,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5)非駕駛員或無證開鏟車、汽車的;

                  (6)隨意挪用、損壞設備或安全器材的;

                  (7)有賭博或打架斗毆行為的;

                  (8)有損害本公司利益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行為,及對有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損害本公司利益和聲譽的狀況知情不報或隱瞞實情的;

                  (9)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的;

                  (10)發生產品的質量事故,造成廢品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11)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產管理制度,發生人身傷害或其他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各類職責事故的;

                  (12)占用、挪用本公司原材料、設備、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對違反(7)(8)(9)(10)(11)(12)各條的,還可酌情同時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的處分。

                  第五十五條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可依法予以解雇,對于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1、有賭博行為,受罰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兇斗毆、盜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3、損害企業形象的社會公德,給社會、本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4、擅自挪用本公司資金和財產、經教育不及時歸還的;

                  5、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6、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7、經營違反本公司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8、有意損害公共財物的;

                  9、偷竊本公司、同事或客戶錢物的;

                  10、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

                  11、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的調動、指揮而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12、工作不負職責,產品廢品,損害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13、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使本公司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時,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罰款或降薪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手冊"各條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手冊各條規定解釋權屬本公司。

                  【篇八】勞動規章制度

                  一、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三、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員工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四、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2、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3、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工作地點;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9)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4、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5、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一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6、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幾至幾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7、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8、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勞動合同的履行:

                  1、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日起生效。

                  2、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3、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4、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5、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懷孕期、生產期、捕乳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六、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1、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2、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3、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篇九】勞動規章制度

                  一、部門簡介

                  院勞動生活部是連接學生,食堂,后勤與物業等學院相關部門的紐帶。通過成立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深入廣大同學日常生活以及廣泛的收集全院學生的意見及建議等方式對與學生息息相關的餐飲、住宿、洗浴、校園內購物和教學區生活等多方面進行組織協調監督與管理,經常向學院相關部門反映學生的心聲向同學們反饋學院的相關信息。此外,本部門還負責勤工儉學制度的落實與實施,同時,健全學院的勞動衛生制度,確保同學們能夠生活在衛生舒適的校園之中,并對全院性大掃除及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維護。

                  二、部門編制

                  1、本部設立部長一名,兼做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

                  2、本部另設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負責人3名,勤工助學組負責人2名,宣傳組負責人1名;

                  3、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下設干事x名,勤工助學組干事x名,宣傳組干事x名;

                  4、本部專設文書1名,負責記錄各項會議記錄,管理本部門的檔案等相關工作。

                  三、考核制度

                  i.紀律

                  1、本部例會及各項臨時會議必須準時到,遲到三次或無故不到一次者即視為自動退出;

                  2、學生會集體活動、勞動或其他任務時,必須準時到,遲到三次或無故不到一次者視為自動退出;

                  3、上課或晚自習及團日活動時,若學生會有活動需離開,必須向老師或班級考勤負責人說明情況待允許后在離開;

                  4、平時不得打著學生會有活動的幌子請私假、曠課或逃課等違紀事項,一經查出,學生會立即除名并嚴格按《學生手冊》處理;

                  5、不喝酒、不吸煙、不賭博、不聚眾鬧事,一經查出從嚴處理;

                  6、嚴格遵守學院的《學生手冊》相關管理規定,如有違紀,立即除名并從嚴處理;

                  7、值班要做到準時到,不遲到,不早退,不善自離崗,如有發現,遲到兩次,除名,曠職一次,除名;

                  8、值班時要認真填寫值班記錄,不得代簽,不得慌填,如有發現從嚴處治;

                  9、值班時,不允許帶同學來辦公室聚會,打鬧,媳戲等,如有發現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10、值班后,要認真做好值班室衛生,然后關閉窗戶,關燈,電扇等鎖門方可離去;

                  11、個人形象及其它:在校期間,不準奇裝異服,要做到樸素大方,儀表整潔;

                  12、在校期間,不準濃狀艷抹,不佩戴奇異的手飾品,不染個性的怪發等;要注意男女文明交往;

                  13、要禮貌待人,團結他人,互幫互助;要積極的對待工作,及時的發現并糾正工作中的錯誤與不足,支持好人好事,反對不良風氣;

                  14、身為學生干部,必須樹立較強的主人翁意識并且在生活學習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15、注意維持學生會的聲譽,團結統一,服從學生會的管理與領導,完成各項交給的任務;

                  16、要協調好工作和學習的時間,不掛科。若有掛科取消學生會職位;

                  17、認真領會學生會的“十大必須”。

                  因諸多原因,本部以上規章制度并未完善。

                  【篇十】勞動規章制度

                  第一條勞動競賽作為調動勞動者積極性,實現人的生產能力最大化和提高勞動生產率,充分動員廣大職工為公司拼搏奉獻,建功立業,把勞動競賽活動落實到實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結合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對本年度勞動競賽進行定位。

                  (一)要做到三個“有利于”。是否有利于調動職工的勞動熱情;是否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是否有利于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

                  (二)勞動競賽應定位在隊伍素質的提高上。讓職工體現自身價值,提高自身素質,尋求自身發展,一方面增強“靠本事上崗,憑貢獻取酬”的競爭意識;另一方面要廣泛發動職工開展科技攻關、技術招標等競賽活動,讓職工在生產實踐中實現自身價值,從而增強企業的后勁和競爭力。

                  (三)勞動競賽應定位在為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服務上。要把競賽滲透到提高質量、降低成本、節約能源、安全生產、市場開拓、新品開發、實現效益等多個領域和環節,讓競賽真正發揮作用。

                  第三條根據勞動競賽定位,制定勞動競賽計劃書,并上報上級工會和同級黨委進行審批。

                  (一)勞動競賽計劃書要須跟進市場,瞄準市場變化來開展,為市場競爭服務。

                  (二)必須從戰略的高度,把競賽的重點放在提高服務質量,提升品牌上。

                  (三)必須使勞動競賽活動成為企業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四)使勞動競賽向高層次發展,做到長賽不斷線,短賽攻關鍵,年年有新招。

                  第四條勞動競賽的實施管理。

                  (一)成立勞動競賽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二)宣傳勞動競賽的內容、目的、意義,將職工吸引到競賽活動中來。

                  (三)調查、分析、推動競賽活動。及時與公司有關方面取得聯系,積極爭取支持和幫助,推動競賽活動順利開展。

                  第五條對勞動競賽活動進行深層次的拓展。使競賽更具有效益性。

                  (一)由單純完成產值競賽向提高經濟效益和實現綜合目標轉變,采取以產值、安全、效益、服務等綜合目標進行評價。

                  (二)競賽向科技創新、提高勞動者素質轉變。廣泛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由苦干變巧干,讓先進的管理手段變為先進的生產力。

                  (三)由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向精神物質獎勵并重轉變。充分體現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社會主義“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

                  第六條組織開展勞動競賽總結、評比、獎勵工作。做好先進經驗推廣的工作。

                  第七條要做好競賽的宣傳報道和推薦工作,及時總結宣傳競賽活動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確保競賽活動取得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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