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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勞動合同法條例【三篇】

                  時間:2015-03-21 合同協議 點擊: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條例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條例3篇

                  勞動合同法條例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經2008年9月3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美文欣賞

                  1、 走過春的田野,趟過夏的激流,來到秋天就是安靜祥和的世界。秋天,雖沒有玫瑰的芳香,卻有秋菊的淡雅,沒有繁花似錦,卻有碩果累累。秋天,沒有夏日的激情,卻有浪漫的溫情,沒有春的奔放,卻有收獲的喜悅。清風落葉舞秋韻,枝頭碩果醉秋容。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壯麗的詩,秋天是動人的歌。

                  2、 人的一生就是一個儲蓄的過程,在奮斗的時候儲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時候儲存了一粒種子;在旅行的時候儲存了風景;在微笑的時候儲存了快樂。聰明的人善于儲蓄,在漫長而短暫的人生旅途中,學會儲蓄每一個閃光的瞬間,然后用它們釀成一杯美好的回憶,在四季的變幻與交替之間,散發濃香,珍藏一生!

                  3、 春天來了,我要把心靈放回縈繞柔腸的遠方。讓心靈長出北歸大雁的翅膀,乘著吹動彩云的熏風,捧著濕潤江南的霡霂,唱著蕩漾晨舟的漁歌,沾著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別的家鄉。我翻開解凍的泥土,挖出埋藏在這里的夢,讓她沐浴燦爛的陽光,期待她慢慢長出枝蔓,結下向往已久的真愛的果實。

                  4、 好好享受生活吧,每個人都是幸福的。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輕握一份懂得,將牽掛折疊,將幸福盡收,帶著明媚,溫暖前行,只要心是溫潤的,再遙遠的路也會走的安然,回眸處,愿陽光時時明媚,愿生活處處晴好。

                  5、 漂然月色,時光隨風遠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舊美;心,依舊靜。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人生沒有絕美,曾經習慣漂浮的你我,曾幾何時,向往一種平實的安定,風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塵遠路,彼此守護著心的旅程。滄桑不是自然,而是經歷;幸福不是狀態,而是感受。

                  6、 疏疏籬落,酒意消,惆悵多。闌珊燈火,映照舊閣。紅粉朱唇,腔板欲與誰歌?畫臉粉色,凝眸著世間因果;未央歌舞,輪回著緣起緣落。舞袖舒廣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風起,誰人輕叩我柴扉小門,執我之手,聽我戲說?

                  7、 經年,未染流殤漠漠清殤。流年為祭。琴瑟曲中倦紅妝,霓裳舞中殘嬌靨。冗長紅塵中,一曲淺吟輕誦描繪半世薄涼寂寞,清殤如水。寂寞琉璃,荒城繁心。流逝的痕跡深深印骨。如煙流年中,一抹曼妙嬌羞舞盡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邂逅的情劫,淡淡刻心。那些碎時光,用來祭奠流年,可好?

                  8、 緣分不是擦肩而過,而是彼此擁抱。你踮起腳尖,彼此的心就會貼得更近。生活總不完美,總有辛酸的淚,總有失足的悔,總有幽深的怨,總有抱憾的恨。生活亦很完美,總讓我們淚中帶笑,悔中頓悟,怨中藏喜,恨中生愛。

                  9、 海浪在沙灘上一層一層地漫涌上來,又一層一層地徐徐退去。我與你一起在海水中盡情的戲嬉,海浪翻滾,碧海藍天,一同感受海的胸懷,一同去領略海的溫情。這無邊的海,就如同我們倆無盡的愛,重重的將我們包裹。

                  10、 寂寞的嚴冬里,到處是單調的枯黃色。四處一片蕭瑟,連往日明凈的小河也失去了光彩,黯然無神地躲在冰面下懨懨欲睡。有母女倆,在散發著絲絲暖意的陽光下,母親在為女兒梳頭。她溫和的把頭發理順。又輕柔的一縷縷編織著麻花辮。她臉上寫滿笑意,似乎滿心的慈愛永遠裝不下,溢到嘴邊。流到眼角,紡織進長長的。麻花辮。陽光親吻著長發,像散上了金粉,閃著飄忽的光輝。女兒乖巧地依偎在母親懷里,不停地說著什么,不時把母親逗出會心的微笑,甜美的親情融化了冬的寒冷,使蕭索的冬景旋轉出春天的美麗。

                  11、 太陽終于伸出纖纖玉指,將青山的柔紗輕輕褪去。青山那堅實的肌胸,挺拔的脊梁坦露在人們的面前,沉靜而堅毅。不時有云霧從它的懷中涌起,散開,成為最美麗的語言。那陽光下顯得凝重的松柏,那蒼茫中顯現出的點點殷紅,那散落在群山峰頂神秘的吻痕,卻又增添了青山另外的神秘。

                  12、 原野里那郁郁蔥蔥的植物,叫我們絲毫感受不到秋天的蕭索,勃勃生機與活力仍在田間高山涌動。谷子的葉是墨綠的,長而大的谷穗沉甸甸地壓彎了昨日挺拔的脊梁;高粱仍舊那么苗條,滿頭漂亮的紅纓揮灑出秋的風韻;那縱橫原野的林帶,編織著深綠淺黃的錦繡,抒寫出比之春夏更加豐富的生命色彩。

                  13、 終于,心痛,心碎,心成灰。終于選擇,在月光下,被遺忘。百轉千回,早已物是人非;欲說還休,終于咫尺天涯;此去經年,你我終成陌路。愛你,終是一朵花開至荼糜的悲傷,一只娥飛奔撲火的悲哀。

                  14、 世界這么大,能遇見,不容易。心若向陽,何懼憂傷。人只要生活在這個世界上,就有很多煩惱,痛苦或是快樂,取決于你的內心。人不是戰勝痛苦的強者,便是屈服于痛苦的弱者。再重的擔子,笑著也是挑,哭著也是挑。再不順的生活,微笑著撐過去了,就是勝利。

                  15、 孤獨與喧囂無關,摩肩接踵的人群,演繹著身外的花開花謝,沒誰陪你揮別走遠的流年。孤獨與忙碌迥異,滾滾紅塵湮沒了心境,可少了終點的奔波,人生終究一樣的蒼白。當一個人成長以后,在他已經了解了世界不是由鮮花和掌聲構成之后,還能堅持自己的夢想,多么可貴。

                  16、 生活除卻一份過往和愛情外,還是需要幾多的遐思。人生并不是單單的由過往和愛情符號所組成的,過往是人生對所有走過歲月的見證;因為簡單,才深悟生命之輕,輕若飛花,輕似落霞,輕如雨絲;因為簡單,才洞悉心靈之靜,靜若夜空,靜似幽谷,靜如小溪。

                  勞動合同法條例篇2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


                  一、總則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五、集體合同

                  六、勞務派遣

                  一、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上級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議請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若發生勞動爭議,以原書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內容為依據。但原勞動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無效。

                  52、國有企業改制勞動關系處理政策《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從2008年開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

                  5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5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三類人員無先后順序之分。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履行優先通知被裁減人員的義務,對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但未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59、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討論決定降低勞動報酬的,不視為未及時貴客支付勞動報酬。

                  60、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可以事后補正程序。

                  61、被鑒定為6~10級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計算。

                  64、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高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與企業注冊地不一致的,勞動者的工資高低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參照。

                  6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金分階段計算。計算本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計算本法實施后的經濟補償年限,按本法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年限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同時國有企業還要按《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

                  五、集體合同

                  66、集體合同的規定不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六、勞務派遣

                  67、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約束。

                  68、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69、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70、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金低于50萬元的,《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應增資至50萬元及以上。

                  71、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72、用工單位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無論是控股、參股,2008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資。

                  7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74、保安服務公司將招用的保安員派至各單位工作眼跳執勤、守衛等,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務派遣?

                  75、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是指?

                  勞動合同法條例篇3

                  【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常見疑問(五)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常見疑問(五)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疑問六: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考試用書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條的違約金是何標準?

                  疑問七: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應得工資?若員工有請假,是否只計算其實勤工資?

                  熱門標簽:
                  《關于勞動合同法條例【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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