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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解除【四篇】

                  時間:2015-03-27 合同協議 點擊:

                  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解除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解除4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解除篇1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雙倍賠償嗎

                  基于勞動合同的這種特性,勞動合同法在平衡協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利益的同時,對勞動者的利益進行了傾斜保護。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違法解除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支付雙倍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

                  3、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也就是說,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才需要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

                  4、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況。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解除篇2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篇一:解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解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和變更

                  (一)、關于解除: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其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

                  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該情形也分兩種:

                  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另一種情形是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二)、關于變更: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只要出現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

                  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連續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八年后,離職到別的單位工作了兩年,然后又回到了原用人單位工作二年。雖然累計工作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且”的含義是二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使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明確的狀態,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也無據可查,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對此,勞動合同法對于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于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后的補償、賠償問題

                  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和你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資相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滿半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計算,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解除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的,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非用人單位的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濟補償金。

                  篇二:最新關于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賠償金支付

                  最新關于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賠償金支付

                  一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但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

                  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隨后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隨后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員但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和本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優先留用。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

                  員但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和本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優先留用。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員但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和本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優先留用。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員但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和本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優先留用。

                  篇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一、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標準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也分兩種:

                  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50px”width=“450px”alt=“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title=“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解除篇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情況有哪些

                  小編希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情況有哪些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雖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中沒有約定期限,但是這并不代表這樣的合同就不能解除了。只不過說解除這類合同的條件、情況要求比較嚴格,那究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情況有哪些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話,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情況有哪些所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而不是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鐵飯碗”劃上等號是一種誤解。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四種情形:1、協商解除,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2、是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過錯的情形;3、預告解除,即勞動者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4、經濟性裁員,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勞動者也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協商解除的方式外,還包括預告解除,即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即時解除,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補償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如果打算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好先了解一下法律中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情況是如何規定的,要是出現了違法解除的情況,自然此時就要對另一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也是可以委托專業律師。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解除篇4

                  編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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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 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b、嚴重違反勞動紀 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 益造成重大損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 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 位應受其約束: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 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c、勞動合同訂立時 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 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

                  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 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 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 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 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

                  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內的,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該情形也分兩種,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 權力行使:

                  a、在試用期內的;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

                  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 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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