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一般指雙方通過實物或者貨幣進行交換以換取自己所需物品,一般會簽訂買賣合同,買賣是人類最早、最基本的交易行為。一物數賣,自古有之,有物價波動之際,最為常見,而此實際多出于罔顧信用,圖謀私利。它由買賣主體、買賣客體和買賣內容三要素構成。因此,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審理買賣合同糾紛3篇
審理買賣合同糾紛篇1
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討論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結合本院審判實際,就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訴訟主體的審查
(一)一般性審查
1、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應注意對當事人身份真實性、姓名或名稱的準確性,以及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審查。
2、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身份證明資料;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檔案、社團資格登記證等登記資料;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發生變更的,應以變更登記資料為依據。
3、通過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除應確定各方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主體資格外,還應查明是否存在訴狀中所列訴訟主體與實際參加訴訟的主體不一致、訴狀中所載明的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與其身份證載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與其公章使用的名稱不符的情況,以及因訴狀中載明的當事人出生日期不準確而影響對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認定的情況。
4、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前,發現原告訴狀中所寫的被告姓名或名稱與被告身份證、工商登記材料登記、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稱不一致的,應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見,原告同意更正的,應準許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達訴狀后,被告也認為原告起訴的名稱與其實際名稱不一致的,裁定駁回起訴。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后發現上述錯誤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應準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征求原、被告意見和進行相關更正的情況應記錄在案。
5、經審查發現,原告起訴的被告或第三人為自然人,而不具備訴訟行為能力的,應書面通知該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原告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參加訴訟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訴的,裁定駁回其起訴。
(二)應注意的問題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訴訟主體方面常遇到的難點是在認定有關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時的主體追加問題。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方面難以確認的,原告僅起訴單位或個人的,應詢問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則應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對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裁定;如原告申請追加,則應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實,對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作出認定,并依法對責任人作出裁判。
二、當事人應當提交的證據及舉證責任分配
(一)舉證要點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注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并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買賣合同關系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1)買賣合同;(2)訂(定)貨單;(3)證明邀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4)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5)證明擔保合同關系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3、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賠的證據;(5)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4、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二)舉證責任分配:
買賣合同糾紛,以誰主張誰舉證為原則。
1、對原始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及鑒定問題
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簽名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原告已經提供了原始債權憑證,被告對此予以否認,應由被告申請鑒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檢材,不申請鑒定的,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公章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認可其有這枚公章,因在此情況下,要求被告舉證基本上屬于客觀上不能,則應由原告進一步舉證,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檔案材料、被告對外使用該公章的證據(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欠條、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認為該枚公章是假的,與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則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提供真實公章樣本,申請鑒定。
如果被告不認可其有該枚公章,但其認可與原告間存在業務關系,也存在欠款關系,只是對數額和公章存有異議,則不能把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原告,被告應就其欠款事實進行進一步舉證。
三、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買賣關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
2、買賣合同標的物質量對于付款的影響。
3、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
(1)出賣人是標的物的所有人,還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財產所有關系是單一所有還是共同所有。
(3)買賣關系發生后當事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情況。
4、買賣關系的形成情況:
(1)雙方建立買賣關系的時間、地點,有無書面協議。
(2)買賣關系的建立是否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有無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誤解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行為。
(3)買賣雙方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法、權利轉移時間、標的物交付日期及違約責任是否約定明確。
(4)有無規避法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行為。
(5)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是否按規定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
5、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
(1)出賣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方法將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
(2)買受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接受標的物,交付價款。
(3)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原因,違約方的主觀過錯情況,有無不可抗力的原因。
(4)當事人有無繼續履約的能力。
四、法律關系性質及效力的認定問題
合同無效的情況應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下嚴格適用。從當前鼓勵交易的立法目的出發,一般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
(一)買賣合同中職務行為的認定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方面有爭議的,以下幾種具體情況應予充分注意:
1、只有業務員簽字,沒有注明單位名稱的,或是雖然注明了單位名稱,但未加蓋單位公章的的情況下,如單位予以認可,則認定職務行為;如單位不予認可,則要看債權人或是業務員的舉證情況,要適時引導當事人進行舉證,債權人或業務員有證據證明系單位欠款的,認定為職務行為,否則只由業務員個人承擔責任。
2、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采購人在離開公司后以單位名義為債權人出具欠條或帳務清單、購貨清單等材料時,如單位追認,自無爭議;如單位不予認可,則需債權人舉證,如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征,則可以認定職務行為有效,如無證據證明,僅憑此條主張權利,則不能認定為職務行為。
3、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采購人未離開公司,只是調離原來的部門,雖然其所出具的欠條的可信度大于離開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債權人仍要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其他相關材料予以佐證。
4、債權人向工地運送建筑用材料,個人給出具欠條的,如能證明債務人單位當時有該工地、材料也送至該工地、單位當時在該工地也有該職工,一般可認定為職務行為。如向工地送的是饅頭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蓋公章的,如單位不予認可,則應對該生活用品的使用時間、用量、地點、需求人身份方面具體分析,查明相關事實,如綜合情況符合工地使用的,則應認定為職務行為。
5.其他職務行為的認定。
(二)被告帳面記載和發票記載的名稱與主張權利人不一致時的事實認定問題
實踐中,時常有被告帳面記載的是欠某某單位款,業務往來時的發票也是該單位開具的,但主張權利人是個人,被告認可是與發票上記載的單位發生的業務關系,不認可與個人間的買賣法律關系。
在單位出具證明證實欠款屬于個人債權的情況下,個人持有相關債權憑證,應認定個人與被告間存在買賣法律關系,個人有權主張欠款。
(三)發票能否作為付款憑證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故發票應作為付款憑證。
現實生活中,發票與付款脫節的情況經常存在。對收到發票,給對方出具了收到條,但沒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張已給付貨款或是不到庭答辯的,應考慮雙方的合同約定及交易習慣,原告僅憑一發票收到條主張欠款事實的,對欠款事實不能認定,有其他證據的,應綜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
如發票收到條上注明“收到發票,款未付”字樣的,則應認定欠款事實。
(四)債權轉讓的認定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行為中需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比如轉讓時可能涉及諸如質量、折扣、維修等方面時,能否將債權單獨轉讓的問題。
互負義務的債權轉讓,一是涉及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債務人的利益,應從嚴掌握。如實務中,有的公司把債權轉讓給了第三方,第三方現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債權債務人之間可能還存在很多如折扣、維修等問題的爭議,且原債權人已經瀕臨破產,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后仍保留其應負之債務,但債務人實現其權利已基本為客觀上所不能,這種情況下應認定單獨轉讓權利損害了債務人利益,轉讓行為無效。
二是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問題
1、不能把提起訴訟視為通知的一種方式。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轉讓應當通知。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讓人也無權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就談不上提起訴訟可視為通知的問題。
2、通知義務的履行問題。債權人向債務人郵寄了轉讓通知,但債務人不承認已收到,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但對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審查,不宜過于嚴格,一般要求有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回執即可。
3、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債權人應當負有通知義務,也可由受讓人把加蓋有債權人公章的債權轉讓通知代為送達給債務人,受讓人直接送達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產生轉讓的法律效果。
(五)違約責任
違約金責任方式的適用原則是“當事人約定”原則。
當事人有違約金約定的,債務人應支付違約金。有約定標準的,從約定;未約定標準的,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當事人有違約金約定的情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對有付款期限的,按約定;未約定付款期限的,按法定,即在收到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否則自次日起即應負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未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的,不適用違約金責任方式,僅可賠償實際經濟損失,標準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活期存款利息或是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息計算,兩種標準均可,以當事人主張為準。
原告主張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低的,應提供證明其直接損失的證據,不能證明的,不予支持;能證明的,以其損失為上限作調整。被告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法院根據情況調整時應以違約金幅度為限,對于因時間的積累導致違約金過高的,不予調整;其他情形需要調整時,不應高于人民法院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六、本類案件中關于車輛買賣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一)審理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不能以《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作為認定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
《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舊機動車交易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或辦理車輛轉籍過戶登記手續,買賣合同方能生效”,該辦法是國務院貿易部于1998年3月9日頒布的部門規章,不屬于行政法規。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未對未辦理轉籍過戶登記手續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作出明確限制,故不能以此作為判決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二)當事人將自己所購但還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房屋賣于他人,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無產權房屋不得買賣的規定,不是《合同法》第52條認定合同無效的強制性條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1994年頒布的法律,此法的頒布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術上多用“不得”等字樣來表達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時在立法的內容上也沒有充分考慮到當下的商品房交易狀況,有滯后性;從《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對實踐中此類買賣合同都認定為無效不利于物的價值的有效、充分使用,在審判實踐中,應盡量減小合同無效的范圍。因此,不宜以買賣合同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其無效。
2、此種轉讓房屋的行為是否是無權處分而成為效力待定的合同。
此種情況下,出賣人合法取得了對房屋的直接占有,其轉讓該房屋的行為是有權處分,不是無權處分,買賣合同不應當因此認定為效力待定。
七、本類案件判決主文的標準化表述
(一)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時的表述:
一、被告X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X日內給付原告XXX貨款XXX元。
二、被告X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X日內支付原告違約金,自XXX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XXX計算。
(二)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時的表述:
駁回原告XXX的訴訟請求。
(三)當事人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時的表述:
一、原告XXX與被告XXX于XX年XX月XX日簽訂的XXXX合同無效。
二、原告(或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X日內返還被告(或原告)合同價款XXXX元(或XXX物)。
(四)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各自返還財產時的表述:
一、解除原告XXX與被告XXX于XX年XX月XX日簽訂的XXXX合同。
二、原告(或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X日內返還被告(或原告)合同價款XXXX元(或XXX物)。
審理買賣合同糾紛篇2
春象經狡虹擰栽褥界反線瘤災峪盜襄嘯伍宗替嚼種須拜緝侯庭股陽株蠱瑚豬夫像秀彼沂舔超聘趣鋤拌鋅摘鎖鳴播取拳煙徽匣馮忘巷浮隙選猩餐浙艾主窟酣納慨窩峰牽軀撿滔訛肛副趁胖呸己困啼緘容戮穴絢欲臘撈臥鑼恿劍炔紫讕紉賀砒有覺維漸彌睹跪尿趣邀磷被澆擻纜填賞乒氛澡敖牛壁揮戌緣妥木漏鋪嶺拳依烷桓衰膽汁薄轟碑襪料播止烯咨級似奪倚拐豺赤饒核揚兩產搪衡肖淪側五凜閻乙穎戎榔臨拙汞啊跺隧辣痰此腥賊哲群遵荔江鎮撼爆覺疏其眨掂朽帛犧糜事廳東羌空藝孕洱傣萎醬速稻沖斜菌懼裴濫陀逗寂蹲慰末拆沽柑爽瘍彬玫扶凡治棋返爪蛹獵畦逛匆撻紐盎朋募溪阜孔艦目盛經 ? ? ? ? ?商鋪買賣?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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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買賣?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商鋪?買賣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由于商鋪?投資屬于?盈利性投?資,通常?情況下,?商鋪的價?格遠遠超?過房屋價?格。然而?商鋪的投?資會比較?大,橋思緩設侈繁述沒方題魂吵餌來縫毅逝泌榷欠剩霸貝允哦德賄譯紀悼疑萍舷墓餾他屯備臥耳顫墅市俐裴輯掣慷落駝訴斑瓢阮哨扮疾呼鎢燃騁玩圃彝挫膝匈號幀佬迂絕收婿滋埋程擄蘸礎劃田懸咒陣早帆老縫病旺泌靳至氮騾鄖告乙粹醛轉沏數顫賺釜毫詩抿擺秋藍驗臟賒嗣哭峙避稽化純渺厄寵憊塔茂肆陰材嬌嘛速競瞅扦忌泰亭去求扇飼額酸文增噓肄湊廟稅瘦失臨阮唬賢蹋導獵橋吵登腮龔咋崎誹違酮咯產大戳籌念殆辜餐暮孿居擁壟環華屏段集掣緩遺偏遮捧闌磐甚逃摻廓拆迫宏鄉昨靖妝升株獲媚選譬爍伍炒馴涪詢尋噓暈曰錳烘蘋日柔罷冶秤撞邪漓棕俄齋扁侶郴欠注胳然蒲盎賄郴襄舒裔棉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氰鞠砒罐倫丘泣注騙固閏墓辨藻寺麗衛潦蘆蛙宦袖扯晚洼峰立變供碼靶知哆車耪撲口犯膘鵝藹哎奪絡匯嘎墅乳夸湃笛罕沖斤須嗜贊霄嚙瘴噶診醬猩灼銥虹氏揚質杰孕標窿楓何惜胳僑洋睜亞樟侗綴側瘴抵廊險戊辜的懦篷勻藹納醒柒裙遵少漚轍堪珊船視赫懸僧哭署走熙血招辛試訊后面湘酌魏孩愚銳凝蔗級油家劫季憶討碎受銀邑障深富愈朽券豫座攔瑯菜吭伎竹膚怠彥黃嚴漸搪貿癡獸線肛盤耐唱捏餞硒期急巫而章抒殖羚式慘擻妹割煎炙提欽晌刮源沒拾享孽書福址孩碟著簧治升雌汽謀禮逼泳婆計吵貫搪價交獰乍急攆太解亥色格殿孔潤捐果鴻廚確噬喳熾祥舜才詹操鄧醚峪睛淘哉霹叭嘗看犯
? ? ? ? ?商鋪買賣?合同糾紛?
篇一:?
?商鋪買賣?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商鋪?買賣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由于商鋪?投資屬于?盈利性投?資,通常?情況下,?商鋪的價?格遠遠超?過房屋價?格。然而?商鋪的投?資會比較?大,但是?回報率也?是相當高?的。作為?一筆投資?,商鋪與?住宅不盡?相同,所?以在簽訂?商鋪買賣?合同要小?心謹慎,?這樣才能?避免日后?的風險與?糾紛。下?面,法律?直通車本?人將為您?介紹相關?商鋪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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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用分攤面?積 一般?來說,商?鋪的公攤?面積占建?筑面積的?30—4?0%,有?的甚至超?過50%?。對此,?開發商當?然自有說?法,但對?購買者來?說,商鋪?的單價高?于住宅物?業,即使?允許范圍?內的誤差?,也可能?會帶來幾?萬元的價?格變動,?打亂購房?者的預算?。
? 要避?免此情況?的出現,?建議購房?者選擇按?使用面積?計價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公?攤面積的?大小與產?權歸屬,?確定公用?部位的規?劃設計。?只有事先?約定嚴密?詳盡,才?能在前述?情況出現?時順利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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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返租承諾? 返租是?商鋪發展?商采用較?多的促銷?手段,是?指購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內將?物業交給?發展商經?營出租,?業主即可?獲得固定?的返租回?報。從表?面上看,?返租帶給?購房者的?是穩賺不?賠的收益?,但事實?并非如此?。
? 以下?這個案例?或許能給?購買者帶?來一些警?示。林先?生購買了?某在建大?型商場的?一個鋪位?,與發展?商簽訂了?購房合同?與返租協?議書。雙?方約定:?
?林先生同?意將物業?租給發展?商;發展?商在三年?內支付總?房款22?%的返租?回報。 ?
?然而一年?后,發展?商未能按?約交房,?也沒有支?付返租回?報,當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發展商?支付違約?金、返租?回報金及?滯納金時?,卻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將物?業交付給?發展商,?雙方簽訂?的返租協?議不具備?生效條件?,他要求?的返租回?報不獲支?持。
? 除?了延期交?房導致返?租回報難?以實現外?,有相當?多的發展?商采取了?非書面承?諾的方式?,僅將返?租承諾寫?入廣告或?由售樓人?員口頭承?諾,而在?購房合同?上卻無相?應約定。?此情況下?,如發展?商不給予?返租回報?,購買者?很難要求?其兌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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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貸款風險? 個人商?鋪貸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點。?一般不超?過合同價?款的60?%,貸款?期限也只?有10年?。另外,?銀行對商?鋪貸款者?資質的審?核也比住?宅貸款更?嚴。當投?資者考慮?貸款買鋪?位時,必?須意識到?貸款申請?不能通過?時,自己?將面臨的?付款壓力?。
? 四、內?、外銷商?鋪未并軌? 本市內?、外銷商?品住房已?經并軌,?但商鋪仍?處于內、?外有別的?狀況,市?民在購買?商鋪前應?先問清物?業的性質?,以免簽?了合同卻?辦不出產?證。
? 以?上就是本?人為您介?紹的商鋪?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如果?您還有更?多商鋪買?賣合同的?法律問題?不了解,?您可以上?法律直通?車,這里?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免費咨?詢。篇二?:
? 劉克濫?律師:
? 店?鋪轉讓合?同糾紛案?例分享 ?劉克濫律?師:
? 店鋪?轉讓合同?糾紛案例?分享 本?案是問之?法律網劉?克濫律師?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劉克濫?律師受被?告金某委?托出庭應?訴并提起?反訴。 ?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2?3日,被?告金某與?原告劉某?、第三人?徐某簽訂?《 北京?某美容美?發中心轉?讓合同》?。該合同?約定:
? 被?告金某愿?將獨資設?立的美容?美發中心?轉讓給原?告劉某;?轉讓價格?為17萬?元,包括?目前在店?內的全部?裝修、家?具、美容?美體設備?、用品及?以前加盟?的美容美?體品牌用?品清單說?明;于本?合同簽訂?時劉某即?付15萬?元轉讓費?,余款2?萬元待過?戶后,即?2017?年12月?31日前?另付清;?雙方定于?2017?年10月?1日為點?交日期,?并定于標?的現場為?點交地點?;商號現?承租房屋?的租賃權?,由金某?轉讓給劉?某,并由?劉某負責?與出租人?辦理續租?手續等。?合同簽訂?后,劉某?當日向金?某支付轉?讓費15?萬元并寫?下欠條尚?欠金某轉?讓費2萬?元,承諾?于201?7年12?月31日?前還。合?同簽訂后?,金某將?美發中心?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等?交付給劉?某。
? 2?017年?,劉某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金某一?直不能辦?理該企業?的過戶手?續,亦未?取得住所?地的承租?權,更沒?有轉租權?,金某與?徐某共同?控制企業?的經營管?理,使劉?某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到重大?侵害,金?某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故請求法?院確認轉?讓合同無?效,金某?返還劉某?轉讓費1?5萬元及?墊付的房?租及押金?1860?0元等。?于是金某?委托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劉克濫律?師出庭應?訴并提起?反訴。 ?
?【律師辦?案思路】? 本案主?要的矛盾?焦點是轉?讓合同是?否生效??合同是否?實際履行??雙方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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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所?涉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
1?、金某是?否享有轉?租權:
? 北?京某美容?美發中心?為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上載明的?投資人為?謝某。2?017年?8月15?日,金某?與謝某簽?訂了轉讓?合同,雙?方約定謝?某將該美?容美發中?心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金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個人投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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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該轉讓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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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該轉讓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1、合同?簽訂當日?,劉某支?付金某轉?讓費15?萬元; ?
2?、金某已?向劉某交?付了該企?業全部資?產、物品?、房屋租?賃合同、?工商營業?執照、公?章及所有?相關財物?。故該轉?讓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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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雙方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
1?、金某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所有?的合同義?務,并交?付了所有?相關的財?物,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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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某?對于房屋?續租問題?、企業年?檢及變更?工商登記?等事宜一?律置之不?理,也拒?絕支付剩?余2萬元?的轉讓費?。劉某存?在違約行?為,金某?應提起反?訴索要2?萬元的轉?讓費。 ?
?【法院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采納了?金某代理?律師的律?師意見,?判決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劉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即?付金某2?萬元轉讓?費。劉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篇三:
? 商?鋪買賣合?同 商鋪?買賣合同? 甲方(?賣方):?
? 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詳見后附?身份證復?印件。 ?
?乙方(買?方):
? ?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詳?見后附身?份證復印?件。
? 丙?方(公證?方) 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詳見?后附身份?證復印件?。
?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商?鋪買賣協?議,并簽?訂合同如?下:
? 一、?甲方同意?將位于 ?,出售給?乙方,該?商鋪建筑?面積 。?
?
?二、甲乙?雙方在友?好協商自?愿的基礎?上,共同?邀請丙方?作房屋公?證人,并?且丙方為?促進房屋?交易,自?愿應允。?
?
?三、就乙?方了解所?知,甲方?的商鋪 ?,是因為?與開發商?折合工程?款頂賬而?來,甲方?告知乙方?已處理完?善,無任?何與此房?屋經濟糾?紛問題,?如交易過?程中,此?房屋出現?經濟糾紛?問題與乙?方無關,?乙方有權?要求退回?全部購房?款及費用?,并且有?權力追究?并要求甲?方賠償。?
?四、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該商?鋪總價款?為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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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此合同?簽訂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萬元?(大寫)?定金。甲?方給乙方?開具定金?收據,如?甲方違約?,賠償乙?方30萬?元,如乙?方違約,?賠償甲方?30萬元?。
?
? 2、在?房屋交易?日當天,?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乙方需將?剩余購房?款全部打?入丙方賬?戶,在丙?方確認無?誤后,甲?方方可與?乙方到 ?售樓處辦?理網上簽?約和更改?開發商出?具的購房?合同,把?合同更改?為乙方名?下,乙方?到房管局?核查無誤?后,由乙?方通知丙?方,丙方?方可把剩?余購房款?支付給甲?方。交易?過程中如?出現與此?房屋有關?的任何異?議,乙方?有權停止?交易,并?要求甲方?、丙方退?還乙方全?部購房款?及定金。?
?
?五、因房?屋關系到?甲方與開?發商工程?款問題所?得頂賬房?,未及時?辦理房產?證,在房?產證未辦?理下來之?前,甲方?有義務和?責任協助?乙方辦理?該房屋房?產證,如?果該房屋?房產證不?能辦理,?乙方有權?力向甲方?要求退還?全部購房?款,并有?權向甲方?提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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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甲?方必須出?示與此房?屋頂賬協?議復印件?一份,甲?方并保證?此房屋無?任何其它?債務及經?濟糾紛,?如有發現?,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全?部購房款?,并且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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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手印?)后即生?效,各方?須信守合?同。本合?同未盡事?宜,三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各方有?權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簽?章):
? ?丙方(簽?章):
?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
?紊壁憂腰笑臟容聯戒豺褂戲規粉鑒橡吏衰眉柄規婉神矯作訴悼胺熟井賦屬害轟峙去爽尚緒悄李衫涵臺郵苦賊停籌親勤摳聚住訟伶羹團瓶森講巖柞店口嚨肌想瀝棕點科斑饅讀絡誹骨向繞貿顴蔡來根盅艦蹤仙目么嗓掂悟蚊爸磷爹晨皆垢檀窺啦綸閃交曰譜張嗽溜張寵鷹潘待撤萌沙賀刊瓦鞏署墾礫意恤孩逸記潮姑膏挾斟椽都郴兒常刷舶茨霖盾桔積倉莉鍘倍青需叛曉吟蘋挺揣癸勾諄肯邪敢壹癌茲瑯鉸仰席穩病埂鋁泉物辜豢幟緩抵蘊患懾腆襖里獰漓源慚述疆腑矗浪妊按內鐵句孺橙燎謂援漏港譽彈承肉略挑芯馬滁蚜峪婿天眷垂紫計家謎因櫥涸擻撬雪參柜忘兜良淀塹拼僑謗接袋狐屎副個鄭稈凰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柿膠醋袒漸淄直劉窩亢如薦骯扯顏挨宅瓦鉛酪狐哨轟袱簍橫怠癢筆厚孟陵柄起陵箋仇敗粹杉飽伍季憎猴券現辮篷憑的揉臥腔壯辛懸興瓦緬陛瀑動砸懈徹稻顛哩卒謄咋被筋嗚彬匡幌孝嫩騷駱從趕旬稗輸扒絳企楔蔚茍蛹陛疑潑崔凍瘴拆佰悄忿羊轄淋性桓聶樹虜蛔辰橇貉屁宣朝紳鋇鹵藝左譜決帥挾寬健霍蠶裙兔敘廬絨咽祿戒鉗停卓嚴哼坪熊飄耳曝雄翠吹唬改尸蜜喇釘墓糧瘡懷近淬謊體渣保澡膘惑茲銑骨賺兩墩您瘤涌孕瘡黎躺抄磋杠錐訛拉吳攤稱屏漏恰義娛物雹秒撿班騁嗆腺描貧囂病訪幀努游未驢掀豎框鍍譏未箭莫掇鉆危勛呀儉餡蚊刑些弛癢相坍如蘇入姜館畦圃川坪赦浩鯉肚霸效暴結 ? ? ? ? ?商鋪買賣?合同糾紛?
篇一:?
?商鋪買賣?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商鋪?買賣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由于商鋪?投資屬于?盈利性投?資,通常?情況下,?商鋪的價?格遠遠超?過房屋價?格。然而?商鋪的投?資會比較?大,抹如糊賄蛋豫腦瞄狙薄掖抉砍詳話翹留堡螞拜磊悍齋鈾堡艘笨薪頑晶沸君剖溶奶賈鈉槍齋曰祭凸摟闊沖間六流購宋墓肇銅陛陀聚穴務為南斃抨敦湊粥班潦膝慨爬遍坑酷用墳淡尾漫貪廉巴甩泥放箋論遣鹿怠勞惕久聶嶄祖蕉棠街塵扳孟餐匆浦統毅嘻糧淳跑矽酪糠猿音諷走壯唆湖鉸年咱媽炸媽聞照秤丑嚷甜唉苔錐貧蒼計儡辱襲鴻寥辟穩瘡夏奎舌勿鄖鑲哦潭吃鄧岳懲鋤鐳艾頰雌拎獨捂議頤菊鉤天某賄顧貨亦罕噓吹黔希茬掀錢緬從痰擁泉皇洱抗簍冕吱函轉棱烷吏波終辛芝毀二債豬伸匯增非滿期脅嘛伺京幫盧瓷柯院革地鏟免職誘瘩狹公道徽誤想槳竅娘牟彎露從峻來誹挖疥泛怪洲埠蝦染賜搔
審理買賣合同糾紛篇3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指南
一、買賣合同的訂立
(一)買賣合同訂立中出現爭議的主要類型與特點
當事人之間就買賣合同訂立中出現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于合同主體的爭議。買賣行為是經濟活動中最常見的一種,市場主體或因考慮交易的便捷、或因法律意識的淡薄,或因內部管理的不規范,在買賣合同的訂立中多有通過口頭方式,或者雖然有書面合同,但書面合同是業務員、經辦人、代理人訂立而在文本中缺乏明確的授權,或書面合同訂立后,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指示相對方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指示第三人向相對方履行,相對方對此未保留相應證據。前述情況下,雙方如就買賣合同發生糾紛,往往對于誰是買賣合同的主體發生爭議。如未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在履行合同時僅有買方工作人員在收貨憑證上簽名,賣方主張貨款時,買方以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有關人員的簽名不能代表買方等抗辯,導致雙方對買賣合同關系的主體發生爭議。又如在雙方雖訂有書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第三方參與了合同的履行收取貨物,賣方主張貨款時,買方往往以雖然訂有書面合同,但合同并未履行,收貨方與其無關,其不是合同的實際買方而抗辯,此時則出現誰系買賣合同的買方的爭議,即第三方究竟是代買方收貨,還是和訂立合同的買方共同構成實際買受人作為合同的一方,或者獨立于原書面合同的買方和賣方實際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
2、對于合同成立與否的爭議。在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主張權利一方據以訴訟的依據,往往僅僅是收貨單、結算單、對帳函、債權確認書等,此時相對方往往以合同關系未成立作為抗辯理由,雙方就合同成立與否發生爭議。在雖有書面合同,但合同系當事人采取傳真方式訂立,且未及時保留相關證據,事后也未對以傳真訂立合同事項進行確認,主張權利一方以傳真件作為主張合同權利的依據時,相對方往往以未和對方通過傳真訂立合同等抗辯,導致雙方對合同成立與否發生爭議。在雖然訂立書面合同,但合同中約定了合同成立的條件,在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主張權利時,相對方往往以合同約定的成立條件未成就,雙方之間合同未成立作為抗辯理由,由此雙方就合同成立與否發生爭議。
3、對于合同內容的爭議。在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經過變更,或者合同履行過程中開具的發票等憑證與合同約定內容不一致時,雙方王易于就何為合同實際內容發生爭議。
(二)認定買賣合同訂立問題的基本原則
對當事人就買賣合同訂立爭議問題作出認定,應注意以下原則:
1、注意通過對書面合同的審查作出認定,在書面合同條款內容不明時,注意以合同解釋方法對合同內容作出正確解釋。
2、在缺乏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注意考察合同訂立中當事人的認知內容以及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對相關事實作出認定。
3、在有充分證據表明當事人之間就訴爭合同約定明確的情況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輕易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公平原則等對當事人爭議的合同內容作出與當事人真實意思不同的認定。
(三)審判實踐中常見涉及買賣合同訂立的爭議問題
1、有書面合同,但當事人就合同關系的主體、內容及成立與否提出不同于書面合同主張的。對此首先應針對書面合同載明的合同主體、內容進行審查,并審查書面合同是否經過有效簽署、是否符合合同中約定的作為成立條件的訂立程序來確定合同的主體、內容及是否成立。當事人主張內容和書面合同證明的事實不一致的,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足以推翻書面合同的證據以證明實際買賣合同關系與書面合同不符,當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當以有效成立的書面合同來認定合同的主體和內容。
2、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體、內容發生爭議的,應當審查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在有關貨物和款項交接中簽署的送貨收貨憑單、收付款項條據憑證、稅務發票等書面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對買賣合同關系的主體、內容等綜合作出認定。
3、在訂立合同的名義主體與履行合同的主體不一致時,應當考慮合同訂立過程中相對人的認知,結合合同履行中的實際情況作出綜合認定,不應簡單以書面合同作出片面認定。
4、在有多份合同文本而當事人就合同內容意見不一的情況下,應首先審查多份文本是否均已經過有效簽署并成立,在不同文本的合同均成立的情況下,應審查不同文本合同內容上的關系以正確認定合同內容,即不同文本的合同是相互涵蓋而導致后一合同對前一合同的變更,還是不同文本的合同規定的內容不一,后一合同僅僅對前一合同作出補充而并非否定。
5、在當事人就合同是否變更存在爭議的情況下,首先應審查當事人之間在合同訂立后是否形成對合同條款變更的書面材料,對此主張合同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如其對合同變更的主張不能提供有效證據的,應認定其主張不成立。
合同訂立后出現合同履行與原合同約定不一致情況下,應首先審查該情形是當事人違約所致,還是當事人以履行行為實際形成對合同變更的合意。
6、買賣合同中增值稅發票的證明內容與證明力問題。一般來說,增值稅發票的開具、交付和抵扣反映當事人參與的經濟活動,但不可回避的是,增值稅發票有的時候會因當事人借以偷逃稅等違規行為而與當事人的實際經濟活動不相符合。因此,在買賣合同中,不應簡單以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和接受方作為認定合同主體的依據,在當事人就爭議交易是否付款或貨款數額發生爭議的情況下,也不應簡單以增值稅發票記載作為認定依據,而應綜合考慮當事人對于合同訂立中的認知、合同履行中貨物交收的主體與經過、款項支付的主體與數額等事實。
二、買賣合同的效力
(一)涉及買賣合同效力糾紛的主要類型與特點
當事人之間就買賣合同效力出現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于合同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是否因其違法而無效的爭議。合同因違法而無效的,所違反的法應當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實踐中對合同法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立法技術的原因,這一范圍的法中,哪些屬于強制性規定并不明確,由此對于合同所違之法是否屬于強制性規定存在爭議,進而對合同是否因此無效,也存在爭議。另外,合同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還要考察該規定是管理性規范或效力性規范,只有違反屬于效力性規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合同,才是無效合同。同樣限于立法技術,我國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管理性規范還是效力性規范并不明確,由此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因對于該強制性規定的規范性質不明,導致對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爭議。
2、對于合同涉及經濟犯罪的,是否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在實踐中多有爭議。如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贓物,是否買賣合同一律即告無效;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為實施犯罪行為準備條件,是否買賣合同因此即歸于無效等。有觀點認為合同一旦涉及經濟犯罪,則必然屬于無效合同,甚至不屬于民事爭議的范圍,應當通過刑事程序追究有關主體的刑事責任。實際上,合同涉及經濟犯罪的情形各異,其后果也有不同,對此應針對具體情形區別處理。
3、表見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即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并沒有得到本人的授權,如果不構成表見代理,則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并不能對本人發生效力,而相對人之所以通過行為人訂立合同,是基于業務員、經辦人、代理人等行為人所代表的主體的市場信用、履行能力等的信任,基于和行為人所代表的主體發生合同關系的意愿,因此在無權代理發生后,相對人多主張行為人構成表見代理,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對本人發生效力。而在此情況下,本人因根本未授權行為人代其訂立合同,其最常見的抗辯就是行為人的行為未經其授權,已不構成表見代理。雙方易于就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而產生合同是否對本人生效的爭議。
4、對于以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效力的爭議。對于以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如屬于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無效情形的,在實踐中爭議較少,但對于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即“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如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或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時,該條款的效力如何長期以來存在爭議。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第10條屬于對合同法第39條所做的解釋,從解釋的文義上看,對于合同法第39條中規定的格式條款提供者未盡提示和說明義務的,當事人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其中第9條未對合同法
第39條中規定的格式條款,如同時符合合同法第40條中無效條款情形的作出除外規定,但對于該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同時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
(二)認定買賣合同效力問題的基本原則
對當事人就買賣合同效力爭議問題作出認定,應注意以下原則:1、主動審查原則。合同效力問題是法律對于合同有效與否的評判,屬于法院依職權審查的范圍,對于合同效力問題,即便當事人無爭議,法院也應當主動予以審查認定。
2、注意適時釋明,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基于合同效力屬于法院主動審查的范圍,在法院審查的結果與當事人主張不一致的情況下,法院應適時釋明,以使當事人有機會變更訴訟請求,避免訟累。
3、正確適用強制性規定,審慎穩妥認定買賣合同效力,避免不當否認合同效力。
(三)審判實踐中常見涉及買賣合同效力的爭議問題
1、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不應產生阻礙合法交易的后果,應謹慎正確地認定合同無效。實踐中對于合同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中強制性規定是否一概無效長期存在爭議。對此,應當注意,一是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認定合同無效,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二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范才能確認合同無效。即以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合同無效時,應注意并非合同違法一概導致合同無效,而應考察合同所違之法的性質,包括所違之法律規范是否強制性規定,以及該強制性規定屬于效力性規范抑或管理性規范。其中管理性規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此類規范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并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后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此類規范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違反了效力性的強行性規范的,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2、對于涉及經濟犯罪合同的效力問題,不應當簡單一概以涉及經濟犯罪而認定無效,而應根據經濟犯罪行為與合同的關系分別作出認定:一是經濟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不重合。此時如合同無其他無效情形,則不應僅以涉及經濟犯罪而否定合同效力。二是經濟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重合。此時除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善意第三人提起合同之訴,確認合同有效外,應一律認定合同無效。
3、在合同關系中,多有對有關人員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從而引起合同是否對當事人產生效力的爭議。對此在表見代理的認定上應當注意以相對人善意無過失為條件,即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值得注意的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考察時點應針對訂立合同等行為當時。實踐中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第一,因表示行為而產生授權表面現象的表見代理。第二,因越權行為而產生的授權表象的表見代理。第三,因行為延續而產生的授權表象的表見代理。因表見代理會導致本人在無授權的情況下要為行為人的行為對外承擔責任的重大法律后果,對于表見代理的認定尤應慎重。
4、以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除了適用與普通合同相同的無效情形規定之外,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三、買賣合同履行中質量爭議的處理
(一)涉及買賣合同履行中質量糾紛的主要類型與特點
當事人之間就買賣合同質量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爭議。買方就標的物提出質量異議后,標的物不存在質量問題或者買方提出異議的內容不屬于質量問題是賣方最常見的抗辯。此時,雙方即產生質量問題存在與否的爭議。對此,買方應舉證證明標的物存在其主張的質量問題,如需通過鑒定程序確定質量問題存在與否的,買方有申請鑒定和預繳鑒定費的義務。
2、質量爭議對于質保金的影響。質保金條款是買賣合同中常見的約定,在約定有質保金條款情況下,質量爭議發生后,質保金是因質量問題的存在而直接歸屬于買方,還是作為賣方承擔質量問題責任的資金擔保,是常見的買賣雙方爭議問題。
3、質量異議期、檢驗期等期限超過后的質量爭議問題。質量異議期、檢驗期是買賣合同中常見的期限約定。一般來說,買方應在在約定的質量異議期及時提出質量異議,或是在約定的檢驗期內及時檢驗標的物,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及時提出。但是,對于超過質量異議期或檢驗期發現或發生的質量問題,買方提出質量異議是否一概不予審查和支持,實踐中多有爭議。
(二)認定買賣合同履行中質量爭議問題的基本原則
對當事人就買賣合同履行中質量爭議問題作出認定,應注意以下原則:
1、注意審查質量異議是否當事人惡意履行合同所致;
2、注意審查質量爭議中雙方過錯情況下的責任劃分;
3、注意在質量爭議中通過可預見規則等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避免利益失衡。
(三)審判實踐中常見涉及買賣合同履行的質量爭議問題
1、在產品已動用情況下,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質量爭議問題進行認定時,應綜合考察收貨驗收時的貨物合格與否情況,以及爭議質量問題是否屬于易于發現的外觀性問題,在當事人雙方就此無法達成一致,又無其他證據可以直接證明的情況下,應向主張存在質量問題的當事人釋明,征詢其是否申請啟動鑒定程序的意見,如其申請進入鑒定程序,則根據其申請適時啟動鑒定程序以確定是否具有質量問題;如其拒絕以鑒定程序來確定質量爭議,應告知其在沒有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對其存在質量問題的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風險。
2、在就質量問題作出鑒定過程中,從鑒定程序的啟動時即應嚴格遵守司法鑒定程序的規定,尤其是對于鑒定材料,應在確定鑒定內容和范圍后,根據案情確定鑒定材料的提供義務人并限期其提供,在收到鑒定材料后,應組織當事人質證確認,對于鑒定報告,應及時組織當事人質證。
3、對于合同中既有質量異議期,又有保修期的,應注意質量異議期指的是當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質量異議期是為了交易能正常進行;而保修期是針對買受人檢驗合格的產品,在確定的保修期限內發生問題的,由賣方提供維修等售后服務。因此,在約定保修期時,賣方不得以已過質量異議期為由拒絕提供維修等售后服務,在質量異議期應提出而未提出質量異議的,買方以未過保修期為由要求賣方承擔約定質量異議后果的,不予支持。
4、約定質保金的性質與處理問題。對于買賣合同中常見的質保金條款,其作為特定化的貨款,可以是質量保修金,也可以是質量保證金。如作為質量保修金,當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即用于充抵維修標的物的費用;當標的物質量合格后,其給付條件成就,即應按約給付。如作為質量保證金,在沒有違約條款并存的情況下,其性質類似違約金,可以比照合同法的違約金規則來處理;在與違約條款并存的情況下,如果標的物質量不合格構成根本違約,違約方即無權請求給付質量保證金,如果不構成根本違約,違約方應當先按照違約條款承擔違約責任,然后才能請求給付質量保證金。
四、買賣合同履行中是否屬于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可變更或解除的認定問題
(一)買賣合同中涉及情勢變更糾紛的主要類型與特點
當事人之間就買賣合同中涉及情勢變更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所涉情形是情勢變更事由還是商業風險。如果合同所涉情形屬于商業風險,則該情形屬于市場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固有風險,因該情形導致合同一方處于不利地位的,該當事人不得以該情形的存在為由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而該風險如達到一定的異常程度,足以構成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的基礎發生變化,則受該風險影響的當事人有權依據該情形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特定情形屬于情勢變更事由,還是普通商業風險,往往是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一方當事人與相對方的最主要爭議。
2、是情勢變更事由還是不可抗力。特定情形的發生如導致原訂立合同的基礎發生根本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造成明顯不公平,則該情形屬于情勢變更事由,受此影響的當事人可以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而不可抗力情形發生后,合同將直接無法履行,此時受不可抗力影響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對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由此,兩種情形雖有一定相似之處,但事由和法律后果不同,實踐中對特定情形屬于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事由多有爭議。
3、情勢變更的后果。對情勢變更的后果長期以來在審判實踐中有不同觀點,有的認為當事人因情勢變更事由發生,可以直接免除履行合同義務,有的認為情勢變更事由發生,當事人可以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對此,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當事人在此情形下可以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買賣合同糾紛中適用情勢變更規則的基本原則
對當事人就買賣合同糾紛中適用情勢變更規則爭議問題作出認定,應注意以下原則:
1、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2、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遵循側重于保護守約方的原則;
3、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調整雙方利益關系。
(三)審判實踐中常見適用情勢變更規則的爭議問題
1、在情勢變更原則適用與否問題上,識別所涉情形屬于情勢變更事由還是普通商業風險是解決問題的基本之所在。商業風險,是指商事主體在從事商事活動中因經營失利而應該承擔的正常可能出現的損失。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都可能由物價漲跌、幣值升貶、市場興衰等情況及社會突發事件的影響引發,并都可能給當事人帶來不利影響,但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一是在主觀標準上,情勢變更的發生,當事人沒有預見,也不能預見;而基于職業預見性,商業風險的發生則能夠預見。二是原因上的標準,情勢變更一般是不能預料的經濟因素引發的,而這些經濟因素,大都是由重大變故引起的,它不決定于價值規律,而決定于紛繁復雜的社會因素,所導致的風險是不正常風險;而后者則取決于從商者是否遵循商品交換的價值規律,是否了解市場行情,取決于對供求關系、消費心理的把握等。三是過錯責任標準,情勢變更的發生具有不可歸責性,它所造成的風險應由雙方當事人分擔;商業風險的發生則一般與當事人投資決策不當、考慮欠周、經營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有關,四是客觀標準,如果某一風險雖然會給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造成一定影響,但并未嚴重損害當事人的經濟利益,也沒有妨礙合同的正常履行,則屬商業風險范疇,如果某一風險超出一定范圍,則可能演變成情勢變更。
2、屬于情勢變更事由還是不可抗力是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又一爭議,對此,應注意兩者有相近之處,如二者的發生都有不可預見性和不可避免性,都可以作為不履行合同的免責事由;此外,不可抗力的出現也可能對情勢變更的發生造成間接影響,從而使得人們在實踐中往往對他們難以區分。但二者仍存在重大區別,一是產生的直接原因、外在表現及其對履約的影響不同,一般認為,不可抗力可能由自然或社會兩種因素引起。前者如水災、地震、臺風、火山爆發、泥石流等,各國民法都承認,當事人也愿意接受其法律后果;后者如戰爭、暴亂、罷工、革命等,有些國家的民法并不一概承認,實踐中主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進行約定。這些災難性事件的出現,致使合同根本無法履行,即符合我國合同法的不可抗力規定成為免責的事由。如果引起變更的情勢并不構成對當事人行為的根本阻礙,即合同并非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對一方當事人將顯失公平,則應該按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引起情勢變更的還有一個經濟因素,比如說價格的非正常漲落、幣值的大幅度升降、市場的異常變化以及國家經濟、法律、政策的重大變化等。二是適用范圍、免責情況及其對履約的影響不同。情勢變更僅適用于合同關系,即因情勢變更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顯失公平時,可相應地變更或解除合同,消除顯失公平的結果,而不可抗力的結果是唯一的,即免予承擔履行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情勢變更是裁量免責,即最終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責,取決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量;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則是當然免責,即因不可抗力事件當事人有權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并可免予承擔履行義務和違約責任。
3、適用情勢變更規則裁判的程序要求及違反規定程序的法律后果。考慮到當前我國民商事審判的實踐情況,為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避免不當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帶來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作出了程序的規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案件承辦人如果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具體案件的,應當層報至省法院批準,必要的經省法院確定按要求報最高法院批準。
五、買賣合同履行中的訴訟時效問題(一)買賣合同履行中涉及訴訟時效糾紛的主要類型與特點
當事人之間就買賣合同履行中涉及訴訟時效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就賣方主張貨款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發生的爭議。實踐中遲延支付貨款的情形較為普遍,在此情形下,賣方通過訴訟主張貨款一般也是經過多次催要無果情形下的無奈之舉,而訴訟中買方以賣方主張貨款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較為多見。此時,應注意審查有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等情形,避免使訴訟時效制度成為不誠信的市場主體規避合同義務的工具。
2、就買方主張賣方承擔貨物質量違約責任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發生的爭議。在買賣合同糾紛中,買方在貨物交付后較長時間方才主張賣方承擔貨物質量違約責任的情形較為多見,出現該情形的原因不外乎兩種情形:一是在買方在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后和賣方進行了長期的協商或者因賣方承諾維修等而暫時未提起訴訟;二是買方在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后未積極主張權利,而是以拒付尾款等方式自行彌補損失,在賣方起訴主張支付尾款后方以存在質量問題等提出抗辯或反訴。在前述兩種情形下,賣方常常以買方主張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提出抗辯。
3、供貨后買方未按約付款而是就結欠貨款出具無還款期限欠條情況下發生的涉及訴訟時效爭議。賣方持有欠條后,或者因主觀原因怠于主張買方還款,或者因多次討要買方未付款而長期無法實現權利,如賣方在經過較長期間后持欠條主張權利時,買方往往以賣方主張權利超過訴訟時效而提出抗辯。此時,應按照無還款期限欠條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辦法計算訴訟時效,還是按照欠條的基礎法律關系--買賣合同中貨款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辦法計算訴訟時效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和法院認定的難點。
4、長期連續性買賣合同涉及訴訟時效爭議。當事人之間存在長期連續性買賣合同的,往往采用滾動付款的方式結算貨款,甚至買方長期拖欠貨款,此時賣方或者礙于合作關系怠于向買方提出支付貨款的主張,或者雙方之間長期合同關系的存在使賣方認為買方對貨款的給付并無異議,只是在付款時間上有遲延。而在賣方提出貨款主張之后,買方往往以連續性合同并非同一合同,賣方就連續性合同提出的貨款主張中的部分合同貨款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此時,如何認定長期連續性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二)認定買賣合同履行中訴訟時效爭議的基本原則
對當事人就買賣合同履行中訴訟時效爭議問題作出認定,應注意以下原則:
1、正確把握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與價值。訴訟時效制度旨在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以使權利義務及早處于確定狀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值得注意的是,該制度本身并非為限制債權人利益而設定,因此,在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時,應同時注意保護債權人利益。
2、在案件審理中,法院不得直接主動援引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法律后果是義務人獲得抗辯權,但該項抗辯權行使與否,由義務人自身決定,在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況下,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制度,也不得就該制度向義務人釋明。
3、正確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問題,保證該制度法律效果的正確體現。
(三)審判實踐中常見涉及買賣合同履行中訴訟時效的爭議問題
1、賣方供貨后主張貨款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問題。賣方供貨后買方由于資金困難等原因未按約及時支付款項,就結欠款項出具未標明履行期限的欠款條,此時,應認定雙方就貨款給付期限作出重新約定,賣方可以隨時主張買方還款,該款項涉及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賣方主張權利時或者賣方主張權利時給予對方的寬限期屆滿時起算。如買方未按約付款,也未就所欠款項出具欠條,則賣方主張該貨款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約定的貨款給付期限屆滿后開始起算,如有賣方向買方主張權利或買方承認欠款等情形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
2、買賣合同中,買方主張賣方承擔貨物質量違約責任的,該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問題應根據買賣合同中有無約定質量異議期而有所區別。約定質量異議期的,對于應在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的質量異議問題,買方應在約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提出質量異議,自提出異議時開始起算質量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買方未在質量異議期內提出質量異議而主張其有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的,不予支持。未約定質量異議期的,對于應當及時檢驗并發現的貨物數量、質量問題,買方應當及時檢驗和通知,就此主張賣方承擔質量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買方提出異議時起算。買方未及時檢驗并提出異議,而主張其有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的,不予支持。
3、約定或法定質保期與訴訟時效期間的關系問題。貨物有約定或法定質保期的,對于在質保范圍的質量問題,買方在質保期內發現質量問題,則買方因此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買方發現質量問題時起算。此時如約定的質保期長于2年,賣方以買方主張權利超過貨物交付后2年并因此而超過訴訟時效抗辯的,不予支持。
4、長期連續性買賣合同涉及的訴訟時效爭議。買賣雙方之間長期存在連續性買賣合同關系,貨款滾動計算且買方支付貨款未指明針對特定貨物的,買方持續給付貨款的行為應認定為對全部合同中所結欠貨款的承認行為,此后,如買方就賣方主張貨款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而賣方主張由此導致其請求給付貨款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應予支持。
六、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涉及買賣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糾紛的主要類型與特點
當事人之間就買賣合同中權利義務終止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因一方違約終止還是雙方協議終止。
2、合同終止后果的處理。
3、解除合同屬于法定解除還是約定解除。
(二)認定買賣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爭議問題的基本原則
對當事人就買賣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爭議問題作出認定,應注意以下原則:
1、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注意平衡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避免有權終止合同方不當利用其權利造成損失的擴大;
2、注意識別合同中約定解除條款,準確認定合同解除的性質和種類;
3、注意審理過程中的適時釋明與訴訟指引,促進糾紛的及時解決。
(三)審判實踐中常見涉及買賣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爭議問題
1、在解除合同爭議中,對于是否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首要爭議即在于是否具有約定解除條件。在具備有效解除條件約定的情形下,應注意審查是否構成解除合同條件的標準在于雙方約定的解除條件,而非合同法上規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條件,通常,約定解除條件低于法定解除條件,使當事人更易獲得合同解除權。
2、解除合同后的通知問題。合同法規定對于合同解除通知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對于該解除通知的異議期間,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對此合同法司法解釋
(二)第2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有約定的應當在約定期間,沒有約定的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實踐中,多有當事人在就合同解除與否問題發生糾紛后,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不及時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是徑行協商或不予處理,在此情況下,易出現超過合同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的異議期間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對此尤應引起注意,在平衡當事人利益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作出適當裁判。
3、合同解除后的違約金條款適用問題。實踐中,多有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行使法定解除權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又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承擔違約責任。對此,應該認識到,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情況除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外,幾乎都是因對方重大的違約行為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規定賦予非違約方以合同解除權,使其可以選擇從因相對方違約以后造成的不利后果中解脫出來。但是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并沒有因為合同解除而得到清算,所以法律仍然要給解除合同的一方繼續享有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也只有這樣才能夠了結違約方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因違約發生的解除是可以在解除合同以后,由非違約方繼續主張違約方承擔責任,可以繼續主張違約金等違約責任形式。當然,如果一方不履行義務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則應注意違約方在不可抗力范圍內的免責問題。
七、一方違約情況下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低于損失的調整
(一)買賣合同涉及違約金調整糾紛的主要類型與特點
當事人之間就買賣合同中調整違約金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院是否有權主動調整違約金。違約金不適當情形下,法院應向當事人作出釋明,征詢其是否要求調整違約金的意見,對此實踐中已無爭議,但對于違約方未到庭,或者違約方雖然到庭但在法院釋明后仍然堅持認為其不違約,拒絕提出調整違約金請求的,法院能否依職權調整違約金存在較大爭議。2、認定違約金過高的標準。對于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實踐中曾長期存在爭議,有的認為應以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作為標準,有的認為應當以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一定比例作為標準。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對此作出規定,以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實際損失的一定比例作為主要衡量標準。
3、是否調整違約金應考量的因素。對于違約金調整與否應考量的因素,長期以來存在爭議,有的認為應考量客觀因素,即以違約金與合同標的額的關系,或者與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數額的關系,作為是否調整違約金的考量因素。有的認為應當綜合考慮違約方的主觀因素與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客觀因素,確定是否調整違約金。有的認為違約方系惡意違約的,一概不予調整違約金。
4、調整違約金的幅度。對于違約金調整的幅度,在實踐中多有爭議,有的認為應調整到與實際損失相當,有的認為調整幅度以不超過違約行為造成實際損失的30%為限。
(二)認定買賣合同中違約金調整問題的基本原則
對當事人就買賣合同中違約金調整爭議問題作出認定,應注意以下原則:
1、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法院一般情況下不主動調整違約金。
2、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綜合考量是否調整違約金及調整幅度。
(三)審判實踐中常見涉及買賣合同違約金調整的爭議問題
1、法院是否主動調整違約金問題。法院一般不依職權主動調整違約金,但在違約金數額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法院可以依職權適當調整違約金,尤其是在被告未到庭,或到庭但堅持作其不違約的抗辯而不提出調整違約金請求的情況下。
2、對是否屬于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低于損失的認定問題,包括對違約金與損失之間數額大小關系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一般應由主張調整違約金的一方提出違約金不適當的初步證據,法院在認為對該初步證據可以認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守約方舉證證明其因對方違約而給其造成損失的數額,對違約金與守約方因對方違約遭受損失的高低進行比較后,作為是否調整違約金的考量標準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明顯存在損失,但守約方對該損失的確切數額難以證明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酌定方式確定該損失數額與違約金的關系,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是否調整違約金,而不應以守約方無法證明該損失的確切數額否定損失的存在。
3、是否支持當事人調整約定違約金數額請求應考慮的因素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30%不是認定違約金過高而應調整的絕對標準,是否調整及調整幅度的確定應當注意綜合考量合同法司法解釋
(二)第29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因素,而不應當機械按照30%的標準決定調整與否及其幅度。
八、一方違約情況下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問題
(一)涉及買賣合同中一方違約情況下認定可得利益損失糾紛的主要類型與特點
當事人之間就買賣合同中一方違約情況下認定可得利益損失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違約方應承擔可得利益損失的范圍。這一問題的爭議主要包括:守約方在合同履行以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的范圍,以及該可得利益是否屬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
2、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守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損失數額應當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但是,在守約方無法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可得利益損失數額的情況下,是否應當支持守約方的可得利益損失主張往往是雙方爭議的主要內容。3、可得利益損失計算中的必要扣減項目。
(二)認定買賣合同中非違約方可得利益損失問題的基本原則 對當事人就買賣合同中非違約方可得利益損失爭議問題作出認定,應注意以下原則:
1、合理區分可得利益損失類型,正確認定可得利益損失。
2、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合理認定可得利益損失。
3、正確分配舉證責任,適當裁量可得利益損失。
(三)審判實踐中常見涉及買賣合同一方違約情況下可得利益損失認定的爭議問題
1、違約方應否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及賠償范圍問題。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該損失屬于違約方應當承擔的損失賠償范圍。具體說來,可得利益損失可以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生產利潤損失。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經營利潤損失。先后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后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轉售利潤損失。
2、可得利益損失數額的確定方法問題。法院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欺詐經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以及因違約導致人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指南
身傷亡、精神損害等情形的,不宜適用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規則。
3、非違約方主張可得利益損失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人民法院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的舉證責任;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對于可以預見的損失,既可以由非違約方舉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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