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5篇
【篇1】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
山西省勞動合同書范本
篇一:勞動合同書【山西范本】 編號: 山 西 省 勞 動 合 同 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爭議仲裁處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 址 乙方性別年齡 身份證號 碼 家庭住址 郵編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 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 至 年月 日止。 本合同于 終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要求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 在 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工作應達 到 標準。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乙方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帶薪年休假和國家法定節日休假。 第四條 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甲方對乙方實行工資制度。 乙方工資標準為每月元,其中基本工資每 月元。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每月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 定 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待工的,甲方按每月元支付乙方生活費或 按 執行。 第五條 保險福利 雙方必須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等)。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在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規章制度 甲方應依法制定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包括工資、獎懲、安全生產、勞動紀律、職業培訓、競業限制等,對職工有計劃地進行職業培訓。 篇二:勞動合同書(山西省全日制用工適用)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全日制用工適用) 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監制 簽 約 須 知 一、本合同書適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三、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社會保險登記證號: 聯系電話: 第二條 乙方(勞動者)姓 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家庭地址: 現居住地址: 聯系電話: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種期限形式: 1、固定期限,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 其中,試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乙方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甲方應告知職業危害、防護辦法等。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勞動定額標準和質量驗收標準,科學合理安排工作任務。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產品的數量、質量指標和工作任務。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 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2、不定時工時制度。 3、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度,要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八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九條 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甲方支付給乙方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依法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省和統籌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省和統籌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篇三:《山西省農民工勞動合同書》范本 山西省農民工勞動合同書 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監制 簽 約 須 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 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2、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以完成一定 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 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 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 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 超過六個月。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 準。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 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 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 資報酬。 4、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 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或者向當地人民法 院申請支付令。 5、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 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會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按規定向人民 法院起訴或申請撤銷。 6、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 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社會保險登記證號: 聯系電話: 第二條 乙方(勞動者)姓 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現居住地址: 聯系電話: 第三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固定期限/無固 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止。其中,試用期(有/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工作內容為, 工作地點為。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 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工作制 (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其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 定時工作制要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第六條 甲方于每月日前以現金或轉賬形式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計時/計件)標準為其中,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安全生產培訓,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乙方發生工傷時,甲方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有關待遇按國家、省和統籌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履行、變更、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情形的,甲方應當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十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第十一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字日期: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年 月 日
【篇2】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
(合同范本)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單 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編號:YW-HT-004629
山西省勞動合同書(示范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務工許可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山西省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實施辦法》,簽訂本合同,同遵守執行。一、合同期限本合同為_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月)。(乙方如為臨時工,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不實行試用期。乙方如為農民合同制工人,應注明批準招用文號)。二、工作內容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崗位,承擔_____任務,從事____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1.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以及不低于國家規定應配給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體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摸視乙力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四、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 ,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合同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企業的規定發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 五、規章制度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2.乙方應增強主人翁意識,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領導、管理和指揮,積極做好工作,完成勞動任務。 (鄉村集體企業沒有勞動管理規定,甲方應參照國有企業的有關勞動法規制定規章制度)。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1.甲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為乙方繳納養老、工傷、醫療、生育和失業保險費。乙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乙方離退休,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每月發給離退休金。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期間的有關待遇。 (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補助金制度,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在合同期間的各種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產假等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七、教育和培訓1.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職業技術及上崗前培訓。 2.乙方應刻苦鉆研業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持證上崗。 3.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后,乙方須為甲方服務_年,否則乙方應支付甲方培訓費____元。八、合同的終止、變更、解除和續訂1.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執行。如雙方同意續訂,應提前30日辦理續訂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則本合同視為自動續訂,并應補辦續訂手續。 2.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1)甲方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乙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4)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5)依法服兵役或經甲方同意自費考人中等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九、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違約責任1.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雙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按有關規定向對方支付賠償金。十一、合同鑒證與勞動爭議處理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經同級勞動部門鑒證;經鑒證后的勞動合同變更內容的應重新鑒證。 甲乙雙方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今后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十三、本合同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一份。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蓋章)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鑒證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鑒證機關:(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鑒證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 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鑒證人(簽章) 鑒證機關(蓋章) 年月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鑒證機關各一份。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志:年月日與甲方簽訂的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由于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已發給相當于本人月工資元整。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注:此通知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 續訂勞動合同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同上一期,續訂合同期限為年,從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鑒證人(簽章) 鑒證機關(蓋章) 年月日 注:續訂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鑒證機關各一份。
【篇3】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2001年10月28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 3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 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 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 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
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監督管理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訂立。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合同履行地以及勞動者的姓名、 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下列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二) 工作內容;
(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 勞動紀律;
(五) 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六)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八條 勞動合同除具備第七條規定的條款外,當事人雙方還可以約定下列內容:
(一) 試用期;
(二) 津貼、補貼、福利待遇;
(三) 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與義務;
(四) 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與勞動 者雙方簽字、蓋章,注明簽字日期,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向勞 動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 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
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滿十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三
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國家對勞動者的試用期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為無效勞動合同,勞 動者按照合同已經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勞動者 經公安機關批準改變姓名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結束,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 前辦理續訂手續。
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手續, 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 形成事實勞
動關系的,視為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六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 變更的內容、日期,由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當事人應當繼續履 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并辦理 手續。
第十八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出現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勞 動合同可以解除,并辦理手續。
勞動者出現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資產性質或者經營方式發生變化,其主體資格未改變的,勞動合同 應當繼續履行;主體資格改變的,變更后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或者重新訂立勞 動合同,變更或者重新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或者繳納風險抵押性財物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用人單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
定,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
第四章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 工資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 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和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 償金。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 一年支付相當于其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總額; 在本
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提出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由用人單位解
除勞動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其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 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迫使勞動者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迫使勞動者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 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
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者解散,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 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必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用人單位提 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 還應當支付 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月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標
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勞動者
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 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發放安置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未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 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同時, 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倍補償勞動者,并限期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以及 扣押勞動者有效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返還勞動者本 人,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一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該用人單位
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依照有關勞動爭議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 0 0 2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 是商品交換 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 商品
生產產生后,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 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于交換的 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 隨著私有制
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 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 把有利于他們的商品交
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 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于是商品交換的合同法律
形成便應運而生了。 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 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 才
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 就會導致整個 合同無效。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 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 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
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 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 標志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
為重視締約人的意志, 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 并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
念的歷史淵源。
【篇4】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
山西省煤礦企業
勞 動 合 同 書
(全日制用工適用)
合同編號:
用人單位:
勞動者姓名: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監制簽 約 須 知
一、本合同書適用于全省煤礦企業全日制用工形式。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所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三、本合同在填寫時,雙方應認真閱讀文本內容,如有疑問請及時向對方提出。
四、本合同中數字和漢字填寫必須規范,如實填寫。若無相關內容則填“無”。
五、合同期限為合同的起止年月日。
六、合同編號共11位,由省煤炭工業廳統一制定編號規則,地區(集團)按規則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甲方(煤礦企業)名稱:
法定代表人:
礦 長:
經濟性質: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社會保險登記證號: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籍貫:
戶籍性質:
身份證號碼:
學歷:
家庭座機:
移動電話:
家庭住址:
合同簽定前參加社會保險情況: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條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種期限形式:
(一)固定期限,合同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煤礦井下從業人員勞動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應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乙方。
第四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甲方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合理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甲方根據國家、煤炭行業和地方的勞動定額標準和質量驗收標準,科學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務。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 種工時制度。
(一)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
(二)不定時工時制度。
(三)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第七條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八條 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生產經營效益和當地物價水平等情況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甲方推行以安全為中心、充分體現崗位能力和工作績效的企業內部分配辦法,并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試用期內工資為 元,甲方支付給乙方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煤礦井下工作,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井下最低工資標準,并要落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及其它規定的津貼和補貼。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其工資報酬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時,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山西省及統籌地有關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照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甲方要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辦理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并繳納保險費;甲方為乙方辦理的其它社會保險有:
。
各類社會保險依法應由乙方個人繳納的部分甲方可以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
第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省和統籌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省和統籌地有關規定執行。
七、教育培訓和年檢
第十七條 在試用期內,甲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乙方參加安全生產、職業技能、職業安全衛生、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等集中培訓,主要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一)國家和山西省關于煤炭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
(三)本專業國家統一培訓教學大綱所規定的內容;
(四)本專業和崗位相關規章、規程和標準;
(五)事故防范和應急自救等安全知識;
從事井下工作的,集中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0小時。
第十八條 在試用期內,乙方應通過甲方安排的崗位培訓考核,獲得相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乙方新從事煤礦井下工作一年以內,甲方應安排有經驗的老職工與乙方結成師徒關系,發揮傳、幫、帶作用,幫助乙方盡快熟悉本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規程。
第二十條 甲方每年必須組織乙方參加安全生產、職業技能、職業安全衛生、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等培訓,乙方應刻苦鉆研本職業務,達到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技術等級標準。
第二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國家實行資格證書準入制度的特種作業崗位或工種時,甲方應當安排乙方在上崗前完成上述培訓,并在取得資格證書后上崗。
第二十二條 乙方參加甲方組織的年度培訓合格,并符合其它繼續從業條件,由煤礦用工管理機構進行年檢,合格后在乙方持有的《山西省煤礦從業人員勞動手冊》上加蓋“年檢合格章”,方能繼續從業。年檢不合格,乙方不得繼續從事原崗位或與原崗位技能要求相近或安全要求相似的崗位。由甲方對乙方崗位進行調整,重新進行培訓,培訓仍不合格,解除勞動關系。
八、安全生產
第二十三條 乙方必須遵守或執行國家、省和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
第二十四條 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乙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乙方有權對甲方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乙方對甲方及管理人員確有漠視乙方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勞動保護條件不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隱患未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進入生產作業場所。甲方不得因上述情況降低乙方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甲方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下列措施:
(一)批評教育;
(二)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扣除工資報酬中已約定款項;
(四)解除勞動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甲方鼓勵乙方就甲方生產范圍內的一切涉及安全的事項、行為、事件、隱患向甲方提出建議、投訴和報告。甲方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根據建議的價值按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精神或物質獎勵。
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健康
第二十七條 甲方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甲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要求,落實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提高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條 甲方應當督促乙方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乙方如實告知所從事崗位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和監督乙方正確使用。
第三十條 乙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乙方,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三十二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四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 乙方離職前必須履行告知義務,應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十六條 甲方或乙方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三十八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出訴訟。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煤礦用工管理機構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篇5】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
山西省全日制勞動合同
簽約須知
一、本合同書適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三、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社會保險登記證號:
聯系電話:
第二條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家庭住址:
現居住地址: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采取下列第種期限形式: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
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乙方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甲方應告知職業危害、防護辦法等。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甲方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勞動定額標準和質量驗收標準,科學合理安排工作任務。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產品的數量、質量指標和工作任務。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種工作制度。
1、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2、不定時工時制度。
3、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不定時工時制度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度,要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八條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九條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甲方支付乙方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依法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省和統籌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省和統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七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第十八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九條甲方應對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46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二十五條甲方或乙方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甲乙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二十七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
簽字日期:
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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