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的區別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的區別3篇
【篇1】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大學生畢業前后往往要簽署三份協議:實習協議、就業協議、勞動合同,但是不少學生都不能區分三份協議的特點和效力,這也造成了很多學生由于缺少這方面的知識,進入企業實習吃虧。今天主頁君就為大家單獨講解這三者之間的區別。
實習協議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習單位的實際工作進行實踐學習,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就業協議是指在校學生畢業前與學校、用人單位三方簽訂的協議,目的在于約束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畢業后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畢業前,學生有意實習,單位接納實習,雙方可簽訂實習協議,進入實習階段,而實習階段的主要目的是實踐學習,僅是發揮自身才能,供雙方加深了解的機會,并不代表未來會建立勞動關系。如果雙方有意建立勞動關系,則簽署就業協議,除非一方毀約,否則就業協議的歸宿就是勞動合同。學生畢業后到單位報到,簽署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失效。
實習協議、就業協議的本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雙方發生糾紛應直接訴請到法院,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適用勞動法,不受勞動法的特別保護;而勞動合同的簽訂即意味著勞動關系的建立,如發生糾紛,則應先訴至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及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勞動法。
在實習期間學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資、最低工資、工傷、社會保險等勞動法法定的保障,雙方權利義務基本靠實習協議來自行約定,受教育法規及民事法規的保護。而就業協議指向未來勞動合同,所列明的未來勞動合同內容不得違反勞動法,但為保障勞動關系的建立則可約定違約金,如學生未到單位報到則應支付違約金并簽署解約協議以便于下一次就業。
列表簡述三份協議的不同之處:
實習協議的注意事項:
實習協議往往被大家認為可簽可不簽,事實上簽訂是有必要的。
對于學生而言,實習協議不僅是要向學校陳述實習體驗的依據,更是證明這段時間是學習的一部分,有關糾紛可以在學校得到合理處理,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可以確定這段時間是實習,而不是勞動用工。學生應該關注的實習時間和實習補貼(如果有的話),而用人單位則須關注學生的真實身份。
簽訂實習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1、實習期間簽訂的實習合同一般認為是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關于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下面的補充知識里有詳細介紹)
2、勞務合同歸《合同法》調整,而勞動合同才歸《勞動法》調整。
3、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關系,而非具有不平等性的勞動關系;
4、如果違約的話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而非勞動法上的責任。但是,根據相關規定,在校學生是還不允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因此,和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其主體其實是學校與單位的,而非你和單位。
5、還有如果要走人的話,協商一致當然沒有問題。如果單位要求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話,那還是需要承擔的,具體根據合同內容而定。實習期間一般情況下,單位是不會為難你的。
就業協議的注意事項:
應關注報到日期、未來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薪酬、崗位、福利、違約金等,這些都是未來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涉及雙方根本利益。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對于勞動者而言,主要確立合同期限、薪酬、崗位、試用期,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很復雜,勞動合同的約定是保護用人單位利益的主要途徑。
補充知識: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而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2、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這種隸屬關系。
4、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在企業的實習同樣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金為全部工資扣除800元基本工資后的20%。
補充問題1:實習生在工作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回答:
在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前,實習人員可以參照單位的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實習生不再屬于工傷保險保障的范疇了。因為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存在勞動關系,而實習生因為學生身份,無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實習生無法參加工傷保險,其在在工作期間受傷也無法認定為工傷。但是,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形成了雇傭關系,實習生可以根據最高法院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要求單位依法承擔雇主的賠償責任,處理。該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按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處理。
補充問題2:在甲公司實習結束后,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拖了兩個月仍未沒簽,公司還是按照實習的發;此時我想去乙公司工作并簽合同,同時想去勞動部門投訴甲公司,請問可以嗎?
回答:
1.甲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不必受甲公司的約束,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離職就可以了,不必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你可以到乙公司就職。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甲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有權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合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篇2】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到底有什么區別
按照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畢業生走上工作崗位,就要簽訂勞動合同法。需要說明的是,目前政府公務員和軍隊等是不用簽訂勞動合同法的,大部分國有事業單位還在按照原來的體制進行編制管理,還沒有與剛進單位的畢業生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所有的企業和其他非國有單位都應與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前面我們找工作時使用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都是與就業有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就業協議不等同與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書僅是體現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業意向的契約,主要作為畢業生人事關系接轉和戶籍遷移的依據。它的有限期限應該是從協議簽訂之日起至畢業生去單位報到為止。而勞動合同主要規定著勞資雙方在勞動時間、崗位、報酬、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是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依據。勞動合同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應該在畢業生前到單位報到后簽訂的。因此,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時,都應當與用人單位簽署有效的勞動合同。
它們之間的區別在于:
一是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部門頒布的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規章。就業協議適用《合同法》和教育部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有關的政策。
二是適用主體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符合國家的法律、政策和法規,無欺詐、脅迫等手段,經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即生效。就業協議目前除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外,還有學校參與。在有些特殊的地區或特殊的情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也會要求參與。
三是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比較詳細。就業協議的條款比較簡單,主要是畢業生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的情況,愿意在規定期限內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如實向畢業生介紹本單位情況,同意錄用該畢業生等。
四是適用的人員不同。勞動合同可以適用與各類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一經錄用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只適用與高校畢業生。
五是簽訂時間不同。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找工作過程中落實用人單位后簽訂的,就業協議的簽訂在學生離校前。勞動合同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訂立的,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工資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約定,可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注明,附后補充,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
從法律角度看,雖然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二者一經簽訂都具備法律效力,不論是畢業生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但畢竟就業協議書僅僅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定就業意向的依據,它只是雙方下一步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和準備。從內容上看,就業協議書中規定的條款大多是些框架性內容,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有關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還有待于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詳細約定。因此,如果畢業生在報到之后與用人單位始終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糾紛,由于舉證不能等方面的原因,即使畢業生主張自己的權利,法律最終也很難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在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應熱單位以種種借口不與你訂立勞動合同,你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明白了這些區別,接下來就要準備簽訂你的勞動合同了。
【篇3】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大學生畢業前后往往要簽署三份協議:實習協議、就業協議、勞動合同,但是不少學生都不能區分三份協議的特點和效力,這也造成了很多學生由于缺少這方面的知識,進入企業實習吃虧。今天主頁君就為大家單獨講解這三者之間的區別。
實習協議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習單位的實際工作進行實踐學習,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就業協議是指在校學生畢業前與學校、用人單位三方簽訂的協議,目的在于約束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畢業后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畢業前,學生有意實習,單位接納實習,雙方可簽訂實習協議,進入實習階段,而實習階段的主要目的是實踐學習,僅是發揮自身才能,供雙方加深了解的機會,并不代表未來會建立勞動關系。如果雙方有意建立勞動關系,則簽署就業協議,除非一方毀約,否則就業協議的歸宿就是勞動合同。學生畢業后到單位報到,簽署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失效。
實習協議、就業協議的本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雙方發生糾紛應直接訴請到法院,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適用勞動法,不受勞動法的特別保護;而勞動合同的簽訂即意味著勞動關系的建立,如發生糾紛,則應先訴至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及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勞動法。
在實習期間學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資、最低工資、工傷、社會保險等勞動法法定的保障,雙方權利義務基本靠實習協議來自行約定,受教育法規及民事法規的保護。而就業協議指向未來勞動合同,所列明的未來勞動合同內容不得違反勞動法,但為保障勞動關系的建立則可約定違約金,如學生未到單位報到則應支付違約金并簽署解約協議以便于下一次就業。
列表簡述三份協議的不同之處:
實習協議的注意事項:
實習協議往往被大家認為可簽可不簽,事實上簽訂是有必要的。
對于學生而言,實習協議不僅是要向學校陳述實習體驗的依據,更是證明這段時間是學習的一部分,有關糾紛可以在學校得到合理處理,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可以確定這段時間是實習,而不是勞動用工。學生應該關注的實習時間和實習補貼(如果有的話),而用人單位則須關注學生的真實身份。
簽訂實習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1、實習期間簽訂的實習合同一般認為是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關于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下面的補充知識里有詳細介紹)
2、勞務合同歸《合同法》調整,而勞動合同才歸《勞動法》調整。
3、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關系,而非具有不平等性的勞動關系;
4、如果違約的話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而非勞動法上的責任。但是,根據相關規定,在校學生是還不允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因此,和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其主體其實是學校與單位的,而非你和單位。
5、還有如果要走人的話,協商一致當然沒有問題。如果單位要求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話,那還是需要承擔的,具體根據合同內容而定。實習期間一般情況下,單位是不會為難你的。
就業協議的注意事項:
應關注報到日期、未來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薪酬、崗位、福利、違約金等,這些都是未來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涉及雙方根本利益。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對于勞動者而言,主要確立合同期限、薪酬、崗位、試用期,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很復雜,勞動合同的約定是保護用人單位利益的主要途徑。
補充知識: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而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2、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這種隸屬關系。
4、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在企業的實習同樣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金為全部工資扣除800元基本工資后的20%。
補充問題1:實習生在工作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回答:
在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前,實習人員可以參照單位的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實習生不再屬于工傷保險保障的范疇了。因為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存在勞動關系,而實習生因為學生身份,無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實習生無法參加工傷保險,其在在工作期間受傷也無法認定為工傷。但是,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形成了雇傭關系,實習生可以根據最高法院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要求單位依法承擔雇主的賠償責任,處理。該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按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處理。
補充問題2:在甲公司實習結束后,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拖了兩個月仍未沒簽,公司還是按照實習的發;此時我想去乙公司工作并簽合同,同時想去勞動部門投訴甲公司,請問可以嗎?
回答:
1.甲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不必受甲公司的約束,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離職就可以了,不必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你可以到乙公司就職。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甲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有權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合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