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是一個法規名詞,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根據內容、性質的不同,辦法可分為實施文件辦法和工作管理辦法兩種。從結構上而言,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5篇
【篇一】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關于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公司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六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公司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公司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企業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八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企業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企業,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九條 企業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中心安全股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設備設施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條 企業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第十一條 企業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十三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企業應當組織開展本公司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相關管理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十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制定本公司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公司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小組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企業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所屬企業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中心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起施行。
【篇二】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年6月27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XXX公司(以下稱公司)應急救援工作的有效實施,強化風險指引型管理,推進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起草、審核、發布、修改、演練、執行和監督,結合XXX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應急預案的管理。
第二章 職責第三條 總經理:
(一)審批公司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年度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二)批準或提交總經理會議審批公司應急預案;
(三)決定公司應急預案制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四條 副總經理:
(一)審核公司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二)組織制定并審核其分管業務范圍內的應急預案;
(三)根據總經理的授權批準分管范圍內的應急預案。
第五條 生產與安全環保監察部是公司應急預案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公司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二)按照國家電監會《電力企業綜合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的要求,負責組織編制公司綜合應急預案,組織編制、審核專項應急預案,組織、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三)組織制定年度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四)對應急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
(五)組織、協調公司各部門應急預案的宣貫、培訓與演練工作。
第六條 公司各相關部門是其職責范圍內應急預案編制的承辦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 按照國家電監會發布的電力企業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的要求,負責制訂本專業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并組織落實;
(二) 從本部門管理實際需要出發,提出年度應急預案編制計劃建議;
(三) 按照下發的應急預案編制計劃,作為主辦部門組織或作為協辦部門參與其職責及相關范圍內的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四) 負責有關應急預案的培訓和完善,并對應急預案演練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五) 進行年度應急預案執行情況的自我評估。
第三章 應急預案體系第七條 公司應急預案是指公司在發生突發事件時,采取的消除、減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惡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損失的措施。
【篇三】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經2015年3月19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通過,2015年4月16日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事后恢復、信息公開、罰則、附則8章40條,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事后恢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按照核與輻射相關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造成國際環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涉外應急通報和處置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際合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助、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
相鄰區域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協力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
(四)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
(五)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第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宣傳和教育,鼓勵公眾參與,增強防范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知識和意識。
第二章 風險控制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和技術規范,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應當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對于發現后能夠立即治理的環境安全隱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對于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治理,可能產生較大環境危害的環境安全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現場應急預案,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開展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抽查或者突擊檢查,將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且整治不力的企業信息納入社會誠信檔案, 并可以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并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環境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公布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統,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收集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并加強跨區域、跨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交流與合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值守制度,確定應急值守負責人和應急聯絡員并報上級環[1]?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納入單位工作計劃,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等信息。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具備條件的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環境應急專家庫。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處置救援能力建設。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配備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裝備,提高重點流域區域水、大氣突發環境事件預警能力。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建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庫,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并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事發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應急處置期間,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全面、準確地提供本單位與應急處置相關的技術資料,協助維護應急秩序,保護與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各項證據。
第二十四條 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物質及數量、周邊環境敏感區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開展應急監測,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第二十八條 應急處置期間,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 突發環境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停止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章 事后恢復
第三十條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總結、評估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并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等評估工作,并依法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件調查,查清突發環境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與制定環境恢復工作方案,推動環境恢復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便于公眾知曉和查詢的方式公開本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工作開展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及處置情況,以及落實整改要求情況等環境信息。
第三十五條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研判事件影響和等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信息發布建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向社會公開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規定和要求,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等環境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匯總分析,定期向社會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的數量、級別,以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應急處置概況等信息。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六)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
【篇四】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文件編號:TR/CX-4.2.9-
版 次: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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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為防止重大安全事故(水災、火災、斷水(電)、化學品泄露、設備事故、突發事件等)發生,完善應急管理機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處理可能發生的事故,保護員工人身和公司財產安全,本著預防與應急并重的原則,制定本預案。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生產現場、倉庫的火災,公共事業的供應中斷(如:停水、停電等),化學品泄露,突發事件(外來人員滋事、食品中毒、罷工)等安全事故發生情況下的快速處理及應急控制。
3. 術語
無
4. 職責
4.1應急救援組織結構圖
4.2應急組織職責:
4.2.1總指揮:負責整個現場的應急事件處理的監督。
4.2.2應急處理組長:負責協調安排現場應急處理工作。
4.2.3現場控制小組:負責安排整個搶救(控制)工作的有序進行。
4.2.4醫療救治小組:現場發生人員事故時,負責提供最及時的診治措施。
4.2.5事后巡檢小組:負責事故后的檢查和防護工作,確保不會存在再次復發的隱患。
4.2.6消防撲救小組:發生火災時,負責撲救滅火工作執行。
4.2.7安全疏散小組:事故發生時,負責組織人群及機器設備等物品有秩序的撤離。
4.3部門職責:
4.3.1綜合管理部:負責對事件應急預案小組的調度執行,負責組織各項事故的應急演練。
4.3.2人力資源部:負責事故的應急協助處理工作,應急教育培訓。
4.3.3保衛科:負責公共事業中斷的應急處理和現場維持工作。
4.3.4 生產管理部:負責安全檢查工作,確保各項設施完善。
4.3.5責任部門:負責第一時間對現場發生的應急事件做出反應。
5. 程序
5.1 應急救援程序:
現場第一發現人→報告現場干部→報告單位主管→組建現場控制小組并報告總指揮→啟動應急小組指揮中心
A級救援程序:情況非常嚴重,單位不能獨立完成事件的處理,需啟動應急小組指揮中心;
B級救援程序:情況一般嚴重,部門可自行組建現場控制小組解決問題,報告至部長級主管,無需啟動應急小組指揮中心,但事后需向總指揮書面匯報;
C級救援程序:情況不嚴重,現場單位主管可直接進行處理,事后需向部門主管書面匯報;
D級救援程序:小失誤性情況,現場班組長和擔當可直接處理,事后需向單位主管匯報。
5.2 應急救援小組電話:
總指揮:
應急處理組長:
5.3 緊急電話:
匪警 110
火警 119
急救 120
交警 122
5.4 應急準備與響應預案:
5.4.1火災應急準備與響應預案:
發生潛在(事故)事件物質:吸煙、火種、化學物品
發生潛在(事故)事件場所:辦公樓、生產車間、休息區域(含吸煙區)、危險品儲存倉
發生潛在(事故)事件場所配備器材:滅火器、消防栓、應急燈、安全通道
應急計劃:每年不定時(不少于二次)
應急準備物資:簡易擔架、跌打損傷藥品、滅火器材
5.4.1.1 應急準備
5.4.1.1.1培訓和演練(主要責任部門:人力資源部 綜合管理部):
5.4.1.1.2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部共同負責主持和組織全公司每年進行不定時的火災事故模擬演練(不少于二次),各應急小組組員按職責分工,協調配合完成演練。演練結束后,由總指揮對整個演練過程進行評價,必要時可進行調整或更新。演練、評價及更新記錄均需要保存;
5.4.1.1.3人力資源部負責對相關人員每年進行定期的消防知識培訓;
5.4.1.1.4生產管理部負責對全公司所有消防器材及設備進行指導檢查維護。
5.4.1.2 應急物資的維護、保養及測試:
5.4.1.2.1加強對各種消防器材及消防設施的日常管理,配齊、配全滅火器。消防栓確定由專人負責,定期檢查、測試,隨時保持良好狀態;
5.4.1.2.2安全員每月檢查一次滅火器及消防設施;
5.4.1.2.3重點防火部位:裝焊車間、涂裝生產線、危險品儲存倉等。
5.4.1.3應急響應
5.4.1.3.1為了防止各種火災事故的發生,各部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出入口標示牌,按責任部門總人數組建現場控制小組。組長由部門主管承擔,組員:車間主任、各班組負責人、技術員、品管等。部門主管為總負責人,車間主管負責撲救工作,其它人員各盡其責。安全疏散小組務必保證員工的生命安全,有序撤離現場;
【篇五】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發表時間: 2014-11-26?來源:中國環境報?作者: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意義】為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夯實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本辦法所稱環境應急預案,是指單位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適用范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單位,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單位;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
(四)尾礦庫單位,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單位;
(五)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單位。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單位名錄。
第四條【其他單位和活動的備案】鼓勵其他單位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鼓勵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眾性集會活動主辦單位,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第五條【管理原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應當遵循規范準備、屬地為主、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單位分級】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有關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標準或指導性技術文件,結合實際指導單位確定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第七條【信息公開】受理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單位名單向社會公布。
單位應當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人員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備案的準備?
第八條【預案制定主體】單位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并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單位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單位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第九條【預案分類及側重點】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
經過評估確定為較大以上環境風險的單位,結合經營性質、規模、組織體系和環境風險狀況、應急資源狀況,按照環境應急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模式建立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應急綜合預案體現戰略性,環境應急專項預案體現戰術性,環境應急現場處置預案體現操作性。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單位,編制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預案制定】單位按照以下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一)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至少包括:分析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衍化規律,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人員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至少包括:調查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第九條要求,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人員代表的意見。
(四)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單位組織專家、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人員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五)簽署發布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本單位有關會議審議,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第十一條【預案的實施】單位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預案修訂】單位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地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組織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第三章 備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備案事項公開】受理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和備案文件范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
第十四條【備案時限和分級】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較大和重大環境風險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抄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大的同時抄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或跨域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抄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同時抄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受理部門統一調整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備案文件】單位環境應急預案首次備案,現場辦理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編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四)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五)環境應急預案的評審意見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提交文件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進行。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審查和處理】受理部門收到單位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文件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責令單位補齊相關文件,并按期再次備案。再次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第十五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受理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將建設項目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抄報或者抄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試生產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參照第二章的要求制定并備案。
第十八條【變更備案】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第十五條要求辦理。
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第十九條【備案的規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備案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單位負擔。
第四章 備案的監督
第二十條【預案匯總】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匯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并將其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一條【備案指導】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單位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抽查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可以采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范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
第二十二條【單位責任】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責任倒查】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把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及實施情況納入調查處理范圍。
第二十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責任】備案受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同級政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材料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材料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單位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其他備案】環境應急預案需要報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關于單位的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