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一般指雙方通過實物或者貨幣進行交換以換取自己所需物品,一般會簽訂買賣合同,買賣是人類最早、最基本的交易行為。一物數賣,自古有之,有物價波動之際,最為常見,而此實際多出于罔顧信用,圖謀私利。它由買賣主體、買賣客體和買賣內容三要素構成。因此,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6篇
【篇1】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
轉讓合同:房屋所有權轉移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一)買賣;(二)互換;(三)贈與;(四)繼承、受遺贈;(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六)以房屋出資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上述規定,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持有關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比如有這么一個案例:
李先生夫婦擁有一所院落,院內有9間房屋。1996年,李先生以自己的名義為9間房屋辦理了房屋產權證。1年后,經公證處公證,李先生夫婦自愿將南房贈與了女兒小麗,并進行了公證。但小麗沒有實際占有使用此房,也沒有到當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1998年,李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李先生將院內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經公證贈與女兒的南房,全部贈與了兒子建軍的女兒,此事經過了公證,建軍還以女兒的名義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自此,李先生與建軍一家在院內居住。XX年,李先生的女兒小麗將李先生、建軍告至法院,要求確認南房歸自己所有,二人騰退房屋。小麗認為,南房是父母贈與她的,并已經過公證處的公證。所以,要求父親和哥哥將房屋返還給她。建軍則認為父母的確曾將南房贈與小麗,可是小麗卻一直沒有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后父親將南房贈與自己的女兒,經過公證,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后一個贈與和公證的效力應大于前一個贈與和公證的效力,南房應歸自己的女兒所有。李先生也堅持不同意騰退房屋。
房屋贈與是轉移登記的一種,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房屋過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在本案中,李先生對小麗、建軍女兒的贈與合同都經過公證,這兩個贈與合同都符合贈與合同成立的要素,所以,兩個合同在形式上都成立。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以實際給付為要件。不動產的給付是法律規定的要式行為,即必須到國家有關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否則,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贈與合同也就不會生效。李先生夫婦自愿將南房贈與小麗,小麗也表示接受贈與,并辦理了公證,所以,公證成立。但小麗沒有依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也沒有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因此,贈與合同沒有實際生效,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南房仍是李先生夫婦的共有財產。而李先生對建軍女兒的贈與,及時辦理了房產的過戶手續,建軍和家人也一直占有、使用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所以,此贈與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
雖然,李先生對建軍女兒的贈與是生效的,但不能是全部房產。1997年,李先生的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員沒有對院內的房屋,包括南房進行財產繼承,所有房屋,包括南房都處于共有狀態,李先生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而無權處分其妻的遺產。李先生將全部房屋贈與建軍的女兒是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其對自己應繼承妻子遺產部分的贈與是有效的合法處分,對其他人應繼承妻子遺產部分的贈與是無效的無權處分。所以,李先生自行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對此,小麗可以以李先生無權處分自己應繼承的母親遺產份額為由,起訴要求繼承母親的遺產,包括南房,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小麗現在起訴要求確認南房歸自己所有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小麗的訴訟請求。
【篇2】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
保留車輛所有權買賣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依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就保留汽車所有權事宜達成以下一致條款,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 保留車輛所有權內容
1、汽車基本情況
乙方所購汽車廠牌型號: 車架號碼:
發動機號: 車輛號:
2、車價及分期付款方式,見合同附件。
3、保留所有權的具體內容:
甲方在保留所有權期間,乙方享有該車占有權、所有權、收益權,但行駛證上車主為甲方。在保留所有權期限到期后,車籍過戶到乙方,過戶費由乙方承擔,過戶后乙方享有該車完全所有權(即擁有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權)。
1 保留所有權期限為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個月。
2 保留所有權期間甲方為乙方代交該車稅款、保險費等及政府部門要求繳納的費用,乙方向甲方支付代辦、代繳費用。
3 保留所有權期間乙方實際占有,使用該車并獲得受益且獨立承擔該車營運費用及風險,甲方不使用,管理該車,也不從該車經營中獲得利益。
4 乙方利用該車營運時不得以甲方名義進行任何經營活動,即使冒用甲方名義簽訂合同也不構成表見代理,該合同對甲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5 保留所有權期間該車由乙方使用,乙方必須聘用合格駕駛人員,該駕駛員與甲方無勞動關系,不是甲方工作人員。
第2條 安全及事故(含交通事故)
1、保留所有權期間該車為乙方使用、管理、受益、乙方及乙方聘用駕駛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及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充分注意交通安全,加強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確保該車安全運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即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該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2、該車若發生安全事故(包括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3條 車輛保險
1、保費繳納,該車保留所有權期間,乙方必須在甲方購買并支付保費,并全權委托甲方選定保險公司,統一以甲方名義投保,乙方未按時足額預交保費或中途脫保時甲方有義務代為墊支投保,其產生的費用及墊款利息由乙方承擔。
2、必保險種及最低限額:(1)車輛損失險100%;(2)第三者責任險,金額 1000000.00 元;(3)車上人員責任險,(金額 300000.00元每座);(4)不計免賠責任險;(5)貨物險(自卸車除外);(6)不計免賠責任險;(7)盜搶險;(8)其他甲方認為應保險種。
3、增保:該車從事貨物運輸過程中,承載貨物價值超出投保價值,則乙方應在該次運輸始發地單獨增加公路運輸貨物保險,若乙方未增保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4、理賠:發生保險事故后,(1)乙方須在24小時內報告保險公司和甲方;(2)乙方在事故處理完畢后,向甲方提供必要資料,由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3)保險賠償由甲方從保險公司領出并扣除乙方欠款及相關費用后交乙方;(4)乙方對保險賠償額和保險賠償范圍有爭議;以自己名義與保險公司直接磋商(包括仲裁或訴訟),甲方不參與。
5、其它:車籍過戶前該車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換保險公司,也不得中斷、脫保。
(2001)民一他字第32號復函乙方違反前述約定,并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4條 保證金
1、為確保本合同全面履行特設保證金 元,乙方在本合同生效當天交甲方。
2、若乙方有違約行為而未交違約金時,甲方在保證金中優先扣除后,乙方須在30日內補足,乙方逾期未補足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3、若合同期滿乙方無違約行為,甲方在該車過戶后30日內原額退還乙方保證金。
第5條 代交規費
1、無論該車是否停運或虧損,乙方都必須于每月24日前 ,按時足額向甲方交納代辦的稅款、服務費合計 元。
2、乙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按時足額向甲方交納代辦的政府要求交納的費用。
3、該車年審、綜合檢測等由乙方自行辦理并承擔費用,甲方提供必要手續。
第6條 代辦費
無論該車是否停駛或虧損,乙方都必須于每月24日前 ,按時足額向甲方交納代辦費 元。
第7條 乙方承諾
1、該車在甲方保留車輛所有權期間合法使用,不利用該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如因該車所引起的所有民事、刑事、行政責任都由乙方自己承擔,與甲方無關。
2、凡因該車事宜(如各種事故、訴訟、欠費等)涉及甲方時,甲方因此而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墊付款、罰款、訴訟費、律師費或顧問費、差旅費、誤工費、資料費、采取保全費、急救措施費、招(接)待費、交通費、通訊費等),每日千分之三的資金占用費等都視為乙方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一律由乙方承擔。
第5條 特別約定
1、車輛在甲方保留所有權期限內,如乙方違約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將收取乙方違約金 元整。
2、車輛年審: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如有違規、違章等行為,乙方應及時處理并告知甲方。待該車符合規定后,甲方方可協作乙方辦理車輛年審事宜。
3、乙方違約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乙方同意甲方收回該車直接轉賣或者拍賣并授權甲方全權處理,即甲方對該車的處理(含出售價格)系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擔。
4、該車轉賣、拍賣后尚不能付清乙方欠款及相關費用時,乙方自愿用乙方所有的其他財產繼續償還,付清欠款及相關費用后尚有余款的,甲方將余款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應按時足額支付甲方代繳的稅費,甲方代辦費,每逾期一天乙方承擔違約金20元,逾期超過60日甲方有權收回該車,終止本合同,乙方還應賠償因合同未到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2、因乙方未按時足額向甲方交納代繳的稅費,受到行政機關處罰的乙方無條件承擔,甲方為避免處罰墊支稅費的,乙方還應承擔資金占用費每日20元。
第七條 未盡事宜
甲乙雙方都不得無故變更,終止合同。
第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產生的所有爭議,雙方都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若為自然人,則乙方簽字并加蓋手印后生效。
第十條 合同有效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過戶后及本合同所有條款履行完畢為止。
第十一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提示
甲方已提請買受方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乙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雙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 乙方(個人簽字蓋手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附復印件)號碼:
電 話: 電 話:
地 址: 地 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車價及分期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特別約定
付款方式及期限:
1、雙方《保留車輛所有權買賣合同》的付款方式為:
首付款 元,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給甲方;余款 元,從 年 月到 年 月止,計分為 期,每期等額付款 元,由乙方于每月15日前支付給甲方。如遇節假日則提前至前一個銀行工作日。保證金 元,在《保留車輛所有權買賣合同》所約定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退還給乙方。
2、乙方已經充分考慮各種市場因素、風險因素等,待付清所有購車款,乙方須及時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3、乙方必須就產品的損害或損失向保險公司投保以甲方(或甲方同意的第三人)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險(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等)并承擔全部保險費用,連續投保至本合同終止為止。
甲方(蓋章): 乙方(個人簽字蓋手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附復印件)號碼:
電 話: 電 話:
地 址: 地 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借 條
借款人因需要 ,現收到 出借的¥ 元(大寫 元整),借期 ,月利率 , 年 月 日到期時本息一并還清。本息清償不足的,先利息后本金。
該借款直接支付到借款人購車賣方賬戶:
。
如到期未還,自愿承擔追討借款所支付的律師費、保函費、差旅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立此為據。
借款人(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
年 月 日
【篇3】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
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1)一般情況下,動產所有權自交付時發生轉移。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 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 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轉移。船舶、航空器以及機動車輛等特殊類型的動產,由于其價值較高,在買賣時常常需要辦理權屬變動登記手續,如《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
雖然相關法律規定這類特殊動產的轉讓需登記,但登記并不是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此類動產的所有權也自交付時起轉移,但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的,所有權的轉移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權法》第24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特殊情形下的動產所有權轉移。買賣合同成立前,買受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標的物的,其所有權自買賣合同成立時發生轉移。買賣合同成立后,雙方約定由出賣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標的物所有權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轉移。
【篇4】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
第十五章 所有權
一、名詞解釋題
1.所有權 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3.相鄰關系
4.善意取得 5.先占 6.添附
7.共有 8.按份共有 9.共同共有
二、單項選擇題
1.收取孽息屬于所有權的( )。
A.原始取得 B,繼受取得 C.善意取得D.惡意取得
2.某甲幫某乙挖地窖,挖出一罐銀元。經查,該銀元不知為何人所埋。為銀元的歸屬,甲、乙兩人發生爭執,訴至法院。該銀元應當歸( )。
A.某甲所有 B.某乙所有 C.國家所有D.甲、乙兩人共有
3.下列財產中可以適用善意取得的是( )。
A.汽車 B.電視機 C.房屋 D地下礦藏
4.某甲將自己的病重的耕牛棄之郊外,被某乙發現,拉回家中。經治療,耕牛病愈。某甲發現后,要求某乙返還耕牛,某乙不同意,某甲訴至法院。該耕牛應歸( )。
A.某甲所有 B.某乙所有 C.國家所有 D.某甲和某乙共有
5.某甲利用某乙的樹根,雕刻成藝術價值很高的精美根雕。雙方為該藝術品的所有權發生爭執。該根雕歸( )。
A.某甲 B.某乙 C.收歸國有 D.某甲與某乙共有
6.下列財產在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是( )。
A.公民的房屋 B.沒有授權給公民或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
C.國有企業的設備 D.銀行的貸款
7.下列財產中,不能成為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客體的是( )
A.房屋 B.文物 C.黃金飾品 D.礦藏
8.相鄰關系的實質是( )
A.權利義務關系 B.不動產權利內容的限制和擴張
C.地役權 D.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9.下列財產中,可以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權的是( )。
A.房屋 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C.所有人拋棄的物 D.失散的動物
10.按份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享有( )。
A.請求分割權 B.優先購買權
C.解除共有的權利 D.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三、多項選擇題
1.所有權具有如下特點()。
A.自權性 B.全面性
C.彈力性 D.恒久性
2.國家所有權具有如下特點( )。
A.主體的惟一性 B.客體的廣泛性
C.權利行使的特殊性 D.取得方法的特殊性
3.下列所有權取得方法中,產生國家所有權的方法包括( )。
A.稅收 B.沒收 C.生產 D.發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4.下列財產可以成為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題( )。
A.土地 B房屋 C.地下文物 D.林木
5.所有權的權能包括( )。
A.占有B.使用
C.收益D.處分
6.動產所有權可以基于下列原因而取得( )
A.善意取得 B.先占
C.拾得遺失物 D.營造建筑物
7.先占的適用條件包括()。
A.標的物須為無主物
B.標的物須為動產
C.先占人須有所有的意思
D.先占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8.添附的種類有()。
A.附合B.混合
C.加工.D.種植樹木
9.下列共有財產屬于共同共有財產(,)。-
A.夫妻共有財產 B.家庭共有財產
C.共同繼承的財產 D.兩人各出資二分之一所共同購買的汽車10.共有人分割共有物,可以采取的方法有( )
A.保留共有 B.實物分割
C.變價分割 D.作價補償
四、簡答題
1.所有權的特點有哪些?
2.簡述所有權的權能。
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有什么特點?
4.相鄰關系的特點是什么?
5.簡述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
6.簡述先占的成立條件。
7.共有的特點有哪些?
8.簡述按份共有的特點。
9.簡述共同共有的特點。
10.簡述共同共有的對內、對外效力。
五、論述題
1.說明所有權與所有制的關系。
2.試析善意取得的條件和效力。 3.試述添附的種類及其效力。
4.試分析按份共有的對內、對外效力。
5.試述按份共有物的分割原則和方法。
六、案例分析題
1993年4月,杜某要去美國探親。臨行前,杜某將其松下21英寸彩電交由鄰居李某保管,并稱探親歸來時取回,在此期間,李某可使用該電視。李某收下電視機,并稱請杜某放心。杜某走后半年,李某的妻子得了一場重病。為籌措醫療費用,李某將杜某的彩電以25貝元的價格出賣給張某,并稱彩電是其自己的。張某覺得價格比較合理,遂買下該彩電。1994年5月,杜某從美國探親歸來,得知其彩電被李某賣給張某,便向張某追要。張某稱,彩電是我從李某處買來的,我購買時認為彩電是李某的,你想要也得向李某要,并表示不能將彩電返還給杜某。杜某向李某要電視,李某稱,彩電已經出賣了,只能向張某要電視機。在此情況下,杜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李某歸還彩電。問:該彩電的所有權應歸誰?請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一、名詞解釋題
1.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筑物時,區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對其專用部分的專有權和對共用部分的共有權的總稱。
3.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4.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將動產非法轉讓于第三人時,如果第三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5.先占,屬于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法,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6.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結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勞力與財產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種新的獨立財產的法律狀態。
7.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狀態。
8.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的共有。
9.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關系,對共有物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
二、單項選擇題
1.A 2.C 3.B 4. B 5.A 6.B 7.D
8 B 9.C 10.D
三、多項選擇題
1 .ABCD 2.ABCD 3.ABCD 4.BD
5 .ABCD 6.ABC 7.ABC 8.ABC
9 .ABC 10.BCD
四、簡答題
1.答:所有權其有如下特點:(1)所有權具有自權性,即所有權為自物權;(2)所有權具有全面性,即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3)所有權具有彈力性,即所有權的單一內容可以自由伸縮(4)所有權具有恒久性,即所有權因標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續,不得預定其存續期間。
2.答: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以下四項:(1)占有權能。占有是指對物為事實上的管領的事實。占有包括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可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2)使用權能。使用是指按照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對其所有物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和生活的需要。(3)收益權能。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其實質是獲取物的價值,不僅包括天然擎息和法定擎息,而且包括在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收益。(4)處分權能。處分是指依法對物進行處置,從而決定其命運。處分權能是所有權的核心權能,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
3.答: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具有如下特點:(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特殊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為建筑物,這種建筑物在結構上須能夠在橫向、縱向或縱橫向上區分為若干獨立部分,而且建筑物的區分各部分能夠單獨使用并能為不同的所有人所專用。(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具有復合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和共有權的復合而構成的特別所有權。專有權和共有權是相對獨立而又不可分離的權利。(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主體具有雙重身份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和共有權所構成的,這就決定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主體具有專有所有人和共有所有人雙重身份性。
4.答:相鄰關系具有如下特點:(1)相鄰關系的主體具有多數性,即相鄰關系只能發生在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2)相鄰關系的標的物具有相鄰性,即相鄰關系只能產生在相鄰的不動產之間;(3)相鄰關系的產生具有法定性,即相鄰關系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不是當事人約定的;(4)相鄰關系的內容具有復雜性,即相鄰關系包括兩個方面的的內容:一是相鄰任何一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都有權要求相鄰他方給予便利,而相鄰他方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相鄰各方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相鄰他方的合法權益;(5)相鄰關系的客體具有特殊性,即相鄰關系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時所體現的利益。
5.答: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應當堅持以下原則:(1)有利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相鄰關系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因行使不動產權利而產生的,與人們的生產、生活直接相關。因此,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應當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出發,妥善解決問題。(2)團結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則。相鄰關系發生在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要求相鄰一方為另一方行使不動產權利給予必要的便利。因此,處理相鄰關系必須遵循團結互助的原則。同時,在相鄰關系中,相鄰各方在獲得便利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義務,對受到損失的相鄰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給予適當的補償。(3)尊重歷史和習慣的原則。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應尊重歷史和習慣。只有這樣,才能穩定相鄰關系,維護社會的生產和生活秩序,也便于為人們接受。
6.答:先占應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先占的標的物須為無主物。無主物是指現在不屬于任何人所有的物。無主物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從來沒有為任何人所有的物,如野生動植物等;二是曾有所有人而現在無所有人的物,如所有人拋棄的物,即廢棄物。(2)先占的無主物須為動產。無主物為先占的標的物,但該無主物僅限于動產。無主不動產不得依先占取得所有權,只能歸國家所有。(3)先占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首先,先占人須有“所有的意思”。“所有的意思”并非指取得所有權的意思,而是指先占人將占有的動產歸于自己管領支配的意識。其次,先占人須實際占有無主動產。行為人僅發現無主動產.尚不構成先占,還必須加以占有。
7.答:共有具有如下特點:(1)共有主體的多數性,即共有人為兩個以卜的權利主體。(2)共有客體的同一性,即多數共有人系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3)共有內容的雙重性,即在共有關系中,既存在共有人之間的對內關系,也存在共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對外關系。(4)共有權的聯合性,即共有是所有權的聯合,而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類型。(5)共有產生原因的共同性,即共有是權利主體根據自身的生產或生活需要而設定的,或者法律為滿足權利主體的共同需要而規定的
8.答:按份共有具有如下特點:(1)按份共有人的權利義務體現在一定份額之上。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享有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多少,取決于共有人擁有份額的大小。(2)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享有相當于所有權的權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享有權分擔義務。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享有相當于所有權的權利(3)按份共有人的權利義務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人并不是就共有物的各特定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而是就自己的份額比例對整個共有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9.答:共同共有具有如下特點:(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額的共有。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對共有物并沒有份額之分。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消滅時,才能確定各共有人的應有份額。(2)共同共有的發生以共有人之間存在共同關系為前提。共同共有以共有人之間存在共同關系為成立的前提,沒有共同關系的存在,就不能成立共同共有,只能成立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各共同共有人對于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同時,對共有物也承擔平等的義務。
10.答:共同共有的對內效力即共同共有的內部關系,是共同共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共同共有人的權利體現為對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共有人不得主張對共有物的特定部分行使權利。共同共有人的義務體現為對共有物承擔平等的義務:一方面,共有人的義務及于共有物的全部,為共有物所支出的費用應由全體共有人負擔,即應從共有物中支付;另一方面,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的對外效力即共同共有的外部關系,是共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為一種連帶權利義務關系。共有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連帶權利,任何共有人都有權向第三人主張全部權利;共有人對第三人的義務為連帶義務,第三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共有人主張全部權利,任何一個共有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義務。
五、論述題
1.答:所有權與所有制是兩個有密切聯系的制度。所有權與所有制的聯系主要表現在:(1)所有權是在一定的所有制基礎上產生并建立起來的。因此,所有制的類別和形式,決定著所有權的性質和內容。(2)所有權隨所有制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一定社會的所有權性質是由該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所有制性質所決定的。因此,一定社會的所有制形態發生變動,所有權遲早也會發生相應的變革。(3)所有權是保護所有制的法律武器。所有權制度一經形成,就能動地反作用于所有制關系,促進其鞏固和發展。所有權與所有制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所有權屬于法律的范疇,反映的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思想社會關系,屬于上層建筑;而所有制屬于經濟的范疇,反映的是以生產資料的占有與利用為內容的物質社會關系,屬于經濟基礎。(2)所有權是在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即國家和法律產生之后才存在的,屬于歷史現象;而所有制是自有人類社會就存在的,即存在于任何社會形態之中,屬于社會現象。(3)所有權雖然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但所有權并不是對所有制的簡單模擬或直觀反映。在同一種所有制基礎上,可以同時存在多種所有權形式。
2.答:善意取得應具備下列構成條件:(1)標的物須為動產。善意取得的標的物僅限于動產,不及于不動產。(2)讓與人須為無權處分動產的占有人。在善意取得中,讓與人必須是無權處分動產的占有人。(3)受讓人須基于交易行為而取得動產的占有且須支付對價。(4)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知道讓與人無讓與財產的權利。
善意取得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1)受讓人與原所有人之間的效力。受讓人與原所有人之間的效力表現為一種物權關系,即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原所有人喪失動產所有權。(2)讓與人與原所有人之間的效力。讓與人與原所有人之間的效力表現為債權關系。善意取得成立后,原所有人喪失了動產所有權,其利益必受到損害。這種損害只能通過債權關系加以填補,非物權關系所能及。
3.答:添附是所有權的一種取得方法,各種不同的添附具有不同的成立條件及效力。(1)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財產相互結合而形成一種新的獨立財產的添附方式,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動產與動產的附合兩種形式。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是不同所有人的動產與不動產相互結合而形成一種新的獨立財產,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須動產與不動產相結合,即動產附合于不動產之上;二是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即動產與不動產結合后,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使其分離;三是動產與不動產應分別屬于不同的人所有。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后,應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歸于消滅。但動產所有人有權要求不動產所有人給予補償。動產與動產的附合是不同所有人的動產相互結合而形成一種新的獨立財產,須具備三個條件:其一,須是動產與動產相互結合;其二,動產與動產須組成合成物,動產與動產附合的程度,必須達到非經毀損不能分離,或雖能分離但費用過大的程度;其三,兩個以上的動產應屬于不同的人所有。動產與動產附合后,新的財產所有權可以采取三種方法確定:一是由各所有人共有;二是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權;三是由財產價值大的所有人取得所有權。取得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喪失所有權的一方以一定的補償。(2)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相互混雜,形成一種新的不能分開或難以分開的財產的添附形式。因混合而形成的新的財產,稱為混合物。混合應當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一是混合的各項財產須為動產,不動產之間或者動產與不動產之間不發生混合的問題。二是混合物須不能識別或識別所需費用過大。三是混合的各項動產須屬于不同的所有人。不同所有人的動產混合后,混合物的所有權歸屬準用動產附合的規定。(3)加工。加工是指對他人的財產進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種新的財產的添附形式。加工的構成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一是須有加工行為。加工行為是對他人的財產進行制作或改造的行為。二是加工的標的物須為動產。加工的標的物限于動產,對于不動產不發生加工問題。三是加工的標的物須為他人所有。四是須因加工而制成新物。我國司法實踐一般認為,未經他人同意在他人的財產上進行加工的,應恢復原狀,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加工人應負責賠償。當事人就加工物的所有權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加工物一般歸原材料所有人所有,由原材料所有人對加工人的勞動給予一定的補償。但如果加工的價值顯然大于原材料價值的,加工物也可以歸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對原材料所有人給予補償。
4.答:按份共有的對內效力即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是指各共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中,共有人的權利義務主要有:(1)共有物的使用、收益、處分。在通常情況下,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協商決定。如果共有人對使用、收益共有物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多數共有人或擁有半數以上份額的共有人的意見處理,但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權,所以,共有人可以處分共有物。(2)應有部分的處分。按份共有人是按自己的應有部分享有權利的,所以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享有處分權。共有人對應有部分的處分,包括應有部分的分出、轉讓和拋棄。共有人有償轉讓其應有部分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3)共有物的管理。共有物應由共有人共同管理,并應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4)共有物的費用負擔。對于共有物的費用,如保存費用、改良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如稅費、保險費等,應當由共有人按照其應有部分分擔。
按份共有的對外效力即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是指共有人與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中,共有人的權利義務主要有:(1)共有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按份共有人基于自己的應有部分,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對第三人行使請求權。由于應有部分具有與所有權同一的性質,因此,各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對第三人單獨行使請求權。(2)共有人對第三人的義務。共有人應就共有物的全部對第三人承擔義務。至于共有人對第三人的義務的形式,應當依義務的性質而確定。如果義務是可分的,則共有人只按照自己的應有部分對第三人承擔義務,即承擔按份責任;如果義務是不可分的,則共有人應當對第三人泳擔連帶責任。
5.答:按份共有人在分割共有物時,應當遵循下列四個原則:(l)分割自由原則。在按份共有關系中,各共有人得隨時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以脫離共有關系,亦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系。(2)遵循約定的原則。按份共有人之間對分割共有物有約定的,分割共有物時,應當遵守其約定,不得違反約定。(3)物盡其用的原則。按份共有人分割共有物,應當保存和發揮共有物的效用,不得損害共有物的使用價值,應當堅持物盡其用原則。(4)平等協商、團結和睦的原則。按份共有人在分割共有物時,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本著團結和睦的精神進行。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分割時間、方法、范圍等都應當進行協商。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有以下三種:(I)實物分割。實物分割是指由共有人對共有物進行實體分割,由各共有人取得分割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實物分割只能在共有物為可分物,且分割后不損壞共有物的使用價值時,才能適用。(2)變價分割。變價分割是指將共有物出賣而由共有人分配價金。在共有物不能進行實物分割時,或者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時,則可以將共有物變賣,由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應有部分分配價金。(3)作價補償。作價補償是指由某個共有人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權,并由該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補償其應有部分的價值。
六、案例分析題
答:彩電的所有權應歸張某,因為張某取得彩電屬于善意取得。從案情來看,彩電屬于杜某所有,李某對彩電只有占有權,而沒有處分權。李某為籌措醫療費用,將該彩電出賣給張某,而張某在購買該彩電時,李某告知彩電是其自己的,因此,張某在主觀上是善意的,并不知道李某沒有處分權。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張某取得彩電的所有權,杜某無權要求張某返還彩電。李某擅自處分杜某的彩電,侵犯了杜某的所有權,杜某有權要求李某賠償損失。
【篇5】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
房屋所有權確認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借用甲方名義貸款買房,房屋所有權確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所售房屋坐落為: ,合同樓牌號為__。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該房屋的開發商 ,房屋產權證編號:
第二條 房屋權屬情況
(一)該房屋所有權證(辦理 產權證號: )尚未辦理,房屋開發商尚未交付(交付)。
(二)該房屋已經設定抵押,乙方于本合同簽訂后按月償還該房屋尾款手續,也可提前還銀行款項,甲方應當配合。
第三條 權屬確認事宜
本協議雙方系朋友關系,乙方借用甲方名義進行買房,房屋產權雙方確認系乙方所有。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占有使用。乙方有權對房屋行使物權法規定的物權權利,房屋所有收益屬于乙方,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行使物權權利。
第四條 房屋款項事宜
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乙方已經向開發商(或房主)支付房屋首付款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乙方利用甲方名義進行銀行抵押貸款 元以及利息(按照國家規定的利息計算),甲方提供銀行存折賬戶(除乙方要求外,該賬戶不得掛失、銷戶),自房屋購買日起,事實上由乙方按照甲方名義予以按照月還款額承擔并償還,與甲方無關。
第五條 房屋產權及具體狀況的承諾
甲方應當保證不造成該房屋產生產權糾紛,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甲方應當保證將開發商交付的房屋無變動交付給乙方。甲方應當保證已納入本協議附件的各項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保持良好的狀況。
該房屋物業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認可其繳納的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系乙方出資。房屋過戶時,該資金也屬于乙方。
第六條 房屋的交付、過戶
甲方應當簽訂本合同時(在開發商交付房屋時),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該房屋交付時,甲方向乙方移交該房屋房門鑰匙、門卡、水電氣卡等。本房屋房屋產權證書辦理完畢后,乙方應與甲方協商約定時間盡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以乙方書面通知為準),甲方應當予以協助辦理。乙方如將房屋贈與或出售轉讓給第3人,甲方應當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房屋的轉讓過戶手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或乙方不按約定時間辦理房屋交付或過戶手續,逾期在30日之內,自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違約方按日計算向守約方支付總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甲方或乙方不按約定時間辦理房屋交付或過戶手續,超過30日后,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守約方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退還守約方全部款項包括銀行本金、利息,并按照總房價款的5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自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違約方按日計算向守約方支付總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乙方應當按期予以償還貸款本息,如發生逾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全部還清剩余銀行貸款的本息,乙方應當予以配合,并承擔其信用受到影響不利于今后在銀行貸款所帶來的損失。
4、乙方提前全部還清剩余銀行貸款的本息,甲方應當予以配合,否則應當承擔因無償還貸款給乙方產生的利息損失。
5、雙方發生其他違約責任,均應當承擔守約方相應的經濟損失,該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約方的律師費、交通費、差旅費等費用。
第八條 甲方未經乙方簽字同意如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甲方應當將售房款項交付乙方并賠償按甲方經濟損失,以及按照房屋出售房價總款的一倍支付違約金(計算:如房屋出售10萬,則房屋款項歸乙方,甲方承擔10萬的違約金以及乙方的其他經濟損失)。
第九條 稅、費相關規定
雙方按約定各自承擔過戶費,乙方 % 。
第十條 權屬轉移登記
(一)甲方與乙方雙方同意,自甲方收到乙方書面通知,按照書面通知指定日期或收到書面通知3日內,雙方約定時間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和到銀行辦理存折賬戶過戶手續。
(二)甲方應當保證該房屋無戶籍登記,如存在戶籍登記應當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戶口遷出手續。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未如期將與本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應當向乙方支付5萬元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未遷出的,除支付5萬元違約金外,應當自第31日起,甲方仍然應當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房款的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簽定該房屋合同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鑒于雙方均在北京,本合同發生爭議由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管轄。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對本合同的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五條 本合同之約定通知地址,以雙方在本協議中的住址為準,如發生住址變更,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否則以本地址送達文件視為完成通知送達義務。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篇6】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
【合同協議】2019最新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樣本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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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的標的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交付時起發生所有權轉移。
(二)標的物的風險責任承擔
標的物風險責任負擔,是指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在買賣合同中,對于債務不履行或不協助履行,標的物的風險通常由有過失的一方負擔。在標的物非因雙方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意外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風險負擔按交付原則確定。具體來說,即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不動產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記為權利變動公示的,風險由所有人負擔。
對于各種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確定的風險負擔原則是:(1)買受人親自提取標的物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置于約定或法定地點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起,在途風險由買受人承擔。(3)對于需要運輸的標的物,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4)買受人受領遲延的,自遲延成立時起負擔標的物風險。
根據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