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關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確定(精選范文5篇)

                  時間:2021-02-10 合同協議 點擊:

                  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確定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確定5篇

                  【篇一】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勞動合同變更和履行的區別

                    理論上我們又應該如何解決上述情況中變更與履行的辨別呢?首先,勞動法的立足點是保護勞動者的,當合同中的模糊條款無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時候,例如第一種條款,應該是無效的。其次,還有學者認為,對上述兩種條款的效力解釋應當以“客觀預期”和“合理性判斷”為標準[5],能夠預期的和合理的權利義務變動屬于合同的履行,反之則為合同的變更。上述第一種條款的內容不能夠預期雙方的權利義務,也無法保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單方調崗是正當與合理的,所以第一種條款應當是無效的。另外,借鑒學者用“債之同一性”原理權衡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與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理論[6]也可以作為辨別變更與履行的理論基礎。債之同一性指的是債的主體、內容、原因等維持實質上的同一,實質上強調的是意思表示的前后同一性。就勞動合同而言,合同的解釋、變動等只要不超出原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保持了債之同一性,就是合同的履行,反之則是變更。

                    對勞動者工作崗位進行調整的問題

                    實踐中還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即勞動者不服工作崗位的調整且不到崗工作可否認定為曠工?勞動合同變更包括約定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因此勞動者工作崗位的調整有約定調崗和法定調崗兩種。在約定調崗的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議變更勞動崗位,變更的意思達成一致時才發生變更的法律效力,如果雙方的協商并未達成一致而用人單位強行變更了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這一單方變更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勞動者不受用人單位變更行為的約束,此時,勞動者不到崗工作不能被認定為曠工。在用人單位享有法定的單方變更權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因為勞動者因自身原因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勝任工作。此時勞動者無法發揮其能夠發揮的勞動技能,導致勞動力資源的浪費;再者用人單位無法獲得勞動者創造的剩余價值,使得單位蒙受損失,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因此在法定變更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不能接受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并且不到崗工作的話應當認定為曠工。勞動法強調保護勞動者,但也并非強行要求用人單位必須雇傭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否則就有損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變更中用人單位應當注意的問題

                    因為勞動法更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因而為用人單位設置了很多強制性的義務,所以用人單位在變更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自身的權利。首先要注意的是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即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形式問題。在這一問題上主要的爭議的是書面形式是否是勞動合同變更的有效要件以及書面形式包含哪些具體類型。關于第一個爭議點有學者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變更的有效要件,即勞動合同的變更未采用書面形式便不符合變更的形式要件,變更應認定為無效。如同程延園教授所說,勞動合同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當事人以原合同為基礎重新擬定新合同的行為,那么便與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7]。但本文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口頭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實際履行了變更后的勞動合同,若否認變更的效力將不利于勞動者的利益,這種否認便是不可取的。

                    用人單位除了要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以外,還需注意的是單位的規章制度問題。規章制度指的是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在企業內部實施的組織勞動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3]。《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規章制度以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①但是在制定有涉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規定時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那么規章制度到底是何性質?規章制度有無法律效力,可否約束勞動者呢?理論上關于規章制度的性質有契約說、法規說和折中說三種。契約說認為規章制度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勞動合同生效則規章制度便成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但是契約的特點在于雙方約定而成,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獨立制定的,從這一點來看便可發現契約說對規章制度的解釋存在瑕疵。法規說認為規章制度是國家授權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法規性質無需勞動者的同意便可以對勞動者生效。但法律是國家制定并強制實施的,將規章制度作為法律法規的一種顯得十分牽強。從《勞動合同法》第4條可以看出,第三種說法更符合中國實際。《勞動合同法》第4條其實將規章制度內容作了兩種分類,一類是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另一類是除此之外的用人單位管理規定。解讀法條可知,第二類規章制度的內容并未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立,用人單位對第二類內容有單方制定、修改、決定權。因此折中說認為第一類內容必須經過勞動者同意方能生效,第二類內容告知勞動者即可生效[8]。可見,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權,但同時也對其管理權作出了限制,用人單位若企圖通過單方修改規章制度變動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也就是用人單位企圖通過規章制度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的,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變更關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變動,對用人單位來說變更勞動合同要求其嚴格地依法行為,比如約定變更中不得采用不合法手段迫使勞動者與其達成一致;法定變更中不得超出權利行使的法定界限;不得僅以企業利益為中心任意調整勞動者崗位等等。而對勞動者來講,更主要的是強化書面意識,積極地維護切身利益。

                  【篇二】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運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篇一:如何判斷并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如何判斷并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合同的履行地是確定經濟合同訴訟管轄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確地確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確地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另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中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主要見于《合同法》第61、62、141條。其中,第61、62條是總則中的規定,第141條是分則中的規定。

                  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上,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

                  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規定處理:

                  (一)合同法總則規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合同履行地。

                  篇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履行地應如何確定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同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綜合上述規定,可否這樣理解: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可以適用下列規定確定合同交貨地點: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三)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交貨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交貨地;

                  (五)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交貨地。

                  因此,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原則應理解為: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注:這里的所指的法律應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②結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的交貨地點的理解。)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5097911.jpg”style=“max-width:450px”width=“450px”alt=“運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title=“運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確定。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篇三】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合同法關于履行期限的確定

                      (一)案情介紹

                      1994年3月4日,原告A公司與被告B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規定:被告B公司應供應原告A公司熱軋低炭鋼板5000噸;每噸4000元,總價款2000萬元;產地:俄羅斯;交貨時間及數量欄內寫明“1994年7月5日前到天津港報關、商檢后交貨”;交貨地點、方式欄內寫明“中國貨運總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倉庫,西安車站20l專線”,被告負擔國內運輸責任及費用,如國內運輸出現貨物丟失現象,原告應在20日內提出索賠要求;在合同簽訂后3日內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600萬元,貨到天津港商檢后由原告支付所余貨款;違約責任:(1)貨到后原告不得退貨,否則不退定金。(2)貨不能于7月5日按時到天津港,被告向原告按定金以日息1‰計賠償。合同有效期限為1994年5月19日到1994年8月30日。合同簽訂后,原告于1994年5月22日將定金600萬元交給了被告。后因臺風等原因,被告的貨物未在7月5日前到天津港。至同年7月25日,被告的貨物運抵天津港。同年8月4日,首批貨物運抵石家街倉庫。同年8月5日,原告以被告未按期將貨物運抵天津港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遭到被告拒絕。同年8月24日,被告將貨物全部運抵西安石家街倉庫。同年8月25日,商檢部門出具商檢合格的產品檢證書。同年8月28日,被告三次通知原告貨物已全部運抵石家街倉庫,要求被告于5日內付清其余貨款,并附有鐵路運輸貨票、鐵路貨物運單、海運提單和商檢證書的復印件。同日,原告通知被告合同不再履行,原告將向法院提起訴訟。至同年8月30日,合同約定期限屆滿,原告拒付貨款,拒收貨物,致合同未能按約履行。同年8月31日,原告向陜西省某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訴請被告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利息和違約金。被告答辯并反訴稱:貨物遲延到港是因臺風等不可抗力所致。7月5日是到港時間,不是交貨時間。被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原告應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接收貨物,并賠償被告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對本案的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規定的“1994年7月5日前到天津港報關、商檢后交貨”,應為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約定被告的貨物不能在7月5日按時到港,則被告向原告按定金以日息1%o計賠償數額,可見當事人已經預見到可能遲延到港而制定了罰則,被告的貨物遲延到港已構成對履行期限的違反,應承擔違約責任。不過,被告的貨物遲延交付構不成根本性違約,不應解除合同。

                      第二種觀點認為:從合同的內容來看,沒有約定最后的交貨時間是正確的,但不能因此說本案合同就沒有約定交貨期限,更不宜將合同有效期限認作本案合同的交貨期限,應認定本案合同對交貨地點的交貨時間不明確。但對此不明確的風險或責任的產生,雙方均有過錯,因此,損失應由雙方共同分擔。

                      第三種觀點認為:1994年7月5日前到港,并不是對履行期限的規定,因此被告雖未在7月5日前將貨物運至天津,但于合同有效限內將貨物運至西安,應認為已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作者的觀點

                      我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交貨時間的認定問題。一般來說,交貨時間是完成貨物交付的時間,交貨地點是完成貨物交付的地點;交貨時間是到交貨地點交付貨物的時間,交貨地點是于交貨時間交付貨物的地點。可見,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貨時間、交貨地點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因而確定交貨時間必須與交貨地點聯系起來考慮。

                      從本案合同規定來看,交貨地點欄內寫的是“西安×××”,交貨時間欄內寫的是“1994年7月5日前到天津港報關、商檢后交貨”。如果確定7月5日是交貨的最后期限(時間),那么交貨地點就是天津;如果確定西安為交貨地點,交貨時間就不會是7月5日。天津與西安到底哪個是交貨地點呢我認為,從合同規定來看,交貨地點應為西安而不是天津。主要根據在于:第一,合同明確規定貨物交貨地點是西安而不是天津(合同第3條)。第二,合同規定“1994年7月5日前天津港報關、商檢后交貨”,而不是到達天津港以后就交貨。第三,合同價金的確定以“西安本地交貨價”來確定,表明貨物是以在交貨地(西安)交付貨物的價格來計算價金的,可見交貨地點為西安。第四,從風險來看,交貨地點也是西安。在法律上,風險與交付是聯系在一起的,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我國司法實踐一向認為貨物風險是從所有權移轉時起轉移的。反過來說,從所有權和風險是否轉移就可以判定貨物是否交付。本案中,原告并未采取到天津提貨的方式,因此貨物所有權在天津不能轉移。同時,合同明確規定,從天津到西安的運費及風險責任都由供方承擔,也就是說,風險至少要到西安才能轉移。由此可以斷定,交貨地點不是天津,而是西安。既然交貨地點在西安,那么交貨時間不是到天津港的時間而是到西安交貨的時間。所以7月5日不是最后的交貨時間。

                      那么,“7月5日前”這一時間在法律上有什么意義呢我認為,當事人約定該期限并且對違反該期限的行為設定違約責任,主要意義在于督促被告盡快將貨運到,或者說原告試圖督促被告采取一些合理方法盡快將貨運至天津。這一條款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經常規定的“合同生效后立即裝運”、“盡速裝運貨物”或“船到后立即裝運貨物”等條款一樣,都是為了督促被告盡快裝運貨物,盡快將貨物運到,但這些規定本身并不能等同于交貨時間。被告未能在7月5日前將貨運至天津港,應根據合同第11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但該期限并不是交貨期限,天津港也不是交貨地點,因此,供方未能在7月5日前將貨運至天津港,不構成遲延交貨,不應承擔遲延交貨的責任。

                      認定本案中的被告是否構成履行遲延,關鍵在于確定具體的交貨期限。從合同規定來看,交貨期限是不明確的。在交貨期限不明確時,兩大法系大都認為應該確定出合理的時間(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309條),我國《合同法》第62條明確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我國《民法通則》第88條也有“必要的準備時間”的相同規定。此處所說的“必要的準備時間”與《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309條所稱“合理時間”是相似的。那么,根據我國現行法規的規定,如何確定本案中的“合理期限”呢我認為,應考慮以下兩點:(1)貨到天津港以后,被告辦理報關、商檢等手續在正常情況下所需要花費的時間。(2)由于要將貨物從天津港運到交貨地點——西安,因此,合理期限還應包括在正常情況下貨物等侯運輸(因我國當時鐵路運力緊張)時間和運輸在途時間。在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定及實際情況確定出合理期限以后,若被告未能在該期限內交貨,則構成遲延交貨,應負遲延交貨的責任。在此期限內,如被告按照誠實信用的要求,采取一切方法,抓緊辦理各項手續,努力縮短從天津到西安的運輸時間,最后在該合理期限內交付了貨物,則雖然被告未能將貨物在7月5日前將貨物運至天津港,也應認為被告已按期履行了交貨義務。

                      當然,因被告未能在7月5日前將貨物運至天津港已構成違約(從性質上看應屬于輕微違約而不是重大違約),應按合同條款規定承擔違約金責任。但該輕微違約不能導致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法定的合同解除權僅限于“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幾種情況,在不構成遲延履行和根本違約時,當事人不得以單方意思任意解除合同,這也是合同的拘束力和“契約必須嚴守”原則的必然要求。

                  【篇四】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作者:司小麗 發布時間:2013-07-25 08:58:11

                  (一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的法律依據

                  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 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 對于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 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依據《合同法》第 62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 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 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種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 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 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 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 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 貸款方應先將借 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 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復確定貸款方 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值得商榷之處。原因如下 :

                  (1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并且借貸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表 現都是給付貨幣和接受貨幣。 出借人劃出借款時, 借款人是接受貨幣一 方;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出借人是接受貨幣一方。 《合同法》第 62條 只是規定“接受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在民間借貸這種雙方均可能 稱為“接受貨幣一方”的法律關系中,不能僅以出借人為“接受貨幣一 方”確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復也確定“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 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按照交易習慣,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 由此推測,最高人民法院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 “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將“貸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貸款方完成劃 款行為地”。

                  該批復是 1993年出臺,當時的民間借貸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 現金,所以借款行為完成地即為“貸款方所在地”。該批復現在仍為有 效,但如今資金流轉方式多樣,民間借貸有時會以借信用卡刷卡、開支 票、異地轉賬等形式存在,此時借款劃出地與貸款人所在地沒有關聯, 確定 “貸款方所在地” 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條件, 在此種情況下, “貸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二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批復雖在部分情況下適用條件不充 分, 但作為專門規定管轄的法律條文, 多數時候還是有其應用的合理性,

                  在沒有更具體的條款可用時, 比起用《合同法》確定管轄,以該批復確 定管轄更為合適,但應區分情況稍作變通。

                  1.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劃出借款的行為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 比如出借現金、 銀行 轉賬, “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 民法院批復的適用條件, 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 地確定管轄。

                  2. 以實際劃出借款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權行為地還是合同履行地、 被申請人住所地,民事訴 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總是要選擇跟法律行為或事實本身具有密切聯系的 點,這也是國際私法通行的確定聯結點的原則。筆者認為,貸款方劃出 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得以成立的前提, 是借貸行為能夠完成 的關鍵, 所以貸款方劃出借款地應該算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密切聯系 點。諸如通過借信用卡的借貸行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貸款人所 在地和實際劃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 此時就應以實際劃出借款地為民 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作者單位: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法院

                  【篇五】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遲延履行利息計算基數的確定

                  王其生

                  作者單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確立了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制度,以督促債務人自覺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但遲延履行利息具體如何計算,相關司法解釋較為粗略,各地法院掌握的標準和尺度不同,致執行實踐中爭議頗多,執行效果差強人意。筆者擬對實踐中爭議較大的遲延履行利息計算基數進行探討,以期對理順遲延履行利息的執行有所裨益。

                  ????一、遲延履行利息的性質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人應當支付給債權人的“金錢義務”即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但法律未對“金錢義務”的內涵和外延予以界定,致執行實踐中計算基數不統一,出現諸多混亂。要分析確定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必須首先明確遲延履行利息的法律性質,對此學界有不同的觀點。有觀點認為,責令支付遲延履行利息是民事執行程序中一種特定的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與查封、扣押、劃撥等強制措施一樣。理由在于該條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執行程序中的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中,并認為適用的前提條件為“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

                  ????筆者認為此觀點失之偏頗,法律規定強制計付遲延履行利息應從維護正常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角度去解讀,而不應拘泥于單純的法律條文去理解。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在闡述遲延履行利息立法理由時指出:法律文書一旦生效,當事人就應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應當制裁,以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并賦予該制度具有彌補權利人損失和對義務人懲罰的雙重功能。筆者認為,遲延履行利息是對遲延履行行為和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一種制裁和懲罰,是法律規定的對違反生效法律文書關于履行期限的指令而科以的懲罰性實體責任,是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義務的公法上的制裁手段。遲延履行利息雖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但更側重懲戒、遏制功能,是對被執行人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行為的懲罰措施的設定,是一種懲罰性的法律責任形式。其并不建立在債務人實際損失的基礎上,只要債務人拖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無論對債權人是否造成實際損失都有受懲罰的應然性。以期通過懲罰怠于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債務人,促使其自覺主動履行法定義務,實現權利人合法權益并維護司法權威。

                  ????二、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

                  ????明確了遲延履行利息是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懲罰制裁措施的法律性質,在此基礎上我們對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人應當支付給債權人的“金錢義務”的內涵和外延予以界定以確定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債務人的金錢支付義務一般包括債務本金、違約金、利息、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鑒定費等。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包括本金是“金錢義務”的題中之義,對此并無爭議,其他幾項應否計入計算基數實踐中爭議較大,筆者分述之。

                  ????1.違約金。違約金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由違約方承擔的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的賠償責任。關于違約金的性質,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規定已經確定違約金具有“補償和懲罰”雙重性質,但以賠償非違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嚴厲懲罰違約方。違約金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而產生,是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其與法律直接規定的對遲延履行行為和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懲罰性的法律責任有本質的區別。遲延履行利息制度直接體現了對遲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行為的否定性評價,由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無需法院判定,更無需當事人約定,由法院直接引用執行。所以,違約金與遲延履行利息分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違約金是一種私權利,遲延履行利息是一種公權力,兩者不存在重復計算問題,違約金應包含在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內。

                  ????2.利息。利息是貨幣債務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產生的約定孳息或法定孳息,一般包括償還期內的利息與超過償還期產生的逾期利息。當事人約定的債務償還期內的利息計入遲延履行利息計算基數不存在異議。對逾期利息有觀點認為不應計入遲延履行利息計算基數內,否則存在重復計息、重復懲罰之嫌。筆者以為,遲延履行利息與法律文書確定的逾期債務利息性質不同,法律文書中確定的逾期債務利息,是對債務人不履行作為裁決基礎的債務而確定的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實體責任。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設定的一種強制責任,其雖具有彌補損失的功能,但主要是懲罰性質,目的在于懲罰和制裁被執行人的過錯行為,給不履行法定義務者增加更大的違法成本,并借以警戒他人不再發生類似的違法行為。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中應該說對于逾期利息是否應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的爭論給予了明確的肯定性答復。所以,因債務產生的逾期利息應計入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

                  ????3.訴訟費用。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鑒定費等訴訟費用是否應計付遲延履行利息,相關司法解釋和批復無明確規定。依照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鑒定費由原告或申請人預先墊付,經訴訟程序后由法律文書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司法實踐中,多數法律文書都確定由訴訟費用負擔人直接向預交人支付已預交的訴訟費用,且明確了訴訟費用義務人支付訴訟費用的期限,而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的期間,從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此時,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鑒定費等都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由債務人給付債權人,事實上形成了債務人對債權人新的債務,義務人在法律文書確定后就應當履行分擔的訴訟費用,該新的債務與法律文書確定的原債務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訴訟費用應包括在遲延履行利息計算基數之內。

                  熱門標簽: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 勞動合同履行地怎么填寫
                  《關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確定(精選范文5篇).doc》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薦度:

                  文檔為doc格式

                  文章下載

                  《關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確定(精選范文5篇).doc》

                  VIP請直接點擊按鈕下載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請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軟件打開,如發現文檔不全可以聯系客服申請處理。

                  文檔下載
                  VIP免費下載文檔
                  <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成人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