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是一個漢語詞匯,讀音為xié yì,意思是共同計議,協商;經過談判、協商而制定的共同承認、共同遵守的文件。《隋書·律歷志中》等均有相關記載,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協議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協議6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協議篇1
編號:GF-2015-0171 合同編號
商品房買賣合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制
湖 北 省 建 設 廳
商品房買賣合同說明
1、本合同文本簽約使用文本。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咨詢。
2、本合同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的房屋。
3、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4、【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5、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6、本合同條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商 品 房 買 賣 合 同
(合同編號 )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宜昌金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宜昌市去集路29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 4205022100433
企業資質證書號:鄂房開[2015]E40043
法定代表人: 李旭鋼 電話號碼: 0717-*******
郵政編碼:443000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于宜昌市發展大道109號,編號為003397368號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宜市國用(2015)第0902201046。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3728.34m2,規劃用途為 商住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14年元月18日至2084年元月18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康鑫花園。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宜市規劃永(2014)343號,施工許可證號為420500************。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宜昌市房地產管理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鄂宜房預字(2015)11號。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單位。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住宅,屬構架結構,屋高為3米,建筑層數地上21層,地下2層。(注:若規劃局同意加層,則地上總層數為23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 千 百 拾 萬
千 萬 拾 元整。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高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同期銀行活期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銀行按揭
3、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述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 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改造,自全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2016年7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壹 種條件,并符合本事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政府行為影響;
3、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4、其他非(甲方)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如下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反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房型、空間尺寸、朝向。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還給買受人,并按同期銀行活期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方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逾期30天以上的視為交付,并由買受人承擔空房管理費,空房管理費由物業管理公司按物業管理標準減半收取。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買受人對該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質量問題,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以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1、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達方式處理: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裝修過程中破壞房屋結構或者超出《住宅使用說明書》要求的,責任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化工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工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2016年7月30日前,水、電正常運行 ;
2、2016年7月30日前,煤氣管道安裝到位 ;
3、2016年7月30日前,進戶防盜門安裝到位 ;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由出賣人承擔延期階段的物業管理費。
第十五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因買受人原因造成不能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例外):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根據法律規定的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有土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致的原則,該商品房相應占有土地使用權,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時由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頂面及屋面空間使用權歸出賣人所有;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按層及軸線劃分,歸所購買業主所有;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歸出賣人;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歸出場人;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住宅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除外,買受人在作用期間有僅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 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邊同附件共 15 頁,一式 伍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壹 份買受人 壹 份,備案貳份 按揭壹 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宜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湖北·宜昌 簽于湖北·宜昌
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構成說明
遵照國家有關法規執行,具體分攤辦法和分攤結果以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最后核定為準
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
1、 外墻:乳膠漆
2、 內墻:水泥砂漿抹平
3、頂棚:水泥砂將抹平
4、地面:水泥砂漿抹平
5、門窗:進戶門為防盜門,房門自行安裝,鋁合金或塑鋼窗等定
6、廚房:給、排水管預留到位
7、衛生間:給、排水管預留到位
8、陽臺:全封閉
9、電梯:三臺1000kg客梯
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補充協議
1、水表:
2、電表:
3、有線電視:
4、燃氣:
5、進戶防盜門:
6、產權辦理費用約為(契稅、印花稅、測繪費、登記費):
7、物業維修基金(總房款2%):
8、物業管理費:
9、裝修押金:
10、建筑垃圾清運費:
注:
以上費用均為房屋交付使用時一次付清
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宜昌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管理。交房鑰匙之前(時),買受人(團購單位)與該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協議,前期物業管理費暫定每月每平方 元。若收費標準與物價局指導價格有差異,則在后期物業費標準制定時進行調整。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協議篇2
四川至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備案編號:CG—510700—13012
出賣人: 四川至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買受人: 身份證號碼:
出賣人與買受人于 年 月 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現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補充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一條、在簽訂本協議之前出賣人已專門在銷售大廳設置公示架向買受人明示了本項目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協議、《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臨時公約》以及全部銷售依據(《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買受人已認真閱讀了前述資料,出賣人并向買受人作出了合理的解釋和說明。
第二條、對合同第五條的補充約定:
合同雙方約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買受人除采用現金方式付款外,還可采用銀行轉帳或郵局匯款的方式將房款轉入出賣人指定的開戶銀行,其繳款時間以匯出時間為準。)
1、買受人按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的,按下列方式支付:
買受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含已付認購定金)¥: 元。大寫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買受人采用銀行按揭方式或公積金貸款(下文的“銀行按揭”或“按揭”指商業銀行按揭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付款的,按下列方式支付:
(1)按揭形式為 成 年貸款(按金融機構規定政策執行);
(2) 年 月 日前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總房款的 %(即按揭首付款)¥ 元,大寫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買受人已付認購定金轉為首付款);余款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仟元整(¥: 元)按銀行按揭貸款合同執行。
第三條、對采用銀行按揭方式或公積金貸款付款的補充約定:
買受人采用銀行按揭或公積金貸款付款時,買受人須向提供按揭貸款的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按揭貸款所需資料,該資料須真實、有效。買受人的首付比例及按揭的貸款利率由貸款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買受人的征信情況決定,出賣人不對此負責。若因買受人未提供完整有效的資料或自身原因未辦理完畢貸款手續,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將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1、買受人采用銀行按揭方式或公積金按揭方式付款的,必須于 年
月 日前將全套按揭資料交到“三江·國際麗城”售樓部或“公積金管理中心”并填寫銀行按揭申請表。買受人在接到出賣人通知后5日內必須親自到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完銀行按揭手續。
2、如因買受人原因未在約定時間內辦理完銀行按揭或公積金貸款手續的,則視為買受人違約。買受人從違約之日起至簽訂按揭合同之日止(30日內),每日按總房款的萬分之二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30日后,則視為買受人不履行合同和本協議,出賣人有權在經過催告7日后單方解除合同,并按總房款的10%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買受人,且雙方不再另行簽訂解除合同的協議。合同解除后,該商品房處置權歸出賣人所有。如因買受人原因合同解除,需辦理備案合同注銷手續而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3、若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同意給予買受人貸款或給予買受人貸款數額低于其申請數額,買受人應在合同總價不變的情況下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增加首付款的方式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買受人違約。兩者之間的差額應由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支付完畢,逾期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按總房款的10%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買受人,且雙方不再另行簽訂解除合同的協議。合同解除后,該商品房處置權歸出賣人所有。
4、在出賣人為買受人申請銀行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情況下,若買受人未能按按揭合同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月供款導致銀行追究出賣人保證責任的,出賣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必須在接到出賣人書面通知7日內歸還出賣人代還款項(以銀行扣款憑證為準),并從出賣人代付之日起至買受人還清出賣人代付款之日止,按出賣人代還款項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不歸還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買受人不再另行簽訂解除合同的協議,該商品房處置權歸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同意因買受人不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而由出賣人解除合同后10日內,向出賣人交還所購商品房,償還出賣人代還款項,并按總房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分戶房產證、土地證及銀行他項權證辦理完畢前,若買受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償還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揭月供款,或因買受人其他違約行為導致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解除與買受人的按揭貸款合同的,貸款銀行根據按揭貸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出賣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回購該房屋,回購一旦發生,合同自行解除,出賣人、買受人不再另行簽訂解除合同協議,并且買受人須按總房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商品房的權屬及處置權歸出賣人所有。
出賣人處分該回購房屋,所得款項用于支付處分該套房屋所發生的費用、扣減交易雙方發生的稅費、出賣人代買受人償還所欠銀行借款本息及罰息、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違約金為總房款的10%)等款項后,若有剩余則剩余部分歸還買受人,若所得款項不足清償,出賣人有權繼續向買受人追償,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在此期間,買受人應積極配合出賣人和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出賣人依據銀行發出的回購通知、《提前還款函》和劃款手續,到市住建局辦理備案合同注銷手續。
出賣人回購房產期間,買受人不得損壞房屋和進行室內裝修,否則應承擔 總房款20%的違約金并賠償損失。買受人已進行室內裝修的一切費用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6、買受人采用銀行按揭或公積金按揭方式購買現房(“現房”是指商品房已建成并且已完成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出賣人已取得大產權證但尚未銷售的房產),出賣人必須在銀行取得該套商品房的分戶房產證(原件)及他項權證(原件)并放款后才能交付該商品房給買受人。若因買受人原因怠于、遲延提交必要的登記資料或履行房屋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行為導致銀行不予放款、出賣人有權不予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其責任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并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四條、對合同第七、八條的補充約定:
1、買受人如果要對所購的房屋內部進行工程變更的,在規劃和建筑結構許可的情況下并經出賣人同意后,買受人填寫工程變更單并由出賣人蓋章確認、繳納相關工程變更費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變更。若因買受人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工程變更所引起的責任和后果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2、在房屋修建過程中,出賣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小區局部規劃、小區園林、綠化、住宅外墻、立面造型、戶型局部進行優化調整和合理變動,并經設計單位修改同意或相關主管部門審查通過,買受人不得由此主張解除合同或要求賠償。
第五條、對合同第九條的補充約定: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時間付款的,出賣人有權在經過催告7日后單方解除合同,并按總房款的10%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買受人,且雙方不再另行簽訂解除合同的協議。合同解除后,該商品房處置權歸出賣人所有。
第六條、對合同第十條的補充約定:
1、本項目銷售廣告、宣傳資料、項目模型、樣板間裝飾等僅為要約邀請,不構成合同內容。交房標準以政府最終批準文件及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
2、交付時的房屋為清水房。出賣人展示的裝修示范單位僅為空間布局向導、裝修裝飾和家具布置參考,非買賣雙方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等交付標準。
3、出賣人如遇不可抗力或政府的法規、規章、政策、規范性文件調整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遲延,出賣人可據實對交房時間予以延期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同時出賣人應及時告知買受人延期交房相關情況,雙方均應采取有利措施以減小影響。買受人據實予以延期收房。
4、若買受人已按本補充協議約定支付了房款,且本合同項下商品房符合交付條件后,出賣人以書面通知方式(書面通知是指掛號信函、快遞任何一種)通知買受人接房。為確保及時聯系上買受人,出賣人還可以電話、手機短信或報紙公告為聯絡方式聯系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在交房期限屆滿前辦理接房手續。在此期間,買受人對出賣人所交付房屋收房的,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自買受人簽署房屋交接單、領取鑰匙之日起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
5、若買受人未在出賣人通知的交房期限內接房,從合同約定的交付之日起,視為出賣人將合同項下商品房交付買受人,該商品房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約定的交付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買受人若對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有異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視為買受人無異議。買受人提出的質量問題屬實的,出賣人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買賣雙方產生爭議時,由買受人委托綿陽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出具書面工程質量評定意見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買受人在未取得質量評定意見之前拒絕接房,視為出賣人已按雙方約定將合同項下商品房交付買受人。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或者房屋交付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出賣人按買受人已付房款的10%向其支付違約金。
8、交房期限屆滿且買受人按約定付清合同及本協議約定的房款后,買受人才有權向出賣人提出房屋交付請求。
第七條、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公共綠地、公共道路、公共停車場,系指小區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公共道路、公共停車場(其中公共停車場系指小區用地紅線范圍內按規劃審批方案修建的地上和/或地下停車位,地下停車位產權屬于出賣人所有,出賣人有權自行決定出售或出租)。對于小區用地紅線范圍外的公共綠地、公共道路、公共停車場等市政基礎設施,其投入運行使用的時間以實際狀況為準。
第八條、對合同第十三條的補充約定:
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的面積差異處理,買賣雙方應簽訂《面積補差協議》并結算房款。如因買受人原因未與出賣人簽訂《面積補差協議》并結清房款,出賣人有權抗辯買受人提出的辦理分戶房屋所有權證請求,出賣人不承擔逾期辦理分戶房屋所有權證的責任。
第九條、對合同第十九條的補充約定:
1、出賣人代買受人辦理分戶房屋所有權證,前提是買受人已付清房款并向相關部門繳納稅費(該稅費由出賣人代收代繳并由出賣人向買受人開具代收稅費收據)。若因買受人原因怠于、遲延提交必要的登記資料或履行房屋、土地轉移登記行為導致房屋、土地登記遲延的法律責任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導致出賣人的保證擔保責任不能及時解除的,買受人每日還應承擔房屋總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2、如因國家政策、政府行為及買受人自身原因而導致買受人無法在合同約定時限內取得分戶房屋所有權證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3、如因出賣人責任,買受人未能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取得分戶房屋所有權證的,出賣人按照合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國土證辦理:合同第一條提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號、面積為買受人購買該商品房時土地現有情況。若因市政規劃調整導致該項目宗地面積改變,以相關行政主管機關最終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為準。其面積改變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價格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不產生任何影響,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對方承擔任何責任。
合同第十九條提及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僅指該套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而不包括該套商品房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雙方在此特別約定:出賣人在取得該項目地塊上所有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起365日內,協助買受人辦理該套商品房的分戶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對合同第二十條的補充約定:
關于買受人所購該商品房所在的樓棟的屋面使用權,買受人同意遵守以下約定:
1、因屋面設有管線管道以及防水等設施設備,買受人不得擅自改動,不得破壞屋面防水。如因買受人擅自改動造成設施設備的損壞以及破壞防水造成滲漏,買受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2、買受人對出賣人、物業管理公司及其他單位在屋面的管線管道等設施設備及屋面滲漏的維護、維修、整改工作有義務及時配合,不得以不合理理由拒絕,否則承擔相關責任并賠償損失。
3、買受人不得在屋面設置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等,不得圈占屋面,否則出賣人或物業公司有權要求買受人拆除,恢復原狀,并由買受人承擔全部責任,賠償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4、買受人不得在屋面飼養家禽,不得違規飼養寵物,不得種植農作物,否則買受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5、樓屋面使用荷載:允許均布活荷載標準值(KN/㎡)
(1)樓面: 臥室、客廳、 廚房 2.0 KN/㎡
廁所、陽臺 2.5KN/㎡
樓梯 3.5 KN/㎡
(2)屋面: 上人屋面 2.0 KN/㎡
非上人屋面 0.5 KN/㎡
若買受人不按上述活荷載標準值使用所導致的一切后果由買受人承擔,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十一條、對合同第二十三條的補充約定:
買受人應按照綿陽市房管局、財政局《關于轉發〈四川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綿房管發【2009】58號及綿房管【2009】92號文件)的繳納方式及標準,由出賣人代收代繳。繳納期限為:買受人一次性付款的應按合同約定付清房款的同時付清專項維修資金;買受人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應按合同約定付清首付款的同時付清專項維修資金。若買受人未在約定時間內付清專項維修資金,由此造成合同無法備案的一切后果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二條、在簽訂本協議前,出賣人已專門在銷售大廳設置公示架向買受人明示買受人對于所購商品房周邊及本小區其他區域的變壓器、配電室、水泵房、冷卻塔、機房、垃圾收集場所等配套設施、設備的情況,經買受人認真閱讀并由出賣人作出了合理解釋和說明后,買受人充分了解并已充分考慮到了這些設施、設備及其運行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同時買受人已知曉所購房屋的所在樓層公共區域相關設施設備的布局,在此基礎上買受人同意購買該商品房,買受人承諾不再有異議。
第十三條、通知方式
1、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向對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回復及其他任何通知事宜原則上采用書面通知方式(書面通知是指掛號信函、快遞任何一種)。為確保及時聯系上買受人,出賣人還可以電話、手機短信或報紙公告為聯絡方式聯系買受人,雙方認可口頭傳遞的除外。
2、雙方采取掛號信函方式聯系對方時,自寄出(以郵戳為準)之日起4日內(綿陽市行政轄區范圍內)或7日內(綿陽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外)視為送達對方。
3、雙方采取快遞方式聯系對方時,自寄出(以快遞公司收件戳記為準)之日起3日內(綿陽市行政轄區范圍內)或5日內(綿陽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外)視為送達對方。
各方應保證其提供之聯絡方式的真實、有效。如有變更因提前7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若買受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則出賣人向其中任何一人送達的書面通知對全體買受人均有已經送達的效力。若書面通知的寄送地址正確、郵資充足而被退回,視為對方刻意阻止收件,亦視為對方收悉書面通知的內容。
第十四條、合同及本協議所載明的買受人地址、電話、傳真應保持其真實有效性。買受人電話變更、停機、關機、通訊故障、通訊地址變更等原因而未及時告知出賣人新的聯系方式,致使出賣人通知不到或無法通知所導致的相關后果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關于協助義務
出賣人及其工作人員為維修相鄰房屋必須進入本合同項下商品房時,買受人應當給予充分協助。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負責。
第十六條、出賣人、買受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除出現雙方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或者有法定解除條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否則違約方按總房款的10%賠償對方損失。
買、賣雙方依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合同解除后,買受人須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內配合出賣人辦理備案合同注銷手續,辦理完畢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出賣人才向買受人退還房款本金。否則出賣人除有權拒絕向買受人退還房款本金外,還有權按總房款10%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
第十七條、買受人對房屋裝修或樓面找平層恒載標準值不得超過下列數值:
(1) 臥室、客廳、 陽臺、衛生間 1.0 KN/㎡
(2)吊頂及抹灰荷載 0.5KN/㎡
若買受人不按上述恒載標準值使用,所導致的一切后果由買受人承擔,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十八條、本協議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出賣人簽字蓋章、買受人簽字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議一式 份。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三江·國際麗城”售樓部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協議篇3
合同補充協議(二)
出賣人(下稱甲方): 揚州長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買受人(下稱乙方):
就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下稱本合同),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補充協議(下稱本協議:
第一條、本協議約定條款為重要內容,乙方已充分理解并認可。
第二條、聯系方式的確認:
乙方確認本合同中所填寫乙方的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聯系方式均正確、有效。甲方按該聯系方式以電話、寄掛號信或登報等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的,視為甲方通知義務已履行完畢。在本合同履行期內,如乙方上述聯系方式發生變更,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則,由此引發甲方通知無法送達或無法及時送達的責任均歸于乙方,由乙方承擔由此引發的所有損失,并視為甲方的所有通知已送達。如甲方已經履行本合同項下通知義務,但因無人簽收、拒絕簽收等原因致通知被退回或未及時送達的,并視為甲方的所有通知已送達,責任由乙方承擔。本合同、本協議中“通知到達之日”、“收到通知之日”或相似內容的,意指甲方通過寄掛號信或報紙公告發出書面通知后的第3日。
第三條、對本合同第三條的說明:本合同中第三條中“地上建筑層數”不含車庫層。
第四條、對本合同第六條的補充:
1、乙方如需向銀行按揭貸款(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的,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指定合作銀行提供所有按揭手續所需的真實資料。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辦妥一切按揭手續,并將按揭款項全部交付至甲方帳戶。因乙方原因造成銀行按揭手續未能辦理完畢、貸款在約定時間內未能發放的、未在約定付款日前支付房款的,均視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按本合同及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2、甲方協助乙方辦理銀行按揭手續,銀行根據乙方的資信狀況批準貸款額度,如貸款不能獲得審批或貸款額度不足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貸款額度,差額部分乙方應無條件自收到甲方或銀行通知之日起 7 日內補足,否則乙方按本合同及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3、因乙方未按照與銀行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使甲方為乙方貸款擔保而設立的保證金被銀行劃扣或承擔擔保責任的,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7 日內,將甲方代乙方向銀行支付的款項償還甲方。乙方到期不償還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及本協議,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計算方式為:乙方賠償甲方本合同中總房款的30%與甲方承擔保證責任款項之和,并同意甲方在乙方已支付的房款中直接扣除賠償金。
第五條、對本合同第十一條的補充:
1、在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交房日前的任何期間,該商品房具備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后,乙方需接受交付,不得以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未到期為由拒絕接受交付或不辦理交房手續。甲方有權采取寄掛號信、報紙公告的方式發出交房通知,乙方未在通知限定的時間、地點與甲方辦理交接手續的,承擔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違約責任。
2、在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條件達到后,甲方通知乙方交房時,視為甲方已交付房屋,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至乙方,同時所有與該房屋有關的包括但不限于稅費及管理費等均由乙方承擔。如乙方在收房時,發現甲方已交付的房屋有非主體質量不合格的建筑質量通病問題,甲方應積極做好修復工作,乙方同意放棄其他補償要求。
出現下列情況的視為甲方已完成房屋交付,且乙方對所交付的房屋沒有異議:⑴乙方未按照入伙通知書規定期限、程序辦理交接手續的;⑵乙方在入伙通知書規定的日期前曾書面申請延期交房但未獲甲方批準的;⑶乙方擅自提前裝修,未辦理相關物業管理手續的。
第六條、有關配套標準:
1、因小區建設需要,在該幢樓的四周可能有樹木、花草、消防水龍頭、箱變、配電房、智能化探頭、路燈、泳池、假山、疊石、水池、廣播電視系統、人防和車庫進出口、采光井、化糞池、窨井蓋、附墻消防栓、室內撥風(臭)管道、閣樓平臺上出氣孔、氣壓罐、水箱、太陽能熱水裝置及購買的車庫內設公共下水管、煤氣管、外墻等部位裝飾構件(如粗線條、門廳、半地下車庫出口等)等設施,乙方不要求移改,亦不得主張任何賠償。甲方有權在符合規范的前提下調整景觀綠化、小區總體管網及其配套設施等的設計施工。
2、乙方所購買的房屋在建設中因結構和設計需要而形成的構造體及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室內梁、柱等設施)或結構雖有改變,但不對乙方使用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乙方予以認可,并不得據此提起索賠。
第七條、有關物業管理:
1、物業管理收費及公共維修基金不含在合同價款中,相關收費標準按政府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乙方應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付清,否則甲方有權按本合同及本協議約定向乙方追究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2、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時認可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已確定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管理,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同意履行甲方已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同意按規定從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開始交納物業管理費,同意在收到甲方交接通知10日內到物業公司辦理入住交接的相關手續,并由物業公司管理。乙方承擔因其原因未及時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期間的物業管理費、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
3、乙方不得安裝戶外防盜窗及太陽能熱水器、曬衣架,空調室外機的安裝應服從物業公司統一管理,不得破壞建筑物外觀,乙方對此無異議并接受。因乙方裝修造成的對建筑公共部位的損壞和污染,乙方須無條件修復原樣。
4、乙方不得破壞房屋承重結構,否則造成的對他人的危害及一切經濟、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有關車庫、車位:小區內規劃用于停車的地下車庫(位)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甲方所有,甲方有權以出售、出租等方式處置地下車庫(位),收益歸于甲方。如小區內建設有集中地下停車泊位其權屬歸甲方所有。小區內車輛停放按照揚州市有關規定由乙方交納停車費及物業管理費。
第九條、乙方應于本合同簽署后30日內向房地產契稅征收部門繳納契稅,若逾期繳納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項下房產所屬住宅小區屬分期開發建設的,甲方對小區內公建、商業性等設施的配套承諾是整個小區全部建成且向所有業主均交付使用時應達到的配套標準,不是分期交付時即須達到的配套標準。
2、基礎及公共配套設施如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若不屬于甲方的原因,則甲方有義務盡力配合解決,但不向乙方承擔相應的經濟及法律責任。不屬于甲方的原因,是指甲方已與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燃氣、電話、道路建設、熱水、供熱、智能化設施等相關單位簽訂了相應的施工安裝合同,并按合同履行了相關的付款義務,但有關單位沒有如約履行的情況。如由于城市管網建設存在的堵塞或不通暢而致小區車庫漫水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3、乙方應自行向甲方指定的銀行咨詢貸款事宜,事先查實征信記錄,不得因辦理銀行貸款問題主張退房。
4、甲方展示的模型、口頭表述、廣告、樓書、沙盤、效果圖、戶型平面、房屋外立面、景觀綠化、市政設施、樣板房等,及其他宣傳資料僅作為乙方選擇樓盤時的參考,不作為甲方的要約或承諾,最終以竣工的房屋和外景實際效果以及本合同、本協議確定的具體內容為準。甲方的一切對外宣傳資料,規劃總圖、市政設施、宣傳彩頁及相關的各項配套等均以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為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移改,并不得以此為由提出減價、索賠、退房或拒交物管費等主張。甲方提醒:鑒于甲方聘請相關銷售公司進行銷售,銷售人員的口頭表述及承諾不能代表甲方,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相關情況乙方亦盡可能地聯系甲方,一切以本合同及本協議約定為準。
5、本合同生效后,因乙方違約,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或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而甲方同意的,乙方均應按本合同約定總房價款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上述違約金由甲方從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中直接扣除,余款無息退還乙方。如違約金額大于已付房款的,乙方需據實補足違約金,并在其后的7天內配合甲方辦理退房及合同注銷登記手續。逾期未繳足違約金和辦理相關手續的,甲方有權將本合同所涉商品房另行銷售,甲方并有權向乙方主張上述賠償責任。
6、乙方同意,若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相應順延交付房屋的期限和辦理交接手續,在此情況下甲方不構成逾期交房:⑴乙方未能付清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價款,包括但不限于結算款項、房屋面積誤差結算款、逾期付款的違約金等;⑵房屋主體質量沒有問題,但乙方以尚存有建筑質量通病問題為由而不收房的;⑶因不可抗力或出現下列原因之一的情況下,甲方可以延期交付該房屋,但甲方應在事發后30日內以電話、短信、掛號信、售樓中心張貼等任意一種形式告知乙方:A、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重大工程的原因造成該房屋的建造施工不得不停止或延緩的;B、本合同簽定后,因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及政府行為等發生變化,導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條件或標準交付該房屋的(包括但不限于國家或本市新頒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對原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調整,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實施的其他管制、征用或規劃變更等政府行為等);C、發生如類似“非典”等重大公共傳染性疫情或天氣原因造成連續不能施工或延緩的。
7、乙方在購買商品房前,對該商品房及周邊相關城市規劃已充分了解,認同該商品房及周邊的相關城市規劃,無任何異議,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規劃變更與甲方無關。
8、乙方已付房款及其他款項不計利息。
9、乙方不得在所購買房屋的外墻或頂樓上設置廣告牌或其他設施,以保證外立面及房屋協調統一。
10、甲、乙雙方同意,該房屋交接時如乙方對房屋質量、裝修標準等有異議的,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但不影響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接收該房屋,乙方若因此拒收房屋或逾期接收房屋的,不視為甲方逾期交房。本合同所涉戶內、閣樓的樓梯由乙方自行添置并承擔費用。
11、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出現的所有建筑質量通病,出賣人在保修期內負責維修,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作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造成房屋損壞的,甲方不承擔責任,但可以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12、本合同所簽房號為施工編號,正式門牌號碼由公安部門核準。
13、甲方有權在符合質量標準、驗收規范及本合同約定的前提下選用建筑材料與設備。
14、乙方委托甲方代辦產權證書,需繳納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其標準以主管部門下發的文件為準,相關稅費在甲方實際辦理時一次性付清,否則甲方不予交接相關權屬證明,除合同約定的價格外,甲方為乙方代辦的有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乙方以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必須按照甲方的通知要求提供辦理產權證書的相關材料,由甲方統一代為辦理,否則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15、如乙方違約,甲方主張權利所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16、乙方不得因合同履行中的任何糾紛采取訴訟以外的非法手段,比如到甲方銷售辦公場所發放傳單、貼標語,或占據上述場所影響相關工作人員工作、上下班,未由權威裁決之前擅自向媒體作不利于甲方的陳述,乙方應采取合法措施解決問題。否則每發生一次,甲方有權根據情節收取罰款(每次不少于500元)直至解除合同,造成甲方其他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賠償。
17、甲方的任何賠償責任不包括乙方可得利益、因與第三方合同違約損失等間接損失。
18、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本協議時,甲方對商品房情況已作充分說明,乙方已詳細閱讀本合同及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并就有關問題向甲方代理人作了詳細咨詢,已完全理解其含義。
19、本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協議為準。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協議篇4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書
綠地集團寧夏置業有限公司:
本人與你公司于 年 月 日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2013-X2- ),購買你公司開發的銀川市金鳳區六盤山路南側綠地?香樹花城北區 號樓 室房。本人已支付全部購房款人民幣 元,大寫: 元(其中: 年 月 日支付首付款 元, 年 月
日以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揭貸款形式支付余款 元)。
根據合同約定,你公司應于2015年9月30日前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買受人,逾期超過90日,買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已付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但目前你公司已逾期交房超過90日。為此,本人現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有關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向你公司發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你公司應自本通知書到達之日起7日內退還本人已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并以已付房款為基數,自本人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 %支付違約金至全部購房款付清之日止。
退款及違約金請匯入以下賬號: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
如你公司逾期未予辦理,本人將向銀川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特此通知!
通知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協議篇5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第一條 合同簽訂和告知
1.1 在簽訂合同及補充協議前,出賣人已經向買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相關政策規定,以及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含附件)、《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資料。買受人對前述文件、合同等已仔細閱讀并對條款表達之內容理解完全一致,買受人對房屋及周邊環境的狀況予以認可。
1.2 雙方所填寫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均保證準確有效。發生變更的以書面通知為準,因聯系方法變更而無法有效送達的,由變更方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所述的書面通知是指用傳真、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專人手遞等方式送達。
第二條 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六條補充如下
2.1 買受人必須在《認購書》約定日期內辦理完畢銀行按揭申請手續并簽署抵押貸款合同(協議),提供銀行按揭所需的全部真實資料,否則視為逾期付款,買受人按本合同第七條之約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2.2 買受人申請銀行貸款實際貸款的年限,貸款利率、貸款金額以銀行最終審批為準,如銀行批準的按揭貸款額低于買受人的申請金額,該差額部分買受人應在銀行最終審批之日起10日內付清,否則,視為逾期付款,買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的約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而不提出任何異議,如因買受人確實無法補交差額部分房款致使合同被解除,則買受人應按房屋總價款的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3 如買受人的按揭申請未獲銀行最終審批同意的,買受人應在銀行審批最終通知的10日內付清剩余房款,且不能享受付款方式的優惠折扣,逾期付款的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第七條的約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如因買受人無法付清房款致使合同被解除,則買受人應按房屋總價款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4 在本合同簽署后,買受人未按銀行貸款合同的規定期限償還或要求終止貸款合同,導致出賣人承擔了保證責任的,出賣人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單方解除本《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回該商品房,買受人所交的全部款項不予退還,同時買受人必須在出賣人履行其保證責任后30天內,協同出賣人到房管局辦理有關解除合同的手續。
(2)有權對該商品房以出租、拍賣、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都能過方式行使追償權。
2.5 在本合同簽署后,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合同的,責任方須承擔違約責任,并按已付款的30%賠償對方損失。
第三條 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八條補充如下
3.1 買受人選擇按揭付款方式購房的,在合同約定交房之日,買受人的銀行貸款申請手續未經銀行批準的(即按揭款未劃入監控賬戶),交房期限順延。
3.2 關于多人購買交房的說明:
買受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有人未全體參與交房、辦理結算手續的,其中一人或數人所辦理的手續視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授權。
3.3 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甲方不能按期交房的,交房期限順延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一條補充如下
鑒于本項目系分期開發,根據政府批準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筑也將分期建設交付,除合同約定的交付項目和日期外,其他項目的交付時間不遲于該項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時間,公共配套建筑的竣工并達到使用條件,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相關買受人或經營者最終確定。
第五條 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五條補充如下
5.1 辦理產權證時,出賣人將盡力協助買受人提供辦理產權證時所需資料,在出賣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屬證書,買受人提供真實有效齊全的資料并繳納完畢辦理產權證所需費用后,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證,辦理產權證時所產生的手續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產權證無法辦理,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5.2 如果買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向出賣人支付該商品房的應付價款(含因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與本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發生差異而產生的須補交的房款),出賣人有權拒絕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或雖然交付了該商品房,但無需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交易過戶手續,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雙方同意第十六條補充如下
6.1 買賣雙方對交付的商品房質量有爭議時,買受人可向具有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機構申請鑒定,如鑒定結論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屬于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質量問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承擔鑒定費用并賠償買受人損失。
6.2 出賣人按《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保修責任的,買受人應對出賣人的保修行為提供便利,如因買受人拒絕出賣人入場維修等原因導致出賣人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若買受人房屋的相鄰房屋或設施需要維修,買受人必須對出賣人的維修行為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條 其他約定
7.1 關于通知的約定:
(1)買受人確認本《商品房買賣合同》正文前“合同當事人”項下約定的通訊地址為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書面通知的送達地址,買受人不填寫地址的,有關書面通知則視買受人所提供的身份證地址為通訊地址,如出現買受人提供地址或身份證地址變更,須在5日內書面通知出賣人,否則,出賣人按照上述地址發出通知,即視為已送達買受人。
7.2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與出賣人仍未開發的土地相鄰,買受人在簽署合同之前已充分知道相鄰的發展用地在以后的發展建設、施工過程中可能會產生影響買受人生活、居住的噪音、灰塵等問題,買受人不得因此而追究出賣人的任何責任。
7.3 按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買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在解除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若買受人未在三十日內行使該權利的,視為買受人自愿放棄該項合同解除權。
7.4 出賣人針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其所在樓宇、項目所做的銷售資料及宣傳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售樓書、宣傳折頁、報紙、電視、廣播等)僅供買受人購房時參考,并不是為正式邀約之內容,出賣人不因上述廣告、宣傳資料而承擔違約責任,上述廣告宣傳資料內容與本合同及其附件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其附件為準。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口頭表示意向和信息,不構成合同的內容,雙方均不受其約束。
7.5 買賣雙方一致確認:雙方已根據各自的要求和實際情況對本合同之所有條款予以充分協商,雙方對本合同及補充協議條款中免除或限制對方責任、權利的內容,在簽訂本合同時已向對方進行特別解釋說明,買受人進一步確認已知悉并認可本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之全部條款內容,且本合同及補充協議條款為雙方真實意思的反映。
第八條 其他
本合同內容與補充協議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乙方(簽字):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協議篇6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編號:
出賣人:四川仁壽雙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受人:
鑒于出賣人、買受人已簽訂金貿大廈住宅棟單元層號,建筑面積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編號為:備案號為)。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今雙方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作為合同的修改和補充。本補充協議與合同一樣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合同與本補充協議有不一致之處,以本補充協議為準。第一條對合同第五條付款方式、期限及違約責任的補充一、一次性付款方式
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已付定金轉為本期房款)。
買受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及本協議時,一次性向出賣人支付房款(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該金額應不低于總房款的%);剩余房款(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在時由買受人一次性向出賣了支付。二、分期付款方式
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已付定金轉為本期房款)。
買受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及本協議時,一次性向出賣人支付房款(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該金額應不低于總房款的%);于年月日前付(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于年月日前付(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剩余房款(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在時由買受人一次性向出賣了支付。
三、按揭付款方式
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已付定金轉為本期房款)。
買受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及本協議時,一次性向出賣人支付房款(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已付定金轉為本期房款),剩余房款(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由買受人向銀行或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按揭貸款。按揭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承諾在簽訂合同及本協議時,已充分了解并同意按照“按揭貸款”的辦理條件、程序和本協議的約定辦理按揭手續,并應于出賣人通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與銀行簽署按揭貸款合同,并向銀行提供真實有效的全部所需資料、付清所需的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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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買受人未按時辦理完畢按揭手續,逾期不超過十日的,視為買受人逾期付款,買受人按房屋總價款的0.5%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逾期超過十日未辦理完畢按揭手續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及本協議,買受人按房屋總價款的10%承擔違約責任。
貸款銀行因買受人的原因拒絕辦理按揭貸款或被核準的貸款額度與原申請額度不一致的,在貸款銀行下達拒絕辦理按揭貸款通知或實際貸款額度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的,免于追究買受人的違約責任;買受人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及本協議,買受人承擔房屋總價款10%的違約金(從買受人已付款中優先扣除后,出賣人于解除合同及本協議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款的剩余部分無息退還買受人)。
(2)買受人未按期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
在辦妥《房屋他項權證》(以發證時間為準)前,買受人逾期償還貸款本息,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買受人承諾每逾期一日按房屋總價款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的計算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時起至出賣人實現追償權止;同時,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遭受的損失及出賣人行駛追償權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的代理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實現追償權之前有權拒絕買受人交付房屋的要求。
因買受人未按時辦理按揭貸款手續致使其購房總款不足的,出賣人不予以辦理交房手續,不承擔延期交房責任,同時出賣人保留解除合同與本協議及單方面處置該套房屋的權利。
自《房屋他項權證》頒發之日起,出賣人為買受人按揭貸款提供的階段性保證擔保自行終止。第二條關于小區特殊區位使用權、所有權的約定
1、除買受人已購房屋及合同約定的其他區位和規定的物業服務用房以外的其他建筑物屬出賣人所有。2、B棟買受人所購頂樓商品房配有其相對應的屋面平臺的,則所購頂樓買受人獨享該屋面平臺的使用權,其他買受人同意頂樓買受人獨享該屋面平臺使用權,享有屋面平臺使用權的買受人承擔屋面平臺的維修及保養(保養期間除外)并且必須為物業公共維修、維護提供方便,不得違反設計文件表明的承重限制,不得損壞房屋防水等設施,屋面平臺的裝飾裝修方案須經過物業服務公司批準,并遵守物管的相關規定。因為裝修導致樓下買受人受到損害的,該買受人不能以該裝修方案經過物業服務公司批準而免責。第三條對合同第十四條交接的補充約定
一、若買受人未付清全部應付款(包括但不限于面積補差額、稅費、專項維修資金)或有銀行月供欠款等,出賣人有權拒絕交房直至買受人付清欠款為止;由此導致出賣人交房時間順延的,不視為交房違約,且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收取總房付款0.5%的違約金。
二、出賣人在商品房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后,須電話或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的交付手續,買受人需在出賣人通知時間內前往出賣人指定地點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買受人逾期不到指定地點并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或無故不完全辦理相關交房手續的,視同出賣人按時交房,出賣人不承擔責任并有權向買受人收取總房價款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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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違約金。
三、買受人本人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前往出賣人指定地點辦理房屋交付手續的,可以出具法律認可的書面委托,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交付手續。
四、商品房交付時,買受人應按照《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所購商品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交由出賣人代收代繳至指定銀行管理專戶;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未按時交納上述費用的,出賣人有權拒絕辦理房屋交付手續;由此導致出賣人辦理分戶產權時間順延的,出賣人不承擔逾期辦理房屋產權權屬證書的責任。
第四條面積結算
一、買賣雙方約定:按照仁壽縣房管局確認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核定的建筑面積據實結算;二、當面積出現誤差時,誤差部分按照建筑面積元/平方米進行結算。第五條對第二十條產權登記的補充
一、出賣人按合同約定時間報送(需出賣人提供)房屋所有權權屬登記所需的相關登記資料到產權登記機關,即視為已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事項。
二、如因買受人未付清合同約定的應付房款或未及時付清政府規定稅費、專項維修資金或未及時提供辦理產權登記的所需資料等,使產權辦理時間超過合同約定期限的,出賣人有權拒絕配合買受人辦理相關手續,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買受人若由出賣人作為擔保方辦理按揭貸款的,須在接到出賣人辦理產權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仁壽縣房產管理局辦理過戶申請手續,申請該房產的產權證。若買受人逾期不辦理的,出賣人有權按日向買受人索賠買受人所申請銀行貸款額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六條合同解除
一、出賣人因買受人違約行使合同解除權而導致合同被解除的,買受人應自行承擔因裝修等入住事項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買賣雙方中任何一方依照法律法規或合同及本協議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并導致合同解除的,雙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到仁壽縣房產管理局辦理合同預售備案登記的撤銷手續;如買受人拒絕的,在合同預售備案登記撤銷前,出賣人有權拒絕向買受人退還購房款。
三、買賣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除出現雙方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或者有法定解除條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否則,違約方應按房屋總價款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四、出賣人延遲交付房屋或買受人延遲交付購房款,逾期超過30日的,守約方可以在應交付房屋或應付購房款逾期第30日起90日內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失。第七條關于保修和質量爭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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