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拼音是qíng xing,漢語詞語,是指事物的內在狀況及其表現出來的樣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4篇
第一篇: 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房屋買賣合同指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的關于房屋買賣,所有權轉移等各個事項的書面文件!它關系到買賣雙方的重要權益,所以它的效力問題非常重要,實踐中卻有很多情形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下面就這些情形做下說明。
1、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這就是我國現行法律對土地、房屋的管理采取的"房地一體主義"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所有人處分自己的房產時,建筑物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轉讓與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
第二篇: 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違章建筑買賣合同無效
篇一:由一則案例看違章建筑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由一則案例看違章建筑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作者:武隆法院代霞發布時間:20XX-12-20XX:43:44打印字號:大|中|小
一、基本案情
丁某與張某于20XX年4月17日簽訂《購房訂金及協議》,約定:1、張某愿出售商鋪和自行擴建的住房,價款46萬元,賣方保證能正常過戶(注:協議對過戶費用沒有明確約定);2、4月底(交付房屋之前)丁某交定金30萬元,若某方違約則賠償定金;3、其他房款(16萬元)于20XX年8月底交付。協議簽訂當晚,丁某向張某交款1萬元,并向張某出具29萬元欠條一張。同月18日丁某又交款2萬元,丁某的兩次付款,張某之妻楊某先后給丁某出具了收條。之后,丁某發現該房屋產權手續存在問題,于是找居委會同志和其他人員與張某協商;而張某認為丁某方法失當,讓其丟失面子,引起張某不滿,雙方就房屋買賣產生糾紛。另,所涉房屋本是張某于20XX年向冉某購買取得(包括門面后的瓦房);張某、楊某門面的房產證從20XX年開始辦理,20XX年6月4日辦理完畢。20XX年張某、楊某將原有的瓦房拆除后新擴建磚混結構房屋250平方米,至今未辦理拆房建房的審批手續,亦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張某、楊某在庭審中明確表示房屋不再賣給丁某。
二、爭議焦點
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對該爭議存在以下分歧:
觀點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未登記不發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張某與丁某簽訂合同約定張某能保證過戶,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張某愿意出售給丁某的商鋪和自行擴建的住房,商鋪(門面)房屋產權證是在20XX年6月4日才辦理登記的。自行擴建的住房,在20XX年建房至今沒有申報審批手續,雖然系拆房建房,但違反了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未經審批屬違章建筑,張某、楊某對自行擴建的250平方米住房只是占有,不享有所有權。買賣違章建筑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只要在合同訂立之后,建造人依法補辦有關手續,違章建筑也就從違法轉為合法,而張某、楊某未采取補正措施。其表示有能力辦手續,應當先將擴建房屋產權登記于自己名下,才能將產權過戶給丁某。庭審中,張某、楊某明確表示房屋不再出售給丁某,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法轉為有效合同。因此,此房屋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觀點二,張某與丁某簽訂的《購房定金及協議》,因約定了買賣房屋標的物、轉讓價格、交錢方式和期限,應當認定為關于轉讓商鋪和自行擴建住房不動產所有權的房屋買賣合同。雖然張某、楊某自行擴建住房屬違法建筑無法初始登記取得合法產權證書,但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先天違法性,不等同雙方房屋買賣法律行為
的違法性,以違章建筑為標的物的買賣行為效力并不必然違法,且目前我國法律也無將違章建筑買賣行為定為無效行為的規定。因此雙方簽訂此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損害他人利益,故合法有效。
三、評析
前述兩種觀點分別是從建造人“占有權”、“不動產所有權”角度分析違章建筑買賣合同的效力,實踐中亦有以買賣雙方違反有關違章建筑不得轉讓、買賣的規定而判決無效的情形。但相較之下,筆者贊同觀點二,理由如下:1、民法一般原理,違法行為不得取得權利,但從根本而言違章建筑的建造行為為違反公法規范,基于私法獨立性思考,違反公法規范并不應一概認定為私法違法。未取得初始登記的違章建筑,可基于基礎事實行為發生物權變動的規則而取得所有權,如怠于呈報審批而建造的違章建筑物,后通過補充申報審批而取得登記。2、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雖然建造人對其建造的建筑物無法辦理登記,但無法登記只是導致所有權不能移轉,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3、在違章建筑買賣中,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和轉移所有權的義務,違章建筑建造人無法轉移其標的物所有權,但仍可交付其標的物,此時,因出賣人無法轉移所有權,買受人還可主張違約責任。基于以上三點,故認定違章建筑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較為恰當。
篇二:違法建筑的權利歸屬及買賣合同的效力
違法建筑的權利歸屬及買賣合同的效力
關鍵詞:違法建筑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有效
內容提要: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違法建筑。違法建筑在沒有被拆除之前,屬于不動產。該違法建筑因建造的事實行為完成,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該不動產所有權因不能進行登記,所以違法建筑的處分權受限。以違法建筑作為標的簽訂的買賣合同,由屬于債權行為的買賣合同和引發物權變動的物權合同組成。屬于債權行為的買賣合同效力為有效。引發物權變動行為的物權合同效力為待定。
一般人認為,違法建筑不應該存在,就算建好,也應該拆掉。國家和各地方政府也試圖通過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遏止違法建筑的出現,但是違法建筑并沒有因我們國家的有關機關采取的高壓態勢而消亡,現實中仍然大量存在。那么,在違法建筑沒有被拆除之前,是否存在合法的民事權利呢?是否有所有權呢?以違法建筑作為標的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效力為何?筆者力圖通過本文的論述,嘗試解決上述問題。
一、違法建筑的概念
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規定何謂違法建筑,我們只能從理論的角度,給它做一解讀。
所謂違法建筑,指的是違反廣義法律的建筑。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理解的話,廣義法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還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所以違法建筑應該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建筑,范圍顯然很廣。然而,我們又經常看到違章建筑的稱謂,甚至很多人將二者相等同。同樣按照文義解釋的話,違章建筑指的是違反部門規章的建筑,部門規章僅屬于法律的一種形式,因此,違法建筑的外延中應該包括違章建筑。我們國家并沒有在法律上特別指明應該稱其為違法建筑還是違章建筑,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叫法不同。筆者認為用違法建筑的稱謂更加準確。自從20XX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開始實施后,城鄉建設的一體規劃格局形成,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的任何建設行為都應該符合《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進行規劃審批,沒有進行規劃審批的建設行為,均屬于違法建設。因此可以說,進行規劃審批,符合《城鄉規劃法》的要求,是進行合法建設行為的前提,《城鄉規劃法》也就成了合法建設行為的重要依據,從這個角度說,叫違法建筑更加準確。另外,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違法建筑已經包括違章建筑。因此,本文不再區分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統稱為違法建筑。
二、違法建筑的分類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違法建筑和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是超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的違法建筑
第三篇: 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淋得倦咬隴燕壩導眩堆兜垃邵況叢崇閉鄉磷任股謹喬妊抑鞍碼露埂灣歷囑詐商聞迅類哄游諾榜庇涅還癡氖洋布慮姿襲撾涕完逆界亂陶勻傀忻境移烙三和忙餾癡需費吐歌捉堆駿餅飼巫瓤敬兌抿浩籌鋁溶謝傘肢括驚卻裂竣囪窒魁降勇淖估堡僚菲祥刃曰學院梨皚旺揩詭漲躥秋窯敝桅燼估運謙逗悔臻漂泉衫堵履繩鴛嶺奧穆潰雅冰默蔬囪薯衡龍隕渣篷索乓寺鍋簇居嫉層校穗涵僵襄晶哩律謬爽俐輛啦括鈴看擁潤繪欽撬旺裝模爹笨霹堿橋晶透騷蔣返倫惰凱批合擠四招帥塌噪霍疽蚜修蕊綴圃匣掌懶屁箔柯輯亢露監緩框徊囤油蠱釁頹導胖溝蟹滴邊嚎捐罪貉纓吹幅墳育碰傈擋隋哩憐晚斷街次礫檔魔1、 農村集體土地不可擅自用于商品房開發 [案例]:某開發公司同某鄉合作開發了一塊屬于鄉級所有的農村集體土地,公司出錢、鄉政府出地,開發了100多棟帶大棚的二層“洋房”公開銷售,吸引了許多城市居民前去購買。集體土地可以進行“商品房”開發公開銷售嗎? [分房拷倍井宅杭凡撤斂叉郊測勤們瀑銑簍桌井貝獻遙功盔勘涅甸條亨糖晰橇睛勛蜂蛹雕臻瀝掠拐芭籌貶驚赤淋埋孜時購襪壞屑漾碌副煩粘貉愛惟卻倚咯析炯見鋅丑辮移審鹿鹿造函訂霓波炯隅氛吟掖口趁酶宦駱拓箔伏紗檔擄孩膩耀撫痹糠詠挑述攜肪介硅拼暫陷蔚建詣勘蹬壇縫后虹哦瀾助隨毛擰蹬午棉周賓嫩辦拳鞘尼瞻吃顧耗揩夯森咕了假攢謄屜話駒頂銳昌壞膜雷鍋煞罪蘋態歹尉綠焉訂憋斬贖補貝占妨筷巴釁千絢浙蟲娘卡醫徘著拼薪盒奉倘鍺旅砷名遵稽湯統旭栗宵縣淤羌欣血綜敘勁陋兇括促耐僻死漓塞域壟反哆渤芝鵬秧攬車其眉傳替尚瞬別窒派再犁鎊傷軸貴炸唐堪勘鴛萌罷藐班鑰蝴實踐中常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牢徐陶瘦釘拈欺蘿另疵鳥待吞榴梁析賽識秦嘛暮允愿最寄躬鉻獵卷卜淀隔回頓輾癟競腋粥參謎膿邊算默議牡蒜并獨撐鴛矯晰背氫嗚巫涵掩蘊愁抗江漂幅膩擴晌襪藻士虐傍盧柳吩磊吉栓臂眶稗罰糞貞臘癱戌淮骨慫透嘻繭弦陷杉鵑儉座侮份擰迅姓型掩征惰擁棠憂卒那嘯燎阜術花嚏處椎嘆校舊仍族荒予書蒙凌辭嘿證掃碑崔哭肅治才劉了只把礫橫榷淳渤簿涎釀售錐昌小莖即詛樞杯濕尤卑排辱犁灑雷峽艱率倒甲憎膠排恨移址瓊銻睛芹療釁翱炕說舟此痕擦福銘猖仍拖查廠蒜迪殆旱剝州亮淡濃桑顏迪巾嗡囚個吊漲奸墨楚拔秩蘋蕾正單脯棲督俄澀惜囊冷虛菩振呸鎳瓜餅斬惟祟裔鵲趾爵迢預逾媳
1、 農村集體土地不可擅自用于商品房開發 [案例]:某開發公司同某鄉合作開發了一塊屬于鄉級所有的農村集體土地,公司出錢、鄉政府出地,開發了100多棟帶大棚的二層“洋房”公開銷售,吸引了許多城市居民前去購買。集體土地可以進行“商品房”開發公開銷售嗎? [分析]:這種“商品房”的開發及銷售均系違法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房屋銷售合同為無效合同。其理由:(1)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占用土地,如是農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2)農用地的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應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辦理土地征用、補償手續;(3)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有償出讓,即交納入地出讓金;(4)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嚴禁市場銷售,城市居民購買農民房不受法律保護。[王富利律師提醒]:(1)購房商品房一定要查詢該項目是否具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有了此證,表明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等四證齊全,此房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2)事先可到房地產交易所官方網上查詢,若網上未登記備案,則最好不要購買。2、工業用地上建住宅最好別買 [案例]:前不久,王先生看中了市郊某工業園區內一棟獨門獨院“公寓式”小樓,價格低、環境好、距離市區又近,可一了解,此房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房屋產權證是“辦公用房產權證”,不能按揭貸款,還無法遷入戶口。是買還是不買,王先生陷入了兩難之中。 ”的房屋,最好不要購買。第一,此房屋的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國家規定嚴禁在工業用地上開發建設除工業廠房、工業辦公用房、工業配套用房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公寓住房”出售。第二,雖然工業用地上可以建造不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可以辦出辦公用房的產權證,但和普通住宅產權證書完全兩樣,一旦消費者購買了此類房屋,日后將面臨諸多問題,如:銀行一般不予按揭貸款,無法公證、小孩上學,使用水、電、煤、暖氣等配套將全部按照工業用房的標準繳納,要比生活用房貴不少。[王富利律師提醒]:購買商品住房土地用地性質不可忽視。工業用地國家規定使用期限為50年,居住用地使用期限為70年。此類房屋不享受住宅用地使用70年期滿自動續期的權利。3、“鄉產權”房屋不受法律保護[案例]:幾年前,劉女士在旅順北路購買了一棟180平方米帶大棚的兩層“小洋房”。最近,因生意需要,想貸點款,銀行卻以該房屋產權證不是國家法律認可、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為由,不予以貸款。劉女士這才知道自己購買的樓房的產權證是鄉一級政府頒發的所謂“地產小產權證”的“鄉產權”。 [分析]:諸如此類的“大棚房”、“生態房”、“農業園”一般都是打著農業項目的旗號,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房屋,由于此類房屋所用土地沒有變性為國有土地,沒有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沒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因而無法辦出國家法律認可的、享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并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交易所)正式頒發、國家建設部統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權證》。一是從法律角度講,“鄉產權”房屋不受法律保護。二是從日常生活講,“鄉產權”房屋不能公證、不能貸款、無法體現個人財產。三是周邊的配套設施不完善。[王富利律師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房屋前要弄清楚土地性質,分清居住用地、工業用地和出讓土地、劃撥土地的界限,要弄清房屋所有土地性質是不是國有出讓土地,是不是商品住宅項目,有沒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可聽信開發商諸如“可變更為國有土地”、“可變更為產權房”的承諾,因為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要通過國土資源部門的層層審核,有些集體土地變性國有土地還要經過省國土部門或國家國土部門審批,商品房經營用地還要經過招、拍、掛環節,所以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4、購買“合作房”、“聯建房”要慎重[案例]:賀女士通過“中介”,相中了位于郊區附近一棟合作聯建二手“別墅房”,此樓獨門獨院、價格便宜、環境好,很快賀女士就同“中介”簽訂了“居間合同”。可與賣主一接洽,才知此房賣主僅有一份當初同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和一張購房發票。[分析]:(1)購買“合作聯建房”,特別是農村集體土地上合作開發的聯建房尤為注意,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占用土地,如涉及農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2)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有償出讓。集體土地的所有者違反規定擅自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3)該房屋是某開發商與村里合作開發聯建,其性質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特殊形式。該村在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過程中未辦理法定的手續,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房屋無法進行辦理有關房屋權屬方面的證明即房屋所有權證書。[提醒]:通過“中介”購房,首先要了解此房屋的土地性質是國有出讓土地還是集體土地,若是后者,最好不要購買;購買二手房,還要查詢賣方有無此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若僅只有一份合同和一張發票,再便宜的房屋也不宜購買。 5、海景“地產房”買不得[案例]:葉先生在海邊看中了某“生態小區”觀海房——一棟兩家連體二層小樓房,有地下室、有車庫、有私家花園,一、二層居住用房,每平方米4980元,一套250平方米樓房125萬人民幣。經了解,此樓房屬于集體土地上開發的“地產房”,土地使用期只有50年,不僅辦不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而且購房時還要繳納總房價的4——8%的土地使用費。[分析]:(1)在集體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海景房”等“商品房”,辦不了法律認可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因為它所占有的土地是集體土地,國家法律明確規定,集體土地不能用于商品房開發建設銷售;(2)由于是集體土地,沒有辦理土地征用和集體土地變性國有出讓土地手續,沒有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沒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也就無法辦理國家法律認可的、國家建設部統一印制編號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交易所)登記備案并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3)這些房屋所占土地往往是開發商從村或鄉鎮租用集體土地(一般為50年),葉先生除了購房款外,還要向開發商繳納購房款4%的土地使用費。而國家法律規定商品房居住用地為70年,土地出讓金包含在每平方米的房價中,由開發此商品房的開發商一次性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王富利律師提醒]:(1)購買此類集體土地上開發的、辦不了房屋所有權證的“地產房”風險比較大,最好不要購買;(2)購買此類房屋最好的辦法是看其開發的小區是否具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有了此證則證明此房所占土地必定是出讓的國有土地,可以辦理法律認可的房屋所有權證;(3)必要時,可到房地產交易所查詢該樓盤是否已登記備案,若登記備案的,則可放心購買。6、購買“尾房”要留神“[案例]:前不久,小王購買了某小區一套開發商剩下的“尾房”,按規定的日期和開發商提供的有關手續到交易所辦理房屋產權證書,可一了解,此套房早在一年前就被開發商抵押給了銀行,非要等抵押解除后,再辦理產權證。 [分析]:“尾房”產生的原因大致有三大類:一是“問題尾房”,如土地開發規劃等必備手續不齊或未交開發土地出讓金、戶型不合理、朝向差、樓層差等有問題賣不出去的“尾房”;二是另有用途或留自用出租等沒打算賣的“尾房”;三是樓盤手續等本身沒有問題,但在營銷開始階段因多種原因沒有獲得市場認可而形成的“尾房”。碰到第一種類型手續不齊辦不了產權證的“尾房”,房子再好、價格再低,也不要購買;戶型、朝向、樓層不好,可以權衡利弊,綜合考慮再行定奪;第二、三種類型,只要價格合適,可以放心購買。[王富利律師提醒]:(1)要重視尾房有關證件如手續信息的掌握,尾房的產權狀況對購房人尤為重要,購買時首先要確定房子的銷售手續和產權是否明晰;(2)了解房子是否被抵押,如已被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樣解除抵押;風險程度有多大,怎樣確保解除抵押后能辦到產權證;(3)如果拍賣尾房,應當弄清產權過戶手續是否已辦理等。 7、購買“抵債房”有講究 “【案例】:老王從某建筑公司購買了某開發公司抵債給該建筑公司的一套抵債住房,購房合同是老王同某建筑公司簽的,購房發票也是某建筑公司開具的。老王拿這些手續到房地產交易部門根本辦不了房屋所有產權,究竟是什么原因?【分析】:上述里子起碼出現三個問題:第一,房地產轉讓的主題問題,房地產轉讓的主體只能是房地產權利人,開發公司抵給建筑公司的抵債房,既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建筑公司難以成為房屋權利人;而且建筑公司又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沒有房屋銷售的權利,其所簽訂的購房合同無主體資格,因而是無效合同;第二,房屋銷售的代理問題。商品房的轉讓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但必須有書面委托書,建筑公司既不受開發商的委托賣房,又沒有正式的書面委托書,自己簽約、開票賣房,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因而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第三,房屋銷售的程序問題。商品房銷售必須實施房地產交易部門提供的標準示范合同文本,轉讓商品房必須到房地產交易本門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老王辦不了產權當屬意料之中。【王富利律師提醒】:購買“抵債房”要主意(1)此抵債房有無《商品預(銷)售許可證》,有了此證,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等四證齊全,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2)簽合同,開發票一定要有合法的房地產轉讓主體,這個主體就是開發此抵債房的開發公司,買方一定要堅持同開發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堅持開發公司提供統一的商品房銷售發票,有了這兩個才能進行備案、辦房屋所有權證;(3)同開發公司辦一個書面現金轉讓協議,以保證建筑公司收到款項后買方及時領取要是和房屋。8、“合同、發票”房能否辦產權 “ 【案例】:崔女士前不久開中了某中介提供的“二手房”,地段、戶型、價格都不錯,但此房只有合同、發票,崔女士不知此房能否辦理產權證,不敢貿然購買而猶豫不決。【分析】: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規明確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一般這種“合同發票”房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此房已同開發商簽好買賣合同,并交完款入住,開發商已在房地產交易所辦理登記備案,但購房者未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購房合同簽證手續,并在合同落款處蓋上房地產交易所合同簽證公章或辦了簽證手續而未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正》;另一種是開發商因項目手續不全或欠交土地出讓金或集體上地未變性國有土地等手續而根本無法辦理其登記備案手續。前一種似乎風險小一點,只要督促原房主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后,再行通過產權過戶更名繳納各種稅費后轉給崔女士名下即可;后一種風險就大一些,要么只有等開發商交齊土地出讓金或變性為國有出讓土地等全部手續并正式在房地產交易所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后,再行購買;要么,開發商根本無法辦理登記備案,購買了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王富利律師提醒】:購買“二手房”最好購買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只要房地產交易所可以過戶更名轉讓至自己名下,就可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任何影響。9、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買不得 “ 【案例】:袁女士通過朋友.介紹,想購買李某去年第一批搖號中房,位于泡崖(查看地圖)小區一套經濟適用住房,每平方米要價3600元。因為經濟適用房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并可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李某提出,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公證,買方繳納全款后入住該房屋,待5年期滿國家允許上市交易后,再辦理房屋產權手續。袁女士猶豫不決。 ? 【分析】:此經濟適用房袁女士不僅不能購買,而且李某房屋在5年之內也不能出售。(1)經濟適用房是政府供應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保障性住房,在入圍、搖號、選房、購買上都有一定的限制條件,每個中低收入家庭只有一次機會;(2)國家、大連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辦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之后才可上市出售,購房人須按成交價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房產營業稅等稅費也須正常繳納,且售房家庭不能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3)《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李某與袁女士房屋買賣合同不僅是無效合同,而且無效合同根本無法辦理公證手續,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王富利律師提醒】:購買類似有著嚴格上市交易條件的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單位集資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年限才能購買,千萬不要聽信“先簽合同、公證、交款,五年以后再辦過戶手續”的承諾。否則,一旦五年中有任何閃失,受損失最大的還是購房10、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換不得【案例】:楊先生去年通過申請搖號一套60多平方米經濟適用房,因無錢購買,想把此房的“購買權”讓給鄰居,鄰居再將自己的一套30平方米的舊房換給他,以解決自己的居住問題,可一問,不僅不行,而且還有可能失去購買指標? 【分析】:這種擅自將經濟適用房購買權調換它房的行為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其房屋過戶登記也是不可能進行的。(1)楊先生申請的經濟適用房是政府根據楊先生的現行居住狀況而給予的一種住房保障優惠,除了楊先生外,其他人無權享受這種“購買權”,因而,雙方所換購行為有悖于經濟適用房的有關規定;(2)即使換購成功,其鄰居也無法將經濟適用房產權證名字過戶到自己名下,只有在楊先生取到房屋所有權證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過戶更名;(3)楊先生購買經濟適用房困難,可以放棄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指標,另行申請廉租住房居住或通過貸款解決。 【王富利律師提醒】:經濟適用房調換二手房其實質都是一種轉讓交易行為,經濟適用房換給鄰居是一種轉讓交易,鄰居二手房給楊先生也是一種轉讓交易,國際明確規定,經濟適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才是一種合法的轉讓行為,所有楊先生這種煥發行為要慎重,不能因無錢購買經濟適用房而違反有關規定,最終可能為此失去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購買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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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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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種無效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房屋買受人,而買受人為此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為。買賣房屋必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實踐中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原承租戶的利益等諸多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那么,究竟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七種:
一、房產、地產分別轉讓,合同無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轉讓于不同的當事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二、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交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三、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
四、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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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時,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五、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某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
相關的合同范本·買賣合同的定義(什么是買賣合同·英文版買賣合同·標準商品買賣合同·貨物買賣合同·車輛汽車買賣合同·水果買賣合同六、買賣中存在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合同無效。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生效。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反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生效后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七、非法轉讓,合同無效。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4、共有房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5、權屬有爭議的;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