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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勞動合同法法條【五篇】

                  時間:2021-11-17 合同協議 點擊:

                  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法條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法條5篇

                  【篇1】勞動合同法法條

                  實習勞動合同法

                  篇一:實習生勞動合同書

                  實習生勞動合同書

                  甲方(用人單位):代理人:

                  乙方(實習生):

                  為明確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責任與義務,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實習崗位

                  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實習學生到規劃實習生崗位實習,乙方應按學校的教學內容及實習要求,努力完成實習任務。

                  三、實習津貼

                  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按甲方現行制度確定實習生的實習津貼。具體支付方法如下:實習津貼元/月,其他補貼:根據實習生在崗工作表現,以獎金形式發放。

                  四、工作時間及休息假日

                  1、甲方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制,保證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2、甲乙雙方具體約定:如有項目需要,本著自愿原則加班。

                  加班補助細()則如下:1、法定假日加班,伙食補貼30元/天,報銷交通費用(憑地鐵卡充值發票和出租車發票);

                  2、工作日晚上加班,晚餐補助15元,報銷交通費用(憑地鐵卡充值發票和出租車發票);

                  五、保險福利待遇

                  1、由于乙方還是在校學生,甲方需為實習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實習學生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3、甲方根據實習學生崗位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4、實習學生患職業病、工傷事故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六、合同解除、變更、終止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解除;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可以在說明原因的情況下向甲方提出終止實習合同,但必須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則應承擔相關責任。

                  3、實習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對甲方項目造成損失或乙方無法達到項目要求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終止實習,在為實習生履行實習津貼支付手續后,解除本合同。

                  【篇2】勞動合同法法條

                  學習筆記_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學學習筆記

                  (第一章與第六章略)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關系的建立

                  建立時間: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建立形式: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滿1年未訂立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分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以下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的其他事項。

                  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怎么辦,

                  第1頁 共5頁

                  試用期規定

                  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期限: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期限

                  【篇3】勞動合同法法條

                  ( 合同范本 )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編號:MZ-HT-038027


                  2020勞動合同法條例全文(示范合同)

                  2013勞動合同法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津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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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4】勞動合同法法條

                  了解勞動合同法

                  天津12月30日電(記者鄒蘭、孫晶)近日,天津舉行《勞動合同法》講座時,不少用人單位抱怨新法律只重視保護勞動者權益。對此勞動保障專家表示,《勞動合同法》旨在構建***穩定的勞動關系,法律中多項內容有利企業維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必須如實告知與工作內容、工作崗位相關的情況,如學歷、工作年限、工作經歷、健康狀況等。勞動者如果不如實告知,用人單位有權進行懲罰性解雇。

                  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院院長王炳瑞認為,這在法律上確立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按新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有忠誠于用人單位的義務,在與一家勞動單位保持工作關系的同時,又與另一家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不聽單位勸告的,解雇時無法獲得任何經濟補償,如給原單位造成損失,還要賠償。

                  實施《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將能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王炳瑞解釋說,《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須向用人單位賠償的情形極少,而且大都規定了上限。但在有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相關條款中,對違約金沒有上限規定。這無疑為用人單位、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創造了極好的法律環境。

                  單位辭退員工可以用“代通知金”代替提前通知,將會使企業用人制度更加靈活。《勞動合同法》規定,出現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專家說,以前按法律要求,單位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天告知,因此出現個別被辭退員工消極怠工、故意破壞等情況,對用人單位正常工作產生負面影響。《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辭退非過失性員工時,特定情況下直接用1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天通知,大大方便了企業依據自身利益作出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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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5】勞動合同法法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讀分析


                  前言本學期選修了《勞動合同法解讀與案例分析》這門課程,在老師的帶領
                  下,了解了很多有關勞動合同的知識和案例,為今后的工作和人生道路埋下了伏筆。結合本學期所學,簡單分析一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重要類型,它對于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提高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雖然針對當前勞動用工領域存在的不良現象,《勞動合同法》通過完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已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體現了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核心的立法宗旨,但還存在一些不明確的地方,致使在實踐中可能引起不少爭議,使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我國仍然沒有得到充分的使用,該制度被完全虛化,這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是相悖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國外受到極大的限制,而在我國卻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導形式。大量的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導致我國的勞動力市場,出現了“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長期化”的格局,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非常不利。有鑒于此,本文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深入探討。全文分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
                  闡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基本理論問題,通過分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淵源和法律本質,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涵進行了仔細界定,并對其特征和功能進行了認真概括。
                  第二部分
                  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確立進行研究,通過分析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與國外立法例比較,揭示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本弊端在于《勞動合同法》缺乏對勞資雙方選擇合同期限類型的強制性規定,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形同虛設;有關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規定,造成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比較苛刻,限制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從而難以達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之目的。筆者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立法建議:建議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企業用工

                  的主導形式,擴大其適用范圍,強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限制,才能完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確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整個勞動合同體系的主導地位。
                  第三部分
                  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變更規則考察分析,看出我國目前的勞動合同變更相關規定還比較簡單,不夠靈活。建議修改勞動合同的變更規則,在原有約定變更的基礎上,增加法定變更內容,并分為實質性變更與非實質性變更,支持用人單位在不損害勞動者依原合同可得預期利益的前提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內容進行非實質變更,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制度能發揮起應有的功效。
                  第四部分
                  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進行研究,首先從人們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誤解入手,論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規則的特殊意義。接著,分別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進行分析,建議借鑒國外立法,采取“合并式”立法,賦予勞資雙方主體在解除合同方面平等的地位和能力;對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改進,如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做出區分規定,對預告解除合同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不同的預告期限,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在立法上采用列舉加概述的方法加以明確,就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程序作出更加嚴厲和具體的限制;同時完善解除和終止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和賠償制度,有助于減少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隨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不斷完善,在不遠的將來,我們堅信一定能建立一種真正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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