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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理合同范本2018【四篇】

                  時間:2021-11-20 合同協議 點擊: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監理合同范本2018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監理合同范本20184篇

                  【篇1】監理合同范本2018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合同編號:LHPP-2014-03-SBGC-005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委托人(甲方):

                  監理人(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宜,簽訂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1.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內容:

                  1.4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設工程費:

                  1.5本工程監理階段(期限)包括:鋼結構廠房及其附屬設施施工工程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保修階段的全過程監理(自委托人與監理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開始至工程保修期滿)。

                  1.6主要包括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工程計量的監理,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與管理、信息資料管理等。

                  1.7監理工作內容:

                  1.7.1前期及施工準備階段工作

                  1.7.1.1協助委托人辦理規劃、供電、電訊、供水、排污、供氣、環保、環衛、人防、消防、交通、綠化等主管部門的審批工作;

                  1.7.1.2組織擴初設計審批工作;

                  1.7.1.3前期施工招標代理工作;

                  1.7.3.4協助委托人對機電、設備的選擇,協助簽訂供貨合同(協議);

                  1.7.3.5開工準備,協助委托人辦理工程建設保險、施工執照,申報質監和申請開工等各類政府部門手續;

                  1.7.2實施階段監理工作

                  1.7.2.1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1.7.2.2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建設工程監理細則;

                  1.7.2.3按照建設工程監理細則實施監理;

                  1.7.2.4出具工程書面建設工程監理評估報告;

                  1.7.2.5按照監理規范和相關規定的作業程序和形式進行監理:

                  1.7.2.5.1協助委托人與承包人編寫開工報告;

                  1.7.2.5.2確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單位;

                  1.7.2.5.3審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提出書面改進意見;

                  1.7.2.5.4審查承包人提出的材料和設備清單及其所列的規格和質量;

                  1.7.2.5.5調解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爭議;

                  1.7.2.5.6督促、檢查承包人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術標準;

                  1.7.2.5.7檢查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驗收分部分項工程,簽署工程付款憑證;

                  1.7.2.5.8檢查工程使用材料、構件和設備質量,檢查安全防護的設施并落實安全文明施工;

                  1.3.2.5.9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

                  1.3.2.5.10組織設計單位和承包人進行工程竣工初步驗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1.7.2.6代辦竣工手續,監理任務完成后,向委托人及相關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檔案材料,竣工資料送城市檔案館;

                  1.8監理范圍:

                  1.8.1建筑工程:包括土方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基礎工程、主體及圍護工程、樓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門窗工程、裝飾裝修工程;

                  1.8.2建筑安裝工程:包括室內給水、室內排水、室內煤氣、室內電氣(含通訊及智能化系統等弱電項目)安裝、通風工程、空調工程、電梯工程;

                  1.8.3配套工程:包括給排水工程、燃氣工程、電氣(含通訊及智能化系統等弱電項目)工程、道路工程、綠化及園建工程、圍墻工程。

                  2.詞語限定

                  通用條款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專用條款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3.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3.1本合同通用條款;

                  3.2 本合同專用條款;

                  3.3 本合同技術條款;

                  3.4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5 投標文件(如有)、監理費用報價文件、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6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約定工程的設計、施工圖紙及變更后的設計、施工圖紙、變更說明等相關文件);

                  3.7 委托人與河南省新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

                  3.8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及變更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4.總監理工程師

                  4.1總監理工程師姓名:,身份證號:,注冊號:。

                  5.監理服務費

                  5.1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的監理服務費:人民幣柒萬貳仟元整(¥:72000元),該服務費包含乙方履行完其全部合同義務所需的所有費用。

                  5.2付款方式:

                  5.2.1合同生效,本合同約定工程開工且監理人按投標文件、合同附件、合同承諾的全部監理人員進場后3日內,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監理服務費的30%的預付款,金額人民幣貳萬壹仟陸佰元整(¥:21600元);

                  5.2.2本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鋼結構施工工程主體完工且委托人收到監理人提供的監理服務費等額發票后,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的40%,金額人民幣貳萬捌仟捌佰元整(¥:28800元);

                  5.2.3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后,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的30%,金額人民幣貳萬壹仟陸佰元整(¥:21600元)。

                  5.2.4各期監理服務費付款前監理人須向委托人提交付款申請并附符合各期監理服務費支付條件的單據、書面資料及合法有效的發票等材料,經委托人確認無誤后10日內支付當期監理服務費。

                  5.3基于監理人在合同簽訂前及簽訂時已對影響本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工程監理費用的各種因素、風險、人力資源成本及工程監理服務內容的增加、變更等情況予以完全、充分考慮。甲、乙雙方同意并確認,上述監理服務費在本合同及其附件有效期內和履行過程中為固定不變費用,上述監理服務費不因任何因素、不可抗力、風險及服務內容的增加、變更等情況而調整,監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費基礎上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價格、費用調整,在本合同基礎上附加任何不利于委托人的條件或對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內容、質量予以減少、降低。

                  第二部分 專用條款

                  7. 定義與解釋

                  7.1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或解釋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7.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委托人委托監理人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7.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7.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7.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7.1.5 “監理”是指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監理合同、工程建設和監理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7.1.6“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7.1.7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工程施工、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7.1.8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7.1.9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7.1.10 “監理服務費”是指監理人全部履行本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規定義務,委托人按照監理人完成監理服務的質量、標準、比例及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監理服務費用。

                  7.1.11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

                  7.1.12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協議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7.1.13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7.1.14“月”是指按公歷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歷月時間。

                  7.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7.2 解釋

                  7.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7.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互相補充。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7.2.2.1通用條款;

                  7.2.2.2專用條款;

                  7.2.2.3 補充條款;

                  7.2.2.4中標通知書、投標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7.2.2.5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7.2.2.6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8.監理人義務

                  8.1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8.2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認真、負責地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務,為委托人提供專業的、科學的、合理的咨詢意見。

                  8.3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保管、使用、維護,在監理工作完成或終止時,應將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8.4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有關的資料、信息、文件等。

                  9.委托人義務

                  9.1如監理人需要并提出書面要求的,委托人應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完成監理工作所必須的工程資料。

                  9.2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工程施工現場的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9.3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9.4 如監理人需要并提出書面要求的,委托人應向監理人提供如下資料:

                  9.4.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9.4.2 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10.監理人權利

                  10.1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0.1.1選擇工程分包人的建議權。

                  10.1.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10.1.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10.1.4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10.1.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10.1.6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后,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10.1.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監督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的材料、構配件、設備,在符合有關規范的情況下,若經委托人同意且書面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允許承包人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人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10.1.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

                  10.1.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權。

                  10.2監理人對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義務提出變更,均須事先報委托人書面同意并提供可行性意見。如未通知委托人或通知后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因此造成損失由監理人承擔。變更方案一旦確定,監理人須立即按已確定的方案執行,不得使工程中斷。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人可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10.3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對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監理人可提出初步意見,最終由委托人作出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人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10.4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進入訴訟程序后,監理人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11.委托人權利

                  11.1委托人有單方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11.2委托人有單方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1.3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11.4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除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外,隨時應委托人要求提供有關本工程之書面報告,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因監理人提供的任何報告、書面材料錯誤導致委托人遭受損失的應當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11.5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安全事故、安全隱患、違反國家和地方標準的其他問題而監理未及時發現且采取措施要求承包人整改的,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或可能損失的,或欺詐、隱瞞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問題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如監理人未在委托人規定時間內更換監理人員的,監理人應承擔監理服務費 20%的違約金,并賠償委托人全部損失;如監理人不更換監理人員,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監理人賠償委托人全部損失。

                  12.監理人責任

                  12.1監理人的責任期即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期限。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期限,則監理期限相應順延,監理服務費并不因此而做任何調整。

                  12.2 監理人在監理期限內,應當履行約定、法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故意或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損失,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的全部損失。

                  12.3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但監理人未盡到監理義務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本合同約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12.4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13.委托人責任

                  13.1委托人應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14.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4.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確認后,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

                  14.2在本合同簽訂后,發生不可抗力,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義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 7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服務費。如因監理人原因導致情況變化不適用本條款約定。

                  14.3監理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監理人若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委托人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仍然有效并應繼續履行。因監理人變更或解除合同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4.4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監理服務費而遲延支付超過30日未支付,經監理人書面催告后超過30日委托人仍未支付的或非監理人原因而導致監理人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如因監理人未提交發票或其他原因導致委托人無法付款,委托人不承擔責任。

                  14.5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4小時內沒有收到明確答復,可在通知發出后15日內發出終止本合同的通知,通知送達監理人時合同即終止。監理人依補充條款第三條承擔違約責任。

                  14.6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15.監理服務費

                  15.1監理服務費按本合同或雙方達成的補充、變更協議約定的時間、方式和數額支付。

                  15.2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費的貨幣為人民幣。

                  16.其他

                  16.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需聘用專家或專業機構咨詢或協助的,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16.2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利益,否則,視為根本違約并應向委托人支付10000元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委托人損失的還應賠償委托人的直接損失的間接損失,委托人并有權終止本合同。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約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或與監理人履行職責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16.3監理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16.4委托人對于由監理人編制的與本工程有關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有權為本工程使用、復制、轉讓此類文件。

                  16.5監理人工程現場辦公地點及辦公場所相關費用由監理人自行承擔。

                  17.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當地建設工程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技術條款

                  18.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18.1《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

                  18.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8.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8.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理》

                  18.5《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18.6《建設部關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監理企業履行質量責任加強監督的若干意見》

                  18.7《漯河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規定》

                  18.8《河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例》

                  18.9依法訂立的本工程監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

                  18.10本工程施工設計圖紙、設計說明、變更設計圖紙、設計單位明確的有關技術要求和規范。

                  18.11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

                  18.12現行有關工程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程

                  18.13竣工資料編制按《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18.14國家建設部、省市其他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

                  19.本監理直至本工程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該報酬為自本合同約定時間至整個工程完工的包干費用,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以及為本工程服務的其他所有工作的報酬。

                  20.如監理人需要并提出書面要求時,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

                  20.1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20.2地質勘察資料;

                  20.3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及有關附屬文件;

                  20.4監理工作所需的委托人與其他單位簽訂的與本工程有關的合同或協議。

                  21.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身份證號碼:,電話:。

                  第四部分補充條款

                  22.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實際使用的現場檢測設備和工具應與監理人事先提報的一致。監理人自行負責現場辦公的計算機及其他完成監理工作、合同義務的物品,委托人對監理人自備的工具、設施無需支付任何補償費。設備工具由監理人自行保管,如有損壞或遺失,委托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3.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并在委托人發出要求履行義務通知之日后仍未履行的,每逾期一天監理人應承擔監理服務費總額2%做為違約金,逾期達7天,委托人可單方面通知監理人后解除合同,監理人除返還委托人已支付的費用外,還應承擔監理服務費總額20%的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委托人損失的,監理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4.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利益,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約定的或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及履行合同、監理義務相沖突的任何活動。如監理人由委托人提供早餐、午餐、晚餐,費用由監理人自理,該費用委托人可自應支付監理人的各期費用中扣除。監理人并應禁止其直系親屬或其投資的公司,承包與其執行本合同職務、義務有關的任何工程或可能取得利益的事務,并同意簽訂委托人所制作的不受賄保證書及遵守保證書所述條件。

                  25.監理人員必要的外出考察(不包括境外),應經委托人同意并應在考察完后7個日歷天內,向委托人提供考察報告,考察費用由監理人承擔。

                  26.監理人應按委托人要求的時間依委托人指定或要求把監理人以前曾經監理過的廠房有關資料提供給委托人,并詳細報告該廠房的特點。

                  27.監理人在合同簽訂后7個日歷天內把竣工后委托人應送檔案館的資料范本細目清單提供給委托人一份。如監理人不能如期提交,則應依本補充條款承擔逾期違約責任。

                  28.每月7日前遞交當月與竣工有關的詳盡完整資料給委托人,并且監理人在工程竣工后應協助委托方整理竣工資料及存檔,并應在竣工后10日內提交給委托方三套完整的監理資料(書面文本)供委托人審核,委托人審核后要求修改的,監理人應擔按照委托人要求修改。

                  29.監理人應對工程設計人所做的各階段設計配合委托人進行分析、建議(經濟性、規范性、結構性等各方面),并在委托人書面通知之日起7個日歷天內把分析結果、專業建議以書面形式報給委托人。

                  30.監理人應對施工圖紙進行會審,在委托人書面通知之日起7個日歷天內把意見及建議以書面形式提供給委托人。

                  31.監理人應對監理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可操作性、完整性、科學性、安全性進行會審,并在委托人書面通知之日起7個日歷天內把會審意見以書面形式提供給委托人。

                  32.監理人對承包人和分包人進行資質審查,并對總包和分包單位的人員、機械等進行審查,確保與承包人或分包人投標文件、報價書、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致,如不一致,應在發現后3日內通知委托人。

                  33.對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的承諾,監理人應要求并監督承包人履行。委托人允許監理人以各種合理方式要求承包人嚴格按施工進度表執行,如承包人未能按施工進度表進行,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采取加班、加工方式趕工。

                  34.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設計圖紙及審批的施工方案等,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監理人負責,費用從監理服務費中扣除,監理服務費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5.監理人應在承包人進場后,將規劃紅線控制點及高程水準點移交承包人,并督促承包人進行保護。承包人任何驗收不通過及不規范的工作,監理人都應限期要求承包人整改完成并驗收通過。

                  36.監理人應對承包人的測量放線進行復核,并把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備案。

                  37.工程基坑開挖后,監理人必須按規范定期地對監測單位結果進行復核,發現疑問及時要求承包人處理并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報告。并且監理人應嚴格落實執行委托人發出的工作上的指令,不得擅自扭曲解釋。在施工期間應有值班監理在辦公室,并且監理方應確保其監理人員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例如:在辦公室玩游戲、上網聊天等。

                  38.組織承包人及時進行階段性工程檢查及竣工初驗,對工程施工質量每月提交評估報告及施工缺陷修補明細表,落實承包人按要求修補及進行復檢,每月7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有關工程質量記錄和驗評報告。

                  39.監理人接到承包人有關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總監理工程師應負責組織有關專業監理工程師在3日內進行初驗,并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后將初驗意見書面答復承包人,同時上報委托人。對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和漏項工程限定處理期限和再次復驗的日期并報委托人同意。在中間隱蔽工程驗收中,監理應嚴格按驗收程序執行,并將驗收結果上報委托人。如有質量問題監理人提供限期整改方案并監督其完成整改。

                  40.經初驗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后,由總監理工程師在報告單上簽名認可的竣工日期,向委托人提出竣工報告,并協助委托人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共同參加正式驗收工作。

                  41.本工程工地每周例會由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第一次工地例會除外),若總監理工程師解決不了的問題,監理人應派委托人認可之相關學科的專家及監理公司高層去工地現場主持工地例會,聘請專家的相關費用由監理人自行承擔。

                  42.委托人在現場召開工程相關會議時,監理人負責記錄、整理會議記要并經與會各方簽字后提交委托人。

                  43.安全及文明施工列入工地例會內容,并由監理人在施工中監督并落實,對存在的問題責成承包人責任人處理,并在下次會議上反饋整改意見直至解決。

                  44.監理人應配備見證人員按規范要求對承包人的實驗室進行審查,監理人的見證人員應按規范要求確保材料的抽檢率,對試驗不合格的材料要禁止承包人使用。并配備專門的設備人員對各種設備進行把關。

                  45.監理人應督促承包人提交工程及設備的測試和調試方案并加以審核。督促承包人組織測試和調試,依委托人要求提交報告。

                  46.監理人應每周對質量、安全進行綜合檢查,每月組織委托人、承包人和監理人對質量、安全進行檢查、打分,并在月報中反映檢查情況。每月的檢查結果將作為整個工程最終評價的依據,亦作為監理人工作的評價依據。

                  47.施工監理階段監理人應遵照監理建設工程規范進行見證或旁站。總監理工程師,若無正當理由每周在工地時間不得少于5天且每天不少于小時,如少于5天監理人愿意按 1000元/天交納違約金;總監理人代表,若無正當理由每周在工地時間不得少于5天且每天不少于小時,如少于5天監理人愿意按 800元/天交納違約金;其他監理人員,若無正當理由每周在工地時間不得少于 5天且每天不少于小時,如少于5天監理人愿意按200元/天交納違約金;所有監理人員均有上崗證書,如無,應立即更換該人員并按500元/人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擔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48.監理人就本工程所提報并經委托人同意的總監理師負責以下工作:

                  48.1協助選擇承包人資質、信譽良好之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

                  48.2參與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合同之過程,并提供專業性意見;

                  48.3履行監理規范所要求和報價書及監理工作答疑文件所規定和承諾的工作。

                  49.監理人應在委托人要求時委派至少兩名專業人員配合委托人審核預算,并在本工程決算時配合委托人之審核決算工作。

                  50.施工監理過程中對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審核應結合標價及施工預算進行控制并附報審核意見書。如果沒有委托人認可的變更等調整,如結算價超過預算及工程合同總價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51.監理人應對分階段竣工的分部工程的完工的結算及時進行核定,并向委托人提供審核意見書和造價控制動態分析報告。

                  52.監理人在服務期間應嚴格落實簽證制度。凡影響到投資費用支出的停、窩工簽證、用工簽證、使用機械簽證、材料代用和材料調劑等的簽證,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認可、委托人書面同意。

                  53.監理人在本工程開工日至工程竣工日期間,應安排一個經安全監理培訓且合格的監理人員在工程施工現場嚴格做好安全監理工作。

                  54.監理人應督促、檢查承包人按施工組織設計和有關規定落實各類材料的堆放,做到整齊有序,不侵占道路、通道及工地內施工通路。

                  55.監理人應檢查承包人在施工中的防塵、降噪措施,市容和綠化的保護措施,并監督承包人減少擾民。

                  56.因工程施工原因與周圍居民發生糾紛時,監理人應參與協調平息、調解。

                  57.工程竣工后,檢查督促承包人在委托人規定時間內完成交付及現場的清理工作。

                  58.監理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且及時向委托人反饋,并落實整改且及時向委托人反饋。對于委托人發現問題以書面通知監理人后,監理人應遵照執行并落實。

                  59.施工中若出現安全隱患或事故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協助委托人采取處理措施,須立即向委托人報告并經委托人同意后向承包人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如附件二),違約責任金額(如附件三)規定。若在施工過程中,委托方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事故時,監理人尚未向承包人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則在責任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同時,監理人也將應向發包人承擔違約帶責任,違約責任金額同承包人。

                  “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監理人蓋章并經委托人同意及承包方項目經理簽字確認后,原件交委托方 1份備檔,并監督承包人徹底改正,如未改正,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追訴承包人應承擔之責任。監理人須督促承包方在接到“監理工程師通知單”之日起 7天內繳交違約金,逾期超過7天未繳交,除支付違約金外,應按該金額10%/天加付逾期違約金;監理人就其自身應承擔之違約責任,亦應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簽署完畢之日起7天內支付,逾期超過7天未繳交,按該金額10%/天加付逾期違約金。

                  60.監理人就本工程的人員安排見附件一《監理機構人員一覽表》。未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員不得更換,委托人對監理人員不盡職或能力不足的監理人員可隨時提出更換,監理人應在 3天內重新提供令委托人滿意的監理人員,否則監理人每次支付2000元違約金。但委托人應提前3天通知監理人,監理人無條件服從。委托人認為有必要增加監理人員,監理人亦無條件增加。

                  61.監理人應保證委派的監理人員必須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總監理工程師必須是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安裝監理工程師、鋼結構監理工程師、土建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至少具有在省級注冊的監理證書。監理人安排的現場監理人員,必須穩定,非因委托人同意不得調動。

                  62.監理人應保證委派之監理人員工作清廉,監理人與委托人簽訂拒絕賄賂的協議。監理人委派本工程現場之所有監理工作人員(含總監理工程師)為委托人服務期間不得兼職其它項目的監理工作,否則監理人每次交納2000-5000元違約金。

                  63.監理人應保證委派之監理人員按時到位,監理人應對其現場監理人員實行每日簽到制度并交發包人留存。

                  64.監理人員應具有工作責任心、服務質量好的基本素質,凡按規定應旁站的施工工序,監理人必須安排監理人員對其進行旁站。若監理人被委托人抽查一次沒有旁站,應承擔違約金人民幣1000-3000元違約金。如違約次數達三十次以上的(含三十次),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監理人除返還委托人已支付之監理費用外,還應承擔監理服務費 20%作為違約賠償金,不足賠償委托人損失的,監理人應另需賠償。

                  65.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監理人不得擅自簽認設計變更或施工變更,否則,因該變更追加的費用或造成的損失由監理人承擔。工程施工過程中若有變更,監理人應在7日內進行分析并向委托人提出變更的合理性,確保承包人不能借故延期,并核算其造價及預計工期。上述變更委托人有最終同意權和否決權。

                  66.監理人委派之監理人員簽字的資料及數量等,委托人有權審核,若監理人已簽字的資料及數量與實際不符,造成委托人損失的,監理人應負責賠償。

                  67.監理人應在委托人書面通知之日起7個日歷天內向委托人提供工程所有材料及設備采購的有關信息。

                  68.監理人應對委托人或本工程有關的資料或信息保密。如監理人未能履行保密義務泄露委托人的資料及信息,視為監理人違約并且承擔監理服務費20%的違約賠償金。如造成委托人其他損失,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69.委托人、監理人雙方采用包干直至本工程竣工經政府部門驗收合格、工程質保期期滿并且監理人完成本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方式確定施工監理服務期。

                  70.監理人在報價書和監理工作答疑及后續談判中所作的承諾都將作為服務內容,并做為本合同附件。

                  71.如果監理人在履約過程中,不能達到合同或承諾書的要求,委托人有權解除本合同,監理人應返還委托人已付費用,并承擔監理服務費的 2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不足賠償委托人損失的,監理人應另需賠償。

                  72.就監理人應承擔之違約金,如其未依本合同約定或委托人指定期限內支付,委托人有權自應支付監理人的各期監理服務費中直接扣除相應金額款項。

                  73.其它未盡事項以《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為準,雙方也可通過協商確定。本補充條款與標準條件和專用條款同具法津效力。若本補充條款與標準條件或專用條款有不同之處,以補充協議條款為準,其次為專用條款,如補充條款與專用條款無約定,則按標準條件執行。

                  74.監理人需每天填寫一份監理日報給委托人,該報表應真實反應本工程工地施工之進度及質量安全等情況。該報表需監理人員手寫,嚴禁施工人員代寫,一經發現監理人應支付委托人每次200元的違約金。

                  75.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雇傭人員依據本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向委托人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委托人有權從本合同約定的各期監理服務費或委托人占有的監理人的其他財產中直接扣除,不論是否存在牽連關系。

                  76.安全責任

                  76.1監理人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嚴格按照安全生產及防火規范和委托人要求完成監理工作,做好現場防護及安全保障。監理人造成的第三人及監理人雇傭人員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全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承擔上述責任的可全部向監理人或責任人追償。

                  76.2委托人向監理人提供的水、電、天然氣、機器、設備等由監理人安排專人按照相關安全使用規定和委托人要求使用、管理,監理人及其雇傭人員因使用、管理上述水、電、天然氣、機器、設備等造成的人員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全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承擔上述責任的可全部向監理人或責任人追償。

                  77.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可簽訂補充、變更協議對本合同及其附件進行變更或補充。

                  78.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時起生效。

                  委托人: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箱: 郵箱:

                  2014年3月8日簽訂于甲方營業地

                  附表一:

                  監理機構人員一覽表

                  附件二:

                  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附件三:

                  外來施工人員安全處罰規定

                  【篇2】監理合同范本2018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托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萬元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注冊號: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

                  ??包括:

                  ??1. 監理酬金:

                  ??2. 相關服務酬金: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 始,至 年 月 日 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始,至 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始,至 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始,至 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始,至 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

                  ??2. 訂立地點: 。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托人:(蓋章) 監理人:(蓋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蓋章) 的代理人:(蓋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1.1.9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并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7“月”是指按公歷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歷月時間。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

                  2.1.1 監理范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2.1.3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 文件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托人,并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托人應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托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3.3.2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托人代表

                  3.4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 委托人意見或要求

                  3.5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范圍內,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復

                  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

                  3.7 支付

                  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1.2 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1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4.2.2 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應在協議書上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章后本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6.2.4合同簽訂后,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范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托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

                  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 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審核后支付。

                  8.2 檢測費用

                  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 咨詢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 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 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1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2附加協議條款;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4中標通知書;5本合同專用條件;6招標文件;7本合同標準條件;8《建設工程監理規范》;9投標書。 。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2.1.1 監理范圍包括: 監理范圍按“四控、兩管、一協調”的工作內容,對本工程從勘察、設計、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工程保修階段等全過程監理

                  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

                  1) 參加工程開工前施工圖設計文件交底會審,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錯誤、遺漏及不合理,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2)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報送委托人批準后向施工單位交底。

                  3)審查工程施工單位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從業人員資格和持證上崗情況。

                  4)審查并監督實施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施工技術方案、安全保證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施工進度計劃。

                  5)核查試驗單位的資質。

                  6)核查擬進場的建筑材料、設備的質保資料,對進場實物進行檢查驗收。

                  7)嚴格執行工程質量檢驗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

                  8)核查重要計量器具的檢定情況。

                  9)施工中進行經常性巡視檢查,對每道施工工序進行平行檢查驗收,復核測量。對隱蔽工程的隱蔽過程以及工序完成后難以檢查、存在問題難以返工或返工影響大的重點部位,實行旁站監理。

                  10)及時審查工程質保資料及其他施工技術資料。審查、簽認施工單位月進度報表和下月計劃報表。

                  11)在施工單位自檢、自評合格基礎上,根據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及時對分項、分部工程、單位工程質量進行檢驗評定;及時組織分項、分部工程驗收和整個工程竣工的初步驗收,協助委托人組織竣工驗收。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完成對驗收存在問題的整改和工程移交;審查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合理性及其引起的費用增減,審查竣工決算,提出決算意見。

                  12)組織有關質量事故的調查、鑒定和處理。

                  13)執行工程例會制度,有完整的會議記錄。及時記錄、整理監理資料、編制監理月報,工程竣工后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資料、檔案應真實、齊全。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1、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正式施工合同或協議;2、工程項目設計施工圖及說明;3、工程質量評定標準:市政工程檢定評定標準;4、施工驗收規范質量要求:達到天津房屋市政質量檢驗評定標準;5、國家及天津市相關規定及天津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有關方法;6、《市政工程施工監理規范》;7、有關的會議紀要、設計變更簽證及委托人與監理人承包單位共同認可的書面文件。。

                  2.2.2 相關服務依據包括:招標文件項目說明書中及本合同所規定的所有相關服務內容。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1、監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應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勤勉;如委托人有證據證明監理人員有能力欠缺、不稱職、工作拖拉、不盡責、工作失誤等情形,則委托人可向監理機構及至監理人通報該情況,對同一人員出現兩次以上通報事由的,委托人有權立即要求更換。2、如本項目工程師因身體或其他原因不能保證上述工作時間,委托人有權要求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直屬領導(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代替其履行職責 。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 “四控制”(質量、投資、進度、安全控制)、“兩管”(合同、信息管理)、“一協調”(協調業主和承包商關系)。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內和(或)金額 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發布變更通知。

                  2.4.4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附錄B中由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不提供免費設施,監理單位駐現場辦公、食宿、出行等活動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含在監理酬金內,業主不再提供相關費用。 。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后 天內移交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為: 。

                  3. 委托人義務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為: 。

                  3.6 答復

                  委托人同意在 一周內 ,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幣種為: 人民幣 ,比例為: ,匯率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條件: 。

                  6.2 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 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 種方式:

                  (1)提請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2 檢測費用

                  委托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后 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8.3 咨詢費用

                  委托人應在咨詢工作完成后 天內支付咨詢費用。

                  8.4 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為: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8.8著作權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

                  9. 補充條款

                  1. 監理人承攬本工程監理工作所成立的監理組織機構如下:

                  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代表:

                  安全總監:

                  專業監理工程師:

                  安全員:

                  資料員:

                  造價員:

                  以上人員經委托人審核認可,在簽訂本監理合同的同時,監理人須將以上所列監理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報委托人審核。如監理人欲更換上述監理人員應提前5天通知委托人,經委托人同意后才能更換。委托人如發現本工程監理人員與上述人員不符,第一次發現扣除5000元的違約金,限期5天內整改完畢;第二次發現,扣除合同價的30%的違約金;第三次發現不符現象,委托人有權終止合同(監理人收到委托人的終止合同通知的時間即為合同終止時間),委托人不予支付監理費。

                  2. 監理人應嚴格執行監理規范,分施工準備、施工、交工及缺陷責任期三個階段開展監理工作。

                  3. 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

                  3.1監理人員應在工程正式開工前,全面熟悉監理合同、施工合同、設計圖紙、施工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施工投標文件,對上述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差錯、遺漏、含糊不清等問題應查證清楚。若工程開工后,監理人員因對工程不熟悉而造成工程延誤或監理不到位,委托人將有權要求更換相關監理人員,并扣除5000元的違約金。

                  3.2制定詳細、可行的針對本工程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報委托人審批。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經二次修改后,仍不能通過委托人審批,委托人將有權要求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并扣罰5000元的違約金。

                  3.3監理人應在工地現場配備足夠數量的監理設備,以保證質量控制的檢驗測試及各項管理工作的需要。監理設備主要包括辦公設施及其用品,必備的測量工具、檢測儀器,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等。若發現因監理設備數量不足,而影響到監理工作的展開,第一次提出警告, 限期5天內整改完畢;第二次扣除合同價的30%的違約金;第三次委托人有權終止合同 (監理人收到委托人的終止合同通知的時間即為合同終止時間),委托人不予支付監理費。

                  3.4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召開監理交底會。

                  3.5審批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含施工方案、質量保證體系、進度計劃、施工機械及人員組織、施工場地布置、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等)

                  3.6簽發開工通知。

                  4. 施工階段的監理

                  4.1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應包括工程質量監理、工程進度監理、工程費用監理、安全文明施工監理、合同管理等內容。

                  4.2監理人員應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制止影響工程質量的各種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符合設計圖紙、技術規范、使用要求和驗收標準。

                  4.2.1在各項工程開工之前,監理人員應對承包人的施工放線測量進行監督檢查和認可,對控制工程的位置、高程、尺寸及其線形的準確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認可。

                  4.2.2監理人員應對工程項目的材料、配合比和強度進行有效的控制和檢查。

                  在工程材料或商品構件進場之前,監理人員應要求承包人提供生產廠家的產品合格證書及試驗報告等證明文件。必要時監理人員還應對生產廠家的生產設備、工藝及產品的合格率進行現場調查了解。材料進場后,監理人員應依規范規定頻率進行現場抽檢。

                  4.2.3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期間每天至少對施工現場巡視一次,現場發現并處理施工質量問題。

                  4.2.4監理人應對施工的隱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關鍵工序及工藝實行旁站監理,如未實行旁站監理,委托人第一次發現扣除5000元的違約金,限期5天內整改完畢,第二次發現扣除合同價的30%的違約金,第三次發現委托人有權終止合同(監理人收到委托人的終止合同通知的時間即為合同終止時間),委托人不予支付監理費。如發現施工單位施工不滿足質量進度要求2小時之內電話通知委托人常駐代表及施工單位,48小時之內書面通知委托人及施工單位,如沒有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第一發現扣除5000元的違約金,限期5天內整改完畢,第二次發現扣除合同價的30%的違約金,第三次發現委托人有權終止合同(監理人收到委托人的終止合同通知的時間即為合同終止時間),委托人不予支付監理費。

                  4.3監理人應依據合同工期審查批準承包人的總體進度計劃和階段性進度計劃,并以此作為工程進度監理的依據。

                  4.3.1監理人員應及時記錄工程實際進度,與批準的工程進度計劃相比較,及時掌握影響和妨礙工程進展的不利因素,上報委托人。

                  4.3.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進度的延誤,監理人應及時下發加快工程進度的指令,若承包人拒絕接受或雖采取了措施仍不能滿足合同工期要求,監理人應對承包人的施工能力重新進行審查和評價,并應發出書面警告,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4.4監理工程師必須熟悉工程量清單及工程量清單說明內容,掌握工程具體項目的工作范圍和內容、計量方式和方法。通過對實際完成工程量的準確計量達到對工程費用的監理。

                  4.5工程監理人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4.6在合同管理方面,對于委托人提出的變更,監理人應根據合同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當承包人提出變更時,監理人必須先進行審查,審查認為合理報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根據合同規定辦理手續。

                  4.7監理人應建立工地會議制度,組織好每周工地例會,總結上周工程實施情況、提出存在問題及建議解決方案、安排下周工作計劃等,出具會議紀要并及時報委托人。

                  4.8監理人應按規范做好監理記錄和監理日志,記錄工程全過程的每個細節,務求做到及時、真實準確、無遺漏、無隱瞞,且監理記錄和監理日志應存放現場辦公室,以便委托人隨時檢查;監理人應按時向委托人提供監理周報和監理月報。周報應包含一周的工作內容,檢查的部位、頻率、點數及檢查的方法和手段,質量是否合格簽字情況,提出整改意見情況,附下周準備開展工作情況及對工程的建議(質量方面為主)。 月報應包含一個月工程質量檢查情況的匯總,對工程質量做出評定,并做出建議,月報應由總監工程師主持編制,監理單位蓋公章在每月23日前報委托人(一式兩份)。

                  5. 交工及缺陷責任期的監理

                  5.1已完工程應及時驗收,已完工程驗收分為分項(工序)工程驗收、分部(中間)工程驗收、單位(竣工)工程驗收,監理人員必須對各種質量評定文件及隱蔽工程及時做出質量評定、簽署意見。凡出現不及時或漏簽現象,造成工程質量及進度失控的,委托人第一次發現扣罰監理費5000元,限期5天內整改完畢,第二次發現扣罰監理費合同價的30%,第三次發現委托人有權終止合同(監理人收到委托人的終止合同通知的時間即為合同終止時間),委托人不予支付監理費。

                  5.2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單位、分部)工程完工驗收后,即進入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監理人除應對工程缺陷、修補、修復及重建進行監理外,并應視同施工階段一樣做好監理工作。

                  6. 隱蔽工程進行驗收,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監理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7.監理中標后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在監理費內。

                  8. 委托人對監理人員的工作情況定期(半月或一月)做出意見評定,反饋給監理單位的法人代表,監理人的法人代表簽署意見并根據委托人的評定意見采取相應的措施,監理人員的工作情況將列入委托人的分供方檔案,以供今后的招標參考。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A-1 勘察階段: 無 。

                  A-2 設計階段: 無 。

                  A-3 保修階段: 無 。

                  A-4 其他(專業技術咨詢、外部協調工作等): 無 。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B-3 委托人提供的資料

                  B-4 委托人提供的設備

                  【篇3】監理合同范本2018

                  xx·xx花園項目5期

                  施工監理

                  委托人:xxxx環達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監理人:xx中房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

                  簽約時間:20 年 月 日


                  委托人: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監理人:xxx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一、監理人承諾,并經雙方協商一致:

                  1、監理人同委托人之間簽訂并用于備案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僅是為了配合委托人辦理相關的建設監理招投標及合同備案手續;

                  2、本合同(協議)與備案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之間如有矛盾、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均按照本(合同)協議的約定執行。

                  二、監理范圍

                  監理人應實施并完成以下(但不限于)工作內容:

                  監理人全面負責完成xx花園5期工程(xx幢及相應的地下室)標段范圍內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配套工程的施工監理任務,主要包括:

                  1)、建筑結構:包括土方工程、地基基礎工程、樁基、圍護結構、地下基礎及地上結構;

                  2)、建筑安裝:包括建筑物內外的土建、人防、消防、給排水、供電、電氣、防雷、通風、煤氣、弱電、通訊、動力、智能化、電梯及其它設備安裝等;

                  3)、建筑主體內門窗工程、保溫工程、樓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室內外裝飾工程(包括住宅樣板房、入口大堂及電梯廳、樓梯間裝修,小區公共輔助設施部分等);住宅室內精裝修(另行監理)。

                  4)、室外總體工程:包括圍墻、門衛、道路、路燈、室外小品、雕塑、花壇、園路鋪裝、地下管網等;

                  5)、配套工程:包括煤氣調壓站、變電站、泵房、垃圾站、小區內市政配套的接口等;

                  6)、小區園建綠化:園建綠化工程,包括與綠化有關的設備及給排水管道等;

                  7)、紅線范圍所屬標段內其他臨時零星工程或設施:包括施工單位搭設的臨設、施工臨電、臨水、臨路等。

                  8)、監理人應配合委托人辦理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及監理合同備案,承擔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及監理合同備案過程中所涉及的應由監理單位承擔的費用。

                  9)、收集相關工程資料,配合委托人辦理竣工驗收的相關工作,直至交樓、維保。

                  三、監理目標

                  1、 投資控制目標:按業主控制目標實施;

                  2、 進度控制目標:按施工合同的約定的工期實施進度控制;

                  3、 質量控制目標:符合施工合同的約定的質量標準;

                  4、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目標:無重大安全事故,安全文明施工合格。

                  四、監理人派駐至現場監理項目部的人員應包括:

                  1、 總監理工程師1人:姓名 ;

                  2、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人:姓名 ;

                  3、 土建專業監理工程師4人:姓名 ;

                  4、 安裝專業監理工程師 1人:姓名 ;

                  5、 安全監理工程師 1人(兼職):姓名 ;

                  6、 資料員1人:1人姓名 ;

                  7、 見證員(兼職):姓名

                  8、 分戶驗收員(兼職):姓名

                  9、 其他:監理人應根據當地政府有關建設監理的規定,和實際工程各階段開發建設需要,適時派駐其他監理人員到現場監理項目部工作,確保對工程施工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階段

                  人員

                  樁基

                  階段

                  土方

                  及支護

                  地下室

                  結構

                  主樓

                  結枃

                  砌筑

                  與裝飾

                  室外

                  工程

                  驗收

                  總監

                  1

                  1

                  1

                  1

                  1

                  1

                  1

                  總監代表

                  1

                  1

                  1

                  1

                  1

                  1

                  1

                  土建監理

                  1

                  1

                  2

                  2

                  2

                  1

                  2

                  安裝監理

                  1

                  1

                  2

                  1

                  2

                  安全監理

                  1

                  1

                  1

                  1

                  1

                  1

                  1

                  資料員

                  1

                  1

                  1

                  1

                  1

                  1

                  1

                  工程開工后,若監理人需更改或調整監理項目部的主要人員,必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對于不勝任工作的監理人員,當委托人要求更換時,監理人必須立即無條件的予以更換。

                  五、監理人派駐人員在現場監理項目部的工作時間:

                  1、總監理工程師在現場監理項目部工作的時間:

                  1)主體工程基礎分部施工階段(至基礎分部通過驗收):每周不少于5天,無節假日限制,每天在現場的工作時間不少于8小時;

                  2)主體工程主體結構施工階段(至工程主體通過驗收):每周不少于5天,無節假日限制,每天在現場的工作時間不少于8小時;

                  3)當基礎分部驗收、工程主體驗收、其他主要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竣工驗收、相關部門檢查、工程例會或者其他委托人認為需要總監理工程師在場、參加或處理的情況時,總監理工程師在接到委托人電話通知后的2小時內必須趕到現場,且其在現場工作的時間不再受上述第1)、第2)條規定的限制。

                  2、除了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時間可以遵從上述第1條的規定外,其他監理人派駐人員的工作時間應遵從以下規定:

                  1)在現場監理項目部的工作時間:每周7天,無節假日限制(休息時間不得影響工程正常開展),每天的8:00時至17:30時,但當出現下述第2)條規定的情況時除外;

                  2)當工程或監理工作需要監理人派駐人員提前到達或延長留駐現場監理項目部工作時,監理人員應按委托人通知的時間提前到達或延長留駐現場監理項目部工作,如旁站及夜間施工等,必須保證在施工期間項目部均有人員。

                  3、監理人派駐人員的節假日休息:委托人根據工程及監理工作的需要通知監理人員休息,在沒有接到委托人有關節假日休息的通知之前,在委托人通知監理人的節假日休息時間之外,監理人應遵從上述第1、第2條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

                  4、監理人員在現場監理項目部工作,其具體的工作地點,不局限于現場監理項目部的辦公室之內,而應是在根據監理工作之需要的任何地點、位置、時間。

                  六、監理人的職責:

                  1、監理人必須委派經驗豐富且對監理工作認真負責的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到本工程項目的現場監理項目部工作。

                  2、監理人委派的監理人員在合同期內,要在工作上與委托人現場工程部保持協調一致。

                  3、監理人應嚴格按照國家、部門、地方現行的以及在合同履行期間新頒布執行的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制度等進行建設工程監理;

                  4、監理人全權負責且由監理人派駐的人員負責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理,負責工程及監理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編制(如監理規劃、監理細則、監理月報等等),負責監理手續、程序及文件的完備,參與(與委托人一起)投資控制過程中的現場計量、記錄和相關投資控制文件的初審。

                  5、在監理過程中,現場監理項目部所做出任何的批準、確認、通知等在發出之前,監理人及委托人之間均應相互征求意見(當監理人及委托人雙方的意見不一致時,雙方應及時進行溝通和協商,達成一致),在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之前,任何一方(及其人員)不得就雙方尚有異議的問題對外(指:監理人、委托人以外)發表和發布任何意見、簽署任何文件。

                  6、監理人根據建設工程監理的職責按照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規范等就本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的任何事項(包括:質量、工期、投資控制,安全監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內部關系協調等)均有建議權。

                  7、所有有關投資控制的文件必須經委托人簽字(或簽字蓋章)以后方能生效,在這些文件尚未生效之前,監理人不得將其中任何內容或細節透露給任何第三方。

                  8、重大進度節點及涉及費用的施工方案等文件,須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方可簽發。

                  9、監理人委派人員的住宿、餐飲問題由監理人自行解決;委托人負責提供現場辦公用房一間及值班住宿一間,除此之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建設工程監理專用的檢測、檢驗、測量設備、工具、帶有格式的表格、紙張或文件以及相關的施工、驗收的標準、規范、標準圖集等由監理人負責。

                  10、監理人須對自身員工購買政府規定的相關保險。

                  11、參與委托人組織的招投標活動。

                  八、監理期限:

                  暫定自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1日竣工(具體開工時間以委托人書面通知為準),監理服務期間因非監理人原因而延長,延長時間不足3個月的,不調整監理費用,延長時間超過3個月的,超過部分月數按照每個月 元/月標準支付監理人報酬。

                  延期費用計算標準:延期費用(元)=(實際監理工期-合同工期-3個月)*

                  開工前的準備時間不計入監理服務期。

                  九、監理酬金:

                  1、監理酬金以主體建筑工程單位建筑面積綜合單價閉口包干的原則計價。本合同固定綜合單價為 元/m2,暫定總價 元 ,最終結算總價按竣工后實際測繪面積為準。

                  2、委托人就xx·xx花園項目的建設工程監理設監理考核獎,具體的獎罰措施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附件七,以合同額為計算基數的均是指按照本補充協議規定計算的實際的合同額。

                  十、監理費的支付:

                  1、根據工程實施進度,按形象進度支付。本補充協議簽訂生效、辦理完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備案手續,工程正式開工(取得施工許可證)后14日歷日內,支付暫定監理費總額的10%;

                  2、按各單位工程基礎分部全部通過驗收后的14日歷天內,支付各單位工程暫定監理費總額的20%;

                  3、按各單位工程主體結構全部通過驗收后的14日歷天內,支付各單位工程暫定監理費總額的20%;

                  4、按各單位工程全部通過竣工驗收后的14日歷天內,支付各單位工程暫定監理費總額的20%;

                  5、全部工程(含室外總體及配套)通過竣工驗收(并完成竣工備案),并辦理完本期監理費結算后的14日歷天內,支付至工程監理費結算總額的90%;

                  6、 竣工備案后6個月(且按合同履行完保修期監理工作內容)后的14日歷天內,支付至監理費結算總額的100%。

                  7、委托人在每期支付監理人監理費(包括獎勵)的同時,監理人必須向委托人提供等額且合法、有效的發票,委托人支付至結算總額的90%款項時,監理人應提供至結算總額100%的發票。

                  監理人的賬號:

                  十一、其他:

                  1、監理人委派人休息或請假等,須向委托人現場工程部負責人進行工作交接,在經同意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2、監理人于本補充協議簽訂生效后的14日歷天內提交監理規劃及細則等相關資料。

                  3、明確本5期工程要求創市優“金龍杯”,若未達到則扣監理費5%。若創省優“揚子杯”則獎10%。

                  4、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委托人執兩份,監理人執兩份。

                  5、本補充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二、本協議書附件:

                  附件一:監理人經濟、技術及事實簽證權限。

                  附件二:監理的工作范圍:

                  附件三:監理的工作獎罰措施

                  附件四:監理項目一覽表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附件一 :

                  監理人經濟、技術及事實簽證權限

                  監理人對以下事項的簽證、通知、說明必須經發包人同意方為有效:

                  (1)發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圍的擴大或縮小、工程質量標準的提高或降低、合同價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長的工程變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批準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變更工程價款、補償損失的申請及工程索賠價款 的確認;

                  (3)批準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開工報告;

                  (4)批準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順延工期的申請;

                  (5)工程竣工驗收及甩項驗收的報告及工程缺陷證書的確認;

                  (6)工程進度款的核準;

                  (7)發出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指令;

                  (8)工程預算定額或工程量清單缺項,無法套用定額或工程量清單單價的項目的簽證確認;

                  (9)撤換承包單位代表;

                  (10)做出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決定。

                  監理人關于以上事宜的簽證、通知、說明及其他文件必須經委托人同意并加蓋公章后方為有效。監理人未經委托人審閱或核準即將該等文件交付本工程承包人或供貨商及其他人的,每發生一次,監理人承擔20000元的違約金;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監理人自行承擔;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全額賠償委托人所遭受損失。

                  本附件內容與協議書、標準條件、專用條件或其他合同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附件規定為準。


                  附件二:

                  監理的工作范圍及工作內容

                  監理單位應實施并完成以下(但不限于)工作內容:

                  一、工作范圍

                  監理人應實施并完成以下(但不限于)工作內容:

                  監理人全面負責完成xx花園 期工程(xx幢及相應的地下室)標段范圍內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配套工程的施工監理任務,主要包括:

                  1)、建筑結構:包括土方工程、地基基礎工程、樁基、圍護結構、地下基礎及地上結構;

                  2)、建筑安裝:包括建筑物內外的土建、人防、消防、給排水、供電、電氣、防雷、通風、煤氣、弱電、通訊、動力、智能化、電梯及其它設備安裝等;

                  3)、建筑主體內門窗工程、保溫工程、樓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室內外裝飾工程(包括住宅樣板房、入口大堂及電梯廳、樓梯間裝修,小區公共輔助設施部分等);住宅室內精裝修(另行監理)。

                  4)、室外總體工程:包括圍墻、門衛、道路、路燈、室外小品、雕塑、花壇、園路鋪裝、地下管網等;

                  5)、配套工程:包括煤氣調壓站、變電站、泵房、垃圾站、小區內市政配套的接口等;

                  6)、小區園建綠化:園建綠化工程,包括與綠化有關的設備及給排水管道等;

                  7)、紅線范圍所屬標段內其他臨時零星工程或設施:包括施工單位搭設的臨設、施工臨電、臨水、臨路等。

                  8)、監理人應配合委托人辦理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及監理合同備案,承擔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及監理合同備案過程中所涉及的應由監理單位承擔的費用。

                  9)、收集相關工程資料,配合委托人辦理竣工驗收的相關工作,直至交樓、維保。

                  二、工作內容:

                  負責施工圖紙的交底會審、施工階段一直到交付階段的質量監督、進度控制、甲供材料管理、組織協調、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檔案資料的管理、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等工作。

                  1)、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方面:監理單位的職責是負責施工圖紙會審,并協助委托人對設計變更進行審核,確保設計和變更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使用功能上安全。其中主要包括:

                  ①委托人提交施工圖紙10天內,對施工圖紙進行審核,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問題匯總(包括監理和施工單位)。

                  ②委托人需要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及時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設備的選型意見,包括建筑、結構、水、電、風、弱電、動力(含建筑紅線內之室外管網)、配套工程及室外總體的相應設備等;

                  2)、審查施工組織設計

                  ①工程開工前或各分部工程開工前,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包括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安全及文明生產措施,將審查結果書面報送委托人,經委托人審核(委托人書面回復)后答復施工單位。

                  ②工程的重點或關鍵部位,應要求施工單位提出具體方案,經監理單位審查并經委托人復核(委托人書面回復)后方可施工。

                  ③審查施工單位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協助委托人下達開工令。

                  3)、控制工程進度

                  ①審核施工單位提出工程總進度計劃,對總進度計劃是否滿足規定的竣工日期的要求提出意見。

                  ②在總進度計劃的前提下,審核施工單位月、周進度計劃的可行性,如發現執行過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計劃時,應檢查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調整計劃和采取補救措施,以保證工程進度的實現。

                  ③由總監每周主持與各施工單位間的有關施工進度、質量及安全等的協調會議并做好會議記錄,及時協調處理相關的問題。若情況特殊,監理單位應能立即研究并提出召開現場會議,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同時報委托人簽字認可。

                  ④建立工程監理日記制度,詳細記錄工程進度、質量、設計修改、工地洽商等問題和其它有關施工過程中必須記錄的問題。

                  ⑤在監理工作月報中分單體匯報工程進度情況,每個單體必須配以不少于6張照片。

                  ⑥每月根據各時間段的進度計劃,對照現場實際情況,對施工單位進行施工進度的考核,按照施工合同提出處理、獎罰意見。

                  4)、控制工程質量

                  ①監理質量目標為確保無結構隱患、無滲漏、無質量通病住宅小區,滿足業主質量創建目標,并通過委托人對工程實體進行的實測實量(借助專業儀器和工具,在中間驗收、竣工驗收或每月的例行檢查時進行)。

                  ②根據施工圖紙、國家及地方相關施工規范和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要求嚴格監理施工質量,督促施工單位,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標準,同時配合委托人進行施工質量的細部檢查工作。

                  ③分基礎、主體、裝飾、總體配套等階段制訂詳細的、有針對性的現場監理實施細則和相應的檢查表單(按分項工程寫),并嚴格按此進行操作。每個分部工程開工前須提交一份該分部工程的質量通病或可能產生的質量問題、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施工過程中有針對性的辦法。

                  ④實行分項工程樣板引路制。監理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制訂樣板引路制工作流程,明確需要制作樣板的內容清單,并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

                  ⑤必須用激光經緯儀、測距儀等復核、驗收單體工程角點的定位放線。

                  ⑥監理單位在開工后,應及時制定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及工程質量的考核細則提交委托人。并定期(半月)進行一次考核,將考核情況上報給委托人。

                  5)、審查主要建筑材料、主要設備的訂貨和核定其性能

                  ①配備材料管理人員(可分土建、安裝等),協助委托人進行工程材料設備(包括甲供料)的管理和協調。

                  ②審查施工總包單位提出的材料和設備計劃和清單,以滿足現場施工的需要。

                  ③對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進場時必須檢查其出廠合格證、質保書、材質化驗單并有詳細的書面的檢查記錄,同時進行見證取樣、送樣(由見證員進行),并按規定進行抽查和復驗。

                  ④密切配合委托人做好甲供材料(設備)的檢驗、驗收工作,并及時對甲供材料(設備)的供貨質量、進度狀況跟蹤考核,發現偏差,及時糾正。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按委托人要求分階段提交各類甲供材料(設備)供貨質量及進度考核情況報告,并進一步配合委托人做好對各供貨商合同履約情況的評審工作和對各施工單位甲供材料管理工作情況的考評工作;

                  ⑤檢查工程上所采用的主要設備、半成品、構配件是否符合設計文件或標書所規定的廠家、型號規格和標準。

                  ⑥對工程樁、鋁合金門窗、陽臺欄桿等特殊的材料,監理單位應派人進行必要的檢查驗收,協助委托人統計工程量,協調施工進度。

                  6)、監督檢查安全和文明施工

                  ①監督和定期(每周一次)檢查各施工單位現場施工的安全、文明措施并作好記錄,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xx省及xx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條例。

                  ②督促施工單位施工管理制度和質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體系的建立、健全與實施。

                  7)、檔案資料的管理

                  ①工程實施過程中及時作好工程資料的流轉、收集、整理。

                  ②檢查督促施工單位的檔案資料的管理,每月做出檢查記錄報告,并抄報委托人。

                  ③工程完工后配合委托人作好備案制驗收的資料的流轉、收集、整理。

                  ④按照政府檔案部門和委托人要求,負責對施工單位的檔案資料進行檢查、驗收,確保其內容的真實、完整、裝訂的規范。并協助委托人完成檔案資料的移交歸檔。

                  8)、工程驗收及工程質量事故處理

                  ①負責隱蔽工程驗收、中間驗收和竣工初驗,并督促整改。對工程施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提出評估意見。

                  ②配合委托人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③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竣工圖,保證其正確無誤,并及時提交委托人。

                  ④負責工程監理文件的整理和歸檔,經委托人認可后移交委托人。

                  ⑤協助委托人組織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研究處理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監督整改方案的實施,并監督檢查整改工作實施。

                  9)、工程交付階段監理單位的職責:

                  在工程交付使用時,配合委托人作好交付工作。

                  10)、監理月報的要求:

                  ①內容要求:包括每月的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安全文明標化、文件檔案資料、原材料設備等方面。

                  ②時間要求:次月3日前上報。

                  ③質量要求:簡練、準確、及時反映每月狀況、發現問題、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并加以落實確保工程進展順利。


                  附件三:

                  監理工作獎罰措施

                  1、經確定的總監和專業負責人不得調換,如總監不能常駐施工現場,或未經委托人同意擅自調換的,扣除監理單位監理總費用的5%/次;

                  2、合同規定監理人員必須及時到位,如監理人員不能及時到位,按照每人、每天500元的標準進行罰款。

                  3、委托人將定期對各崗位監理人員進行考核,并保留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要求調換的權力。一般監理人員每考核不稱職調換一人,罰款2000元。總監因委托人對其考核不合格被調換扣除監理單位監理總費用的5%。

                  4、監理單位配備的儀器和工具按照清單的數量必須到位,委托人將定期進行檢查,如不能滿足要求,按每次每件100元的標準進行罰款。

                  5、現場施工需要的國家、xx省、xx市的規范、標準以及強制性規范條文、地方性法規,工程所需要的圖集等資料必須配備齊全,委托人將定期進行檢查,如發現不滿足要求,按每次500元的標準進行處罰。

                  6、施工期間由于施工單位違反安全操作規范,而監理單位又沒有及時指出整改,被政府有關部門處罰,如通報批評、警告和罰款等或媒體披露,委托人將給予監理單位5000元/次的罰款,如果發生每發生一次重大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委托人將給予監理單位10000元/次的罰款。

                  7、監理應督促施工單位達到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質量、進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目標,達到則不獎不罰,若上述監理目標因監理原因達不到,則每個指標罰合同總價的5%。

                  8、對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進場時必須檢查其出廠合格證、質保書、材質化驗單并有詳細的書面的檢查記錄,同時進行見證取樣、送樣(由見證員進行),并按規定進行抽查和復驗,若使用了不合格的產品,按每次2000元進行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相關法律執行。

                  9、總監和專業監理工程師入場前須經過甲方工程部相關人員當面面試通過才能進場,未達到甲方要求的需經行更換。

                  10、在施工過程中需要保存完整的工程資料,在驗收后提供給甲方3份完整資料裝訂成冊,其中一份報送檔案館,并滿足檔案館對資料的接受要求。

                  本附件內容與協議書、標準條件、專用條件或其他合同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附件規定為準。

                  附件四:

                  監理項目一覽表

                  分期

                  樓幢

                  地上

                  層數

                  地下

                  層數

                  總建筑

                  面積

                  (m2)

                  其中地上面積

                  (m2)

                  其中

                  地下面積

                  (m2)

                  暫定

                  開工

                  時間

                  暫定

                  竣工

                  時間

                  1

                  2

                  3

                  單建地下室面積

                   

                   

                  本期其他不分割

                  總計

                   

                   

                   

                  以上開竣工日期為暫定工期,具體開工日期以工程部書面開工通知單為準。

                  注:本表僅列示合同監理范圍內各期主體建筑物之工程體量,以作為暫定監理費計算之依據,實際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從合同相關約定。

                  【篇4】監理合同范本2018

                  裝修施工監理合同范本
                  裝修合同就是為了房屋裝修而簽訂的合同。這個合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在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發包人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的協議。有哪些內容呢?以下是xx小編為大家準備的裝修合同范文,供大家參考!甲方:(以下簡稱“業主”乙方:(以下簡稱“監理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一、監理概況1、業主委托監理人的家裝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①工程名稱:②監理范圍:a、預算審核(按甲方提供的裝飾公司報價單審核,費用按審核減少部分的20%收取;b、協助簽署裝飾合同及專用補充協議;c、清水房驗收;d、復驗;e、其余每個工種____次(水電、泥水、木作、漆作;f、裝飾工程竣工驗收。估算監理金額大寫________。如工程延期則追加部分監理費待工程結束后進行結算。③總投資:監理范圍內預計總額元以工程竣工結算為準2、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①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②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改文件。3、監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條件范圍內的監理業務。4、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酬金。二、監理取費1、參照物價局、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結合當前家庭裝飾裝修的具體情況執行監理取費。2、家裝監理取費標準按家裝工程的總造價計:a、6萬元以下工程收取監理費計___元。b、6萬

                  元以上的按%計?計___元。3、監理人收費最終結算以家裝總造價為準。簽訂監理合同時支付監理費的30%計___元,監理人進場時支付監理費的50%計___元,工程完工驗收時支付20%計___元。三、監理人責任義務1、監理人對業主家裝工程實行監理,完成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項目。2、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規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3、監理人隨時聽取業主對裝修設計的修改意見,了解業主的裝修意圖,協助業主與裝飾公司或裝修隊進行工程洽商。4、在監理過程中,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合同有效期。5、監理人發出的停工令和復工令應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不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四、業主的責任義務1、業主應當負責房屋裝飾裝修的所有外部關系協調,包括裝飾時“居室內需改動、拆除”的部分,必須向小區物業管理或房管部門申報,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2、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相關資料(業主與承包方鑒定的合同(副本以及訂貨合同等。3、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逾期應視為業主的同意。4、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五、雙方違約責任1、在施工過程中如因監理人使工程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時,應當向業主按工程分項進行賠償。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酬金總額(扣除稅金。觸及法律的,還應當承擔

                  相應的法律責任。2、監理人對業主或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3、在施工過程中,如因業主原因(供貨延誤、變更、外出需推遲施工進度,延誤工期超過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時,延長期限天內不加收監理費,天以上的每天按監理收費總額的%進行支付。4、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不得以任何原因拒付監理費。如有發生視為業主違約,監理人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5、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工作不能進行時,雙方互部承擔責任。6、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天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六、補充協議: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八、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止。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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