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試題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試題5篇
勞動合同法試題篇1
“國豐鋼鐵杯”《勞動合同法》競賽試題
一、單選題
1、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____討論。
A?職工代表大會? B?全體職工 C?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____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A?工會和企業? B?工會和職工 C?企業和職工
3、用人單位自____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A?簽訂勞動合同? B?用工? C?試用期滿??
4、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____。
A?口頭協議? B?書面勞動合同 C?勞務合同??
5、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____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A?15日 ?B?一個月? C?一年內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____之日起建立。
A?簽訂勞動合同 ?B用工? C?試用期滿???
7、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____的標準執行。
A?企業職工平均工資?B?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C?集體合同規定
8、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____勞動合同。
A?固定期限? B?無固定期限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9、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月。
A?一個、二個、六個 B?二個、三個、六個 C?一個、二個、三個
1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和非全日制用工____。
A?不得約定試用期? B?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試用期期限 C?試用期15天
11、試用期____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A?包含? B?不包含 C?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工雙方可協商決定。
1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____,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A?60%? B?70%? C?80%
1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____相關的保密事項。
A?工業產權?B?知識產權 C?版權
14、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____期限內按月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
A?競業限制?B?醫療期? C?失業期間
15、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____、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A?全部人員?B?普通管理人員 C?高級管理人員
16、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____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A?工會?B?勞動者?C?全體職工
? 17、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____年。
A?一?B?二?C?三
18、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____確認。
A?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B?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C?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
19、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____。
A?經濟補償 ?B?勞動報酬 C?賠償金
20、對于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無效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____確定。
A?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B?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C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1、集體合同由____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A?工會? B?勞動者?
22、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____集體合同。?
A?專項? B?單項
23、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____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A?勞動條件? B?保險福利
2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____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A?二年?B?三年
25、勞務派遣協議____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A?應當?B?可以??????
26、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____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A?不得?B?可以
27、用工單位____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A?可以?B?不得
28、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____的用工形式。?
A?二十小時??B?二十四小時
29、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____協議。
A?口頭?B?書面
30、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____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A?高于?B?低于
3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____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A?應當?B?可以
32、用人單位合并的,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____。???
A?繼續有效,并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新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B?無效,應與新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C?無效,原勞動合同義務可以不再履行
33、勞動者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____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三十、三?B?三十、五? C?十五、三?D?十五、五
3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裁減人員時,不需要優先留用的人員有____。
A?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B?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C?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D?在試用期內的人員
35、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____。
A?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B?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C?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D?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36、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____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
A?三倍、十年?B?三倍、十二年?C?三倍、十五年D?三倍,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
37、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____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A?十五?B?二十 C?三十?D?十
3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____。
A?應當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B?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C?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D?減半支付經濟補償金。
39、《勞動合同法》的施行時間是:
A?2008年1月1日?B?2007年6月29日
40、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____倍的工資。
A?二?B?三
41、用人單位依法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自____之時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A?勞動者提出 B?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
42、違法約定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____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A?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B?勞動者試用期月工資C?勞動者試用期全部報酬
43、勞動者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____。
A?差額部分?B?差額的兩倍
4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____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A?一?B?二?C?三
45、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___。
A?承擔賠償責任B?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46、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____。
A?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B?用工單位承擔責任
C?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7、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情節嚴重的,以____標準處以罰款。
A?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B?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C?一千元或五千元
4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____時開始計算。?
A?《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多選題
1、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____????的原則。
A?公平?B?公正?C?合法D?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
2、按照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分為:
A?固定期限勞動合同B?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D?以完成一定工作時間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C?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D?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應當具備____等必備條款。
A?勞動合同期限B?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C?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D?勞動報酬
5、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____等其他事項。
A?試用期、培訓?B?保守秘密C?補充保險?D?福利待遇
6、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是:
A?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B?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C?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D?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7、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____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A?勞動報酬B?工作時間、休息休假C?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
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____、____、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A?建設?B?衛生?C?勞動
9、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A?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B?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C?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D?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E?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10、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
A?批評?B?檢舉C?控告?D?申請仲裁
11、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的,勞動者不需事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A?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B?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C?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D?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2、勞動者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B?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D?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3、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D?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14、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有:
A?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B?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C?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D?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5、勞動者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依《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A?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B?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D?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16、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有:
A?勞動合同期滿的B?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C?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D?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7、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
A?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B?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C?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而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的情形有:
A?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B?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D?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19、用人單位違法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____。
A?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B?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C?承擔賠償責任
20、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的,____。??
A?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 B?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C?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21、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____。?
A?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
B?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2、依法給予用人單位行政處罰,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有:
A?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B?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的
C?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勞動者的
D?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23、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____承擔賠償責任。
A?勞動者B?招用該勞動者的用人單位C?招用該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
24、勞動行政部門違法行使職權的直接責任人員可能承擔的責任有:?
A?行政處分?B?刑事責任 C?民事責任
三、判斷題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職業危害等工作情況,但無權了解勞動者的任何個人基本情況。??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壓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但可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
3、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4、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5、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7、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8、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9、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務派遣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10、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法律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11、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12、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13、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14、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15、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16、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17、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18、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19、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20、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2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
2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23、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4、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25、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變更的,原勞動合同應立即解除或者變更。
26、勞動合同變更,可以采用書面形式。
27、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
28、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29、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0、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不計發。
3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3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3、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34、勞動合同文本未依法載明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勞資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35、用人單位違法扣押勞動者身份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36、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
37、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8、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9、個人承包經營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0、目前已訂立的勞動合同到《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全部重新簽訂。
勞動合同法試題篇2
勞動合同法
第一章 勞動合同法概述
第一節 勞動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三、勞動合同的期限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ps.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違紀違法、不合格、患病、不能勝任工作)
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節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者的兩個條件:
1.年齡條件:年滿16周歲的公民(某些特定行業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需要招收未滿16周歲人員,要得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2.勞動能力條件: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
外國人、無國籍人員、港澳臺需要1.就業證 2.《外國專家證》+《外國專家來華許可證》
第四節 勞動合同訂立原則
平等自愿原則(法律地位平等)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法》生效條件:
1.普遍: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特例:附期限、附條件或需審批的勞動合同。
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一、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主要有3種情形:
1.先簽訂合同后用工。自用工之日起勞動合同生效
2.用工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隨即生效,勞動關系成立
3.先用工后簽訂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支付雙倍工資,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起點時間即為用工之日,不是補簽的時間。
四、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
(一)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約定條款
1.試用期 2.培訓(培訓條款) 3.保守商業秘密
4.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5.其他事項
第四節 試用期管理
一、試用期約定規則
(二)試用期只得約定一次(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
3.非全日制
ps:試用期不得解除三期(經期、孕期、哺乳期)女職工(有過錯除外)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節 培訓協議制度
一、培訓協議的簽訂條件: 雙方存在勞動合同
二、培訓協議確認的權利義務:
(一)服務期(自行約定時間)
服務期是指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或者在服務期協議里約定的勞動者必須為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期間。
(二)如何處理服務期與合同期的不一致
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勞動者依照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
(三)違約金及其支付
勞動者在服務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按雙方約定履行,但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這一法定的最高數額。
勞動者違約時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g.培訓費用10萬元,約定服務期5年,每年分攤2萬元。如已經履行三年,則違約金不得超過尚未履行的2年服務期所應分攤的4萬元培訓費用。
ps:無固定期限服務期按5年算
第六節 保密和競業限制制度
一、關于商業秘密保護和知識產權
商業秘密的特點:
1.不為公眾所知悉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3.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三、競業限制協議確認的權利義務
(一)競業限制人員
競業限制義務主體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人員: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二)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的(未約定不用支付)
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則以勞動者解除合同前一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競業限制范圍、地域和期限
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七節 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和處理
一、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一節 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勞動合同應當全面履行
1.全面履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方式、期限,親自、正確、全部履行其承擔的義務。
2.親自履行。對用人單位而言,除勞動派遣、合并分立等特殊情形外,必須親自履行報酬給付義務和其他附隨義務。
3.協作履行。
第二節 工資的法律保障
一、工資的法律含義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創造發明獎、稿費、講課費等)
二、工資的形式
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提成)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延長工作時間等工資報酬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社會活動)
四、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一)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克扣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如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和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的工資等
五、特殊情況下工資的支付
(四)病假、事假工資
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第三節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月計薪日:(365-52x2)/12=21.75(每日工資)
月考勤日:(365-52x2-11)/12=20.83(考勤)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x8小時)
二、工作時間的種類
(一)標準工作日(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
(二)縮短工作日(礦山、井下、有毒有害等)
(三)不定時工作日(不享受加班報酬)
不定時工作日是指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工作日。
包括: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激動作業的職工。
(四)綜合計算工作日
綜合計算工作日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特點,分別采取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勞動者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形式。
包括: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糖、旅游等行業部分職工。
ps: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有加班工資)
3、加班加點
加班加點的條件和限制:
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年休假制度
(1)享受年休假的條件:
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數的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公式:(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x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5節 勞動合同的變更
1、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
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章.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互相協商,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2.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①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用人單位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義務,試用期內提前3天)
②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未按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單位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使勞動者違背意愿簽訂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合同無效,法律規定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不需要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
③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解除服務期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④非常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前通知。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①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辭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用欺詐脅迫手段使用人單位違背意愿簽訂更改勞動合同并使合同無效,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②勞動者無過失,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預告辭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勞動者患病非因工受傷無法從事原工作和其他安排工作,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培訓調整后也如此,因客觀情況勞動合同訂立發生改變就變更合同上兩者協商未能達成協議)
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③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
合同終止條件:
①勞動合同期滿
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國家規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
③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
④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①因用人單位違法致使勞動者解除合同
②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
③無過失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④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⑤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或降低條件簽訂合同
⑥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失
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
⑧勞務派遣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計算方式: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ps(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的標準:以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資為基數,工作每滿1年補償1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工作年限X月工資
經濟補償的封頂線:對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X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3倍
(經濟補償金按應發工資算)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單位有義務出具證明(①開具證明時間,解除終止合同的證明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同時開具②采用書面形式,以便登記或存檔③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5章 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第1節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涉及派遣機構、勞動者和接收單位(實際用工單位)三方之間的關系。
(人力資源機構) 勞務派遣協議
用人單位 用工單位
勞動合同
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具有合法資質:
1.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2. 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中的義務:
1. 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 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 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 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須的培訓★(特殊培訓)
5. 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位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3個特征:①以小時計酬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時計酬②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③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1可以訂立口頭協議2.可以形成兩個以上勞動關系3.不得約定試用期4.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且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5.工資的最長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5天
★勞動法的淵源:(會背)
1.憲法 2.法律 3.勞動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行政規章 6.法律解釋 7.國際勞工公約
勞動法上的“勞動”:是基于合同上的義務,在從屬關系中,所從事的職業上有償的操作。(不包括義務勞動、公益勞動、無償勞動,也不包括資本收入)
事實勞動關系:指用人單位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之外,無書面勞動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法律關系。
判定:①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②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
③獲得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
補充:④工資憑證、社保繳納憑證 ⑤工作證、工作服
⑥考勤記錄 ⑦報名登記表 ⑧其他勞動者證言
★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
1.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社會分工)
2.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系存在特定性,只能在自然人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務關系不具有特定性。
3.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關系主體之間存在財產關系,即勞動給付與工資的交換,還存在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管理和被管理,服從和被服從關系;勞務關系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
4.運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調整,勞務關系由民法調整。
5.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上有系統區別
6.勞動條件的提供方式不同
7.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仲裁是必經程序,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務關系產生的糾紛,仲裁或訴訟都可以。
8.履行合同中的傷亡事故處理不同。勞動關系中,實施無過錯原則,不分責任來源;在勞務關系中則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
發展現狀:
1.地區情況:東部地區勞務派遣發展較快、規模較大。
2.行業情況:采用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業主要是服務業、制造業和建筑業,如電信、銀行、飯店、醫院、郵政、電力、鐵路運輸等
3.企業情況:勞務派遣特別受到外資企業、優勢企業和國有大企業的歡迎。
4.從業人員情況:勞務派遣的從業人員以城市外來勞動力、大中專畢業生、企業下崗分流人員以及專門人才為主。
5.職業情況:勞務派遣的職業主要有鐘點工、秘書、話務員、銷售人員、廣告創意、法律顧問等。
6.經營單位情況:主要是勞動部門下屬的職業介紹中心、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轉制而成的勞務派遣公司等。
問題:
1.工資支付不透明。由于勞務派遣工的勞動關系和工作崗位分屬兩家,出現部分勞務型企業及用人單位隨意克扣工資,不按月發放工資、不按規定結付加班工資等情況,勞動者的權益受侵害后責任主體不明確。
2.社會保險不參加。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三十日內為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有的用人單位利用勞務派遣用人形式,逃避社會保險義務,而勞務型公司又不為勞務人員辦理參保手續,不繳納社保費,或者是讓勞務人員自己承擔繳納全部的社保費。
3.工作時間不規范。勞務派遣人員的上班時間要按用工企業的上班時間工作這個是正常,但有的用工企業對勞務人員任意安排加班加點,工作時間大大超過國家規定,并且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還把違章責任推卸給勞務型企業,勞務型企業與用人單位維持勞務派遣關系,不敢給勞務人員維權。
4.勞務派遣使用混亂。由于我國法律對勞務派遣還沒有規范和限制,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勞動法的責任,任意使用勞務派遣工,使勞務派遣范圍不斷擴大,派遣勞動者人數也不斷增加。
5.勞務派遣公司管理薄弱,不能持續提高派遣人員的就業能力。當前勞務派遣工主要是農民工和城市失業人員,也有部分大中專人員。勞務派遣公司通常采取以產定銷的方式招聘員工,致使大量派遣工勞動合同短期化。合同短期化使勞務派遣公司只注重派遣人員的薪酬等基本工作,往往忽視派遣人員的勞動技能的提高。
6.派遣人員無法做到與用人單位員工同工同酬。用人單位出于利用勞務派遣節約人工成本的考慮,往往減少派遣人員的薪酬待遇,特別是福利待遇。
7.勞務派遣工缺少技能培訓,職業發展空間小。用人權與用工權分離,導致勞務派遣企業與用工單位相互推卸職業技能培訓責任,僅有極少數勞務派遣公司愿意并有能力承擔對勞務派遣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責任。
對策:
1.強化對勞務派遣機構的資質要求,提高其專業化服務水平。有關部分應強化對勞務派遣機構的資質要求建立并完善勞務派遣機構備案制度和年度自查制度,促進勞務派遣機構提高專業化水平和服務能力。
2.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勞務型公司作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勞務型企業,應與招聘錄用的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加強對勞務派遣的執法監察。鑒于勞務派遣方面存在的問題,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勞務型公司派遣勞務人員和用人單位使用勞務人員的執法監察,重點是監督監察勞務型公司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等。
4.細化各項政策措施,調動勞務派遣工的積極性。有關部門應研究制定勞務派遣管理的法律法規,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責任,完善勞務派遣制服。細化“同工同酬”等政策錯失,將勞務派遣員工納入企業同一工資體系。
勞動合同法試題篇3
合同訂立原則
平等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的規定,平等原 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①合同當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 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 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 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 平調和無償調撥。③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 訂合同。
自愿原則:
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的規定,民事
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包括:第一, 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內容 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補 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 爭議的方式。
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
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 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 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 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
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 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 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2015最新勞動合同法
找工作的時候要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法你有 了解過嗎?小編為您帶來了最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全文,希望對你 有所幫助歡迎瀏覽!
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 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 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 企業單位等組織 (以下稱用人單位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 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
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 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 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 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 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 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 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 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 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 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 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 法權益。
兇
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
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
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 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 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
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 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
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 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 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 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 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 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 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 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
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 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 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號碼 ;
(三 )勞動合同期限 ;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六 )勞動報酬 ;
(七 )社會保險 ;
(八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 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 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
集體合同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 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 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 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 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 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 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 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 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 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
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 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 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 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 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 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 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 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 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
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 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
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
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 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 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 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 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 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 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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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 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
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
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 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 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 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
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
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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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
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
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
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 權益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
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 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 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
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
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 無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 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
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 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 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
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
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 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
(二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
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
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二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
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 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 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
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二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 失勞動能力的 ;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四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 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 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 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 決定提前解散的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
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 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 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 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
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 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
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 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 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 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 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
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 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 二年備查。
兇
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 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 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 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 ;尚未建立
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
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
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 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 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勞動行 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 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 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 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 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
(二 )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
(三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 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
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
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 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 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 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 形式用工的單位 (以下稱用工單位 )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 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 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
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 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
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 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 )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 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 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 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 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 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 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 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 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 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 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 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 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 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 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 總量規定的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 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 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 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 位訂立勞動合同 ;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 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 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 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 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 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 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 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
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 行的情況 ;
(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 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 準的情況 ;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
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
場所進行實地檢查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
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 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 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 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 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 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 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 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
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給勞動
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 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 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 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 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 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 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 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 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 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 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 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 勞動報酬的 ;
(二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 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 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 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 )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三 )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 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
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 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 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 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
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 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 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 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 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 賠償金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
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 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 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 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 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 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 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 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 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
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
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延伸閱讀:
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告知的情形 工傷私了協議有效嗎? 農民工工傷賠償規定
勞動合同法試題篇4
《勞動合同法》測試題
一.不定項選擇題(每題2分)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
A.書面勞動合同
B.口頭勞動合同
C.書面或者口頭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是。 A.按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B.按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按本單位同崗位勞動者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C.按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類型有。 A.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C.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 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1個月
B.6個月
C.1年 6.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下列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A.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B.勞動紀律
C.社會保險 7.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 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滿 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A.1個月
B.2個月
C.6個月 8.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在約定試用期時 A.可以多次約定試用期 B.只有在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一段時間后又重新雇傭時才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 C.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9.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下列關于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說法正確的是 A.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B.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平均工資 C.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10.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 A.3個月
B.6個月
C.12個月 1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下列關于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中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A.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B.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C.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 ()的條件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A.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 B.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C.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1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在服務期中可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支付的違約金數額。 A.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B.應等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C.可以大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1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勞動合同無效的說法正確的是 A.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則整個勞動合同無效 B.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C.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15.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但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數額,應當 A.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B.按照本單位平均工資支付 C.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16.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以下 條款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A.試用期 B.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C.保密約定 17.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
向 申請支付令,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A.當地人民法院
B.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C.當地人民法院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18.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 A.終止
B.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C.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19.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形式。 A.書面 B.口頭 C.書面或者口頭 20.《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有 A.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B.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C.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2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裁減人員的程序是 A.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B.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C.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2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下情況正確的是 A.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開始算,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B.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C.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不用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是 A.依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B.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確定計算 C.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2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B.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C.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5.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A.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同意 B.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 C.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 26.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等情況。 A.用工單位
B.派遣期限
C.工作崗位 27.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小時的用工形式 A.四;三十六 B.四;二十四 C.八;二十四
28.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 倍的工資。 A.二 B.三 C.四 29.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A.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B.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C.勞動行政部門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0.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費的。 A.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 B.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C.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問答題:(每題10分)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哪幾種情形中,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王某于2006年2月入職現在的公司,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將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王某的工資由兩部分構成,基本工資3500元,加班工資1500元,公司將支付給王某多少經濟補償金,怎樣計算?
(1)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月份數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從該規定可以得出結論,勞動合同法并無溯及力,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經濟補償應當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處理。而按照勞動部之前的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因此,本案中公司只需要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本條明確了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因此,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也應當包括加班工資,為3500+1500=5000元。
公司應該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2*5000=10000元
三、案例分析題(20分)
馮某于2006年11月3日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10年的勞動合同,任銷售部經理。2010年3月,該公司與馮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馮某同意。經協商,該公司向馮某支付經濟補償2.5萬元,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馮某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萬元。2010年5月,馮某以該公司拖欠經濟補償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該公司補發經濟補償2萬元并加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1萬元。仲裁委審理后,是否會支持了馮某的請求?請說明理由支持你的觀點。
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標準應當按照其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賠償金。從此條款可以看出,原則上經濟補償不能低于法定標準。雖然馮某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上簽字,但該公司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馮某主動放棄了差額部分。因此,仲裁委的裁決會支持馮某的請求。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如果雙方就經濟補償的給付標準自行達成協議,如約定的給付標準低于法定標準,應在協議中特別注明已明確告知勞動者法定標準,并且要求勞動者在協議中明確已放棄要求補足差額的權利,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勞動合同法試題篇5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讀分析前言本學期選修了《勞動合同法解讀與案例分析》這門課程,在老師的帶領
下,了解了很多有關勞動合同的知識和案例,為今后的工作和人生道路埋下了伏筆。結合本學期所學,簡單分析一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重要類型,它對于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提高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雖然針對當前勞動用工領域存在的不良現象,《勞動合同法》通過完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已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體現了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核心的立法宗旨,但還存在一些不明確的地方,致使在實踐中可能引起不少爭議,使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我國仍然沒有得到充分的使用,該制度被完全虛化,這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是相悖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國外受到極大的限制,而在我國卻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導形式。大量的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導致我國的勞動力市場,出現了“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長期化”的格局,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非常不利。有鑒于此,本文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深入探討。全文分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
闡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基本理論問題,通過分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淵源和法律本質,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涵進行了仔細界定,并對其特征和功能進行了認真概括。
第二部分
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確立進行研究,通過分析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與國外立法例比較,揭示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本弊端在于《勞動合同法》缺乏對勞資雙方選擇合同期限類型的強制性規定,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形同虛設;有關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規定,造成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比較苛刻,限制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從而難以達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之目的。筆者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立法建議:建議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企業用工
的主導形式,擴大其適用范圍,強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限制,才能完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確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整個勞動合同體系的主導地位。
第三部分
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變更規則考察分析,看出我國目前的勞動合同變更相關規定還比較簡單,不夠靈活。建議修改勞動合同的變更規則,在原有約定變更的基礎上,增加法定變更內容,并分為實質性變更與非實質性變更,支持用人單位在不損害勞動者依原合同可得預期利益的前提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內容進行非實質變更,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制度能發揮起應有的功效。
第四部分
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進行研究,首先從人們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誤解入手,論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規則的特殊意義。接著,分別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進行分析,建議借鑒國外立法,采取“合并式”立法,賦予勞資雙方主體在解除合同方面平等的地位和能力;對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改進,如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做出區分規定,對預告解除合同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不同的預告期限,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在立法上采用列舉加概述的方法加以明確,就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程序作出更加嚴厲和具體的限制;同時完善解除和終止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和賠償制度,有助于減少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隨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不斷完善,在不遠的將來,我們堅信一定能建立一種真正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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