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是政府的治理工具,是指政府的行為和通過某種方式規范政府行為的機制。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加強基層社會治理健全社會治理體系體制機制的文章4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加強基層社會治理健全社會治理體系體制機制
〔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社會管理體制取得了創新成果,主要表現為主體結構及其運行機制的創新。其主體由黨委、政府、社會組織和居民四個管理主體構成線性關系和制度安排,包括核心運行機制、保障層運行機制和任務層運行機制三個機制。該主體結構具有較大的優勢,是當代中國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的最佳選擇,該主體結構下的運行機制在管理功能方面具有較強的擴散效果,具體包括舵效果、增幅效果、協同效果。在此背景下,要進一步加強社會管理,擴大社會管理主體結構的外延,提高社區協商能力,加深社會管理運行機制的內涵,提高聯動管理能力,推進社會管理體制的創新,有效發揮管理功能的擴散效果。
(關鍵詞)社會管理體制、主體結構、運行機制。
〔中圖分類編號〕D630文獻標識編碼A〔文章編號〕1004-4175(2015)05-0082-06。
管理本質上是管理主體共同解決公共事務和公共服務問題,實現跨部門共同治理的制度安排和結構設計。1995年,世界管理委員會在《我們的世界伙伴關系》的研究報告中指出,管理是各種公共或個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共同事務的多種方式的總和……包括有權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的非正式制度安排〔1〕6這表明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管理體制創新的基本分析視角。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創新社會管理體制以來,學界高度關注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的科學內涵、主要內容、實踐模式等,出現了很多優秀的研究成果,但這些研究的一個重要缺點是社會管理體制創新主體結構間關系的深入挖掘和社會管理體制創新運行機制的深入分析由此可見,本文運用文本分析法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幾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全面深化改革決定》)、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幾大問題的決定》兩大政策文本深入挖掘和理論概括,探索性分析這些政策文本意義的中國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主體結構及其運行機制的操作性內容,以此為理論指導,提出下一步加強我國社會治理的對策建議。
一、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的主體結構:主體之間的關系和比較優勢。
對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的主體間制度安排和結構設計,全面深化改革決定在改善社會管理方式中明確說明堅持系統管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的參與,實現政府管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我完善交流。〔2〕這個文字表明,社會管理體制的革新包括黨委、政府、社會組織和居民四個管理主體,這四個主體在社會管理中相互作用,形成了線性關系和制度安排的社會管理主體結構(見圖1),具有較大的理論優勢。
1.主體之間的關系。主體間關系主要體現在黨委、政府、社會、居民四個社會管理主體的管理功能上。這四個主體之間是雙向交流的線性功能關系。
黨委在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主體結構中處于領導地位,這在全面深化改革決定的各個領域都表現出來,在整個政策文本中黨委出現了9次,除了創新社會管理體制章節進行了重點論述外,在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次制度化發展、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完善文化管理體制、加強和改善黨對全面深化改革的領導等方面,發揮黨委領導的作用和主體責任,特別是加強和改善黨對全面深化改革的領導、黨委領導、全面強化、黨委領導、黨委領導、黨的全面強化、黨委領導這表明黨委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起著領導作用,黨委在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的主體作用中起著領導作用。這是由我國目前的政治體制決定的,是歷史和國情的選擇。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在社會管理主體結構中,黨委統一全局,協調各方至關重要。各級黨委要集中抓好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的重大問題,推動黨的渠道、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同時協調人大、政府、政協等領導班子關系,解決多頭管理、合力不足等問題。
政府在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的主體結構中處于主導地位,由政府作為執行機構的地位決定,政府在全面深化改革決定中頻繁出現,共提出51次。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切實改變政府職能,改變過去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越位、缺位和錯位情況,加強政府研究社會發展趨勢,制定社會發展專業計劃,制定社會政策法規,統一社會管理方面的制度設計、全局事項管理等職能。
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的主體結構中處于參與地位,全面深化改革決定共提出社會組織13次,在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中提出具體措施。適合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方案由社會組織承擔。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期限內實現行業協會。
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加強對社會組織和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引導它們依法開展活動。” 〔2 〕
“居民”在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主體結構中處于自治地位,《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共提出了7次,主要體現在居民自治、居民收入、人口市民化、居民監督、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社區醫生與居民契約服務關系構建等多個方面。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社會治理體制創新中的公民權利本位,正如美國公共治理專家理德?C.博克斯所言:“如果說19世紀至20世紀之交的改革家們倡導建立最大限度的中央控制和高效率的組織結構的話,那么21世紀的改革家們則將今天的創新視為是一個創建以公民為中心的社會治理結構的復興實驗過程。” 〔4 〕136 居民自治既是我國社會治理體制創新與國際社會治理前沿理論與實踐接軌的集中表現,也是發揮居民在社會治理中主體地位的最佳方式。 2.比較優勢。上述主體結構不僅與過去社會管理的主體結構相比具有顯著的優勢,而且與西方的多中心治理主體結構相比也具有明顯的優勢。
首先,這種主體結構的主體呈現多元化。社會管理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與政府,進行的是行政性和強制性管理,而社會治理的主體則趨向多元化,強調國家與政府之外的社會力量、居民的參與,依靠法治、道德、制度等多種方式進行治理。這樣,社會治理創新的主體結構更適合中國社會的發展需要,更能夠發揮黨委、政府、社會組織和居民的各自優勢,并促使政府與社會組織、居民形成良性互動關系。
其次,社會治理創新的主體結構并非是西方盛行的多中心治理結構的簡單移植,而是一種本土化的治理結構創新。多中心治理理論起源于邁克爾?博蘭尼在《自由的邏輯》中提出的“多中心秩序” 〔5 〕95,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在此基礎上結合大城市地方管轄單位的多樣化問題提出“多中心政治體制” 〔6 〕11-12。 多中心治理的主體間關系是一種地位平行的關系,各主體簽訂合約,依賴核心機制,在競爭性關系中相互合作,相互重視對方的存在,共同致力于治理公共事務和提供公共服務。我國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主體結構實質上是“單中心”的,即“黨委”處于治理體制主體結構中的“領導”地位。這在形式上具有較大的區別,從實質上看,西方社會治理模式是建立在社會和國家對抗的基礎上的,其主體間的合作以斗爭、競爭為基礎,而我國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是建立在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一致、國家與社會合作共贏的基礎之上的 〔7 〕。 中西方社會治理主體之間具有不同的關系結構,因此也需要不同的主體結構模式。
因此,社會治理主體結構的優勢極為明顯,它是當代中國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最優選擇。首先,主體結構提出是歷史發展的產物。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城市實行的是以“單位制”為基礎,以街道、居委會為輔的社會管理體制。隨著單位制的化解與破潰,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社會管理格局,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社會管理的命題之后,雖進行了不少實踐創新,較大程度地提高了社會管理水平,但一直沒有跳出過去“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歷史怪圈,因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革的新戰略,這是對我國社會建設規律認識逐步深化的結果。其次,主體結構的提出是經驗的總結。這是現實的維度,隨著我國社會結構性變化,不穩定因素不斷增加,社會矛盾日趨復雜,民生問題越來越突出,公共安全問題也時有發生,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一種新的社會治理結構,主體結構正是這些經驗的理論提升。最后,主體結構的提出是國情的選擇。有學者指出:“當今中國正在經歷一系列結構性巨變,這是現代性全球之旅的長波進程和本土社會轉型的特殊脈動兩股力量交織扭結而產生的現實結果” 〔8 〕。主體結構的提出契合了當前中國政府治理能力較高而社會組織體系發育程度較低的現實國情,它既關照了本土特質中的“黨委領導”和“政府主導”,也關照了全球視野中的“社會參與”和“居民自治”。
二、主體結構下的運行機制:邏輯架構與擴散效應
《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在社會治理體制主體結構設計的基礎上,對社會治理的運行機制進行了創造性的理論設計,擴展了主體結構的運作幅度,增強了各治理主體間的雙向互動、網格化協同功能,形成了一種新型運行機制(見圖2)。
圖2的運行機制包括內核層、保障層和任務層。這三大機制綜合作用,良性共治,在運行中發揮著治理主體的治理功能擴散效應。
1.內核層運行機制。《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提出的“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論斷,表明這三種治理機制不是三方協同運行,而是主要表現為“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良性互動”與“政府治理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在此基礎上,“社會自我調節”和“居民自治”之間,以及它們與“政府治理”之間也發生一些或強或弱的協同、互動作用。這樣,“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構成了一個雙向良性互動的運行機制,成為社會治理體制創新主體結構運行的內核層。內核層是社會治理的執行層次,包括“政府、社會、居民”三種社會治理力量形成的社會治理機制。
其一,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政府治理。《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指出:“科學的宏觀調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的內在要求。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2 〕這表明,政府治理是政府作為社會治理的行為主體,與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居民共同治理社會公共事務,最終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推進政府治理:首先,要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切實提高政府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水平,并實現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9 〕。 其次,政府制定社會治理政策與治理思路,加強對國內社會組織的監管力度,規范其運營情況,并加強對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引導它們在我國經濟、科技、教育、衛生、文化、環保等領域依法開展活動。再次,要求改變政府治理方式,從過去公共服務直接提供者轉變為公共服務購買者,逐漸加大政府公共服務的購買力度。
其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社會自我調節。社會自我調節就是要改變過去主要依賴政府干預的做法,增強社會的自愈能力,探索一種把社會問題、社會糾紛、社會沖突、社會矛盾解決在基層,消化在社會內部的新機制。社會自我調節在實踐中具有多個成功案例,其中,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創新的人民協調方式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作出了巨大貢獻,近年來,全國80多萬個人民調解組織和400多萬名人民調解員充分發揮了職能作用,堅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約束,每年化解矛盾糾紛都在900多萬件 〔10 〕。發揮社會自我調節功能具有多種途徑:一是發揮社會對利益沖突的調節作用。改革開放到了今天,社會上已經形成了多元化和“不均等”的利益格局,出現不同的利益主體及復雜化的利益問題,需要依托工會、共青團、婦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各類社會組織開展形式多樣、方法靈活的平等對話、相互協商、彼此談判、規勸疏導等方式,調節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實現社會多元利益協調的“帕累托最優”。二是發揮社會規范的調節作用,通過行業規范、社會組織章程、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等社會規范來協調社會關系、約束社會行為、保障群眾利益等。三是發揮社會道德的調節作用,加強全民思想道德教育,培育良好的社會心態,通過自律、他律、互律等方式,引導人們積極地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地維護社會秩序,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符合社會共同的行為準則。 其三,發展基層民主的居民自治。居民自治就是要發揮居民在社會治理中的主體地位和主人翁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提出了發展基層民主的思路:“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監督機制,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2 〕在操作層面上,居民自治可以通過城市的社區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這些居民自治組織在協調利益關系、化解社會矛盾、為民眾排憂解難等方面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推進,社區治理已經取代了計劃經濟時代的單位管理,居民通過參與自治組織,依法治理與自己密切相關的各項社會事務,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居民自治的核心就是依靠居民進行治理,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干部群眾探索的“黨政動手,依靠群眾,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楓橋經驗就是社會治理中居民自治的一個典范,江蘇的華西村、北京的蔡家洼、河南的劉莊等都探索出一種自下而上、各具特色的居民自治模式,也可供實踐借鑒與推廣。
2.保障層運行機制。法治和道德兩種規范性力量構成保障層運行機制。《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法律制度建設”,“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11 〕。《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提出:“堅持綜合治理,強化道德約束,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 〔2 〕這樣,就需要把法治和道德兩種規范力量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合力,規范社會治理各主體,確保其在法治和道德的軌道上有序運行。在兩種規范力量綜合作用下,構成一個包括“黨委領導”下“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的運行機制,成為社會治理體制創新主體結構運行的保障層。
法治和道德這兩種規范力量共同保障著運行機制功能的有效發揮。發揮法治的規范作用,就要求社會治理主體中的政府、社會組織及其領導干部改變過去依靠行政手段、經濟手段解決社會問題的做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規范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把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納入法治軌道,用法治的手段來解決;居民也要學法、懂法、遵法和善于用法進行自治。發揮道德的約束作用,就要求在社會治理的各個主體中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增強誠信自律意識,在道德約束的軌道下進行有效的社會治理。
3.任務層運行機制。任務層運行機制既是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基本任務,也是治理主體結構發揮作用的擴展性機制。社會治理體制創新包括兩類任務:一是發展指向性任務,目標是促進社會治理主體的發展壯大;二是問題指向性任務,目標是促進社會治理問題的有效解決。《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以社會治理任務為基礎,從“組織活力”、“體制改革”、“體系建設”等方面擴展了社會體制創新的主體結構運行機制的功能范圍。
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是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發展指向性任務,目標是培育和促進社會組織的發展,增強社會治理能力。《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提出了多項措施:“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加強對社會組織和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引導它們依法開展活動” 〔2 〕。這些措施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實行政社分開,處理好政府放權和社會組織接權的關系。
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是一種問題指向性任務,目標是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從“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改革信訪工作制度”等多個方面提出了措施要求 〔2 〕。
健全公共安全體系也是一種問題指向性任務,目標是保障公共安全。《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提出了多種措施,如:“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構,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監管制度”,“深化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改革”,“健全防災減災救災體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大依法管理網絡力度,加快完善互聯網管理領導體制”,“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等 〔2 〕。
4.治理功能擴散效應。社會治理體制創新中主體結構運行機制的治理功能擴散效應主要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其一,“掌舵”效應。黨委在社會治理中越是發揮“掌舵”性領導作用,社會治理主體結構及其運行機制就越能發揮有效的社會治理作用;相反,如果黨政不分,黨委淡化了“掌舵作用”,以黨代政,干預政府事務,分散了領導精力,則社會治理主體結構及其運行機制就難以有效地發揮社會治理作用。
其二,“增幅”效應。政府和社會組織、居民三大社會治理主體越是能夠良性互動,體現出強大的配合能力,共同致力于社會治理問題的解決,社會治理主體結構及其運行機制就越是能夠發揮有效的社會治理作用。相反,如果政府和社會組織、居民三大社會治理主體各行其道,推諉扯皮,則難以發揮有效的社會治理作用。
其三,“協同”效應。法治和道德兩種規范力量越是協同發力,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規范社會主體的行為,社會治理主體結構及其運行機制就越是能夠發揮有效的社會治理作用。相反,如果法治和道德“一手軟、一手硬”,則社會治理主體結構及其運行機制的社會治理作用就會大打折扣;如果法治和道德“兩手軟”,則容易出現“社會治理失靈”的困境。
三、進一步加強社會治理需要解決的幾個突出問題
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主體結構及其運行機制是一個有機統一的社會治理運行系統。在新的主體結構及其運行機制下加強社會治理,需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強化: 1.拓展社會治理主體結構外延,提升社區協商能力。在治理主體結構中,“居民”是一個外延較小的概念,它沒有把流動人口、外來務工人員涵括在內。在推進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僅僅依靠居民自治,難以充分地發揮流動人口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現實情況是,不少城市的流動人口已經超過1/3以上,流動人口的增加,急性“城市病”開始凸顯,人口擁擠、治安較差、勞資沖突、資源緊張、生態惡化等不斷發生。以廣東為例,其社會治理要素(對象)很大,且復雜多變(難管),據不完全統計,全省流動人口3239. 7萬,外來務工人員2306萬,出租屋1292萬間(套),臨住426萬人次,歌舞娛樂服務場所8435家,網站60多個,網民6900多萬人 〔12 〕。因此,城鎮化過程產生的這些與流動人口相關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還依賴于“流動人口自治”或者參與治理才能有效解決。尤其是對“城鄉結合部”社會問題的治理,就更需要流動人口參與,進行城鄉社區協商,才能收到較好的治理效果。這就要求我們拓展社會治理主體的外延,把當地戶籍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都納入協商主體,把涉及行政村、社區公共事務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由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牽頭,組織利益相關方進行協商,切實提升城鄉社區的協商能力。
2.深化社會治理運行機制內涵,加大聯動治理力度。社會治理創新的內核層、保障層和任務層三大運行機制是一個多層遞進的有機整體。深化社會治理體制創新,必須加強這三個層面運行機制的聯動治理力度。近年來,在我國基層治理的實踐中,不少地方探索推進聯動治理的有效措施,北京市朝陽區、包頭市等實行的“三社聯動”就是一個可資借鑒的范例。朝陽區目前正在全面推進三級社會組織服務平臺建設,構建一個社會組織綜合服務中心、多個街道(鄉鎮)社會組織服務基地、N個社區公益空間,匯聚基層社會治理力量,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水平,滿足公眾多元化的需求。包頭市的“三社聯動”則是將部分政府購買服務職能委托給了“匯美社工服務中心”之后,構建的一種以專業社會組織為載體,以社工人才為支撐,實現專業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與社區深度融合的社區治理模式。
基層治理的聯動實踐經驗歸結到一點,就是要在復合治理中推進政府、社會組織、公眾等多個主體參與,法治與道德兩種手段共同發力,實行多維聯動,構建一個“點線成面”的社會治理聯動機制。具體思路是:把維護群眾利益和需求的群眾工作作為社會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用社會治理系統內部縱向、橫向各個主體縱橫互動的“線”即群眾工作,通過“點”的外部動力和“線”的內部動力,持續聯動,形成社會治理“面”的聯動機制 〔13 〕,從而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3.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有效發揮治理功能的擴散效應。發揮治理功能擴散效應的正功能,除需要切實發揮黨委的領導作用,強化法治和道德的規范約束功能外,還要重點診斷當前社會治理體制創新中的現實誤區,并提高社會組織和居民的社會治理能力。
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要重點厘清和避免以下四大誤區:“維穩”訴求大于“維權”訴求,導致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價值理性迷失;黨政包攬替代多元參與,導致社會治理的協同格局難以形成;風險控制重于民生建設,導致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路徑依賴本末倒置;“即興式”舉措多于制度規范,導致社會治理體制的法治保障不足〔14 〕。 在避免這四大誤區的基礎上,發揮治理功能的擴散效應:一方面,要在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的同時,培育社會組織的治理能力,加大對社會組織的資金支持,優化社會組織發展的制度環境,建設社會組織的孵化平臺等。另一方面,在構建居民權利保障體系的基礎上,不僅要發揮居委會等自治組織的作用,促進居民依法維權、積極地參與社區治理,也要依托居委會組織法、村委會組織法等法規,依法開展居民會議、議事協商、民主聽證等居民自治實踐活動,讓居民依法辦理和決策自己的事情。這樣做有助于實現社會治理中的“掌舵”、“增幅”和“協同”效應,實現我國社會治理實踐中的善治。
第2篇: 加強基層社會治理健全社會治理體系體制機制
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國積極推進社會治理創新,開啟了社會治理新征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體制更加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日益形成,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社會治理效能愈發顯著。
我在調研中發現,政府“放管服”改革,聚焦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聯系最緊密、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領域和問題,把辦事的“窗口”當作改革的“主場”,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打通信息孤島、實現數據共享,變“群眾跑”為“數據跑”,既切實保障了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話語權和監督權,也健全了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的社會治理體系,釋放了巨大的社會治理效能和活力。可以看到,政府“放管服”改革,不僅具有鮮明的問題意識、服務理念和公共意識,還十分注重體制機制建設和技術支撐。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這為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應充分利用全國兩會的平臺和渠道,共商良策、共議良措,不斷夯實筑牢社會治理的基礎,不斷完善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機制。我建議:
第一,社會治理不能完全依靠政府來包辦一切,而要以開放規范的制度設計,更廣泛地吸納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努力實現多元主體的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第二,法治作為制度性的規范約束手段,在調節社會關系、解決社會矛盾方面,具有顯著優勢,要始終把法治作為社會治理的價值導向和實踐標準,積極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三,要以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手段,提升社會治理的精準度和靶向性,把社會治理延伸到社會末梢,提升公共服務的廣泛性與便捷性,實現以智能化為社會治理增效,為公共服務升級的效果。第四,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素養培訓,通過建立一支專業化的社會治理人才隊伍,不斷夯實社會治理基礎,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第3篇: 加強基層社會治理健全社會治理體系體制機制
一、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內涵
(一)社會的概念界定
社會的概念,一個是過去社會學講的社會組織、社會習俗、制度等社會內容;另一個是政府通過公共財政的方式建立的社會福利體制、社會保障體制。正是基于這種理解,社會實際上是居住在同一個社區或不同的社區,來自同一文化或不同文化、同一制度或不同制度、同一組織或不同組織的個體成員組成的群體,他們以共同利益和共同價值為基礎,通過社會組織、政府機構來處理社會事務,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共同價值、共同利益、社會事務、社會公共服務是社會的四個基本特征。黨的十七大明確指出,"社會建設與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關。必須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體制改革,擴大公共服務,完善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推動建設和諧社會",最終達到"努力形成社會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黨的十八大報告"五位一體"總布局中指出:"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而我們要達到的目標是全面建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小康社會。
(二)社會自治
社會自治比社會管理要產生得更早,它伴隨著人類而生,甚至從未中斷過,而且將會永遠地以這樣或者那樣的形式存在于人類社會。社會自治注重自上而下、以權利為主導,其主要特征是社會個體在相對自由、平等的基礎上,依法或是社會認可的規則對自治體內的公共事務實行自我約束、自我服務等。社會自治往往通過社會自治組織來實現,社會自治組織既包括政治意義上的社會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街道居委會及其他政治性社團,也包括社會意義上的社會自治組織,如各種協會、中介性組織等。社會自治是民主的實現形式之一,也是社會張力的減壓閥。
(三)社會管理
社會管理中的"管理",主要是指管理者對被管理對象進行管制、約束或是引導、影響、服務等。社會管理也是自上而下、以權力為主導的管理,重在"有為而治"。
我們國家的社會管理,說到底是對人的管理和服務,必須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我國提出來社會管理這個概念,有一個演變的過程。"建設服務型政府;推進社區建設;健全社會組織,增強服務社會功能;統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完善應急體制機制;加強社會綜合治理;加強國家安全工作和國防建設,保障國家穩定安全。"這是2007年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社會管理的界定。黨的十七大把社會管理的范圍稍微又縮小了一點。政府有公共服務職能,所以就不談服務型政府了,主要談社會管理。另外,不同的部門對社會管理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四)社會治理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創新社會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這次全會把以往的"社會管理"提升為"社會治理",反映了我們黨的治理理念的高度提升,昭示著中國的治理模式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是治理理念的高度升華,作為一名掌握有公共權力的公務員同志,如果沒有充分理解這一升華的涵義,將無法更好地領會政策、無法更好地使用政策。
社會治理既包括自上而下的管理,又包括自下而上的自治。"治理"一詞其實早有產生在英文中解釋有多種含義,而在古漢語中往往泛指管理、統治以及管理、統治的實現。現代許多學者趨向于將"治理"理解為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在一個社會結構單一的時候,決策者可以像指揮軍隊一樣引領社會前進,但當利益格局復雜、社會訴求多元以后,要把更多的決策交給社會去博弈,交給社會組織去負責。要使居民的公共參與在法律和秩序的框架內進行,社會通過居民的參與來解決發展中出現的矛盾。
(五)社會治理與社會管理的區別
首先,社會治理與社會管理的主體不同,社會管理的主體是政府,而社會治理的主體除了政府之外,還有與社會事務密切相關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其次,社會治理與社會管理的方式不同,社會管理通常采用的方式是運用政府的政治權威,通過發號施令、制定政策和實施政策對社會事務進行自上而下的縱向管理、單向管理、垂直管理,而社會治理則通過合作、協商、自治等手段,對社會事務進行上下互動的交叉管理;第三,社會治理與社會管理的權威基礎不同,社會管理的權威基礎是政府的法規命令,而社會治理除了法律法規之外,也包括法治、德治、自治、共治等權威基礎。
二、全面把握創新社會治理機制的實質
(一)社會治理創新由來及表現
人類社會的實踐表明,在社會治理中,"自上而下"(社會管理)與"自下而上"(社會自治)呈負相關關系。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但從社會治理角度來看,法治與德治作為治理手段(除此之外還有經濟調節手段、行政管理手段、心理疏導手段、輿論引導手段等),都是為了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減少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法治和德治的社會治理效果也是不同的,似乎類似于西醫與中醫治療效果各有優劣。
社會管理與社會自治何者為主、何者為輔,取決于一定的社會基礎。
在特定的生產力水平前提下,我國社會治理的理想狀態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黨的領導下和法的基礎上,"自上而下"的社會管理與"自下而上"的社會自治"縱向有機結合","自外而內"的法治與"自內而外"的德治"橫向有機結合",以及"縱向治理"與"橫向治理"的完美結合,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活力與創造力,增強社會凝聚力與親和力。 社會治理的最終狀態是:"以各個人自由發展為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的聯合體"(馬克思)。
總體來看,我國社會大局穩定,社會形勢是好的。作為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發展中大國,面對人類歷史上規模空前的深刻變革和快速發展,能夠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充分證明我國社會治理與我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制度總體上是適應的。但同時也要看到,當前我國既處于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社會領域存在的問題還不少,不少地方將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用于維穩,但社會矛盾和沖突的數量非但沒減,反而不斷增加。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除了有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的客觀原因,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現有社會治理思路和模式存在缺陷。"權宜性治理"方式、"運動式治理"模式非常普遍,社會治理缺乏保健意識、系統意識及社會意識。
(二)創新社會治理的根本要求
要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和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和共產黨員在社會管理中服務群眾、凝聚人心的作用,實現黨的領導作用的全覆蓋、細胞化,以確保社會治理工作始終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
(三)創新社會治理的四個關鍵環節
1.社會治理保健化
切實把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好、保障好、發展好,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預防社會問題和公共危機的產生。維穩的基礎是維權,保健的基礎是保障。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百姓生活,是社會治理的"本"和"源"。
2.社會治理法治化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已經形成,全黨全國致力于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形勢下,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必須牢固樹立依法管理的理念,加強社會管理領域立法、執法工作,使各項社會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社會治理系統化
避免"頭疼醫頭,腳痛醫腳"、"滅火隊式",把社會作為一個有機體看待,形成一套完整的治理體系。
4.社會治理社會化
我們要始終堅持群眾路線,積極適應由"管理"向"治理"的轉變,不斷提高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水平,更好地回應群眾所盼,化解各類利益矛盾,實現和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充分認識創新社會治理的重大意義
創新社會治理這一體制,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又一項最新成果,是我們黨對社會發展規律認識和把握的又一個新飛躍,實現了我國社會建設理論和實踐的又一次與時俱進。創新社會治理有其現時期重大的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群眾觀點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等。這些要求突出了人民在社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堅持了社會治理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體現了當代中國共產黨人對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的牢固把握和高度自覺。
(二)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體現了我們黨對社會主義建設規律認識的不斷深化
這是我們黨深入分析發展階段性特征得出的新結論、引領社會進步的新標志,回應了時代新課題和人民新期待,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認識的新升華。
(三)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體現了黨領導下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理念和主張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在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中繼續堅持政府主導,注重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增強市場主體社會責任,充分體現了黨領導下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理念和主張。
四、如何開展創新社會治理
社會治理創新無論如何隨著時代的變化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目標: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凝聚強大力量。形成更為良好的社會秩序,產生更為理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通過目標的建立最終我們要完成社會治理的主要任務是:反映群眾訴求,規范社會行為,協調社會關系,調解利益格局,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增強社會活力。《決定》提出要"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于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新世紀以來,基于重心下移的社會治理和服務創新,要處理好五個關系:
(一)樹立服務基層理念,把問題解決在源頭,但要處理好矛盾預防化解與矛盾解決可持續性及良性轉化的關系。在解決矛盾時候,我們不僅要把矛盾解決好,更重要的是使矛盾解決得具有警示教育意義,讓同類矛盾不再重復發生,至少減少發生率。
(二)創新社會治理形式,保障地方和諧穩定,但要處理好維穩與經濟發展的關系。通過維穩大力發展生產力,提高當地居民的物質生活水平,要實行兩條腿走路,一要走維穩的路,二要走經濟發展的路;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一手抓基層民主建設,一手抓老百姓生活水平提升和思想文化建設。絕不能顧此失彼、甚至是"抓小放大"。同時,也要把提高群眾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并把其作為維穩的一項重要內容,提升群眾的文明素質和生產技能,使群眾的生活充滿生機與活力,充滿文明與幸福,這才是社會治理與服務的根本宗旨所在。
(三)創新社會治理機制,發動依靠群眾,但要處理好政府與社會中介組織的關系。充分發揮群眾的主體作用,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主動性、積極性和能動性。引入市場機制,積極組建和扶持社會組織。
(四)轉變觀念,創新社會治理服務內容,但要處理好形式與內容的關系。我們一定要改變以前的一些錯誤觀念,努力構建"五位一體"的治理服務內容體系,全面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品質和幸福指數。在實際工作中,要注重處理好形式與內容的關系,更多地在服務內涵、服務質量上下功夫,做到實實在在、樸樸實實,真心真情為民。
(五)科學總結,推進理論提升,但要處理好理論提升與具體實踐相結合的關系。群眾路線也是一條行之有效的社會治理與服務的重要途徑。
第4篇: 加強基層社會治理健全社會治理體系體制機制
社會治安綜合管理是中國特色社會管理方式之一,也是中國社會管理的一大優勢。社會治安的好壞不僅與每個人的安全感、幸福感有關,還與國家的穩定和整個社會的發展進步有直接關系。面對社會治安的新形勢,如何提高社會治安管理能力,維持社會安全穩定,成為新時代社會管理面臨的新課題。對此,要以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為目標,以突出治安問題為導向,完善社會治安綜合管理體制,提高動態化、信息化條件控制社會治安局勢的能力和水平。
社會治安管理面臨的新挑戰。
目前,社會穩定形勢總體可知可控,但社會矛盾的復雜性、敏感性、交織性、相關性不斷增強,社會治安綜合管理面臨的新挑戰也在增加。
服務管理對象面有很多挑戰。江蘇外來人口比重上升,外籍人口多,人口老齡化等問題嚴重。服務管理對象較多,但相應的服務供應產品數量不足,質量不高。同時,社區陌生化和人口集中化也使治安、養老、醫療、教育等資源相對緊張,警務力量比常住人口比例遠小于國際平均水平,給社會治安管理帶來了很大的風險挑戰。
經濟社會變革升級的挑戰。隨著經濟下行壓力的加大,對就業總量、就業結構造成深遠影響。同時,一批舊產能、低附加值、高能耗、高污染產業被擠壓、企業被淘汰,由此帶來的企業生存危機、政府地方債務危機、產業移民就業危機等交織、重疊,增加了社會治安管理的難度。
利益訴求多樣化、復雜化。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共服務的門類、質量、時效寄予高度期待,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不斷加強,環境保護鄰居效應、住宅租賃和消防管理、流動人口和當地原住民文化習俗差異等問題復雜多樣。征地拆遷補償財富集團容易賭博、吸毒等現象需要尋求解決辦法,生活困難、感情脆弱、自我調節能力差的個人容易突發心理異常行為和暴力極端行為,家庭私有財產的保險價值增值激發商店投資、民間貸款、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風險危險上升,容易引起集體維權。
大數據時代互聯網社會的挑戰。江蘇處于對外開放的前沿,國內外敵對勢力利用網絡誹謗黨委政府,丑化英雄人物,傳播謠言的虛假信息風險惡化。個人情緒的網絡泄露、網絡暴力等違法犯罪,特別是網絡欺詐成為公安機關防范打擊的重點領域。
尋找社會治安管理存在的短板。
機制體系尚未完善。各種基層資源力量、多網絡融合和行政資源整合不暢通,實體運營不強,存在系統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的現象。消防、安全監督、城管等網格工作人員的責任定義不明確,沒有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基層綜合管理團隊素質需要提高,綜合管理網格員多由村(居)兩委干部打工,福利待遇保障有限,在掌握社會情況、解決矛盾、服務大眾等方面能力和水平需要提高。
法治建設相對滯后。目前,符合江蘇特色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關配套法規不健全,特別是在流動人口管理、快遞物流管理、企業和社會組織公共安全責任等一些新興領域,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解決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不足。社會矛盾警報、協商交流、救濟合作、多樣化糾紛解決機制尚不健全,大眾傾向于通過訪問渠道表達訴求。
科技建設仍需深化推進。目前,在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大數據發展的過程中,信息孤島和部門壁壘問題依然存在,各類信息整合、數據共享不足,縱強橫弱問題比較突出。使用數據決策指揮實戰的能力還不夠,重大事件和集體事件的動態研究、評價、警告能力需要提高。
提高社會治安管理能力的途徑。
為了應對社會治安管理的挑戰和問題,應堅持創新發展理念,從機制體系建設、社會力量建設、科技建設等方面著手,不斷提高社會治安管理能力。
以機制體系建設為突破點,推進單位政府管理向多種合作共治轉變,實現綜合管理。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警網融合抓住高質量發展。社會治安綜合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需要不斷完善人防、物防、技術防范措施,將防范管理一體化的社會治安防范系統建設真正融入黨委、政府工作大局,在政策上實行保障、資金投入,實現動態社會全天候、全方位、無縫隙、立體壟斷。將警務工作力量和工作內容積極對接網格,融入全要素網格系統,將矛盾調查、人口管理、巡邏防范、安全監督、服務延遲等社區警務工作納入社區網格,加快信息化支持、動態應用、網格管理形成的社區警務工作新結構的探索二是重視上下聯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統一各種資源力量,實現從被動應對到自主發現、坐等訪問巡邏、靜態數字到動態現實、特別行動到常態預防管理的變化,切實提高基礎管理水平。三是構建社會治安的長期管理機制。有些地區社會治安問題不明顯。此時,要抓住主要矛盾,發現規律問題,加強管理和防范,著力構建點線面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的社會治安長期管理機制,實現動態環境下重點地區的有效壟斷和社會治安的有效管理。
以社會力量建設為立足點,建立全國人民參與共享結構,實現長治長安。一是創新群防群治力量管理體制。依托市、區、街(鎮)、村(居)四級統一結構,整合公安、城管等各條線路和社區各類治安預防管理力量,構建科學管理、快速反應、依法處置、協同保障、優勢互補、資源共享、24小時365天運行的群防群治輔助力量實戰體系。二是創新大眾自治方式。大眾自治是大眾參與的基本形式,要完善志愿者服務管理、訓練制度、志愿者服務評價、反饋等激勵機制,凝聚全國人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的共識。重視物流配送、物業管理、特殊行業員工等新興行業力量組織,成為社會治安的基本要素的千里眼和順風耳,建立維護社會長治久安的大眾基礎。
以科技建設為增長點,加強信息化社會治安預防管理體系,提高管理效能。一是加快視頻監控的建設。以公共視頻監控系統統建設,建立完善視頻監控建設、網絡、管理、應用等工作規范。二是推廣數據信息共享應用。根據大整合、高分享、深度應用的要求,健全各種基礎技術規范標準,致力于通過部門間的信息數據通道。建立信息信息舉報共享機制,及時掌握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形成村聯村、鄉聯鄉、農村城鎮、公安聯社會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網絡。第三,抓住網絡管理。探索社區網絡管理的新途徑,以網民為人口,以網站為公共場所,以網絡數據中心(IDC)為租賃住宅,全面加強網絡社會預防管理建設,切實提高網絡安全法治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