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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9篇

                  時間:2022-03-07 規章制度 點擊:

                  規章制度在工作中的行為準則,可以引導和教育員工約束自己的行為,防止不良行為的發生。可見,優秀的規章制度,通過合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能夠使員工預測自己行為和努力的后果,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文章9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更加高效地利用油車港鎮有限的公共財政資源,努力構建和不斷完善我鎮公共財政管理體系,現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和上級政府及財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按照“嚴格預算,統一核算,分類審批,動態管理,嚴肅制度,獎罰配套”的指導思想,特制定《油車港鎮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一、嚴格預算管理制度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對鎮屬各預算單位實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補,節支獎勵”的預算管理辦法,并嚴格按鎮人代會通過的預算執行,財政各項補助根據事業特點,發展規劃,分輕重緩急,視財政可能確定。各單位必須認真對待預算的編制及預算確認后的執行到位。
                    二、會計集中核算制度
                    在鎮政府的領導和財政所的監督下,由鎮核算所對納入統一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詳見附表)實行財務集中核算。
                    1、核算范圍:單位的各項財務收支,包括預算內、預算外,上級撥入、下級上繳、政府性基金、專項基金、其他收支等,均納入集中核算范圍。
                    2、核算方式:實行集中核算管理后,各單位理財機制不變,財務管理、統計職能不變,年度收入計劃和支出預算的編制方法不變。并在單位資金使用權、財務管理權不變的情況下,納入集中核算的各類資金,執行《會計法》,嚴格按財政事業會計制度和準則核算。
                    三、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1、凡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單位,設一名專(兼)職財務聯絡員,負責到財政所辦理預算撥款,向核算所提供合法、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辦理報賬和劃撥支付等手續;負責審核職工工資、公積金、養老金、醫療費、失業金、所得稅等變動情況;負責記錄本單位各項往來款項、固定資產、現金收支等備查臺帳,按月與財政所、核算所核對;同時負責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及時掌握本單位的收支情況。納入統一核算單位的負責人一定要強化理財觀念,加強對預算的動態管理,并對本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負總責。
                    2、核算所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標準和考核辦法,全體人員必須遵守會計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最大限度地為核算單位提供優質服務;對核算單位提供不符合制度規定的會計資料,或示意做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核算所有權拒收,赤字堅決不報;對核算單位的財務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對核算單位提出的有關會
                    計處理原則問題負有解釋責任;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總出納必須嚴格報銷支出關,嚴守財務保密紀律。
                    3、財政所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標準和考核辦法;要嚴格執行《預算法》,按鎮人代會通過的年初預算劃撥各單位的財政撥款;加強對核算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并定期與核算所及核算單位進行對帳,強化財政監督機制,加強對各核算單位預算執行動態管理,按季通報各單位預算執行情況。
                    4、負責審批的鎮領導必須根據各單位、各項目的預算嚴格把好審批關,若核算單位帳面赤字,不再辦理簽字報銷手續。
                    四、資金收入制度
                    1、各單位的各項收入,不論統管與否,必須全部納入財政指定開設的財政專戶,開具往來款收據收入,一律上繳財政預算內專戶(賬號201400000482),各單位具備收費許可證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入,一律上繳財政預算外專戶(賬號201400080383),嚴格執行收支二條線制度。
                    2、任何單位不得將所收的各項收入以個人名義開存單或存在本單位賬戶和其他金融部門。
                    3、嚴禁任何單位坐收坐支,收入款項的解繳實行“雙限”制度,限期十天,限額1000元,嚴禁帳外設帳的私設“小金庫”,一經發現,按財經紀律和有關法規論處。
                    五、資金支出制度
                    對納入集中核算的單位或項目支出的審批報銷按作如下規定:
                    1、實行分類審批管理,鎮長主要負責全鎮工作人員工資獎金發放審批、鎮行政人員和直管單位的日常報支、機關各部門公務用車報銷、各類項目或專戶資金進出、預算外資金列支;各位分管鎮長配合鎮長把好審核關外,對所分管事業單位的工資發放和公用經費報支擁有直接審批權(各位分管鎮長擁有直接審批權的單位見附表);黨群口資金支出先由分管領導審核、黨群書記審定后,再由鎮長審批報支;黨委、政府預算外重大支出,須由書記鎮長共同簽字審批。
                    2、正常資金支出走如下審批程度:每筆支出必須先由經辦人簽字或證明人,不得少于2人,再由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同意,帶“★”的單位(詳見附表)由分管領導直接最終審批,其他單位和項目支出由鎮長最終審批。
                    六、貨幣資金、票據和印鑒管理制度
                    1、銀行存款、現金管理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聯絡員和出納員必須分別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嚴格現金的使用范圍,出錯自負。銀行存款必須按銀行
                    規定使用,通過銀行轉賬結算,每月與銀行核對,嚴禁拆借賬戶。嚴禁各單位自行對外拆借資金和為企業、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鎮屬各單位之間的臨時拆借(擔保)資金,由分管領導審核,鎮長同意方可拆借。
                    2、各單位所使用的各類票據,統一由聯絡員到鎮財政所領取并登記造冊。出具銀行收入憑證和往來款應收應付憑證,方可核銷領用手續。原則上每項只能領取一本用完及時結報,前本不清,后本不領,對用量小的單位,不管用完與否,二個月內必須將未用完的發票到財政所剪角核銷,重新領用。凡領取物價部門收費同許可證的,使用《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票據》,罰沒款用專用收據,其往來款,使用《浙江省事業單位往來款收據》。
                    3、核算所在實際操作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錢、賬分管互相監督。會計管賬不管錢,出納管錢不管賬。支票、現金出納保管,銀行印鑒會計保管。二是對有銀行賬戶的非現金結算單位,必須使用支票轉賬結算。三是日常報支使用現金支票時,印鑒會計把好審核關,開具一萬元以上現金支票,須經鎮長簽字,結算單位與個人直接到銀行領取。
                    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是指由鎮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鎮派出機構和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類經濟資源的總和。鎮國有資產領導小組對我鎮國有資產監管負總責,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鎮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工作,結合我鎮國有資產的實際,應進一步加強對固定資產和國有資產營運機構的監管。
                    1、所有固定資產(指單位價值500元以上和單位價值雖未到500元,但耐用時間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必須納入國有資產管理順序。各單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低值易耗品都必須登記資產明細賬;要報廢或轉讓,應報鎮國有資產領導小組批準,未經批準,各單位無權處置。
                    2、凡各單位需購置固定資產,應提出書面申請,報請鎮長審批,實行政府采購,方可購置,因緊急情況,急需直接自行采購的,必須寫明原因,提請鎮長批準后方可實施。
                    3、各單位確定財務聯絡員登記固定資產明細賬,及時與核算所核對,并嚴格按國資委下發的文件執行。
                    4、各核算單位房屋等固定資產出租合同必須報鎮國資辦(財政所)備案。
                    5、鎮國有資產營運機構必須按照區政府和區國資委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該財務管理制度應提交書記辦公會議同意后方可實施。
                    6、鎮國有資產領導小組要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營運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鎮內審辦一般每二年對鎮國有資產營運機構審計一次,并按規定做好國有資產營運機構領導離任審計工作。
                    八、招投標管理制度
                    鎮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導小組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油車港鎮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強化建設工程招投標必須遵循公開、公正、擇優和誠信原則。鎮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的辦公室具體負責本鎮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各村、各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資產營運機構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活動。
                    1、凡在本鎮行政區域內投資額在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國有資金和集體資金投資的項目,進行招投標活動,執行《油車港鎮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具體有鎮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的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操作。
                    2、投資額度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按省、市、區有關規定、要求執行。
                    九、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重大項目主要指由鎮政府出資的各類城建、交通、農業、水利等基礎設施工程,各類防災救災工程或設施;重大事項主要指土地征用與出讓、固定資產的采購和處置、集鎮和行政大樓的日常管理與維修等支出、預算外資金的支出管理、舉辦各類慶典活動、外出參觀考察及其他涉及金額較大的事項。對上述各類重大項目和重大事項嚴格執行報告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1、涉及由鎮政府出資的上述各類重大項目和重大事項嚴格執行事前集體決策制度、事中必要的進程通報制度和事后總結報告制度。
                    2、重大項目和重大事項符合招標規定的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政府的資金支出嚴格按標書或協議中認可的方式執行,確有困難須提前支付的,須經書記辦公會議討論同意。
                    3、重大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改變設計方案或因不可抗拒力增加工程量,導致無法執行事前的約定而須追加資金時,必須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4、預算外資金的應急性支出,1至3萬元以下應提交鎮長辦公會議討論,3至10萬元以下提交書記辦公會議討論,10萬元以上則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討論。
                    5、各單位(公司性質單位)同時要執行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和區國資委出臺的有關制度。
                    十、會計報表管理制度
                    1、財務報表是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應定期向鎮長、分管鎮長、財政、各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表、貨幣資金流程狀況表等系列報表。
                    2、會計報送的報表有:《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收入明細表》、《支出明細表》、《債權、債務明細表》以及其他相關的附表;出納員必須每月分三旬向鎮長、分管鎮長、財政所長報送貨幣資金收、支、余狀況表。
                    3、加強對全鎮總預算運行情況的分析,分析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等等。各預算單位會計必須每月與財政總會計核對財政撥款及使用情況。財政總會計必須在每月20日前上報上月全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4、財務公開制度。核算所定期向有關單位提供會計報表和財務分析,積極參與核算單位的經濟管理活動。
                    十一、增收節支獎勵制度
                    1、核算單位的各項收入與往年相比有所增長,鎮財政增收部分的20%給予適度的獎勵(房屋等固定資產出租的增收須在核定基數前提下予以獎勵),鼓勵單位應收盡收,積極創收。
                    2、向上級爭取配套外各類資金,鎮財政將按資金額度的3%獎勵給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
                    3、各預算單位在核定范圍內厲行節約的,節余部分按30%用于獎勵。
                    4、公務用車定額結余部分按70%予以獎勵。
                    十二、預算執行考核制度
                    1、預算超支的核算單位必須每月向分管領導和鎮長匯報超支的原因及解決辦法,鎮長辦公會議對各核算單位每季度執行情況進行專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2、對超支較大的核算單位,鎮內審辦應加強審計,及時提交審計意見。
                    3、核算單位由于管理不善導致預算超支的,一般不予追加,并取消該單位當年評先資格,降低該單位年終獎資金發放標準。核算單位未能嚴格執行收支二條線,或房屋等固定資產出租未經鎮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認可,出租合同未報鎮國資辦備案,鎮政府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財政、核算所的工作人員未按制度嚴格執行,導致全鎮預決算失衡,同樣取消評先資格,并降低年終獎金發放標準。

                  第2篇: 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市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項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稅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 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辜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置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9、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1、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
                    2、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3、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托收等形式結算的,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并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并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余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條 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占用不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逃避監管。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于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說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鑒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并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批準。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并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財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鑒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鑒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要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實施辦法》,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S、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7、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8、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9、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10、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11、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條 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3、對于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4、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三十九條 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
                    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4、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范圍使用。
                    第四十條 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占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6、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范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離任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坪定適用于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合理組織收入、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財務監督,使各項財務收支符合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促進我鎮經濟及社會各項事業和諧發展,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條收入包括各項協調款、項目資金、上級專款、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種來源資金;支出包括經常性支出(辦公費、車輛燃修、招待費、書報費、差旅費、通訊費等)、專款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各種資金支出。

                    第三條嚴格實行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各單位取得資金收入時,必須出具省財政廳監制的《山東省往來結算統一收據》,并加蓋財政所公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制收據。各單位取得收入后,必須在3日內繳存至鎮財政預算外專戶,否則按公款私存處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資金及坐收坐支現象的發生。

                    第四條進入預算外帳戶的資金由財政所統一管理,政府集中調撥使用,實行鎮長一支筆簽字制度。

                    第三章報帳制度

                    第五條報銷單據以部門為單位,每月1—10日集中報賬,每部門要設一名固定報帳員,非報帳員報帳,財務部門可以不予辦理。

                    第六條對各部門日常零星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財務部門根據各業務部門的的支出規模,合理確定備用金數額,由各部門報帳員填寫備用金領取單后領取使用。

                    第七條單位或個人有報銷項目,必須提供有對方單位加蓋公章或財務章的完整、真實、合法、有效的正式發票或收據,否則一律不予報銷。報銷發票時要遵循以下程序:經辦人簽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領導簽字,財政所審查核實,鎮長簽字,入帳報銷。

                    第八條各項開支都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進行。一般業務支出,要由分管領導同意;其他特殊或大項支出,須報鎮主要領導同意,必要時要通過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對單項超1000元的業務支出,各單位不能自行以現金支付,原則上通過鎮財政直接撥付到對方賬戶。

                    第十條政府經費支出要根據領導簽批意見及時進行帳務處理,財務部門備用金不足時,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反映并列清支出計劃報鎮長簽批撥款。

                    第十一條對專項支出尤其是涉及農戶的資金支出,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在資金支出、發放時,具體承辦單位要提供對方銀行開戶信息,完善手續后,由財務部門直接將款項打入對方賬戶或“惠農一本通”存折,嚴禁以現金支出或發放。

                    第四章內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二條為了加強機關內部財務管理,保證財產物資的安全可靠,保證會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保證機關經費的使用效益,財務管理實行內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三條各財會人員必須在規定的崗位職責范圍內辦理會計事項。帳務處理必須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會計檔案借閱,必須經過領導批準,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四條財務工作按照機構分設,職務分離,錢、帳、物分管的原則進行管理。每一項業務的各經辦人員相互牽制,相互制約。出納、記帳、稽核崗位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條稽核人員的職責:稽核人員要堅持原則,忠于職守,認真查核,嚴守秘密。對各種原始憑證(包括自制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進行審核。有權對不合規定、手續不完備的票據,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有權向有關人員詢問經濟業務內容,查對原始記錄,索取證明材料,有權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管理的建議;對違反財會制度或損害國家、公眾利益的收支,應予制止和糾正,制止糾正無效的,要向主要領導或有關監督部門匯報。對違法亂紀人員和因嚴重失職造成國家和集體財產重大損失的人員提出處理意見。稽核人員對原始憑證的取得和填制情況進行審核,記帳憑證填制后,必須對每一頁記帳憑證的內容進行審核。

                    1、記帳憑證是否附有原始憑證,記錄的經濟內容是否與所附的原始憑證內容相符;

                    2、會計科目的運用和金額填列是否正確;

                    3、記帳憑證的摘要、日期、附件張數、章印、編號等是否齊全;

                    4、審核憑證所記錄的'經濟業務是否合法、合理。

                    稽核人員對帳簿的設置、種類帳簿的登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規范,總帳與明細帳是否平行登記,月末相關帳戶余額是否對應或一致,帳簿的啟用、結帳和對帳、記帳錯誤的更正方法等方面進行審核。

                  第4篇: 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準通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使用稅務發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監制)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虛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采購;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并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因特殊情況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準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核算。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個人,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各區、縣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5篇: 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單位資產的安全、增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財務行為,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加強財務管理,根據《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一項經濟業務,必須有兩人及以上人員參與,不應有脫離監督的經濟行為。

                    二、本單位財會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公司內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業務。

                    三、支票由出納員專人保管。領用支票時領用人需填寫領用支票審批單,由總經理審批后向出納員領用,領用人負責收回相關單據并及時到財務部辦理有關報銷手續。

                    四、公司現金必須存放在財務室的保險柜內。除保證兩天的開支外,多余的現金必須及時存入銀行。工資發放的現金應爭取當天發放完畢,避免在保險柜外放。

                    五、不準以收抵支,收支必須分開。

                    六、不準代其他單位收、付現金。

                    七、不準將本單位存款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八、不準以白條或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九、不準有賬外存款。不得將長款存放一邊,脫離賬務監督。

                    十、辦公用品指定專人購買,專人保管并發出登記。

                    十一、固定資產和大宗的材料物資的采購要有批準的預算。購回后要通過倉庫保

                    管員驗收入庫,根據領料單出庫。報帳時要同時附上批準的預算單、發票、入庫驗收單方能付款。倉庫保管員對進出物資要及時記賬、對賬,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十二、出納人員要認真、逐筆、順序登記好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做到

                    日清月結,每天營業終了,應核對賬款是否相符,月終應與會計核對賬賬、賬實是否相符,如有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調賬。

                    十三、會計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出納人員的庫存現金進行清查、盤點,如有長短款,

                    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十四、必須每年對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資產進行全面清查一次。年中根據需

                    要可以不定期盤點。

                    十五、單位財務應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定期、及時、準確地上報會計報表和其

                    他財務資料。

                  第6篇: 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公司財務制度
                    一、財務會計管理的涵義
                    財務是指企業為達到既定目標所進行的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的活動。在物業管理經營過程中,各類管理服務費、特約代辦服務費、各種兼營性服務的收入和相應的開支等,就構成了物業管理公司的資金運行。
                    物業財務管理就是物業管理公司資金運行的管理,在資金運行過程中,包括整個物業經營出租、管理服務收費等資金的籌集、使用、耗費、收入和分配。要按照政府有關規定,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物業財務管理的對象就是物業經營、管理、服務的資金費用和利潤。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擴大收入來源,使物業不斷保值增值,許多物業管理公司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的方針,公司下屬既有商業貿易部門,也有工程維修機構,還有出租物業及其他提供有償服務服務機構。
                    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對資金籌集運用的管理,固定資產和經租房產租金的管理,租金收支管理,商品房資金的管理,物業有償服務管理費的管理,流動資金和專用資金的管理,資金分配的管理,財務收支匯總平衡等等。
                    財務管理的任務是:
                    (一)籌集、管理資金
                    這就是要保證物業經營的需要,加快資金周轉,不斷提高資金運用的效能,尤其是提高自有資金的收益率。物業管理公司的主要經濟來源是房租收入、物業有償服務管理費收入,要大力組織租金收入,加強有償服務管理費的收費工作,做到應收盡受,提高回收率。另外,在資金使用上,對各項支出要妥善安排,嚴格控制,注意節約,防止浪費。充分發揮資金的效果。
                    (二)經濟核算
                    通過財務活動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降低修繕、維修、養護成本,不斷降低消耗,增加積累,提高投資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多元經營
                    積極組織資金,開辟物業經營市場,“一業為主,多元經營”,不斷尋求物業經營的新生長點,不斷拓展物業經營的新領域,形成新優勢。
                    (四)財務監督
                    實行財務監督,維護財經紀律。物業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服務,必須依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經法規以及財務計劃,對公司預算開支標準和各項經濟指標進行監督,使資金的籌集合理合法,資金運用的效果不斷提高,確保資金分配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同時,要在分配收益上嚴格遵守國家規定,及時上繳各種稅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并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公司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是公司內部管理的重要制度,是保證有關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化、標準化的一系列具體規定。
                    (一)會計核算方法及憑證賬冊制度
                    (1)公司采用借貸復式計賬法,會計科目和核算方法以企業單位預算會計為主,結合公司的實際,設置銀行現金日記賬、總分類賬、各項明細分類賬;
                    (2)原始憑證是計賬的依據,財會人員必須認真審核各種原始憑證,要求一切原始憑證必須手續完備、合法,內容真實,數字正確,日期和印章齊全,大、小寫相符等,不得有白條報賬,不得有涂改。一切原始憑證經審核無誤后,才能填制記賬憑證,據以記賬;
                    (3)財會記賬員應對一切原始憑證記賬負責,賬簿的記載不得挖補、涂改或用褪色藥水消除字跡,記賬應使用鋼筆,不準用鉛筆或圓珠筆,發生錯誤應根據性質,采用劃線更正或紅線更正。憑證、賬冊應根據專人列冊登記,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有關會計報表、賬冊、會計憑證保存年限按上級規定辦理;
                    (4)指定專人保管一切未使用的重要空白憑證,如支票、現金收據、發貨票據等,動用時由領用人辦理領用手續。對誤寫的收據或作廢的支票,應注銷作廢章,妥善保存,不得銷毀廢棄。
                    (二)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1)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除抵補現金庫存外,非經銀行同意,不得將業務收入坐支留用,嚴格分清收支兩條線;
                    (2)做好庫存現金的保管工作,有關證券和現金必須放在銀箱內,確保安全。對指定使用備用金的人員必須進行定期檢查、核對,做好備用金的管理,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
                    ①建立健全現金賬目,做到日清月結,錢賬相符,杜絕白條抵庫或賬外現金,禁止私立“小金庫”; ②對超過現金收付限額以上的收付款項,必須通過銀行結算。
                    (三)費用現金報銷制度
                    為了加強現金報銷管理,嚴格執行財政紀律,對各項現金報銷擬定以下制度:
                    (1)差旅費報銷制度(具體內容略,下同);
                    (2)加班費報銷制度:
                    (3)醫藥費報銷制度;
                    (4)客飯招待費報銷制度。
                    (四)往來賬目清理制度
                    做好結賬收付款的工作是保證管理正常運轉的重要環節。財務人員要及時結賬收款,摧收應收賬款。過月未收的賬款,要上門催收。對月終尚未清理的債權債務,應查明原因,列出清冊。財會人員不能解決的事項應及時上報領導。
                    (五)會計報表制度
                    會計報表是經營收支執行情況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書寫報告是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了解管理部經濟狀況和領導工作的重要信息資料,也是編制下半年收支計劃的重要依據。所以,要保證報表的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手續完備。對年度結算報表,應附有分析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的說明。
                    (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固定資產的涵義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較長,單位價值較高,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是管理部門進行有償服務所必須的物質條件。為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率,應管好用好這些資產,提高服務效益和經濟效益。
                    2.固定資產的范圍和分類
                    (1)凡單價在200元以上的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的專用設備,其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均列為固定資產;
                    (2)不滿上述金額的設備而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類財產,也列為固定資產;
                    (3)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家具設備,電器設備,一般設備等大類。
                    3.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
                    (1)固定資產實行分級管理,物資管理部門應建立分類明細賬和固定資產登記卡,使用部門應掌握本部門的物品情況,建立物品使用登記卡;
                    (2)購入、自制和饋贈的固定資產,一律開具驗收單,并填寫登記卡,標明編號;
                    (3)固定資產領用時應填寫領用單,并由使用人在登記卡上簽名,表明其設備由其保管使用;調離崗位時應將物品繳回,并注銷賬卡;
                    (4)固定資產的報廢、報損,應由部門填寫報廢、報損單,經財產管理部門審核后,按批準權限逐級審批,方可核銷;
                    (5)固定資金調撥,應嚴格按規定辦理。調撥時,先由部門填寫調撥申請單,經雙方部門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簽章后有效,使用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4.固定資產的管理職能
                    (1)固定資產管理員應負責管理部全部財產的管理,辦理固定資產的購置、驗收、領發、建卡、報廢、報損的處理及賬務核算工作,做到賬、卡、物相符,每年末進行一次清點、核賬,并及時調整賬目;
                    (2)為保證固定資產賬、卡、物的準確性,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要相互配合,定期進行盤點,盈、虧要填表,通過財務部門調整賬、卡。
                    公司財務管理的機構及職責
                    (一)財務部門機構的設置
                    物業管理公司的財務會計與其他行業的機構設置也大致相同,只是工作內容和方法有物業管理行業的特點。根據物業管理公司的具體情況、資質等級及規模大小、人員可以靈活配備。財會部門一般可設置下列人員:財務會計部經理、主管會計、出納、電腦員、統計員、收費員。
                    (二)財會人員的崗位職責
                    1.財會部經理
                    (1)向企業領導人負責,組織公司的財會管理工作,當好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參謀;
                    (2)每月、每季審核各種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寫出財務會計分析報表,送企業法人審閱;
                    (3)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各項費用的及時收繳,保證企業資金的正常運轉;
                    (4)審核控制各項費用的支出,杜絕浪費;
                    (5)合理有效地經營管理好企業的金融資產,為企業創造利潤;
                    (6)根據物業管理行業的具體特點、依據財會管理有關法規、政策、文件,制定財會管理具體制度和操作程序;
                    (7)組織擬定物業管理各項費用標準的預算方案,送企業領導、業主委員會和相關主管部門審核、修定;
                    (8)研究熟悉和實施相關的工商、財會及稅務、物價等管理制度,運用法律、行政處分和經濟手段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2.主管會計
                    (1)向部門經理負責,具體組織好本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
                    (2)每日做好各種會計憑證和賬務處理工作;
                    (3)每月、每季按時做好各種會計報表,定期向業主委員會公布管理收繳及使用情況;
                    (4)負責檢查、審核各經營管理部門及下屬機構的收支賬目,向企業領導及時匯報工作情況;
                    (5)檢查銀行、庫存現金和資產賬目,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6)按照物業管理的行業特點和需要,分類計賬;完成企業領導交辦的財會工作。
                    3.出納
                    (1)遵守公司員工守則和財務管理制度;
                    (2)管理好公司的現金收付、銀行存款的存取,保管現金、有價證券、銀行支票等;
                    (3)及時追收企業各種應收款項,保護企業和業主利益不受損失;
                    (4)編制有關現金收付記賬憑證、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的工作;
                    (5)及時辦理各項轉賬、現金支票,按月將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并交會計作賬。
                    4.統計員(電腦員)
                    (1)及時統計、存儲各種費用收付資料,供主管會計參考;
                    (2)維護好電腦設備,保管好所有資料,對變動資料數據應及時修改并存儲;
                    (3)及時輸入打印收費通知單,保證費用的按時收繳。
                    5.收費員
                    (1)負責物業管理費等各項費用的通知和收繳;
                    (2)對繳費情況隨時進行統計,及時追討欠繳費用;
                    (3)承接與物業管理相關的經營服務收費,為業主辦理各項公用事業費的繳付;
                    (4)和業主(使用人)交朋友,爭取他們對物業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協助搞好“窗口”服務;
                    (5)完成企業和部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7篇: 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縣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惠東縣縣直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稅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 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買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三)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五)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六)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開標前泄露標底;
                    (八)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九)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
                    (二)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三)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大宗印刷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托收等形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小額商品和服務支出,采用公務卡刷卡結算;出差人員在外使用現金支付費用的,應由財務人員將報銷金額歸還到出差人員的公務卡里的,原則上不再使用現金結算。結算科目按縣直預算單位實施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執行。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并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并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余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九條 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儲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占用不報賬、不銷賬、不繳回余款等逃避監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于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說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領用存賬、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及時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鑒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并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批準。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并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財務機構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要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崗位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第三十一條 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鑒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鑒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三)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四)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五)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六)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八)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十)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八條 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三)對于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四)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四十條 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二)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三)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四)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范圍使用。
                    第四十一條 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二)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占用的現象;
                    (三)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四)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五)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六)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范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一把手)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加強機關財務管理,達到節減支出、合理負擔、保障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用經費實行“厲行節約,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其他;統一管理,嚴格審批”的管理辦法。
                    二、委機關各科室業務費開支一律集中由局財務室管理,各科室不得自行設立現金和費用支出賬戶。委財務室必須在每月10日前向局領導通報上月經費收支情況,正確反映收支結果,定期進行財務分析。
                    三、委各項經費支出,堅持先報告后審批,先批后用的原則,實行書記“一支筆”審批。每張票據有經手人、審批人,做到手續齊全。
                    四、嚴格現金管理。發生現金業務時,必須實行規定范圍內提取現金額度。庫存現金嚴格執行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額。
                    五、加強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辦理存入業務時,經辦人要對票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方可填制記賬憑證;辦理支付業務時,經辦人要憑經過領導審批、審核、經手人簽字(或蓋章)的票據辦理轉款;辦理撥款業務時,經辦人員要根據計劃(或指標),憑經過領導審批、股長(或相關人員)審核的收款單位收據(或自制撥款明細表)辦理撥款;辦理結算業務時,經辦人要憑經過收款單位領導審批,代辦員、經手人簽字(或蓋章),主任審核簽字的票據辦理付款。并提高對原始憑證審核管理,隨時向主管領導提供存款余額等信息。
                    六、嚴格財務審批程序。各類專項撥款、指標外撥款必須經縣領導、委領導審批,各項指標內撥款必須經委領導。
                    七、加強印鑒、支票管理。財務印鑒、支票管理實行內控制度。財務公章、轉賬支票由會計保管;
                    八、杜絕借用公款。凡委機關干部、職工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借用公款的,需本人自行墊付,公事結束后將原始憑證按時上交財務,并按財務規定執行報銷。
                    九、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一采購。各股室無自行采購權。小額采購辦公用品,由辦公室人員采購;各科室特殊需要的大額物品,由相關科室提出申請,經分管書記同意,書記批準。
                    十、加強財務監督。財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會計法》,以身作則,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發現違反本財務制度的行為,視其情節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通報批評并取消相關科室、相關責任人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9篇: 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各科室,局屬事業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我局財務管理工作,保障工作正常運轉,根據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現將進一步規范我局財務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一切經費使用必須嚴格遵守上級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規定,做到厲行節約,實行專人審核、“一支筆”審簽制度。
                    二、日常開支及行政事業辦公經費由分管財務副局長審簽,信訪專項資金、超計劃開支及3000元(含)以上大額費用由局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三、因公出差,事前必需經局長審批后才能報銷差旅費。
                    四、報銷費用的,經辦人必須按規定實事求是逐項填報、簽字,由辦公室主任審核,按規定經有關領導審簽后,交報帳會計統一核報。
                    五、各種公務接待必需附有來函或電話記錄單,按業務對口原則進行接待。
                    六、財務人員必須嚴格落實財務制度,嚴禁公款私存。在審核各種票據時,發現不符合規定的,要說明情況作退回處理。
                    七、所有物品(服務)按集中采購規定進行統一集中采購。
                    八、個人公務支出嚴格按公務卡使用管理規定結算。
                    九、報銷范圍及標準按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加班夜餐補助、工作人員差旅費、勞務費等費用報銷一律按照省、市、縣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嚴禁超范圍和標準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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