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一般是指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前者是指生產過程中涉及資本的活動,體現了金融的形式特征后者是指企業與財務活動各方面的經濟關系,揭示財務內容的本質。因此,一般來說,企業財務是企業再生產過程中的資本運動,它反映了企業與各方面經濟關系。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財務管理辦法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學校的經濟行為,明確財務管理職責和權限,加強財務管理,形成科學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我國《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及所屬各部門(以下簡稱部門)。
第三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含部門)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為確保學校教育、教學的正常運轉,確保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科學編制預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學校財力資源,努力增收節支,高效運用資金,注重資金的時間價值;加強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防止學校資產流失和損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及職權
第五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統一領導是指學校要統一經濟政策,統一財務收支計劃,統一財務規章制度,統一資源調配,統一財會業務領導。
集中管理是指學校財務收支由學校統一管理,集中調配。實行任務與經費保障掛鉤,經費切塊包干、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財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學校財務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主管財務工作的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第七條校財務處是學校的一級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務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律、財務規章制度和學校的內部管理要求,擬定適合學校實情的校內財務制度,規范學校的經濟行為,使學校的經濟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確保各項經濟政策和財務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參與編制學校各項經濟計劃和遠景發展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學校各項事業活動計劃,編制綜合財務收支預、決算和經費切塊分配方案,力求綜合平衡。
(三)根據學校綜合財務收支預算,積極組織收入,監督各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學校,防止學校財源流失;根據財力相對集中的原則,集中管理學校的財務收支,合理調度資金,控制和調節資金的流向、流量,保證學校的資金實力,增強現實支付能力;貫徹執行勤儉辦事業的方針,嚴格控制各項財務開支,杜絕浪費,提高學校的資金使用效益。
(四)根據學校教育事業的特點,合理使用并科學運籌資金,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竭力為教學、科研和生活以及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服務。
(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和預測,促進學校教學、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務等各項任務的全面完成。
(六)加強對學校資產的管理,確保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學校資產的浪費和損失。
(七)嚴格按照《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組織會計核算,提高會計核算質量,如實反映學校綜合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及時編制和報送財務報表,準確地提供各種財務信息,當好校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八)對校內二級機構的財務進行業務領導,監督其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規章制度,并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會計核算質量。
(九)對學校的全體財會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不斷提高財會隊伍素質。上崗財會人員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全面提高學校的財務管理水平。
(十)建立財務運行預警系統和評價體系,提高資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十一)設立“湖北經濟學院會計核算中心”,加強對校內二級機構的預算外資金管理,辦理校內各部門、各單位的現金收支和轉賬業務,并為其提供適當的會計核算服務。
第八條學校嚴格控制二級財務機構的設置。膳食等有關部門確因工作需要須設置二級財務機構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部門領導熟悉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制度;
(二)配備持有會計執業資格證書的財務會計人員;
(三)建立了有效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
(四)由校財務處初審之后,報院長審核,院黨委會審批。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九條學校在預算年度開始前編制預算。預算編制貫徹“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以及歸口管理、經費包干、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原則。充分體現積極穩妥、統籌兼顧、向教學科研傾斜、勤儉節約的精神。
第十條預算編制按“兩上兩下”的原則進行,其編制流程如下:
(一)各部門須在每年12月份以前,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按本部門次年工作計劃需要提出經費收支計劃,并報校財務處匯集以作為編制校級預算的依據。
(二)校財務處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以及學校次年的年度工作計劃,在認真分析各部門提出的經費計劃的基礎上,根據綜合平衡的原則,擬定學校綜合預算草案,并報請分管副院長、院長審查。
(三)預算草案經分管副院長、院長審查后,財務處根據情況征求各職能部門意見,再根據各部門意見修改后形成學校年度預算,報請院黨委會審定。
(四)預算經院黨委會審定后,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核。
(五)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復的預算,即成為學校當年經費收支的執行依據,學校應當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制定切實可行的預算執行方案。
(一)在上級有關部門對學校上報預算批復之前,校財務處應根據學校可預見的財力和上年經費開支的具體情況,從緊制定支出預算控制方案,以保障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正常運轉。
(二)上報預算經批準下達后,校財務處應制定詳細的預算執行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組織并完成各項預算收入。校級支出預算中主要公用經費,采取經費指標切塊下達、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辦法進行管理,專項經費采取指標控制、職能部門歸口管理的方式進行管理。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本部門事業計劃、校區的分布進行預算經費切塊指標的二次分配。
第十二條預算的調整。
(一)為了維護學校預算的嚴肅性、有效性,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如果由于國家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的調整,對收支預算影響較大時,由財務處提請院黨委會決定是否報請主管部門調整預算。
(二)一般性追加支出預算,首先由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校領導審核后,報財務處。然后由財務處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領導審批。額度在1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財務副院長審批,1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院長審批,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院黨委會審批。沒有相應的資金來源,不得追加支出預算。
第十三條校財務處應加強預算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和檢查。收入預算是保證學校事業發展的經濟基礎,在預算執行中,應采取有效措施將預算收入按時限、按規定要求及時、足額收納入賬;支出預算按季度劃撥預算指標,沒有特殊情況嚴禁超進度、超預算支付,不得赤字運行。財務處按季度向有關校領導、職能部門匯報和通報經費預算執行進度和使用情況。除經學校規定程序追加的預算款項以外,凡無預算或超預算用款,財務處有權拒絕支付,由此產生的后果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收入,是指學校所得的由政府有關部門撥入的教育事業費、科研經費、基本建設費、住房公積金經費、公費醫療費、其它經費撥款以及由學校自籌的教育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項收入。
第十五條學校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學校鼓勵教學、科研部門在保質保量地完成教學、科研及各項行政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在國家和學校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充分利用學校的各種資源組織收入。
第十六條學校是唯一的收入主體。學校收入的收繳必須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收費政策及收費標準,使用符合規定的收費票據,并全額在校財務處進行入賬管理和核算,各部門均不得截留、挪用收入,不得設置“小金庫”。
各部門因業務管理所得收入全額上繳學校后,由學校按照有關收入分配辦法予以分配。
第十七條學校嚴格收費管理。校財務處是學校收費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學校負責匯集各部門提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并按國家有關收費政策進行初步審核后,報分管副院長提請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學校任何部門均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費。經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請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校財務處應當及時辦理有關報批手續。
教務處、學生工作處、繼續教育學院、中專部及各學生管理部門,有責任協助財務處做好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繳工作。
第十八條校財務處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票據的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收費票據的保管和領用等手續制度,確保收費票據使用和管理的規范性、合法性。
第十九條對各部門利用學校的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自主組織的收入,由校財務處按本辦法第三條的原則,制定統一的收入分配辦法進行分配。收入分配辦法須經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支出,是指學校為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一條學校的支出預算是安排各項支出范圍及額度的依據。學校在執行支出預算過程中,堅持勤儉節約、精打細算的原則。校財務處應加強對各項支出的審核,根據真實、有效的憑據,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費用支付標準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為了有利于學校各方面工作在經費上有所保障,提高辦事效率和經費使用效益,學校按照財力相對集中、財權適當下放、分管領導負責、職能部門管理的原則,制訂經費管理審批權限。
(一)預算切塊包干經費,實行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剛性管理辦法,各部門均不得突破。
1、切塊到各院、系、部、處、室、館、所等部門的維持性包干經費,由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審批。
2、業務性包干經費單項經費支出金額在2,000元及其以下的,由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審批;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批;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查后,報分管財務的副院長審批;20萬元以上的由院長審批。
(二)預算切塊包干以外由學校統籌安排的預算專項經費,除學校有明文規定的預算款項外,其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由用款部門提出項目申請,財務處初步審查后提交院長辦公會討論立項。
(2)申報項目經批準后,其經費開支的審批權限按以下標準劃分:5萬元以內的,由分管院長審批;5萬元以上至20萬,由分管院領導審查后,報分管財務的副院長審批;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由分管財務的副院長審查后,報請院長審批;100萬元以上,由黨委會審定。
(三)預算機動資金,由分管財務的副院長、院長掌握使用。
(四)房屋、車輛、設備等維修項目,事前須報詳細的維修預算,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房屋維修、零星建筑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需經過審計部門審計后方可付款。
(五)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門在切塊包干的相應額度內,根據需要購買;校級公文、公務所需辦公用品等,由院長辦公室和財務處內統一管理,使用部門根據需要申報。
(六)校際往來及學校對外交流過程中的招待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由分管財務副院長會同院長辦公室、財務處在預算范圍內從嚴控制使用。校內各部門因本部門的工作需要所發生的對外招待費,在其切塊包干的相應額度內開支。
(七)國家、學校對開支項目和標準有明文規定的,按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應建立嚴格有效的經費管理內部制約制度,明確經辦人、驗收人和經費審批人各自的職責和權限,并各自對所簽批的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學校新建項目資金投入、租賃、承包,凡涉及學校經費和設備的,由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初步方案,報財務處初審后提交校領導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處理。學校對外簽訂合同,凡涉及學校經費、土地、設施、設備等資產的,其簽約標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權限審查確定后,由院長或院長委托的分管副院長或部門負責人簽字,并交存財務處合同正本一份以便執行。
第二十五條校財務處應加強支出預算的管理和控制,嚴格按照年度預算確定的支出項目、范圍、支出額度安排各項開支,定期檢查和分析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并及時向有關經費使用部門通報,防止超預算支出現象的發生。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基金,是指學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提取,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主要包括修購基金、房改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勤工助學金以及學校自設的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七條修購基金、房改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勤工助學金等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要求,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學校自設的其他基金,其形成和使用按學校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校財務處應加強各項專用基金的管理,做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規定、收支有計劃,嚴格把關,專款專用,防止任何部門和個人擠占或挪用。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
第三十條流動資產管理應按照以下要求組織實施:
(一)貨幣資金的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現金管理條例和銀行結算辦法,本著相對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開設銀行賬戶,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貨幣資金的使用效益,防止發生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
(二)應收及暫付款項的管理,堅持限額控制、限時結清、拖欠處罰的制度。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應在該工作事項完成后的20日內結清賬目。對未提出正當理由逾期不結算的,校財務處可從其個人工資、獎酬金中扣回。
(三)材料、燃料、消耗物資、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物資管理有關規定。采購、驗收、保管、領用等各個崗位各司其能,各負其責,嚴格管理,并盡可能降低存貨的庫存和消耗,保證物資的安全,提高物資的使用效益。學校資產管理處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堅持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的清查盤點工作,以確保賬實相符。對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物資,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做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管理按照以下要求組織實施:
(一)凡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均應納入固定資產管理范圍。單價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二)學校固定資產分為六大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學校資產管理處歸口管理學校房屋及建筑物和各類行政、教學儀器設備,圖書由圖書館歸口管理。
(三)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資產管理處和財務處簽署意見后報校領導批準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的報廢和轉讓,應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四)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應全額繳存財務處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處理學校資產。
(五)凡占用學校資產或利用學校資產獲取收益的,其收入歸學校所有,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據為己有。對部門按規定組織的固定資產占用收入,學校按收入分配辦法相應比例進行分配。
(六)資產管理處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并應于每年年終組織一次由資產管理處、使用部門和財務處共同組成的清查盤點小組,對學校的固定資產進行全面的清查盤點。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予以處理,以確保賬賬、賬卡、賬實相符。
第三十二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
學校無形資產的計價遵循以下原則: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成本入賬;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在發生轉讓行為并經過評估機構的評估后,按照評估價計入無形資產。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計入有關收入,轉讓無形資產發生的成本支出計入有關支出。學校取得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支出,均計入學校事業支出。
第三十三條對外投資是指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學校對外投資主體只有“湖北經濟學院”,校內二級單位原則上無權對外投資。對外投資須經院黨委會審批同意后,由學校資產管理處統一辦理。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主要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和代管款項等。
第三十五條學校對負債的管理遵循以下規則:
(一)校財務處根據實際需要擬訂貸款初步計劃,報分管副院長、院長審查后,提請黨委會討論決定,并審定貸款項目和數額。財務處應加強管理,隨時跟蹤所借款項的使用情況,并按期歸還。未經學校批準,任何部門均不得以學校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學校和校內任何部門均不得向其他單位拆借資金。學校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不對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債務擔保。
(二)校財務處應加強對各類暫存款項、應繳款項及代管款項的管理,及時與有關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手續,不得無故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九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六條校財務處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編制會計報表,及時、完整、準確地反映學校的經費使用情況和財務成果,并報請分管副院長審核后上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
第三十七條校財務處應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寫學校綜合財務分析報告,及時向校領導反映財務管理和經費使用有關情況,為校領導決策提供有價值的參考意見,以避免或減少因財務信息失真或滯后引起的決策失誤。
第十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八條學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內部財務監督制度,確保學校財務活動的規范性和合法性。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國家審計、財政、稅收、物價等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九條學校支持財務人員依法行使財務監督權。財務處及其工作人員對任何部門和個人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行為,均有權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制止、糾正,并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
第四十條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應依照紀委、監察、審計有關方面的規定和要求,加強對學校各項財經活動的監督,任何部門均應積極配合。
第四十一條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均有權對學校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行為行使監督權。財務處應定期或不定期通過一定渠道向教職工報告財務情況。學校支持教職工積極參與財務管理,為學校經費使用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提出有價值的參考意見,并對學校有關部門或個人,在財力和物力使用與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抵制。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學校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的財務管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相近行業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2篇: 財務管理辦法
為規范財務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本著“高效、節約、規范”的財務管理原則,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財務管理辦法。
一、財務管理基本原則
1、集中管理原則。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經費管理體制不變。單獨建賬的統管單位的各項經費(包括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經費、其他收入)由局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分單位預算和收支核算,實行統一管理。財務沒有統管的縣級事業單位的專項經費,根據工作實績實行統一管理,與工作實績掛鉤,獎懲兌現。
2、計劃管理原則。堅持“收支兩條線”、“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和“先計劃、后開支”原則,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增收節支,保工資發放,保正常辦公和必要開支,保重點項目支出。
二、財務管理細則
1、收費管理。收費由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配備專人領取收費發票,按照物價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集中收費,收費票據明確注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票據使用完畢,收費人員及時核銷票據,嚴禁坐支。
2、支出審批程序。各單位、機關科室各項支出費用由所在單位、科室負責人向局領導書面申請同意后方可列支。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負責人按財務制度規定審核每一筆經濟業務的合規性、合法性,并簽署意見報財務分管領導審批,較大數額的報主要領導審批,大額支出費用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審批核銷。
3、現金管理。凡在同城結算同一筆經濟業務的項目,超過1000元的必須以轉賬形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異地結算數額較大的必須以轉賬形式支付。
4、固定資產管理。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建立資產臺賬,統一登記、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凡購置新辦公設備的,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適時登記;報廢舊辦公設備的,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負責接收處理。科室負責人是科室固定資產的第一負責人,固定資產丟失、損壞由科室負責人負賠償責任。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嚴禁不經批準私自購置、處理固定資產。
三、經費開支標準、范圍及核銷程序
1、工資、福利費。工資、補貼等福利由局財務按月支付。公積金、醫療保險費等項目由局財務按規定繳納,并及時公告。
2、辦公費。各科室書面編制采購預算計劃報局領導審核審批同意后由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辦公室詢價后按質優、最低價原則方可辦理。
3、報刊費。報刊訂閱由局辦公室統一向局領導報告審批后統一征訂和核銷,凡未經審批私自訂閱的一切報刊雜志不予核銷。
4、郵電費。各科室批量郵寄函件由辦公室統一辦理,辦公室分科室登記,按季度列出清單,報局領導審批核銷。
5、交通費。汽油費在政府采購辦指定加油站加油,核銷時由司機本人履行財務審批程序。
車輛維修實行申報制。即由司機提出申請,局辦、局財務根據實際情況,經詢價或比價后提出維修建議,報局領導批準后到政府采購辦制定維修站維修,維修費用結算按財政規定辦法執行。車輛保險由局辦公室、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詢價、比價報局領導批準后集中投保。
6、差旅費。
(1)凡到縣、市和省廳開會、培訓、考察學習外出的,由科室提出建議,分管局長提出意見報局長審批。
(2)住宿支出標準:各科室差旅費的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交通補助費、伙食補助費等嚴格按照按照十財行發〔2014〕188號文件規定執行。對不按規定超范圍、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入住高檔賓館,財務只報銷符合規定的部分,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員自己負擔,特殊情況報請局領導批示后執行。
(3)其他費用支出標準:到市外出差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按招待報銷標準程序辦理。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軟臥要從嚴控制,如有特殊情況需乘坐飛機的,必須報局長審批同意。
(4)出差返回后應如實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并附差旅費審批單兩周內報帳核銷。
7、會議費。
(1)嚴格控制參加會議人員及會議開支標準。全局會議由局辦公室主辦,各業務會議由承辦科室主辦。會前,主辦科室要拿出會議支出預算方案(包括會議資金來源),報財務分管領導審核,由局長審批。核銷時必須持領導批件、附會議通知、會議預算、人員名單及就餐住宿發票。
(2)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不予核銷,只核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3)市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科室及縣級事業單位凡需召開全市業務工作會議或舉辦各類培訓班、研討班等,嚴格按照《市市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十財行發〔2014〕189號)文件執行。
8、招待費。
(1)嚴格控制食宿標準。①住宿標準、伙食標準按《市市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十財行發〔2014〕188號)文件標準執行,以上招待標準不含酒水。②要盡量減少陪餐人員。需要領導陪餐的',原則上安排一次,工作時間較長的不超過兩次。陪餐人員標準比照同級客人標準執行。
(2)建立嚴格的招待審批制度。①公務招待實行“先簽批后接待”和“對口接待”的制度。凡來我局進行公務活動的各級領導及外地來賓,凡需要安排招待時,相關科室提出申請,經辦人員填寫《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使用審批卡》報局長審批后,統一到指定地點接待。②招待費結算時,必須附有審批卡,否則不予核銷。③嚴禁借招待費弄虛作假,凡與公務或業務活動無關人員發生的費用,一律不得在招待費中列支。
9、借款核銷。凡在局財務借款出差的,需履行財務審批手續,返回后在兩周內報銷,公務借款的必須在三周內還款核銷。凡借款不歸還的,不得再借新款。個人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未還得按照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10、大型設備購置費。購置大型固定資產、建設工程項目,由采購單位提出計劃,經局長同意,由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購辦具體相關規定辦理。
11、勞務費。各統一核算單位及機關各科室因工作需要臨時聘請工作人員的,應先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注明聘用人員基本情況和聘用理由,報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后,通知辦公室、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備案,按財務程序核發相關待遇。凡不經審批私自聘用臨時工作人員的,一切工資福利不予核銷。
12、房屋維修費。辦公用房、公用設施維護維修由科室提出書面申請,報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交由辦公室,由辦公室、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詢價比價,提出意見報局長審批,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履行政府采購審批手續后,局辦公室組織實施。費用結算時,嚴格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結算,但不得突破政府采購確定的預算價,報銷時附正規發票及領導簽批的維修申請。凡不按審批計劃超標準結算的,超出部分由具體經辦人員負責;凡不經審批自行維修的一律不予核銷。
13、其他費用。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住院慰問的,由經辦人填寫“職工住院慰問審批單”報局領導審批,費用標準為200元。
四、財務審計監督報告制度
局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負責監督檢查局系統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有權糾正違反《會計法》和財經紀律現象。
本辦法自行文之日起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執行,具體由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財務管理辦法
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需要,規范會計行為,統一會計核算標準,加強財務管理,保證資產的真實完整,維護公司的經濟秩序,特制訂本辦法。
一、財務管理體制
1.公司設立財務部。業務上按照《會計法》、公司有關管理辦法及本辦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行政上對公司總經理負責,并充分接受財務總監對公司的財務管理與監督。
2. 總經理對公司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3. 財務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的管理體制。財務部負責沈陽重型華揚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的財務核算、會計日常工作及依法納稅工作并負責公司財產物資的真實與完整,在會計法和公司有關管理辦法的范圍內開展各項工作。對公司的資產無轉讓、處置、對外擔保和抵押權力。
二、公司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
1.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對發生的外幣經濟業務,采用當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礎匯價折合人民幣記帳。期末,對外幣帳戶的外幣余額按當日的基礎匯價調整,差額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3.計價基礎:實際成本法。
4.記帳原則及記賬方法: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采用借貸復式記帳法。
5.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標準: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現風險很小的投資,確定為現金等價物。
6.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按國家政策規定計提跌價準備。
7.壞帳核算方法:采用備抵法,按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應收票據期末余額的3‰計提。
8.存貨:發出材料、商品按實際成本計價采用加權平均法。年末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低值易耗品的攤銷按一次攤銷法。存貨的跌價準備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
9.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按國家規定計提長期投資的跌價準備。
10.固定資產計價、折舊及跌價準備。
(1)固定資產為同時具備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過一年;3、單位價值在2,000.00元以上。
(2)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平均計算,并按固定資產類別、原價、估計使用年限確定其折舊年限及折舊率(凈殘值率不予考慮)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