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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勞動教育期末論文范文八篇

                  時間:2023-01-04 畢業論文 點擊:

                  聯名,漢語詞匯,讀音是liánmíng,意思是指許多人聯合署名。出自“聯名稟赴各大憲。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大學勞動教育期末論文的文章8篇 , 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篇1】大學勞動教育期末論文

                    【摘要】信息自決權的精髓在于信息主體對自身信息的控制與選擇,即自我決定的權利,由公民基于其內心、自由地決定其自身信息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被收集、儲存、處理以及利用的權利。信息自決權是我國憲法未明確列舉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38條的人格尊嚴條款有足夠的張力解釋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而存在。而作為一項未列舉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33條的人權條款有足夠的空間容納信息自決權。同時,通過域外憲政實踐與憲法文本足以佐證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而存在,其理應也成為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在我國,由于沒有切實有效運作的憲法解釋機制,目前僅能證明的方法是通過現行憲法文本上的邏輯論證與文字演繹。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在我國的證成,當屬于一種應然性意義上的研究。

                    【關鍵詞】憲法;信息自決權;基本權利

                    基本權利作為法律論證中的一個重要命題應如何證成,是很多學者關注的問題,如哈貝馬斯通過對“權利天賦論”與“權利國賦論”的批判,以其溝通行動理論為支點重構了“權利互賦論”的基本權利體系。[1]而阿列克西在一般性的法律論證基礎上,塑造了基本權利的證成路徑,即規則構造和原則構造。

                    規則是對某事物提出明確要求的規范,而原則是最優化命令,需要運用獨特的權衡方式。[2]童之偉教授曾指出,當今世界各國的現行憲法對公民權利的確認,不外乎采用三種方式:一是明確限制國家機構行使權力的范圍和程序;二是人民權利的概括式保留;三是基本權利的逐項列舉。[3]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李震山教授則認為一項權利是否值得憲法保障,至少應具備三個特質:一是,從權利本質上,需與國民主權、人性尊嚴或一般人格權之保障息息相關;二是,從權利的保障需求言,除專為少數保障所設者外,應具有普遍性;三是,從立憲主義角度言,若不予保障,將有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與價值觀者。[4]汪進元認為,在基本權利體系中,生命權是基本前提,財產權是生存基礎,人身自由則是邏輯起點。[5]上述涉及基本權利的證成方法有著極大的啟發意義,從不同切面著手,借由研究者構筑的論證體系論證其所需證明的結論。但是,無論哪一種論證方法都不可能做到絕對正確與科學。

                    在法學論證的研究路徑中,有規范式研究的極致,如凱爾森;有經驗式研究的典型,如霍姆斯;有程序式研究的榜樣,如哈貝馬斯。很多時候,圍繞著事實構成與法律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當一層一層的設計了原因,回答了結果,但最終發現循環論證似乎已不可避免,[6]所以,“作出結論本身……(不需要)我們費太大的力氣,主要的困難在于尋找前提”。[7]循環式論證陷入了阿爾伯特所說的法律論證中的“明希豪森困境”。阿列克西是帶著走出“明希豪森困境”強烈愿意展開他關于法律論證乃至基本權利論證研究的。[8]我國也有學者大呼“中國憲法學如何超越‘明希豪森困境’”。

                    [9]但是,我們會發現任何一種方式走入極端后可能導致的是“深刻的偏面”,若融合各種研究方法,一不小心則有可能陷入“膚淺的全面”。能超越“為什么”式無窮追問的困境嗎?在筆者看來,這是一個不可能順利走出的困境。“深刻的偏面”與“膚淺的全面”,你要選擇哪一種?或者還有一種選擇,那就是基于自己的知識范圍與研究能力,在自己可以控制的前提下,圍繞命題進行自圓其說式的論證。

                    作為一項權利的信息自決權是指信息主體對自身信息的控制權與選擇,即由公民決定自身信息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被收集、儲存、處理以及利用的權利。在我國,信息自決權是我國憲法未明確列舉的基本權利,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憲法未明文列舉的權利是否肯定不具有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屬性?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因為,沒有一個國家的憲法能夠在制定的時候全面預見到將來人民所需的權利,基本權利內容總是與一個國家的政治、社會、經濟以及文化發展相適應而無法超越。因此,在未被列舉的情形下,還可以從國家權力的限制范圍與程序以及人民權利的保留條款中確認憲法中的公民基本權利。在憲法未修改之前,為保障公民權利,合理推定憲法未列舉的基本權利是所有立憲國家的應有之義。就信息自決權言,其是否為不需要形式的、共識性的、天然具有憲法價值的權利?這不能貿然斷定,因此,首先必須假設為其不是共識性的權利。那么若欲證明其也包含于憲法文本內,首先必須從憲法既有權利條款或概括性條款中找到合理的邏輯內容。

                    從本質言,“新的權利或權力能否出現,歸根結底取決于生產活動能否增殖物質財富從而提供新的利益實體和實現利益要求的可能性”。[10]因此,信息自決權能否真正成為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還得仰賴于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等一系列實踐活動的推動以及相應的社會物質財富的創造以及重新配置。據于此,本文側重于憲法文本意義上的詮釋,以應然的視角,證成信息自決權理應成為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

                    一、從既有權利條款中證明既受制于客觀的現實條件,又受制于立憲者的主觀性知識能力,應該說沒有一項憲法條款在制定時就可以將其外延全部涵括在內。人們所津津樂道的美國憲法,經歷二百多年不倒,究其原因絕對少不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憲法解釋擴展憲法條款的外延所發揮出的保障憲法實施的社會和政治作用。

                    從既有權利條款中解釋憲法未明示的權利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慣用方式。1965年Griswold案,由道格拉斯主筆的判決書中,通過暈影理論(Penumbra)來推定憲法上隱私權的成立,即憲法修正案中除了明確列舉的明示權利外,尚有邊緣性的權利,這些邊緣性的權利包含于憲法修正案中所確立的具體基本權利條款中,如第1修正案信仰自由、言論和出版自由中包含結社自由、選擇公立或私立或教會學校的自由等;又如第3修正案禁止士兵在和平時期未經房主同意駐扎在其住宅,這包含了隱私權的內容;還有如第4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逮捕中包含的隱私權內容。

                    我國現行憲法基本權利條款集中列舉于第2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涉及權利條款為第33條至第50條,其中憲法第38條可視為與信息自決權最直接相關的既有權利條款。現行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此權利條款為現行憲法制定時的新增加內容,為以往三部憲法都不具備的權利內容。之所以會新增加這一權利內容,一般認為是吸取我國十年文革浩劫慘痛教訓的直接體現。“在修改憲法的過程中,許多同志都指出,文革十年,在‘左’的錯誤路線下,廣大干部群眾遭受殘酷迫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得不到起碼的保護,批評會、斗爭會、戴高帽和掛牌游街比比皆是,大小字報鋪天蓋地。

                    對于這一段歷史我們不應該忘記。”[11]“因此,為了吸取歷史上的經驗教訓,防止公民人格尊嚴被侵犯,憲法中增加這個新內容,以國家根本大法給予保障,是完全必要的,非常正確的。”[12]現行憲法第38條的“人格尊嚴”條款是一項具體的基本權利還是一項憲法原則性的權利保護條款?為了解決此難題,林來梵教授將此條文進行了“人格尊嚴條款雙重規范意義”的解讀。將條款內容分解為二部分:前一部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類似于表達了德國“人的尊嚴”那樣的基礎性憲法價值的內容。后一部分為“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表達了一項個別性權利的保障內容,大抵相當于憲法上的人格權。

                    [13]林教授對憲法第38條作雙重規范意義上解讀后,又撰文倡導將憲法第38條前段和后段合為人格權條款,然后認為就大陸法系的人格權理論,我國憲法學便有諸多值得仿效之處。將該條款視為可以進行擴張解釋的憲法條款,應該囊括我國憲法中未明文規定的生命、健康、姓名、隱私、名譽、肖像和語言等等權益,甚至可以包括新興的環境權、婚姻或性方面的自決權。[14]類似的觀點還有,“從邏輯上看,《憲法》第38條實質上是一個概括性條款與具體列舉相混合的基本權利規范”。[15]也有與此相反的觀點,如謝立斌博士認為我國憲法第38條的“人格尊嚴”只是我國憲法上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尚不能構成一項憲法原則。

                    [16]但也有學者認為憲法第38條僅是原則而已,認為“在人性尊嚴的權利屬性上,人性尊嚴更適合作為憲法權利的權利根源和基礎,而不宜作為一項具體的憲法權利”。[17]另外還有學者的主張更為復雜,將憲法第38條的“人格尊嚴”從本質、性質以及功能等三方面論述了人格尊嚴的憲法意義。[18]上述諸多圍繞現行憲法第38條的研討,若就條款本身的解讀言,是一件有意義的事,但如果從該條款對于其他基本權利所可能起到的價值與作用言,則條款本身是否為一項基本權利還是一項憲法原則不會成為問題的關鍵。如果認定其為我國憲法基本權利的一項基本原則,視其為具有德國基本法第1條的“人的尊嚴”那樣的憲法價值,那么此條款具有概括性條款的功能。

                    “從德、日諸國精致豐富的人格權理論觀之,人格權內涵中最具特征的當是其‘概括性’,它以保護人格的自主發展為主軸,特別保護隱私權、名譽權和自我決定權等。”[19]仿效德、日、美等國對基本權利概括條款的解讀,為信息自決權這一新式基本權利的產生可以提供足夠的空間。如果認定其為我國憲法的一項具體基本權利。那么此條款在我國憲法中具有人格利益的基本權利條款。

                    借鑒類似美國Griswold案中道格拉斯的暈影理論,人格利益的保護外延有足夠的解釋空間,而且隨著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現實條件的變化,與人格利益所涉的邊緣權利也必然有在憲法上存在的空間。如果認定其為既具概括性權利屬性,又具有具體基本權利的功能,那絲毫不會降低其為其他與人格利益相關的新型基本權利提供解釋余地的張力。已有學者以著名的“賣淫女示眾事件”為例,嘗試著以憲法第38條為框架設計新型人格權的產生模式。

                    首先將“人格尊嚴”認定為一般人格權,這意味著,一個涵蓋一般人格法益的框架性的人格權應運而生了,它統率著已類型化或將要類型化的各項具體人格權,為社會變遷中需要保護的新型人格法益上升為正式權利形態提供空間,而新型人格法益的產生模式即為:“人格尊嚴(一般人格權)﹢某些具體人格權應成為憲法對人格權進行調整的模式。”[20]在美國法律語境中討論個人信息側重于隱私權視角。

                    1974年《隱私法》雖然冠以隱私的名義,但其內容卻圍繞個人信息保護而展開,被視為行政公權力領域內如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經典法律。聯邦最高法院的諸多判決雖都冠以隱私權的名義而賦予憲法保護,但實際上,隱私權保護的權利形態與范圍則在不斷地累積并發生變化。如有學者總結:隱私權的概念,從沃倫和布蘭代斯式消極的“不受干擾的權利”逐漸演進至當前具有積極性的“資訊隱私權”,即“免予資料不當公開之自由”或“對自己資料之收集、輸入、編輯、流通、使用,有完全決定及控制之權利”。[21]德國個人信息保護的里程碑判決,即聯邦憲法法院的1983年人口普查案判決,正是以基本法第1條與第2條的人的尊嚴與人格權為憲法依據,通過對一般人格權至自決權再到信息自決權的邏輯演繹確立了信息自決權為本案的權利核心。

                    基本法秩序的中心是人的價值及其尊嚴,人身為自由的社會成員必須于自由的自決權下活動。基本法第2條第1款與第1條第1款所保障的一般人格權,除了特別的自由保障之外,還提供了對公民自決權的保護。公民必須基于自決的想法得出個人權限,即基本上由個人自己決定,何時和于何種界限內公開個人生活的事實。此項權利正也是基于現代化的發展及伴隨而來對人格權新的危險而贏得其重要性,此項權利須特別加以保護。[22]因此,無論現行憲法第38條的“人格尊嚴”是概括性權利還是具體基本權利,其都不失為其他與人格所涉的新型基本權利提供解釋空間的可能性。人格尊嚴與憲法未列舉的基本權利之間,一方面人格尊嚴可視為為人民保留自己權利提供了價值基礎,另一方面人格尊嚴又可視為是全部憲法上基本權利的出發點與歸屬點。

                    正如有學者認為,我國“人格尊嚴”條款從本質言,它是國家的目的,不能被當作國家及社會作用的手段,人對其基本權利的正當行使有自治和自決的權利。[23]信息自決權的全部核心在于信息主體對其自身信息有選擇權與決定權,涉及的是人的價值與人的尊嚴。唯有在自由的選擇權與自決權前提下,人才得以成為自由的社會成員。正是如此,公民必須基于自決的想法決定自己的信息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被收集、儲存、處理以及利用。因此,我國現行憲法第38條的“人格尊嚴”條款有足夠的空間來解釋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而存在。

                    二、從概括性權利條款中證明在立法技術上,為適應未來不可預期的社會發展變化,同時也避免遺漏需要保護的權利,憲法中除了明文列舉具體基本權利內容外,大多還會設置一些概括性條款。概括性條款的鼻祖當屬于美國憲法的第9修正案。該條款規定:“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忽視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從概括性條款中證明新型基本權利的存在是當前諸多國家與地區所采用的最為常見的憲法解釋與論證技術。

                    (一)概括式權利條款設置的本意就在于避免權利的遺漏麥迪遜在《費吉尼亞權利法案》基礎上起草了共包含12條內容的權利法案,但在制憲會議中,最堅定的要求將人民權利寫入憲法的是喬治·梅森,而麥迪遜最初則持反對入憲的意見。1787年9月15日制憲會議上,對于憲法草案中不列入權利內容,喬治·梅森發表了強烈的反對意見。[24]當列入憲法的提議被會議否決后,喬治·梅森采取了三項行動:一是拒絕在憲法上簽名;二是將反對意見公諸于社會;三是在費吉尼亞州的制憲會議據理力爭。最終,費吉尼亞州的制憲會議將要求補充公民權利法案作為批準聯邦憲法的前提條件。

                    此后,其他一些州制憲會議也提出了類似的條件。[25]華盛頓于1787年9月17日制憲會議上發表了致聯邦議會的信中亦指出:“古今往來,要在應該交出的權利和應該保留的權利之間,畫出一條精確的界線,從來不容易。”[26]在第1條至第8條權利清單列舉基礎上增加第9條,是基于一種擔憂,即列舉了8項權利是不是意味著否認其他權利的存在。同時,第9條宣示了有限政府的理念,即政府不能任意剝奪公民的權利。

                    但是有意思的是,還有第10修正案,該條內容規定:“本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保留給各州行使,或保留給人民行使。”依理,有限政府的理念有第10條足夠。因此,伊利教授認為“第九條修正案背后的思想之一,就是該條文用語中表達出來的思想”,[27]也就是對未列舉權利的一種保留性保障。也有學者認為美國憲法第9修正案有“限制權力派”與“未列舉權利派”的爭議,并認為前者接近制憲者的原意,而后者體現當前對第9修正案的理解。[28]美國憲法第9修正案規定:“本憲法對于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解釋為否定或忽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美國主流觀點上,將該權利保留的條款視為未列舉基本權利證成的憲法依據。

                    正如有美國學者認為:“第九修正案的語言和歷史表明,憲法的制定者們相信存在另外一些重要權利,且不受政府的侵犯。這些權利與前八條修正案中專門提到的重要權利一起共存。”[29]但也有學者對第9修正案與第14修正案的開放性持謹慎反對的態度:“如果我們對于憲法中開放性條文的司法實施,不能發展出一種講原則的,有望與我們國家對代議制民主的承諾保護一致的行為,那么,負責任的論者就必須認真地考慮下述可能性:法院完全應該不去觸碰開放性條文。”[30]這樣的規定,從文本意義上理解則具充足的開放性,幾乎可以用來支持人民主張的任何權利,而“這樣的想法會引起巨大的恐慌”。

                    [31]但事實并沒有那樣發展,相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直以來更象是一個以觸碰第9修正案與第14修正案為樂趣的司法實施機構。Griswold案中,戈德伯格大法官發表協同意見,強調憲法第9修正案的重要性,認為一直以來,憲法第9修正案是美國所宣示要捍衛的憲法的基本組成部分,并認為用第9修正案去論證正當程序條款中的“自由”概念并不限于明示權利,而且包含諸如隱私權這樣的未列舉權利。第9修正案在聯邦最高法院受到重視也從此拉開序幕。不過,歷史中,通過憲法第14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來推定未列舉基本權利比更具名正言順的第9修正案的憲法實踐要早的得多。[32]事實上,這兩個美國憲法上的概括性條款的使用是靈活而不是死板的。1965年Griswold案中第9修正案有了一席之地,但主筆法官道格拉斯既沒有采用第9修正案,也沒有采用傳統的第14條修正案,而是從既有的基本權利條款中以“暈影”理論演繹了婚姻性關系中隱私的自主選擇權,并將其視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內容。

                    就德國言,其基本法第1條與第2條為德國憲法的概括性條款。其核心內容在于“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是全部國家權力的義務”。“人人都有自由發展其人格的權利”。信息自決權正是由基本法第1條第1款與第2條第1款延伸,經由憲法法院的認可而成為德國基本法上的基本權利。

                    德國基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人格權,即每個人都有權自由發展人格。圍繞著“人格”及“發展”這兩個不確定的概念,在德國憲法理論的諸多不同角度的討論下,此條款也被冠以德國基本法上最復雜的條款。但也正是該條款直接構成了德國憲法上一般人格權的基礎規范,即它是憲法上有名具體人格權之外的一般人格權。如德國基本法第2條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第4條的信仰和思想自由、第10條的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第13條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憲法明確規定的有名人格權。另外,基本法第5條的出版及科學藝術自由、第6條的家庭保障、第8條的集會自由、第9條的結社自由等可視為與人格權密切相連的有名基本權利。

                    就日本言,日本《憲法》第13條規定:“一切國民,均有做為個人而受尊重。國民對于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利,以違反公共福祉為限,于立法及其他國政上,須受最大之尊重。”此條款通常被冠以“個人的尊嚴”,并被認為是日本憲法中概括基本權之一。另一概括性基本權是第14條的平等權。如蘆部信喜所言,日本憲法自第14條以下詳細列舉了憲法上的人權,“不過,這些人權規定只是列舉了在歷史上遭受國家權力侵害較多的重要的自由權利,并不意味著已然網羅和揭示了所有的人權”。

                    而伴隨著社會的變革,憲法第13條的“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國民權利”才是那些“新的人權”作為憲法保障的權利之一的根據。[34]佐藤幸治教授在其1970年隱私權代表論文中,提出“隱私權就是控制自己相關信息的權利”,“受日本憲法第13條的保護”。[35]阿部照哉等亦同樣認為“在此,將隱私權解為個人系在道德上自律的存在,追求經判斷對自己系屬良善的目的,與他人交流,且對自己有關的資訊之公開,有選擇范圍與性質的權利”。[36]將美國的“獨處”或“私事不受干預”式的隱私權逐步解讀為“個人就一定私的事情,被解為不受公權力干涉,得自我決定的權利”。37隨著信息化社會的進展,進而將偏消極性的隱私權解讀為“控制關于自己信息的權利”。

                    [38](二)我國憲法中的概括性權利條款:人權條款2004年憲法修正案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現行憲法第33條第3款內容,成為當年憲法修改時繼“財產權入憲”外的最大亮點。這標志著我國現行憲法首次用一個概括性條款確認了人權保障的憲法原則,規范意義上涵蓋了“非完全列舉主義精神”。[39]韓大元教授曾從規范的角度深度解析了中國憲法文本中的人權條款,內容為:一是作為憲法原則意義上的人權;二是國家價值意義上的人權;三是轉化為基本權利內容的人權。并認為“從價值理念上,人權條款與未列舉權利的保護價值是相同的。”[40]類似的觀點還有,人權條款是“憲法未列舉權利的‘安身之所’”;[41]“人權條款”可以通過憲法解釋而成為我國憲法文本中的未列舉權利條款。[42]與憲法第38條“人格尊嚴”不同,“人權條款”的解讀上幾乎出現一面倒的情形,即將該條款理解為我國憲法未列舉基本權利的概括性條款。

                    之所以對“人權條款”會有如此一致的評價,原因不外乎,一是基于我們對人權保護的熱情,另一是該條款在憲法中所處的位置。現行憲法第四次修正時,圍繞著人權條款在憲法文本中的結構位置問題,有三種設計方案:一是寫入憲法序言;二是寫入憲法總綱;三是寫入憲法第33條。

                    [43]現在我們所看到的位置是置于憲法第33條,此條位列我國憲法第2章“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中首條的位置。憲法條文的前后順序的設計絕對不是偶然而是刻意而為。正如德國基本法第1條的“人的尊嚴”之所以具有如此高的價值地位,與其第1條的身份密不可分。現行憲法第33條中原先規定的核心內容則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是原則還是權利,在我國也是個眾說紛紜的話題,但筆者傾向于是一項原則而不是具體權利。

                    理由很簡單,當在描述任何“平等權”時,我們會發現其實“平等”所起的作用是作為定語的修飾詞,即強調“平等權”的話語方式都為“平等地保護什么權”或“平等的享有什么權”等。因此,保障平等權的實現,本質上都是在于用平等的精神與原則去保障每一項具體的權利。

                    就現行憲法第33條“人權條款”,筆者持同樣觀點,即將其視為我國憲法上的概括性權利條款。同時,另一項概括性權利為平等權。我國已有學者從隱私權的角度論證個人信息控制權,如周漢華教授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是一項憲法權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權利。[44]但從我國言,首先隱私權是否為憲法權利尚處于學術上論證的時期,雖然也取得了一些較顯著的成果。[45]借用一個尚未在憲法上正式承認的基本權利來證明另一個基本權利,不但缺乏證明的可信度,并且是一種不科學的論證方法。隱私權在美國的發展確實經歷了從隱私權到信息隱私再到信息的自我控制權,這是因為隱私權的憲法性在美國已由聯邦最高法院通過憲法解釋的方式加以認可,而我國不具有美國這樣的情況。在我國要從規范上證明信息自決權的存在,必須以現行憲法涉及公民權利的條款為基礎,在這些既有條款內容中,通過學理式的解釋方法進行合理的解讀以及合乎邏輯的方法才能得以證成。

                    綜上所述,信息自決權能在我國憲法中證成的形式要件主要是憲法第38條與第33條,并且,這兩條憲法條文在信息自決權的證成中缺一不可。同時還可參考憲法第37條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9條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條的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以及第41條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以及檢舉的權利。這些具體的權利條款與信息自決權有著直接或間接的影響,這些具體基本權利的實現是信息自決權得以實現的有力保障。因此,這些既有的基本權利條款對于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的證成有著輔助證明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信息自決權雖然未被憲法文本明文列舉,但從未超越憲法文本。[46]從形式上言,未列舉的憲法權利皆可依賴于憲法文本本身的內容進行法理解釋或邏輯推演而成,從來都是處于憲法文本之內的。

                    三、域外經驗的佐證從權利的形式規范上看,我國憲法第38條與第33條為信息自決權在我國的證成提供了較為充足的規范解釋空間。2008年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5條規定,公民有權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并且在有證據證明其信息記錄不準確情形下,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這是我國信息公開制度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條款,即信息主體對其自身信息的獲取權與更正權。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未制定之前,這是個人信息保護的一種“搭車”之舉。[47]但由于我國的憲法解釋機制未能有效的實施,也沒有一個強有力的機構對我國憲法上的基本權利進行擴充性解釋與保護,如果依賴于當前我國習慣使用的憲法修改方式來創設一項新型基本權利,成本代價顯然太高,而且也不算是一種好的策略。因此,事實上得承認,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的憲法保護在我國沒有多少經驗可言。但我國處于一個開放的世界社會之中,并且我國自改革開放后,不斷充分汲取著其他國家的先進理念與制度,包括憲法理論與制度在內。如果能從國外的憲政實踐與憲法文本中找到信息自決權作為基本權利而存在,那也可以從另一角度佐證它在我國同樣可以成為基本權利體系的一部分。

                    (一)域外憲政實踐中的佐證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在美國、德國與日本的憲政實踐中,通過憲法解釋機構的詮釋已成為一項既成的事實,對此上文已有論及,在此不再重復。除美、德、日三個具有典型性又有各自特色的國家外,另有不少的國家與地區同樣將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加以保護,雖然不同國家在設計具體保護的法律制度時,有不同的視角及采用不同的概念,但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基本精神內容都圍繞著保障公民信息自決權的實現。

                    在英國,涉及隱私的判例很少,而且至今尚未對隱私權加以確認。因為,他們認為,個人隱私只能是一種法律以外的東西,或者最多它只不過是一種附屬的價值。[48]而且英國也沒有一部統一的成文憲法典,所以也無法從具體的憲法條款中解讀信息自決權是否存在。但有意思的是,英國1984年《數據保護法》論證的初期就是以保護隱私權的視角作為立法的目的。英國政府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討論隱私權的立法,其中,1967年里昂的《隱私權法案》、1969年沃頓的《隱私權法案》以及1970年楊格的隱私權研究報告為立法奠定了基礎。

                    1975年,英國工黨政府發表了《計算機與隱私白皮書》和《計算機:隱私保障報告》。這二份報告重點考察了公共領域內的個人數據使用現狀,采用了“數據保護”概念,并就制定數據保護法的可行性進行了論證。1984年《數據保護法》頒布。[49]漫長的隱私權保護立法過程,其最終的成果是以確保信息自決權實現的一系列個人信息保護原則與措施為內容的《數據保護法》。

                    在法國,美國式的隱私權與德國式的信息自決權被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權,經由憲法委員會的解釋,以憲法第66條為依據發展出個人資料保護權。法國憲法第66條規定:“司法機關作為個人自由的保護人,保證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使此項原則獲得遵守。”由此,憲法第66條的“人身自由”為法國憲法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一項憲法原則。在成文法制上,法國于1978年通過《電腦、資料庫與人身自由法》,并建立了一個具有監管性質的全國電腦與人身自由委員會。1987年的《國民身份證制作暨電腦管理系統辦法》對個人資料的查詢與調閱設置了嚴格的限制性條件。

                    法國憲法未明文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權,但通過憲法委員會的憲法解釋,從隱私權的角度確立個人資料保護權的基本權利地位,其中以1993年8月13日與1995年1月16日的兩個決議最為重要。1993年決議擴展了憲法第66人身自由的保障范圍,將隱私權納入憲法層面保護的權利,而1995年有關社會安全與計劃法的違憲審查決議中,再一次確認隱私權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確認隱私權為基本權利的前提下,這兩個決議都明確了禁止個人資料的永久保存。

                    [50]法國憲法委員會通過一系列決議“提升了私生活保護原則的地位,并且具有憲法價值。憲法委員會在行使監督法律的合憲法職權的同時,也給個人權利的保障提供了又一重要保護”。[51]在菲律賓,1998年7月,最高法院在BlasF.Ople案中宣告菲律賓總統所推行的“國民識別資料電腦化系統”違憲。該電腦化系統的核心內容是以每位菲律賓公民的“人口資料號碼”為通用資料碼,應用生物特征技術與電腦技術,通過連結全國各機關而成為一個個人信息系統。最高法院判決的陳述理由有二個:一個理由是侵害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另一理由則是認為該計劃侵害到人民的隱私權。在電腦系統的協助下,政府將得以建立一個龐大的個人信息庫。此信息庫的存在對于任何執政者言,都是難以抗拒的濫用權力的誘惑。

                    誰控制資料?誰能接近資料?何種條件下、何種理由下收集?這些問題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最高法院以隱私權為依據,適用嚴格審查標準,認為總統的政命令以模糊、過于寬泛而可能導致明顯而即刻的危險,所以違憲。[52]在匈牙利,憲法法院于1991年4月13日的No.15-AB案中判決認為,涉及以國家普查方式建立國民資料庫的憲法爭議違反了憲法第59條所保障的個人資料保護權,因此違憲。判決主文中,憲法法院宣告了兩項違憲內容,即為未來任意使用,無特定目標而收集及處理個人資料屬于違憲;為無限制的使用而建立一般性、統一的個人識別碼屬于違憲。

                    [53]上述國家中,雖然不同國家,基于不同的憲法制度,法律術語上習慣用詞各不相同,但是,無論是英國式數據保護還是法國的個人資料保護,無論是菲律賓式隱私權保護還是匈牙利的個人資料保護權,所涉及的保護問題大致上都是共通的,即都可視為與信息自決權相關。特別就匈牙利而言,信息自決權內容在憲法第59條的“個人資料保護權”中完全可以視為已被憲法明文規定。

                    另外,我國臺灣地區在信息自決權的確立與保護方面也有若干實踐。信息自決權在我國臺灣地區率先也是以美國式隱私權的名稱確立的。1992年,就銀行客戶的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信息的保護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293號解釋”,第一次提出隱私權概念。2000年,就“刑法”第301條第1款及第2款的誹謗罪規定是否與“憲法”第11條保護的言論自由案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509號解釋”,第一次從“憲法”第22條這一概括性權利條款中認定個人隱私的保護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

                    2004年,就“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賦予調查委員會調查陳水扁與呂秀蓮在選舉前夕遭受槍擊真相的這一組織及其職權是否符合“憲法”問題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585號解釋”,認為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但基于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的維護以及人格發展的完整性,并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受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應為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2005年,捺指紋換取身份證案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603號解釋”,在“釋字第585號”保護隱私權的基礎上,進一步認為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范圍內、于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揭露之決定權,并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將隱私權的范圍明確延伸至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并有吸取德國信息自決權保護的精髓,王澤鑒先生將該解釋稱為我國臺灣地區的“資料保護的大憲章”。

                    [54]我國澳門特區政府作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提案人,其在提案理由陳述中指出,隱私權作為基本權利范疇內的一項權利,如何保障隱私權在不斷出現的新科技面前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個人資料的保護就成為一個很重要的課題。[55]由此可見,將個人資料保護的權利納入基本權利范疇是特區政府提案時的立法目的。當《個人資料保護法》出版時,澳門立法會將其納入《規范基本權利的法律匯編》,題目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正如立法會在出版該冊法律時所指出的,“最初出版《規范基本權利法律匯編》時,本澳尚未制定有關個人資料保護的專門法律,而現在相關法律通過,是時候以該題目出版新的一冊并加入到上述匯編中。這表明立法會將繼續秉持推廣法律和宣傳基本權利的精神,以貫徹澳門的基本法律所宣揚的宗旨。”[56]值得一提的是,孫平博士經過初步統計,發現目前世界上明確確立了個人信息保護憲法地位的或者明確建立了個人信息保護法憲法基礎的一共有55個國家與地區。這55個國家與地區基本上囊括了現今世界上經濟與法治比較發達的國家與地區。根據各個國家與地區在實踐中認定方法的不同,區分了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憲法地位的兩種方式,即直接修憲或間接釋憲。

                    將個人信息保護直接寫入憲法,將其作為憲法基本權利的一部分的已有32個國家,主要集中于北歐與東歐,包括俄羅斯、瑞典、匈牙利等,另外還有西班牙、葡萄牙與希臘等。間接釋憲,即在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立法的前言、目的或背景等條款中表明個人信息保護與憲法上基本權利的關系的國家與地區有23個,而且,一般而言,這些國家與地區都是以憲法中的隱私權為個人信息保護的基礎性權利,如美國、加拿大、挪威、我國臺灣地區與我國香港地區等。[57](二)域外憲法文本中的佐證有法國學者認為“歐盟數據保護法的根源是人們內心深處那種控制個人數據的渴望,以避免重蹈第二次世界大戰的覆轍。

                    數據保護權既見于歐洲人權文獻,也見于各國憲法”。[58]從國際組織的文獻看,2000年尼斯歐盟高峰會議中,簽署并公布《歐盟基本權利憲章》。該憲章第7條規定了私生活及家庭生活受尊重權,第8條明確宣示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權,這二條內容被置于憲章的自由篇內容中。隨后,該憲章內容全部被吸收于歐盟憲法中,為其第二部分內容。

                    首先,從上述孫平博士統計結果看,至少有32個國家的憲法文本中明確規定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另外,周漢華教授主持《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研究報告,對各國憲法文本中直接規定個人信息保護的部分也進行了較詳細的說明,如愛沙尼亞1992年憲法第42條與第44條規定了中央或地方國家機關收集、儲存個人信息的限制以及公民有權知悉政府所掌握的與其相關的個人信息的權利。又如希臘憲法2001年修正案時增加一款規定個人有直接保護其個人信息的權利。

                    [59]其次,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明確了私生活的保護權,這一權利保護在各國憲法文本中都有不同程度的體現。兩位荷蘭學者通過計算機處理,對142部成文憲法進行了比較研究。就其對于“私生活的保護權”在各國憲法中的規定進行統計的結果表明:1788年至1948年間,28部憲法中有24部規定;1949年至1957年間,10部憲法有8部規定;1958年至1966年,42部憲法中有30部規定;1967年至1975年間,58部憲法中有52部規定;1949年至1975年,110部憲法中有90部規定,比例達81.8%。比“私生活的保護”這一個人權利憲法保護比例高的個人權利只有5個權利,從高到低分別為:不受任意逮捕(包括受到公正審判,無罪推定等)(90.9%)、良心自由與宗教自由(88.2%)表達自由(87.3%)、結社與集會自由(86.4%)、平等保護(83.6%)。[60]最后,孔令杰博士在其專著《個人資料隱私的法律保護》的附錄四中,對域外資料隱私立法情況以列表方式進行了統計。根據其統計資料,歐盟成員中有21個國家有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其中有明確憲法依據的有17個國家,主要集中于東歐國家。另列舉了歐盟外的20個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國家,其中有明確憲法依據的有10個國家。61而根據美國電子隱私信息中心研究發布的《隱私與人格———全球隱私權法律及發展調查報告》(2004)的統計,現今幾乎所有國家均在憲法層次上承認隱私權,從早先的“居住自由”、“秘密通訊”,至晚近一些新成文憲法承認的取得與控制個人信息的權利。

                    四、結語信息自決權的精髓在于信息主體對其自身信息的選擇與控制,即自我決定的權利。由信息主體自由地決定其個人信息何時、何地、何種方式被收集、儲存、處理以及利用。雖然不同國家的憲法實踐與憲法文本中,圍繞信息自決權的確立與保護會以不同的法律術語表示,但不論是隱私權、個人資料或個人數據等等,從上述數據中應該可以得出最直接的判斷,即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在諸多國家,特別是經濟發達、法治完善國家的憲法實踐與憲法文本都已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加以保護。在我國,目前僅能證明的方法是通過現行憲法文本上的邏輯論證與文字演繹。由于沒有切實有效運作的憲法解釋機制,信息自決權在我國當前,只處于一種理論研討的階段。但相信隨著理論研究上的不斷深入,若能有圍繞信息自決權特別是政府數據庫所涉的現實沖突問題的不斷涌現,當質與量的演變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通過憲法修改或憲法解釋的方法將信息自決權列為基本權利并不是夢想。

                  【篇2】大學勞動教育期末論文

                    【摘要】與反潛潛艇、反潛水面艦艇和反潛直升機等相比,無人反潛作戰平臺具有快速反應能力強、前沿部署能力強、作戰半徑大、部署成本低等優勢,已成為世界海軍強國競相發展的裝備。本文針對信息化條件下反潛作戰的特征,分析無人反潛作戰平臺的特點及其對潛艇作戰的影響,以更好地適應未來反潛作戰。

                    【關鍵詞】無人反潛;作戰平臺;需求;特點

                    0引言

                    隨著潛艇向高速、深潛和低噪聲方向發展,反潛作戰變得更加困難和復雜。隨著以信息技術為核心的高技術廣泛運用于反潛武器裝備以及反潛作戰理論,反潛作戰也在不斷的發展變化。與反潛潛艇、反潛水面艦艇和反潛直升機等相比,無人反潛作戰平臺具有快速反應能力強、前沿部署能力強、作戰半徑大、部署成本低等優勢,已成為世界海軍強國競相發展的裝備。針對信息化條件下反潛作戰的特征,把握無人反潛作戰平臺的特點及其對潛艇作戰的影響,對于更好地適應未來反潛作戰至關重要。

                    1信息化條件下反潛作戰的主要特征

                    1.1信息融合,體系作戰

                    信息化條件下的反潛作戰不僅是飛機、艦艇等與潛艇的對抗,而是雙方基于信息的體系對抗,奪取制信息權是反潛作戰的首要環節。一方面,現代潛艇集諸多高新技術于一身,隨著水下通信、潛射導彈等裝備技術的發展,其自身作戰能力大大增強。另一方面,海上作戰越來越注重與其他平臺在信息、火力等方面的協同配合,反潛作戰對象不僅是潛艇本身,還要應對為其提供掩護、保障及與之協同的其他兵力。反潛作戰效能的提高.越求越依賴于多兵種和多系統綜合集成的大系統,通過反潛信息的融臺和共享,各反潛兵力和武器系統將以信息為黏合劑形成一個完整的反潛體系,體系中各反潛兵力能夠優勢互補、互創條件、協調一致,形成體系反潛作戰能力。信息的高度共享和通信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體系反潛作戰將會取代傳統意義上的反潛作戰樣式,反潛作戰中體系整體作戰將達到新的高度。

                    1.2空間廣闊,全維作戰

                    信息化條件下的反潛作戰,戰場空間將包括空中、水面、水下、太空的地理空間和信息空間完全覆蓋的廣闊領域,而且彼此聯系、相互滲透、相互制約、相互影響,形成全維一體的反潛作戰空間。信息化條件下的反潛預警偵查衛星監視系統的運用將反潛作戰的空間向太空擴展;海底聲吶系統、無人潛航器等搜潛設備的運用,各種新型反潛水雷、反潛導彈的運用,使得水下這一反潛作戰的主戰場的反潛空間進一步擴大延伸;網絡技術和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也成為反潛空間不斷擴展的助推器。

                    1.3行動快速,高效作戰

                    反潛作戰的難點在于發現潛艇,一旦獲得潛艇活動信息,如反潛兵力能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到達發現海區開展搜攻潛行動,可大大提高反潛效能。由于反潛直升機、反潛巡邏機的大量使用,反潛水面艦艇機動能力的提高,以及各種射程遠、精度高的反潛導彈、自導魚雷的廣泛運用,使得從偵察、監視兵力發現潛艇到實施搜攻潛所需的反應時間越來越短,反潛作戰行動的“即時”性大大提高。

                    2發展無人反潛作戰平臺的需求

                    2.1發展無人反潛作戰平臺是構建網絡中心反潛戰的需要

                    反潛戰網絡是根據反潛作戰過程,將反潛作戰編隊各平臺所載的具有同樣反潛作戰功能的子網相互耦合形成的網絡。同一個子網中的各節點、不同子網中的各節點都能夠在一定程序上互聯、互通和互操作。網絡中心反潛戰就是在各反潛作戰平臺之間的信息實時共享的基礎上,以信息網絡為核心,以作戰行動的實時性為特征,以發揮整體作戰性能并使對方作戰系統癱瘓為目標的作戰。構建網路中心反潛戰必然要發展無人反潛作戰平臺。

                    2.2發展無人反潛作戰平臺是反潛武器裝備發展的需要

                    無論常規潛艇還是核潛艇,既可以對海上目標進行突擊,又可以對基地、港口、岸上目標進行攻擊或封鎖。因此,未來海上反潛作戰任務是非常繁重的。常規的反潛艦艇、反潛直升機數量有限,很難滿足未來海上反潛作戰的需要。因此,必須大力發展作戰半徑大、續航時間長、作戰效能高、機動性強的無人反潛作戰平臺。

                    2.3發展無人反潛作戰平臺是提高海上綜合反潛作戰能力的需要

                    無人反潛作戰平臺不僅反潛能力強,而且還可以作為預警、指揮、引導的綜合反潛平臺,起到空中指揮所作用,有機地將反潛水面艦艇、潛艇、航空兵、水下監聽站等各種反潛兵力兵器聯合起來,組成一個海上反潛作戰整體力量,提高反潛警戒縱深和形成嚴密的反潛防御網。同時,還可以在我空中掩護范圍內實施攻勢反潛作戰,積極主動地搜尋打擊敵潛艇,給敵以威懾。從提高海上綜合反潛作戰能力來講,也急需發展綜合作戰能力強的無人反潛作戰平臺。

                    2.4發展無人反潛作戰平臺是應對惡劣瀕海反潛環境的有效手段

                    瀕海海域擁有繁忙的海上運輸線,存在著大量的沉船、島嶼、航門水道、暗礁等,并經常有敵潛艇活動。在這一海域內使用有人反潛作戰平臺進行反潛作戰風險大,而且由于水深較淺,一般有人反潛作戰平臺不適合在瀕海海域進行反潛作戰。因此,需要發展無人反潛作戰平臺。

                    3無人反潛作戰平臺的類型

                    無人反潛作戰平臺主要有反潛無人機、反潛無人水面艇、反潛無人水下航行器。

                    3.1反潛無人機

                    反潛無人機是由地面指令或預設程序控制的不載人飛行器,由無人機、地面站(無線電控制、任務控制、發射回收裝置等)及有效載荷三部分組成,可以對敵潛艇進行偵察、跟蹤、搜索及攻擊。美海軍正在研制的無人反潛機其代表有“磁鷹”無人機。美海軍希望將“磁鷹”無人機用于低空探測和跟蹤潛艇,替代渦扇動力的P-8“海神”反潛機。

                    3.2反潛無人水面艇

                    反潛無人水面艇是一種無人操作的水面艦艇,主要用于執行危險以及不適于有人船只執行的任務。美軍2艘反潛無人水面艇作為濱海戰斗艦反潛戰任務模塊的組成部分之一,攜帶模塊化負載和傳感器系統,包括一部無人拖曳聲納系統和一部主動式多基陣靜態舷外低頻聲納系統。該艇設計作為高速航行的高負載能力平臺,具有良好的適航性,載有先進的無人導航和自主控制系統。

                    3.3反潛無人水下航行器

                    反潛無人水下航行器是指用于水下偵察、遙控獵雷和作戰等可以回收的小型水下自航載體,是一種以潛艇或水面艦船為支援平臺,可長時間在水下自主遠航的無人智能小型武器平臺。利用反潛無人水下航行器可以進行探測網探潛、水下戰場情報準備、水下戰場預設、戰場監視分析、戰場感知傳播、水下水聲對抗等。網路中心戰所需的大量水下信息,如海底地貌、海洋氣象、地質、水文、磁場、聲學特性,以及交戰雙方艦船的目標特性、水雷布設等情況,都可以通過反潛無人水下航行器來獲得。

                    4無人反潛作戰平臺特點

                    無人反潛作戰平臺采用智能化作戰模塊等先進技術,用以執行偵察、監視、情報、打擊等多種作戰任務,主要具備以下特點。

                    4.1智能化程度高

                    可自主導引航向、航速、航程、航深,并自主規避礙航物。

                    4.2隱蔽能力強

                    相對于有人反潛作戰平臺而言,無人反潛作戰平臺聲、磁、電信號微弱,不利于敵方探測,具有較好的隱蔽性。

                    4.3機動能力強

                    具備大航程、長航時作戰特點,可在預定海域實施長時間機動探測。

                    4.4作戰使用靈活

                    由于無人反潛作戰平臺質量輕,尺寸小,具有收放簡便的特點,作戰使用靈活。

                    5無人反潛作戰平臺對潛艇作戰的影響

                    無人反潛作戰平臺對潛艇作戰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5.1隱蔽更加困難

                    潛艇在海上作戰時,為了發現敵人,大部分時間是在海面航行,發現敵人后下潛。但是隨著無人反潛作戰平臺的使用,反潛作戰范圍的擴大,潛艇被發現的機會提高,隱蔽接敵難度增加。因此,潛艇隱蔽行動更加困難。

                    5.2面臨危險加大

                    無人反潛作戰平臺基本實現獵殲一體化,潛艇一旦被發現就會立即遭到攻擊。攻擊的武器除了傳統的深水炸彈、魚雷等,還包括反潛導彈或聲自導魚雷,攻擊的準確性大大提高。另外攻擊武器的威力也越來越大,如一些國家還裝備了核裝藥魚雷,不需要直接命中潛艇就可以擊沉潛艇。

                    5.3對人員心理影響較大

                    在戰爭中,裝備的優劣必定會對作戰人員的心理產生一定的影響。裝備優勢可以轉化成高昂的戰斗士氣和必勝的戰斗信念;裝備的劣勢會降低士氣,使作戰人員對取得勝利產生動搖。而潛艇作戰環境又是一個特殊的環境,不但與陸地和空中不同,而且與海面作戰也有較大的差別,裝備水平高低對于人員的心理影響更大因此,無人反潛作戰平臺的使用將會明顯影響作戰人員的心理狀態。

                    6結束語

                    我們應當充分認識無人反潛作戰平臺投入使用后對我未來海戰場所帶來的威脅,及早動手,從研究、規劃和實施上采取可行的措施,提高我海軍防御和海上作戰能力。

                    【參考文獻】

                    [1]韓米田,冷旭.美海軍無人反潛作戰系統及其未來發展[J].海軍學術研究,2012(08):86-89.

                    [2]毛新樂,張光旭.談現代反潛作戰平臺對我軍潛艇作戰的影響及對策[J].裝甲兵工程學院學報,2005(04):10-12.

                    [3]孫明太.航空反潛概論[M].北京:國防工業出版社,1998:25-30.

                  【篇3】大學勞動教育期末論文

                    論人權的憲法保障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民主憲政的一項基本原則。將人權原則寫入憲法,是中國尋求實行憲政以來的第一次,是當代中國民主憲政和政治文明的最新發展。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一次明確寫入我國憲法,對我國的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諸多方面帶來深刻變化和深遠影響。更為重要的是將憲法原則變為實際行動,在現實中切實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權。切實遵行憲法的人權原則,就要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貫穿于立法、執法、司法和執政、行政各個環節之中。當然還應清醒地看到在人權保障的問題上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關鍵詞:憲法,人權,保障

                    引言

                    人權、通俗來說,是指人作為“人”所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根據法律學的一般解釋,“權利”是指人民享有和應當享有的利益。人權的范圍非常廣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權問題。哪里有權利問題,哪里就必然存在一個平等權利的問題,即人權問題。既然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質應該享有的權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會領域。人權是涉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廣泛、全面、有機的權利體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諸方面權利的總稱。它既是個人的權利,也是集體的權利。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一個國家憲法對人權的保障程度,體現了這個國家實行民主憲政制度的真實水平“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憲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寫進了憲法。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①]更為明顯的是1791年的法國憲法干脆把人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也充分體現了人權在憲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憲法的核心價值,就在于規范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而人類社會政治文明所反映的,也正是這種關系中進步、合理成分的歷史積聚過程和狀態。人權的實現是人類社會的終極目標,保障人權是憲法價值的起點和歸宿,l而人權的實現,又必須以民主的實現為基礎。憲法作為民主政治的產物,在確認人民主權作為國家最高權力存在的同時,將人民主權外化和個體化為公民權利,并通過保障和發展公民的廣泛民主權利來不斷擴大和深化人民主權。

                    一、憲法與人權的關系

                    (一)我國憲法的發展歷程

                    按照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法律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近代憲法的產生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普遍化發展的必然結果。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的建立和以普選制、議會制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為近代憲法的產生提供了政治條件,而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和法治等理論,為近代憲法的產生奠定了思想基礎。

                    (二)憲法和人權的關系主要有

                    1、雖然人的權利是天生所有的,但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它明確了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是應有人權向法定人權轉化的必要和中心環節。美國憲法修正案1-10條有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說明、中國現行憲法在在總綱之后專門有一章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2、.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最根本的問題:規范權力運作的形式和方式。它作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可以保障國家權力的運行的正確性,避免公權力對基本人權的侵犯。

                    二、我國憲法人權保障機制的分析

                    (一)我國憲法是一部現代的保障人權的憲法

                    1、從產生的背景看,我國憲法是一部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憲法。1982年憲法針對“文化大革命”期間,無法無天,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加強了法制建設,保障人權。首先,憲法第5條對憲法和法律的地位作了明確規定;其次,取消了1978年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中的“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再次,1982年憲法吸取了“文化大革命”中公民的人格尊嚴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教訓,在公民的基本權利中專門增加了一條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在憲法結構上,我國的1982年憲法也改變了1954年憲法的結構,將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放在了國家機構的前面,表明在我國更加重視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在我國特定的歷史背景下,這種改變具有更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②]

                    2、我國憲法人權保障的機制

                    (1)宏觀保障機制。憲法第2條、第3條和第5條規定了我國國家權力的架構,從規范上、宏觀上控制了國家權力的運行,為人權提供了根本保障。其中

                    第2條規定了國家權力的歸屬,“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第3條規定了國家權力的活動原則,即民主集中制。第5條規定了憲法的地位。“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從微觀上,公民權利的特點規定符合現代憲法的特點,第一、強調權利的真實性與社會的經濟文化的同步發展。第二、權利的廣泛性,特別是社會權比較發達。不僅規定了自由權,還規定了廣泛的社會權。憲法的42條至46條規定了包括受教育、受物質幫助等在內的社會權。第三、強調自由權的相對性。任何權利和自由都是有限制的,包括內在的自身的限制和外在的社會性的限制,絕對的權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③]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從我國憲法人權保障機制來看,與現代憲法人權保障機制十分暗合,都體現了憲法的人權價值取向。宏觀方面,強調國家權力的人權保障功能,而不是嚴格

                    的權力分立與制衡;微觀方面,自由權的相對性以及社會權的有關規定與基本權利發展趨勢相符合。這是對我國憲法人權保障條款規范價值認識的基本平臺。正如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主任劉海年說,“憲法修改以前雖然沒有‘人權’的字眼,但是在公民的基本權利這部分有充分的保護人權的內容,同時,保障人權一直受到執政黨和政府的重視”。

                    三、人權保障作為憲法原則對憲法規范的影響

                    憲法原則由于它的抽象性質,在憲法中更多作為一種精神存在,需要憲法規范加以具體化,才能變得更具有操作性而為各個憲法關系主體所遵循。憲法原則使不同類型的憲法規范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且不至于迷失方向。在憲法的內在結構中,憲法原則的法律效力高于憲法規范。新中國在歷部憲法中規定的是公民權利,沒有人權的概念,把人權保障作為憲法原則不但完善了憲法結構,也使憲法建立起了憲法規范和人權保障憲法原則的有機聯系。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憲法規范的出發點和歸宿,違反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憲法規范無效。人權保障作為一個憲法原則對憲法規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為涉及公民權利的憲法規范提供了源泉。[④]“人權”入憲之后,是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成為法律是否合憲的標志,使法制體系有了真正的追求目的。公民權利是人權的法律形式。人權作為人的權利之源,具有公民權利不具有革新功能,它將不斷催生新的公民權利,促進公民權利的進步和完善。人權入憲,使中國憲法真正確立了以人為本的思想,恢復了憲法的本來面貌。

                    (二)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為涉及國家權力的憲法規范提供了基礎。國家權力是人權除公民權利外的另一種法律轉化形式,用于人權的保障。人權是國家權力的正當源泉,人權入憲,使憲法初步理順了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關系,為人民服務不僅是國家權力的道德要求,更是憲法規定的強制義務。長期以來,中國的憲法和法律中更多確立的是如何保障國家權力的運行,忽視了設立、配置國家權力的目的,國家至上的觀念使公民權利被置于較為次要的位置。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要求國家權力的設立、配置和運行應當有利于人權的保障。人權為國家權力提供了界限,尊重和保障人權也同時成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最高原則。

                    四、我國憲法在保障人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憲法中權利體系不完善、有關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條款的規定不徹底憲法對人權保障的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政治權利和自由,第一是憲法沒有確認公民的知情權,二是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難以實現,三是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自由受到嚴格限制。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方面,我國憲法未能確認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在社會經濟權利方面,我國憲法缺乏對貧困者的特殊保護規定。在

                    環境權方面,環境權尚未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被引入憲法。憲法在提及“公共財產”、“國家的財產”和“集體的財產”時,均未使用“合法性”這一限制用語,而在提及“公民的財產時”,卻單單連續使用“合法”這一限制用語。在一定程度上,這是占主導地位的社會意識形態中對不同主體財產權利評價在憲法制定過程中的反映。現行憲法沒有規定“公民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因而也沒有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公民的私有財產”規范的差異說明憲法對公私財產的評價和保護是處于不同層次的,這說明憲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強度低于公共財產。

                    (二)憲法中缺少有關違憲審查制度的相關規定

                    有效的憲法監督制度是完善的憲政制度不可或缺的內容。對于人權保障而言,它是根本的糾錯機制。雖然普通訴訟制度能夠解決人權侵犯中的問題,但不能解決立法侵權的問題。而立法侵權恰是對人權的最大威脅。所以法治發達國家無不建立憲法監督制度審查議會的立法是否侵犯了憲法保障的人權。

                    一般而言,憲法保障有兩種方式:一是憲法自身的保障,即憲法自身確認和規定的保障憲法實施的制度,如憲法中關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規定;二是通過憲法監督保障,也即主要是通過合憲性審查、違憲性審查和憲法訴訟等方式保障憲法實施的制度我國缺乏西方違憲審查制度中的憲法訴訟機制。近代憲法的產生是人類為保障基本權利目的而制定,缺乏制度保障的憲法當然就不可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在現實社會生活中,違反憲法、侵犯憲法經常出現,違憲審查制度是現代憲政國家保障人權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因此,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很重要。

                    (三)我國現行憲法并未確定憲法訴訟制度

                    憲法訴訟是由憲法的地位所決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確立憲法的至尊地位和至高權威,是法律至上精神的根本體現。憲法訴訟是由憲法的法律性質所決定的。作為法,憲法有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不僅約束法律、法規的制定和效力,而且約束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活動;憲法是公法,對違憲行為,相關人理應獲得公權力救濟,因此,其訴訟性和訴訟中的適用效力是當然的,否則,憲法與道德、習俗、說教無異。

                    五、憲法在人權保障方面的相關完善建議

                    (一)憲法中應充實公民權利內容

                    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應進一步充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民主自由。這些權利包括:一是遷徙自由權。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社會轉型的不斷深入,傳統戶籍制度已經變得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城市化進程中國家有義務消除歧視,廢除現行不合時宜的戶籍制度,為中國的城市化鋪平道路。二是罷工自由權。我國現實中已形成了多種所有制和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經濟制度,不少私營企業、三資企業違反相關勞動法律制度,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此情況下,罷工不失為勞動者爭取自己應有權利的一項有效手段。三是私有財產權。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力度不

                    斷加大,特別是第四次憲法修正案對于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更具深遠意義。四是生存權。我國目前仍然是發展中國家,我國人民的頭等大事,仍然是生存。中國政府歷來強調生存權是公民首要的權利,因此,我國憲法理應把生存權上升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并據此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五是接受公正審判權。司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民主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線,權利救濟是司法的主要功能,追求公平和正義是司法的根本價值。

                    (二)完善公民權利體系

                    主要內容如下:一是增加對公民權利保護的概括性規定,即在憲法條文中明確規定“法無禁止即自由”,對于憲法未作列舉性規定的權利,不能理解為公民無權享有,更不能認為政府可以任意剝奪。二是改不分類立憲模式為分類立憲模式,借鑒一些國家憲法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方式,以明確的標題來標明基本權利義務的類別和性質。我國憲法中雖然絕大多數基本權利和義務都各自成條,但卻將表明某一權利或義務屬性的款項與對這一權利或義務的具體內容進行詳細規定的款項并列在一起甚或規定在同一款中,層次不分明。三是完善公民基本權利義務規范的結構。就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規范而言,至少應當包含權利的確認、保障和限制這三個方面的內容,才具有完整性。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如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受教育的權利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內在要素不完整的問題。。

                    (三)建立違憲審查制度

                    1803的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開創了違憲審查的先河,在我國憲法司法化過程中,齊玉玲案是個源頭,孫志剛案是個典型,青島3名考生狀告教育部案是個契機,它讓司法機關開始關注憲法這個武器,使擁有最高效力、代表最高權威的憲法走進了平民百姓的視野,并促使法學專家們的目光聚焦到了“憲法司法化”的必然性與必要性之上。使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意識到保護公民憲法賦予的權利,建立憲法訴訟制度十分必要。違憲審查是由特定國家機關對某項立法或某種行為(通常指國家機關的行為,有些國家還包括政黨行為,例如德國憲法法院可審查政黨的組織和行為)中是否符合憲法所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審查和處理的制度。。在美國,違憲審查存在于整個司法體系,它與一般司法管轄并無顯著分別,我國目前還未建立起完善的憲法訴訟制度,然從維護憲法尊嚴、保障憲法實施和維護公民基本權利出發,在我國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勢在必行。

                    (四),建立憲法訴訟制度。

                    由于我國目前法治不健全,公民的基本權利中還有一部分只在憲法中規定,而無其它部門法的規定,因此,當公民的這些權利受到侵犯時,公民就不能通過一般的訴訟途徑要求得以維護。如憲法明文規定,婦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但事實上卻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視婦女的現象,特別是在招工、招生等方面表現尤為突出。又如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但有的單位不準符合報考條件的職工報考研究生,甚至考上了也不給辦理有關手續,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權。

                  【篇4】大學勞動教育期末論文

                    憲法是什么?簡而言之,憲法就是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的根本大法,是人民與政府之間訂立的契約。用孫中山先生的話說:“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之保障書也。”自人類跨入近代文明的門檻,從英國的不成文憲法到美國開創成文憲法,憲法已與人類的政治生活密不可分。即便是極權國家往往也要出臺漂亮的憲法作為門面裝飾。

                    中國之有憲法肇始于晚清的《欽定憲法大綱》(1908年)。辛亥革命結束了兩千年帝制時代。1911年冬天,一代英才宋教仁起草《鄂州約法》;1912年春天,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正式頒布《臨時約法》,標志著憲法進入了中國人的政治生活中。但是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中國只是有憲法而無憲政,憲法常常形同虛設,只是軍閥野心的裝飾和他們刺刀上的花環。

                    從1912年到1927年,短短十五年間,中國至少有過七部憲法(或憲法草案)〔1〕。戰火延綿,水深火熱,一方面,人民的權利從來就等于零,憲法規定的自由僅僅是寫在紙上的空洞條文,何況有的憲法本身即矛盾百出;另一方面,軍閥、政客無非是利用憲法搶椅子,政治舞臺上像走馬燈似的,十五年間就換了二十五個內閣總理,最短的只有幾天,這還不包括發生了兩次稱帝、復辟的鬧劇。

                    1927年以后,國民黨一黨專政開始,最初連作為門面的憲法都沒有,所以胡適在1929年提出了“我們什么時候才可有憲法”這個問題。直到1931年,國民黨政府才公布了一部《訓政時期約法》。以國民黨為保姆,以人民為無知的幼兒,這樣的“約法”可想而知。從1932年開始,在“九。一八”之后的國難危機中,知識界發起了一次長達一年的憲政運動,成立了一些有利于促進憲政運動的民間組織,發表了大量文章。日益高漲的民間呼聲,得到了國民黨開明派的積極回應。1932年12月,國民黨四屆三中全會決定由立法院從速起草憲法草案。1933年1月,立法院組成憲法草案委員會著手起草憲法草案。就是在這一背景下,這一年4月1日,老牌的《東方雜志》第三十卷第七號推出了“憲法問題專號”,一下子發表十七篇討論憲法的文章,連補白文字都和憲法有關。即使在七十年后看來,這些文章所討論的問題、所達到的深度,也足以讓我們今天談憲法的人汗顏,甚至無地自容。

                    憲法專題的開篇是孫中山之子、時為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院長孫科的《我們需要何種憲法》一文。就我們要什么樣的憲法這一問題,他提出了兩個原則:它必須是合于我們的國情的,二必須是合于我們的時代需要的。基于這樣的原則,各國的成規就只能作我們的參考,各國憲法專家的理論也不應該奉為金科玉律。他明確提出:“我們所需要的憲法,已不是以個人主義為出發點的議會政治的憲法,也不是以階級專政為出發點的蘇維埃式的憲法,我們所需要的憲法是以三民主義為依歸的五權憲法。”

                    作為國民黨體制內開明派人物,孫科的觀點誠然還帶有那個時代意識形態的痕跡,但憲法專題中更多的文章則是站在世界的高度,對許多發達國家的憲法都作了深刻的研究。特別值得我們今天注意的,一是他們對人身自由的關注,二是他們對憲法保障的思考。

                    一

                    憲法專家張知本在《憲法草案委員會之使命及草案中應行研究之問題》一文中認為,起草憲法“就是建立一種擁護人民自由平等的強大的法律力量之開始”。他將人民的權利分為消極的權利和積極的權利,認為消極的權利之中偏于個人方面的自由權(如身體、居住、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無妨使之絕對化,換句話說,即無妨在憲法上加以直接的保障”。有了憲法上的直接保障,就是立法機關也要受其限制,而不得另外制定某種限制人民自由的法律,如制定《治安警察法》以限制集會結社自由,制定《出版法》以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等;人民的積極權利則包括了人民的受教育權、勞動階級受特別保護權等。

                    丘漢平的《憲法上關于人民之權利規定之商榷》認為,憲法中“人民之權利”一章乃是“憲法的重心”,“在法紀敗壞達于極點的中國,我們的‘權利’早已剝奪無遺漏。不要說生存沒有保障,一切的一切都沒有保障。這是事實,不容否認。我們要研究人民的權利如何保障,就不可不注意這事實了”。他指出,并不是沒有憲法就沒有人權,“人之生存權是先憲法而存在”,“人權是與生俱來的”,制憲的目的無非是為了限制統治者的權力以達到人權的保障。他批評民國元年公布的《臨時約法》雖然規定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卻錯誤地理解了約法的意義,把約法當作了賦予人民權利的源泉,表現出上帝創造天地那樣的口氣。其中第六條在規定人民權利時,都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剝奪的后綴。所謂“非依法律”就是意義不明,這就極容易給掌握權力的人一個專制的機會,明顯是約法的漏洞。如果人權只要依立法機關制定的普通法律就可輕易取消的話,普通法律豈非高于憲法了嗎?這些模糊的字句實際上為掌權者提供了一個剝奪人權的根據。“公安局時常將無辜的學生拘禁至四五個月以上,警備司令部亦時常將普通人民拘禁或槍斃”,基于這些“萬目共睹”的事實,他提出了在英、美早已行之有效,能保障人民身體自由的“身體出庭狀”:“無論何人之自由權受限制停止或剝奪時,本人或他人得請求法院于二十四小時內發給出庭狀提審,如法院認為無正當理由時,應當庭釋放之。”“法院有發給出庭狀之特權,不得以任何法律限制或停止之。”這些都列入了他提出的制憲應注意的十七條標準中。此外,如憲法只可規定國家有權限制的人民根本權利,但須提出限制的標準和程度。只要不違反憲法精神,人民就該享有憲法中并未列舉的自由,如,“不得以立法方法處罰人民;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公務員故意違反憲法者,處無期徒刑”:“官吏為人民之公仆,非一黨之傭役”等。

                    伍廷芳之子伍朝樞以憲法草案委員會顧問的資格給孫科寫了一封信,也以《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手續》為題發表在這個專題中。他說:“憲法最大目的,在為人民謀幸福,為人民謀幸福,莫要于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尤莫重于保障人民之身體自由。”所以,他鄭重提出了法律上的“身體出庭狀”。他說,“西哲有言:手續法尤要于實體法”。如果保障救濟的手續(或程序)沒有具備,而空談什么原則是沒有用的。憲法應該明確規定這一保障人權的救濟方法。對此,編者在編后語中稱之為“實在是代表全國人的一個大請愿”。

                    丘漢平、伍朝樞不約而同地提出了“身體出庭狀”后,《東方雜志》編輯史國綱覺得言猶未盡,深感“人民沒有自由,這是一樁很痛苦的事情”,所以專門在4月16日出版的《東方雜志》上發表一篇《“身體出庭狀”之研究》,從其淵源、歷史出發,詳細討論了“身體出庭狀”這一英美法制中保障人民的利器。他認為“身體出庭狀”和陪審制,“這是人類的智慧所能想出來防御虐政最有效的方法”。但他也指出,憲法里如果只有“身體出庭狀”的規定,是沒有什么效力的。“關于呈請的手續、運用的方法,如何使法官接受這種請求,如何使監獄官聽命,如果免了遣移被監禁的人,不至發生法律上管轄的問題,都應該有詳細的規定。法律的網不可以有任何的漏洞,否則就有方法規避,弄得毫無效力了。而最要緊的,就是有了這種規定,司法必須獨立-不是名義上獨立,乃是事實上的獨立。法官的去就,受命于執政者,那能行使其天職?

                    這點很是明顯,稍知道政治上各種問題的人,都可以知道。”他最后清楚地指出:“訂立人民的權利,這是一樁很容易的事情;所難者,就是如何使人民充分享受他的權利。”

                    穿越七十年歲月的滄桑,這些話依然有著打動人心的力量。七十年的時光對一個個體生命來說,可能是漫長的一生,在民族的生命中卻真是曇花一現。七十年前知識分子對人身自由的思索,他們對公民權利的孜孜以求至今仍值得我們深思。

                    二

                    光有一部完善的好憲法是遠遠不夠的,如何能保障它的實施,更是關鍵中的關鍵。丘漢平在《憲法上關于人民之權利規定之商榷》中引用朱執信的話說,憲法是人民的血換來的。英國的不成文憲法,每字每句都是流血換來的。“不是血換來的憲法,無論怎樣的齊整完備,卻多是等于空文,無保障的效力。”過去保障人權的方式不過兩種,一是革命的方式,二是制裁的方式。革命是人權保障的最后方法,人民起來推翻暴政是天賦的權利。然而更多的時候,人權是依賴制裁的方式保障的。

                    吳頌皋在《關于中國制憲問題的幾個意見》中指出:“但須知憲法本身并無力量,必須國人擁護憲法與遵守憲法,它才可發生力量。”如果認為“只要憲法的條文細密,內容豐富,就可使憲法發生效力,政治因而清明,那是真把憲法看做政治上最萬能的東西了”。他以為制定憲法時,“最不可忽視者,莫過于力求憲法之精神一貫,切合需要,如此才能引起國民的注意”。同時,他主張與其采用剛性憲法,不如采用柔性憲法:“只有放棄‘憲法為一成不易之法’的錯誤的觀念,預先規定適當的修改憲法的手續,如此,憲法的存在,不僅無損于時代的演進,且可利用憲法的修改,使政治的機能日益完備,同時憲法多修改一次,人民對于憲政的興趣,與守法的精神亦可增加一分。”

                    李圣五在《憲法之保障》中說,英國憲法只是不成文憲法,是由法院的判例、國會通過的法案、政治習慣以及普通法上記載的種種自由權來共同構成的。英國人的言論、結社、信仰等自由由來已久,并非先有憲法,而后才產生這些自由權,例如,著名的人權法案也只是歸納了歷來法院關于人權訴訟案的判例及公認的人權條例匯集為法規,也就是將這些權利“合攏起來罷了”,不像歐洲大陸國家先有了憲法的規定,然后才有人權的賦予。既然人權是從判例和習慣中來的,早已成為普通法律上的權利,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停止。其次,英國沒有憲法與普通法的嚴格區分,無論行政官吏還是一般人民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樣適用于一種法律。在法律范圍內,官吏和人民,人民和人民,完全平等。行政官吏即使在執行公務之時,也自負其責,“人權的保障自然不怕行政上的侵害了”。

                    英國是“議會至尊”,其權力“幾乎可以說不受任何限制”。好在議會由人民選舉產生,任期也不長,所以英國憲法上的根本問題取決于人民,英國人自治而非被治于固定的憲法。李圣五也指出,英國憲法也不是絕無瑕疵,如果能對于根本大法的修改比較慎重,以別于修改一般普通法律的手續,同時增加一項可以宣布議會法案無效的程序,用以防止議會專橫,則對英國憲法大有裨益。

                    至于美國,成文憲法居于至尊地位,不容立法、行政機關任意破壞,最高法院不僅有保障憲法之權,而且有解釋憲法以擴大其效用之權。而最高法院在憲法上的這一地位,沒有其他機關足以加以牽制,李圣五認為這是美國制度本身的缺陷。

                    在列舉了英、美的先例之后,李圣五并未明白地指出在中國憲法保障如何成為可能。吳紱徵的《憲法與憲法法院》一文倒是說得更為明白,他直接提出了建立憲法法院的設想。他說,民國以來,哪一部憲法(約法)沒有規定人民的基本權利,但只是因為人民沒有可以申訴的法院,約法的效力等于一紙空文。而國民黨政府頒布的出版法,其限制出版的嚴厲,幾乎將約法規定的刊行著作自由權全部吞沒了去。“如果行政機關可以任意違反憲法,剝奪人民權利,立法機關又可隨時定出種種法規,去否定憲法的效力;像這樣的憲法,有沒有也無多大關系。”這句話幾乎抓住了中國近代自有憲法以來,為什么憲法總是只寫在紙上的要穴。

                    吳紱徵說,一切公務人員的行為,不管是依據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機關的命令,統統都應受到司法機關的制裁。握有政權的公務員的行為,要是有違犯憲法的嫌疑,被統治的人民可以向司法機關陳訴。司法控制是保障人權、維護憲法的惟一良法。英國沒有成文憲法,不發生違憲問題,其他大部分歐美國家都承認司法機關可制裁違憲行為,區別只在于,有的國家違憲案件由一般法院管轄,有的國家則特別設立憲法法院,專門審理違憲案件。兩種制度形式雖然不同,但以司法控制維護憲法的精神則是一致的。美國憲法盡管沒有關于“司法審查權”的明文規定,但卻是制定憲法時公認的一般原則,并一直奉行不悖。

                    “憲法的效力,完全要看它有沒有機關去執行,尤其要看它有沒有司法機關去控制違憲的事件。”作者認為,如果在制定憲法時,誠心要使憲法不成為廢紙,“當前憲法中最要緊的問題,便是創立一個‘憲法法院’,專事審理法律的違憲和行政或軍事機關違法侵犯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的案件。中國法治的實現,要中國社會不再這樣紛擾,必得要一個‘憲法法院’!”

                    這是七十年前憲法專家關于憲法法院保障憲法實施的呼喊。學者們的聲音也不是毫無回響,起碼在當時的憲法草案中有所體現。之后,丘漢平在《對于憲法初稿的幾個意見》中稱:“歷次憲約法,對于憲約法之保障都不注意。這次憲草列為專篇,規定甚詳,堪稱特色。”而對于憲法的解釋、執行違憲事項是否要成立專門的法院,學者、專家間也有不同意見(如張在本就是不贊成設立憲法法院的)。憲草當時采取了折衷的辦法,既采取了德、法等國的制度,同時又注入英、美的精神。對此,丘漢平肯定地說:“這都是起草者能夠采取各國法制的精髓而為歷次憲草所沒有的。”

                    在此之前,1919年制定的憲法草案中曾規定由立法、司法兩院首長組成一個特別會議處理憲法解釋問題。1923年公布的憲法第二十八條則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在國家法律與省法律發生沖突時作出符合憲法的裁決。在此之后,1936年頒布的憲法草案規定,法律是否違憲,當在其通過后六個月內由監察院提交司法院作出解釋,但草案沒有明確規定是由司法院下屬的最高法院還是其他專門法庭來作出解釋。

                    順便說一句,如果不將1949年公布的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計算在內,自1954年以來,我國已有過四部憲法。頒布于1982年的現行憲法也有過幾次修改,但有一條從來沒有改變過,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始終擁有包括監督憲法實施、解釋法律等的職權。這表明人大常委會具有保障憲法的功能,可以撤銷一切違憲的法律及行政法規、命令等。但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全國人大缺乏人員、機構、制度保障等方面的原因,它并不能很好地履行這些職能,未能充分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能。如何有效地保障憲法實施,依然有很長的路要走。

                    三

                    在七十年前的憲法討論中,高一涵、陶天南兩位學者分別提出了憲法上的監察權與行政審判權等問題。

                    高一涵的《憲法上監察權的問題》一文,很坦白地指責了當時推行的監察制度的缺陷-重事后彈劾,而忽視事前的監察。他說,假如監察院僅僅是事后的監察機關,不能行使事前監察的權力,監察權只不過是彈劾權而已。他進一步指出:“如果說,今日監察院所行使的職權,就是中國從秦漢以來御史的監察權,那么,監察權的解釋,便不能這樣的狹義。因為中國的御史,權力非常廣大。”即使在清代,都察院的特權中也包括了建議政事權、彈劾權、監察行政權、考察官吏權、辯明冤枉權、封駁詔書權等十項。這位著有《中國御史制度的沿革》一書的政治學家以史為證,說明過去的監察權不僅可監察法律范圍內的事,也可監察道德范圍內的事,不但可彈劾犯罪于已成事實之后,也可彈劾犯罪于成為事實之前。監察權雖不能按照歷史上的成規,擴張到無限,但除了彈劾之外,監察院還應該有知道各行政官署施政狀況、任免人員經過以及考核人員成績等的權力。同時,監察院如果只能彈劾,不能審判,或只是“半彈劾”,對此情況,高一涵主張彈劾案的審判權應歸監察院。

                    行政訴訟是否應該以別于普通法院的審判機關來審理?換句話說,憲法是否應規定在普通法律之外有行政法?在普通法院之外有行政法院?這是陶天南《憲法中之行政審判問題》討論的重點。他認為,行政審判官要有關于公務組織及實施的知識、經驗,同時熟悉行政機關公務上的實際需要。而普通法官往往缺乏這樣的經驗和知識。司法官判決案件往往依據條文,而行政法并無法典可依,這不是普通法官所能勝任的。他主張設立行政法院,認為法國的行政法院保障人民的權利遠勝于該國的大理院,這是法國知識分子引以自豪的一件事。為此,他逐一駁斥了英國大法學家戴雪的經典著作《憲法精義》中對行政審判制的抨擊,希望制定憲法的人不要被戴雪的學說所惑。

                    在當時的制度框架下,學者們所作的這些思考已經達到了相當的高度。他們的立足點無非是從憲法入手,無論在事先還是事后都能有效地監督、制約行政官員的作為,也就是形成以權力制約權力的良性關系。眾所周知,沒有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憲法應該確立一些最基本的規范、程序,用來約束行政權力,這是不言而喻的。也因此,探討監察權與行政審判權才具有了相當重要的意義。

                    四

                    何炳松的《國民教育與制憲》一文并不是直接講憲法問題的。何炳松認為,立足于現代世界的一個基本條件就是教育的普及,沒有這個條件,就算是把英國的《大憲章》、《權利請愿書》、《權利法典》以及法國的《人權宣言》全部抄過來公布施行,也是無濟于事。他提出了為什么西方的自由平等一到中國就會面目全非,反而成為為非作惡的借口這一尖銳的問題,其答案全在國民教育上:

                    國民有教育,才會發生人格自尊心;有人格自尊心,才能賞識平等自由的真諦,不賣身求榮,不屈于無理的威武。

                    他開宗明義指出那是一個“上無法守下無道軌”的時代。所以他認為要救中國,“豈但制憲,必從急起直追,普及國民教育入手,才是辦法”。

                    其實,普及教育與憲法的知識,首先應是普及公民的常識。長期以來,公民教育的缺失是中國教育最大的遺憾之一。何炳松的文章沒有說清楚,他所說的國民教育指的是普通教育,而在普通教育中,尤其在中小學生中實行公民教育是不可回避的。而普及教育,從根本的意義上是要養成公民資格,也就是通過教育造就學生自立、自治的知識、能力,特別重要的是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對學生進行文明常識的教育,尤其是人格教育、憲法教育。

                    在“憲法問題專號”的十七篇文章中至少有七篇是有關外國憲法的,如史國綱的《美國憲法之背景及其特點》、張明養的《西班牙的新憲法》、葉作舟的《日本憲法的特質及其對于現階段政治的影響》、張粱任的《德國憲法之研究》、周還的《歐戰后國家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消長》等。這些文章從不同側面對各國憲法作了相當深入的研究,從中不難看出七十年前中國憲政學者的眼界之寬、視野之遠,以及他們思考、觀察中國憲政問題的起點之高。特別是他們對蘇聯憲法的看法更值得咀嚼。

                    實際上,從居廟堂之高的孫科到處江湖之遠的胡愈之,實際上都沒有窺見前蘇聯的廬山真面目。所以孫科會說:“蘇俄的憲法是勞動階級革命成功以后的產物,它是由勞動階級犧牲了頭顱熱血換得來的,所以它是那樣鮮明的確立勞動階級獨裁的政權,那樣絕對的保障勞動階級的利益。”曾以記者身份親臨蘇聯采訪的胡愈之才會洋洋灑灑寫下《蘇聯的政治組織》一文,熱情地謳歌這一新型的政治制度,無一字批評。今天讀來可能會感到幼稚可笑,可是他當時的寫作卻完全是真誠的。后來,張知本在《中華民國憲法起草意見》一文中也認為:“蘇俄共產主義國家憲法,尤特別承認民眾集會結社等之真正自由。可見社會愈進步,而于人民自由之保障愈趨嚴格也。”而對于蘇聯制度的本質,惟有鄭允恭在《歐戰后之新憲法》第一節“蘇俄憲法之根本思想”中,稱之為“市井無產階級及貧農之獨裁政治”:

                    實際上政治僅由一小部分人民運用,且惟為該部分人民之利益而運用。雖然,赤黨尚未能完全實行其理論,形勢政權之權利,實際上之限制,遙大于憲法上之限制。凡反抗現政府,無論出于勞動民眾或無公權之階級,均嚴厲撲滅之。

                    俄憲之思想,對于他國有相當之影響,尤其大戰后數年間所影響更大。赤黨努力宣傳其主義,遇有必要訴諸武力。故侵入波蘭及波羅的地方,一時在芬蘭及愛索尼亞設立蘇維埃制度,并欲合并之。然此等國家為民族獨立而奮斗,卒能拒絕蘇維埃制度。

                    鄭允恭的這些判斷是1933年作出的,離前蘇聯的消亡還有半個多世紀,他的見識越過蒼茫的歷史迷霧,透過林林總總的表面現象,看到了其弊病所在。一種制度積重難返,到頭來即使想變革也來不及了。考慮到那個時代,孫科、張知本、胡愈之的政治背景各不相同,他們對社會的看法也很少有共同點,可是對蘇聯憲法卻表示了差不多一致的看法,這不能不讓后人感到吃驚,同時也讓我們對鄭允恭刮目相看。

                    五

                    在那場憲法討論中,讓編者感到不無遺憾的是,“憲法上關于民生的問題-生存權、勞動權等均付闕如”。本來學者陳啟修從北平來信通知《東方雜志》,表示要寫一篇《中國制憲運動失敗之社會經濟的原因》,多少和憲法上的民生問題有關,可惜沒有如期寄到。

                    憲法草案初稿之后,當年7月16日出版的《東方雜志》第三十卷第十四號曾發表兩篇評論:羅敦偉《憲法草案初稿評論》、丘漢平《對于憲法初稿的幾個意見》。

                    羅敦偉從四個方面批評了憲法草案初稿:一是缺乏社會基礎。雖然草案對“生存權”、“勞動權”有一些規定,但對社會公益、罷工權及勞動權的內容都沒有提及。至于在職業選舉中勞動民眾在法律上特別需要的保障,卻一個字也沒有。他認為:“法律既承認契約自由,那么,勞動者要求‘不行為’之罷工,也不能不視為正當。”二是忘記了民生主義。他指出草案只重視民族主義和民權主義,而忘記了民生主義。草案除了寫有“土地制度”四個字及防止荒廢或集中的規定外,關于土地制度的內容卻沒有一個字說到;社會福利、勞動民眾的特殊規定也都缺乏。三是他批評草案只是一部非生產的憲法,只知道把表面上好看的文章,有多少寫多少,而實際有關重大的“生產”方面,卻不大注意。比如說人民應該有生存權、勞動權、受教育權……雖然有中央、地方均得設立經濟委員會一條,但一則太有彈性,二則權力太小,只是一個建議機關,連計劃、檢閱的權力都沒有,執行更談不上,就是這些機構都設立了也沒有什么權威。他認為至少要把經濟委員會列為專章,把它的權力擴大,即不僅是設計、檢閱機關,而且應該是執行機關。四是忽略下層基礎。關于人民的組織最低只到縣市為止,忽略了城、鎮、鄉。五是他指出了草案本身的矛盾與缺陷,比如草案一方面規定人民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復決的權利,另一方面又規定人民所有的四權由國民大會代為行使。這是自相矛盾的。比如法律交付復決,復決的手續如何,并無明確的規定。而實際上立法院如果專橫不能限制,所謂復決權就會成為泡影,而條文本身也會陷于矛盾之中。此外,草案的缺陷還有很多,如農業政策很詳細,而工業政策卻一字不提;如立法院、行政院必要時是否可以解散;總統與行政院長聯帶負責,如果政見發生沖突時,如何處理;現役軍人在選舉上的限制如何,等等,都沒有規定。

                    丘漢平嚴厲抨擊了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對人民各項自由的限制,認為以“維持公共利益或避免緊急危難所必要”為限,對什么是“維持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表述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他一針見血地指出:“照現行憲草的規定,就是憲法公布之后,中國人的權利保障仍是一個零。例如出版法、危害民國緊急治罪等等都可借口第三十八條之理由而存在!”他認為:“法律是制治之具,而不是制治之本,今不求減除人民的痛苦和糾正青年的思想,而以嚴刑峻法繩之,欲望國家得治,無異植樹斬根了。古今中外,沒有一個國家曾經用嚴刑峻法收效的。”

                    11月1日,《東方雜志》第三十卷第二十一號還發表了張知本的《中華民國憲法起草意見》。這位起草憲草的專家在這篇長文中提出了許多見解,有些即使今天讀來也足以醒人耳目。有鑒于民國以來戰禍不斷的教訓,他提出,為了防止妨害民權的軍閥政治復活的可能,應該防微杜漸,在憲法上禁止軍人干涉政治,限制軍人充任行政元首,規定“軍人除服從國家命令防衛國土外,不得發表政治上之言論”。至于限制軍人當選行政元首,各國雖無先例,但中國幾次大亂幾乎都是由于軍人當總統或覬覦總統之位而引起的,為此他列舉了六條理由。

                    在蔣介石統治下的中國,誠如毛澤東1945年重慶之行所言的,“國民黨實行獨裁的勁不大,像灰塵一樣可以吃掉的”。“蔣介石失去大陸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他‘沒有路線’,搞民主無氣量,行獨裁無膽量;既不能以民主爭取民心,又不能以獨裁鞏固政權,兩邊不到位。”〔2〕這其實也算不上什么秘密,恰恰是“國民黨實行獨裁的勁不大”才為二十世紀上半葉的中國文明史保留了幾分元氣。也正因為蔣介石的獨裁不夠徹底,沒有太多的言論禁區,知識分子們才有可能在影響廣泛的《東方雜志》上無所忌諱地公開討論憲法問題,對憲法草案說三道四。即使對洪水猛獸般的共產主義蘇聯,從官僚到學者,肯定的聲音也很響亮,而國民黨當局并沒有禁止這些言論。七十年后我們或許會感到奇怪。

                    落花流水春去也,1933年那個春天,中國知識分子關于憲法的討論早已淹沒在歷史的灰塵中。

                  【篇5】大學勞動教育期末論文

                    摘要:國防教育是國家人才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途徑。高校應通過各種途徑,把國防教育的長期性和階段性相結合,把國防教育的系統性和重點性相結合,培養大學生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提高學生責任意識、憂患意識。

                    關鍵詞:國防教育;素質教育;愛國主義

                    國防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愛國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革命英雄教育、基本軍事訓練等。其核心就是以愛國主義為主的民族精神教育,培養學生的組織紀律意識。概括起來講,國防教育的目的就是培養學生的建設國家的公民意識和保衛國家的公民責任意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十三條:“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國防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主要內容之一,不僅是軍訓隊列訓練這樣階段性的任務,而應將其作為培養學生基本素質的思想教育平臺。將培養學生的理想信念和愛國主義精神與培養學生專業知識相統一,使學生成為既是建設國家的主力軍,又是保衛國家的后備軍。

                    一、高校國防教育與大學生素質教育的關系

                    1.國防教育是實現高校德育教育目標的重要途徑。1987年5月,中共中央下發了《關于改進和加強高等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決定》。該決定對高等學校的德育目標有一個基本概括,即高等學校培養出來的大學生、研究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愛祖國,愛社會主義,擁護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應當熱心于改革和開放,有艱苦奮斗精神,努力為人民服務,為實現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而獻身;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黨中央提出的這一要求,既是衡量高校辦學成效的基本標志,也是大學生軍訓工作必須遵循的方向。

                    通過國防教育,大學生既能學到軍事理論、技術知識,又能認清國防與國家安危存亡、民族榮辱興衰的密切關系,提高對國防地位、作用的認識,樹立牢固的國防觀念;既能加深對中華民族源遠流長的愛國主義傳統的理解,激發愛黨、愛國、愛軍的熱情,又能接受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確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既能了解國際風云變幻及對我國構成的威脅與挑戰,又能學習黨的對外關系的方針和政策,明確自己所擔負的歷史責任;既能通過對解放軍優良傳統的學習,樹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又能通過養成教育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總之,國防教育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進素質教育,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的客觀要求,在學校的德育教育中具有其他教育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激勵廣大青年學生關心國防、熱愛祖國,為中華民族的振興而奮斗,也是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培養造就大批高素質后備兵員的重要措施。

                    2.國防教育是大學生學習國防知識的重要途徑。國防教育是大學生了解和掌握軍事知識,洞察現代軍事科學技術和現代戰爭的發展趨勢,學習從軍事的角度分析、認識和把握事物的思維方法,從而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特別是軍事素質的重要途徑,是大學生探索軍事科學的啟蒙課和入門課。按照《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課教學大綱》的要求,軍事理論課包含了軍事思想、軍事形勢、現代武器、軍事科技和現代戰爭等多方面的內容,這無疑使大學生在軍事方面的知識得到了長足的拓展,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訓練后備兵員和培養預備役軍官打下良好的基礎。

                    3.國防教育是培養大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的重要方法。大學生在十多年的學習時間里,長時間從事腦力勞動,處于精力集中、精神緊張的狀態,導致大學新生身心健康受到很大影響,體能低,心理脆弱。此外,許多新生是第一次離開父母、家庭,在外獨立生活,壓力很大。增強大學生學習生活中的自信心,培養大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已成為普通高校教育教學中的重要課題。在軍訓中,通過組織隊列、戰術、射擊和綜合拉練等軍事科目的訓練,可以培養學生勇敢頑強、吃苦耐勞、正直、勇敢的性格,樂觀、穩定的情緒,磨煉面對挫折所必需的堅韌不拔的意志品質,從而養成良好的個性心理。

                    二、高校國防教育中培養學生綜合素質的途徑研究

                    1.國防教育的長期性與階段性相結合。高校新生入學,都要進行一段時間的軍訓,進行隊列訓練和基本防護知識培訓等。軍訓作為一項階段性工作必將有時間上的規定。但作為國防教育的一項內容不能因軍訓任務的結束而終止。應把軍訓作為培育學生的公民意識,公民法律意識的起點,把衛生內務、隊列紀律的檢查評比作為基本方式,堅持始終,逐步使學生養成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

                    第一,始終堅持內務衛生的檢查,并將其作為培養學生的責任意識的一項手段。軍訓期間,一般都有內務衛生方面的要求和評比,但隨軍訓任務的結束,對內務衛生也不做要求。實際上,應該把它作為學生熱愛集體、熱愛祖國的公民意識來主要培養。每一次衛生檢查評比,都要進行一次責任意識教育。重點從是否盡到了責任這個主題出發。一個人對集體(宿舍、班級)盡到了個人應盡的責任,衛生一定能搞好;一個人對集體沒有盡到責任,衛生就無法搞好。搞好內務衛生就是個人對集體是否盡到責任的問題,就是如何正確處理個人與集體的關系問題。學生在校對集體負責,畢業后就是公民對國家負責。踐行愛國主義,首先要教育學生熱愛集體,對集體負責。

                    第二,堅持上課整隊,嚴肅隊列紀律,并將其作為培養學生法紀意識的一項手段。地方大學到課率、放假按時返校率與軍校學員比較,軍校學員的到課率基本保持100%(除個別生病住院外),地方大學無一能做到。究其原因,軍校有嚴格的軍事紀律,軍校學員有很強的紀律意識,地方普通高校的大學生組織紀律意識較差。高校可以每天上課整隊查人數,齊步進行到教學樓,嚴格落實隊列紀律,通過教育培育學生的紀律意識,通過管理落實遵紀守法的意識。

                    2.國防教育的系統性和重點性相結合。高校國防教育,是以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課教學大綱》為依據,系統地介紹軍事理論、軍事技能等軍事知識。按照《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課教學大綱》系統地講授軍事知識是非常必要的,但還應該將在傳授軍事知識的基礎上轉變成為民族精神意識,喚起學生憂患意識。當前國際環境下,外敵入侵的可能性很小,但文化入侵、價值觀入侵卻在不斷進行。西方一些強國利用網絡優勢散布其“民主”觀念和價值觀念,還利用宗教向高校滲透。能否筑起牢不可破的思想防線是鞏固國防的重要的思想前提和保證。因此,把筑牢學生的思想防線作為國防教育的重點內容,把抵御西方的文化入侵、價值觀入侵,與提升精神品味、豐富心靈世界、培養倫理情操、完善道德境界相結合。將提高學生的公民道德素質,堅定理想信念,作為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根本任務。

                    第一,加強管理與思想教育的制度建設。把制度作為激勵學生健康成長的前提,在院黨委的領導下,建立由全院學工干部參加的月思想形式分析制度;重點人負責與談心制度;現實思想教育制度;時事政治宣講制度;衛生檢查制度。設立大學生心理咨詢室,開展網絡咨詢、電話咨詢、面談咨詢等工作,建立心理健康普查篩選制度,為心理問題高危人群建立了心理健康檔案,制定了預案,適時給予幫助。選拔心理聯絡員,初步建成院―系―班級三級心理網絡體系。用制度保證全院的安全穩定。

                    第二,在平凡生活中提升個人品質。把日常生活作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舞臺。是思想政治教育在時間上不斷檔,在空間上不留盲區。在日常生活中,引導學生崇尚健康向上的生活。在愛情觀方面,教育學生把握性感與美感、性愛與愛情的本質區別,增強抵御黃色信息侵害的免疫力;在消費方面,教育學生勤儉節約,尊重父母的辛勤勞動,對父母有一顆感恩的心,做到不亂花一分錢。克服不良生活習慣,做到行為約束,思想引導并重。使學生學會做人;在學習方面,培育學生的刻苦鉆研精神,激發學生興趣。使學生學會學習;在責任方面,利用定期檢查評比宿舍衛生制度,將個人衛生的好壞與集體的榮譽緊密相聯,使學生懂得個人與集體、他人息息相關,進而激發為集體爭光的責任感,培養學生的集體榮譽感。

                    第三,在社會實踐中培養大學生堅定的理想信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環節是社會實踐。學校通過組織學生參觀國防教育基地、革命遺址遺跡、抗日戰爭紀念館等,組織收看愛國主義教育電影,教育學生懂得抗日戰爭的勝利、祖國的強盛,最根本原因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有馬列主義指導,有全國人民的團結,從而把學生的愛國熱情逐步轉變為堅定的理想信念。

                    總之,國防教育核心是以愛國主義為主的民族精神教育,培養學生的組織紀律意識、國家安全意識、憂患意識,目的就是培養學生建設國家和保衛國家的責任意識。高校作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的主要機構,不僅要將學生培養成具有專業知識的國家建設者,更要將其培養成具有高度責任意識的、保衛國家的后備軍。

                    參考文獻:

                    [1]鄭宏.普通高校國防教育的科學發展觀構建[J].集美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11,(2).

                    [2]吳煥忠.論國防教育對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作用[J].科技創新導報,2010,(3).

                    [3]周永衛.高校國防教育價值的哲學思考[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3).

                    [4]王桂中,張傳輝.抓好國防教育,提高學生綜合素質[J].中國高教研究,2003,(02).

                  【篇6】大學勞動教育期末論文

                    中西方繪畫作品中的美

                    美術鑒賞主要是通過對美術作品的感受、認識、挖掘作品的內涵,來完善自己的品格,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科學的世界觀并且開發智力、潛能,提高藝術修養和陶冶思想情操。從中西方經典繪畫作品中,我們能對美有不同的感受。

                    首先談一下西方繪畫中的經典的作品:以"光為畫面主角"的印象派最偉大的大師xx曾經畫過二幅《撐陽傘的女人》,一幅作于1875年,一幅畫于1886年。印象派是19世紀中葉歐洲藝術從現實主義向現代主義過渡的重要階段,印象派畫家以創新的姿態登上法國畫壇,其鋒芒針對陳陳相因的古典畫派和矯揉造作的浪漫主義。這幅畫采用仰視的角度來表現畫面的人物,女人半側著身子,衣褶因為她的轉動也在旋轉,動態的呈現著這一微妙的動作,而平衡女子動作的是她手持的陽傘。陽傘的灰綠色調與天空融合在一起,把人物既與畫面結合又跳出背景澄明的天空。畫面中的遠處的小男孩兒又拉深了畫面的層次感,不僅突出了撐陽傘的女人也把遠處的天空顯得更加高遠。在印象派中"光才是畫面真正的主角"。在這幅畫中,為了表現物體的動態變化和光色的斑斕絢麗、光怪陸離,畫家采用小筆觸和色調并列方法,使色彩在強烈視覺沖擊中產生新的和諧。所以印象派的勝利在于它不僅僅是開拓了一條奇路使人們耳目一新更在于它可以把畫家自身的感受記錄下來傳遞給他人。這種心靈上的震撼是其他流派所無法比擬的。

                    蒙娜麗莎,自問世至今,將近五百年,后人不知做過多少品評和揣測,留下越來越多的迷局。當今,世上有研究《蒙娜麗莎》的專著數百部,而有近百名學者將此畫作為終身課題。人們過分地喜愛她無止境地探討她那難以覺察的、轉瞬即逝然而亙古不變的微笑,那洞察一切而又包容一切的眼神,那端莊沉穩的姿態,高貴而樸素的裝束,以及無懈可擊的完美構圖。人們驚嘆xx,上帝一樣的智慧,采集那么多美的元素,將眾多美好合為一個完美。于是,美、智慧、永恒,三位一體,極致的搭配,再無超越的可能。人們驚嘆達.芬奇卓越的繪畫技巧:畫中人由面部五官到雙手,再到身體的其他部分,包括衣著穿戴,每一處都那么真實可感,幾乎伸手可及,這是憑空想象無法完成的。倘若沒有真實人物作參照,xx縱然有天大的才氣也不可能畫得如此生動細膩。每一個了解繪畫的人都懂得,肖像畫并不等同于人物原型。一幅好的肖像畫首先要體現作者與表現對象間的互動;畫家將自己的智慧、情感、人生理念、精神渴求等等都融鑄進了畫中人物,這樣觀眾從畫面上讀到的肯定比真實人物要豐富的多。

                    在西方經典繪畫藝術,再從中國古典的繪畫藝術角度來看。中國的繪畫史可以上溯到原始社會的新石器時代,距今至少有七千余年的。最初的中國繪畫,是畫在陶器、地面、和巖壁上的,漸而發展到畫在墻壁、絹、和紙上。由古至今的中國繪畫藝術經歷了幾個階段。石器時代是中國繪畫的萌芽時期,伴隨者石器制作方法的改進,原始的工藝美術有了發展。秦漢時期,是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封建國家的建立與鞏固時期,也是中國民族藝術風格確立與發展的極為重要的時期。秦漢時代藝術以其深沉雄大的氣魄,在中國美術史上放射著奪目的光彩。在中國繪畫發展史上,隋唐是魏晉南北朝之后的又一重要時期。各科畫家先后涌現,風格趨向于健美飛動。以吳道子為代表的人物畫與山水畫,展現了唐代繪畫的卓越成就。明代是中國古代書畫藝術史上的一個重要階段。這一時期的繪畫,是在沿著宋元傳統的基礎上繼續演變發展。整個明代繪畫大體可以分為前期、中期、晚期三個階段,這三階段相互交替銜接的。清代的繪畫藝術,文人畫日益占據畫壇主流,山水畫的創作以及水墨寫意畫盛行。在文人畫思想的影響下,更多的畫家把精力花在追求筆墨情趣方面,造成了形式面貌的更加多樣,愈加派系林立。

                    《春山積翠圖》作于明正統十四年,是戴進六十二歲時的作品。整幅作品用二大塊斜向切入,近景以濃郁的松冠為主體;中景山巖以重濃墨點出樹林;遠景用談墨稍示山形,施以苔點。近、中、遠三個景物層次自然推出,簡潔明快,頗具氣勢。視覺中心幾株蒼勁虬松屈曲盤桓,生意盎然。松下一高士曳杖緩行一書童抱琴侍隨,一前一后行進在高嶺小徑上。中景和遠景的兩座山巒相互交叉,左右相切,之間的茅舍隱隱約約,含蓄有致,與前景的人物相呼應。此圖云氣采用浸化渲染留出空白,隱無筆痕又彌漫流動。煙靄于畫底油然而生,依山坡斜勢施以皴筆,雖寥寥數筆,但將山坡質地表現畢至;小景山巒用筆輕快疏爽,虛實相映;山腰虛處薄霧環繞,宛如輕紗遮蓋,穿過兩山之間,消失在谷底盡頭。使峽谷中的茅舍樹林深幽隱藏,景致愈遠愈迷濛。不僅加強了畫面的空間層次感,而且充滿了靜謐空幽,使整幅畫呈現出一種高古清遠,悠閑舒適的土大夫的生活情趣。《春山積翠圖》很典型地代表了戴進中晚期畫風的演變。作此圖時,戴進已經窘迫不堪, 在京城已難以立足, 畫這種春山積翠、隱土攜琴的題材只能抒發不得其志的抑郁之氣,重溫昔日“遂名海宇”的舊夢,表達對自然景色的依戀。

                    欣賞著這些各種各樣的展現出來都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藝術品,細膩的繪畫筆法,生動的顏色深淺對比形成鮮明的輪廓感,清晰地繪畫線條飄逸地表現出繪畫者的藝術思想。觀賞藝術不僅是視覺沖擊,更是思想的洗禮。在這一切的背后,都是藝術家的汗水和長期艱苦的練習。我為自己生活在充滿藝術熏陶的年代感到高興,為藝術家們的努力付出與超人的才藝致敬!

                  【篇7】大學勞動教育期末論文

                    1985年,我國教育部開始在一部分高校進行大學生的軍事訓練試點,有些高校形成了軍事教育課,將軍事的理論教學和技能訓練結合在一起,作為一項必修課程納入了教學計劃之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社會對人才的需求也發展了很大的變化,普通高校教育中軍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也越來越明顯。軍事教育的進行,對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對于我國的國防建設培養高質量人才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軍事教育指的是在教學中,依據戰爭的現實需求,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給現役或者是預備役的軍人傳授軍事知識和技能,使學員的體力和能力都達到提升,培養學員的思想道德和戰斗作風,提升其作戰能力的教學實踐活動。軍事理論實踐主要包含著軍事思想、國防理論、軍事科技等,這些知識主要是以課堂的形式,面對面向學生教授。軍事技能主要包括隊列、戰術、射擊、拉練、三防、戰場救護等,這些技能通過軍事訓練進行掌握。素質教育就是指的調動并且發展學生的先天因素以及后天實踐的能力,使得學生的身體,心理以及文化素質上都有明顯的提升,其出發點是為了激發出學生的內在潛力,根本的目的是改善和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軍事教育是當前我國高校最普遍的國防教育形式,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培養學生的國防素質。

                    1高校軍事課的地位

                    1.1學校的認可

                    20多年的實踐證明,開展大學生軍事課,不僅讓學生學到了一定的軍事理論知識,掌握一定的技能,而且對學生的健康成長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各高校把軍事課作為新生入學的第一課,為學生今后的在校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礎。它的作用學校充分認同,給予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所以軍事課體現出了特殊的育人地位和效果。

                    1.2學生的認同

                    無論是邀請軍隊優秀教官進駐校園還是將學生帶進軍營訓練,部隊派出的優秀教官在完成承訓任務的同時,把人民軍隊的好思想、好作風耳濡目染地傳給了學生,使同學們有了面對面向解放軍學習的機會。軍人魅力也給學生留下永不磨滅的印象。軍訓期間學生接受緊張而艱苦的軍事訓練,親身體驗軍營生活,雖然僅有短短的十幾天,卻能使他們終身難忘。有人說,“軍訓是大學生活的第一課,永遠忘不了”,這足以證明軍事課在大學生心靈深處的印象。

                    1.3家長和社會的肯定

                    新時期的青年,自身擁有諸多的優點,但大多成長在獨生子女家庭,從小缺少吃苦教育和挫折磨練,自覺和不自覺地養成了嬌驕之氣,讓家長和社會不放心,所以,家長及社會對學生軍事教育寄予莫大的期待和大力支持。希望自己的孩子能通過軍事訓練改變日常生活中懶散懈怠的作風,鍛煉堅強的意志品質,平衡脆弱的心態。目前一些用人單位招聘畢業生時,把學生是否經過軍事教育作為一個優選條件,進一步促使學生積極主動接受軍事訓練,認真學習軍事理論知識爭取好的成績。可以看出普通高校的軍事教育擁有素質教育的現實意義,是實施素質教育的優秀載體。

                    2軍事課在素質教育中的作用

                    軍事教育與科學文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素質教育等緊密相聯,它不僅有助于良好道德的形成,而且拓寬了學生的知識面,增強了體魄,起到了其它教育形式所不能替代的作用,為大學生成才提供了一個新的載體。

                    大學是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改造和形成的關鍵時期。軍事教育從教育目的、教育內容和手段及方法上看,為高校教育注入了活力,當代學生思想活躍、可塑性強、接受能力快,軍事教育使學生接受系統國防教育,發揮學生素質教育的特殊作用。

                    2.1增強學生公民國防意識

                    國防意識是一個國家的公民抵御外侮,捍衛祖國的獨立和主權,維護國家尊嚴和安全的主觀認識。如果說國防是民族生存之盾,那么國防意識就是民族生存之魂。強烈的國防意識是一種重要的精神力量,是制止戰爭、威懾敵人的重要因素。公民國防意識的強弱關系到國家的強弱、民族的興衰。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說:“所謂固國家不以山溪之險,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其道何在?精神為也。”可見,一個國家的國防鞏固與否不應只以“山溪之險,兵革之利”來衡量,還應看其國民的國防意識和精神狀態如何。青少年是潛在的國防人力資源,青少年的尚武精神和獻身國防的意識強弱,直接決定著國防人力資源的供給和補充。

                    2.2強化了組織紀律觀念

                    俗話說:“沒有規矩,何成方圓”。這里的規矩就是紀律,紀律是完成各項任務的根本保證。現在的學生,不少自律性不強,生活習慣比較散漫,個性突出,我行我素,逆反心理較強,不愿接受管理。而軍訓就是一味治“散”的良藥。軍訓期間結合部隊條令條例和各項規章制度,教育他們一切行動聽指揮,講究嚴明的組織紀律性,從點滴做起,抓日常養成,改掉他們自我意識強、怕苦怕累的不良習慣,使他們懂得什么是紀律,為什么要遵守紀律,怎樣做才符合一個文明大學生的標準,從而養成時時事事講文明、守紀律的好作風。

                    2.3培養了服從意識和執行力

                    在軍隊,服從是軍人的第一天職,絕對服從只適用于軍隊。因為這個“第一天職”帶來的最終結果是效率第一,否則就可能發生戰場上的流血犧牲,甚至戰事失敗,直至改變整個戰爭的進程和格局。在市場經濟時代,“服從第一”的理念是現代企業管理重要方面。沒有服從理念的企業是很難有發展前途的,因為在市場競爭中,必須依靠團隊,任何個人的單打獨斗,都不能實現取勝。團隊運作的前提條件就是服從,創造性、主觀能動性等都是在服從的基礎上才成立,否則再好的創意也推廣不開,也沒有價值。學生軍事訓練正是快速提升執行力,養成執行習慣的重要舉措。經過訓練,學生們頭腦里留下深刻的服從意識,從而形成強有力的執行力。

                    2.4培養了堅強的意志品質

                    意志品質是現代人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的心理素質。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優勝劣汰”機制的廣泛運用,社會各個領域之間的競爭加劇,對人的意志品質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對一個意志薄弱的人來說,是很難在競爭如此激烈的社會中立足的,更難在事業上有所作為。

                    軍訓是一場體力考驗,更是一場意志的考驗。軍事訓練對培養大學生的意志品質,有著特殊的作用。軍事訓練的實踐性,保證了意志品質培養的有效性。例如,拉練,有利于培養學生吃苦耐勞,堅韌不撥的毅力;軍姿,有利于培養學生沉著冷靜,自律自制的意志品質。方隊訓練,有利于培養學生團結協作,拼搏進取的意志品質。

                    2.5培養了良好的生活習慣

                    良好的生活習慣是每個大學生都應該具備的素質,良好的生活習慣也是每個人成功的基礎。整理內務是部隊生活的一項重要任務,“出門看隊列,進門看內務”。整理內務不僅僅在于將物品擺放整齊,保持衛生,更重要的是,在日復一日整理內務中,可以培養雷厲風行,井然有序的生活作風,改變懶散的習慣,培養注重細節、嚴格要求自己的品質。

                    3軍事課的深遠意義

                    祖國的未來在于學生,學校通過軍事教育的培養,能夠培養出具有優秀道德行為、意志品德的人才,對我國良好社會風尚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還是一件關乎我國長治久安的大事,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

                    《國防教育法》指出:“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學生作為我國國防建設的后備力量,應該為我國的國防事業做出應有貢獻。隨著軍事科技的發展,在未來的戰爭中,技術和人才是決定勝負的關鍵,學生是社會的最具活力的一代,提升學生的國防觀念和綜合素質,對我國的整個國防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正因為如此,我國高校在大學開展軍事教育項目的覆蓋面越來越大,對于我國的后背兵員的儲備和對現代軍隊軍事科技的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篇8】大學勞動教育期末論文

                    [摘要]新軍事變革中,人們將眼光更多的投入到了高新科技的研究和適應上,而忽略了士兵戰斗精神的培養。然而這種精神卻是無論在那個時代都必不可少的,影響軍隊戰斗力的重要因素,在現下背景下更是如此。在物質和科技的作用不斷被放大的同時,精神戰斗力的培養,應該被視作當務之急。

                    [關鍵詞]新軍事變革;精神戰斗力;意義

                    “新軍事變革”從理論的角度上來說,是有其定義的,或者說是對現實情況的概括更為貼切。所謂新軍事變革,“是特指在工業社會走向信息社會的時代,以信息技術為核心,并得以廣泛應用,從而引起軍事領域武器裝備、軍事理論和組織體制等一系列根本性變革,導致徹底改變戰爭形態和軍隊建設模式的一場革命。”[1]物質技術條件的發展變化,是軍事變革的動因和基礎。軍事變革通常發生于人類社會技術形態及戰爭形態出現時代轉型的歷史時期。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大約發生了四次大的軍事變革:第一次是以木石兵器發展到金屬兵器為標志的軍事變革,第二次是以冷兵器發展到熱兵器為標志的軍事變革,第三次是以熱兵器發展到機械化為標志的軍事變革,第四次是以信息技術應用到軍事領域為標志的軍事變革。[2]

                    拋開理論的層面,哪怕不是士兵,也可以體會到:從1991年海灣戰爭以來,我們可以看到很多現代化的戰爭。與我們傳統印象有很大的不同的是,在現代戰爭中,我們很少看見實打實的大規模遭遇戰。或者說面對面戰斗,已經不是判斷勝負的主要標準了,而更顯得只是一個程序。聽著號角,舉著沖鋒槍沖刺,用刺刀拼殺的場面只有在影視畫面中才能見到,這樣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隨著機械化和信息化的發展,戰場上的人,應該會越來越少,士兵直接面對的死亡危險也會降低。除此之外,現在的士兵,也不會有很大的可能去直接參與戰爭,所謂“窮而后工”、“置之死地而后生”道理是一樣的,沒有經歷多刀風血雨,實打實的戰斗,軍人的戰斗精神和意志就會衰退,軍人的風貌就會暗淡。這樣的退步,并不一定就要在戰場上才會顯示出來,往往在平常的表現中就會給人一種懈怠感。

                    這就是新軍事變革帶來的矛盾:機械化、信息化的不斷發展,和士兵戰斗精神之間的矛盾。尤其是基層部隊的實際來看,這種矛盾成為了中國新軍事變革發展中的“瓶頸”,而這種“瓶頸”又集中表現為軟的層面,更具體地說,是集中表現在精神文化層面。如思想政治建設的形式主義、戰斗精神尚未完全進入軍人人格特質以及軍人形象力與戰斗力訴求之間的效能差距等,都是我們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克勞塞維茨曾說過:“物質的原因不過是刀柄,精神的原因和結果才是貴重的金屬,才是真正的鋒利的刀刃。”[3]

                    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發生的第四次軍事變革,其中還包含著熱核技術的開展,進過將近五十年的發展,雖然同處在一個時期內,但是和第四次軍事變革的開端比較起來,目前的情況無疑已經大大的不同了,無論是硬件和軟件,都是如此。就拿微機來說,現在的微機更小、更廉價、更普及,學習更容易。而且不一定在實戰時才運用,也是部隊日常所必須的設施。這無疑使得在現代軍營中的信息更全面的數字化。同時帶來的敝處,就是運用的平均水平必然下降。原本專業的設備普及化,就一定會造成這樣的缺陷。而這種水平的下降,往往就會造成防范的疏忽。隨著第四次軍事改革的進程,這種因為尖端技術的普及化帶來的問題就需要注意。科技帶來了很多便捷,同時也會帶來很多麻煩。越簡單的事情就越不會出錯,反之越復雜的事情就越會出問題。高科技的設備在提供便捷時,會使人過分放松,而其內在的復雜,一旦發生問題,其后果就很嚴重了。所以在面對普及的現代化設備時,要有強烈的求知欲望,在熟練操作每一個過程之外,還要努力了解設備的構成及原理。這就需要士兵在這精神層面時時刻刻留意學習,只有保持求知欲旺盛的精神狀態,才可以在碰到問題的時候有能力盡量解決問題。

                    當然戰斗用的設備,在軍隊中還是占主導地位的。隨著新軍事變革的展開,特別是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高技術局部戰爭逐步成為現代戰爭的主要樣式。有些人認為,未來戰爭主要是打高技術仗,武器裝備對戰爭的勝利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人的因素則退居到次要地位,因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官兵素質、激發作戰斗志、動員組織人民戰爭的作用不大了,威力不強了。[4]于是,認為高新科技才是重點,就把大量的精力放在這些“硬件”項目上,忽略了軍人精神力量的重要性。讓軍人更快更好地接受適應現代化的模式,從表面現象來看,熟練運用高科技的武器,似乎是快速提高戰斗力的最好方法和手段,而培養這種敢打敢拼的精神,并不是當務之急,可以放一放、緩一緩。這種想法無疑是錯誤的。當然,在現下,沒有什么仗可打,但眼光應該更開闊一些,不要狹義地認為戰斗僅僅是拿著武器和敵人拼殺,而是可以從廣義的角度來思考:比如搶險救災、國際形象、國際救助等等,這些還是需要士兵們親身參與的。而且,就算是學習適應機械化、信息化的軍事革新,也可以視作是一種“戰斗”。不進則退,進地慢,同樣也是退。因為在世界范圍內,如果別人適應變革的速度更快,那么我們無疑是輸掉了“新軍事變革”的這一仗。如果不是包含熱情,滿懷信念,那么又怎么可能很好更快地去適應這種變化。

                    當高新科技已經被認為是衡量戰斗力高低標桿的時候,就更應該以軍人的精神培養為重,甚至應該高于科學技術的創新。這種精神的培養,無論是在冷兵器時代、熱兵器時代、還是現在都是貫穿始終的。只不過在以往的戰爭中,你死我活的拼殺,涉及自己生命的安危,涉及到國仇家恨,這種精神可能不需要培養,它會從戰士的血液里自然而然的產生。那么現在是和平時期,戰斗的機會很少,年輕的戰士可能勇于獻身,但是在平時就可能會稍有懈怠。但是正是由于

                    第四次軍事改革,在平時也不能懈怠,因為隨時都可能發生一場“戰斗”,比如網絡的入侵。這樣的情況還是可預見之中的事情,但麻煩的是,對別的國家的科技進度不了解,就可能不知道敵人會用什么樣的形式來進攻。所以現代戰爭,需要的士兵的綜合素質,在每一方面都需要盡可能的多了解。一旦有厚此薄彼的想法出現,就會導致某一方面的缺失。并不是說每一個士兵都要盡善盡美,這也同時是不可能的,但是這并不代表可以不重視。須知,如果每一個士兵都可以以一種積極的,甚至是拼命的精神去接收一切可以應付麻煩局面的知識和技術,那么整個隊伍應對難題的能力,就會大幅度提高,才能夠在實戰的情況下,發揮最大的戰斗力。這也是新軍事改革帶來的,對于每一個士兵的挑戰。

                    所以說:如果把物質和技術力量視為戰斗力,那么精神力量也同樣應該被視作戰斗力。中華民族向來不缺乏尚武精神,幾千年的歷史中,意氣風發的先輩不在少數。這樣的精神本來就應該被延續,被繼承,尚武,也并非一定要以征戰的形式來體現。如果就是因為新軍事變革,而導致了這種民族傳統的缺失,無疑是得不償失的。這種精神力量的培養,同樣需要在各個基層全面而普遍的被認同和事實,需要各級士兵的積極響應。

                    [參考文獻]

                    [1]黃新.論新軍事革命與戰略對策[M].北京:藍天出版社,2002.3.

                    [2]總政治部組織部.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軍隊黨建工作水平(C).北京:長征出版社,2004.43.

                    [3]克勞塞維茨.戰爭論[M].解放軍出版社2005.179.

                    [4]王偉華.思想政治教育理論與實踐[M].廣州:廣州出版社,19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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