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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制度集合11篇

                  時間:2016-12-02 經濟論文 點擊: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在我國實施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原有的體制機制存在諸多矛盾和隱患,逐漸影響我國醫療保險的健康發展。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是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機制,保證其順利健康實施的有效途徑。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幼兒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制度的文章11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幼兒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制度

                    一、醫療保險辦公室職責

                    1.熟悉職責范圍涉及的相關文件和要求,做好職責范圍內的醫院管理工作。

                    2.負責與職責范圍內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向醫院相關管理部門通報醫保管理信息。

                    3.負責參保人員就醫的審核及費用報銷,做好相關財務數據工作。

                    4.配合醫院相關管理部門,對醫療臨床科室執行醫保管理要求的情況作不定期檢查。協助醫療臨床科室按各醫保管理要求對醫保病人做好服務工作。

                    5.積極參加醫保管理工作學習,及時掌握醫保管理要求與信息。

                    6.負責醫保管理辦公室各項月報表工作。

                    二、就診管理制度

                    1.公布醫保就醫程序,方便參保病員就醫購藥。

                    2.設立醫保掛號、結算專用窗口。

                    3.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和費用結算手續時,應認真核對人、證、卡相符,杜絕冒名就診或冒名住院現象。

                    4.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和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病情診斷要與用藥相符。

                    5.落實首診負責制,不無故拒收、推諉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病員。

                    6.貫徹因病施治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不得掛名、分解、冒名住院。

                    7.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在醫療服務補充協議規定的控制比例內。

                    三、診療項目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醫保診療項目,不得將醫保范圍外的項目納入醫保支付。

                    2.使用醫保目錄外服務項目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

                    四、用藥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醫保用藥規定,基本醫療藥品品種齊全,使用符合協議規定。

                    2.使用醫保目錄外藥品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住院病人甲、乙類藥品的比例符合醫療服務協議的規定。

                    3.嚴格執行醫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原則上不允許病人在住院期間外購治療性藥品和材料,如病人確實因病情需要外購治療性藥物或材料,必須經病人、科主任和分管院長同意并簽字后方可實施,產生費用及時上報并計入住院總費用。

                    五、結算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省、市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不得擅立項目收費、分解醫療收費項目、提高醫療收費標準。

                    2.參保人員門診掛號和醫療費用結算時,使用定點醫院統一發票醫療保險規章制度醫療保險規章制度。

                    3.認真做好補充醫療保險,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弄虛作假。

                    4.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醫保部門如實報送醫療機構月對賬單。

                    注:希望各科室認真執行,凡因違反此制度而導致的后果由責任科室承擔。

                  第2篇: 幼兒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印章管理,保護事業單位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印章,指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含各種質料)、專用印章(指冠以單位名稱的鋼印、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條事業單位名稱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超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冠以單位法定名稱的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其他專用印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

                    印章印文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字體為宋體。

                    第五條事業單位經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與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的單位名稱相一致。

                    第六條事業單位刻制印章須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核準備案后,到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刻制。

                    (一)有效期內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舉辦單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紹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第七條事業單位刻制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的,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本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按第六條程序辦理。

                    冠以事業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僅限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對外。

                    第八條事業單位自依法設立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事業單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時,將原登記的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并在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新刻制的單位名稱印章的印跡和專用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印章的印跡時,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刻制印章核準備案證明。

                    事業單位印章的印跡經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后,印章方可啟用。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時,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收繳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由監督管理機構收繳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無法收回的,由監督管理機構發布印章廢止的公告。

                    第十四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的和事業單位送交的印章,應填寫《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并登記造冊。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印章損壞或遺失,應在報刊上發布印章作廢或遺失聲明,并將損壞的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持作廢或遺失聲明的證明和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內,將新刻制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事業單位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損壞或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經聲明作廢后,將損壞的印章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變更、注銷登記后,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保留原名稱印章的,應填寫《事業單位印章封存申請表》,根據實際情況承諾需要保留時限,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蓋公章,并經原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后,與印章一并上交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封存手續。

                    自批準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或注銷之日起,保留封存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封存的事業單位印章應妥善保管,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條封存印章的使用,僅限于原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注銷登記核準之日前的未結束事項,不得在新事項上使用。

                    事業單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須填寫《事業單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請表》,注明使用理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舉辦單位公章后,到監督管理機構當場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機構將收繳的印章送交公安機關,填寫《事業單位印章送交登記表》,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省監督管理機構送交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公安機關,市、縣(市、區)監督管理機構送交同級政府公安機關。

                    印章由公安機關負責銷毀。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注銷(撤銷)、變更單位名稱登記后,應將刻制的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登記造冊,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銷毀。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

                    嚴禁買賣、出租、出借印章。

                    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未經公安機關辦理核準備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收繳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承制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違反第六條規定承制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權、徇私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第3篇: 幼兒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制度

                    一、印章刻制

                    單位印章一般由其上級單位或組織刻制下發。如情況特殊,經上級授權,下級單位或組織也可按照上級要求和有關規定,持批準制印的證明文件到當地公安機關核準登記的.制印單位刻制。單位內設機構的印章由本單位辦公室統一刻制。機關各種業務專用印(章)由使用印(章)的部門按有關規定報批后刻制。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變更印(章)名稱、規格和字號。

                    二、印章管理

                    (一)單位行政印章(含鋼印)由本級辦公室保管;黨組印章由本級人教科保管;紀檢組印章由本級機關紀檢監察部門保管;機關各部門印章(含各類業務專用章)由該部門保管;基層單位印章由本單位保管;掛靠社團的印章自行保管。

                    (二)印章實行入柜存放和專管員制度。印章管理員遇事出差時,其所在部門領導要及時指定代理人。印章管理員調整時,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并更換印章保險柜密碼。

                    (三)印章管理員不得將印章隨身攜帶,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將印章帶離辦公區使用,須報經本部門主要領導或局領導批準,并在當日內回歸原處。

                    三、印章使用

                    (一)使用單位印章實行登記制度,《印章使用登記薄》必須載明用印單位、日期和用印原因、經手人及審批人等內容,以便備查。

                    (二)本單位與其他單位聯合發文時,印章管理員應仔細審閱會簽文原稿和成文公文,凡會簽文原稿未經本機關有關部門審核和本單位領導簽發意見或會簽文原稿與成文公文內容不一致的,不得在成文公文上加蓋本單位印章。

                    (三)未經本單位或本部門領導人批準,機關各部門印章管理員不得使用本單位或本部門印章對外出具各種證明文件。

                    (四)印章管理員未經請示所在部門或本單位領導同意,不得在本單位的空白介紹信、單位信箋或其他書寫紙張上加蓋本部門或本單位各類印章。否則,造成一切不良后果全由印章管理人員負責。

                    (五)掛靠社團的印章和機關各部門的業務專用章也要規范使用,防止失控。

                  第4篇: 幼兒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制度

                    為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醫保基金安全,促進醫保基金有效使用,2020年12月9日,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735號),并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幼兒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制度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為指導,進一步優化幼兒園語言文字的校園環境、推進文明單位的創建、加強幼兒園文化的建設,制定本規章制度。

                    一、教師教學用語用字規范。

                    1.教師備課時書寫用字要求:所有備課筆記,教學案例等用字符合要求,不得書寫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

                    2.教師上課板書及教學用語要求:板書用字符合要求,不得書寫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教學時必須使用比較標準的普通話.

                    2.教師與家長進行交談時,必須使用比較標準的普通話.

                    4.教師批改作業,書寫評語用字要求:批改作業,書寫評語用字符合要求,不得書寫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

                    5.教師在課堂教學和日常教育中要使用普通話,在板書、批改作業、家園聯系冊等中寫規范字

                    6.教師有語言文字規范意識和應用能力。

                    二、幼兒園將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能力作為教師業務考核、職務晉級、評優評先等的基本內容和條件之一。

                    三、幼兒園將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能力作為教師業務學習、職后培訓、教學基本功訓練的基本內容。

                    四、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實行教師持普通話等級證書上崗。

                    五、幼兒園將普通話的應用能力作為對幼兒的管理要求。

                    六、全體師幼在任何場合要自覺講普通話、寫規范字。

                    七、每學年在幼兒園內組織語言文字規范化專題宣傳教育活動,并滲透到德育和社會實踐活動中。

                    八、充分發揮語言課的主渠道作用,加強對幼兒普通話應用能力的培養。

                    九、日常各科教學有機滲透語言文字規范化教育和普通話教育。

                    十、師幼積極參加語言文字各類評優、競賽活動。

                    十一、認真組織全校師生學習、貫徹、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語言文字規范化示范校評估標準》等文件精神。

                    十二、將普通話合格作為錄用教師、新教師上崗條件。把語言文字應用能力作為對教師業務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將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能力納入教師業務學習、教師培訓、教學基本功訓練的基本內容。

                    十三、把開展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同全體教師及領導班子成員的業務考核、晉級、評優等工作結合起來。園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小組每學期將以各種形式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

                  第6篇: 幼兒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保人員代表等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醫藥機構)等單位和醫藥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醫藥服務行為,促進行業規范和自我約束,引導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

                    第八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范圍。

                    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并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第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藥機構建立集體談判協商機制,合理確定定點醫藥機構的醫療保障基金預算金額和撥付時限,并根據保障公眾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務的需要,與定點醫藥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藥服務行為,明確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及其責任。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名單。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協議訂立、履行等情況的監督。

                    第十二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結算和撥付醫療保障基金。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藥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

                    第十三條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定點醫藥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五條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及時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并主動出示接受查驗。參保人員有權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

                    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購藥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參保人員有權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服務,對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八條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過程中,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點醫藥機構不得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人員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條醫療保障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障、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建立溝通協調、案件移送等機制,共同做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規范醫療保障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規范、簡化、優化醫藥機構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訂服務協議范本。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應當聽取有關部門、醫藥機構、行業協會、社會公眾、專家等方面意見。

                    第二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和共享,創新監督管理方式,推廣使用信息技術,建立全國統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實施大數據實時動態智能監控,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第二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保障基金風險評估、舉報投訴線索、醫療保障數據監控等因素,確定檢查重點,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對跨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由共同的上一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檢查。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被檢查對象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請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檢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開展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九條開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拒絕、阻礙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三十條定點醫藥機構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調查期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費用監控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定點醫藥機構拒不配合調查的,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保障基金結算。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暫停聯網結算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全額墊付。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工作中獲取、知悉的被調查對象資料或者相關信息用于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定點醫藥機構、人員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結果等情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其他相關信息公示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懲戒。

                    第三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結果,加大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違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職責;

                    (三)未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五)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七)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

                    (三)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

                    (四)未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六)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

                    (七)拒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四十條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一)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二)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

                    (三)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四)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定點醫藥機構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禁止從事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活動,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退回的基金退回原醫療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四十六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幼兒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洛浦縣教育局關于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學習、使用的精神,自覺維護祖國語言的純潔和健康,使普通話成為教學語言和校園語言,推進校園語言文化建設,提高師生的素質修養,現結合我園實際情況,制訂杭桂鎮幼兒園語言文字使用規范化管理制度。

                    一、推廣普通話工作制度

                    (一)成立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領導小組,各分園設立教學負責人為推普員,在總園語言文字工作組的統一部署下,開展幼兒園和各班語言文字規范化宣傳、整治與監督工作。

                    (二)全園教師必須認真學習和掌握語言知識,積極推廣普通話,自覺在園使用國家通用語言。

                    (三)組織教職工進行普通話水平等級考核,直到達標為止,今年全員教師需取得普通話二級乙等。

                    (四)幼兒園每學期有計劃地安排各種形式的推普活動,在園內形成一個講普通話的良好風氣。

                    (五)推普工作列入各類“評優樹模”活動的考評條件之一。

                    二、語言制度

                    (一)普通話規范要求

                    1.熱愛祖國語言文字。

                    2.說標準普通話,不夾帶方言,不轉變語音、語調,維吾爾族教師在園期間不得使用本民族語言交流。

                    3.幼兒在校園內說普通話,課堂發言,課下交流時使用普通話。

                    4.提倡幼兒在家庭和社會上也要說普通話。

                    (二)規范字使用要求

                    1.書寫規范,不寫錯別字、簡化字、繁體字、異體字。

                    2.備課筆記中使用規范字。

                    3.評語中使用規范字。

                    4.宣傳材料中使用規范字。

                    5.督促家長使用規范字。

                    三、語言文字工作獎懲制度

                    (一)要求教師普通話水平必須達到國家標準,未達標教師不得參與評先選優。

                    (二)把對語言文字規范要求的執行情況納入到教師業務考核和教學基本功考核中,考核結果作為晉級和評優的條件之一。

                    (三)充分發揮課堂普及普通話作用,用字規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教學時要重視提高幼兒語言文字規范意識和語言文字應用能力。切實改變重知識,輕能力的思想,培養良好的聽說讀寫習慣,對做得好的老師和幼兒給予適當獎勵。

                    (四)加大語言文字規范化宣傳力度,做好科學研究工作。要在教師中開展形式多樣,富有實效的語言文字規范化宣傳教育活動,并面向社會做好宣傳,特別要精心組織并開展好每年一度的推普宣傳周活動,及長期推普活動,對于做得好的個人和班級作為評選優秀個人和優秀集體的依據之一。

                    (五)加強幼兒園普及普通話、用字規范化工作的檢查,并將這項工作納入教育質量評價體系中。

                    (六)對關心班級語言文字工作并及時上交材料的老師給予適當的獎勵。

                    四、語言文字學習宣傳制度

                    (一)開展形式多樣、富有成效的宣傳教育活動,加大語言文字規范化宣傳力度,使說好普通話、用好規范字成為幼兒園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二)在各學科教學過程中滲透語言文字規范化教育。

                    (三)對幼兒進行必要的文字規范化、標準化知識教育和用字規范基本功訓練。

                    (四)校園內設規范語言文字的宣傳欄。

                    (五)通過晨接、離園、家長會、家園聯系欄、宣傳板報等渠道大力宣傳語言文字規范化的意義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語言文字規范化有關知識。

                    五、語言文字工作教育培訓制度

                    (一)教師要積極參與普通話培訓和測試,不斷提高自身規范用語水平,使我園全體任課教師普通話達標率100%。

                    (二)幼兒園每學年開展“推普周”活動,對師生進行語言文字法規及常識的宣傳、培訓,活動要求全員參與,積極投入,出勤率和表現與評選語言文字先進個人掛鉤。

                    (三)幼兒園每年組織一次全體教職工參與的語言文字常識的普及,結果在全園公布,評先評優時優先考慮。

                    (四)幼兒園領導干部要高度重視語言文字教育培訓工作,在各項工作和活動中以身作則,嚴格管理。

                    (五)教師要立足課堂教學和班級活動,對幼兒進行語言文字知識的教育,要面向全體幼兒,使全體幼兒接受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聽說讀寫能力教育培訓,90%以上的幼兒能說比較標準的普通話,60%以上的幼兒能說標準的普通話。

                    (六)針對培訓工作的領導,成立培訓工作領導小組,園長是第一責任人。

                    (七)全體教師都要按時參加幼兒園組織的國語學習活動,不得遲到、曠到、早退。

                    (八)每周組織2次普通話集中培訓,每次2個課時,除值班以外的全體普通話未達到二級乙等或以上的教師必須參加。

                    (九)參加學習的教師參加培訓時,要認真記錄,并做到及時消化,按時完成教師布置的作業。

                    (十)園長、班主任、保育員要帶頭講普通話,養成使用普通話的習慣。

                    (十一)突出實踐性教學環節,不斷提高普通話教學質量,不僅要掌握普通話理論知識,還要注意培養口語表達能力,按照計劃開展口語練習。

                    (十二)加強培訓過程管理,做好相關課程記錄、簡報等。

                    六、校園用語用字管理制度

                    (一)校園用語要求

                    1.師生在校園內自覺使用普通話,會在同學之間、師生之間、與來賓之間使用文明禮貌用語,禁止說粗話、臟話和方言,使普通話成為校園用語。

                    2.堅持普通話教學,課堂上教師講課、幼兒回答問題必須使用普通話,對外聯絡必須使用普通話。

                    3.教師、幼兒在課堂上必須使用普通話。

                    4.加強基本功訓練,提高普通話水平。

                    5.教師必須達到本學年全員達到普通話二級乙等標準。

                    6.幼兒能說比較標準的普通話。

                    7.教師在園說一次維吾爾語被發現者月考核扣3分、期末考核扣1分。(二)校園用字要求

                    1.園名、標語、名稱牌、標志牌、頒發的獎狀等用字符合要求。

                    2.宣傳欄、宣傳材料、指示牌不能使用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錯別字,用字規范。

                    3.幼兒園舉辦的各種會議和文體活動的會標、標語、請柬等用字,必須達到規范要求。

                    4.公文、園報、講話稿、教案等用字規范。

                    5.撰寫的各項材料用字符合要求。

                    七、語言文字推普員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提高全體師生語言文字規范化的國家意識、法律意識、現代意識。

                    (二)各分園要加強語言文字工作的管理。

                    (三)在課余、園內督促普通話的推廣。

                    (四)在校園內外、班級內外要積極尋找不規范漢字、錯別字,并督促有關班級和個人及時改正。

                    (五)對推普工作和用字規范的班級和個人,進行推薦表揚。

                    (六)積極開展“全國推廣普通話周”活動。

                    (七)積極協助完成園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布置的各項工作。

                  第8篇: 幼兒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制度

                    1.為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療保障管理,醫院健全醫療保障險管理制度,由醫務科負責監督制度落實。

                    2.醫院應在醒目位置公示基本醫療保障收費標準和醫療保險支付項目和標準,為就醫人員提供清潔舒適的就醫環境。

                    3.醫院加強醫療保險政策的學習和宣傳,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合)人員服務,在診療過程中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控制醫療費用。

                    4.醫院在為參保(合)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應認真核驗就診人員的參合證、醫療保險(離休干部)病歷、社會保險卡及醫療保險證(以下統稱“證、卡”),為保證參保(合)人員治療的連續性和用藥的安全性,接診醫師應查閱門診病歷上的前次就醫配藥記錄,對本次患者的檢查、治療、用藥等醫療行為應在病歷上明確記錄。參保(合)人員因行動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藥的,由被委托人在專用病歷上簽字。

                    5.醫院嚴格遵守藥品處方限量管理的規定: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30天、同類藥品不超過2種;住院病人出院時帶藥不得超過7天量,且不得帶與本次住院病情無關的藥品。

                    6.嚴格掌握參保人員出入院標準,及時辦理出入院手續醫療保險規章制度百科。不得將不符合住院標準者收治入院,嚴禁分解住院和掛床住院。

                    7.醫護人員要核對參保(合)病人診療手冊,如發現住院者與所持證件不相符合時,應及時扣留相關證件并及時報告社保科,嚴禁冒名頂替住院。

                    8.做好參保(合)病人入院宣教和醫保、新農合政策的宣傳工作,按要求簽定參保(合)病人自費項目同意書,因自費藥品或檢查未簽字造成病人的費用拒付,則由主管醫師負責賠償。

                    9.嚴格控制住院醫療總費用,各科室要按照醫院制定的指標嚴格控制好費用,超標費用按比例分攤到各臨床科室(包括臨床醫技科室)。

                    10.嚴格控制藥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醫院制定各科藥品比例指標進行控制;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原則上不使用自費藥品;超標藥品比例也將納入當月院考評

                    11.嚴格內置材料及特檢、特治材料審批工作,要求盡可能使用國產、進口價格低廉的產品。各醫保中心(包括外地醫保)要求醫師填寫內置材料審批表到醫保辦審批后才能使用,急癥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審批(術后3天內)。

                    12.嚴格執行物價標準收費政策,不能分解收費、多收費、漏收費、套用收費,因亂收費造成的拒付費用由科室承擔。

                    13.對參保病人施行“先診療后結算”,方便患者就醫。

                    14.按時向醫保中心和合管中心上傳結算數據,及時結回統籌基金應支付的基金,做到申報及時、數據準確。

                  第9篇: 幼兒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制度

                    一、公章范圍

                    本規定所稱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業務專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啟用與停用

                    1、除由上級機關發放的公章外,統一由辦公室負責制發。

                    刻制公章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新成立或更改名稱的單位刻制公章,需填寫書面申請,經局領導批準后,由局辦公室持單位介紹信、機構設置批件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印手續,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局屬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刻制業務專用章時,需填寫書面申請,經法制科審核,局領導批準后,由局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

                    2、局辦公室對局屬各事業單位、局機關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進行壓印登記。未經發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如擅自啟用造成后果的,將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3、單位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原公章送交局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公章要及時向局辦公室申請更換。更換公章不再發啟用通知。

                    4、對于因客觀情況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寫明有關情況,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后,將公章上繳局辦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局發文一律憑局領導簽發、審閱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經局領導審閱同意后用印。對不符合手續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蓋章。下屬單位必須建立相應用章登記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單位文件材料蓋章的第一責任人,蓋章時必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局行政章或業務專用章。

                    3、局行政章不準攜帶出門或離開辦公室使用,特殊情況必須經局領導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業務專用章由相關單位負責保管,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及業務專用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實加強責任心,認真保管好公章。防止他人隨意蓋章。

                    3、對保管使用不當,擅自使用或亂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第10篇: 幼兒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制度

                    加強內控建設可以增強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機制運行的制度化,使其在運行過程中不斷改進,并朝著規范化方向發展,能夠在保障民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方面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一、何謂“內控制度”

                    我國在醫療保險制度方面實施內控制度的時間比較晚,這種制度是由國外引進中國的,它是在現代社會條件下,企業或者機構為確保內部機制健康有效運行,達到基本目標,而采取的關鍵的管理方式之一。內控制度的實施有嚴密的法律制度依據和規定,一般包括組織機構控制、業務運行控制、基金財務控制、信息系統控制四大方面。醫療保險基金關系到每個國民自身健康和利益,是中國重要的社會保障基金,加強內控的重要性不容忽視。“管好醫療保險基金,保障基金的安全運行,要求我們加強基金財務管理,制定各種政策和內控制度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1]。

                    二、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實行現狀

                    通過對現行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進行調查和研究,發現了許多問題和狀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不規范

                    我國現行醫療保險制度中的一些法律和規則,還有許多不夠成熟和完善的地方,在實施的過程中也存在著較大的問題,以至于醫療保險基金在管理方面存在許多不足。比如不同的實施區域有自己相應的醫療保險制度,每個地方的醫療保險制度都有不同之處,有的甚至不管醫療保險基本法規,有自行的一套。這些都會導致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不規范,缺乏制度化,對于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及其合理利用都造成了極大的危害。

                    2.醫療保險基金利用不合理

                    依據大量的研究發現,許多地方的醫療保險基金在使用方面存在許多問題,一定數量的資金的使用不合理,資金浪費的現象普遍存在。這樣會導致醫療保險基金的利用無法達到最佳效果,難以發揮其應當有的作用,利用效益不高。事實上這就是一種資源的浪費,在社會上造成許多不良的影響,給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以及其機制的完善帶來巨大困難。現在的醫院及保險機構都缺乏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意識,嚴重影響資金安全性,資金不合理使用現象嚴重。“醫療保險基金納入了預算,從而才能保證資金的穩定性和安全性”[2]。

                    3.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不完善

                    醫療保險制度在中國的實施和改革雖然取得一定成績,但是在基金管理方面還是不完善的。在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基金自身運行機制、相關管理基金的組織建立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問題。資金管理缺乏系統性,管理經驗不足,預防意外情況的能力很低,這些都非常不利于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甚至加大醫療保險制度運行風險。這些問題都需要能夠得到切實解決,只有把管理機制方面的基礎問題徹底解決,才能夠促使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順利發展、不斷前進,進而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4.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缺乏專業性

                    由于監管人員在專業知識上、個人基本素質等方面的欠缺,以及監督管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等問題,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籌備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缺乏專業性。在這種不完善的監督體系之下,部分監管人員監管意識弱,甚至出現以權謀私的情況,導致大量醫療保險基金不合理利用,甚至造成巨大損失。

                    面對我國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問題,從多個方面入手,系統地加強內在控制機制,促使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規范化與制度化,確保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利用,從而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制度健康順利實施。

                    三、加強內控,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機制的措施

                    要推進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機制的建立和規范化運行,加強內控建設是非常必要的途徑。加強內控需要從財政管理、監管機制等方面系統地采取相應措施,全面地推進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機制的建立。

                    1.加快醫療保險立法

                    我國的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需要醫院、患者、保險管理三方的共同努力,明確三方各自在醫療保險體系中的具體權利和義務等,并通過長期的貫徹和執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險的各項法規政策,形成醫療費用的自我制約的機制。同時,我國應該加快醫療保險的立法,讓醫療保險有法可依,制定一些操作性強的配套的政策法規,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運營效率。加強指導和實施醫療保險制度、醫療衛生體制、藥品流通體制三大改革,從而使醫療保險改革有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2.整合社會醫療保險資源

                    一般保險基金運作大多受定律支配,因此,整合社會各類醫療保險資源,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要以保證安全、提高效率為重點,完善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制度”[3],消除基金安全隱患。成立統一的全民醫療保險基金,是我國建立全民醫療保險體系的必由之路。根據醫療保險的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整合醫療保險基金,一是對醫療保險資金結算的時間進行調整,改善以往的醫療保險結算時間不合理的狀況;二是加強醫院方面的管理,可以加強醫院醫療保險資金使用的管理,以控制醫療保險基金不合理的支出狀況;最后可以在醫療保險資金的支付方式上進行調整,建立多種支付方式和平臺。同時,中央可以在一些省份進行試點,將城鎮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以及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進行整合,通過試點,再進一步改善和推進,這樣逐步建立統一的全民醫療保險基金。 3.配備高素質的醫療保險工作人員

                    醫療保險資金是需要專人管理的,其使用情況也需要專人負責,所以,醫療保險管理人員責任都是非常重大的,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他們都是醫療保險基金的衛士。同時,為了更好的管理醫療保險資金,應對醫療保險工作的需求,相關部門可以培養復合型的醫療保險管理人才,按一定的比例標準建設配備一支高素質的醫療保險經辦隊伍,有計劃地輪流培訓,不斷加強醫療保險管理隊伍建設,這樣才能在醫療保險資金的管理方面由被動管理轉為主動管理,才能遏制住醫療保險基金流失,保證各項醫療保險工作順利、有序、高效的開展。

                    4.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監督的市場機制

                    “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具有政策體系復雜,受益人群范圍廣泛,基金管理涉及部門增多,風險點復雜多樣,風險識別難度大等特點,醫療保險基金風險的特點決定了基金風險管理任務的艱巨性”[4]。雖然我國的醫療保險基金是由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社會輿論對醫療保險支付進行聯合監督,但是由于政府難以掌握醫方與患方關系的完全信息,再加上我國醫療保險基金流失問題比較嚴重。針對這一問題,新醫改方案提出“完善支付制度,積極探索實行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并實行“醫藥收支分開管理”和“國家定點生產、集中采購和統一配送基本藥物”的應對方案。

                    然而,為了更好的貫徹實施這些改革舉措,政府還需要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讓這些改革措施有制度保障。比如,政府在向全體公民收取強制性全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可以采取競標方式,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為全體公民提供無差異的醫療保險服務。實行這種機制,可以達到雙贏的局面,一方面商業保險公司為了盈利,必然加強對醫患關系的專業化監督;同時,也克服政府監管的種種低效和“軟約束”弊端,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醫療保險基金的流失。

                    5.規范院方和參保人的醫療保險行為嚴格規定醫院的準入條件,加大對相關醫院治療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力度。確保醫療保險機制能在規定的醫院機構實行,參保患者在治療時與院方簽訂相關的合同,確保責任的實施和權利的使用。對于有醫療保險實施的醫院要定期的對其醫療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明確規定各項醫療費用的收取。“要加強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管理,重點加大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控力度,建立和完善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質量的考核評價體系”[5]。平時注意開展一些醫學常識的普及、宣傳活動,向群眾介紹一些基本的醫學知識,教導他們不能盲目就醫,促使人們養成良好的就醫習慣。積極向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介紹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運行機制,使其對這一制度有基本的認識和常識性的把握。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要做到醫療保險信息的公開化,向參保人員定期公布相關疾病的治療常識、一些常規檢查的收費情況、各種治療會診的價格等等。在實行這些措施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實行定點醫院與參保病人雙方約束制度,這樣可以從兩方面控制醫療基金的使用,控制醫療保險基金的急劇增加,減少資金的不合理利用以及浪費現象,最終有利于醫療保險制度的健康穩定運行,利于中國的國計民生、社會穩定。

                    四、小結

                    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機制的建立與健康運行,是一個長期、不斷完善的過程。這個過程中,醫療保險制度實施的特定醫院單位,參加醫療保險的病人以及醫療保險管理實施的機構都需要切實做出自己的努力,為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機制貢獻應有的義務與責任。加強內部控制,是有效的管理途徑,也需要在醫療保險管理機制實施過程中不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和其中存在的隱患,不斷完善機制的管理和運行。這樣才能統籌全局,全方位把控醫療保險制度的運行,促使其長期有效的發展,惠澤民生,在建設和諧社會的歷程中發揮自身最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張迎紅.加強內控建立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機制[J].中國集體經濟,2010(01):168|169.

                    [2]趙慧、王濤.國家強化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三大指向[J].中國會計報,2009(02):1.

                    [3]劉宏.完善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消除基金安全隱患[J].法制日報,2009(07):1.

                    [4]李文英.醫療保險基金風險的防范對策[J].財經界(學術版),2013(09):107.

                    [5]韓潔、杜宇.國家強化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釋放三大信號[J].中華工商時報,2009(02):1.

                  第11篇: 幼兒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制度

                    語言文字工作關系到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社會的進步和國際的交往。為貫徹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實現我園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更好的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學技術、提高工作效率,以此加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依法治校、依法執教。結合幼兒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幼兒園以普通話為校園語言,教師以普通話為教學語言,幼兒普通話為交流語言,公共活動以普通話為交際媒介。

                     二、“說普通話,寫規范字,做文明人”是幼兒園語言文字工作的宗旨。

                     三、成立幼兒園語言文字領導機構,配合幼兒園整體工作,形成“推普”工作網絡。實行責任分工,職責明確。工會、辦公室負責教職工語言文字工作,教研組負責教師和幼兒日常用語使用普通話,寫規范字,團支部負責語言文字工作的活動和宣傳,后勤負責校園環境、室內外各種標牌規范使用漢字和語言文字工作宣傳牌的設置。

                     四、普及普通話和用字規范化是素質教育的重要方面,是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內容。幼兒園語言文字工作組與教研組、各班級實行目標管理,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幼兒園具體情況,把教師普通話水平和“推普”工作納入教師考核、獎懲、聘任、競爭上崗等各環節,把對幼兒普通話的訓練、測試等納入班級管理考核之中。

                     五、教師要積極參與普通話培訓和測試,不斷提高自身規范用語水平,使我園全體在崗教師普通話達標率100%,并把語言文字規范的要求納入到教師業務考核和教學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級和評優的條件之一。幼兒園不得錄用沒有取得普通話資格證書的教師。在職教師,必須全員參加普通話培訓與考核,逐步提高普通話水平。

                     六、幼兒園名稱牌、標志牌、指示牌一律使用規范漢字,手書繁體標牌必須配放規范字副牌。

                     七、教師書寫漢字必須使用規范漢字,除書法作品外,一律不得使用繁體字、生造簡化字、異體字。教師寫宣傳欄,在黑板上寫字等,必須用規范字,不得草率、連筆。

                     八、充分發揮語言教學活動在普及普通話,用字規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語言教學要重視提高幼兒語言文字規范意識和語言文字應用能力。切實改變重知識,輕能力,培養良好的聽說習慣和語言習慣,巧妙引導幼兒對語言文字的興趣,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如講故事、閱讀、朗誦等,不定期的檢查幼兒的語言文字水平。對做的好的教師給予適當獎勵。

                     九、加大語言文字規范化宣傳力度,做好科學研究工作,要在教師中開展形式多樣,富實效的語言文字規范化宣傳教育活動,并面向社會做好宣傳,對于做的好個人和班級作為評選優秀個人和優秀集體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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