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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共政策視域中的公共利益解讀【六篇】

                  時間:2020-09-18 民主生活 點擊:

                  公共政策是指通過對資源的戰略性利用,協調經濟社會活動和相互關系的一系列政策。具體包括:1管理政策。重點抓好罰款、獎勵、禁閉等規定的落實,確保公眾平等使用生活必需品。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共政策視域中的公共利益解讀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公共政策視域中的公共利益解讀篇1

                    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追求的主要核心目標,作為為公民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對“公共利益”展開研究是公共管理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題。

                    公共利益包含了多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具有“公共”含義,另一方面具有“利益”含義。

                    一、公共利益構成

                    1.社會利益分享性的公共利益。

                    從社會資源角度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分析,社會公共利益面向社會共同體的內部不確定性,制定組織中的人所享用的資源與條件。

                    換言之,基于公共利益的資源以及條件享資格比較開放,這些資源與條件具有一定的開放性,且與社會共同發展,因此具有一定的社會分享性。

                    2.組織分享性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為組織內部共同體成員提供資源與條件,這些共同體內的資源與條件都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對資源享受人群具有一定的限制,僅限于組織內部的成員享用,并且對于組織外部的人員具有不一定的排斥性。

                    這些資源與條件的應用,具有較強的組織分享性。

                    二、公共利益的特征

                    首先,公共利益是抽象性和具體性的統一。

                    公共利益是一個與個體利益相對應的范疇,在這一意義上,它往往被當成一種價值取向,一個抽象的或虛幻的概念,如同正義、平等一樣。

                    “公共利益并不表示一致同意的利益,而僅表示某些人看來對公眾有利的事物。有時公共利益表示某種普遍利益,即確信有益于社會中每個人的價值觀念。”但不能由此就認為公共利益就沒有具體的內容。

                    在公共管理中,各種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就是公共利益的客觀形式,而各種公共管理主體就是公共利益在規范意義上的現實代表者。

                    因此公共利益既有抽象性又有具體性,是二者的統一體。

                    其次,公共利益是社會性和階級性的統一。

                    所謂社會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對普遍性和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共同體所有成員或絕大多數成員的利益。

                    這種利益具有社會共享性,也即消費上的非排他性。

                    所謂階級性是指由于公共利益的提供者即各種公共管理主體本身具有階級性,特別是在階級社會里,各公共管理主體最根本的利益是其階級利益,公共利益只是維護階級利益的副產品。

                    因此,公共利益是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統一。

                    這種統一,在不同的社會有本質的區別。

                    在階級社會里,公共利益的社會性和階級性,只能達到形式上的統一,即社會性和階級性同時存在,但社會性最終是為階級性服務的;在社會主義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性和階級性達到了本質的統一,即社會性和階級性同時存在,并最終都是為了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除上述特征之外,公共利益還有層次性、全局性、根本性和長期性等基本特征。

                    三、公共利益在社會中實現的途徑

                    1.并不是以需求者數量居多作為唯一標準的。

                    很多學者認為,當人們對一項事物的贊同者比較多,那該事物就能夠構成公共利益內容,從理論上進行分析,由于公共產品以及公共服務,大家一致需求的容易使得人們快速達成共識。

                    當人們對公共產品產生分歧時,這種公共產品就不能稱為公共利益。

                    該種觀點實際是以對待一項公共事務的贊同人數為衡量標準,道理簡單明了,但是卻存在著一定的偏差。

                    2.不局限于單一的領域。

                    傳統觀念下,公共利益只是局限于國家政治層面上,在地方政府以及更小層面上不存在著利益普及。

                    其實不然,公共利益的社會性所涵蓋的內容比較廣泛,“社會”既能夠表現在國家政治層面上,也能夠普及在社區中。

                    3.是價值層面和理念層面的反應。

                    公共利益主要分為抽象公共利益和具體公共利益,其中抽象的公共利益主要集中在價值層面、理念層面。

                    例如,在抽象層面上的政府行為指導,實質是一種政府行為邊界的判斷依據。

                    而具體的公共利益與抽象的公共利益之間存在著較大的不同,主要體現在社會公共產品、社會公共服務等層面上。

                    抽象的公共利益是一種理想化的利益規劃,代表著人們對真善美的向往,而具體的公共利益,在目標上可能出現很多偏差,不一定能夠代表著真、善、美。

                    出現這樣現象的原因,主要的原因就是公共管理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和動態性,一方面是政府部門對公共利益的調整,另一方面是民眾對公共利益的適應,因此存在著動態性。

                    總之,公共管理最終要實現的就是公共利益在社會的最大化,政府作為一種為公民和社會共同利益服務的`組織,就要不斷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增強公共服務的能力,實現政府的良好轉變職能,將加強自身改革和建設作為重要目標來實現。

                  公共政策視域中的公共利益解讀篇2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進入急劇轉型的歷史時期。社會轉型的實質是利益的調整和再分配,由于舊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還沒有定型,政策環境充滿了不確定性。正如亨廷頓提出的一個重要命題所描述的那樣:“現代性產生穩定,而現代化卻會引起不穩定。”我國雖然已經大致建立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框架,但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種種利益協調機制卻沒有建立起來,導致了社會利益格局的失衡以及由失衡引發的各種社會利益沖突的涌現。  

                     一、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利益沖突的表現 

                     1.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

                     現代經濟學的基本假設之一是經濟人理性行為假設,即構成人的行為的基本動力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在現實情況中,公眾的認知與社會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之間有著巨大的差異。“凡是屬于最多數人的公共事務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顧的事務,人們關懷著自己的所有,而忽視公共的事務;對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留心到其中對個人多少有些相關的事務。”奧爾森在其代表作《集體行動的邏輯》中的論證表明:在存在共同利益的情況下,理性的個體不會為共同利益采取合作性的集體行動而更傾向于搭便車。“不管每個個體多么明智地追尋自我利益,都不會自動出現一種社會的理性結果。”

                     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的沖突在公共政策制定層面則突出表現為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這是因為:首先,社會價值的標準是多元的。由于利益、權力、信仰、道德、習慣、情感等因素的交織作用,人們對同一政策問題往往會形成不同的甚至相互沖突的價值觀。其次,面對錯綜復雜、彼此沖突的價值選擇,政策制定者往往難以進行合理的比較和妥當的權衡,政策選擇在主觀上也將隨之陷入困境。最后,政策制定者個人的局限性使其無法針對具體的公共政策問題做出完全理性的選擇,無法對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利益訴求進行客觀、全面、準確的判斷,這就使得政策方案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無法有效實現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2.中央利益與地方利益的沖突

                     改革開放后的經濟政治體制改革,中央賦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相對獨立的利益和經濟管理的自主權,使地方政府的利益主體地位日漸突出,地方政府也具備了與中央政府討價還價的能力,進而成為獨立的利益博弈主體。一方面,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使得各地領導人都十分關注本地的經濟發展,不再像過去那樣隨意犧牲地方經濟利益來換取政治利益;另一方面,中央把滿足地方民眾利益要求的職責大量地轉移給地方政府,地方領導人不得不更多地考慮地方自身的利益。現代化的進程產生了許多社會利益要求,人們的期望值愈來愈高,而長期積累下來的諸多經濟社會問題,如失業下崗、住房奇缺、交通擁擠等問題逐漸尖銳起來,使得地方政府必須設法解決社會民眾的現實利益需要。因此,各地方政府開始以實現地方利益作為基本的行為模式,導致地方為了追求局部利益制定的微觀性政策與中央從全局出發制定的宏觀性政策偶有沖突,因而在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的利益矛盾。目前,各地向中央爭優惠政策、爭投資、爭項目等五花八門的競爭有愈演愈烈之勢。

                     3.正當利益與不正當利益的沖突

                     從理論上講,在法制健全的市場經濟體制下,隨著社會利益的分化,利益群體的存在和發展應該是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的,這樣既保證了整個社會鏈條的健康發展,同時也保證了每一個利益群體都可以得到屬于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不去侵害其他群體的利益。但是,中國社會的轉型是通過政府強力拉動的,公共政策對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的調整一開始采取了非市場化的途徑,這使得社會利益結構重構的基礎具有某種不公正的特征:一部分利益主體是在市場競爭中通過優勝劣汰形成的,另一部分利益主體則是通過政治系統強力獲取社會資源而形成的。由于新舊體制摩擦產生了一定的規則真空和制度漏洞,導致部分利益主體對于利益的追求,是利用市場經濟體制的某些缺陷或者依賴政治權力來獲取,較少采用“公開博弈”的公平的、法制化的競爭形式,而較多采取非規范化的、不正當的方式。

                     在現實中,強勢利益群體結成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團體,有能力利用各種資源,以各種形式訴求自身利益,這樣就會出現由某個強勢利益群體影響甚至操控公共政策制定的情況,嚴重破壞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與正義性。更為嚴重的是,在現行決策體制下,部門和地方容易被公民社會組織所“俘獲”,形成一種“合謀共生”的關系。而對于弱勢群體而言,其自身既沒有資源,也沒有能力利用資源,缺少有效途徑和渠道來表達利益訴求,他們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往往會被邊緣化。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利益沖突產生的原因分析  

                     1.社會利益格局調整

                     改革開放前,中國的利益格局是鐵板一塊的集體利益,個體利益(包括局部利益)服從于整體利益,同時在以國家為代表的整體的協調與控制下,個體之間在利益上平均化。改革開放打破了傳統政治經濟模式下分化程度低的社會利益格局,使得中國社會利益格局朝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利益的驅動使不同的利益主體從自身的立場和觀點來看待社會生活和改革中的一切事物,并且自覺或不自覺地表現出維護自身利益的傾向,而不同的利益群體具有相對獨立的政治經濟利益,尤其是新生利益群體,更希望通過參與政策制定過程來保護自身利益,希望政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多考慮行業的利益,一些擁有重要資源的個體也積極參與政策制定過程,希望政策反映他們的呼聲,他們在爭取、實現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過程中已經較為充分地認識到政治在社會利益分配和人們利益實現中的權威性地位。而社會轉型必然會帶來社會利益關系的調整、社會利益格局的重構,即使不觸動原有體制中既得利益者或者對其先期進行足夠補償而推行所謂無人受損的改革(即經濟學上的“帕累托改進”),也會發生相對利益受損的情況,使利益受損者對任何損害其既得利益的決策方案改革都會強烈反對,利益沖突就成為一種常態。

                     2.公共物品有效供給不足

                     一方面,公共物品的供給由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經濟發展水平高,社會財富總量就大,公共政策制定中可以支配的物質資源也就相應增加。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保持了持續快速增長的良好勢頭,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有了顯著提高。但由于人口多、基礎差、底子薄,社會生產發展仍然相對不足,政策制定中可資利用的物質資料不充分,無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另一方面,盡管“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提供公共產品是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它體現了公共利益這一現代民主政府的本質屬性,離開了這種公利性,政府就從根本上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但是,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給過程中,也有其自身存在的缺陷。公共部門特別是政府壟斷了公共物品的生產和分配,由于缺乏有效的競爭機制、監督機制和降低成本的激勵約束機制,導致政府對公共物品的供給無法適應社會利益關系的調整而進行相應的變革,決策機制僵化,并使政府規模、政府職能、政府預算呈現不斷擴張的趨勢。加之政府部門及其官員可能會因為追求自身的組織目標或自身利益而損害公共利益和社會福利,使公共政策制定偏離了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導致公共物品有效供給不足。公共物品總量不足以及供給的低效率,必然會引起利益主體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就有限的資源進行爭奪,從而產生利益分配上的沖突。

                     3.公眾利益表達方式不足

                     我國改革開放之前實行的是全能政府主導型的政策制定模式,“內輸入是當代中國政策制定過程中利益表達與綜合的主導形式,它所依靠的不是多元決策下的社會互動過程,而是權力精英的政治折沖”。政府同時承擔利益聚合和利益表達功能,將不可避免地造成政府在這兩種角色之間協調的困境。由于決策部門掌握公共權力并擁有組織和動員社會資源的優勢,它們往往依據自身對問題相關者利益的認定而單方面確立政策議題及議程,而作為公共政策的直接利益相關者的公眾在問題建構和議程確定方面未能發揮主導作用,其利益表達缺乏健全的制度和程序保障。雖然我國建立起了諸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度和政治協商制度、社會協商對話制度、聽證制度及輿論信訪制度等,但執行這些制度的體制、措施及程序還不健全。如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更多的是作為一種手段來強調,而不是作為一種程序運作的價值偏好來強調”,表現為經常性、制度化不夠,偶然性和隨意性較大。聽證制度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策制定過程中逐步實施的一項公眾參與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證結果公正。由于聽證事項及相關信息透明度不夠,信息不對稱,影響聽證代表平等表達意見,加之缺乏對聽證意見的積極回應機制,也就使聽證效果不盡如人意,特定社會群體的利益表達被忽略,利益聚合不充分,利益沖突被忽視。  

                     三、轉型期我國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協調  

                     1.建立公正合理的利益協調機制

                     資源的有限性與利益需求的無限性導致了政策制定只能滿足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不得不犧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這必然導致主體間的矛盾和沖突。這時就需要政府有一套完備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也就是公共政策制定要在對公共利益總體把握的基礎上,對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中央利益與地方利益、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直接利益與間接利益等復雜的利益關系有一個綜合的考量和把握,承認并協調各主體間的利益矛盾。一是對社會利益主體的獲利行為進行規范,保護合法利益,肯定合理利益,取締非法利益,形成和諧的社會利益分配機制。二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不將社會轉型成本轉嫁給任何個人和群體,對因社會轉型而利益受損的社會成員提供一定的補償,減少改革的阻力。十七大明確提出了“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和住有所居”五有目標,這意味著中國公共政策已經把實現利益協調基礎上的全民福利作為目標,正在實現從經濟政策向社會政策的范式轉變。

                     2.完善多元化的利益表達機制

                     “當一個社會經歷了經濟與技術變化,當它獲得了與這些變化過程相關的態度時,就會出現導向更高程度利益表達的傾向和行動手段。”對于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而言,體制轉軌全面推進所導致的經濟、技術及價值觀的變化,特別是利益多元化導致的社會利益分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加快了社會分層的速度,推動了利益群體的增生,公眾的利益表達愿望也隨之不斷增長,這就對利益表達機制效能的發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政府應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能夠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體意志的利益表達機制,協調不同社會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在政府和公眾之間架起有效溝通的橋梁:繼續完善選舉制度,強化代表和選民之間的利益代表關系;繼續完善信訪制度,政策制定過程中應該把矛盾和問題的解決率作為政績考核標準而不是以低上訪率為標準,使這一利益表達渠道暢通無阻;通過法律建立弱勢群體的利益代表組織,增強弱勢群體表達利益的能力;建立合法的抗議機制,增強民眾對外施加壓力的能力;完善政府政務公開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和社會聽證制度,建立上層與下層的協商對話和處理問題的反應機制等。

                     3.健全公眾參與機制

                     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的組織途徑。利益團體的組織化參與是拓寬參與渠道和提高參與效能的重要途徑。鑒于目前許多社會團體對政府部門的依附性過強,應逐漸將這些組織從官方機構中剝離出來,使其能夠真正成為利益聚合和利益表達的主體。與此同時,政府還應努力營造有利于利益團體發展的外部環境,制定相關法律,保障其規范化發展,使利益團體參與政策制定的過程在合法的制度框架內進行。另外,對于規模過大、占有社會資源過多、對公共政策影響力過強,甚至會通過施加壓力主導公共政策制定方向的利益集團,政府必須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分化并瓦解利益集團,削弱其勢力,當社會分成更多的利益集團、更多的追求目標、更多的偏愛時,它們可以互相抑制,而那些本來可以構成共同情緒的人就會較難有機會互通信息聚集成團。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的邏輯”理論告訴我們,成員人數較少的利益集團較之人數較多的大集團更容易正確反映成員的利益偏好,也更容易組織起來發揮作用。

                     轉型期我國公共政策制定中存在著繁雜交錯的利益關系,建立并完善利益協調機制,有效解決利益沖突和矛盾是政府應有的責任。在政策制定過程中,需要容納、匯聚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以形成具有最大涵蓋面的政策選擇,需要各政策主體以平等的地位、相當的素質和能力參與,需要有能為公共的、長遠的利益而割舍自身利益的道德覺悟以及認同政治一體化的政治責任感。相信隨著轉型期政府、市場、社會組織的功能和價值的逐漸分化,黨的“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執政理念,將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得到體現,并融入政務流程,落實到公務員的具體行為中,從而在動態中保持利益格局的均衡協調,最終實現“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和住有所居”的美好藍圖。  

                  公共政策視域中的公共利益解讀篇3

                    一、公共政策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政府為了解決社會公共問題,有效增進與公平分配公共利益,在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選擇、整合、分配和落實的過程中制定的行為準則。

                    二、公共政策的本質在于有效增進和公平分配公共利益。

                    1、公共政策是公共權力機關經由政治過程所選擇和制定的為解決公共問題、達成公共目標、以實現公共利益的方案,其作用是規范和指導有關機構、團體或個人的行動,其表達形式包括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或命令、國家領導人口頭或書面的指示、政府規劃等。

                     2、公共政策作為對社會利益的權威性分配,集中反映了社會利益,從而決定了公共政策必須反映大多數人的利益才能使其具有合法性。因而,許多學者都將公共政策的目標導向定位于公共利益的實現,認為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價值取向和邏輯起點,是公共政策的本質與歸屬、出發點和最終目的。"對于公共政策應該與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保持一致這個問題,絕大多數人將選擇公共利益。"

                  公共政策視域中的公共利益解讀篇4

                    1“公共利益”內涵的厘定

                     公共利益和大眾福社一直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發展的關注焦點和產物,也是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在我國努力推行依法治國、依法管理的新的歷史時期,公共利益當然成為公共管理及其政策的核心價值。我國憲法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大體上有以下含義:(1)公共利益是社會共同體的基礎和各種利益的整合,反映憲法價值體系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共利益作為社會分工的產物,實際上承擔著為社會提供規則的任務;(2)我國憲法的公共利益,凸現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維護者的功能,所有規定公共利益的規范中,以國家為實施公共利益的主體,從而確立了國家的地位;(3)內容上,突出以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為基本價值趨向,強化了公共利益的工具性價值;(4)公共利益、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既緊密相連又各自區別。性質上,國家利益主要是以國家為主體而享有的利益,而公共利益主要是由社會成員享有的實際利益,享有利益的主體是不同的。公共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界限主要在于社會利益具有功利性與排他性,社會利益不一定代表公共利益的要求;(5)公共利益與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社會公共利益是不同層面的概念,普通法律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以憲法的規定為基礎,受其價值的制約,不能任意擴大公共利益的范圍。公共利益既是解決公益與私益之間沖突的依據,同時也是社會基本價值的指導原則,發揮價值示范作用。

                     應該說,“公共利益”是一個高度抽象、范圍寬泛和含義復雜的概念,如何明定、判斷一直見仁見智,眾說紛紜,概括國內外學界的主要意見,大多認為,理解和運用公共利益應堅持如下判斷標準:(1)合法合理性必須具有法律依據,才可能對基本權利加以克減和限制,故必須法律保留和法律優先;(2)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圍一般是不特定多數的受益人,而且該項利益需求往往無法通過市場選擇機制得到滿足,需要通過統一行動而有組織地提供,政府就是最大的、有組織的公共利益提供者;(3)公平補償性運用公共權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會有代價,這就造成公民權利的普遍犧牲或特別犧牲。有損害必有救濟,特別損害應予特別救濟,才符合公平正義的社會價值觀。

                     2公共利益的實現途徑

                     社會轉型向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了挑戰。政府公共管理在回應社會轉型的挑戰和壓力時所做出的調整和創新,是漸進地進行的。應該說,這一探索符合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和趨勢,為實現政府改革與構建和諧社會找到了一條新的道路。現在,公民對政府的期望已經變得越來越明確:公共管理必須走向民主化和公開化;重視社會公民的參與;強調與他人共享權力,使公民真正得到所需要的公共服務。公共管理的精髓和追求目標,就在于“公眾”的利益。

                     2.1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

                     公共管理的方向是從“政府主導型”轉變為“社會主導型”,為此,政府公共政策化和公共管理社會化兩大趨勢不可避免。要精簡機構和人員、改革行政審批體制、推行電子政務、建立行政聽證制度、實現行政程序公開等等。政府自身著重要“為經濟建設服務”變為為公共利益服務。也就是說,政府要履行好公共管理職能,必須搞“瘦身運動”,進行公共服務供給的市場化改革。由于我國的市場還不成熟、市場運行的機制和規則不完善等因素影響,我國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不能像西方市場經濟成熟國家那樣全面鋪開,而應該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2.2堅持政府行為法定化

                     要強化政府的服務意識和功能,必須實施政府行為法定化、改進行政執法作風、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努力實現依法行政。把權力、利益、責任、監督等各方面協調統一起來,明確權力與利益的邊界,有效制止行政的隨意性,克服政府權力部門化、政府權力地方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等不良現象,從而建構“法治型政府”。現代文明社會是法制社會,現代政府也應該是法制政府,依法行政是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則。美國法學家福勒曾經說過:“法治的實質必定是:在對公民發生作用時,政府應忠實地運用預先宣布的應由公民遵守并決定其權力義務的規則,如果法治不是這個意思,它就毫無意義。”因此,所謂行政法治,作為公共行政的一個普遍原則和管理方式,要求政府行政權的獲取、組織和行使,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政府之行政行為必須受法律的約束,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的范圍,否則,即為違法,應承擔法律責任。政府行為法定化有三個要義:一是依法平等。法律在政府和公民間無所偏袒,政府不能享有不必要之特權。二是依法限制。政府之一切行為必須遵守法律,不得違法逾越。三是依法負責。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如有違法不當行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法的法律責任川。應當看到,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有很長的路要走。一方面,依法行政的理念尚未確立;另一方面,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建立,影響了公共服務市場化建設。沒有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就很難避免行政的人為性和隨意性。

                     2.3培養和借鑒民間的創新力量

                     對于提升政府管理創新來說,公民參與的意義在于可提供創新所需要的智慧、知識以及信息。公民參與可以集中民眾智慧,吸收不同領域知識,并為政府管理者提供及時有效的信息,從而提升政府管理服務大眾的能力。同時,要建立健全群眾監督和參與機制,尤其是公開服務項目必須在群眾參與和監督下實施。對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項目,首先要傾聽公眾聲音,即要按照公眾的要求提供服務,增強對公眾的回應力,增強公眾對公共服務質量的監控。政府公共管理中要切實維護好“公共利益”,如果沒有群眾參與,沒有公眾評價,所謂“公共利益”的實現就會落空,政府轉變職能,構建服務型政府的目標也不可能很好實現。

                  公共政策視域中的公共利益解讀篇5

                    一、我國公共政策制定模式和特點分析

                     1.“內輸入”模式影響力較強,外部參與力度不夠。一是公眾議程難以構成獨立的政策制定環節,盡管政府公共政策大多以各種不同方式征求社會公眾意見,但政策問題多由政府啟動,并直接進入政府議程。“內輸入”模式往往使得政策問題難于確認,政策制定系統的負擔加重,與此同時,由于存在過多的傳輸環節,致使政策輸入不暢通,降低了輸入效能。二是政府議程缺乏足夠的外部溝通。政策問題進入政府議程后,在問題分析、方案擬定、方案論證、對比選擇等方面,應有充分的外部參與,既需要有專業機構的技術論證,又需要有民眾意愿的通暢表達;既需要有政府內部的充分協商,也要有社會力量的適當干預。相比起來,我們的公共政策制定一般多在政府系統內部運作,公眾意見和呼聲難以進入,以至于在實踐中產生政府權力部門化、政府意志利益化的政策“走私”現象。

                     2.精英決策模式仍占主導,公民自治力度不夠。與“內輸入”模式相關聯,我國的公共政策制定還具有精英階層為主導的特點。除政策問題主要由政府啟動外,政策問題的確認也多由政府精英分子承擔。尤其是在有多種方案可供選擇、或者是各方意見分歧較大的情況下,精英分子的作用更加顯著,他們往往根據自己的決策經驗,加上對客觀形勢的主觀判斷而很快地作出決定。這些精英多是政府方面的領導人物,他們雖然有著一般人所不具備的知識能力、民主意識、作出決策所需要的足夠的信息等,但是他們也是獨立的個體,容易受到個人喜好、團體利益、知識容量等因素的影響,作出的決策容易出現先天性的缺陷,可能導致公共政策失靈,引發社會矛盾。

                     3.現代決策程序開始起步,但體系尚不完善。現代中國高層在清醒地認識政府職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社會的關系的基礎上。越來越重視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任何一份關于中國政府體制改革或推進政府管理創新的高層講話和高端文件中,都毫不例外地強調這一點。比如,現代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專家咨詢制度、社會公示制度、公開聽證制度、決策責任制度等,都已被確定為我國政府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基本制度和原則。這既是民主思想意識上一種可喜的變化,又是一場關于治國理念上的深刻變革。但是,這些制度有的還處于探索和試驗階段,缺少成熟的經驗和操作辦法;有的制度缺少相應的程序規范,工作中呈現出較大的隨意性;還有的制度缺乏必要的責任條款,決策失職或者違法決策得不到應有的追究等。總而言之,現代公共政策的體系還有等于繼續完善。二、我國公共政策的參與主體

                     公共政策是一種公共產品,體現并維護公共利益。因此,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就是社會公眾參與且其意志得到體現的過程,是一個利益協調和利益均衡的過程。

                     1.利益集團(包括交叉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按照美國著名政治學教授戴維?杜魯門(DavidTruman)的說法,利益集團是一個在其成員持有共同態度的基礎上,向社會其他集團提出某種要求的集團。綜觀學者關于利益集團的定義,要成為一個利益集團,必須具備三個要素:首先是一個有組織的集團:其次,集團成員具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標;最后,它們為了共同目標向其他機構包括政府機構提出要求或施加壓力,使政策符合他們的利益。利益集團的出現直接與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利益訴求的多樣化相關,最初的利益集團多是單純的經濟利益組織,后來逐漸演變成政治性的團體,為了本集團的利益不斷向政府提出政治要求,進而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利益集團通過綜合其成員分散的利益要求,將其納入組織化軌道的同時,對這種利益要求可能帶來的影響力產生相當程度的放大作用。這正是利益集團發揮其政治影響力的前提所在。同時,利益集團能夠集中足夠的政治資源,例如資金、人力、政治知識等,保證其政治表達功能的有效發揮。正是由于利益集團在政治表達方面的有效性。使其更有可能提高集團成員的政治效能感和參與政治生活的熱情。

                     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的利益集團的生存范圍不斷擴大,主體日漸多元,截至2006年3月底,全國在民政系統注冊共有各類社會團體近17萬個,如果加上未注冊的組織,全國至少有50萬以上的社會團體,它們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發揮的影響也不斷擴大。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利益集團的存在狀況及作用發揮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這體現在獨立性與自治力不夠、代表性與影響力不強、公共利益集團不足等方面。

                     二、為提升利益集團在我國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地位,筆者建議:

                     第一,建立促進利益集團(含非營利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發展的法律框架,賦予其獨立的法律地位,保障其非政府性、自治性、并監督其非營利性、代表性,鼓勵和扶持利益集團的發展。

                     第二,建立和完善利益集團獨立的財政來源。除了政府撥款或資助以外,非政府組織可以通過募捐的方式獲得資金,支持和鼓勵通過合同收入、勞務所得彌補資金不足。

                     第三,督促利益集團認知對公眾的承諾及其擔負的使命,清楚的意識到自己存在的價值以及自己的立場和責任,提高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第四,幫助利益集團建立良好的公眾基礎,樹立對利益關系人需求的高度響應的意識。提高在自主決斷時利用常識和專業知識進行正確判斷以及科學預測未來發展趨勢的能力,進而提高集團的公信力和影響力。

                     第五,疏通利益集團參與公共政策的渠道,建立政府與利益集團的平等對話和協商機制,引導利益集團的發展方向,并依法對利益集團的行為實施監督。

                     2.咨詢機構。制定公共政策往往是在對未來的事情做出分析預測論證的基礎上所作的一種價值安排。但“關于未來,人們只有不確定的知識,但他們必須猜測未來以便行動。”而在對未來作出政策安排時經常受制于知識不足。知識是演化選擇的結果,社會分工更是限制了人們對不同領域知識的了解。決策需要知識,需要在各種可選方案中作有意識的選擇,而獲取不同方案的信息所需要的資源和時間都十分稀缺和昂貴。因此,必須發揮專門咨詢機構的作用。

                     我國有各種各樣的專業咨詢機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普遍建立的政策研究機構和信息處理中心是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典型的咨詢機構,這些咨詢機構以及 后來成立的其他咨詢機構圍繞改革開放和發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深入調查研究,為決策部門提供了大量政策建議和咨詢方案。但總體來說,專業咨詢機構在政府公共政策制定、評估中尚未發揮實質性的作用。為充分發揮咨詢機構的作用,使其真正成為政府公共決策的參謀和智囊,建議如下:

                     第一,以適當形式將決策咨詢機構參與公共政策制定作為法定程序同定下來,確立咨詢機構在政府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的獨立地位。改革目前咨詢機構的人事任免規則,賦予其人事自主權;改革經費供給制度,除政府予以必要支持外,鼓勵社會資金融入;鼓勵咨詢機構獨立T作,倡導咨詢意見的“百花齊放”;建立政府獎勵制度,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咨詢機構以適當獎勵。

                     第二,整合現有決策咨詢機構,政府除保留少數必要的決策咨詢機構外,將多數官辦或半官辦機構推向市場,建立起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與此同時,大力發展民辦決策咨詢機構。建立起官辦機構與民辦機構之間的競爭機制,并通過委托研究合同的方式調控官辦與民辦機構的關系。

                     第三,建立決策咨詢成果的轉化機制。鼓勵咨詢機構多渠道發展。對咨詢機構采取稅收優惠措施,從制度上保證咨詢機構的中立與自我發展。

                     3.弱勢群體。弱勢群體主要是指社會生活中的困難人群。現階段,我國的社會弱勢群體包括生活弱勢群體(如貧困者)、就業弱勢群體(下崗失業者)、生理弱勢群體(殘疾人)、年齡弱勢群體(退休者群體、老年人群體)等類型。與其他弱勢群體一樣,農民階層在社會分層體系中處于底層,遠離社會權力中心,政治參與機會少,對于政治生活的影響力低。而“除非存在強制性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個人按照他們共同的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尋求自我利益的個人不會采取行動以實現他們的共同集體利益”的“集體主義行動邏輯”理論昭示著分化分層后的農民階層不可能或難以自覺地組成自己的利益集團,于是,不同利益要求的農民利益要求無法或很難通過既定的政治參與渠道得到滿足,導致農民階層政治參與理想與現實產生矛盾,形成農民政治參與的挫折感。如果這種挫折感不能得到良好地調整和正確的引導,就被引申到制度本身,對基本制度產生不滿,甚至對國家和社會失去信任和信心。走向極端,形成一種盲目的破壞欲,從而危及到政治的穩定。基于此,建議如下:

                     第一,政府要通過公共政策的制定或選擇,對弱勢群體提供公共政策支持。其中至關重要的是向弱勢群體直接提供社會保障政策(現階段更應注重社會保障機制對弱勢群體的適當傾斜)。讓弱勢群體擁有正常的生產生活條件,從制度上奠定弱勢群體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基礎。

                     第二,發揮現有弱勢群體利益集團(或稱利益代表組織)的作用,在提升其獨立性的同時強化其代表性。大力鼓勵和支持弱勢群體中相關利益集團的發展,確立弱勢群體參與政治過程包括公共政策制定過程的程序機制(其中政策問題的啟動機制與政府的回應機制尤其重要)。

                     第三,改革現有公共政策制定“內輸入”模式,擴大外部參與渠道,尤其是涉及廣大弱勢群體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必須采取社會公示或聽證辦法,最大限度地聽取他們的意見。切實保持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與“合理性”,切實減少和杜絕弱勢群體的制度外參與因素。

                     三、我國公共政策的參與程序

                     公正政策制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它由許多環節組成。一個完整的政策制定過程大致包括以下五個階段:提出問題和政策構想:擬定各種供選擇的政策方案;政府制定出政策;執行政策和反饋;評價政策和修改政策,產生新的政策。簡而言之,我們可以把它概括為兩個議程:政策議程與政府議程。所謂政策議程,是指將政策問題提上政府議事日程。納入決策領域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參與主體啟動公共政策制定程序的過程,是問題有望獲得解決的過程。所謂政府議程,是指以政府為代表的公共權力主體正式討論和認定公共政策問題的過程,或者說是決策機關及其人員依據特定程序對有關問題,予以解決的實際活動過程,它本質上是一種行動議程。

                     1.政策議程

                     1)我國政策議程的缺陷及原因分析。從目前情況看,政府在公共政策議程的各個階段都始終處在主動和決定地位,社會公眾啟動政策議程的力量偏小、力度偏弱、影響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一,我國現行的政府體制是一種層級節制、自上而下分配權力實施政策的體制模式。第二,公眾的民主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不強,“官本位”思想導致公眾對政府的過分信賴,除非極其特殊情況,他們一般不會主動表達自己的對公共問題的意愿,而且公眾一般情況下都以個體形式存在,其所關注的問題往往無法被政府部門所感知或重視。第三,與其他強勢參與主體相比,政策議程的啟動缺乏一種完善的正式制度安排,在議程設置上存在著系統的“社會排斥”,公眾在議程設置上沒有足夠的話語權,往往存在一種“集體失聲”現象,從而導致公眾意志無法表達,公眾利益得不到全面維護。第四,受“內輸入”政策制定模式的影響,社會利益的表達與綜合主要由政治系統內部的權力精英進行,社會互動性較差,社會公眾往往處于被動接受地位,公眾的利益訴求常常難以進入政策議程。此外,還有社會上存在著一群特殊的利益團體,他們利用占有的公共資源,憑借因種種原因而形成的特殊優勢地位對政府議程施加強大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社會公眾在表達權利領域喪失主動性和參與熱情。

                     2)構建公共政策政策議程途徑的建議。第一,拓寬公眾參與渠道,構建多元公眾利益輸入機制,增強公眾議程的可能性。要在現有制度化輸入渠道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輸入渠道、拓展輸入范圍,使公眾各種合理要求有條件、有序地進入政治系統。“人民建議征集制度”、“政府官員與群眾對話制度”等等,都是被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具體利益輸入渠道,應當繼續堅持并發揮光大。同時,要適應利益主體多元化和利益訴求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及時拓展輸入渠道的利益融合性,使各類新興利益群體能夠有正式渠道表達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可以借鑒美國《聯邦政府紀事》關于信息公開和引導社會公眾提前參與的做法,對我國現行的《政府公報》刊登政府文件的做法進行擴展和完善:將政府將要制定的重大政策議題和政府對相關問題的考慮提前告知公眾,并開辟專欄讓他們有充分的條件參與意見,一方面可以使我們的政府有充裕的時間應對公眾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使我們的公共政策具有堅實的群眾基礎和良好的執行力。

                     第二,完善公共政策制定程序,減少中介環節,提高公眾利益輸入的直接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共利益的越級輸入程序,盡可能地實現政府決策與公眾的直接對話。對于逐級輸入的公共利益需求,按照政府機構的權限劃分規定嚴格的上報或轉報程序。對于擅自截留、篡改或越權阻礙公眾訴求的行為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

                     第三,大力發展民間社會團體,強化公眾利益輸入強度,提升公眾對議程設置的影響力。依 據憲法關于結社自由的規定,對現行的社團登記條例進行修改,引導并鼓勵按行業、區域和群體依法成立相應的利益團體。通過利益集團的組織化參與達成參與過程的有序,避免社會選擇失效。同時,促使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時,更好地關注某一層面或某一群體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及其表達,體現社會的多元化需求,保證公共決策關注緣群體,實現社會公平。

                     第四,發揮新聞媒體的傳播作用,提高政府對公眾訴求的知悉度和回應度。隨著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媒體對敏感新聞事件、時政話題、公共政策體現出前所未有的熱情,它們已經越來越成為公眾議程的“擴音器”。隨著具備公共性、開放性、交互性、多元性、瞬時性等特性的傳播工具的出現,尤其是日漸普及的互聯網越來越成為公眾傳遞信息、表達意見、評論時政、釋放情緒的一個主要渠道。利用這種發展態勢,注意發揮傳媒信息情報部門,及時掌握公眾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并適時對政策方程進行必要調整,對于提高公共政策的代表性與適用性就顯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2.政府議程

                     政策議程通過一定程序進入政府視野,便進入政府議程階段。政策議程解決的政府議程的產生和公共利益的輸入機制,而政府議程則決定著政策問題的最終解決和公共利益的最終體現。這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關鍵階段。借用大衛,伊斯頓的政治系統概念,可以將政策的制定看作是一個政策信息、政策資源、政策行為的輸入加工與政策產品的輸出和反饋過程。在政策制定的宏觀流程中,權力控制與方案選擇發生著互動,從而形成一道道審查、過濾的環節,而由決策核心來最終決定政策方案這一環節才是決定性的。從微觀層面看,政府議程的第一個環節就是政策問題診斷或政策問題的界定與確認,接下來便是政策目標的確定,然后便是政策方案擬定亦即政策備選方案系統,最后一步則是政策決定。

                     就政府議程的一般情形而言。我國絕大部分的公共政策制定過程較好地體現了民主集中制的決策原則,較為全面地反映了社會公眾的利益訴求,公共政策具有良好的實踐基礎和社會認同,對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主政治的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還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比如政策問題界定政策目標確立階段的精英主導痕跡過重、政策方案設計與決定階段的外部參與功能較弱等。為進一步增強我國政府議程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議如下:

                     第一,加大政府議程中民主參與力度,更好地實現決策的民主化。政府議程不是政府內部運作的議程,它是指在政府的主持和組織下,對進人政府議程的政策問題進行政策設計、政策評估和政策決定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因此,它同樣是一個開放的過程,是一個民主參與與精英決策相結合的過程。在對待民主參與的態度上,應當充分利用社會公眾的集體智慧,善于聽取社會各方對政策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各項政策方案(包括各個方案的優劣以及不同方面的意見等)都應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場合反復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比如采取社會公示的辦法,或者召開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確保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與參與權,防止內部運作導致的政策缺陷。在對待政府內部討論與決定的態度上,應當正確處理好各參與主體的個體智慧與集體智慧的關系,切實處理好決策中的民主與集中的關系。既不能過分強調某個精英聯階層的個體智慧,也不能過分迷信集體智慧。集體智慧雖然可以保證理論與知識的完整性、利益表達的充分性,但在一定情況下也存在著缺陷,有時甚至是致命的缺陷。在個體智慧與集體智慧發生沖突時,要以交流的方法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說服,除非情況十分特殊,應當慎用強制手段。

                     第二,提升政府議程中的技術含量,更好地實現決策科學化。技術含量可以分為兩方面,一是參與主體的技術含量問題,意指專業咨詢機構的充分參與,它們擁有的專業知識、相關信息及中立的工作態度都是政策制定過程中技術因素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二是方案設計和評估中的技術含量問題,意指引入和重視具體方案中的定性問題定量化研究技術。比如方案預測中的數學模型分析方法,通過建立某個過程或某一系統的模式,幫助決策者做出有關這一過程或系統行為的、有意義的論斷。在注重決策中技術含量的同時,當然也要防止過分相信技術和數字而忽視客觀實際的情況發生。我們知道要做到這一點十分困難,但科學的決策理念決定著我們必須去做。

                     第三,建立政府議程中的程序規范。更好地實現決策法制化。程序化的規范是保證決策科學民主、保障政策的連貫與穩定的制度基礎。鄧小平曾經有過一句名言:還是制度管用。要把政策制定中的好的做法和經驗通過一定的程序上升為制度,防止政府議程中的因人而異、“因地制宜”的做法,減少和杜絕隨意性。在建立政府議程的程序規范方面,尤其要注重建立嚴格的決策責任機制。曾經有一位美國學者講過這樣一句堪稱經典的話,“當不愿意承擔責任成為根深蒂固的組織文化時,沒有什么決策理論或方法可以讓組織免于不良決策甚至更加惡劣的后果”。為了避免決策參與主體喪失政策制定中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我們應當按照新一屆中央政府的要求,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決策失誤給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必須追究責任,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一個可喜的現象是,我國目前以建立行政決策責任制度為核心的行政問責制度正在普遍建立,并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贊同,良好的開端預示著成功的可能,我們仍需努力。

                  公共政策視域中的公共利益解讀篇6

                    公共政策在形式上是實現公共利益的方案,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目標訴求,沒有公共利益,就無所謂公共政策。不同取向的公共利益目標,會有不同的政策,最終會有不同的政策結果。因此,以政府為核心的公共部門通過公共政策這一治理工具解決公共問題,實現公共利益,不能不研究公共利益。研究公共利益,首先面臨的是公共利益的內涵、特性以及實現問題。

                     一、公共利益的內涵

                     關于公共利益的內涵,目前國內外學界還未有一個一致的界定,仍然爭論不休。盡管如此,公共利益無論在政治學、哲學理論上,還是在公共管理、公共政策的實踐上都是一個重要的且無法回避的重要概念。本文討論公共利益的內涵,無意用實質性的詞句為公共利益下定義。參考相關界定,〔1〕(P259)本文把公共利益闡釋為:在兼顧少數人合理利益基礎上,那些代表一個社會里大多數公民的最好的利益或最大好處的東西。筆者認為,從公共政策出發,準確理解公共利益的內涵,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邏輯起點和合法性的基礎。公共政策不僅以文本的形式存在,而且還以動態過程的形式而存在。公共政策作為一個動態過程,第一個環節是解決目標問題,只有確定了政策目標,才會有后續的政策方案的擬定、評估、合法化、執行等過程。公共政策目標實質上就是公共利益針對某項政策的具體化和體現。所謂公共政策,通俗地說就是為社會的利益或社會為實現共同的利益都需要的政策,既然是社會的利益,邏輯上必然是指向社會或每個人都能受益的利益,該利益必然就是公共利益。不以公共利益為追求目標的公共政策,不是實質意義上而只是形式上的公共政策,我國封建社會的公共政策就是典型的形式上的公共政策。

                     上述分析說明,公共利益不僅是公共政策的邏輯起點,還是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基礎。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不僅指合法的主體、合法的程序與合法的內容,即狹義的合法性,而且還應包括公共政策所體現的價值規范與社會主流價值規范的同一性,即正當性。公共政策必須首先具有正當性,沒有正當性,政策價值與社會主流價值相悖,得不到群眾的支持,合法性受到質疑,最終就會損害甚至犧牲合法性。在這個意義上,正當性是合法性的前提。公共政策的正當性隱含著以社會對政策目標的認同為前提,政策目標是公共利益,社會對政策目標的認同實質就是對公共利益的認同。如社會對公共利益不認同,意味著對政策目標的不認同,那么根據政策目標而制定的政策,必然得不到社會的認同,說明公共政策價值與社會主流價值相悖,公共政策的正當性不夠或沒有正當性,結果必然損害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二)公共利益是整合個人合理利益基礎上的利益。關于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西方國家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政策倫理觀,即目的論與義務論,目的論視野中的政策倫理觀,堅持社會共同善優先,而義務論視野中的政策倫理觀,堅持個體權利優先。〔2〕也就是說,目的論堅持公共利益優先,而義務論堅持個人利益優先。無論是目的論,還是義務論,要么損害了公共利益,要么犧牲了個人利益,都存在無法有效解決政策目標的問題。根據矛盾論,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是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的關系,公共利益是普遍的、抽象的個人利益,是合理的個人利益的公共部分;而個人利益是特殊的個人的公共利益。沒有矛盾的特殊性,也就沒有普遍性,同時,也就沒有離開矛盾普遍性而存在的特殊性。所以沒有個人的利益,無所謂公共利益,個人的利益也不能脫離公共利益而存在。

                     所以說,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實質上是一種整合的利益,整合的對象理論上應是各個個體合理的利益,當然不包括不合理的個人利益。由于個體眾多,個體利益紛繁復雜,整合困難重重甚至于幾乎不可能,所以整合的對象實際上是社會各團體、各階層、各群體以共同體利益形式存在的特殊利益。整合不是把社會各團體、各階層、各群體特殊的利益簡單相加,而是通過概括抽象出特殊利益的公共部分,成為公共利益,以純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的形式,由公共部門向社會提供。在這個角度上,公共利益可以分為純公共利益和準公共利益。純公共利益,如國防、制度等,具有普遍受益的特點,由政府免費向社會提供。準公共利益,典型的如高等教育和高速公路等,受益對象為個體自己和社會,由政府部分收費,向具有相應資格的人提供。

                     (三)公共利益是社會關于利益價值期待的體現。公共政策在形式上是實現公共利益的“權威性的價值分配方案”〔3〕(P123),在這個意義上,公共政策是實現公共利益的手段。作為分配方案和手段,公共政策只是一個技術問題,本身并不關涉價值判斷,但方案和手段的目的——公共利益是什么,不僅是一個技術上的問題,而且更是一個價值問題,涉及到公平與效率等的價值選擇。公共政策究竟選擇公平還是效率,歸根到底,在于公共利益的價值選擇。從應然的角度看,公共利益應體現社會公平與公正的價值期待,這是公共政策公平公正的前提。如公共利益的訴求只體現政策主體的價值期待,公共政策就有可能成為少數人合法占有不當公共利益的工具。當前,少數地方政府搞非法的強制拆遷,以實現公共利益為名,實際上為的是自身和開發商的利益,顯然違背社會關于公共利益的價值期待。

                     二、公共利益的特性

                     從公共政策角度來看,公共利益不同于其他利益,具有以下幾個特性:

                     (一)公共性與政治性。首先,公共利益具有鮮明的公共性,公共性是公共利益的本質要求,也是利益之所以是公共利益的前提。實現公共利益的手段是公共政策,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唯一的目標訴求;實現公共利益的資源是公共資源;公共利益的保障手段是公共權力;公共利益的受益對象是全體社會成員。其次,公共利益是一定政治體制下的公共利益,是政治系統中公共權力部門,尤其是政府意志的集中體現,所以,公共利益具有鮮明的政治性。在階級社會里,政治性體現為階級性,所謂的公共利益本質上就是統治階級的利益,公共性服從、服務于階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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