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是一種利用某種手段或媒介來塑造形象,營造反映現實和寄托情感氛圍的文化。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藝術培訓學校章程的文章9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藝術培訓學校章程
第一章是什么?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規范的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學校名稱應體現行政區劃、尺寸、性質、組織形式的內容要求,統一使用xx市××職業訓練學校。學校名稱不得違反《商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三條學校地址:。
(學校地址應清晰準確,標明學校所在行政區域,如xx市××區××路(街)××號)
第四條學校辦學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格。通過訓練,提高參加訓練的人在職業技能等方面。(應注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格,明確學校設立的目的。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五條學校性質:×××(單位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自愿舉辦非營利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的雙曲馀弦值。的雙曲馀弦值。(其中,必須明確記載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六條學校的舉辦者:。
(如果是聯合學校,各舉辦者的上述信息應具體、明確、真實。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七條學校審查機關:。
第二章是學校的學校內容。
第八條是學校的辦學內容
(一)辦學規模如下:
(例如,年訓練××人。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二)辦學水平:一年以下短期×××職業技能或職業資格培訓。
(例如初級、中級、高級)。
(三)辦學形式如下:
(如普通全日制教育、業馀、遠程教育等)
(四)辦學范圍如下:
(面向社會、××系統或××省(市、縣、區)等)
(五)開設專業:
(應按國家職業標準填寫規范專業(職業、工種)名稱)
(6)招生對象如下:
(城鎮初、高中畢業生、農村富馀勞動力等)
第九條學校與學生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培養目標、學習內容、收費標準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學校實行。(例如,雙證制度,即培訓結束的學生,發行河南省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和政府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合格的,發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等)。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三章是學校資產的來源和性質。
第十一條學校辦學資金為:萬元,由。
等部分構成,具體出資者和出資方式如下
的雙曲馀弦值。的雙曲馀弦值。
(舉辦者可以以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為學校出資。以知識產權和其他無形資產為學校投資的,應當將其評價為固定資產額。為了共同辦學,必須締結共同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各方出資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舉辦人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集資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集資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國家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收取的捐贈財產,不屬于舉辦人出資)
第十二條是學校的經費來源。
的雙曲馀弦值。的雙曲馀弦值。注冊資金是萬元。
(一)舉辦公司或個人出資
(二)政府援助;
(三)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訓練的合法學費等收入
(四)捐贈;
(五)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依賴于舉辦者的持續投入、學校積累,也可以是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等合法收入。學校批準成立后,舉辦人投入學校資產為學校法人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資金,也不得侵占和私分。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四章是學校的決策機構和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學校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指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一屆(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及其負責人由舉辦者選拔出生,由此人員組成的變更按本章程規定的程序執行。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員代表等)組成,設立(理事長、社長)一人。其中有5年以上教育教育經驗的人。(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員代表等人組成,至少5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應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育經驗,教育員工代表人數應確定比例,國家機關員工不得擔任其成員。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每次任期。
年份。(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任期一般為3~4年。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董事、董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任期屆滿,可以連任。(董事、董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任期滿未及時改選,或在任期內辭職,(董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改選的(董事、董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任職前,原任(董事、董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董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的職務。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人員組成的變更與舉辦者有關的,與舉辦者推薦的教職員代表有關的,由教職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員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的變更由決定。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向審查機構申報。
第十四條(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行使以下事項的決定權
(一)聘用或解雇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制定學校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計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查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結束
(7)決定學校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經過1/3以上組成員的建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必須在1/2以上的理事出席后才能進行。討論以下重要事項,必須得到2/3以上組成員的同意
(一)聘用或解雇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學校發展計劃;
(四)審查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結束
(6)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董事長、董事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的主管(董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代其行使職權。
(會長、會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決議的實施情況
……………………………
第十八條(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召開會議,應在會議召開前通知會議時間、場所、內容等全體成員。(至少10天)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或其他人出席,委托書必須注明授權范圍。(理事會、董事會或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不委托、不出席的視為棄權。
第十九條(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應創建會議記錄。形成決議時,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成員審查、簽字。會議記錄和記錄由負責人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學校可以設立監事會,監事由舉辦者選擇和交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監察(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和學校級管理人員,防止濫用職權,侵犯學校和教職員的合法權益。
監事會由三名以上監事組成,選舉-名召集者,監事會教職員代表由學校教職員民主選舉產生。
第21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機構財務:
(二)監督理事(董事)、校長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章程的行為
(3)理事(董事)或校長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理事(董事)或校長糾正。
(四)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22條監事會執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必須經過半數以上監事的決定同意,有效。監事會任期每次為年,任期滿,可連選。監事不得兼任學校(理事、董事或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和財務負責人。
第五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23條學校法定代表人是我,身份證號碼,居住地。
。
(章程中應明確載明×××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選由理事長、董事長、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校長擔任。學校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政治權利,在中國內地定居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學校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學校行使職權。)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經費使用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長(主要負責人)的直系親屬擔任;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財務會計制度中載明經費支出范圍、項目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待遇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監督,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后,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六條 出資人 取得合理回報。
(要求〈或不要求〉。本條是辦學章程必列條目)
第二十七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凈收益的——(不低于25%)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本條內容限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填寫。要求合理回報及比例由理事會、董事會或其它形式的決策會議確定。合理回報的比例、回報的操作過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示與其辦學水平和培訓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于公布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及向社會公示的與其辦學水平和培訓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等相關材料報審批管理機關備案。(此內容限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學校填寫。)
第二十九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 (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本條內容限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填寫)
第三十條 學校存續期間,學校經費和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辦學宗旨和辦學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七章 學校終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學校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四)舉辦者自行要求解散,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如:連續兩年未招生的;辦學許可證失效的等其他事由。
第三十二條 學校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要求,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修改章程。學校章程修改的程序為:
。章程的修改必須經過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并在 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學校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本章程一并向社會公告后生效。
說 明:
一、此文本旨在為全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民辦學校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同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三、( )內文字為制定基本要求。
四、學校章程須用A4紙雙面打印。
第二篇: 藝術培訓學校章程
為了進一步提高班級課程質量,完善班級管理體系,加強中心與各班級的信息交流,現將班級管理體制規定如下
培訓班的開課制度:
一、各培訓班必須在中心統一申報時間內申報有效,過期不予受理。
二、培訓班必須通過中心審查才能開始。否則,就不認證。
三、學校團委支持各培訓班老師的課時費(考證類培訓班除外),其他費用由行解決。
四、中心統一招生結束后,各培訓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自由開始。
五、各培訓班應及時向中心反饋培訓班信息。
六、各培訓班必須嚴格組織審查,合格者才能順利畢業。
七、各培訓班課程內容由各培訓班負責人與培訓班輔導老師協商決定。
八、培訓班負責人對其他培訓班的觀察和交流由各培訓班負責人自行商量決定。
日常制度::
一、學生思想上積極要求進步,先進,責任感強,尊敬師長,樂于幫助人,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質提高,遵守法律,不浪費,不文明行為。
二、勤奮學習,勤奮鉆研,目標明確,不浪費時間,學習積累,不沖突,不投機,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能力。
三、學生團結友愛,互相幫助,關心集體,維持榮譽。
四、學生應自覺遵守校規,愛護公物,節約水電,保持校園清潔衛生。
五、愛護教學設備,無故損壞必須賠償。
六、關閉個人通信工具,如有特殊情況,應放在";振動";文件。
七、積極參與課堂討論,按時完成作業。
八、不遲到早退,不隨便進出教室,教室內不接電話。
九、學生專心聽講,認真記錄。
管理制度:
一、各學生(包括旁聽生)的出勤率必須達到班級總學習時間的70%以上,特殊情況下不能出勤的人必須寫申請書(申請書必須向學生本人所屬的學院指導員申請),缺勤一次以上(包括一次)自動退學。
二、,每個培訓課程必須在一學期內提交至少兩份通信稿,開課時必須提交一份通信稿,并附上相關信息,如照片。培訓課程必須在學習中旬或結束前提交第二份通信稿。
三、各培訓班一學期必須檢查四次以上。如果我們沒有上課(沒有請假),一切都不會結束。
四、自覺保持教室衛生清潔,如果中心成員發現將垃圾留在教室或損壞公物,該學生將取消期末班級的評價資格。
五、各培訓班負責人必須嚴格向學生們傳達授課紀律,嚴格管理。
六、每個學生必須通過最后的審查結束。
七、各培訓班的培訓學生畢業時,必須提交學習心得(一式兩份、電子版、手寫版)。
八、培訓班負責人學期結束后,必須提交工作總結。
九、每學期結束后,評價5%的優秀學生,評價優秀學生必須提出對這個班的操作,管理上的感想。
第三篇: 藝術培訓學校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xx
家庭住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身份證號碼:220112199004082254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第四篇: 藝術培訓學校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xx
家庭住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身份證號碼:220112199004082254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第五篇: 藝術培訓學校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廣東省藝卓藝術培訓學校。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教育局。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廣東省湛江市寸金路29號明德苑B棟706舍。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魏軍。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魏軍獨資30000元。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中小學各科文化培訓;
(二)中小學生及藝術愛好者藝術類培訓;
(三)音樂美術體育中高考培訓;
(四)教育咨詢,文化交流。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職工代表及有關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校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3次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
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校長對理事會負責,列席理事會會議。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5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校長。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備案。
第六篇: 藝術培訓學校章程
序言
長沙藝術實驗學校創立于1957年7月,原校址在文星橋六號,初名為長沙市第十八中學。學校先后更名為長沙市工藝美術服裝職業中專學校、長沙市美術職業中專學校、長沙市美術學校。2014年12月,長沙舞蹈藝術職業中專學校并入我校,2015年2月經長沙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更名為長沙藝術實驗學校。
一代一代的藝術人,秉承先賢的精神和品格,發奮圖強,努力開拓,換來了桃李芬芳,英才輩出。學校獲得“湖南省示范性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德育教育工作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為長沙的建設與發展,為湖湘文化的繼承與創新做出了重要貢獻。
學校秉承“厚德、明志、弘美、啟真”的校訓,堅持“以人為本,特色立校,質量強校”的辦學理念。遵循以美育人、以美啟真的藝術教育目標。辦學旨在以美育激發學生智能、提高學生素養,追求為學、為人的至真之境。續寫讓學生成才、讓教師成名、讓學校成功的輝煌篇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教育改革與建設需要,推進依法治校,規范學校管理,全面提高辦學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長沙藝術實驗學校
英文名稱:ChangshaExperimentalArtSchool
第三條學校住所地:長沙市雨花區圭白路99號,郵政編碼為410116,官方網址為http://www.hncsms.com。
第四條學校是由長沙市人民政府舉辦,主管單位是長沙市教育局,主要實施中等職業教育、經登記機關批準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接受國家監管和社會監督。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學校舉辦單位依法核準學校章程,任免學校負責人,對學校資產、經費、學校辦學活動等提供指導、監督和評估。同時為學校提供經費支持,支持學校法人自主地位,提供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六條學校面向全省招生。舞蹈表演專業,面向全省招收小學畢業生,學制六年。其他專業,招生對象為全日制初中畢業生,招生規模以長沙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級和人數為準。
第七條學校辦學宗旨:一切為了學生的健康成長,一切為了圓學生的藝術夢想,為高等院校輸送優秀藝術人才,為繁榮地方文化建設培養藝術技能型人才。
第八條學校辦學方針:德育為首發揮個性全面發展,創辦充滿思想、智慧的校園,塑造充滿自信、快樂、藝術的人生。
第九條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學校實行校務公開、黨務公開,切實保障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向社會公開學校相關信息,以適當方式為學生及其家長了解學生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本校師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條學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學校建立檔案室,加強檔案資料的建設和管理。各職能部門做好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按照依法治校、規范辦學、自主發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并形成和健全自評機制,促進學校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學校治理結構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學校全面工作。副校長受校長委托分管學校某方面的工作,對校長負責。
學校校長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法令,執行上級黨委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
(二)組織起草學校章程,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學校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和評價;
(三)主持召開校務委員會,領導學校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完善崗位設置,開展行政工作,維護學校秩序,處理和決定日常事務;
(四)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大力推進素質教育;
(五)在核定的人員編制內,負責校內機構設置、人員調配、聘任、考核等工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職工的政治業務素質,促進教職工專業發展;
(六)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負責規定范圍內學校財務、基建及重要設施設備購置的審批,管好、用好學校資產。
(七)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八)定期向學校黨委通報工作;
(九)尊重教職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
(十)組織協調學校與政府、社區、企業、家庭等方面的關系,為學校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
(十一)行使法律法規及上級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學校建立校務委員會,成員由校級領導、中層干部和其他方面代表人員組成,由校長擔任校務委員會主任,實行工作例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是校長主持下的決策機構。
第十四條學校黨委全面負責學校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設,把握學校發展方向,參與決定重大問題并監督實施,支持和保證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學校黨委接受上級黨委領導,按《中國共產黨章程》依法開展活動,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引導監督學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治校、規范管理,確保辦學方向正確;
(二)參與討論決定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財務預決算和教學科研、招生錄取、基本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以及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在選人用人中發揮主導作用,負責學校內設機構負責人的教育培養和選拔任用,協助上級黨組織做好學校領導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等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參與討論決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各類人才培養、引進、使用、管理、服務和獎懲工作,對教職工聘用考評、職稱評審等提出意見。
(五)堅持立德樹人、德育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加強學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六)完善學校黨組織設置和工作機制,創建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黨組織,擴大黨內基層民主,嚴格黨內組織生活,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七)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加強對違紀違法問題的預防、監督和查處,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營造風清氣正的校園氛圍。
(八)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九)履行黨章黨規及上級黨委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學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制度。學校重大事項應在黨政主要負責人醞釀提議、充分調研與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召開校務委員會會議,經集體討論,由校長作出決定并組織實施。學校黨委發揮監督保障作用。
第十六條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加強對學校的民主監督。屬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審議決定的事項必須進行表決,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出席大會,經應到會正式代表過半數同意,表決方可有效。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建立工會組織,是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組織的領導下,與學校行政緊密合作,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委員會委員根據民主原則,由工會成員選舉產生。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代行其職責。
學校工會有以下主要職權:
(一)負責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組織工作,貫徹執行教代會的決議,承擔教代會閉會期間工作機構的有關工作;
(二)關心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及時向學校黨政領導反映教職工的訴求和意見;
(三)關心教職工業余精神生活,積極開展有益于身體健康的文體活動;
(四)履行監督職能,推進學校校務公開民主管理;
(五)開展女教職工工作,提高廣大女教職工的整體素質,依法維護女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六)加強工會自身的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健全工會各級機構,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充分發揮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作用;
(七)完成黨組織和上級工會交給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條學校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由學校校長、副校長、教務主任、專業教研室主任以及外聘專家等組成。就市場人才需求、專業拓展、實訓場地建設和校企合作等方面,為學校決策提供依據。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由學校校長、主管教學副校長、教務主任、專業教研室主任以及外聘專家等組成。就教師培訓、課程計劃、課程開發、校本教材等方面,為學校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九條學校設置黨政職能處室,各職能處室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確保各項工作圓滿完成。學校各專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分部管理。
第三章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條學校建立健全年級組、教研組、備課組、信息組等教育教學基層管理機制。
年級組長負責本年級的德育、教學工作,年級教育活動、學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組長負責領導、組織教師進行集體教學研究。教研組定期開展教學研究活動,按學校安排參加各種培訓和學術活動,貫徹落實教學計劃,完成各項教學任務。
備課組長負責組織本組教師進行集體備課和教學研究活動,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二十一條學校堅持美德一體的德育模式,寓德于美,美德相彰。學校以藝術美、環境美、活動美為載體,以心靈美、品德美為目標,構建學校德育體系,健全德育管理機制,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的育人網絡。優化德育活動過程,構建分層遞進式學校德育目標、內容體系,加強學校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主動性。
學校堅持全員育人原則,校長負責,教職工全員參與,實行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德育工作內容以人生觀、價值觀教育、理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為主,包含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中華傳統美德的教育內容,同時加強學生法治意識、國家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家庭意識的教育。
第二十二條學校以班級為基本建設單位,完善學生干部隊伍建設,形成明確的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注重學生在班級管理體系中的主體地位,開發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潛能,加強對學生干部的培訓,做到目的、計劃、評價、激勵并行,不斷提高學生自主管理的水平。
第二十三條學校通過學生社團活動,引導學生通過制定社團發展目標、現狀分析、制定對策、組織實施、評價總結等進行自我管理。
提倡學生人人參與社團。依靠家長、社區和其他社會資源,積極創設各類學生社團,鼓勵學生參與社會綜合實踐活動,走出校園,走向家庭、社會、大自然。
學校開展學生社團活動展示,展示社團活動風采和學生個人成果,健全學生社團評價機制,推進學生社團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四條教學管理工作由校長統一領導。學校建立由校長、教務處、教科室、教研組、備課組組成的教學管理網絡。在校長的領導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教務處是學校教學工作職能部門。嚴格執行學校課程計劃,通過基本教學環節的全程管理,完成各項教學和教研任務。加強教研組、備課組建設,充分發揮教研組功能。組織考試,做好教學質量的分析工作,并提出改進措施。加強對各專用教室的規范管理,合理使用教學設施。做好全校師生的教科書、教學參考書等的征訂工作。
第二十五條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推廣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第二十六條組織教師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教師素質,樹立現代教學觀,加強教師教學技能的培訓,積極推進新課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七條學校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課程標準,確保按教學計劃開齊課程,開足課時。積極開發校本課程。
第二十八條學校嚴格執行課堂管理制度,保障師生教、學權益。定期開展教學研究活動,聚焦課堂教學,優化課堂教學,改變學生學習方式,提高教學質量。定期組織學科教師的教學活競賽活動等,提高教師的課堂教學水平。不定期召開師生座談會,聽取師生對學校教學工作的意見,及時具體地解決教學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加強對學生學科興趣小組活動的指導,培養學生的個性特長,鼓勵教師組織學生培訓并參加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學科競賽和職業技能競賽。
第三十條學校嚴格執行體育、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通過日常體育活動以及各類體育競賽活動增強學生體質,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健身習慣與基本的運動技能。
學校通過體育課、課外活動等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每年舉辦一次體育運動會。
學校完善衛生工作制度,不斷改善環境衛生條件,督促并指導校園食品衛生和環境衛生。學校降低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率和提高學生衛生保健習慣和意識。學校室內外區域禁止吸煙。
第三十一條學校每年組織“校園文化藝術技能節”,內容包括專業技能考核和競賽、文藝演出等,充分展示學生個人才華和學校教學成果、進一步活躍校園文化生活,激發學生的專業學習激情,營造學校良好的藝術氛圍,對外展示學校的藝術特色,每年12月份確定為學校藝術技能節。
第三十二條學校加強計算機房、錄播室、音頻處理中心、電子閱覽室等教學場所的建設,滿足教育、教學、對外宣傳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構建數字化校園,滿足師生自主發展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學校營造民主、自由、科學的研究氛圍,構建對話、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學校鼓勵教師著書立說。
學校教科室在校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科研課題的申報、開題、實施和結題。完善校本研修機制,按要求制定校本研修計劃并落實相關活動。
第四章學生
第三十四條凡是在本校就讀,并按有關規定取得本校學籍的學生,即為本校學生。
第三十五條學校根據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學籍管理辦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健全學籍檔案,嚴格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程序。
第三十六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
(四)在品行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小學生守則》,遵守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學生日常行為規范要求;
(二)尊師愛校,團結同學,參加集體活動,促進身心健康,養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承擔在學生自治活動中當選職務的相應職責;
(五)愛護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為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合法權益,學校及教職工應當做到:
(一)不得非法收繳學生財物。為保護學生安全、保障校園秩序,可以對學生違紀的相關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但應及時與監護人聯系。
(二)不得隨意處分學生。處分學生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聽取學生及其監護人的意見,并舉行聽證。
第三十九條學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或者某方面有突出成績、進步顯著的學生,以及在各級各類競賽中獲得獎勵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予以批評教育,并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達到促其改正、治病救人的目的。學生對處罰不服,有權進行申訴。
第四十條學校按上級有關規定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地完成學業。
第四十一條學校保障學生自主管理和學生合法權益。必須及時地采納學生的正確意見,接受學生監督;發展和完善學生的各種組織,逐步擴大班委會等學生組織的權限。學生各種組織機構的干部成員,都應讓學生民主選舉產生,并授予他們進行管理的權利。
第五章教職工
第四十二條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四十三條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工作職責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資源;
(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教育教學科研,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的條件和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依法享受薪酬、保險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發表意見、進行評議,參與民主管理;
(六)就職責權利、聘用、晉升、福利待遇、獎懲等事項處理不當進行投訴、申訴;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教職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尊重和關愛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二)踐行校訓校風,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恪守職業道德規范,履行崗位職責,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學校實行全員聘任(用)制。教職員工必須履行勞動合同,執行學校的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十六條學校保護教師的一切合法權益,保障教師享有國家政策規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對做出優秀成績的教師按照有關獎勵制度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支持教師在職進修,接受繼續教育,并按有關規定報銷相關進修費用。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教師法》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教師,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學校每年對教職員工的政治與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實績進行客觀、公正考核。
第五十條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保障機制。
第五十一條學校貫徹落實離退休制度,落實國家有關離退休政策。
第六章學校資產、經費、后勤
第五十二條學校為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具體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以及根據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收繳的學費。
第五十三條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校對侵占校舍、場地、設施等的行為和侵犯學校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應積極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學校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建立賬目,落實專人管理,定期清點,及時做好變更、增減手續。對學校財物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學校向教職工和學生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有計劃地進行學校基本建設和維護修繕工作,并及時檢查、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十五條學校加強對計算機房、錄播室、音頻處理中心、電子閱覽室、舞蹈訓練室、畫室等專業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教學設備設施、體育器材、圖書音像資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設備設施的閑置和浪費。
第五十六條學校如遇因政府規劃調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遷址、合并、分立或終止時,應當及時制訂保護學校資產安全的方案,并依法進行資產清算。
第五十七條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學校財務活動在校長領導下開展,實行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
學校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學校依法向政府部門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經批準后執行,并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學校嚴格執行收費政策,規范收費行為,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各項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九條學校依法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建立健全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條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后勤服務保障體系,滿足學校師生學習工作生活需要。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保衛制度,確保學校師生享有和諧安全的學習工作環境。
第七章學校與家庭、社會
第六十一條學校主動與社會、家庭聯系溝通,加強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的育人體系建設,形成教育合力。學校根據教育教學需要,可聘請兼職教師。學校建立德育、專業技能實習實訓等各類教育基地,定期組織開展校外教育活動。
第六十二條學校遵循民主、公開、自愿的原則,組織家長選舉成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由各年級家長代表組成。
家長委員會在學校的指導下履行參與學校管理、參與教育工作、溝通學校與家庭等職責,做好德育,保障學生安全健康,推動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學校建立與家長委員的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學校發展規劃及其進展,教育教學工作情況,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三條學校依靠家長委員會辦好家長學校,制定教學計劃,定期開展活動,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
學校建立教師與家長的日常聯系機制。教師特別是班主任應密切聯系家長,做好家校聯系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六十四條學校通過加強內部建設,樹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應區域內發揮積極作用,服務于“兩型”社會建設。
第六十五條學校依靠屬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派出所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共同開展校園及周邊地區的綜合治理工作,建設平安文明校園。
第六十六條學校充分發揮校友的宣傳、橋梁、教育、助學、咨詢等作用,促進學校發展。
第六十七條學校開展校際互動合作,不斷擴大對外交流,拓展教育視野,提升辦學水平。
第八章校訓、校歌、校徽、校旗
第六十八條校訓:厚德、明志、弘美、啟真。
第六十九條校歌:《夢,實現的地方》,李黎丁作詞,江暉作曲。
第七十條校徽:圖形源于中國漢字——藝,暨長沙藝術實驗學校的簡稱并以此刻畫出了一個優雅多姿的舞者形象,表達了“舞蹈”專業的特色,同時,在外圍又是一個濃縮了“美術”特色的筆觸形象,既表現了學校欣欣向榮充滿活力的校園生活,又表達了學校高效的教學能力和組織管理能力。設計者:陳波。
第七十一條校旗:白色旗幟上標識校徽、校名。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黨委審議,校務委員會審定,校長簽發并報市教育局核準。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的基本準則。學校按照本章程制定或修改校內各項規章制度。校內各項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四條當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學校的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發生重大變化時,可由校長提議,經校務委員會討論同意后,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序。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自長沙市教育局核準之后生效,自學校向社會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七篇: 藝術培訓學校章程
第一章是什么?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規范的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學校名稱應體現行政區劃、尺寸、性質、組織形式的內容要求,統一使用xx市××職業訓練學校。學校名稱不得違反《商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三條學校地址:。
(學校地址應清晰準確,標明學校所在行政區域,如xx市××區××路(街)××號)
第四條學校辦學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格。通過訓練,提高參加訓練的人在職業技能等方面。(應注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格,明確學校設立的目的。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五條學校性質:×××(單位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自愿舉辦非營利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的雙曲馀弦值。的雙曲馀弦值。(其中,必須明確記載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六條學校的舉辦者:。
(如果是聯合學校,各舉辦者的上述信息應具體、明確、真實。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七條學校審查機關:。
第二章是學校的學校內容。
第八條是學校的辦學內容
(一)辦學規模如下:
(例如,年訓練××人。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二)辦學水平:一年以下短期×××職業技能或職業資格培訓。
(例如初級、中級、高級)。
(三)辦學形式如下:
(如普通全日制教育、業馀、遠程教育等)
(四)辦學范圍如下:
(面向社會、××系統或××省(市、縣、區)等)
(五)開設專業:
(應按國家職業標準填寫規范專業(職業、工種)名稱)
(6)招生對象如下:
(城鎮初、高中畢業生、農村富馀勞動力等)
第九條學校與學生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培養目標、學習內容、收費標準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學校實行。(例如,雙證制度,即培訓結束的學生,發行河南省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和政府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合格的,發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等)。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三章是學校資產的來源和性質。
第十一條學校辦學資金為:萬元,由。
等部分構成,具體出資者和出資方式如下
的雙曲馀弦值。的雙曲馀弦值。
(舉辦者可以以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為學校出資。以知識產權和其他無形資產為學校投資的,應當將其評價為固定資產額。為了共同辦學,必須締結共同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各方出資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舉辦人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集資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集資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國家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收取的捐贈財產,不屬于舉辦人出資)
第十二條是學校的經費來源。
的雙曲馀弦值。的雙曲馀弦值。注冊資金是萬元。
(一)舉辦公司或個人出資
(二)政府援助;
(三)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訓練的合法學費等收入
(四)捐贈;
(五)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依賴于舉辦者的持續投入、學校積累,也可以是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等合法收入。學校批準成立后,舉辦人投入學校資產為學校法人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資金,也不得侵占和私分。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第四章是學校的決策機構和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學校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指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一屆(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及其負責人由舉辦者選拔出生,由此人員組成的變更按本章程規定的程序執行。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員代表等)組成,設立(理事長、社長)一人。其中有5年以上教育教育經驗的人。(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員代表等人組成,至少5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應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育經驗,教育員工代表人數應確定比例,國家機關員工不得擔任其成員。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每次任期。
年份。(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任期一般為3~4年。中所述情節,對概念設計中的量體體積進行分析
(董事、董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任期屆滿,可以連任。(董事、董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任期滿未及時改選,或在任期內辭職,(董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改選的(董事、董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任職前,原任(董事、董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董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的職務。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人員組成的變更與舉辦者有關的,與舉辦者推薦的教職員代表有關的,由教職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員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的變更由決定。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向審查機構申報。
第十四條(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行使以下事項的決定權
(一)聘用或解雇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制定學校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計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查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結束
(7)決定學校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經過1/3以上組成員的建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必須在1/2以上的理事出席后才能進行。討論以下重要事項,必須得到2/3以上組成員的同意
(一)聘用或解雇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學校發展計劃;
(四)審查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結束
(6)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董事長、董事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的主管(董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代其行使職權。
(會長、會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決議的實施情況
……………………………
第十八條(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召開會議,應在會議召開前通知會議時間、場所、內容等全體成員。(至少10天)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或其他人出席,委托書必須注明授權范圍。(理事會、董事會或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不委托、不出席的視為棄權。
第十九條(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應創建會議記錄。形成決議時,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成員審查、簽字。會議記錄和記錄由負責人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學校可以設立監事會,監事由舉辦者選擇和交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監察(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和學校級管理人員,防止濫用職權,侵犯學校和教職員的合法權益。
監事會由三名以上監事組成,選舉-名召集者,監事會教職員代表由學校教職員民主選舉產生。
第21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機構財務:
(二)監督理事(董事)、校長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章程的行為
(3)理事(董事)或校長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理事(董事)或校長糾正。
(四)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22條監事會執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必須經過半數以上監事的決定同意,有效。監事會任期每次為年,任期滿,可連選。監事不得兼任學校(理事、董事或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和財務負責人。
第五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23條學校法定代表人是我,身份證號碼,居住地。
。
(章程中應明確載明×××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選由理事長、董事長、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校長擔任。學校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政治權利,在中國內地定居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學校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學校行使職權。)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經費使用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長(主要負責人)的直系親屬擔任;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財務會計制度中載明經費支出范圍、項目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待遇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監督,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后,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六條 出資人 取得合理回報。
(要求〈或不要求〉。本條是辦學章程必列條目)
第二十七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凈收益的——(不低于25%)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本條內容限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填寫。要求合理回報及比例由理事會、董事會或其它形式的決策會議確定。合理回報的比例、回報的操作過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示與其辦學水平和培訓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于公布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及向社會公示的與其辦學水平和培訓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等相關材料報審批管理機關備案。(此內容限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學校填寫。)
第二十九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 (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本條內容限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填寫)
第三十條 學校存續期間,學校經費和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辦學宗旨和辦學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七章 學校終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學校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四)舉辦者自行要求解散,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如:連續兩年未招生的;辦學許可證失效的等其他事由。
第三十二條 學校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要求,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修改章程。學校章程修改的程序為:
。章程的修改必須經過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并在 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學校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本章程一并向社會公告后生效。
說 明:
一、此文本旨在為全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民辦學校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同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三、( )內文字為制定基本要求。
四、學校章程須用A4紙雙面打印。
第八篇: 藝術培訓學校章程
為了進一步提高班級課程質量,完善班級管理體系,加強中心與各班級的信息交流,現將班級管理體制規定如下
培訓班的開課制度:
一、各培訓班必須在中心統一申報時間內申報有效,過期不予受理。
二、培訓班必須通過中心審查才能開始。否則,就不認證。
三、學校團委支持各培訓班老師的課時費(考證類培訓班除外),其他費用由行解決。
四、中心統一招生結束后,各培訓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自由開始。
五、各培訓班應及時向中心反饋培訓班信息。
六、各培訓班必須嚴格組織審查,合格者才能順利畢業。
七、各培訓班課程內容由各培訓班負責人與培訓班輔導老師協商決定。
八、培訓班負責人對其他培訓班的觀察和交流由各培訓班負責人自行商量決定。
日常制度::
一、學生思想上積極要求進步,先進,責任感強,尊敬師長,樂于幫助人,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質提高,遵守法律,不浪費,不文明行為。
二、勤奮學習,勤奮鉆研,目標明確,不浪費時間,學習積累,不沖突,不投機,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能力。
三、學生團結友愛,互相幫助,關心集體,維持榮譽。
四、學生應自覺遵守校規,愛護公物,節約水電,保持校園清潔衛生。
五、愛護教學設備,無故損壞必須賠償。
六、關閉個人通信工具,如有特殊情況,應放在";振動";文件。
七、積極參與課堂討論,按時完成作業。
八、不遲到早退,不隨便進出教室,教室內不接電話。
九、學生專心聽講,認真記錄。
管理制度:
一、各學生(包括旁聽生)的出勤率必須達到班級總學習時間的70%以上,特殊情況下不能出勤的人必須寫申請書(申請書必須向學生本人所屬的學院指導員申請),缺勤一次以上(包括一次)自動退學。
二、,每個培訓課程必須在一學期內提交至少兩份通信稿,開課時必須提交一份通信稿,并附上相關信息,如照片。培訓課程必須在學習中旬或結束前提交第二份通信稿。
三、各培訓班一學期必須檢查四次以上。如果我們沒有上課(沒有請假),一切都不會結束。
四、自覺保持教室衛生清潔,如果中心成員發現將垃圾留在教室或損壞公物,該學生將取消期末班級的評價資格。
五、各培訓班負責人必須嚴格向學生們傳達授課紀律,嚴格管理。
六、每個學生必須通過最后的審查結束。
七、各培訓班的培訓學生畢業時,必須提交學習心得(一式兩份、電子版、手寫版)。
八、培訓班負責人學期結束后,必須提交工作總結。
九、每學期結束后,評價5%的優秀學生,評價優秀學生必須提出對這個班的操作,管理上的感想。
第九篇: 藝術培訓學校章程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教育機構的辦學活動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教育機構的名稱為:芮城志敏藝術***
第三條本教育機構法定代表人:方志敏
第四條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地址:芮城縣永樂南路064-01
第五條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審批機關是:***;登記管理機關是:***;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六條本教育機構辦學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批準,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后開展教育活動。
第七條本教育機構的辦學類型: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
第八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范圍
第九條本教育機構的舉辦者:芮城志敏藝術***,屬于國家機構以***(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公司、社會團體組織或個人)。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教育機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
(三)查閱本教育機構董事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本教育機構開辦資金:人民幣30萬元;出資者:芮城志敏藝術***;出資形式:貨幣;出資比例:100%。
第十一條本教育機構的業務范圍:藝術培訓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本教育機構依法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3人。董事會是本教育機構的決策機構。
第十三條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數、任期:首屆董事會由舉辦者依照規定條件推薦組成,以后決策機構的人員調整由原董事會全體人員討論決定。董事會在其成員中設董事長1名。董事由舉辦者、職工代表推選產生。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每屆任期叁年。
第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本教育機構章程;
(二)制定發展規劃和辦學活動計劃;
(三)審核本教育機構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決定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本教育機構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機構辦學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董事;
(八)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董事會每年召開4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聘任、解聘本教育機構辦學負責人;
修改本教育機構章程;
制定發展規劃;
審核預算、決算;
決定本教育機構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教育機構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本教育機構的辦學負責人,由董事會依照任職條件,進行聘任、解聘或變更,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二十一條辦學負責人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權力,行使的職權:
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各項規章制度;
提出本教育機構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負責本教育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董事會授予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二條本教育機構內設機構及職責參照同級同類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進行設置和規定。
第四章教學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教育機構按照審批機關批準辦學內容,招收學生、制訂教學大綱、教學計劃,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制訂相應教學管理制度。經審批機關備案后發布招生簡章。
第二十四條本教育機構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對受教育者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聘任教師,并制訂相應的教師管理、考核的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本教育機構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教育機構設立的資產來源:
舉辦者出資總額:由芮城志敏藝術***出資30萬元;出資形式:貨幣;出資比例:100%。
第二十九條本教育機構設立注冊資金:30萬元
第三十條本教育機構的經費來源:舉辦者出資投入資金;接受政府資助;在核準的辦學范圍內開展教學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收入;社會捐贈;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教育機構執行物價部門備案的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教育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辦學資金專項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辦學盈余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教育機構依法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四條本教育機構依法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教育機構存續期間,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由教育機構依法實施管理和使用,不得抵押,不得轉讓或用于校外投資。
第三十五條本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規定的《民辦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立專門帳戶,設置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出納分工負責,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審計情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教育機構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教育機構自覺接受辦學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和督導。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教育機構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討論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自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教育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等辦學項目,由董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批準。如進行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條本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四十一條本教育機構在下列情況下自愿終止辦學,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由學校報審批機關批準。按照國家的規定由審批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財務、財產清算和結算,清償債務,處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教育機構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一)不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自愿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本教育機構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教育機構經辦學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后,即為終止。終止的教育機構向辦學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向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學校印章。
第四十三條本教育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辦學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以出資額為限返還出資人,剩余部分轉入*_**教育發展基金。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9年1月20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