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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組議事規則及程序范文三篇

                  時間:2022-09-07 會議發言 點擊:

                  &ldquo黨組會議:指黨組成員召開的會議。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黨組議事規則及程序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黨組議事規則及程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法院黨組的議事程序,進一步健全集體領導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發揮院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院黨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共景洪市人民法院黨組是全院的領導核心,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結合本院實際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的指示、決策,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第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黨組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四條 黨組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涉及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貫徹落實上級、同級黨委工作部署的事項;

                    (二)涉及貫徹落實上級法院工作部署的事項;

                    (三)涉及本院年度或階段性工作計劃、工作部署和工作總結的事項;

                    (四)涉及本院干部隊伍思想作風、組織、廉政、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事項;

                    (五)涉及本院機構設置與機構改革的事項;

                    (六)涉及人事任免、晉升、調配、辭退、處分等事項;

                    (七)涉及評選、推薦、申報、獎勵、表彰院級以上先進(優秀)、立功、授予榮譽稱號的個人和集體的事項;

                    (八)涉及編報、審議本院財務預算、重大財務支出的事項;

                    (九)黨組認為應由其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因情況緊急不能事先討論的,應當由黨組書記或主持工作的黨組成員做出處理決定,緊急情況消失后及時向黨組匯報。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五條 黨組會應當定期召開,但情況緊急的可以臨時召開。

                    第六條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并主持。黨組書記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黨組書記委托其他黨組成員主持。

                    第七條 黨組會議的出席人員:黨組成員。列席人員:與討論事項有關,黨組決定應該列席的人員。

                    列席黨組會議的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八條 黨組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在討論涉及黨組成員本人及其親屬利益的事項時,該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第九條 黨組會議須有黨組成員半數以上到會方能舉行,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組成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如有必要,應征求其對決定事項的意見。

                    第十條 黨組召開會議,黨組成員應當按時出席。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事先向黨組書記或者其委托的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十一條 參加黨組會議的黨組成員,應當對討論的事項充分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黨組會形成的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審核簽發。

                    第十三條 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在決議、決定公開前,與會人員(包括列席人員)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黨組會議記錄屬于機密文件,應當妥善保存,未經黨組書記批準,黨組成員以外的人員不準查看。

                    第四章 黨組秘書

                    第十五條 黨組設黨組秘書一名。人選由黨組書記指定。黨組秘書的職責如下:

                    (一)通知與會人員按時參加黨組會議;

                    (二)負責黨組會記錄,起草會議紀要;

                    (三)按照黨組要求起草相關文件;

                    (四)完成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章 決議執行

                    第十六條 經黨組會討論通過的決議或者決定,黨組成員應當嚴格執行,由分工負責的黨組成員負責組織實施并檢查執行情況,也可責成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檢查督促,負責執行的部門應及時向黨組報告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黨組成員必須帶頭執行黨組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不得有與決議或者決定相悖的言行。

                    第十八條 黨組成員應當及時將貫徹落實黨組決定或決議的情況向黨組匯報。如發現黨組決議或者決定確有錯誤,應當及時向黨組報告并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九條 黨組對確有錯誤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及時召開黨組會議予以糾正。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黨組成員及參加黨組會議的列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組書記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黨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散布與黨組會議決定相反言論的;

                    (二)對黨組會議的決定,不傳達、不貫徹、不落實,影響全院工作部署的;

                    (三)泄露黨組會議秘密的;

                    (四)黨組認為應當追究違紀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篇: 黨組議事規則及程序

                    為進一步健全民主、科學的議事決策機制,更好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局黨組的核心領導作用,依據《黨章》和有關規定,特制定局黨組議事規則。

                    一、議事范圍

                    局黨組對全局的工作實行統一的集體領導,黨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一切重大問題,都必須提交黨組集體研究決定。局黨組的議事范圍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宗局的路線、方針、政策,重要會議,重要文件和重大決策部署。

                    (二)民宗局黨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局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

                    (四)局領導班子的分工;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對干部的選拔、任免、調配、考核和后備干部的推薦。

                    (五)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的審定和調整;不動產的購置、大宗物資、辦公設備的采購,項目立項與招標;單項支出三千元以上資金款項的支出。

                    (六)涉及本單位全體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重大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理及應對方案;

                    (七)局黨組自身建設問題。

                    (八)對沒有明確的其他重大問題,可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局實際,提交黨組會討論決定。

                    二、議事原則

                    (一)集體領導的原則。堅持局黨組統一領導的原則。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三)分工負責的原則。

                    (四)臨機處置的原則。

                    三、議事程序

                    (一)確定議題。黨組書記根據一個時期的工作部署、指標要求,本局的實際情況和其他成員及各業務主管提交的討論議題,按議事范圍和輕重緩急,確定黨組會議議題。緊急情況下,書記可直接確定會議議題。

                    (二)會前醞釀。對擬討論的重要問題,會前黨組書記與黨組成員應進行協商通氣、個別醞釀,取得較一致的意見。當沒取得一致意見時,只要時間許可,一般應緩交黨組討論。

                    (三)民主討論。召開會議時書記要充分發揚民主,善于聽取不同意見;黨組成員要樹立集體領導觀念,增強參與意識,暢所欲言,保證黨組的活力和強有力的集體領導。

                    (四)形成決議。每項議題在充分討論后,由會議在主持人歸納多數人的意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表決形成黨組決議。對重要問題意見分歧較大,難以形成決議的,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議。

                    四、議事要求

                    (一)一般情況下每季召開一次黨組會。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下,書記可臨時召開黨組會,根據工作需要還可以召開黨組擴大會議,擴大的范圍由黨組書記決定。

                    (二)任何議題在上黨組會之前,分管局領導及相關業務處室要事先進行調查論證,廣泛征求各方意見,提出比較成熟的建議,有些重要問題要提出兩個以上的方案提交黨組會審議。

                    (三)黨組會由書記主持。書記不在時,一般不召開黨組會。

                    (四)黨組會決定問題,可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也可采取會議主持人詢問的方法進行,但必須得到明確答復。集中大家意見時,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

                    (五)黨組成員要嚴格黨的紀律,對黨組會決定不宜公開的內容及會議討論研究的情況、尤其是黨組個人的不同意見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五、決議的貫徹執行

                    (一)黨組會作出的決議,按分工負責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過程中,遇到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召開黨組會研究解決,黨組成員要樹立集體觀念,既相互分工,各負其責,又主動配合,互相支持。

                    (二)黨組成員對黨組作出的決定,必須無條件積極貫徹執行,自覺維護黨組集體的威信。

                    (三)黨組書記要及時督促檢查黨組決議的執行情況,在組織實施過程中注意決策反饋,隨時了解決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決,保證達到最佳執行效果。

                  第三篇: 黨組議事規則及程序

                    為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機關決策在本院的貫徹落實,團結和帶領全院干警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目標,特制定本規則。

                     1、院黨組是中共拱墅區區委在法院機關建立的黨組織。黨組必須在區委的領導下,及時、正確地執行區委交給的各項任務,并對工作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及時向區委報告。

                     2、黨組會議的主要內容:傳達上級黨組織有關會議精神,研究本院貫徹落實實施方案;商討法院黨的建設和兩個文明建設,研究主要工作設想和思路;討論決定干部任免和獎懲,向上級或有關部門推薦干部;對全院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指導和督促黨支部的工作。

                     3、黨組會議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制度,體現集體領導下的個人分工負責制原則。黨組會議決定的問題,必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進行表決,如果對重要問題存在不同意見,除緊急情況必須按照多數意見執行外,一般應當暫緩執行,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作出復議表決后再執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請求裁判。黨組決定的問題,必須堅決執行。如在執行中發現新情況,應及時根據反饋的新情況進行復議。

                     4 、黨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以上,黨組會議題應事先告知各黨組成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5、黨組會由黨組書記召集主持。黨組書記因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工作時,可委托副書記或其他成員負責,受委托的成員應及時向書記匯報。

                     6、黨組會議的議題,由書記確定,也可以由書記委托副書記確定。除特殊情況外,不在會上臨時改動。黨組成員認為需要,也可以向書記提議。

                     7、召開黨組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根據工作需要,黨組可召開擴大會議,并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黨組會。

                     8、有關人事任免的議題,事先由職能部門對被提交任免的干部人選進行考察,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后,提交黨組會進行討論,黨組會應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的規定執行。

                     9、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書記或其他成員可臨時處置,事后要迅速向黨組會報告。

                     10、經黨組討論通過的、以黨組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由有關的黨組成員簽發。

                     11、每次黨組會議均應作記錄,對重大事項的討論決定,應由黨組成員在記錄后簽名。政治處是黨組的工作機構。會議內容除會議有指定專人負責的以外,均由政治處落實。

                     12、黨組會議傳達的內容以會議作出的決定意見為準,任何人不得隨意泄露黨組研究的內容和事項。造成后果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13、黨組作出的決議、決定,黨組成員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并按分工負責的范圍組織實施,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不得互相推諉,實施中若遇新情況,應及時向黨組報告,在黨組重新研究作出調整或變更決定前,任何成員不得擅自更改黨組的決議和決定。如對決議、決定既不執行又不匯報的,按黨紀嚴肅處理。

                     14、黨組民主生活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前應廣泛征求群眾意見。每個成員應結合個人思想和工作實際,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15、黨組既要接受上級黨組織的督促檢查,也要接受群眾的監督,傾聽群眾的意見和建議,黨組內部也要互相監督,出現失誤要及時糾正。

                     16、黨組及黨組成員違反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或泄露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應當批評糾正,造成重大影響的,應按黨紀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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