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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養老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范文三篇

                  時間:2022-09-27 鄉鎮農村 點擊:

                  它原本是一種古老的禮制,挑選老人和賢惠的人按時提供酒食,受到禮遇。第二層含義是老人在家休息,這是現行養老政策的含義。第三個意思是贍養不能自理的老人。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農村養老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農村養老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一、農村養老模式

                     養老內容包括經濟供養、日常生活照料(主要指身體照料)和精神安慰三個基本方面。分為以下幾種模式:

                     1.家庭養老:是指老人生活在家庭中,由家庭成員為其提供衣食住行等生活服務。

                     2.自我養老:是指老人不與子女居住在一起,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生活上不依靠子女照料,主要依靠自己或者老伴來照顧自己的養老方式。

                     3.機構養老:是指依靠國家資助、親人資助或老年人自助的方式,將老人集中在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綜合性服務的機構中養老。

                     4.社區養老:是指以社區為載體,以農村社區基層組織為主導,發揮政府、社區、家庭和個人多方面的力量,充分動員社區中的財力、物力和個人自愿為老年人的安老、養老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使老年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繼續留在家中留在熟悉的環境中和親人們、熟悉的鄰居朋友們一起安度晚年。從中不難看出,社區養老實際上是家庭養老的一種傳承和改進,其最大的優勢就是動用社會的力量向家庭提供最直接的幫助。

                     二、農村養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形成原因

                     1.單一家庭養老模式存在欠缺

                     現在農村依然以家庭養老為主,但一些問題嚴重威脅家庭養老模式。主要表現在:一是老年人的供養直接受子女的經濟收入的影響,缺乏穩定性并且具有很大的風險性;二是計劃生育引起的人口結構變化,造成子女養老的經濟負擔過重;三是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土地養老無可依賴。目前我國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農民達5000萬人;四是年輕人外出打工造成對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不足,老人們的精神生活質量大打折扣;五是農村傳統居住方式的改變造成的代際分離使得許多農村年輕人沒有贍養父母的孝心孝道,還有年輕夫婦“重幼輕老”的現象,導致家庭養老功能逐漸減弱。

                     2.基本養老保障水平較低

                     新農保于2009年啟動試點,參保人數從2010年初的3326萬人增加到2012年底的4.6億人,基本實現制度全覆蓋,但保障水平還偏低。主要表現在:一是基礎養老金替代率比較低。《201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896元,而新農保中每年660元的個人基礎養老金補貼占家庭人均純收入的比例僅為7.42%,遠遠低于當前我國城鎮職工基礎養老保險不低于20%的基礎養老金替代率。二是個人繳費意愿不高且存在逆向選擇。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農村居民存在短視,不過多考慮未來生活的狀況,只要繳夠年限,老年有養老金拿就可以了。另一方面,新農保中繳費檔次及補貼制度的局限性。三是個人賬戶的保值增值問題。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新農保基金收入1069.68億元,基金支出為587.69億元,基金累計結余1199.18億元。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此外,個人賬戶也將帶來一定的行政管理成本、銀行賬戶管理成本等,而且小帳戶的負擔更重。四是政府財政支持壓力。根據精算,我國農村居民60歲時平均余命為20.62年,72歲時平均余命為11.86年。新農保制度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為139,也就是說,政府必須承擔近12年的養老金支付。這是一筆不小的支出,將構成較大的隱形財政壓力,威脅新農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3.病有所醫較難實現

                     雖然2003年以來,國家逐步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試點,但由于新農合“廣覆蓋,低水平”,面臨籌資效率低水平,宣傳效率低水平,農村初級醫療服務低水平,費用報銷難等問題;再加上農村老年人勞動能力下降、收入水平普遍很低,醫療費用往往只能由家庭承擔;個別患有重病的老人只能根據自己的財力和兒女們的經濟收入量力而行,在這種情況下,老人“小病拖、大病扛”,有病不去看的現象非常普遍。即使老人有能力支付醫藥費用,往往也會因為農村醫藥資源短缺導致就醫費用相對高昂,而使他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進而陷入疾病和貧困的惡性循環中。

                     三、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對策

                     1.在全社會開展道德教育

                     市場經濟的發展沖擊著傳統的尊老、養老觀念,青年人孝敬、贍養老人的觀念不斷淡化,甚至遺棄、虐待老人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就要求政府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尤其是樹立青少年尊老、敬老、愛老的觀念。積極開展經常性的志愿者服務、居民互助等道德建設活動,并對不贍養老人、虐待老人的行為以法律手段做出嚴懲,形成全社會愛老敬老的良好氛圍。

                     2.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

                     目前,家庭養老較其它養老模式優勢非常明顯。一是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個功能方面家庭養老具有無可替代性;二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比較易于接受并且具有超穩定性;三是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孝”文化在我國仍然根深蒂固;四是在和諧社會背景下提倡和諧家庭的構建等社會環境以及現有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決定。

                     發揮家庭養老作用,解決農村老年人特別是留守老人的養老問題,最關鍵的是要使這些老人得到必要的物質保障,這就需要大力發展鄉鎮和村集體經濟。

                     3.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一是加強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引導農民投保的積極性。二是政府加大投入,扶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和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確立養老金水平的調整機制,使之與GDP增幅、物價水平或收入水平等指標聯動,促進新農保制度的可持續性。三是應建立專門的農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探索農保基金市場化的投資管理模式,確保基金保值增值。四是拓寬籌資渠道,吸引更多的非政府組織參與農村養老保險。

                     4.加強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當前中國農民養老面臨的最大挑戰不是養老保險,而是醫療保險。因此,如果要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就必須真正解決農民的醫療保險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險,政府可以通過適當加大大病統籌的比例,提高專門針對大病的統籌補貼等方法,逐步降低重大疾病的起報點,加大重大疾病的報銷比例,讓老年農民能看得起病,真正有一個幸福健康的晚年。

                     5.發展農村社區形成居家養老服務體系

                     一是可采用全托管和半托管相結合的形式,實現居家養老、社區服務;二是發展慈善事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開展多樣化的社區養老;三是引導和發揮農村民間組織參與農村養老事業的積極性,同時強化對這類組織的管理和監督。四是建立老年自治組織,采取老人互助等方式,充分挖掘社區內的養老資源。五是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臺,及時了解老人的生活狀況和需求,實現有需求能及時作出回應。

                     6.發展社會化養老服務事業

                     一是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積極發展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和老年活動中心,加大村莊(社區)養老院建設力度,建立普惠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二是通過稅收、土地、融資、用水、用電、用氣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扶持、鼓勵和引導社會、民間和慈善資本進入農村養老服務領域,推進農村養老社會化、產業化。三是政府要強化養老行業的管理和指導,建立養老機構的準入、監管和退出機制。四是有關部門要加大培訓力度,打造一支尊老敬老、愛崗敬業、訓練有素的專業養老服務隊伍,做到持證上崗。

                  第二篇: 農村養老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一、當前農村地區養老保障現狀及存在問題

                     1.與城市相比,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第五次人口普查顯示:中國65歲以上人口已達8811萬,占總人口的6.96%。其中農村為5938萬,占老齡總人口的67.4%。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口的遷移流動,農村人口老齡化速度已經超過城市。1992年民政部雖然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但從全國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的情況來看,占總人口80%的農民,只享有社會保障支出的10%左右,而占總人口20%的城市居民,卻占到社會保障費用的90%。從人均社會保障費用來看,城市居民是農民的20倍以上。

                     2.農村家庭結構日趨小型化導致養老功能日益弱化。目前全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人數不到全國農業人口的9%,而90%以上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幾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隨著農村富余勞動力不斷向城鎮轉移和計劃生育政策的不斷實施,農村面臨的人口老齡化壓力與日俱增,農村家庭結構日趨小型化,據初步調查統計,2007年農村家庭戶均人口不到3.8人。家庭小型化得子女擁有數逐漸減少,子女擁有數的減少又會使老年人養老費獲得額下降,家庭養老面臨考驗,靠兒養老的傳統養老模式面臨挑戰,使農村老年人“養兒防老”的壓力增大,農村老年人生活非常艱難。

                     3.資金籌集標準過低,保障能力極其有限。與城市老年人不同,農村多數老年人一生無儲蓄或儲蓄很少,他們除了家庭外沒有工作單位,因此養老負擔全部落在家庭,老來生活更為拮據。考慮到我國農民收人水平普遍較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費率水平也設計得較低。如果按照《方案》設定的最低繳費標準2元/月繳納保險費,10年之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9.9元,這很難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這樣低標準難以達到養老保障作用。

                     4.農村老年人整體生活條件差。與居住在城市的老年人相比較而言,農村老年人整體生活條件差。一方面,農村老年人對別人的依賴性強,用水、燒煤、磨面、碾米、等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需要別人的幫助。另一方面,農村老年人沒有“退休”之說,60歲對他們來說并沒有特別之處,只要身體允許,就會不斷地勞作,有的超過80歲還在做農活;而高齡階段勞動,容易造成對身體的損害,同時也會降低老年人的生活質量,使“老有所樂”無從談起。

                     5.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滯后,養老保險籌資模式單一。農村老年人對別人的依賴性強,用水、燒煤、磨面、碾米等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需要別人的幫助。而《方案》,方案中確定的繳費原則是:“堅持資金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基礎薄弱,根本無法兌現集體補助和國家給予的政策支持,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和鼓勵性儲蓄。既未體現“社會保險”,也未體現“社會共濟”,名不符實的“養老保險”使農民難以接受和認同。

                     6.體制不順,管理混亂。其一是管理體制不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存在條塊分割的現實:民政部門管一塊(社會救助),衛生部門管一塊(農村合作醫療),社保部門管一塊(養老保險),這種條塊分割的現實造成了政策協調、資源共享等諸方面的人為矛盾,不利于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推動和開展。其二是管理機構不健全。從目前已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地區的情況看,農村社會保險機構只在縣級以上才設立,鄉鎮還沒有健全機構,行政村也沒有設立代辦員,專業人員更是寥寥無幾。由于技術落后,管理混亂,還出現了個別違規操作的挪用和擠占行為。

                     7.法律保障缺失。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建設實踐中的主要依據是1992年頒布實施的《方案》和1995年頒布實施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以及一些相關法律中關于應該重視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則性條款。由于沒有關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專門法規,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困惑,各地在制定本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時找不到比較有力的立法依據,只好各自為政,把辦法確定為暫行辦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規范性和長期性、穩定性。另外,由于農村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基金的流失現象嚴重,嚴重影響了基金的正常運轉。

                     8.失地農民問題越來越越嚴峻。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農村大量集體土地被征用,大批農民工進城務工,失地農民和進城務工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日益突出。尤其是失地農民,由于征地的安置補償機制不健全、社會保障缺位,其中相當多的人成為“無地、無業、無社會保障”的“三無”人員,直接影響了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失地農民問題已經成為一個比下崗工人問題更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給予更多地關注。

                     二、完善農村養老保障的對策和建議

                     1.提高對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重要性的認識。事實上,中國70%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在農村,由于農村生活條件較城市為差,加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很不完善,廣大老年農民的老年生活面臨很大的困難,農村養老問題急需引起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特別是各級政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對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性,而不能將農村的養老看成是一家一戶自己的事情。我們必須對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保持足夠清醒的認識。在此基礎上應結合實際制定出發展規劃,經過數年的建設,在農村人口老齡化到來之前就打下一定的基礎,避免因人口老齡化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

                     2.適應社會發展變化、不斷探索農村新的養老形式。2006年我國已全面啟動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一制度是為收入難以維持農村最基本生活標準的人群而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克服了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存在的救濟范圍窄、標準低、隨意性大的弱點,使社會救濟有了普遍的適應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無疑是對農村老的辦法有力補充,對此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落實資金,盡快把農村低保工作全面推進。由于我國各地區財政收支狀況各不相同,對此各地要認真落實資金,本著實事求是、合理負擔的原則,劃分地方各級財政資金分擔比例,建立獎勵扶助資金發放的安全快捷通道,堅持資金封閉運行、社會化發放的原則,確保資金到戶到人。

                     3.完善農村家庭養老機制。家庭養老是我國傳統的養老方式,是與傳統大家庭和以家庭為單位的小生產相聯系的一種方式,也是老年人最感舒服的一種方式。由于我國目前經濟基礎還比較薄弱,國家不可能拿出足夠的資金用于養老方面,因此,中國傳統的家庭養老,不管社會如何發展,仍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不會被社會養老完全代替。特別是在農村,我們更應積極培養、發展和完善它,盡快形成較完善的家庭養老機制。其中一項最關鍵的舉措是解決家庭養老中的老年人患大病和喪禮的高額花費兩大難點。因這兩種花費都比較高,對于中等以下收入的家庭來說會直接影響日常養老的投入,也經常是養老糾紛的焦點。解決的辦法是優化養老機制,患病的高額開支由社區通過醫療保險、合作醫療等形式承擔大部分,家庭承擔小部分;喪禮的大操辦可通過老年協會或紅白事理事會進行限制,提倡紅白事儉辦。若能去掉這兩個大額開支的壓力,絕大多數家庭都能盡心照料好老人。

                     4.關注和幫助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辦法和養老保障辦法。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范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

                     5.堅持因地制宜與自愿的原則,避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刀切”。要避免強迫農民參加的做法,杜絕“好心辦壞事”。因為這不僅增加了農民的負擔,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只有堅持自愿原則,并通過政府補貼、集體補助與政策引導,才能使這項工作健康持續地運行。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先搞,以點帶面,在總結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再逐步推進。

                     6.關注和幫助老年人口中的脆弱群體。做好以上三點工作,大多數老年人都會得到較理想照料而安度晚年,但還有少部分特殊情況的老年人需要特別的關照。他們是:①無兒無女的孤寡老人;②喪偶獨居的老人;③臥床不起或生活難以自理的老人;④家有嚴重殘疾的孩子且不能成婚的老人;⑤特困家庭中的老人;⑥子女之間有嚴重養老糾紛家庭中的老人。這部分老人約占老年人總數的5%左右,他們是老年人口中的脆弱群體,各自都有特殊情況,而且多是家庭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必須由社區和社會予以特別關照,根據每個老年人的實際情況,做出不同的處理,盡量幫助所有的老年人擺脫困境,安度晚年。

                  第三篇: 農村養老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農村養老問題現狀

                    隨著二十多年來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農村家庭逐漸小型化,大多以一至兩個子女為主。與此同時,隨著大批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入城市,以前只在城市里出現的“空巢老人”現象,如今在中國農村也日趨普遍。由子女長年不在身邊,依靠家庭養老也就成了一種泡影。

                    人口老齡化已經來臨

                    人口不斷老齡化、家庭小型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老百姓對養老日益關注。許多老年人無奈的感嘆:“養兒防老防不住,國家養老保險不完善,老有所養由誰養?”對于老人,子女孝敬是天理人倫的要求,90%以上的農民仍然靠傳統的家庭養老。

                    但是獨生子女一代的父母很快就要進入老年期,他們面臨著一對夫妻要面對四位老人的現實,養老將成為獨生子女的不可承載之重。這就是現代農村養老問題。不難想象,在新的世紀,農村養老問題將是我國最大的社會問題之一。

                    目前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還正處于探索和試點階段,傳統的家庭養老、兒女養老模式正面臨挑戰。

                    家庭養老占主體地位

                    家庭養老長期以來都是我國農村養老的基本模式,這與我國農村的傳統文化、生產方式、經濟水平低下等因素是分不開的,特別是一些經濟文化落后的地區,環境閉塞,與外界聯系甚少,還保留著一家一戶,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狀態,更決定了家庭養老的主體地位。生育率下降、子女減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際分離還使得子女對老年父母的照料產生了許多困難。子女多意味著老年人有較多的支持來源,獨生子女現象的出現使得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變得異乎尋常的困難。總之,家庭的小型化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家庭的養老功能弱化,同時居住方式的代際分離也意味著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經濟供養之外還面臨生活不便、照料不夠、精神苦悶等問題。

                    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逐漸弱化

                    養老功能的弱化具體體現在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方面。在經濟供養上,一對農村夫婦往往要供養4個老人,撫養一個小孩,經濟負擔加重。加之我國農村經濟本身就比較落后,因此,家庭養老的主體地位正受到挑戰。

                    在生活照料方面,大批農村青年勞動力常年外出打工,不僅無法照料家中老人,反而把孩子和家中農活留給老人,農村養老負擔沉重。在精神慰藉方面,由于家庭小型化的演進,子女外出打工,父母與子女間缺乏感情交流,難免孤單寂寞。一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這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

                    老年人自理能力下降

                    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老人的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同時,隨著年齡增長(特別是超過75歲之后),老年人口健康狀況有所惡化,患病率、傷殘率會上升,自理能力下降,將更多地需要日常護理、生活照料和社會服務。農村養老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導致年輕人消極拒養老人情緒的增加。

                    另外,以前農村養老的主要經濟來源是土地,可是,現在農作物根本不值錢,對于貧困地區的農民來說,能解決基本溫飽問題已經不錯了。在醫療、教育等日常消費開支急劇膨脹的情況下,大多農民根本顧及不了自己的養老問題。

                  農村養老問題解決方案

                    一、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二、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中央財政應給予補助,確保同一地區參保農民將來領取的基礎養老金水平是相同的,這體現了農村養老制度的基本性、公平性和普惠性。地方財政對所有參保農民給予繳費補貼。

                    三、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保險費,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農民給予適當鼓勵。個人賬戶養老金依據本人繳費多少和年限長短,有高有低,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反映了個人收入、地區發展、集體組織實力等方面的差距,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

                  農村養老金發放標準

                    一、范圍對象

                    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及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的人員。

                    二、調整時間和標準

                    (一)基礎養老金標準:自2014年7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20元調整為23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35元調整為245元。

                    (二)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自2014年7月1日起,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由每人每月80元調整為95元;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由每人每月90元調整為10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由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115元。

                    三、所需資金

                    調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所需資金,按照原資金渠道籌集并發放。

                  熱門標簽: 農村養老保障存在的問題 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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