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和城市基層政權的重要基礎。它也是黨和政府、人民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之一。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篇1】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實施《居委會組織法》,推進社區居民自治,深化社區建設服務,促進社區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建設管理有序、和諧的新型社區,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依《居委會組織法》為依據,結合社區實際修訂,由社區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條社區黨委要加強對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保證社區居民實行自治,促進社區建設,社區居委會應自覺接受鎮政府指導,充分發揮居民小組的作用。
第四條本章程是社區全體成員的行為規范那,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章社區組織
第一節社區居民代表會議
第五條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社區的權利機構,是全體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視代表,是社區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體現自治的基本形式。對社區實行民主議事、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民主決策。
第六條居民代表會議由社區居委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每年召開1-2次,遇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第七條居民代表有以下權利:
1.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工作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制訂社區居委會的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
3.制定、修改社區居委會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4.討論決定涉及全體社區居民利益的重大問題。
5.對社區居委會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第八條居民代表有以下義務:
1.認真學習、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社區成員的合法權益。
2.經常聯系社區成員,聽取對社區居委會工作的反映。
3.帶頭執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自覺維護居民代表會議的權威。
4.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社區工作,并起模范帶頭作用。
第二節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九條社區居委會由社區居民直接選舉產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開展社區活動的工作機制。
第十條社區居委會由主任、委員2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社區居委會候選人提名對象由自薦、推薦、招聘等辦法產生。社區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保障委員會。
第十一條社區居委會職責:
1.積極宣傳貫徹《居委會組織法》,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依法管理社區居委會工作。
2.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義務,愛護公共財物,積極參與社會活動。
3.協助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為居民創造安全、穩定的生活環境。
4.積極開展社區服務,努力為轄區居民辦好事,辦實事。
5.接受居民的監督、及時反映并調查處理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社區居委會工作制度
1.學習制度。社區居委會成員每月一次為學習日,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有關文件。
2.會議制度。社區居委會成員每月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匯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
3.評議制度。每年召開一次居民代表座談會,聽取對居委工作的評議。
4.巨物公開制度。建立居務公開欄,財務收支、居務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
第三節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三條社區共劃分16個居民小組和1個街道會。
第十四條社區居民小組組長由社區居民推選產生,業可以由社區居委會提議,由居民小組召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社區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是組織居民學習,辦理轄區內的社會事務,協助搞好社區治安、社區環境、社區服務。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社區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搞好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遺風易俗,崇尚科學、反對迷信、反對邪教。
第十七條加強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教育。
第十八條允許任何個人在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在辦理執照前提下)從事個體經營權利,依法文明經商,辦理好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第十九條按照《兵役法》規定,每個適齡公民都由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不得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服現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篇2】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為目標,調動居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居委會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系我居委會實際,由全體居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三條居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居委會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本章程是全體居民的行為規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居民會議由戶口在本居委會的18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是居委會最高權力機構。居民會議設立居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代表及居委會里的各級人大代表、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居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群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群眾威信的居民,同時能收集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協助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居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居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居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應召開居民會議。召開居民會議,要有本居委會18周歲以上的居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居委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居民代表參加;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居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居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居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居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居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抵觸。
第八條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居委會財會人員和其他居委會事務管理人員;決定本居委會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準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居委會規劃建設、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居委會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居委會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居委會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居委會財務和居委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居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居委會居民自治章程、社區民約等規章制度,并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居民代表會議、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居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居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居民代表會議代為行使。
第九條為強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會事務作用,在居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從居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社區“兩委”干部擔任,并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居民委員會不作為時,可以召集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居委事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居委事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居委事務、財務活動。有權否決居委會、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居委事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居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居委會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居委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居委會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劃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并為居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為居委事務管理人員,任期與居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居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居委事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第三章居民委員會
第十條居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街道辦指導和社區黨支部的領導。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居委會屬于居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并實施本居委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本居委會財務,教育居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居委集體經濟,管理本居委會居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和組織居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居委會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居委會經濟發展。
(三)編制并實施本居委會規劃建設,按照規劃修建硬底化道路,指導居民建設民房,整頓環境,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居民團結和家庭和眭,照顧五保戶、困難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居委會處理與其它(村)居委會的糾紛,維護社區與社區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居民小組之間的關系;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居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居民履行納稅、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向街道辦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并報告工作;執行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半月學習半天,主要學習黨的農村現行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居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匯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居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制度,保證在上班時間都有一位成員在居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值班,處理居委事務。
(四)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并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五)居委事務公開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委事務大事都要公開,主要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有關政策規定;
2、居委會干部的分工,居民委員會三年任期目標、本居委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
3、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4、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以及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合同履行情況;
5、居委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6、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7、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8、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9、各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10、居委會干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1、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準和使用情況;
12、安排計劃生育指標、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和計劃外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3、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情況;
14、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公開的形式:設立公開欄,發放明白紙,居委會干部述職。
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居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四章居民
第十四條凡戶口在本居委會的居民在社區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居委事務活動,提出有關居委事務的批評和建議,對居委會干部和居委事務進行監督。
(三)享受本居委會舉辦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五條每個居民在社區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執行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和居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完成居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居民利益的行為作堅決斗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居民、文明戶的活動。
第五章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十六條居民委員會成員是全居委會居民的公仆,必須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立足于本職工作,努力為居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認真學習政策,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和農業科學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眾商量,尊重居民意見,善于做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請吃、不受禮、不以權謀私、清正廉潔,敢同不良傾向作斗爭。
(五)以身作則,在各項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六)堅持原則,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七)維護集體團結,執行會議決議,齊心協力共同開展好工作。
第六章制度建設
第十七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居委會務管理制度。如居委事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居民代表議事規則;社區民約;財務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另行制定,經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公布實施)。
第七章社會治安
第十八條每個居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十九條居民之間要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斗毆、不聚眾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
第二十條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
第二十一條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訊、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他人林木,執行護林防火“十不準”,不準在社區附近或田邊、路邊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它農作物。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社會治安規定者,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居民委員會或調解會、治保會給予批評教育并酌情處理,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鄉風民俗
第二十四條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倡婚事新辦,移風易俗;破除舊的喪葬習俗,推行火化;反對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九章鄰里關系
第二十五條居民之間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系。
第二十六條依法管理宅基地,執行村莊規劃,不損害整體規劃和鄰里利益。
第二十七條鄰里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不能自行調解的,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制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并按損失折價賠償。
第十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八條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九條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十條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是國家基本國策,要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第三十二條不準虐待老人。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對不贍養老人者,由居民委員會按上級規定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
第三十三條父母擔負未成人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得讓小學生輟學。
第十一章社會保障
第三十四條鼓勵居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不斷發展本居委會醫療保障事業。
第三十五條本居委會發生自然災害,要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報告,并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災、查災、報告工作。上級發給本居委會的救濟糧、款物,應根據受災程度,及時地發放到受災戶。
第三十六條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低保工作。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個別條款如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篇3】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可持續發展觀的總體思路,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
第二條:“XX社區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是指在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的指導下,在社區黨委的領導下,在社區居民會議和協商議事會的監督下,在社區居委會組織下,把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與本社區實際相結合,促進社區居民對婚姻、生育節育等婚育行為進行自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逐步形成“依法自治、有序管理、優質服務”的社區計生管理新格局,推進XX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宣傳
第三條:大力弘揚科學、文明、進步的社會主義婚育觀,在社區居民中形成“少生優生”、“生男生女都一樣”的婚育新風。
第四條:全體社區居民圍繞“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五條:在本社區內積極倡導無早婚早育;無計劃外生育;無非法收養;無溺嬰、棄嬰。
第六條:積極宣傳避孕節育知情選擇,正確教育和引導育齡群眾
第三章組織保障
第七條:建立XX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機構,聘請街道辦事處計生辦主任為顧問,社區黨委書記為組長,社區居委會主任為副組長,社區管片民警、社區流動人口管理站負責人,社區醫療衛生站負責人、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等為成員,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實行計劃生育齊抓共管。
第八條:在社區醫療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全體會員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營造計劃生育宣傳氛圍;利用人口學校等宣傳窗口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的教育,聯系和組織育齡群眾參加街道和社區舉辦的各類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培訓。
第九條:在社區居民會議和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的監督下,每半年召開一次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考核社區計劃生育工作,依法維護社區居民的民主自治權利。
第四章措施到位
第十條: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民主議事、民主監督、居務公開、技術服務、流動人口管理等項制度,確保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一條:社區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與社區醫療衛生站共同建立“XX社區生殖保健咨詢服務站”,擴大自我服務范圍。在技術服務上,向育齡群眾提供避孕節育知情選擇和生殖保健咨詢,配合衛生部門搞好計劃生育專項干預。
第十二條:根據《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冶安管理規定》,社區管片民警、流動人口管理站、小區物業公司與計生工作人員相互配合,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按照《社區房屋租賃公約》規定,社區內房屋租賃實行備案登記制。承租人為流動人口的出租人要與承租人共同到社區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責任保證書》,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五章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社區居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有享受優質服務的權利,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有享受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權利,應自覺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第十六條:房屋出租人與流動人口簽定房屋租賃協議時,應及時檢查婚育證明,發現計劃外懷孕要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社區居民有參與、監督、關心、支持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權利。發現有不符合計劃生育的行為,積極舉報,并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由XX社區第六屆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實施。
第十九條:本章程由XX社區第六屆居民會議負責解釋。
【篇4】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設管理有序、文明祥和新型社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福港園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社區居民自治,是指社區居民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
一、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是社區組織的最高權利機構
居民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居民會議的組成、召集和議事規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執行。居民會議在必要情況下,可以邀請本居住地區的住區單位參加。
居民會議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二)討論定制居民公約;(三)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四)監督本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五)討論決定涉及本居住地區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項。
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制定后,報居委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居民和本居住地區的單位應當遵守居民公約。居民公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
社區居民委員會由社區居民依法選舉產生,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國家憲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規范圍內開展社區居民自治活動。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會議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主持本社區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居委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2名。
三、社區居民委員會主要職責
1、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自治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要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會公德和居民公約、依法履行應盡義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召集社區居民會議,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興辦有關服務事業,推動社區互助服務和志愿服務活動;
3.組織居民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群防群治,調解民間糾紛,及時化解社區居民群眾間的矛盾,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和諧,及時回復88908890,66898890的信訪件;
4.管理本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財產,廣泛征集群眾意見使用服務群眾經費,推行居務公開;
5.及時向古林街道或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反映社區居民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四、依法協助古林街辦事處或其他相關行政部門開展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黨和政府聯系社區居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要協助古林街道或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包括社會治安、社區矯正、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社區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消費維權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流動人口權益保障等在內工作,并輻射更多惠民利民的民生工作,積極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到全社區。
五、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利益的重要維護者,要組織居民有序參與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聽證活動,組織居民群眾參與對社區居委會或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駐社區單位參與社區建設的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供水、供電、供氣、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市政服務單位在社區的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六、社區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政策,帶頭執行居民公約,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居民服務,在遇到重大事項時采取民主表決,并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決議。
七、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各類下屬委員會。
成立下屬人民調解委員會,婦女保障委員會,民生保障委員會,治安保衛委員會,群眾文化委員會,衛生健康委員會,環境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等。有效承接社區管理和服務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衛生健康、婦女工作、群眾文化、民生保障、環境和物業等各類工作,切實增強社區居委會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和協助古林街道街或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加強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八、為更好地完成社區管理和服務,提升社區工作者服務能力。
按照專干不單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則,社區工作站在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下開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
九、凡居住在本社區的居民有以下權利:
年滿18周歲以上的居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居民可以戶派代表形式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對不稱職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有罷免權。對社區重大事項有表決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對社區居委會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者的工作進行監督。
十、每個居民在社區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居民民主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執行社區居民會議決議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決定。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積極參加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居民利益的行為作斗爭。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創五好家庭、文明樓門、文明小區等活動。凡坐落在本社區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組織等應當遵守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居民民主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約》,積極支持社區的公益事業,并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給予監督。
十一、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十二、本章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篇5】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發揚民主自治,促進本社區物質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設,結合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依照國家法律和居委會的職責,自我管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三條為做好本社區范圍的`自治工作,社區居委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結合實際,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居民公約等實施細則。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約,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二章組織治理機構、人員配置及其職責
第一節社區居委會的機構及人員配置
第四條社區居委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6名,共9人組成,經社區居民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居委會成員依法應實行差額或等額選舉。選舉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居民會議或各居民小組推選產生。
全體居民必須服從社區居委會的管理,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須有本社區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居民提出罷免理由和要求,并經居民會議投票表決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缺額應依法補選。被提出罷免的社區居委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隨意撤換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居委會成員的補貼由市財政支付。
第五條社區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下設社區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環境衛生、文體教育、民政老齡工作、殘疾人工作、社區服務管理等委員會,分工負責、按各自職責開展工作。社區居委會成員可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
第六條居民小組,由各小組有選舉權的居民推選出組長、副組長,負責本小組的事務。居民小組根據選舉委員會分配的名額,推選產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職責,協助居民小組長和副組長工作。
第二節社區居委會的職責和任務
第七條社區居委會的職責: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履行職責,協助市、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管理社區事務,全心全意為社區居民服務。
第八條社區居委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維護本社區居民合法權益,教育社區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依法應盡義務;
(二)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團結;
(四)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社區服務工作,興辦各類社區服務項目;
(六)協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機關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環境保護、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各項工作;
(七)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教育社區居民愛祖國、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移風易俗、尊老愛幼、扶貧濟困、助殘扶弱、團結互助;
(八)貫徹執行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遵守《社區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
(九)組織帶領社區群眾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職能,依法行使社區管理權、社區協管權、社區監督權。
第三節社區居民會議
第九條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居民表達自己意愿的組織。社區居民會議的主要職責是選舉產生、罷免、補選社區居委會成員,審議通過社區發展規劃、社區居委會年度工作報告、社區重大事項和社區居委會自治章程。參與民主管理、體現民主自治。對社區的重大事項實行民主議事、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第十條社區居民代表由本社區年滿18周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組成。
社區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組選舉產生。駐社區單位的代表由社區選舉委員會根據單位的人數安排名額,由單位推薦。
社區居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社區居民代表出現缺額或代表本人有正當理由提出撤換申請的,應由居民小組或駐社區單位補選產生。
第十一條社區居民代表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社區居民會議,投票選舉和罷免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成員。對提交居民會議審議的議題進行表決。
2、監督權。對社區居委會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并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對社區居民代表的意見,社區居委會應予以說明、解答和處理。
3、調查權。經社區居民會議授權和委托,居民代表有權對社區居委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社區居民和社區單位,應為代表進行調查工作提供條件,并自覺接受調查。
4、提出議題權。社區居民代表可單獨或聯名向社區居委會提出議題。對代表提出的議題,社區居委會應給予妥善處理和反饋,重大議題可提交社區居民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社區居民代表的義務:
1、聯系社區居民,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反映居民意見,維護社區居民的正當權益。
2、學習、宣傳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居民應盡的義務。
3、宣傳、貫徹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團結廣大居民和駐社區單位,自覺維護社區居民會議的權威。
4、按時參加社區居民會議,并認真審議會議議題。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會議。
5、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各項工作,在社區建設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第三章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
第十三條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屬議事機構,成員有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知名人士、各級領導等方面人員組成,經社區居民會議聘請產生。
2、積極發揮協調和議事作用,幫助社區居委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3、宣傳貫徹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的決定和決議。發揮自身優勢,廣泛動員社區居民和駐社區單位參加社區建設。
4、按時參加社區工作會議。
第四章社區居委會與其它組織的關系
第一節社區居委會的法律地位
第十四條社區居委會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管理本社區事務。社區居委會作出的決定,全體社區成員必須遵照執行。如有違反,社區居委會有權依法或按規章制度處罰。
第二節社區居委會與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它組織的關系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委會依法處理屬社區自治范圍的事項。社區居委會主動配合市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完成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社區居委會受本社區黨支部委員會的領導。黨支部應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動員全體黨員,支持和保障社區居委會的工作,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行使民主權利。
第十七條社區居委會應加強對居民小組的領導,積極支持其開展工作。居民小組應積極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認真完成社區居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社區居委會應積極支持工會、婦聯、共青團、老年協會等群團組織,依法按照自治章程開展活動。各群團組織應當積極支持配合社區居委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社區居委會應當支持和組織各單位和居民開展各種形式的社區服務,多渠道發展本社區經濟,保障各社區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各社區服務機構要服從社區居委會統一管理。按時足額上交有關費用。
第三節社區居委會與外部組織的關系
第二十條社區居委會對駐本社區的機關、團體、部隊、醫院、企事業單位的工作應給予大力支持,互通情況、密切聯系、遇事互相協調解決。社區居委會討論本社區重大問題時,必要時可邀請駐社區單位派代表參加。駐社區單位也應遵守社區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支持社區居委會工作。
第五章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社區居委會應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報告制度。社區居委會原則上每半年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一次履職情況,征求居民代表意見。具體包括:社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各項公益事業的工作情況,需要經過討論決定的涉及全體社區居民利益的有關事項等,接受社區居民代表的監督。
2、居務公開制度。社區居委會要定期公布財務、政務、事務三方面的情況。公開辦事程序和社區居委會成員的職責,持牌上崗,自覺接受居民監督。
3、服務承諾制度。社區居委會為社區居民提供和各類服務項目,應明確服務標準,自覺接受居民監督。
4、年度考評制度。社區居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由居民或居民代表會議進行年度考評。對居民滿意率低于60%,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不滿意的社區居委會的成員,及對工作不稱職或工作嚴重失職的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居民會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罷免或撤換。
【篇6】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在社區黨委領導下,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制定了五道河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具體條例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在社區黨委領導下,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社區實際,由全體居民民主協商、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共同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行為規則。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本社區居民及社區成員單位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下,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由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居民審議監督執行。
第五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組織實施社區事務中,依法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進行。
第二章社區居民會議
第六條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發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組織形式。本社區居民會議由每個社區居民小組選舉1名代表以及社區的樓棟長和婦女組長組成。
第七條社區居民會議的職責:
(一)討論決定本社區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二)聽取和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社區財務收支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社區居民公約;
(四)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評議和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五)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六)討論決定興辦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和發展經濟等事項;
(七)撤銷或者改變社區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八條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會議。
第九條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會議的決定,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有效。
第十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開社區居民會議,應當提前3天通知出席對象并告知議題。召開由社區居民代表組成的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代表應當認真征求社區居民小組居民的意見,并對議題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第十一條社區居民會議制定的社區居民公約,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定和居民公約。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三章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二條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原則,為社區居民提供各類公共服務和必要的社會事務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并對一般性問題做出決定,對社區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社區居民委員會設主任1名,委員4名。日常事務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委員實行分工負責制。
第十四條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本社區重要事項和涉及本社區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項,組織居民落實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
(三)教育引導居民遵守《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區居民公約》,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居民學習推廣科技知識,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貧助殘、團結互助、反對封建迷信、破除陳規陋習;
(四)大力發展社區經濟,組織指導社區特色產業發展,管理、維護和經營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資產,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五)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為居民和駐區單位在生產、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監督社區服務中心開展服務工作;
(六)組織居民辦理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規劃建設好社區,提高社區內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居民家庭、鄰里和睦,創建平安社區;
(八)協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擁軍優屬、社會救濟、人口計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實行社區居務公開,通過居務公開欄、網絡以及召開會議等多種形式,讓社區居民及時了解社區各項事務,并接受社區居民質詢和監督;
(十)依法組織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居民小組長、樓棟長工作;
第十五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檢查工作進度,安排下一階段工作,每半年一次總結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聯系居民和駐區單位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掌握居民需求,積極提供有效服務。
第十七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建立居務監督制度,設立居務公開欄,定期公開事務、財務,接受社區居民監督。
第十八條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社區居民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十九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廉潔奉公,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
第四章社區居民小組
第二十條社區居民小組是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小組長1名,由居民小組推選,通過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社區居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團結和帶領本組居民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召集、主持社區居民小組會議,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三)組織本組居民開展社區自治活動;
(四)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做好各項工作;
(五)聽取并及時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五章社區居民議事會
第二十三條社區居民議事會是社區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監督組織,受社區居民會議委托,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社區自治事務的議事權、決策權、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社區居民議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議事會,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履行職責情況。
第二十五條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授權事項時,應當明確對社區居民議事會的授權范圍,并形成書面決定,或寫入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條社區居民議事會的職責:
(一)針對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議題,發表意見,按程序進行表決;
(二)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事項,向上級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詢,并要求答復;
(三)在授權范圍內討論決定本社區日常自治事務;
(四)對居民委員會工作和財務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議事會,對相關事項進行研究,做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召開社區居民議事會應當有議事會全體成員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員參加,所做決定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九條社區居民議事會設立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設主任1名、成員(4)名;
第三十條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
(二)監督社區居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
(三)根據社區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有權決定增加社區居務公開的內容;
(四)有權對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工作提出質詢;
(五)配合市社區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領導小組開展工作,每月對社區居務公開欄、網絡平臺公開的內容進行監督把關。
第三十一條社區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各項財務制度的實施;
(二)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審查監督;
(三)對每月全部收支單據、財務報表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回,對符合規定的簽章確認;
(四)配合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對審核簽章的財務在規定的時間進行公開;
(五)審核社區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權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對財務收支中的問題做出解釋。
第六章社區服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社區居民事務時,要充分依靠廣大社區居民,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區各項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社區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居民事務的服務管理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各項公益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加強社區志愿者建設,培育和發展社區志義務服務隊伍,廣泛開展社區義務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體系,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為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第三十五條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經常調查、掌握社區內孤、寡、殘、疾和老年人、貧困戶、失業者的情況,并組織社區志愿者、社區內單位和社區居民為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駐社區單位要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為居民服務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掌握社區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制定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第三十九社區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規范,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第四十條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由社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