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務條例》的修訂頒布,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我國宗教工作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范文(通用4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篇1
按照學校的統一安排我我學習了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之后,感到受益匪淺,感觸很深。
通過學習我明確了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產黨員可以信教。我們黨宣布和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這當然不是說共產黨員可以自由信奉宗教。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對我國公民來說的,并不適用于共產黨員。一個共產黨員,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成員,毫無疑問地應當是無神論者,而不應當是有神論者。
通過學習我加深了對宗教本質的認識。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人類思維能力發展到一定水平以后產生的社會現象。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一種文化現象,在歷史上曾對社會的文化、文明和社會進步做出過重大貢獻。宗教具有長期性,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復雜性。
通過學習我加深了對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認識。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們必須堅持的觀點。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這是一項長期政策。我想,我們黨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對宗教本質的深刻認識。因為宗教是意識形態范疇,是長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過行政手段消除,宗教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并發揮重要影響。
通過學習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認識到非法宗教活動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動總是披著宗教的外衣,干著不恥的勾當。有的干預教育、婚姻、計劃生育,強迫青少年和學生信教,教唆學生非法學經,甚至和民族分裂聯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眾的無知,歪曲宗教教義,煽動宗教狂熱,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擊和迫害愛國宗教人士和干部群眾,成為影響新疆的團結和穩定的主要危險。在新疆,清醒地認識到影響新疆穩定的主要危險來自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堅決打擊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動,就是講政治的具體體現。
通過這樣系統的學習,使我增強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對于加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認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處理復雜民族宗教問題的觀點和方法。我想縣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就是要讓我們充分理解和掌握這些知識,和依法運用政策解決民族宗教問題的能力。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篇2
我國宗教堅持的是實行獨立辦教的原則,不允許任何國際宗教勢力進行干涉。我們堅持政教分離的原則,無論哪一種宗教都沒有超越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都不允許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公民不論信仰或不信仰宗教都享有法律規定的各種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各種義務。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這是對每一個中國公民的基本要求。任何人,不管是信教的公民還是不信教的公民,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的安全。有些人不能正確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卻錯誤的認為宗教信仰自由就是“宗教自由”,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以“宗教自由”為借口,反對政府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這是不允許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在思想意識形態領域里,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都是自由的,而不是說信仰宗教的人可以打著宗教旗號為所欲為。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是法治國家,宗教不能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離開法律講“宗教自由”,是違反人民利益的,也是與歷史發展規律相悖的。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作為一名老師每天忙于教學和業務的學習,未必對黨的民族宗教政策能夠有用心的認識和理解,往往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對政策的認識不到位,理解不透徹。這種思想上含含糊糊的現象,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大力宣傳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是工作中必須把握的一個重點。為此,學校開設了民族教育課程,做到每天為學生宣傳教育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另外班會課、板報宣傳、校園廣播等也絕不放松。真正的讓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入腦入心,不能有任何含糊。
以上是這次學教活動的一點心得。總之,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斷的加強學習,不斷地摸索總結工作經驗,做好黨交給我的各項工作。向黨交一份滿意的答卷。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篇3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會長,各位同學:
轉眼間,由省民委、省佛協舉辦的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培訓班已經接近尾聲。經過兩天半的系統學習,每一位參與學習的朋友都有不同程度的收獲,也有非常深刻的感受,我在此代表學員發言,內心感到非常忐忑。不過能夠通過這樣的機會向大家匯報我個人學習的心得,和大家一同分享交流,我也感到無比榮幸。下面,我將這兩天的學習心得向大家匯報。
一、深刻感受到黨和國家對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視與關心
從2016年4月22日至23日,召開的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習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到2017年8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第686號令,公布了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以及本此省民委、省佛協舉辦的新修訂《條例》培訓班等一系列舉措,都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規范宗教事務管理,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保障公民信教自由的高度重視。通過聆聽省民委領導對新修訂《條例》旁征博引逐條逐句的精心解讀,對全省宗教事務如數家珍般的精準分析,對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精彩獨到的創新見解,都充分展現了黨和政府對宗教場所、宗教活動、教職人員的密切關注。使我一名在基層工作的宗教教職人員對中國宗教的發展前景備受鼓舞,充滿信心。
二、充分認識到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近年來,我國宗教領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日益凸顯,唯有提高宗教法制化水平,才是正確處理宗教領域各種矛盾和問題的根本途徑。新修訂《條例》通過全面貫徹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重點對宗教界反映強烈、社會普遍關注、工作中亟需解決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從原《條例》7章48條增加至9章77條,強調法律、基層、部門的責任,著眼“兩維護”“兩明確”“兩規范”六個方面,完善了宗教團體、人員、場所、院校、活動、財產六項制度,《條例》通篇本著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閃耀著現代法治精神,內容更充實,體系更完備,闡述更細密,行文更規范。由此,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了宗教和睦和社會和諧,規范樂兒宗教事務管理,提高了新形勢下的宗教工作水平。對推進我國宗教工作法治化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從我做起,從當下做起,學好《條例》、用好《條例》、講好《條例》
新修訂《條例》是我們宗教教職人員處理宗教工作的指南針,維護自身權益的防護傘。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寺院僧人在建寺弘法的工作中,由于缺乏法制意識,缺少法律知識,從而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犯,卻又無法解決苦惱至極。因此我們應該本著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的務實態度,認真學習 把握新修訂《條例》的新規定、新要求、新舉措,把法治精神融入到信仰實踐和宗教生活中。主動、自覺、依法、依規的開展宗教活動、管理宗教事務、維護合法權益。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許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堅持在法律的框架內開展弘法利生事業。同時,還要向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積極宣講新修訂《條例》,引導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增強守法意識,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為實施新《條例》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宗教環境。
最后,感謝省民委、省佛協組織本次緊張有序的培訓活動,感恩每一位授課老師認真詳實的精彩講解,感激每一位法師同學悉心熱情的關懷幫助,感激每一位工作人員精心周到的籌備服務。通過本次學習,使我的宗教意識得到明顯提高,學習的自覺性與堅定性不斷增強,對新形勢下做好本職工作充滿信心。今后我一定會認真學習習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新修訂的《憲法》和《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繼續弘揚愛國愛教的優良傳統,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深入挖掘教義教規中符合時代進步要求的積極因素,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更加緊密地團結在黨和政府周圍推動宗教工作法治化,為全面建設“五個湖北“作出新的貢獻。
以上是我參加本次培訓學習的幾點膚淺心得,如有不當之處,請各位領導法師批評指正。
謝謝大家!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篇4
自從新條例頒布以來,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學習條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參加了5次集體的學習,自學也一直在進行當中,目前還在理解消化的過程里,談一些粗淺體會,與廣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條例是在舊條例的基礎上進行升級和完善,舊條例有48條,新條例有77條,增設了許多新內容。相比較舊條例,有它顯著的特點:
一、時代感很強,在第一章的總則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
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這是在黨中央提出四個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以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背景下,對宗教工作提出的相應要求。時代特色明顯。個人理解這也將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個總定調。
二、進一步明確對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過去宗教事務工作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新條例做出規范和明確。如宗教事務管理的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過去也有這樣的提法,但條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條文的剛性要求,另外對宗教院校的規范管理,條例也予以了明確。比如過去提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宗教事務不受境外勢力支配,現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內容。
三、明確政府要為團體院校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要求宗教部門在工作作風上增強服務意識,體現管理與服務并重。
四、強調了團體的職能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變化,在條例中列出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內容很具體,團體的工作平臺得到了提升,過去團體職能的依據僅僅只是團體內部章程的行文規則,顯得有點虛,不那么實,責任與權利相對模糊。新條例的規定。起到了支撐團體開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確宗教院校的設立條件
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頁為一章(第三章),明確省、直轄市以上的團體才可以設立宗教院校。這能夠遏制一些亂象。如地下神學院,不按章法的培養一些歪才,影響教會的健康發展(社會學歷不夠,知識文化儲備不足,念了神學,往往是一知半解,卻在教會、信徒中瞎說瞎傳,影響很壞)。
另外,在學習中本人還有一點困惑想借此機會說一說。
照新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有一個“臨時活動地點”的說法,雖然在這一條的最后說,“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但如何做到,沒有具體指明,特別是“臨時”指多長的時間,沒有確定。如果沒有時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著這樣的“臨時活動地點”會另一種合法的形式長期存在。而且其管理與發展,能不能在條例的框架下進行,似乎存在不確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準備工作不足,膚淺錯誤,在所難免,懇請同仁批評指正,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