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會,讀音為tǐ huì,漢語詞語,意思是指體驗領會,出自《朱子語類》卷五,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工會法心得體會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工會法心得體會5篇
第1篇: 工會法心得體會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體會古開菊慧玄小學學習《工會法》心得體會一、工會不是由“工人階級”組成的而是由“職工”組成的。《工會法》認定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這里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概念實際上,是相對于中國共產黨是工人階級先進分子組成的“先進組織”而言的;工會則不是由工人階級先進分子組成的,而是由工人階級“群眾分子”組成的。兩者都是以工人階級為基礎的,區別在于“先進性”和“群眾性”。 “群眾組織”這個概念并非相對于中國共產黨的“先進”組織而言的,而是與結成工會的主體“職工”相一致的表述。職工結成的組織就是“群眾”組織。二、工會是具有“工人階級性”的組織。《工會法》規定,工會是由“工人階級”組成組織,《工會法》第一條規定:“工會是工人階級自愿結成的群眾組織”,即“工人階級”是組成工會的主體。但是,工會這樣的組織在當今中國并非一般的群眾組織。工會與婦聯等群眾組織雖然都是社會團體,卻有著本質的不同;與職工自愿組合的興趣組織如棋牌協會等也是根本不同的。從階級的觀點分析社會,那么,把所有的職工看作是一個整體的話,職工這個“群體”就構成了工人階級。并且職工作為一個整體肩負著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國家政權的歷史使命。由此可見,《工會法》規定的,工會是職工自愿結成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這個“工人階級”的界定,反映的是工會組織與其他社團組織區別的特性,是一種特征性的描述,而不是工會組織本質的界定。《工會法》對工會組織的認定則是“工人階級”組織,其所謂“工人階級”則是對工會的本質界定。《工會法》對工會的本質界定則是職工自愿結成的“群眾組織”,即職工組織;其中,“群眾組織”的“群眾”,不是一個特性表述而是本質表述,與結成工會的主體“職工”是一致。三、只有職工才可以成為工會會員我們說工會是具有“工人階級”特征性的職工群眾組織,還表現在對工會會員資格所做的法律規定。《工會法》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由此可見,工會組織對象是非常廣泛的,幾乎容納了一切從事職業勞動的人們,工會是由各色職工組成的群眾組織。從會員資格之法律規定而言,工會是具有工人階級特征性的工人組織而本質上不是工人階級組織。四、再認識工會性質的意義工會組織的“工人階級性”實際上是馬克思主義的社會價值觀的反映。馬克思指出:不管工會的最初目的如何,現在他們必須學會作為工人階級的組織中心進行活動,把工人階級的徹底解放作為自己的偉大任務。恩格斯指出:通過工會使工人階級作為一個階級組織起來,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因為這是無產階級的真正的階級組織。由此可見,工會是馬克思主義者為實現其偉大的社會理想而發現的組織群眾的力量,這個組織的階級性也正是由此價值概念所賦予的。承然,在共產黨領導的工人運動之歷史進程中,工會也認同了階級性的價值概念。然而,隨著共產黨取得國家政權以后,尤其是現代的社會主義實踐和改革的過程中,工會以及共產黨也開始深刻思考工會的階級性問題。第2篇: 工會法心得體會
機關工會工作心得體會在機關工會工作期間,將黨組領導整改意見及時向機關職工反饋,以及通過工會的信息渠道收集反映職工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以引起領導和單位的重視等等。下面是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機關工會工作心得體會
機關工會工作心得體會篇1 月日至日,在工會的組織下,我有幸參加了在工會干部培訓班的學習。這次培訓是一次規格檔次高,教學水平高,培訓時間適中的一次培訓。通過兩天的培訓學習,有幾個想不到:
一是想不到領導這么重視。我接到培訓通知后,認為是工會對工會干部的一次例行培訓而已,無非是請一些人員給講一講工會工作的有關知識,有關領導禮節性的點個冒。想不到工會主席也在百忙之中參加培訓班的開班典禮,為參加培訓的學員提要求。人生最關鍵的是學習,企業對員工的最高獎勵是學習,知識改變命運,技術精彩人生。這次培訓使我倍感溫暖,這在我所參加的任何培訓班所沒有的。公司工會宣傳部部長、廠黨總支書記的精心備課,專門為學員講授業務知識,又使我倍感領導的用心良苦。在學習中我也體會到工會對基層分工會干部培訓十分重視,精心地作了安排,對培訓學習期間作了具體的要求。我想不到為我們授課的都是具有豐富理論和實踐經驗的部長們、書記;更想不到的黨委書記也親自為我們授課。短暫的兩天理論學習,我聆聽了各位部長、書記的生動、詳實的講解,特別是書記那鏗鏘有力的語言、部長那詼諧的論述、書記那豐富的實踐經驗,把枯燥的理論講得娓娓動聽,給我留下了難以磨滅的記憶。
二是想不到培訓安排這么周密、豐富。工會的領導為了讓大家坐下來、靜下心、學進去,專門把我們從基層一線拉到進行脫產式的培訓。本次培訓班我認為從培訓教學安排、授課內容、時間安排等方面都作了精心細致的安排,使全體學員有了一個較好的學習環境。在培訓結束的時候,又組織大家到山清水秀的進行了考察,開闊了視野,陶冶了情操,交流了經驗,增進了友誼。
三是想不到收獲這么多。參加培訓班前自己心想通過兩天的學習還能取到真經?,但通過兩天的學習,使我改變了最初錯誤的想法。通過學習使我了解了我國工會發展歷史,進一步明確了加強基層工會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要求和主要任務,增進了對《工會法》《勞動法》的認識,加深了對組織起來,切實維權豐富內涵的理解,它涵蓋了工會工作的各個方面,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在理論學習的最后半天,又使我學到了具體的業務知識及對公司的深入了解。通過學習更加深刻體會到工會對工會干部的關心、期望和要求,更加體會到工會在構建和諧環境中的作用。通過部長們及書記們的講授和自身的學習,使我充分認識了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基層工會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隨著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公司的經濟關系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變化,公司組織形式、經營方式、用工方式、分配方式多樣化,各種矛盾和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對工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更加明確了在改制企業要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投身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重要性,以及堅持健全維權機制,建立和諧企業的新型勞動關系,同時更深刻體會到只有堅持服務職工群眾,為職工辦好事辦實事,才能得到職工的信任和擁護。
四是想不到當一名合格的工會干部這么不容易。以前認為,工會就是吹拉彈唱,打球照相,黨政開會,布置會場,當工會干部用不著學那么多知識,把這些事情組織好很容易。但通過學習,對黨總支書記、 怎樣當好基層工會主席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在企業尤其是在改制企業工會的主要工作就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但要做好這些工作,僅有一腔熱情是遠遠不夠的,它要求工會干部有較高的理論水平,會分析企業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是什么;要熟悉國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善于用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解決在維護職工權益中的問題;要學會與職工交流與溝通,真正使自己成為職工的鐵哥兒們貼心人,職工有什么話都愿意和自己講,而且在當今機制下,工會干部更要學會保護自己,講究工作方法和藝術,這一切都需要認真的學習。作為一名改制企業的工會干部,我認為要發揮工會優勢,做好答疑解惑,配合黨政做好改革方針的宣傳教育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使全體職工統一思想,明確方向,堅定企業改革的信心,堅定集團公司事業發展的信心,積極支持改革,投身改革,推進改革。要把握大局,履行職能,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要暢通信息,加強溝通,發揮好橋梁紐帶作用,了解和掌握職工思想狀況,及時向黨政和上級工會反映職工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準確表達職工的合理愿望和要求。
作為工會戰線上的一名新兵,我有幸參加了這次培訓學習,感受較多,受益匪淺,這必將對今后做好工作起到很好的作用。
機關工會工作心得體會篇2 同志們:
區直機關工會工委召開這次會議,是在全區上下認真貫徹市委汪洋書記來萬調研時重要講話精神,喜迎市第三次黨代會的新形勢下召開的。剛才,洪遠同志就機關工會工委過去一年的工作和今年的工作任務講了非常好的意見。我認為,區直機關工會工委新班子剛一組建,就召開此次會議,顯示了機關工會工委對機關工會工作的高度重視,因此相信此次會議必將對機關各單位工會工作產生積極的作用。今天到會的既有老面孔,更有不少新面孔,在此,我謹代表區總工會向會議的召開表示祝賀!根據會議的安排,我想針對機關工會的實際談一談如何做好新時期機關工會工作的一些認識和體會,與同志們交流和大家共勉。
我談三個問題:
一、充分認識新時期機關工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新特點
今年3月7日,胡錦濤總書記在看望工會共青團青聯婦聯全國政協委員時強調:群眾工作是我們黨的政治優勢和優良傳統。在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群眾工作尤為重要。工青婦組織是黨開展群眾工作的重要力量,要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充分發揮組織群眾的作用,動員廣大職工、青年、婦女群眾踴躍投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踐,充分發揮引導群眾的作用,努力在廣大群眾中形成牢固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礎;充分發揮服務群眾的作用,多為廣大群眾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充分發揮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作用,傾聽群眾呼聲、反映群眾訴求,為共同建設、共同享有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胡錦濤總書記的講話,進一步明確了工會等群團組織的地位和重要作用,為我們搞好新形勢的工會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
中國《工會法》和《重慶市工會條例》規定:工會是黨領導下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支柱,是職工利益的表達者和維護者。機關工會工作是整個工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當前形勢下,必須正確的認識新時期機關工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特點。新時期,機關工會總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黨的中心任務和機關中心工作開展工會活動,認真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切實維護機關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機關職工的積極性,促進機關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
在新的歷史時期,機關工會具有顯著的兩個特點:一是會員構成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其一,政治素質高。機關黨員和干部較為集中,其中包括各級領導干部,他們受多年黨的教育,政策理論水平較高,組織紀律性強;其二,文化水平高。機關黨員和干部較為集中,其中包括各級領導干部,他們受了多年黨的教育,政策理論水平較高,組織紀律性強;其三,參政議政能力較強。由于機關工會會員政治素質、文化水平普遍較高,其中不少同志本身就是領導干部,因此,具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
二是工作內容具有特殊性。機關工會會員的構成和工作性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此決定機關工會工作的內容具有特殊性。機關工會工作的內容,主要是加強機關的民主化建設,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增強單位的凝聚力,改善職工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豐富職工業余文化生活為主要內容,同時注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如何做好新時期機關工會工作
時代賦予工會工作者以重任。機關工會工作千頭萬緒,任務繁重。因此,機關工會工作者,應理清思路,明確自己的主要職責和任務,這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工作高效。
我認為,新時期機關工會工作主要有五項任務:
(一)堅持用先進的理論教育職工
機關工會要堅持機關職工進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教育,堅持理論聯系實際,運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工作,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分析、研究和解決本單位工作中的現實問題。機關工會在提高職工理論素養、思想素質的同時,應增強職工的愛崗敬業意識,不斷提高職工的科學文化素質和業務素質,以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要在黨委的統一安排下,充分利用工會的各種宣傳陣地和手段,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對機關職工進行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教育以職業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專業技能培訓等,為提高機關職工的素質作出貢獻。
(二)完善機關民主制度,保障機關職工的民主權利
區級機關要從機關的實際出發,確定適合機關特點的職工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的形式,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可以通過機關職工大會或機關職工代表大會實現對機關內部事物的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并以此作為機關職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要在堅持和完善民主渠道的同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積極探索各種形式的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的實現形式和渠道。如在征得領導同意和有關部門支持的前提下,建立領導干部民主接待日制度;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建立機關工會同行政有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推選職工代表參加機關干部年度考核領導小組,就機關干部的提拔作用聽取機關職工的意見;受黨組委托,收集機關職工的意見,提交黨組民主生活會,將黨組領導整改意見及時向機關職工反饋,以及通過工會的信息渠道收集反映職工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以引起領導和單位的重視等等。
(三)廣泛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區級機關工會要圍繞機關的中心工作,從機關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因人而異,廣泛組織職工群眾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例如,在開展勞動競賽時,要考慮機關內部分工細、從事同一工作的人員少的特點,按照工作、工種在全系統或本部門組織競賽。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的內容和主題要緊緊圍繞本機關當前的工作中心、重點,緊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難題。工會要主動配合黨政的工作目標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這樣就能收到領導搭臺、工會唱戲、圍繞中心、發動廣泛、成效顯著、上下滿意的效果。機關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要注意活動開展之前的溝通,活動開展過程中合理化建設被采納以后實施時的協調工作。工會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既涉及到本機關的內部事務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職工工作、生活、福利事項等內容,又涉及機關行政職能的履行問題時,在活動之前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四)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當前,機關工會突出維護職能,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要組織機關職工認真學習、掌握法律法規,了解機關職工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的范圍、內容和有關條件,在團結帶領職工支持和參與改革的過程中實現依法維護職工權益;二要通過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作為實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制度保障,探索各種適合本機關實際的參與和維護的形式和渠道;要積極探索機關工會的特點和規律,通過建立各種民主制度,使職工的民主權利得到尊重,合法權益受到保護。三要加強職工的法則教育和民主意識教育,使廣大職工能夠自覺地遵守法律、法規,主動參與改革,參與民主管理工作,并能夠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廣泛組織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機關工會要根據職工群眾的意愿和要求,適時組織職工群眾開展豐富多彩、健康活潑的文化體育活動。要以基層單位為主,堅持業余、小型、多樣的原則。由于機關的特殊性,機關各單位工會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讀書活動、卡拉ok比賽、書法比賽、田徑比賽、籃球比賽、游泳比賽、拔河比賽、跳繩比賽、乒乓比賽、廣播體操比賽、棋牌比賽等等文化體育活動。逢節假日,還可以組織職工開展聯歡活動和游園活動。區級機關工會工委,每年可以組織幾次較大規模的文化體育活動,如文藝調演、歌詠比賽、綜合運動會等,以推動基層單位職工文化、體育活動的更加廣泛開展。
搞好職工文化體育活動,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職工文體骨干隊伍,機關工會在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過程中,要重視文體骨干隊伍的建設,要把那些有一定文體專長、熱心為職工群眾服務、有一定組織能力的人組織起來,通過他們屐更多的職工參加工會組織的文體活動。
三、切實搞好機關工會工作的自身建設
首先要健全和完善機關工會的組織機構。按照《工會法》和《重慶市工會工作條例》的規定,工會會員在25人以上的單位,應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會員不足25人的,可選舉組織員或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如確因工作需要,經上級工會批準,也可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凡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應同時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職工人數較少的基層工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專門工作委員會,承擔基層工會的有關工作,有女會員25人以上的基層工會應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設女職工委員會。實踐證明,建立機關工會組織,有利于工會橋梁紐帶作用的發揮,有利于進一步加強黨在機關中的群眾工作,有利于機關的民主建設。我區機關各部門機關工會的組織建設總的來說是比較好的,我們希望,目前,因多種原因尚未建立或健全工會的部門和單位,在這次會議之后,盡快完善工會組織建設,以更好地適應新時期機關工作的要求。
其次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為核心的各項制度。一是建立健全機關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按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是工會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的一項基本制度。機關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其主要任務是:傳達全總和上級工會、同級黨組織的重要指示;聽取和審議機關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計論并決定機關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選舉機關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評議、監督機關工會領導人。
二是建立健全機關工會的集體領導制度。機關工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必須由工會委員會集體計論決定。須經工會委員會集體計論決定的重大問題主要有:對同級黨組織的指示、上級工會的工作部署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的貫徹執行意見和措施;就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有關重要事宜,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的請示報告;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方案及所要討論的有關事項;工會工作計劃、工會總結和重大活動;工會經費預決算及重大財務支出;必須由工會委員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三,建立機關工會定期向同級黨組織請示、匯報工作制度。機關工會要自覺接受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定期向黨組織匯報工作,及時提請黨組織討論重大事項。這些事項包括:①貫徹上級黨委對工會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上級工會的重要決議的意見;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方案、工作報告及主要領導成員的推薦人選等;③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及職工群眾的思想情況;④職工群眾對單位工作、黨政領導的意見建議等。
第四,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不斷增強機關工會活力。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是各級工會組織和廣大工會干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對工會工作重要指示的實踐中的一個創造,是提高工會工作整體水平的有效形式。建家活動自從1984年廣泛開展以來,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得到了各級工會組織和廣大職工群眾的擁護和歡迎,也得到了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提高了工會組織的形象。
在當前形勢下,機關工會深入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使之真正成為職工群眾信賴和擁護的職工之家,對工會履行自己的社會職能有積極的意義。機關工會建設職工之家的基本要求:一是廣泛開展學習教育活動,在加強職工隊伍建設,提高職工素質方面發揮作用;二是圍繞單位的中心任務,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團結和吸引廣大職工在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中發揮作用;三是搞好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機關民主建設;四是關心職工生活,努力為職工辦實事辦好事;五是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逐步實現工會工作規范化;六是加強工會各項規章制度,建立一支熱心為職工群眾服務,熱愛工會工作的專、兼、群相結合的干部隊伍。
同志們:新時期機關工會工作責任重大,使命崇高。全體機關工會工作者在所從事的事業中任重道遠,一定會大有作為。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同努力,充分發揮機關工會組織職工、引導職工、服務職工、維護職工四大職能作用,為推進萬州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全面實現1113工程宏偉目標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以上是對新時期機關工會工作的一些膚淺認識,不當之處,請大家指正。
謝謝大家!
機關工會工作心得體會篇3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也在不斷提高,與此同時,仍有相當一部分職工因各種原因導致經濟窘破,生活困難。在以人為本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下,做好新形勢下的扶貧幫困工作,解決好困難職工最直接、最切身、最現實的問題顯的尤為重要,然而目前由于資金來源不足、慰問形式單一、機制建設不健全等多方面原因,客觀上增加了扶貧幫困工作的難點,也對工會組織做好此項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河海街道總工會作為基層工會組織,通過調查分析幫困類型,探索幫困機制建設,積極創新平臺,促進扶貧幫困工作取得實效。
一、全面掌握扶貧幫困形式
1、就業幫扶
就業專項幫扶群體主要集中在待崗失業人員、困難職工的未就業子女等。但對于職工的就業,我個人認為可以把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與企業招工難的困境有機結合起來,通過搭建平臺,找準切入點,解決雙方困境。此項工作街道總工會試行了兩年,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街道總工會主動與上級工會和勞動保障部門加強聯系,第一時間獲取企業用工信息,并通過街道勞動所發布相關信息,組織專場招聘會,近兩年街道共為300多名各類待業人員找到合適崗位。與此同時,除了就業難問題外,企業也同樣面臨招聘不到合適人才難題,求賢若渴。針對這一情況,街道總工會創新思維,破解難題,一方面,街道總工會通過建立企業人才需求庫,了解企業用工類型后,積極與勞動保障部門及各類培訓機構聯合舉辦多期有針對性的專業技術培訓班,促進待業人員就業;另一方面,街道總工會與多家企業聯系,積極爭取為應屆大中專畢業生提供實習崗位基地,使得廣大應屆畢業生能掌握專業理論同時,提高實際工作能力,為下一步成功就業奠定基礎。
2、醫療幫扶
因病致困成為困難職工的一個特殊群體越來越受到關注,通過調查了解的方式,街道總工會對困難職工上年度的醫療費支出情況進行全面了解,發現由于重大疾病致困占整個幫困的80%以上,目前對于自付醫療費負擔過重的困難職工,根據新北區總工會《關于開展困難職工幫扶工作的通知》要求,追加慰問,安排實施醫療救助。除此之外街道還根據市總工會下發的《關于開展重大疾病醫療保險》工作的要求,在全街道工會企業中進行廣泛宣傳,由企業幫職工每年交24元的保險費,一旦有重大疾病,可以得到近萬元的補助,此項工作深受企業職工認可。
3、助學幫扶
針對困難職工子女,每學年開學前開展金秋助學專項幫扶。通過政策宣傳,幫助符合政府條件的困難職工子女落實政府相關助學政策,對政府救助尚未覆蓋或經政府救助后仍存在困難的職工子女提供助學專項幫扶。
4、重大節日慰問
河海街道總工會對轄區內困難職工建有致困檔案材料,每年兩節期間,為所有納入困難職工檔案的職工發放慰問金。動態電子檔案會根據困難職工的情況進行隨時調整,及時對轄區困難職工進行匯總、分析,制定下發兩節送溫暖活動提出具體要求,對慰問款做到按標準及時發放。
二、進一步完善扶貧幫困機制
扶貧幫困工作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反復抓,反復了解,要不斷根據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更新信息,要分清幫扶到什么程度以及每階段的工作重點是什么,要做到心中有數,統一規劃,要建立起一種長期有效的工作機制。
1、完善幫扶網絡機制
每個家庭的情況不同,需幫扶手段和途徑也不同,工會所依靠和支配的力量也不一樣,而要確保每個困難職工家庭感受到組織的溫暖,就只有建立起一張幫扶網絡,才能使工作不留死角。目前河海街道內共有困難職工50戶,其中特困職工8戶。針對這些需要幫扶的對象,首先了解困難職工的基本情況,尤其是對困難職工的家庭經
濟來源,家庭成員健康狀況,致困原因,開支情況,就業狀況進行了解、登記;其次明確幫扶聯系人,組成由街道總工會、社區工會、所屬企業工會為幫扶責任人與聯系人的三級幫扶小組,明確責任,街道總工會負責幫扶工作的全面指導,社區工會負責措施的落實與聯絡,企業工會負責了解、上報幫扶家庭的實際情況。這樣確保了幫扶工作信息掌握全面,責任具體明確。
2、完善幫扶工作機制
要根據困難職工的需求制定不同時期、不同形式和不同內容的幫扶活動方案,促進幫扶工作的有效落實。一是定期幫扶。每年重大節日,街道總工會都會開展走訪慰問活動,向困難職工發放慰問款和慰問品,讓他們時時能感受到組織的溫暖;二是有效幫扶。對于新考上大學的困難職工子女要給予及時的有效的幫扶,不會應資金困難而耽擱學業;三是重點幫扶。對于一些由于重大意外致困的家庭,我們要重點關注,及時幫助,積極申報。如:今年街道內有3戶家庭由于突發重大疾病,花去了全家的積蓄,在街道總工會的積極爭取,區總工會的大力關心下,共追加慰問款萬元以上,暫時緩解目前的困難壓力。
3、完善源頭參與機制
河海街道總工會在做好日常的幫扶工作的同時,加大源頭參與力度,正確處理困難職工生活、工作問題,不但做到及時了解目前生活狀況,而且還對工作環境予以關注,尤其是對困難職工的相關單位對勞動合同法的執行情況,工資集體協商簽訂的落實情況進行了解,著力于源頭,調查分析致困原因,對符合低保條件的特困職工,及時將他們拉入低保范圍給予幫助。
4、完善工作模式機制
針對困難幫扶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的實際,要建立完善的運行機制,實現幫扶工作經常化、規范化、正常化。一是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幫扶工作不能局限于節日,要成為一種常態,街道總工會把《新北區職工維權實施細則》、《新北區總工會困難職工援助申報報》、《困難職工子女教育肋困申報表》、職工法律援助登記表上網公告,困難職工可以自己對照條件,符合的可以及時申報;二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街道總工會每年要召開兩次幫困會議,
聽取社區工會,企業工會困難職工的情況,研究需解決的問題,使困難職工能得到及時的、有效的得到幫扶。值得可喜的是,近年來,區總工會在工會經費中每年拔付的慰問款逐年上升,為街道總工會做好幫扶工作提供了保障。三是建立公開、監督制度。對幫扶的對象、申報程序、金額分別予以公示,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確保每筆幫扶資金落實到位,使幫扶工作規范化。
2020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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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工會法心得體會
教師學習《工會法》心得體會
《工會法》是調整工會活動關系的基本法。它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規定了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就是工會權利的保障法。
依照其章程的規定,中國共產黨就是“工人階級”組織,并且是由工人階級中的最先進的分子組成的。因為它的“階級”本質,決定了其成員不必定是“職工”或者說是“工人”。農民可以加入中國共產黨且不說,那些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民營資本家和各種投資人,也可以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舊中國有一些資本家因其支持共產黨的革命而可以成為共產黨員;在改革開放建立了市場經濟的新中國,擴大共產黨的社會基礎以后,一些企業主也可以成為共產黨員。之所以如此,關鍵就在于其組織的本質。作為階級,則不拘泥于其既有或現在的身份,而更注重的是思想的階級性和行為的認同性。即便是私營企業主,只要他思想上“先進”,行為上促進社會“進步”,就可以申請加入共產黨。在我國,可以說不論是那個階級的分子,都可以積極要求加入中國共產黨。與共產黨不同,工會的會員資格是法定的。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加入工會,成為工會會員的法定資格首先是“勞動者”,不是所有的勞動者都可以加入工會,而是特定為“以工資收入為生活主要來源”的勞動者。農民不可以加入工會,那些企業主和其他非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主要來源的人,無論其是否具有財產,也無論其思想先進與否;無論其行為如何端莊,也無論其對社會的貢獻大小,一概不得加入工會。勞動法對工會的規定更顯示了其組織的本質:“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這就要求工會必須履行基本職責,堅定不移地站在職工的立場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合理的利益要求,從而在穩定社會的大局中充分發揮作用。如果不是這樣認識工會的性質,那么,勢必在勞資矛盾的沖突中無所適從,進退維谷;由此,則難以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中發揮有應有的作用。
總之,修改后的工會法對工會組織、職工群眾、工會干部的基本政治權利和基本經濟權利都加大了保護的力度,這對于保護工人階級的利益,最終確立工人階級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關系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都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第4篇: 工會法心得體會
工會法全文
工會法全文
還在找工會法全文嗎,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工會法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給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等為由,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手段,阻撓和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不得對參加和組織工會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本市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參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做好職工服務工作。
第四條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和物質利益。
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實現。
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處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五條工會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教育職工遵紀守法,遵守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完成工作任務,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科技創新等活動。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組織職工開展知識技能培訓,提高職工的職業技能。
第六條工會應當健全職工服務體系,創新服務方式,組織開展職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務、困難幫扶、心理關愛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第七條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依靠職工開展工會工作,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接受會員評議和監督。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八條本市工會各級組織的建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各級工會委員會、工會聯合會及工會主席、副主席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有會員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1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女職工人數在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在25人以下的,應當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第十條市和區、縣建立地方總工會。鄉鎮、街道建立工會委員會、工會聯合會或者工會工作委員會。社區、村內企業較多的,可以建立聯合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建立產業工會。
同一區域或者行業的基層工會委員會,可以建立區域性或者行業性的工會聯合會。
第十一條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組建工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業或者成立6個月尚未組建工會,職工有建會意愿的,上級工會應當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
第十二條市和區、縣總工會以及產業工會,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經辦理法人資格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總工會委員會以及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屆滿仍未進行換屆的,上級工會有權責令其限期進行換屆。
第十四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勞動、工資、人事的企業負責人兼任。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的成員。
第十五條工會應當對新當選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以及配備的專職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培訓。
第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單位終止或者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第十七條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工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具體人數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
鄉鎮、街道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鄉鎮、街道職工人數較多的,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基層工會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本人有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其工作崗位或者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變更工作崗位或者調動時,應當事先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十九條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由工會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對企業貫徹實施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工會應當依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勞動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續訂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其違反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應當及時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建議;工會要求重新處理時,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企業符合法定情形確需裁減人員時,應當提前30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形式,向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企業自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依法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與工會或者職工協商代表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就勞動標準的確定、勞動關系的調整、重大勞動爭議的處理以及集體合同的簽訂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一方提出協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條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以及職業培訓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組織或者企業就前款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簽訂的集體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標準;未簽訂集體合同的應當按照當地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代表依法就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
第二十六條代表職工一方參加集體合同、工資協議協商的代表為職工協商代表。職工協商代表由工會委派或者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職工協商代表在本人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單位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但本人有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職工協商代表因參加協商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生有關人員非法扣留職工合法證件以及對職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體罰等侵害職工人身權的情況時,工會應當予以制止,要求糾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支持職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之一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在15日內向工會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予答復又不改正的,工會有權提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或者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三)超出國家規定隨意延長勞動時間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四)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侵犯女職工、殘疾職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六)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工會書面處理建議,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工會。
第二十九條工會對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與侵權事實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提供便利條件,不得設置障礙,阻撓或者拒絕調查。
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及時研究,并以書面形式答復工會。
第三十一條各級工會建立勞動保護監督組織,設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依法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予以協助,不得妨礙或者阻撓。
第三十二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通知相關工會參加勞動條件、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由其上一級工會或者企業所在地工會實施監督,參加驗收。企業或者主管部門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三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本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督促并協助企業消除隱患和危害,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和處理;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企業未能采取措施及時作出處理,對職工生命安全、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的,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和控告,支持和幫助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并通報同級工會;重大傷亡事故,同時報市總工會。對于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工會有權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有關部門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三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對職工的合理要求,應當予以解決;不予解決的,工會應當立即向上級工會報告。上級工會應當及時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主管部門了解情況,共同協商處理,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條企業工會應當參加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員,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本市鄉鎮、街道以上工會可以建立勞動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幫助、指導所屬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
市和區、縣總工會建立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隊伍,參加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工作。
第三十七條市和區、縣總工會可以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基層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八條市和區、縣總工會參與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職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施。
基層工會應當監督本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督促本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為職工建立養老、醫療等補充保險。
第三十九條工會根據人民的政府的委托,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先進生產者以及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本市有關國家機關組織起草或者修改法規、規章以及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組織監督檢查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時,應當吸收工會參加。
市和區、縣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市和區、縣人民的政府建立政府與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職工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涉及職工重大利益的問題以及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的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制度。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也可以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制度。
三方應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就勞動規章、政策的制定,勞動標準的確定,集體勞動爭議和職工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進行研究、分析,協商解決涉及勞動關系的各項重大問題。
三方形成的協議或者決定,各方應當組織貫徹實施。
第四章基層工會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實現。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同一區域或者行業內的企業,可以建立區域或者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十四條工會推動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和實行廠務公開制度。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有關情況,以及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按照一定程序向職工公開,聽取職工意見,接受職工監督。
第四十五條集體合同草案、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調整方案、勞動模范的推薦人選、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等重大事項以及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產實施方案中職工的裁減、分流和安置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辦理。
第四十六條工會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召開前廣泛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征集議案,提出議題的建議,提請大會審議。
企業、事業單位準備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工會。
第四十七條工會應當監督、檢查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決議的執行,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向企業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并報告上級工會。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四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的工會委員會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十條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在董事會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五十一條公司的工會主席、副主席經民主選舉可以作為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行使各項職權時,應當表達職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工作,主動接受職工的監督。職工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罷免、撤換由其選舉的董事會、監事會中不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
公司工會應當維護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支持其參與決策,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工會組織的會議、活動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3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基層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員、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勞動爭議調解員依法行使職權時,不受每月3個工作日的限制。
第五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調動工作崗位,不得進行打擊報復。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五十五條工會會員按月繳納會費,會費標準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逾期未繳或者少繳的,應當及時補繳,并按照欠繳金額日5‰繳納滯納金。
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職工有組建工會意愿的,自上級工會幫助和指導職工籌備組建工會之日起,撥繳經費用于組建工會和服務職工。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撥繳工會經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在稅前列支。
第五十六條上級工會有權對下級工會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撥繳工會經費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少繳、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市規定進行催繳。經催繳仍不繳納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建立一級工會財務管理的工會組織,應當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本級工會經費年度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工會資產管理和各項專用基金使用情況等進行審查監督,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下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工會主席任期屆滿或者在任期內離任的,工會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查。
第五十九條本市各級人民的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為同級工會和本單位工會辦公、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活動場所以及其他物質條件,并提供上述設施、活動場所重建、改建、擴建、維護時所需的費用和其他幫助。
第六十條工會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工會合并、分立、撤銷、解散前,其財產、經費應當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進行審計。工會合并,其財產、經費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分立,其財產、經費由原工會合理分配;工會撤銷或者解散,其財產、經費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六十一條市和區、縣總工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六十二條市和區、縣總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工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進行調查,并提請本市各級人民的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措施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接到工會提出的申請,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工會。
第六十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市和區、縣人民的政府處理,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阻撓、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對參加和組織工會的職工實施打擊報復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阻撓上級工會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的。
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單位恢復其工作,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標準補發應得的報酬。
職工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而又不愿意恢復工作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單位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的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拒絕或者拖延進行平等協商的;
(三)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
(四)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工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在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監督而不履行監督職責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工會經費和資產的;
(五)其他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行為。
第七十條本市各級人民的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工會法和本辦法規定職責,使工會或者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工會法心得體會
一、單選
1.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將12月4日設為國家( A ):
A.憲法日
B.環保日
C.扶貧日
2、《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C )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A. 企業工會
B. 事業單位工會
C.基層工會
3.在憲法規定的公民的政治自由中,居首要地位的自由是( C ):
A.出版自由
B.結社自由
C.言論自由
D.示威自由
4、《中國工會章程》規定:“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 C )。”
A.中華全國總工會
B.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
C.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
5.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下列關于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正確的表述是( D )。
A.我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遭受自然災害時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B.休息的權利
C.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D.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入侵公民的住宅
6、《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C )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A. 企業工會
B. 事業單位工會
C.基層工會
7. 憲法的修改,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 C ) :
A. 1/5以上的多數通過
B. 1/2以上的多數通過
C. 2/3以上的多數通過
D. 3/4以上的多數通過
8.我國有權修改憲法的國家機關是( C ):
A.中共中央
B.最高人民法院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D.國務院
9、工會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應將( A )、自主決定工資總額的國有和集體企業,以及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企業作為工作重點。
A. 非公有制企業
B. 私營企業
C.外商投資企業
10、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 B ),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A. 聯席會議制度
B.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C.集體協商機制
11、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 C )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A. 協商
B.建議
C.要求
12、工會開展困難職工生活扶助、醫療救助、子女就學和職工互助互濟等工作。有條件的企業工會建立( C )。
A. 扶貧基金會
B. 救濟委員會
C.困難職工幫扶資金
13、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 B )。
A. 支持
B. 支持和幫助
C.協助
14、信念堅定、立場鮮明,艱苦奮斗、勇于奉獻,胸懷大局、紀律嚴明,開拓創新、自強不息,這是對( A )的全面而精辟的概括。
A.工人階級偉大品格
B. 勞模精神
C.勞動者職業道德
15、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D)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A.可以
B.不應
C.應當
D.不得
16、《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 B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A.可以
B.應當
C.需要
D.無須
17、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 B )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A.十五日
B.一個月
C.二個月
D.三個月
18、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C)時間的勞動合同。
A.解除
B.續訂
C.終止
D.中止
19、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A);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A.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B.責令改正
C.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
D.給予警告
20、以下屬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是(A)。
A.勞動報酬
B.試用期
C.保守商業秘密
D.福利待遇
21、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 B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