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驗是一種在感受之后的書寫。它的主要功能是記錄一個人的想法和感受。它是一種經過閱讀和學習實踐的情感寫作。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三個規定”的認識的文章17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2020年五一假期剛過,最高人民檢察院便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深化落實三個規定,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情況,并通報相關典型案例,真誠歡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進行監督。
三個規定作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可稱得上是純潔司法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保護檢察人員的護身符。持續抓好三個規定執行,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覺,是嚴格執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自覺,是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檢察自覺,是涵養風清氣正司法生態的文化自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帶頭做好這項工作,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
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對于非正常途徑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同時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向檢察人員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可能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檢察人員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檢察機關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者,客觀公正是檢察官司法辦案始終秉持的立場,找不找人托不托關系結果都是一樣的,過問或者不過問,檢察機關都會依法辦案。
當然,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并不是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不管不問。在落實三個規定的同時,要引導人民群眾通過12309、檢務公開程序、依法申訴等正當渠道反映問題,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對于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議,檢察機關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回應、認真落實。
持續深入抓好三個規定落實,需要檢察人員的擔當作為,更離不開社會的支持監督。相信只要檢察機關堅持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在人民群眾監督下始終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堅持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整個社會就會逐漸營造出不打探案情、不過問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圍。
當前,執行三個規定已在檢察系統形成了一定的自覺和共識,但距離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檢察機關要始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持續抓好抓實三個規定的執行,堅守公平正義、司法為民的初心,努力實現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第二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2020年“五一”假期剛過,最高人民檢察院便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深化落實“三個規定”,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情況,并通報相關典型案例,真誠歡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進行監督。
“三個規定”作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可稱得上是純潔司法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保護檢察人員的“護身符”。持續抓好“三個規定”執行,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覺,是嚴格執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自覺,是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檢察自覺,是涵養風清氣正司法生態的文化自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帶頭做好這項工作,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
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對于非正常途徑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同時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向檢察人員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可能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檢察人員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檢察機關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者,客觀公正是檢察官司法辦案始終秉持的立場,“找不找人”“托不托關系”結果都是一樣的,過問或者不過問,檢察機關都會依法辦案。
當然,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并不是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不管不問。在落實“三個規定”的同時,要引導人民群眾通過12309、檢務公開程序、依法申訴等正當渠道反映問題,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對于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議,檢察機關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回應、認真落實。
持續深入抓好“三個規定”落實,需要檢察人員的擔當作為,更離不開社會的支持監督。相信只要檢察機關堅持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在人民群眾監督下始終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堅持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整個社會就會逐漸營造出不打探案情、不過問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圍。
當前,執行“三個規定”已在檢察系統形成了一定的自覺和共識,但距離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檢察機關要始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持續抓好抓實“三個規定”的執行,堅守公平正義、司法為民的初心,努力實現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第三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2020年“五一”假期剛過,最高人民檢察院便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深化落實“三個規定”,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情況,并通報相關典型案例,真誠歡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進行監督。
“三個規定”作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可稱得上是純潔司法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保護檢察人員的“護身符”。持續抓好“三個規定”執行,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覺,是嚴格執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自覺,是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檢察自覺,是涵養風清氣正司法生態的文化自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帶頭做好這項工作,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
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對于非正常途徑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同時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向檢察人員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可能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檢察人員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檢察機關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者,客觀公正是檢察官司法辦案始終秉持的立場,
“找不找人”“托不托關系”結果都是一樣的,過問或者不過問,檢察機關都會依法辦案。
當然,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并不是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不管不問。在落實“三個規定”的同時,要引導人民群眾通過12309、檢務公開程序、依法申訴等正當渠道反映問題,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對于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議,檢察機關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回應、認真落實。
持續深入抓好“三個規定”落實,需要檢察人員的擔當作為,更離不開社會的支持監督。相信只要檢察機關堅持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在人民群眾監督下始終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堅持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整個社會就會逐漸營造出不打探案情、不過問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圍。
當前,執行“三個規定”已在檢察系統形成了一定的自覺和共識,但距離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檢察機關要始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持續抓好抓實“三個規定”的執行,堅守公平正義、司法為民的初心,努力實現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第四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案件一進門,請托找上門。”一個時期以來,極少數領導干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成為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的頑疾。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2015年,關于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相繼出臺,成為規范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通報落實“三個規定”情況,發布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負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辦事多來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托,找到該市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讓其幫忙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追訴,爭取緩刑。田某隨后找到案件公訴人高某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二人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使得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被判處緩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吳某明知道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他卻礙于同學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請并收受賄賂,私自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檢察建議》,稱“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導致吳某發一案被撤案處理。2018年9月,吳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從最高檢公布的這6起案例來看,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無論是過問案情,還是請托辦事,大都來自“熟人”。有的過問、請托來自上級或同級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有的是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領導干部,有的是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案件承辦負責人。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手握司法權力,更容易成為熟人拉攏甚至圍獵的對象。面對他人的請托,一旦喪失了原則和立場,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敗的深淵。
第五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近日,交警中隊領導組織黨員認真學習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等三個文件,現按照要求將心得體會匯報如下:
一、學習“三個規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交通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
二、貫徹“三個規定”要堅守底線
對于非正常途徑控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交警執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法律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會填報登記,還會對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
三、本人鄭重承諾做到以下幾點:
1、通過認真對照檢查,本人不存在違反“三個規定”的情況;
2、本人今后將認真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精神,勇于同違反規定的人和事作斗爭,堅決按照規定的要求登記和上報。
3、積極向親朋好友宣傳“三個規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第六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云南省看守所召開全體民警對“三個規定”執行情況學習貫徹落實的部署會議,旨在把脈前進方向、厘清工作思路,嚴格規范執行“三個執行”,筑牢廉潔執法的“防火墻”。通過學習,我深刻領會和全面把握“三個規定”精神實質,將紀律規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堅決筑牢思想防線。
一、“三個規定”是新時代公正廉潔執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將各級領導干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定性為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并要求辦案人員全面、如實記錄,司法機關每季度向黨委政法委報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提出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的要求。即: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對辦案人員不如實記錄的責罰和如實記錄的保護,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了禁止司法人員接觸交往的具體情形:泄露辦案工作秘密,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三個規定”擲地有聲、切實可行,為把權力切實關進“牢籠”里提供了堅實的制度遵循。
二、“三個規定”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執法權的堅實保障
“三個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癥下藥、堵塞漏洞、精準施策,把“嚴”的要求貫穿始終,一抓到底,抓出實效,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通過強化思想政治引領,狠抓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各項制度,理順工作機制,扎實補齊短板。同時,通過激勵民警如實記錄和抵制干預過問行為,加強制度設計與解讀,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民警的保護和激勵機制,確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執法職責。通過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違規過問案件問題發生,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引導民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三、“三個規定”是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基石
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堅決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檢驗。要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就要嚴格落實記錄報告制度,對需記錄和報告的事項,監督民警如實記錄、及時報告,確保民警依法履行執法職責,堅持嚴查重處,對插手、干預司法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有違規接觸交往行為的案件“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健全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對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說情、打探、泄露、干預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當事人等違紀違法行為,出現不按規定記錄,遲報、漏報、瞞報等違規情節的,通過通報、曝光、紀律處分等手段,進行嚴肅處理。通過組合拳組合陣的形式解決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鐵有痕。
總之,“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公安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第七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如何根治“案件一進門,請托找上門”的司法頑疾?“三個規定”是重要抓手。目前,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已經全面展開,“三個規定”落實不到位是集中整治的一個重點。檢察機關要以此為契機,以更有力措施持續、更嚴、更加自覺地抓實“三個規定”,促進檢察辦案高質量發展,更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正人先正己。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必須不折不扣貫徹落實“三個規定”,沒有任何做選擇、搞變通的余地。近幾年,這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從以前的“零報告”到現在的“逢問必錄”,“三個規定”登記報告已經覆蓋四級檢察院全員。但也不可否認,仍然有少數檢察人員政治站位不高,將落實“三個規定”作為一般性工作來對待;有的記錄報告不夠實,選擇性填報,甚至隱瞞不報;還有的地方通報曝光和責任追究不夠嚴,等等。對此,必須緊盯不放,持續推動解決,切實從“兩個維護”的高度推動“三個規定”落實往深里走、往細里走,絕不許不實、絕不能湊數。
以更有力措施落實“三個規定”,首先要加強認識、轉變觀念。檢察機關認真落實“三個規定”,不是自找麻煩,也不是記別人“黑賬”,而是工作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檢察人員的“護身符”。比如,檢察人員都養成“逢問必錄”的習慣,把打招呼、問案情等情況放到陽光下暴曬,就可以使問的人更不好意思、更謹慎,也越來越少,整個司法環境越來越好,不但檢察人員能有效避免被干擾或圍獵的風險,依法獨立公正履行檢察職責,律師也能更專注于辦案,不再擔心法律以外因素對案件的影響。特別是,隨著“不如實登記,一律追責;違規辦案,一律從嚴追責”慢慢深入人心,系統內外的過問者都會產生“我是不是會被記錄”的壓力,從而強化震懾,涵養風清氣正的司法環境,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落實“三個規定”要動真格,充分發揮反面典型的鏡鑒作用。一方面,結合教育整頓,對登記填報墊底、特別是“零報告”的地方和人員,要嚴肅追問追查,看看是否全面、如實、客觀進行了登記。對檢察人員違紀違法辦案行為發生在2018年以后的所有案件,開展倒查、“回頭看”,選取一批重點案件掛牌督辦。另一方面,采用向社會公開曝光和內部通報相結合的方式,通報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特別是對有人請托不作記錄報告,在辦案或工作中被發現的典型,要一律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避重就輕、湊數填報等突出問題要向全國檢察機關嚴肅通報、責令整改;對記錄報告明顯不實的要發函督導,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落實“三個規定”永遠在路上,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持之以恒抓細抓長。比如,抓住“關鍵少數”,發揮領導干部帶頭填報的示范帶頭作用;借助檢察官業績考評倒逼“三個規定”落實,對于過問或者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應當記錄和報告的行為,檢察官未全面如實記錄和報告的,相關案件不得計入考評得分或者加分,并要按規定追究檢察官責任;運用重大事項網上填報系統,提高填報的便捷性和統計匯總的準確性;加大宣傳將“三個規定”廣而告之,爭取社會各界理解、支持和監督。
不抓緊就會應付,不落實就會落空。我們要真抓實干,通過專項督察、常態抽查等方式,嚴格執行“三個規定”,規范司法行為,提高司法效率,努力實現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第八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近日,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違規干預插手有關案件、徇私干預司法活動”或“違規過問案件”的表述。這些受到處分的干部本應守護司法公平,卻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其行為性質嚴重,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一體推進,多次強調維護司法公正。紀檢監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職責使命,切實加強政治監督,嚴格日常監督,堅持反腐敗無禁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規范權力運行機制。
但是,在緊盯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高壓懲腐的大環境下,仍然有少數領導干部背棄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不僅沒有恪盡職守,反而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這其中有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所為,也有非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務影響違紀違規。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門源縣委原書記白順興“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安徽省阜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司法和執紀執法活動”,等等。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對于這些嚴重違紀違法的領導干部,必須堅決予以嚴肅查辦、嚴厲懲處,公開通報曝光,形成震懾。
維護司法公正,關鍵在于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扎緊廉潔司法的制度籠子。早在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2015年,包括《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內的三個規范性文件印發實施。黨內監督條例、政法工作條例對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也明確要求記錄、報告。這些制度規定,就是要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實好“三個規定”,對受到過問或干預、插手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集中填報,月報告、月通報等做法都要繼續堅持下去、落實到位。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對落實不力的,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要繼續嚴格監督執紀、強力震懾,讓黨員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斷扎緊制度的籠子,讓黨員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強思想教育、弘揚新風,讓黨員干部因覺悟而“不想”,推動共同形成風清氣正廉潔司法的良好生態。
第九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為認真貫徹三個規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和司法行政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院黨組要求各部門及每位干警把“三個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法院具體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貫徹落實到位。
一是開展專項教育,落實制度要求。xx縣人民法院在全體干警會上集中學習“三個規定”內容,認真領會精神,充分認識“三個規定”重大意義,使全體干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嚴格自覺遵守并認真落實各項要求,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發生,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級法院和縣委政法委關于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簽訂了《xx縣政法系統領導不干預、不插手案件辦理承諾書》,要求辦案人員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當接觸,影響公正辦案,切實發揮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指導作用,形成制度約束合力,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種宣傳平臺積極宣傳“兩個規定”精神,取得社會各界的有力支持與配合,帶頭自覺遵守“兩個規定”。通過法院官方網站、微博平臺發布“兩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擴大社會影響力。在法院門口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設立監督崗,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xx縣人民法院落實“兩個規定”監督,促進“兩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
三是打消思想顧慮,如實全面記錄。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根據規定建立、落實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或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說情、打探或過問案情的,或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況,辦案人員應嚴詞拒絕,并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經得起法律和紀律的考驗。
四是加強紀檢監察,守住規定紅線。一方面,從法院內部、從干警自身做起,加強司法作風建設,持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做到“講紀律、守規矩”,不折不扣地抓好“兩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督員的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約束,運用審判管理系統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審、申請再審等環節中插手辦案或是有避不回等違反“兩個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將依照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追責,強化干警紅線底線意識。
經過認真學習,加大宣傳力度,全院干警沒有出現違反“兩個規定”的情況,也沒有出現其他領導違規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情況。
第十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及組織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的情況。
“三個規定”是指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先后印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這“三個規定”的核心內容就是嚴禁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如有違反規定的,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96.5%,干預插手的占3.5%。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德愛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繆國樂說:“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檢察機關依法貫徹落實‘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動自我加壓行動,是對自身司法責任負責,更是對人民群眾負責。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公正有著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認也發生了一些有損司法公正的事情。檢察機關通過‘三個規定’很好地為司法公正裝上了‘安全閥’。”
最高檢新聞發布會上發布的6個典型案例既有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當事人、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
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三紅辣椒專業合作社理事長譚建蘭認為,最高檢向社會發布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體現了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這相當于檢察機關‘自曝家丑’,把違反‘三個規定’的內部情況向社會公眾公開,向社會表達了一種擔當和決心,所以一定要把這項制度執行好。”
落實“三個規定”對今后司法辦案將會起到哪些積極作用?繆國樂代表認為,一方面,檢察機關帶頭落實好“三個規定”首先保證了案件在進入檢察環節后能夠確保公平公正地辦理。另一方面,這種氛圍和理念將形成良好的司法環境,極大地推動整個社會風氣好轉。“如果每一個人都不去托關系打招呼問案子,我們就一定能建成習近平總書記說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環境。”繆國樂代表說。
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縣自來水公司員工夏吾卓瑪表示,“三個規定”是黨中央對公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檢察機關帶頭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體現了一種政治自覺和法治擔當。“如今法治環境越來越好,人民群眾對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個關鍵時期,任何一個因司法腐敗、徇私枉法而導致的冤假錯案,都可能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賴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從這個意義講,貫徹落實好‘三個規定’是給我們的司法人員披上了拒腐防變的外衣,能夠有力幫助司法人員免受外部環境的干擾,對于檢察人員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履職辦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夏吾卓瑪代表說。
“此前大部分人對‘三個規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檢召開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情況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并認可這項規定。司法辦案最好的防腐劑就是公開、陽光、透明。有了‘三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拒絕過問插手案件時更有底氣,那些企圖插手干預案件的人也會考慮自己可能會被記錄,進而打消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念頭。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過問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首發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養護管理中心工段長李俊豐表示,他對“三個規定”充滿期待,希望檢察機關繼續帶頭貫徹落實好。
第十一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規定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哪些情形屬于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
1、各級領導干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
遇到干預司法活動行為時,我們該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實記錄。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規定二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
1、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
2、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
1、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2、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
3、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規定三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屬于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接觸交往的情形,并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
屬于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接觸交往的情形
1.泄露辦案工作秘密;
2.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
3.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
4.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
5.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
以上三個文件統稱“三個規定”,對司法機關內、外部人員干預過問司法案件從制度上劃出了紅線,從源頭上對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作出了規范。
該平臺的運行是推進法院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強化法院干警的記錄責任和履職保護的重要舉措,能夠統籌實現領導干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和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交往等類型的線上登記填報、甄別處置、統籌分析等工作。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防范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制定“三個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司法體制改革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
“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內部及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司法獨立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第十二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2020年“五一”假期剛過,最高人民檢察院便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深化落實“三個規定”,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情況,并通報相關典型案例,真誠歡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進行監督。
“三個規定”作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可稱得上是純潔司法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保護檢察人員的“護身符”。持續抓好“三個規定”執行,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覺,是嚴格執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自覺,是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檢察自覺,是涵養風清氣正司法生態的文化自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帶頭做好這項工作,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
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對于非正常途徑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同時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向檢察人員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可能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檢察人員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檢察機關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者,客觀公正是檢察官司法辦案始終秉持的立場,“找不找人”“托不托關系”結果都是一樣的,過問或者不過問,檢察機關都會依法辦案。
當然,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并不是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不管不問。在落實“三個規定”的同時,要引導人民群眾通過12309、檢務公開程序、依法申訴等正當渠道反映問題,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對于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議,檢察機關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回應、認真落實。
持續深入抓好“三個規定”落實,需要檢察人員的擔當作為,更離不開社會的支持監督。相信只要檢察機關堅持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在人民群眾監督下始終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堅持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整個社會就會逐漸營造出不打探案情、不過問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圍。
當前,執行“三個規定”已在檢察系統形成了一定的自覺和共識,但距離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檢察機關要始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持續抓好抓實“三個規定”的執行,堅守公平正義、司法為民的初心,努力實現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第十三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三個規定”要求對于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通報案例中,某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顯得頗為特別。在其涉及的五名檢察人員中,一人受到處分,而另外四人不僅沒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表揚。
2018年6月,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表示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等2人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絕,并告訴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支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會見親人,劉某予以拒絕。王某、郝某、劉某均對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最終的處理結果也形成了鮮明對比: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并被開除黨籍。而王某等4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機關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自覺抵制,被該市檢察院給予充分肯定。
‘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道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表示,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防止檢察人員被“圍獵”,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潘毅琴認為,深入持久做好“三個規定”執行工作,同時進一步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強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會信任和共識:找不找人、轉不轉材料,都不影響公正辦案。
第十四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云南省看守所召開全體民警對“三個規定”執行情況學習貫徹落實的部署會議,旨在把脈前進方向、厘清工作思路,嚴格規范執行“三個執行”,筑牢廉潔執法的“防火墻”。通過學習,我深刻領會和全面把握“三個規定”精神實質,將紀律規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堅決筑牢思想防線。
一、“三個規定”是新時代公正廉潔執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將各級領導干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定性為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并要求辦案人員全面、如實記錄,司法機關每季度向黨委政法委報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提出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的要求。即: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對辦案人員不如實記錄的責罰和如實記錄的保護,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了禁止司法人員接觸交往的具體情形:泄露辦案工作秘密,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三個規定”擲地有聲、切實可行,為把權力切實關進“牢籠”里提供了堅實的制度遵循。
二、“三個規定”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執法權的堅實保障
“三個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癥下藥、堵塞漏洞、精準施策,把“嚴”的要求貫穿始終,一抓到底,抓出實效,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通過強化思想政治引領,狠抓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各項制度,理順工作機制,扎實補齊短板。同時,通過激勵民警如實記錄和抵制干預過問行為,加強制度設計與解讀,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民警的保護和激勵機制,確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執法職責。通過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違規過問案件問題發生,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引導民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三、“三個規定”是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基石
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堅決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檢驗。要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就要嚴格落實記錄報告制度,對需記錄和報告的事項,監督民警如實記錄、及時報告,確保民警依法履行執法職責,堅持嚴查重處,對插手、干預司法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有違規接觸交往行為的案件“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健全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對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說情、打探、泄露、干預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當事人等違紀違法行為,出現不按規定記錄,遲報、漏報、瞞報等違規情節的,通過通報、曝光、紀律處分等手段,進行嚴肅處理。通過組合拳組合陣的形式解決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鐵有痕。
總之,“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公安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第十五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一、《三個規定的》的意義
三個規定是防止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防火墻”,違反規定過問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的“高壓線”
二、對于本院出現的情況進行分析
關于三個規定的問題:本院檢務督查部門每個月都會要求大家填寫相關的表格。在填寫表格的過程中,就發現很多人都是空表。不排除確實沒有《三個規定》所規定的情況發生的情況,但也不排除是因為大家沒有及時上報。
對于不上報可能有多方面原因:
1、干警對《三個規定》具體內容了解不夠充分
2、干警受領導指示不敢上報
3、干警對《三個規定》重視程度不夠充分
三、解決辦法
1、現將重要內容《三個規定》內容宣讀:違反規定列舉的可能影響公正司法的行為均要填報,具體包括: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司法人員存在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接觸交往行為。
2、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此問題高檢院出臺《關于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若干問題的工作細則》中明確提出“檢察人員認為填報內容重大、敏感,或者設計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可徑直向本院檢務督查部門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查局報告,對徑直報告的檢察人員情況,應當嚴格保密。”
3、承辦人員如實填報的,受法律和組織保護,用張軍檢察長的話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蝕、防圍獵的鎧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承辦人員如果不填報,則默認為個人“零報告”,如以后發現有應填報未填報的情況,按照瞞報行為嚴肅依紀依法處理;如果不如實填報,經抽查、倒查發現的,視情節采取約談、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措施。當然,如果是主管領導授意不填報或者不如實填報的,則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六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自2019年8月全國檢察機關嚴格落實“三個規定”以來,檢察辦案的外部環境正在發生變化。
“原來有些委托人,總會在‘不經意’間暗示:咱這個案子,得找領導打招呼。”來自北京一家律所的律師韓鵬向記者說起了他的“煩心事”:一些前來咨詢業務的當事人,認為北京的律師關系多、門路多,還沒有說案情,開門便問有沒有關系。
韓鵬的“煩心事”,其實也是老百姓的“揪心事”。在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下,不少人認為,打官司就是打關系,“衙門”沒有人,官司咋能有理?
“放在‘三個規定’之前,要說打個招呼違法,似乎也找不到太直接的依據,但要說不違法,顯然又不對。”如今,韓鵬會用“三個規定”來提醒委托人——這種“招呼”在檢察機關乃至其他政法機關都是被明令禁止的,而他也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律師辦案中去。
“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凈化了執業環境,也讓我們感到很輕松,鉆研業務比鉆營關系更為靠譜。”韓鵬說。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從嚴執行“三個規定”,全力推進過問、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集中填報制度,從“關鍵少數”抓起,覆蓋全體檢察干警,潤物無聲中,司法環境持續凈化。
致力于讓檢察干警披上防腐蝕、防圍獵的“鎧甲”,進而塑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在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道路上,全體檢察干警正朝著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奔跑。
建“章” 讓主動記錄報告照進“陰暗”角落
一個時期以來,極少數領導干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成為影響司法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的沉疴頑疾。
早在2014年,被人們稱為“法治里程碑”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曾就這一頑癥開出藥方,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三個規范性文件,就是政法隊伍里耳熟能詳的“三個規定”。
“舉凡檢察人員辦案違紀違法的背后,多有干預、插手具體案件的‘影子’,而這類‘影子’的背后大多數沒有照射進主動記錄報告的‘亮光’。”最高檢新一屆黨組成立以來,通過系統內巡視,發現了“三個規定”貫徹落實不力與司法不規范之間的“微妙”關系。
為了細化、實化“三個規定”的執行,最高檢先后印發《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和《關于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若干問題的工作細則》(下稱《工作細則》),從推動落實工作的視角出發,進一步豐富“三個規定”的工作原則、操作規則。
通讀文本不難發現,《實施辦法》和《工作細則》規定得很細,“三個規定”這個“緊箍咒”念得很緊——
◆ 記錄報告主體范圍擴大。記錄報告主體擴大至在檢察機關及下屬單位工作的在職在編人員以及掛職鍛煉、借調、臨聘等人員;
◆ 記錄報告對象范圍增加。記錄報告對象不僅包括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工作人員以及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還包括熟人、親屬、同學、戰友等;
◆ 記錄報告事項內容延伸。不僅包括檢察辦案,還包括干部選拔任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監督執紀等,基本上涵蓋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職權;
◆ 記錄報告行為情形擴展。“過問”是客觀描述,既可能是合法正當的,也可能是不當甚至是違法的,得當與否,由檢察機關的相關職能部門作判斷;
◆ 記錄報告報送時間縮短。有別于“三個規定”要求的季報告制度,實行月報告制度……
這種自我加壓的制度頂層設計,與最高檢新一屆黨組狠抓落實的工作作風一脈相承,其彰顯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和檢察自覺,也可見一斑。
破“零”有令必行、有章必循
制度規范緊鑼密鼓地出臺,但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并未出現“立竿見影”效果。一番調研,最高檢發現,各地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的情況并不樂觀——
主動記錄報告基本為零,與“案件一進門,請托找上門”的實際情況不符;有檢察干警認為,沒有徇私幫忙就不必報告;也有人擔心得罪人、怕擔責,不愿報告。
對制度而言,有令不行、有章不循的傷害是致命的。最高檢黨組考慮得則更為深刻——一些部門長期存在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零報告”,實則是不講政治、不講紀律、不講規矩,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糾偏補弊。
檢察機關是政治性極強的業務機關,也是業務性極強的政治機關。在公開場合,最高檢領導不止一次表示:“三個規定”是黨中央部署的,特別是,《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中央深改組會議審定的,落實“三個規定”,要上升到“兩個維護”的高度。
“首先要從檢察長做起,如果檢察長做到了,部主任就能做到,辦案組就能做到。”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落實“三個規定”也要從“關鍵少數”入手。借由最高檢機關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座談會、執行“三個規定”現場答疑會等場合,最高檢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堅決態度很快傳導下去。
“2019年以來,張軍檢察長先后70次對記錄報告工作提出要求、作出批示,并以身作則、率先垂范記錄報告有關重大事項。”2020年5月6日,在履新后的首場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政治部主任潘毅琴介紹了最高檢領導帶來的“頭雁效應”。
以上率下,不令而行。在最高檢黨組的引領示范下,各內設機構很快就解決了長期以來的“零報告”問題,也為地方各級檢察機關作出表率。
“零報告”的背后,還有哪些問題?操作層面,還有哪些不暢?切除各內設機構的“病灶”之后,最高檢開始關注更為具體的實操問題。
在起初,一位基層檢察長的疑惑,引起了最高檢相關部門的關注。“起初,我們感覺填報就是實名舉報。在小小的縣城里,大家都是抬頭不見低頭見,如果雷厲風行地填報,熟人都要得罪遍了。”“這么嚴格地推動工作,用力過猛啊。”
面對來自各地檢察干警的類似困擾,最高檢黨組認為,之所以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主要問題還是理念更新不及時、制度理解不到位。
為了進一步推動這項工作,統一認識、凝聚共識成為一把鑰匙。在最高檢領導干部業務講座、全國市級院檢察長培訓班和全國檢察機關檢務督察、巡視工作業務培訓班上,最高檢領導都對“三個規定”進行深入講解——
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領導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圍內通過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眾來信、輿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領導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圍內對反映檢察機關的情況和問題要求查核并要求結果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正常渠道交辦轉辦的案件,不需要記錄報告……
苦口婆心、細致入微的講授帶來了理念觀念的轉變:“逢問必錄”“過問未必違規”“違規必須擔責”“到期就要填寫,填寫必須屬實”“過問或不過問都一樣要依法辦理”。就這樣,“三個規定”這根弦,在檢察人的心中越繃越緊了。
某檢察院收到了反映轄區內一名檢察官過問案件的信訪件。經了解,該檢察官確實受人請托,過問了一起案件。案件承辦人對該檢察官過問案件情況,予以如實記錄,并對該案件依法辦理。根據調查結果,檢察院對案件承辦人主動記錄報告的做法給予通報表揚,同時對該過問案件檢察官予以提醒談話并進行通報批評。
“全國檢察機關主動記錄報告事項,每個月都有明顯的增長。”據了解,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67763件,呈現填報數量及占比向下逐級遞增的特點。
“三個規定”引發“蝴蝶效應”從自我約束到塑造風氣
自2020年以來,每個季度末,各省級檢察院檢察長都會收到一份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通報,內容是各省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情況。
這份通報,不僅有全國檢察機關的填報總數,還有各省檢察機關的填報數字,并附上了變化趨勢說明。
“請各位檢察長以貫徹落實中央有關部門嚴格執行‘三個規定’的工作意見為契機,以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為抓手,進一步明確目標和要求,創新思路和方法,以更高標準、更實舉措、更嚴要求,深入持久推動‘三個規定’在檢察機關落地落實落細。”在最新一期的2020年第四季度通報中,雖然地方三級檢察機關集中填報總數相較第三季度環比增加27.3%,但最高檢在通報中仍是再三囑托。
工作方式,不止通報這一種。
2020年10月,最高檢黨組第六輪巡視啟動,6個巡視組分別進駐上海市檢察院及其分院黨組、吉林省檢察院黨組、山西省檢察院黨組、貴州省檢察院黨組、甘肅省檢察院黨組、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黨組開展巡視工作。
在臨行的動員部署會上,張軍檢察長提出具體要求,巡視工作一定要注重“三個規定”落實情況,注意發現實踐中的問題。要對各地檢察機關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填報制度進行監督檢查。
未等巡視結束,一份反映被巡視地檢察機關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情況的通報提交至最高檢領導。
通報用大篇幅“點出”六個方面的問題——
政治站位不夠高,自覺主動抓好“三個規定”貫徹落實意識不強;教育引導不夠深入,部分檢察人員對“三個規定”認識有偏差;示范引領作用不夠充分,領導干部帶頭填報情況不理想;記錄報告不夠規范,湊數填報問題仍然存在;督促落實不夠有力,日常管理存在漏洞;責任追究不夠到位,震懾作用發揮不充分。
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填報質量不高、湊數填報以及“零”填報的情況,更是被“點名”通報。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檢察官助理馬丁對2020年5月最高檢首次通報的6起典型案例印象深刻。
2015年,中央政法委首次公開通報干預司法辦案的典型。“那會兒,我剛參加工作,認識不夠深刻,感覺通報有些‘小題大做’。”如今,馬丁已經是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的一名檢察官助理。對于“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他是篤行者。“‘三個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司法公正,每個月填報積累起來,就能推動風氣的改變。”他說。
如今,伴隨著嚴抓落實“三個規定”的政策風氣,觀念正在轉變,“逢問必錄”的習慣也正在逐步形成,“三個規定”正逐步從紙面走向檢察干警的內心,成為行動自覺。
這種自覺,引發了社會層面的“蝴蝶效應”:別通過非正當渠道去找檢察官,檢察機關現在管得很嚴,找了會被登記上。
改變,正在由表及里、由內而外地發生著。
成效已現,典型頗多,但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還遠未到大功告成的時候。惟其艱難,方顯勇毅。在最高檢黨組的堅強領導下,制度優勢最終會轉化為治理效能。在一個個小變化的積蓄中,全面依法治國必將展現出更美麗的圖景。
第十七篇: “三個規定”的認識
2020年 五一 假期剛過,最高人民檢察院便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深化落實 三個規定 ,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情況,并通報相關典型案例,真誠歡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 進行監督。
三個規定 作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可稱得上是純潔司法環境的凈化器 、保障公平正義的 安全閥 、保護檢察人員的 護身符 。持續抓好 三個規定 執行,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覺,是嚴格執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自覺,是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檢察自覺,是涵養風清氣正司法生態的文化自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帶頭做好這項工作,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
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 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 三個規定 ,將其作為增強 四個意識 、堅定 四個自信 、做到 兩個維護 的基本要求。對于非正常途徑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同時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向檢察人員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可能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檢察人員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檢察機關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者,客觀公正是檢察官司法辦案始終秉持的立場,找不找人 托不托關系 結果都是一樣的,過問或者不過問,檢察機關都會依法辦案。
當然,檢察機關嚴格執行 三個規定,并不是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不管不問。在落實 三個規定 的同時,要引導人民群眾通過12309、檢務公開程序、依法申訴等正當渠道反映問題,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對于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議,檢察機關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回應、認真落實。
持續深入抓好 三個規定 落實,需要檢察人員的擔當作為,更離不開社會的支持監督。相信只要檢察機關堅持嚴格執行三個規定 ,在人民群眾監督下始終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堅持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整個社會就會逐漸營造出不打探案情、不過問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圍。
當前,執行 三個規定 已在檢察系統形成了一定的自覺和共識,但距離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檢察機關要始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持續抓好抓實三個規定 的執行,堅守公平正義、司法為民的初心,努力實現法治昌明、 海晏河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