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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整治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精選范文6篇)

                  時間:2022-08-10 工作匯報 點擊:

                  工作方案是對未來要做的重要工作做了最佳安排,并具有較強的方向性、導性粗線條的籌劃,是應用寫作的計劃性文體之一,在現代領導科學中,為達到某一特定效果,要求決策助理人員高瞻遠矚,深思熟慮,進行周密思考,從不同角度設計出多種工作方案,供領導參考。.,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整治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整治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6篇

                  【篇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整治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遇到產權糾紛問題?贏了網律師為你免費解惑!訪問>>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缺陷

                    【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缺陷

                    目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大多涉及網絡著作權、商標權、域名等侵權糾紛。由于現有法律對網絡環境下侵權行為的界定并不十分清楚,因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常常作為知識產權法的“兜底”法予以適用。然而,由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殊性與復雜性,《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解決網絡經濟不正當競爭糾紛的過程中存在以下缺陷:

                    (一)適用主體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只適用于經營者的行為,即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網絡環境下從事電子商務或其他營利性活動的阿站、個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上都是沒有障礙的,但一些公益性網站或不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個人網站如果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原則,現有法律并無明確規定。

                    (二)適用范圍。傳統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在一國領域內具有效力,至于互聯網上《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一般認為,至少在兩種情況下的行政機關和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一是網站或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注冊登記所在地;二是實施侵權行為或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但由于互聯網縮小了地理距離,可能會出現在國外設立網站或注冊域名而向國內提供服務的現象,以逃避國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和管制;或者利用各國網絡信息技術發展的非同步性,在國外的網站上主要針對外國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這兩方面都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盲區。

                    (三)責任承擔。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該法第20條規定了民事責任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式,即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這一規定對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致損害賠償同樣適用。但在審判實踐中,計算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權賠償額是非常困難的。

                    例如,侵權人搶注他人商標、名稱等注冊域名后并未使用,而是待價而潔。因此,在未轉讓和出租前無法計算侵權人的侵權所得;被侵害人的經營損失同樣難以確定。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力不從心。 三、我國反不正當競爭立法在網絡環境下的完善 我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已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配套法規進行規制,但由于我國現行立法尚未對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直接、特別規定,在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止網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過程中,已產生了現實法律不能滿足網絡發展需要的矛盾。在此僅就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網絡環境下的完善提出幾點建議:

                    (一)修改和補充《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圍。目前,《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列舉了10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對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未做具體規定。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圍,既要針對網絡空間的特性,又要與傳統法律相協調,在基本法學理念和法律規范的指導下進行修改。通過分析傳統法律在網絡環境下的適用及其缺陷性,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列舉實例法與概括相結合的立法模式。首先,可增加利用網絡實施的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款,以增大法律的涵蓋面,以利于執法部門有法可依。其次,明確網絡環境下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普遍性、跨國性、不確定性、隱蔽性、社會危害性、復雜性的諸多特點,增強“一般條款”的效力,以擴大適用范圍,加強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力度,保持法律的穩定性。

                    (二)完善法律責任的規定。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可概括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種。一方面,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民事責任屬一般民事責任,當發生網絡侵權行為時,明顯應按侵權責任處理的案件僅按照一般民事責任,不足以震懾正當競爭行為人,應考慮對于嚴重危害當事人利益的惡性行為,從法律上規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懲罰性措施。另一方面,我國對于行政責任的規定中行政處分的部分有許多的不足之處,虛擬空間的違法行為情節與處分力度對應性不明確,存在以行政處分代替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象,往往責任單位或人員得不到應有的處理,建議在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該項內容。

                    (三)完善司法解釋。司法實踐中,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是在充分利用現行法律資源的基礎上,以法律解釋為重要補充的。針對我國網絡立法無法短時間出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十分猖獗的狀況下,當務之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出臺關于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適用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主要包括責任主體、行為要件、典型形態、處罰與賠償等方面,以應付日益增多的糾紛與訴訟,改變法律適用混亂的局面,促進法律理解與適用的統一。

                    (四)緊跟國際立法趨勢。在信息時代各項網絡技術的高速發展與迅速更新是其顯著特點,僅僅依靠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的立法規制永遠不可能趕上技術進步的步伐。因此,我國應當適應各國立法發展趨勢,建立完善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限制競爭法》、《反壟斷法》在內的《競爭法》體系。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應考慮到網絡的特殊性,并使之在相關條款中有所體現,例如增加關于第三者責任的規定,通過立法明確網絡服務商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中承擔的責任原則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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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整治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報告

                  l 牛欄山酒廠于八十年代末期經過認真的市場調研,發現當時在北
                  京市場上清香型38度口杯酒是個空白。
                  為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酒廠于1991年3月份投資80萬元,組織全廠18名科技人員,經過一年時間上千次的試驗,在1992年3月份研制出了優質清香型38度精制口杯二鍋頭酒,此產品推向市場十幾年來深受廣大消費者的歡迎和認可。
                  現在的順義人和周邊地區的消費者,無論在飯店和家庭內,一談論起牛欄山口杯,無人不曉。
                  由此可見,牛欄山酒廠口杯產品在我們當地及北京大部分地區的消費市場上是有很高知名度的。
                  二、仿冒酒利用牛欄山酒廠特殊的地理位置,利用牛欄山酒廠的知名度,利用“牛欄山”這三個字的含金量,利用牛欄山口杯酒的美譽度,以低于酒廠精制口杯的價格,一路跟蹤酒廠的產品,搶占市場份額,嚴重沖擊著我酒廠精制口杯的市場份額。
                  XXXX年春節前后和目前的狀況,更是令人怵目驚心。
                  國營北京市牛欄山酒廠成立于1952年10月,其釀造二鍋頭的歷史據縣志可考資料,已有343年。
                  尤其在解放以后,牛欄山酒廠53年里投放近4個多億的巨資,宣傳打造自身的形象,不但為本地區的稅收做出過一定的貢獻,而且為宣傳牛欄山地區的區域名稱也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
                  但是,就是這家在牛欄山鎮注冊的所謂“北京牛欄山金林保健酒業有限公司”,卻利用“牛欄山”這塊金字招牌,大肆干著利用酒廠的知名度,利用酒廠口杯在消費者心中的美譽度,仿冒我廠出品精制口杯酒,一路沖擊酒廠市場份額,其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愈演愈烈,尤其是XXXX年春節前后,已經形成了在順義、密云、懷柔、房山遍地跟蹤銷售之勢。
                  在牛欄山大市場運通糧油副食商店的侯女士說:“我們就認為這酒是牛欄山酒廠分廠的酒,只要寫著“牛欄山”這酒就好賣。
                  ”木林鎮金發商店,25箱金熊牌口杯酒擺在售貨廳內靠墻一側,可笑的是門店上方居然寫著一行大字“牛欄山酒廠經銷處”,電話是:60456388。
                  在順義木林鎮與密云交界處的河南寨鎮,一家華豐商店門前的路邊上擺著4箱口杯酒都是金熊牌口杯,胡老板說,這都是“牛山”酒,白箱的賣36元,彩箱的賣42元。
                  而離這家門店不遠的如意商店在路邊上賣的也是清一色的金熊牌口杯,商家振振有詞地說:“這反正都是牛欄山的酒,農民就認便宜,春節期間,這酒賣得可快了。
                  ”在密云城內的華遠大市場利達福興商店,余經理指著金熊牌口杯酒如是說:“我們賣的就是牛欄山酒廠的酒。
                  ”在順義石門大市場,在懷柔、在房山……牛欄山酒廠口杯酒所到之處都有金林保健酒業有限公司的口杯酒尾隨其后,它們借著我廠53年拼打出來的這塊無形資產“牛欄山”這一北京市著名商標,懷揣著不可告人的測隱之意,大發橫財,不但從外包裝箱上仿冒的極近相似,而且口杯上也由過去的綠色商標換上了紅顏色的商標,只是個別幾行小字略有區別罷了。
                  三、仿冒酒給國家的稅收造成了流失,給酒廠造成了巨大損失,給牛欄山酒廠口杯酒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名譽傷害,同時,也正在給牛欄山地區的“牛欄山”這塊金字招牌抹黑。
                  一個根本不釀酒的民營企業完全依靠別人的散白酒灌裝,然后冠以xx營養型白酒口杯,追著牛欄山酒廠的口杯酒沖擊市場,借著牛欄山酒廠所在地發財,這直接給牛欄山口杯酒造成了長時間的不可彌補的名譽傷害。
                  而且從質量到白酒風格將會慢慢淡化牛欄山酒廠的三百年酒文化,歷史,將會對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的長足發展起著不可低估的阻礙作用。
                  尤其是近兩年來,我廠口杯酒銷量銳減,僅XXXX年就比XXXX年同期減少30%,合款近千萬元。
                  04年又比03年同期減少35%,合款近1500萬元。
                  據負責順義、密云、懷柔市場銷售的酒廠業務二科負責人介紹,04年春節期間,業務二科能銷售5萬箱口杯,而05年春節期間就減少了一半。
                  兩年來,由此給我廠口杯酒造成的損失合款近3000萬元。
                  并且,仿冒酒直接減少了順鑫集團上繳順義區近近500萬元的稅款繳納。
                  四、仿冒酒借用牛欄山酒廠在北京市的著名商標“牛欄山”的美譽度進行仿冒活動,已經觸犯了《北京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有關規定。
                  在北京順義牛欄山地區,精制口杯二鍋頭酒從九十年代初期到現在的15年左右時間,已成為順義乃至京郊地區知名商品。
                  “牛欄山”是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XXXX年北京市著名商標。
                  故根據《北京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對知名商品所做的四項認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XX年3月3日頒布的關于《北京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內容,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公眾誤認之規定。
                  因此,我廠認定北京牛欄山金林保健酒業有限公司對牛欄山酒廠之產品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要件,請求上級機關和當地政府協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治裁。
                  五、牛欄山酒廠請求上級公司并向當地政府反映這一仿冒事件的嚴重性,并希望有關部門和主管領導給予關注。
                  特向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報告。
                  此致

                  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篇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整治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工商局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辦案工作方案

                  工商局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辦案工作方案

                  為提升市場監管執法效能,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市工商局xx年重點工作事項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點

                  (一)嚴厲查處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各縣(市、區)工商(分)局要以電信服務、公共交通運輸、水電氣供應、有線電視、金融服務、物流運輸、商品流通等領域、行業為重點,加大對限制競爭行為的檢查力度,及時發現案源及線索,配合市局做好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持續開展工商執法“亮劍”行動。繼續集中整治不正當競爭突出問題專項執法,加強互聯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力度,以通過互聯銷售仿冒商品、擅自使用知名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虛假宣傳、商業詆毀、違規有獎銷售、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為重點,加強執法分析研究,規范互聯競爭行為。

                  (三)深入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有效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案件的監管和查處力度,著重加強醫藥、教育教學服務、旅游等行業和領域的監督檢查,探索有效監管方式,提高辦案質量。在依法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傍名牌”等違法行為的同時,注意及時發現和處理與之相伴而生的商業賄賂行為。

                  (四)加強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查處力度。到目前為止,全市還沒有查處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案件,我們要認真摸清開展商業秘密保護企業的情況,加大指導和宣傳力度,積極引導企業確定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加大執法辦案力度,力爭查處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案件實現零的突破。

                  二、工作措施

                  (一)探索執法辦案模式,推動執法水平全面提升。各縣(市、區)工商(分)局要認真研究,在分析各類違法主體、違法行為特點和本轄區執法辦案熱點、難點、盲點的基礎上,對本轄區工商執法辦案的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點行為和薄弱環節進行梳理,確定重點,分階段、分步驟進行治理。

                  (二)整合辦案資源,發揮整體執法功能。要加強內部各業務職能部門的密切配合,形成查處案件分工不分家的合力。加強與上下級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及時通報查處案件信息。通過集中整治、巡查監管、執法檢查、監測檢測、輿情監測、群眾舉報等途徑,排查一批案件線索、研發一批新型案源、挖掘一批違法窩點、突破一批大要案件、嚴懲一批違法主體,增強執法行動力度,提升執法行動效果。

                  (三)推行案件通報指導制度。各縣(市、區)工商(分)局要將查辦的疑難案件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根據案情難易程度召集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研判,并向執法辦案機構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必要時抽調執法人員參與辦案。對查辦工作有力、社會影響好的案件,及時給予辦案單位和有功人員通報表揚,對查辦工作不力的,予以批評。

                  (四)積極動員社會力量擴大案源,暢通發現案件線索的渠道。各縣(市)工商局、城區分局要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2315”行政執法絡體系的作用,積極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暢通發現案件線索渠道,進一步擴大案件。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案件線索,市場監管和行業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組織力量抓緊排查,并確定查處重點,做到件件有落實。各地對掌握的重大線索和正在處理的重大案件,要及時上報。

                  (五)推進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誠信體系建設,促進經營者依法經營。結合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向市場主體普法宣傳力度,通過法規解讀、座談交流、以案說法等方式,引導廣大市場主體提高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強化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的自覺性。按照國家工商總局信息化建設要求,各級所辦案件,要及時錄入辦案系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處罰決定變更信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要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在20個工作日內,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強化執法辦案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家工商總局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強化消費維權,充分發揮競爭政策作用,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為經濟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的需要,執法人員要轉變執法理念,提升執法辦案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和積極性。

                  (二)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執法人員在查辦案件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各項辦案紀律和規章制度,要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排除各種干擾,堅決糾正和防止對案件查處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和以罰代紀、以罰代刑的問題,切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辦案,嚴格執法,公正執法。要準確適用法律,嚴格辦案程序,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堅持寬嚴相濟、處罰與教育并重的原則,依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三)加強指導,溝通信息。要建立案件通報、協查、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對執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制定措施和意見,有針對性地開展執法指導。要明確專人收集、整理有關執法行動的工作動態,主動加強信息報送,及時上報好的做法和典型案例。各縣(市、區)工商(分)局請于12月18日前將活動開展情況和查辦的案件數據等資料上報市工商局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科郵箱,市局將擇機組織力量對各地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辦案工作進行檢查督導。

                  【篇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整治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不正當競爭的案例

                  【篇一:不正當競爭的案例】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10周年之際,記者近日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各級工商管理機關10年來依法查處大量不正當競爭案件,對社會反映強烈的制售仿冒商品、虛假宣傳、壟斷性行業的強制交易以及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重點打擊。《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以來,工商機關連續多次開展了“反仿冒、反誤導”專項執法活動,對重點商品、重點行業和重點區域進行了重點檢查,在近3年的專項執法活動中,共立案查處各種仿冒案件39663件,案值近11.2億元;立案查處虛假宣傳案件2976件,案值23億元;對電信、供水、供電、鐵路等壟斷性行業的強制交易行為,開展了3年的專項整治,共查處壟斷行業強制交易案件2815件;對嚴重損害患者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藥品購銷活動中給予、收受回扣等商業賄賂行為進行了重點治理,共查處藥品購銷中的商業賄賂案件11041件,案值41.6億元;還加大了對利用企業名稱制造市場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重點清查,依法處理了一批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案件,有力地保護了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還針對企業的信用狀況和一貫表現,區分綠(守信)、藍(警示)、黃(失信)、黑(嚴重失信)四種情況,分別建立激勵、警示、懲戒和淘汰機制。對性質惡劣、社會反響強烈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時通過媒體曝光,發揮震懾作用。

                  據悉,10年來各級工商管理機關共查處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19.5萬多件,案值150.27億元,罰沒金額達21.89億元。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體系日益走向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了適應黨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于1993年9月2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我國第一部專門調整市場競爭行為的法律,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10年來,該法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頒布實施為開端,10年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立法工作從無到有,逐步步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國務院、全國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3個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的人大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相繼制定了一系列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其中,國務院制定了《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方封鎖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和《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初步形成了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基本法律,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為配套規定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

                  10年間,《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得到不斷加強。《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政執法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10年中,工商行政管理體制和職能進行了重大改革和轉變,1998年,國務院決定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同時,管理職能由原來主要監管集貿市場轉向監管社會主義統一大市場;2001年,國務院又決定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初步建立起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反不正當競爭行政執法體系,更加有效地促進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貫徹執行。目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已經建立起專門的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機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成立了公平交易局,省、地(市)、縣三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成立了相應的機構,一些地方還成立了專職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的辦案機構。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平交易部門現有執法人員6.8萬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貫徹實施提供了有力的組織和人員保障。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在全國范圍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維護和健全市場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任務和要求。新的形勢,對反不正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謝登科)《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以來我國查處的十大典型案件據新華網報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7日向社會公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實施10年來,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十大典型案例。它們分別是:一、奇安特電器燃具廠仿冒“松下”注冊商標案。2001年5月,兩名浙江人在香港注冊的“香港松下電器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將其“paretionic”商標和“香港松下電器”文字標記以許可的方式許可廣東順德市容桂區奇安特電器燃具廠使用。順德奇安特電器燃具廠隨即在其產品及產品包裝箱、說明書上使用“paretionic”商標和“香港松下電器”文字標記,并冠以香港松下電器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在市場上銷售。2002年3月,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下電器(中國)有限公司投訴后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了專項執法活動,查封了涉嫌侵權產品。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奇安特電器燃具廠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

                  二、北京盧溝橋酒廠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案。1995年,北京盧溝橋酒廠生產的“古德牌”、“盧溝橋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稱與北京市牛欄山酒廠所生產的“華燈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稱相同,包裝、裝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區工商局根據北京市牛欄山酒廠的投訴,依法對北京盧溝橋酒廠仿冒北京市牛欄山酒廠知名商品“華燈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行為進行了調查,認定北京盧溝橋酒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三、成都市電信局工程總公司收受回扣案。成都市電信局工程總公司自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在購進移動電話的經營活動中,與供貨方私下串通,暗中約定在談妥基本價格之后每臺移動電話再加價1000元至1500元,該工程公司按加價后的價格支付貨款。供貨方照此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每臺移動電話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給工程公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成都市工商局對該工程公司做出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57.843萬元處罰。

                  四、天王電子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2001年,天王電子有限公司在產品簡介中對其天王牌手表所獲“金橋獎”的評比、頒獎單位及“全國銷售量第一”的統計單位作了不真實的宣傳。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據查證的事實認定天王電子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天王電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2002年7月,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天王電子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五、金育電器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2001年初,金萊克公司滸關二分廠廠長潘輝跳槽到金育電器有限公司任總經理,組織人員盜用金萊克公司的技術資料,生產與金萊克公司開發的jc302產品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塵器。蘇州市工商局依法認定金育公司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責令金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金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經蘇州市兩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

                  六、海南新大洲摩托車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1999年2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車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銷活動的實施方案》,主要內容是新大洲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間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銷活動,活動獎項設置為超級大獎――歐洲游40名等。海南省工商局經調查認定新大洲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七、山東省齊河縣電業公司在農網改造中濫收費用限制競爭案。山東省齊河縣電業公司在1999年至2000年農村低壓電網改造過程中,在農民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與村委會簽訂格式合同的形式,讓農民和村委會支付施工費和材料費、電工生活補助費、短途運輸費、電能表檢驗費等費用,這些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由供電部門承擔。在農網改造期間,齊河縣電業公司共向農民收取了電能表檢驗費210015元。山東省德州市工商局依法對齊河縣電業公司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177059元的處罰決定。

                  八、四川沐川縣供排水公司按底度計收水費濫收費用案。2000年,四川省樂山市沐川縣供排水公司在收取用戶水費時按照用戶計量水表口徑大小確定收費底度,每月最低用水量的底度數量是5噸,對用水量超過底度的用戶按實際用水量收取水費,對用水量未達到底度的用戶則依底度收取水費。樂山市工商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限制競爭行為,并做出相應處罰。

                  九、山西太原煤炭氣化集團公司強制用戶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燃氣熱水器及濫收費用案。太原煤炭氣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1998年12月下發了《太原市煤氣熱水器管理辦法》,根據此規定,煤氣公司對申請辦理燃氣熱水器的用戶,根據其購買燃氣熱水器渠道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裝費。山西省工商局認定,煤炭氣化公司限制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及用戶購買燃氣熱水器的自主選擇權,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3.22萬元。

                  十、遼寧省大洼縣、東港市對酒類實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案。1999年以前,大洼縣專賣事業管理局在發放酒類經營許可證時,按照盤錦市專賣事業管理局的統一要求,把經營范圍限定為“地產啤酒”。在換發酒類經營許可證時,對經營本地產啤酒的業戶放松管理,對主要經營外地生產的啤酒的業戶卻多次處罰。東港市酒類專賣管理局濫用行政權力,指定東港市啤酒銷售中心獨家經營丹東啤酒廠生產的“黃牌”、“特制”等“鴨綠江”啤酒,并限定東港市轄區內其他啤酒批發業戶只許經營該中心供應的啤酒。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原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組成調查組赴遼寧調查,對事件的直接責任人做出處理。東港市人民政府和丹東市貿易局取消了對啤酒市場地方保護的做法。(謝登科)中國經濟網 2003年11月28日

                  【篇二:不正當競爭的案例】

                  經典不正當競爭案例篇1 2007年12月,由北京水宜生發展有限公司研制、生產的專利產品 水宜生 微電解制水器產品大規模投放市場后,進行了大量的廣告宣傳,多次獲得各類獎項和榮譽,在社會上具有較高知名度。

                  2008年6月起,市場上出現一款名為 水益生超能納米活性水杯 的同類產品,商品名稱的讀音與水宜生公司的產品完全相同,包裝、裝潢也極為相似。因此,北京水宜生公司認為 水益生 產品的生產者南京雄飛技術有限公司和銷售者雷虹虹經營的南寧市博愛大藥房擾亂了市場秩序,違反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影響了北京水宜生公司的商業聲譽,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將南京雄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和雷虹虹告上法庭。

                  自治區高級法院審理認為,南京雄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未經北京水宜生公司的許可,在相同的產品上擅自使用北京水宜生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南京雄飛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賠償水宜生公司經濟損失45萬元,并賠償水宜生公司因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費用5萬元,同時在全國發行的報刊上發表聲明消除影響;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銷毀全部與北京水宜生公司生產的微電解制水器包裝、裝潢相近似的超能納米活性水杯的包裝、裝潢,停止生產、銷售包裝、裝潢與北京水宜生公司微電解制水器包裝、裝潢相近似的超能納米活性水杯。

                  經典不正當競爭案例篇2 一網站打著 萬家燈火 的旗號,專給萬家燈火裝飾城的商戶做廣告。為此,北京萬家燈火家居裝飾市場有限公司起訴該網站,索賠500萬元損失。昨天(31日),海淀法院認定該網站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實際情況判賠2萬元。

                  萬家燈火裝飾公司稱,他們旗下有一名為 萬家燈火 的網站專為該公司的商戶做廣告。今年初,北京中商網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網站也取名 萬家燈火 ,該網站顯示的 公司地址 與萬家燈火裝飾公司的經營地址相同,而且網站中做廣告的商戶也都是本公司商戶。萬家燈火裝飾公司認為,被告網站冒充自己,收費為商戶做廣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法院判令注銷該網站,并賠償500萬元損失。

                  經典不正當競爭案例篇3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區局根據北京市牛欄山酒廠的投訴,對北京盧溝橋酒廠仿冒北京市牛欄山酒廠知名商品華燈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行為進行了調查。

                  經查,華燈牌北京醇酒是北京市牛欄山酒廠生產的優質產品,是北京市的著名產品。為了開發、研制 北京醇 ,北京市牛欄山酒廠1992年以來共投入研制、廣告費用8000萬元,使得市場占有率迅速上升。但是,自1995年10月份開始,市場上出現了仿冒 北京醇 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仿冒品。其中,北京盧溝橋酒廠生產的古德牌、盧溝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稱與北京市牛欄山酒廠所生產的華燈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稱相同,包裝、裝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經查,北京盧溝橋酒廠自1995年4月至1996年6月,共生產古德牌和盧溝橋牌北京醇酒52174瓶,印制帶有 北京醇 字樣的包裝盒68000套,已銷售47436瓶。

                  根據以上事實,房山區工商局認定北京盧溝橋酒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關于不得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之規定,責令其停止生產北京醇酒,消除現存商品上侵權的商品名稱和包裝物。

                  經典不正當競爭案例篇4 原告上海某設備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某設備公司)與被告佛山市順德區某電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順德某電器公司)均是生產抽油煙機等家用電器的企業,上海某設備公司注冊了 多環+duohuan 以及圖形的組合商標。

                  2007年8月~9月,有人在江西《慧聰商情廣告》發布被告產品廣告,并在產品廣告右下方發布 鄭重聲明 稱, 系列油煙凈化器是專利產品,市場出現的 康家 、 上海多環 等多個產品均是仿冒的。后經查實,該廣告嚴重失實。有資料顯示,廣告發布者劉某負責順德某電器公司在江西省各地區的產品推廣及產品銷售。法院二審后認定劉某發布 鄭重聲明 的行為是被告的授權行為,劉某與被告均有過錯,判令兩者連帶賠償15萬元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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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不正當競爭的案例】

                  2014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針對“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發布十大典型案例,互聯網巨頭百度、騰訊、奇虎等均涉其中;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域名搶注、搜索引擎排名、商業詆毀、惡意插標等企業競爭行為。

                  對此,互聯網法律專家、北京市薪評律師所執行主任就此現象的出現進行了點評和解讀:

                  1、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

                  即使法院認定企業不正當競爭的事實存在,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其也僅能判決侵權人賠償由此給被侵害者造成的損失及調查的合理費用,而對于it企業,特別是互聯網企業來說,很多損失、特別是預期的商機等是很難證明的,這也就造成了侵權人即使被判決違法,也僅僅支付很少的、與被侵害者的損失不成正比的賠償金,侵權人的違法成本極低。

                  互聯網時代是快魚吃慢魚的時代,企業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去發展,往往會在短時間內搶占巨大的市場份額,這對于守法經營者往往帶來毀滅性打擊,關乎守法者的存亡發展,如不嚴懲,則難免不造成企業間惡性競爭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對違法者進行巨額懲罰性賠償。

                  2、立法滯后

                  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1993年頒布施行的,而1994我國才獲準加入國際互聯網,更不用說基于互聯網的電子商務、搜索引擎、殺毒軟件等應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時,顯然沒有考慮、也不能兼顧到現在的it企業、特別是互聯網企業間的激烈競爭問題;況且,現在的國內、國際經濟形勢和競爭環境也與1993年大不相同,《反不正當競爭法》現在已經不能完全規范和保障互聯網企業的發展,應當進行修訂。

                  3、應引導行業自律

                  企業的發展需要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企業也要講商業倫理道德,行業協會應起到更為積極的引導作用,制定行業規則、引導行業自律、企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規范行業秩序,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現在是幾個互聯網企業巨頭各自占山為王、群雄逐鹿的時代,更需要講商業文明和商業道德,否則,今天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發展起來的企業,明天就可能會成為不正當競爭的下一個受害者、被不正當競爭打垮。

                  按現行法律,對違法者不傷筋動骨,僅傷及皮毛,無異于縱容違法,反而讓破壞規則者很容易成為受益者,這就是極其嚴酷的現實問題。

                  附: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杜邦公司訴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我國首個認定未經許可惡意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生效判決(2000年)。

                  案例二、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等訴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針對同類產品不恰當的軟件沖突提示和警告構成不正當競爭(2005年)。

                  案例三、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珠穆朗瑪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未經許可強行修改他人搜索頁面構成不正當競爭(2005年)。

                  案例四、北京楓葉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訴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我市首例搜索引擎排名案,認定網站自行設定自然排名算法規則不具有違法性(2007年)。

                  案例五、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訴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設置進程阻礙用戶使用他人同類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2010年)。

                  案例六、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訴愛幫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關于垂直搜索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2011年)。

                  案例七、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訴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關于商業詆毀行為區分于基本事實描述的認定(2013年)。

                  案例八、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貝殼網際(北京)安全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關于散布未經證實的消息構成商業詆毀的認定(2013年)。

                  案例九、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等訴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惡意插標及劫持流量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2014年)。

                  案例十、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兩案——我院在現行《民事訴訟法》實施后首次發出訴訟行為禁令(2014年)。

                  【篇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整治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一、混淆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屬于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案例一 意大利費列羅公司訴蒙特莎(張家港)食品有限公司

                  案件事實:

                  費列羅公司主要通過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的寄售業務,在中國大陸市場銷售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該產品包裝上使用 "金莎"商標(包括中文字樣及圖形),但未在中國商標局注冊。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產品包裝、裝潢的主要特征是:1、每一粒球狀巧克力用金色紙質包裝;2、在金色球狀包裝上配以印有"FERRERO ROCHER"商標的"橢圓形金邊"標簽作為裝潢;3、每一粒金球狀巧克力均有咖啡色紙質底托作為裝潢;4、若干形狀的塑料透明包裝,以呈現金球狀內包裝;5、在塑料透明包裝上使用"橢圓形金邊"圖案作為裝潢,橢圓形內配有產品圖案和商標,并由商標處延伸出紅金顏色的綬帶狀圖案。其中8粒、16粒、24粒和30粒立體包裝于1984年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申請為立體商標。

                  被上訴人蒙特莎公司于1991年12月成立,為江蘇省張家港市乳品一廠與比利時費塔代爾有限公司出資成立的中外合資公司,生產銷售花色巧克力食品。此前,張家港市乳品一廠自1990年開始生產巧克力食品,使用漢字"金莎"商標,并獲得注冊,其產品包裝、裝潢與上訴人費列羅公司的FERRERO ROCHER巧克力產品包裝、裝潢主要特征相同。

                  爭議焦點

                  在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是:1、產品在國外的知名程度是否應延伸至國內及如何判定費列羅公司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在中國大陸為知名商品及知名的時間;2、費列羅公司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使用的包裝、裝潢是否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3、雙方當事人使用的包裝、裝潢,是否會造成相關消費者誤認。

                  終審判決理由和法律適用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之規定,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時我國與意大利共和國均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遇有我國法律與上述公約有不同規定的情形,應當適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

                  1、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是指已在特定市場銷售并為相關公眾知曉的商品。對商品的知名狀況的評價應當根據其在國內外特定市場的知名度綜合判定,不能理解為僅指在中國大陸知名的商品。查上訴人費列羅公司為專業生產巧克力食品的國際知名企業,此系該行業公知的事實。根據費列羅公司提供的大量證據,可以認定其生產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產品,在進入中國大陸市場銷售前,已經在巧克力市場為相關公眾知曉,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該產品自1984年開始在中國大陸公開銷售,在當時中國市場上,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產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為一體,具有顯著的視覺特征和效果。此后,費列羅公司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產品在我國市場長期銷售,已為相關公眾知曉,應當認定為知名商品。

                  2、上訴人費列羅公司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產品的包裝、裝潢為整體設計,表達了特定的含義,形成特有的包裝、裝潢形式。經當庭識別,被訴"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產品使用了與上訴人費列羅公司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產品基本相同的包裝、裝潢。而被上訴人夢特莎公司不能證明系自己獨立設計了該包裝、裝潢,其主張延用的案外人張家港市乳品一廠的包裝、裝潢,也為1990年開始使用。鑒于被上訴人夢特莎公司不能證明自己獨立設計或在先使用了該包裝、裝潢,因此本案可以認定被上訴人夢特莎公司的"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產品,擅自使用了上訴人費列羅公司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產品特有的包裝、裝潢。

                  3、根據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準則,知名商品應當是誠實經營的成果。因此,在法律上不能把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的經營成果,作為產品知名度的評價依據。本案被上訴人夢特莎公司生產、銷售的"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產品,擅自使用上訴人費列羅公司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產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行為,直接影響了費列羅公司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產品的銷售和知名度,故如果以被上訴人夢特莎公司的"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產品現在我國大陸市場知名度高于上訴人費列羅公司產品知名度為由,駁回費列羅公司的訴訟請求,實際上是維持了本案不正當競爭的后果。

                  4、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十條之二的規定,本案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時,應當不限于法律所列舉的一般情形,本案應認定被上訴人蒙特莎公司的行為構成對費列羅公司的商品及商業活動造成混亂的不正當競爭,依法應予制止。

                  綜上,本案的審理應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宗旨和原則及相關國際公約規定,維護商業活動的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故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處理有失公允。上訴人的主要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訴人蒙特莎公司擅自使用上訴人費列羅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上訴人費列羅公司請求的損失賠償數額,證據不足。本院綜合考慮雙方產品的歷史狀況和"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銷售現狀以及銷售范圍,上訴人費列羅公司因維護權利的合理支出等情況,酌情予以確定。對上訴人費列羅公司要求被上訴人蒙特莎公司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因被上訴人蒙特莎公司的行為未侵害上訴人費列羅公司的商譽,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正元公司銷售侵權產品,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

                  【篇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整治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供應商投標價應不低于成本價

                  政府采購信息網???2011年9月15日 15:31???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作者:王建浩??? 字號: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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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2011年7月,某采購中心組織了一次某局軟件系統項目的公開招標活動,此項目的采購預算金額為122萬元。至投標截止時間共有6家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文件,其報價分別為:A 120萬元、B116萬元、C92.4萬元、D72萬元、E46萬元、F5萬元。投標供應商之間的投標報價差距如此懸殊,令開標現場一片嘩然。
                    
                    評標過程中,評審委員會就報價最低的F供應商是否涉及不正當競爭進行了現場討論。有的評委認為: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在一年維護期內必須有7名專業軟件工作人員駐點進行全天候軟件維護服務,根據此條要求,依據本市人均最低工資標準計算,F供應商的五萬元報價遠低于其基本的人員工資成本支出,屬于明顯的不正當競爭;有的評委認為:F供應商能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作為評標委員會無需去討論投標人的投標成本問題。
                    
                    經過一番探討,評標委員會最終決定:F供應商就報價低于成本價的問題三天內進行書面解釋。
                    
                    其后F供應商書面承認報價低于成本,目的是擴大影響力、優先占領市場。評標委員會仔細閱讀了解釋函,判定F供應商的報價明顯低于成本價,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對其投標作無效投標處理。
                    
                    專家點評
                    
                    業界專家指出,供應商在政府采購中的競爭日趨激烈,投標過程中的價格戰也愈演愈烈,一般來說,貨物、工程類項目存在大量的原材料、人力、物流等成本,因而,同檔次商品各供應商之間的報價差距有限。而超低價往往出現在軟件系統等采購項目中。
                    
                    從系統軟件生命周期構成的兩個階段(即開發階段和維護階段)來分析,系統軟件的成本由開發成本和維護成本構成,比例約為1:2。部分供應商為了霸占市場,濫用競爭優勢,故意壓低開發成本進行投標,以此手段擊敗競爭對手取得中標資格,隨后在系統開發的過程中通過設置技術壁壘、保留源代碼等方式,實現對整個系統開發項目的制約,最終利用維保、二次開發陸續收回后續成本。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投標時超低的開發報價勢必要用后期高昂的維護費用來彌補,對采購人來說不但不能真正節約資金,還可能需要付出高于預算幾倍的支出。
                    
                    而且,軟件開發是一個周期性系統工程,一旦供應商在后期工作中無法收回預期成本,整個項目就存在偷工減料、無法按期履約的風險,給采購人造成時間和經濟上的雙重損失。
                    
                    其次,超低報價的出現對參與政府采購競爭的其他供應商也構成了傷害,在整個行業內造成惡性循環、形成不正當競爭,破壞了政府采購活動的正常秩序。
                    
                    針對上述案例,業界專家表示,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否則視為不正當競爭,取消其中標候選資格;一旦評標委員會遇有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報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供應商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或者該供應商作出的報價解釋不合理,不能得到評標委員會的認可,此時,評標委員會亦可取消其中標候選資格,對該供應商的投標作無效投標處理。
                    
                    法規鏈接
                    
                    《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 第五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排在后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令第12號) 第二十一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政府采購信息報2011年9月15日第1227期3版?????? 責任編輯:j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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