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是指將自己名下的房產進行買賣、自己的名下的房產必須具備房屋產權所有證,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個人房屋買賣合同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個人房屋買賣合同5篇
個人房屋買賣合同篇1
房屋買賣合同
目前,我國存在著多種性質的房屋,主要可分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商品房是指房地產公司開發建造的可在市場上自由流通的房屋。非商品房主要包括:公房改制出售給個人的房改房,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策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這主要是指單位集資房和安居房,城鎮私有房屋以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村證房等。最高人民法院于*年出臺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而在現實生活中,更為常見的則是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非商品房因其地理位置優越,價格相對便宜,吸引了眾多二手房買主。但因為我國對非商品房的買賣設置了許多限制,又沒有很明確的對二手房買賣的司法解釋,致使在買賣發生后容易產生糾紛。大多數的情況是一方在買賣后反悔,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那么,這幾種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房改房買賣合同效力。
1.*年,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將國有公房產權出售給職工。分為三種方式,一種是以市場價購買,產權完全歸個人;一種是以成本價購買,產權也歸個人;一種是低于成本價的標準價購買,產權由個人和單位共有。
2.*年,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設部出臺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對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規定了許多限制條件。比如:已取得房產證的房改房才允許買賣;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指標準價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有共有權人時應當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賣時應當補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納其他稅費等。《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了類似內容。對于賣房款,辦法規定,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全部產權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后再進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規定執行。也可以直接進行交易,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權人與原產權單位按房屋的產權比例分成。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應當得所部分上交同級財政,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3.實踐當中,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價格從單位購買房改房,后以三、四萬元的市場價格賣出,但兩三年以后房價漲至十幾萬時,連腸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原房主往往起訴至人民法院,以種種理由要求認定原房改房買賣合同無效。其主要理由可能是:原房主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房產證尚在辦理之中,還沒有取得房主證,無權賣房;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夫妻一方無權獨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房改時是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征得單位同意應屬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初買賣時違法沒有進行登記導致合同無效等等。那么,原房主的說法是不是能站得住腳呢?是否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呢?
4.以尚未辦理房產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者,其理由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取得房產證和房產登記以后,原房主才有房產所有權,才能將房產轉讓。因此,在未取得房產證前,原房主還不是法律上認可的所有權人,對房屋就進行出賣的行為當然無效。趙律師認為,此說法不對。理由有二:1。雖然在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前,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其在向單位出資購買所住房屋后,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房主,且房產證也正在申辦之中,應當認定原房主具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2。即使原房主沒有房產證就出賣房產,依據〈〈合同法〉〉51條的規定,也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的合同。當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后,房產證寫的是原房主的名時,此時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轉化為有效的合同。
5.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的合同是否無效呢?趙律師認為,如果房產證上明確寫明了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則一方單獨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權委托書。因為買方此時應當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時買方不構成善意取得,沒有兩人的簽名也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果有了授權委托書,買方則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決定,賣方構成表見代理,買方構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事后對配偶的行為進行了追認,也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認可,則買賣合同是無效的。而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此時夫妻一方對外所簽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證明自己的配偶和買方有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行為。因為,買房人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時,法律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趙律師認為,在買賣任何性質房屋時,為了將來沒有任何后顧之憂,買方應當讓賣方夫妻兩人共同簽名,以防將來產生爭端。本人就曾代理過相關訴訟,一個案子打了兩年,打完一審打二審,打完二審再發還重審,后來總算達成了調解。
6.房改時是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征得單位同意是否有效呢?在房改時是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的公房不存在此問題,買房者取得房產證后公房即變成私房,此時可以自由買賣,不必征得單位同意。但當房改是以標準價購買時,單位和個人對于房屋是共有關系,原房主對于房屋只享有部分產權,房產證上也肯定標明了共有權人。此時,買房人應當知道此房的權利人并非只有原房主,應當知道還有單位的產權。買房人不構成善意取得,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單位予以了認可,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單位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撤銷合同的,應當予以撤銷。但原房主無申請撤銷的權利。7.法律規定,對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初買賣時沒有進行登記是否導致合同必然無效呢?趙律師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相關法規定中要求買賣雙方對房產進行過戶登記的規定是行政管理法規,而不是合同有效性的規定。合同的訂立有效性和進行房產變更登記是兩種法律關系,合同有沒有效力在訂立時已經確定,至于進行房產過戶登記則是屬于合同履行的內容,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我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8.總之,趙律師認為,買賣房改房合同如果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法律會支持已經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的穩定性,保護“誠實信用”這一民法的帝王規則。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相比,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在交易時,必須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其他方面沒有很大的區別。
二.集資房、安居房買賣合同效力。
1.我國經濟適用房包括集資房和安居工程房。集資房是單位為解決本單位內部職工居住困難而在單位取得的國有劃撥地上興建的住房。由單位進行了補貼,個人也出資購買,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安居工程房是由政府批準并提供劃撥地興建、由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個人出資購買的保本微利房。
2.按照建設部**年出臺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年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務院*年8月7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同時還對單位集資房規定,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3.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買賣此兩種經濟適用房的情況。經濟適用房在有的是買賣房號,有的是在居住后五年內出賣,有的是在居住五年后出賣。在房地產市場漲價的情況下,有的賣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理由大致有:將單位集資房賣給了非本單位人員,其沒有本單位職工購房資格;在房產證未辦理下來之前就賣了樓號,買賣房屋必須要有房產證,無證買賣無效;原房主未居住滿五年就將經濟適用房賣掉,違反國家政策;原房主將經濟適用房賣給了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買方,違反國家政策無效等等情況。那么,他們的這些觀點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導致合同的無效呢?
3.趙律師認為,在國務院*年8月7日出臺《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以前,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得到履行的,房管部門應當辦理過戶登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買房人構成善意第三人;將房屋賣給外單位職工,原房主居住未滿五年或賣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的買方,雖然不符合相關經濟適用房相關的政策,但這些政策只是部門規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不是人民法院判決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據,且房屋管理部門也會予以辦理過戶登記。
4.趙律師認為,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有很大的區別,政策性極強,相關的政策規定越來越嚴格。經濟適用房的原房主只有有限的產權,經濟適用房不能自由在市場上流通。通過炒作經濟適用房而獲利與政府投資興建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背道而馳。為此,石家莊市已經在*年6月份叫停了集資房和經濟適用安居工程房的過戶登記。《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是國務院發布的意見,雖然不是行政法規,不是認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據,但具有強制性,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遵照執行。買賣雙方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則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今后,雖然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存在履行上的障礙。即使原房主配合辦理過戶,房屋管理部門將不會單純依據雙方的合同,在交納相關出讓金后為新房主辦理過戶登記。新房主將無法取得房產證,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趙律師認為,買賣合同雖然有效,但無法得到履行,經濟適用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想買經濟適用房,只能通過正當渠道,通過政府購買,而不要和原房主自由協商購買。
三.村證房(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
1.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只為本集體內部成員興建的房屋為村證房,或稱小產權房。由于是在集體土體上的房屋,而未經過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因此,無法取得市證,或稱大產權。
2.在本集體內部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3.非本集體內部的成員或城市居民,沒有在本集體購房的資格,雙方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即使有的集體出臺相關政策,允許外集體或城市居民購買,但村規民約無法對抗法律和行政法規。首先,這類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到宅基地和集體土地的買賣,而宅基地買賣、集體土地的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其次,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相聯系,不允許轉讓。目前農村私房買賣中買房人名義上是買房,實際上是買地,在房地一體的格局下,處分房屋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第三,目前,農村這類房屋買賣無法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故買賣雖完成,但買受人始終無法獲得所有權人的保護。第四,認定買賣合同有效不利于保護出賣人的利益,在許多案件中,出賣人相對處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還私有房屋的要求關系到其生存權益。因此,所簽訂的合同均為無效。趙律師提醒那些圖便宜的買房者,村證房萬萬買不得,買房人不會取得房管部門的房產證,得不到法律保護,隨時都會被認定為無效,在房屋拆遷時也不會得到充分的補償。
個人房屋買賣合同篇2
地基房屋買賣合同
篇一:房屋地基買賣合同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甲方自愿將其從村社購買的建房地基以總額萬元(大寫:)的價款賣給乙方,乙方用于房屋修建。具體內容如下:
一、房屋及土地概況:該地塊位于縣鎮慈音庵居委會5,前止街道界線,后止小河邊,長約
米,寬
米,地面面積約平方米。
二、款項支付方式及時間約定:
本合同正式簽訂后支付萬元,其余資金在辦理土地正式審批手續用群眾簽字完畢后,一次性付清。
三、雙方權責:
1,甲方出賣給乙方的土地,在本協議簽訂之前的所有問題(括債權債務)全部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本合同簽訂時,甲方負責將此土地原有的全部手續和票據轉交給乙方。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做好土地相關手續的辦理工作(包括土地審批表上的群眾簽字工作)。
3,甲方負責協調地基開挖過程中的土地糾紛,甲方負責聯系處理好相鄰住戶的房屋聯扇或不聯扇事宜。
4,修建過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撓施工的正常進行,否則,造成停工或者拖延工期等損失,全部由甲方負責;如果出現土地或者其它權屬糾紛,甲方必須主動出面協調解決,如因甲方原因出現權屬糾紛的,甲方負責承擔相應損失。房屋整個建修、出賣、辦證過程中,發生與此宗土地相關的問題和矛盾,甲方有義務配合協助乙方做好解釋化解工作。
5,該塊土地出賣過程中的相關費稅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地基開挖及房屋修建過程中的安全都與甲方無關。
6,除上述約定外,以后不管什么情況,甲方都不得再要求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費用。
四、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若擅自違約或者終止本合同,使本合同無法正常執行的,違約方除承擔已經產生的全部建設直接費用、其它間接隱形開支外,還要按對方已付資金數額支付雙倍的違約賠償金。
五、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希共同遵守。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見證人簽章:
____年8月
篇二:房屋地基買賣合同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甲方自愿將其從村民龍建群購買的建房地基以總額肆萬元(¥40000.00元)的價款轉賣給乙方,乙方用于房屋修建,具體內容如下:
一、房屋及土地概況,該地塊位于碧江區河西辦事處新莊村云寨懂前至公路,后鄰
,左鄰,右鄰
,地面面積平方米。
二、款項支付方式
本合同簽訂后,一次性付清
三、雙方權責
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負責將土地原有的全部手續和票據轉交給乙方。甲方積極配合乙方做好土地相關手續的辦理工作。
2、甲方負責協調地基開挖過程中的土地糾紛。
3、如因甲方原因出現權屬糾紛的,甲方負責承擔相應損失。
4、該塊土地出賣過程中的相關費、稅全部由乙方負責。
5、如遇國家征用,房屋及土地相關補償全歸乙方所有。
四、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若擅自違約或者終止本合同,違約方除承擔已產生的費用外,還要按對方已付資金數額支付違約賠償金。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見證人:
年月日
個人房屋買賣合同篇3
房 屋 買 賣 合 同
賣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買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標的】
賣方所轉讓房地產(下稱該房產)坐落于: 。
土地使用權證號: ,房產權證號: ,登記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該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該房地產約定交付的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在簽訂本協議前,已經雙方現場確認,均無異議。
第二條 【房地產產權現狀】
該房地產沒有設定抵押也未被查封,賣方對該房地產享有完全的處分權。
第三條 【房地產租約現狀】
該房地產所附租約現狀為第 項:
1、該房地產沒有租約;
2、該房地產之上存有租約,賣方須于本合同簽訂時將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文件及租賃合同交予買方。
第四條 【附著于該房地產之上的戶口】
如該房地產所附著有賣方戶口,基于保證買方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后,應享有完全的處分權,賣方保證于收到房地產轉讓總價款之日起 日內遷出,逾期則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轉讓價款】
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
第七條 【稅費承擔】
雙方約定,由買方承擔辦理相關過戶手續雙方按規定應繳納的一切可能產生的稅、費。
買方不按約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買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合同應繼續履行,但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付款方式】
買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條 【買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方逾期付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要求買方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條 【房地產交付】
賣方應當于 年 月 日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并履行下列手續:
1、買賣雙方共同對該房地產及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事項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并辦理交接手續;
2、交付該房地產鑰匙;
3、
第十一條 【延遲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賣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賣方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 【附隨債務的處理】
賣方在交付該房地產時,應將附隨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物業管理服務費、垃圾清運費等費用結清,單據交買方確認,否則買方有權從交房保證金中抵扣上述欠費。
第十三條 【產權轉移登記】
買賣雙方須在簽訂本合同 日內,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賣方應按照行政機關的登記手續要求積極協助。
在收文回執載明的回復日期屆滿之日起 日內,買方須按本約定辦理交納稅費的手續。
第十四條 【其他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有權選擇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 10% 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證明。
第十六條 【本合同與其他文件的沖突解決】
買賣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的承諾及協議,如有與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七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 份。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重慶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合同數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 2 份,賣方 1 份,買方 1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買賣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
賣方(簽字): 買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雙方其他約定:
一、關于水、電、天然氣交接
1、交付方方只對以下記錄之前的水、電、氣使用額度承擔責任:
經雙方共同確認水電氣分戶表記錄,水表交接讀數記錄截止于__________(噸),大寫:________________(噸);電表交接讀數記錄截止于__________(度),大寫:________________(度);天然氣表交接讀數記錄截止于__________(立方),大寫:________________(立方)。
2、接收方對交接記錄之后產生的水電氣使用費用承擔負責,交付方自交接之日起不再對增加的水電氣使用負責。
交付方: 接收方:
二、
附件二:房地產交接清單
房地產地址
承德市 區(縣)
設施標識
水表編號
電表編號
煤氣表編號
其他
家電家私
區域
物品名稱
品牌
數量
區域
物品名稱
品牌
數量
客 廳
沙發
主 人 房
床
茶幾
床頭柜
吊燈
燈
空調
空調
電視機
衣柜
餐桌及餐椅
梳妝臺
地毯
電視機
窗簾
窗簾
鞋柜
地毯
客
房
床
廚 房
煤氣灶
床頭柜
電冰箱
燈
抽油煙機
空調
消毒碗柜
衣柜
微波爐
桌椅
客
房
床
浴 室
洗衣機
床頭柜
熱水器
燈
浴缸
空調
洗臉盆
衣柜
桌椅
買賣雙方同意按上述標準交付房地產。賣方: 買方:
項目
內容(押金/開通費)
單價
總額
已結/未結
備注
管理費
水費
電費
煤氣費
有線電視
電話
1、對于上述情況,買方經驗收認為符合房地產交付條件,同意接收。
2、本交接清單一式二份,賣方、買方各執一份。
賣 方
買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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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買賣合同篇4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房屋買賣合同范本】房屋買賣合同-房子買賣
房屋買賣合同-房子買賣房屋買賣合同本合同雙方當事人:賣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條款。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權人,甲方已經取得了共有權人對轉讓該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于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二、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總金額萬元(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萬元(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待房屋過戶后公積金貸款支付剩余房款萬元(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保證房屋過戶后一個月內付清余款。
(四、甲方應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時,將上述房屋及全部鑰匙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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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歸乙方行使,該房屋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訊費、網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五、甲方負責將該房屋所有權更改給乙方所有。辦理產權時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并保證不管以后房價如何上漲,絕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甲方保證在房款付清時,將房屋交付乙方,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責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擁有一套住房,辦理房產證所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若甲方及配偶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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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簽章):乙方(簽章):聯系電話:聯系電話:年月日年月日
個人房屋買賣合同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個人房屋買賣合同
(標準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甲方):份證號碼: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將其擁有完全產權、合法擁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產____棟,房屋所有(共有權證書號為_________,房屋所有權人為_____;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以上內容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準)。以人民幣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乙方自愿購買甲方上述房產。風險提示:標的物信息
買賣合同中應根據標的物的類型,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防止因產品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
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二、本合同簽定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稅費,概由甲方負擔。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其他稅費由乙方負擔。
三、簽定合同同時乙方愿交____元作為定金交給甲方。乙方通過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方式支付甲方購房款,購房款由乙方分____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貸款銀行向乙方發出貸款承諾書時,乙方將____%首付房款存入銀行,并由銀行凍結,第二期在貸款銀行向乙方發放貸款之日由銀行將乙方所貸款項及____%首付款直接劃到甲方的賬戶中;第三期,在甲方交房時,由乙方一次性將余款付給甲方。風險提示:價款支付
在實務中,有的買賣合同只是簡單地約定合同款項的金額,對于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卻未作出約定。這一漏洞將為支付方無限期不支付或遲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應盡量采取銀行轉賬方式來履行支付貨款。明確付款的具體期限及
條件,盡量要簡單、明確易實施,避免催款方因為無法舉證付款條件成就而不能主張貨款的風險。設定明確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效督促或威懾合同付款方。四、甲方同意乙方以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并作出如下承諾:1、向乙方申請貸款的銀行或銀行認可的機構提供與貸款相關的資料,簽署相關文件;
2、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應按照要求將房屋產權資料交付銀行或貸款銀行認可的機構持有。
五、如果乙方的貸款申請未獲貸款銀行批準,則雙方同意以下兩種方式解決該房屋的買賣事宜:
風險提示: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履行方式是送貨還是自行提貨這不僅涉及運輸費用的承擔,而且還將涉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問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將會嚴重影響到合同內容的順利履行、實施,產生逾期交貨等糾紛。同樣的合同履行地點不明也會容易引發爭議。
如:有的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1、繼續履行協議,乙方一次性將購房款支付給甲方,(期限為一個月)。甲方收到房款五天內與乙方去辦過戶手續。
2、解除協議,甲方收取乙方的定金不與退還,甲方有權再次出賣本房。六、違約責任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在出現違約情形時,能有效執行,避免糾紛。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于向違約方主張。1、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