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章管理制度大全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章管理制度大全5篇

【篇一】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章管理制度大全
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
1.律師執業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費。
二、禁止詆毀同行,支付介紹費、回扣,壓低收費等不正當競爭。
三、禁止律師事務所聘用非律師以律師的名義執業。
四、禁止向司法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五、禁止提供虛假證據或引誘、威脅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
六、禁止出具虛假法律意見書
2.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一、忠于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真理,維護正義。
二、誠實守信,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敬業勤業,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四、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委托人的隱私。
五、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
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七、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3.執業公示制度
為增強律師事務所工作透明度,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監督,保障公正執業、文明執業,促進依法執業,根據行業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公示制"是指本所對辦理的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一定方式將執業依據、執業制度、執業程序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保證律師依法執業活動過程的制度。
二、公示內容: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律師執業紀律規范、律師執業六禁止、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以及執業律師的照片、執業證號、和投訴監督電話等內容。
三、公示內容必須完整、準確、形式規范、客觀,讓當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內容有變化時,及時予以變更。
四、律師事務所主任負責對本所執行公示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4.投訴查處制度
接待投訴范圍
(一)代理工作不盡職
1、由于律師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完成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項;
2、律師在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工作失誤的;
3、律師在代理訴訟工作中,未經委托人的同意沒有出庭參加訴訟的;
4、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應當調查取證而沒有調查取證的;
5、律師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盡職的行為。
(二)其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行為
(三)其他本所律師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投訴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投訴人為公民個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書及內容如下:
(1)投訴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及被投訴的律師姓名;
(2)投訴請求;
(3)投訴事實與理由。
2、投訴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及授權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收費票據。
4、投訴人身份證復印件。
5、投訴人能夠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如相關的裁決書、判決書)。
(二)投訴人為單位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書及內容如下:
(1)投訴單位名稱、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系電話;
(2)被投訴的律師姓名;
(3)投訴請求;
(4)投訴事實與理由;
2、投訴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及授權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收費票據。
4、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權進行投訴的,其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書。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7、其他證據材料(如相關的裁決書、判決書)。
注:上述投訴材料如確實不能提供的,應在投訴書中說明原因。
三、投訴的處理
1、投訴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由主任經過調查核實后予以受理并進行查處;
2、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否則,視為未投訴;
3、如被投訴律師沒有違規行為,向投訴人說明處理結果;
4、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告知投訴人武漢市司法局投訴電話:市律協投訴電話:可向本所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
5、被投訴律師有違法行為或本所對該投訴不能解決的其他違法行為,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或告之投訴人依法通過其它正當途徑解決。
5.收案收費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嚴格實行統一立案、統一收費,根據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師辦案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收案要認真登記,在收案登記薄中應載明:收案日期、案由、類別、當事人姓名及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其他人審批意見等內容。
二、律師事務所收費要出具統一稅務收費發票。根據案情,需要向當事人收取交通、通訊、差旅、打印等費用的,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出具辦案費用收據。律師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當事人收取金錢、財物,違反者視為私自收費。
三、律師接收案件后,由承辦律師填寫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簽約后,承辦律師報所主任審批,再由當事人到財務部門繳納代理費、辦案費用。內勤根據主任審批意見,并在核實按規定收足代理費、辦案費用后,方能蓋章、發放相關文書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納部分代理費或者協議風險辦案收費的,承辦律師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在與當事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并由承辦律師報本所主任審批后,到內勤人員處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及發放相關文書、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據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書,由本所統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師承辦。代理律師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與當事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審批減、免代理費后,由內勤人員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及發放相關文書、公函。
六、律師承辦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據《委托代理合同》和雙方協商的情況,簽訂《解除代理協議書》。如需要退費(含部分退費),經主任審批后,由當事人提交原發票原件,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含部分退費)手續。
所涉案件有關證據移交時,本所應留復印件,移交中應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共同簽收移交單,其移交單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備檔。
6.服務質量監督制度
一、為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二、對本所律師實行當事人、社會、本所、本人全面監督;
三、向案件的當事人發放"反饋卡",告知案件監督內容;
四、審批案件時,再次向當事人提示監督內容及監督后果;
五、定期電話或其他方式回訪案件當事人,尋求監督意見;
六、當事人可以以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查實違紀更換律師;
七、本所歡迎法官、仲裁員以及其他人員對本所律師監督;
八、本所聘請社會監督員定期對本所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主任、部門負責人應定期對本所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客觀、主動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務水平。
7.重大疑難案件研究討論制度
一、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師辦案實行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討論制度。案件由承辦律師提出,主任主持并組織律師參加實施。
三、承辦律師必須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重大疑難案件上報集體研究討論。
四、下列案件為應當提交討論的重大、疑難案件:
1、擬改變定性、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標的額超過1000萬元的經濟案件;
4、當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內有重大影響的各類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討論的各類案件。
五、下列案件為可以提交討論的疑難案件:
1、已經被新聞媒體關注報道的各類案件;
2、市、縣行政區域內有影響的各類案件;
3、部門專業負責人認為需要討論的案件;
4、承辦律師認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討論在承辦律師提出后3日內進行,其研究討論意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七、承辦律師可將本人意見及討論結果通報當事人,參考當事人意見。
八、承辦律師不同意研究討論結果,也不同意當事人意見,由主任最終確定。
九、主任最終確定案件辦理意見后,承辦律師仍然堅持個人意見的可另行指派律師。
十、案件需要其他專業律師參與研究討論的,其他專業律師均有義務配合。
8.利益沖突審查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成立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小組。其職責是負責審查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與委托人、對方當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執業利益沖突。
二、承辦律師在與當事人商討代理事務階段,必須將代理意向、對方當事人委托人基本情況、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況提交審查小組審查,經批準通過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條款進一步商談。
三、委托合同簽訂之前,承辦律師應將主要證據、案情摘要以及承辦律師確認與該案無執業利益沖突的承諾提交審查小組,經審查小組審核無誤后,方可簽訂委托合同,進行正常工作。
四、在業務活動中,承辦律師或本所其他律師發現該項代理業務與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存在執業利益沖突時,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事務所,視情況作出補救措施。
五、在業務活動中,如承辦律師因執業利益沖突問題隱瞞事實情況,在執業活動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除承擔其賠償責任外,并視情節解除其聘用合同關系。
9.文書和檔案管理制度
一、律師承辦業務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立卷歸檔。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負責。
二、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和涉外三類。訴訟類包括刑事辯護(含附帶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訴)、民事訴訟代理、經濟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四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咨詢代書、其他非訴訟業務四種。涉外類根據具體情況按前二類確定。
三、律師業務檔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原則立卷歸檔。兩個以上律師共同承辦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務一般應合并立卷。律師承辦跨年度的業務,應再辦結年立卷。
四、律師承辦業務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都必須用鋼筆書寫、簽發,要求字體整齊、清晰。
五、對已提交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入卷歸檔。
六、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照片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征、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或留存附卷后,分別保管。
七、律師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序排列。案卷內檔案材料應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順序排列。
八、終止委托的業務,承辦律師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歸檔,承辦律師應將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委托原因的記錄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書材料之后。
九、律師業務檔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兩面有字的要兩面編頁號。頁號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無字頁不編號)。
十、案卷裝訂一律使用棉線繩,三孔釘牢,并在騎縫線上加蓋立卷人的姓名章。
十一、 律師業務文書材料應在結案或事務辦結后三個月內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后由承辦人根據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審閱蓋章后,移交檔案管理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十二、 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十三、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案卷均應列為密卷,在歸檔時應在檔案封面右上角加蓋密卷章。
十四、 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相帶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磁帶上注明當事人的姓名、內容、檔案編號、錄制人、錄制時間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10.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二、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記帳規則記帳。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規定。
三、律師事務所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會計人員。出納和會計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師事務所應當統一收取代理費和辦案費用,并給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五、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按勞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分配制度。
六、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設銀行帳戶。
律師事務所不得將本所收入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得向外單位或者個人出借 本所帳戶,不得為外單位或者個人以代收代轉轉帳支票等方式套現。
七、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確定專人負責發票的管理。
(1)、律師事務所應當使用國家稅務機關核準使用的發票。
(2)、律師事務所應禁止律師個人持有或者管理發票。
八、律師事務所應當由專人保管財務印章。
律師事務所使用財務印章,必須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者其授權的人員批準,并在用印登記表上注明,保存備查。
九、律師事務所應當參加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組織的執業責任保險。
十、律師事務所代扣代繳的律師個人所得稅,上繳稅務部門。
十一、本律師事務所的財務報表應向合作人公開。
11.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實現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建立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確保本所朝著規模型、高層次方向發展,根據《律師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主任實行選舉制,由全體合作律師選舉產生,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條 主任為本所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所,執行上級有關指示、決定,接受上級指導和監督,負責本所業務開展和各項行政管理工作。對內對本所及全體律師負責。
第四條 所務會決定聘用人員的聘用及解聘。
第五條 聘用的專職律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律師資格、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并同時持有律師資格證;
三、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聘用兼職律師按司法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被聘用的律師、律師助理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為兩年,期滿可以續聘。
第七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務會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者解除聘用關系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或者一年內未從事律師業務的;
二、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本所章程、規章制度,損害本所聲譽的;
三、拒不執行合作人會議決議、所務會決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嚴重損害合作人利益或者嚴重損害客戶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費或向客戶索取財物的;
六、被依法吊銷執業證的。
第八條 聘用律師的程序是:本人申請、提供相應資料、填寫審批表、簽訂相關協議、合同,報主管部門審批并申辦執業證書。
第九條 辭退、解聘律師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辭退解聘意見,所務會討論通過,上繳執業證書,辦理財務清算手續。被辭退、解聘的律師系合作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作人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經所主任推薦或合作人提議,并經所務會研究同意可以錄用、解聘律師助理。
第十一條 律師助理聘用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十二條 聘用的律師助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所務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律師助理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十四條 本所輔助工作人員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十五條 輔助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大專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具有承擔本職工作的能力和相應資質,年齡適當。
第十六條 輔助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務會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解聘: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的;
二、嚴重違反本職工作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嚴重違反所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財產的;
五、泄漏本所商業秘密的。
第十七條 輔助人員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十八條 律師、律師助理、工作人員要求調離的,須向本所遞交調離報告,寫明去向。經主任審批同意后,調離人員須辦理以下手續:
一、按所規章制度交回應交的辦公設備;
二、交清已結案的卷宗;
三、對未了結的法律事務的處理意見;
四、財務人員出具的經濟手續已結清的證明;
五、交回律師執業證。
第十九條 調離人員系合作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作協議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合作人會議通過后生效,解釋、修改權屬合作人會議。
12.所務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實現本所管理的民主化、規范化,根據本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所務會是本所律師會議的常設管理機構,在所章程規定和律師會議授權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執行律師會議的決議,管理日常事務,對律師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所務會成員在合作人中通過律師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所務會人數為3人。經所主任或半數以上合作人提議,所務會可提前改選。
第四條 所主任是所務會當然成員,召集并主持所務會工作。
第五條 所務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可舉行。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可根據情況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六條 所務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年終工作報告和管理制度;
二、決定所內部門的設置、增減、非合作律師及工作人員的錄用、聘用及辭退、解聘;
三、發薪人員工資標準的制定及修改;
四、律師會議授權辦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條 所務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上述各項事宜均采用簡單多數通過即可形成決議。
第八條 所務會應有專人記錄,并形成紀要,所務會成員應簽名,所務會記錄存檔備查。
第九條 本規則經律師會議通過后生效。解釋、修改權屬律師會議。
13.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律師辦理下列案件,必須及時通過律師事務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報告:
(一)、涉及企業改制、兼并、拍賣、農村土地轉讓、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遷等引起的群體訴訟;
(二)、涉及國家安全的,邪教問題的,涉外的訴訟;
(三)、易于激發社會矛盾,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可能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訴訟;
(四)、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的訴訟;
(五)、開庭前擬作無罪或改變定性的案件.
二、律師事務所發現下列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
(一)、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各類訴訟中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被司法機關傳喚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
(三)、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擬接受國內外記者采訪涉及律師相關業務事項的活動的;
(四)律師事務所舉行的重大活動。
14.政治業務制度
一、本所實行定期政治、業務學習制度,政治學習內容為時事政治、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教育,業務學習內容為執業法律法規及技能。
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上午為政治、業務學習日,學習的內容、方式由主任組織安排。
二、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應按其通知的參會對象、時間、方式等要求參加。
三、參加政治、業務學習應當積極、認真,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按照會議的布置參與討論、發言,提交書面心得體會材料。
四、所內設政治、業務學習記錄簿,全面記載學習情況,各律師應認真做好筆記,特殊情況,應及時安排補學。
五、因公、因私請假須經主任批準,未經批準不得缺席。
六、遲到、早退、無故缺席或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會議紀律的行為,按本所經濟責任制方案實施考核。
15.人員動態管理制度
一、本所按國家規定實行作息制度,工作日非辦案人員需外出必須經主任批假,其他人員均需到所正常上班。
二、因辦案或準假外出的,應在人員去向牌上注明去向。
三、外出辦案連續2個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應事前向主任報告承辦案件的具體情況,連續5個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需詳細報告承辦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同行人員狀況、行程安排狀況、辦案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風險。
四、外出期間應保持與所內聯系暢通,遇到執業權利遭受侵害或其他重大困難和風險立即與所內聯系。
五、遇到可能影響利益的情況時,必須及時向主任報告。
六、個人及家庭遇到困難,需所提供幫助的,應及時向主任報告,由主任召集其他律師商定處理事宜。
15、印章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本所的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及主任私章的使用,加強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行政公章由財會人員專人保管,用于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師事務所函、介紹信、調查專用證明、刑事辯護必備手續,保管人不得帶離財務室。
二、行政公章使用實行登記制,登記時需載明用途、姓名附注時間以備查。
三、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專屬使用于第一條規定的事宜,特殊情況確需使用的,應經主任簽字同意。
四、律師事務所財務專用章與主任私章由財會人員分別保管,用于開具收據、進款、轉賬、納稅等事宜。
五、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畢后須立即妥善分開存放,妥善保管。
六、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損、遺失或被盜后,影響使用時需立即向主任匯報,以便采取補救措施。
11、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制度
一、為不斷提高律師及工作人員業務和政治素質,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業務學習小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定期組織學習;
三、律師是業務學習的主要成員,政治學習全體人員必須參加;
四、學習內容定期在本所網站公布,供本所律師隨時查閱學習;
五、固定學習地點為本所會議室,學習時間每月兩次下午二點;
六、專業律師負責本專業內容講解,并定期聘請專家來所講學;
七、所內勤負責學習教案的文字輸出工作并負責學習考勤記錄;
八、缺席人員必須進行補課或者主動自學當期的內容并作記錄;
九、非本專業律師對學習內容熟練應用,本專業律師融會貫通;
十、律師接受所內定期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對其及時進行補考。
【篇二】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章管理制度大全
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
1.律師執業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費。
二、禁止詆毀同行,支付介紹費、回扣,壓低收費等不正當競爭。
三、禁止律師事務所聘用非律師以律師的名義執業。
四、禁止向司法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五、禁止提供虛假證據或引誘、威脅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
六、禁止出具虛假法律意見書
2.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一、忠于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真理,維護正義。
二、誠實守信,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敬業勤業,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四、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委托人的隱私。
五、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
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七、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3.執業公示制度
為增強律師事務所工作透明度,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監督,保障公正執業、文明執業,促進依法執業,根據行業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公示制"是指本所對辦理的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一定方式將執業依據、執業制度、執業程序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保證律師依法執業活動過程的制度。
二、公示內容: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律師執業紀律規范、律師執業六禁止、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以及執業律師的照片、執業證號、和投訴監督電話等內容。
三、公示內容必須完整、準確、形式規范、客觀,讓當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內容有變化時,及時予以變更。
四、律師事務所主任負責對本所執行公示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4.投訴查處制度
接待投訴范圍
(一)代理工作不盡職
1、由于律師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完成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項;
2、律師在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工作失誤的;
3、律師在代理訴訟工作中,未經委托人的同意沒有出庭參加訴訟的;
4、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應當調查取證而沒有調查取證的;
5、律師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盡職的行為。
(二)其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行為
(三)其他本所律師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投訴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投訴人為公民個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書及內容如下:
(1)投訴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及被投訴的律師姓名;
(2)投訴請求;
(3)投訴事實與理由。
2、投訴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及授權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收費票據。
4、投訴人身份證復印件。
5、投訴人能夠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如相關的裁決書、判決書)。
(二)投訴人為單位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書及內容如下:
(1)投訴單位名稱、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系電話;
(2)被投訴的律師姓名;
(3)投訴請求;
(4)投訴事實與理由;
2、投訴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及授權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收費票據。
4、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權進行投訴的,其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書。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7、其他證據材料(如相關的裁決書、判決書)。
注:上述投訴材料如確實不能提供的,應在投訴書中說明原因。
三、投訴的處理
1、投訴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由主任經過調查核實后予以受理并進行查處;
2、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否則,視為未投訴;
3、如被投訴律師沒有違規行為,向投訴人說明處理結果;
4、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告知投訴人武漢市司法局投訴電話:市律協投訴電話:可向本所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
5、被投訴律師有違法行為或本所對該投訴不能解決的其他違法行為,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或告之投訴人依法通過其它正當途徑解決。
5.收案收費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嚴格實行統一立案、統一收費,根據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師辦案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收案要認真登記,在收案登記薄中應載明:收案日期、案由、類別、當事人姓名及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其他人審批意見等內容。
二、律師事務所收費要出具統一稅務收費發票。根據案情,需要向當事人收取交通、通訊、差旅、打印等費用的,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出具辦案費用收據。律師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當事人收取金錢、財物,違反者視為私自收費。
三、律師接收案件后,由承辦律師填寫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簽約后,承辦律師報所主任審批,再由當事人到財務部門繳納代理費、辦案費用。內勤根據主任審批意見,并在核實按規定收足代理費、辦案費用后,方能蓋章、發放相關文書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納部分代理費或者協議風險辦案收費的,承辦律師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在與當事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并由承辦律師報本所主任審批后,到內勤人員處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及發放相關文書、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據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書,由本所統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師承辦。代理律師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與當事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審批減、免代理費后,由內勤人員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及發放相關文書、公函。
六、律師承辦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據《委托代理合同》和雙方協商的情況,簽訂《解除代理協議書》。如需要退費(含部分退費),經主任審批后,由當事人提交原發票原件,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含部分退費)手續。
所涉案件有關證據移交時,本所應留復印件,移交中應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共同簽收移交單,其移交單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備檔。
6.服務質量監督制度
一、為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二、對本所律師實行當事人、社會、本所、本人全面監督;
三、向案件的當事人發放"反饋卡",告知案件監督內容;
四、審批案件時,再次向當事人提示監督內容及監督后果;
五、定期電話或其他方式回訪案件當事人,尋求監督意見;
六、當事人可以以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查實違紀更換律師;
七、本所歡迎法官、仲裁員以及其他人員對本所律師監督;
八、本所聘請社會監督員定期對本所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主任、部門負責人應定期對本所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客觀、主動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務水平。
7.重大疑難案件研究討論制度
一、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師辦案實行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討論制度。案件由承辦律師提出,主任主持并組織律師參加實施。
三、承辦律師必須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重大疑難案件上報集體研究討論。
四、下列案件為應當提交討論的重大、疑難案件:
1、擬改變定性、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標的額超過1000萬元的經濟案件;
4、當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內有重大影響的各類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討論的各類案件。
五、下列案件為可以提交討論的疑難案件:
1、已經被新聞媒體關注報道的各類案件;
2、市、縣行政區域內有影響的各類案件;
3、部門專業負責人認為需要討論的案件;
4、承辦律師認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討論在承辦律師提出后3日內進行,其研究討論意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七、承辦律師可將本人意見及討論結果通報當事人,參考當事人意見。
八、承辦律師不同意研究討論結果,也不同意當事人意見,由主任最終確定。
九、主任最終確定案件辦理意見后,承辦律師仍然堅持個人意見的可另行指派律師。
十、案件需要其他專業律師參與研究討論的,其他專業律師均有義務配合。
8.利益沖突審查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成立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小組。其職責是負責審查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與委托人、對方當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執業利益沖突。
二、承辦律師在與當事人商討代理事務階段,必須將代理意向、對方當事人委托人基本情況、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況提交審查小組審查,經批準通過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條款進一步商談。
三、委托合同簽訂之前,承辦律師應將主要證據、案情摘要以及承辦律師確認與該案無執業利益沖突的承諾提交審查小組,經審查小組審核無誤后,方可簽訂委托合同,進行正常工作。
四、在業務活動中,承辦律師或本所其他律師發現該項代理業務與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存在執業利益沖突時,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事務所,視情況作出補救措施。
五、在業務活動中,如承辦律師因執業利益沖突問題隱瞞事實情況,在執業活動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除承擔其賠償責任外,并視情節解除其聘用合同關系。
9.文書和檔案管理制度
一、律師承辦業務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立卷歸檔。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負責。
二、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和涉外三類。訴訟類包括刑事辯護(含附帶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訴)、民事訴訟代理、經濟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四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咨詢代書、其他非訴訟業務四種。涉外類根據具體情況按前二類確定。
三、律師業務檔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原則立卷歸檔。兩個以上律師共同承辦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務一般應合并立卷。律師承辦跨年度的業務,應再辦結年立卷。
四、律師承辦業務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都必須用鋼筆書寫、簽發,要求字體整齊、清晰。
五、對已提交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入卷歸檔。
六、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照片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征、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或留存附卷后,分別保管。
七、律師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序排列。案卷內檔案材料應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順序排列。
八、終止委托的業務,承辦律師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歸檔,承辦律師應將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委托原因的記錄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書材料之后。
九、律師業務檔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兩面有字的要兩面編頁號。頁號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無字頁不編號)。
十、案卷裝訂一律使用棉線繩,三孔釘牢,并在騎縫線上加蓋立卷人的姓名章。
十一、 律師業務文書材料應在結案或事務辦結后三個月內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后由承辦人根據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審閱蓋章后,移交檔案管理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十二、 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十三、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案卷均應列為密卷,在歸檔時應在檔案封面右上角加蓋密卷章。
十四、 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相帶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磁帶上注明當事人的姓名、內容、檔案編號、錄制人、錄制時間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10.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二、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記帳規則記帳。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規定。
三、律師事務所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會計人員。出納和會計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師事務所應當統一收取代理費和辦案費用,并給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五、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按勞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分配制度。
六、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設銀行帳戶。
律師事務所不得將本所收入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得向外單位或者個人出借 本所帳戶,不得為外單位或者個人以代收代轉轉帳支票等方式套現。
七、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確定專人負責發票的管理。
(1)、律師事務所應當使用國家稅務機關核準使用的發票。
(2)、律師事務所應禁止律師個人持有或者管理發票。
八、律師事務所應當由專人保管財務印章。
律師事務所使用財務印章,必須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者其授權的人員批準,并在用印登記表上注明,保存備查。
九、律師事務所應當參加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組織的執業責任保險。
十、律師事務所代扣代繳的律師個人所得稅,上繳稅務部門。
十一、本律師事務所的財務報表應向合作人公開。
11.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實現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建立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確保本所朝著規模型、高層次方向發展,根據《律師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主任實行選舉制,由全體合作律師選舉產生,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條 主任為本所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所,執行上級有關指示、決定,接受上級指導和監督,負責本所業務開展和各項行政管理工作。對內對本所及全體律師負責。
第四條 所務會決定聘用人員的聘用及解聘。
第五條 聘用的專職律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律師資格、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并同時持有律師資格證;
三、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聘用兼職律師按司法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被聘用的律師、律師助理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為兩年,期滿可以續聘。
第七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務會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者解除聘用關系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或者一年內未從事律師業務的;
二、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本所章程、規章制度,損害本所聲譽的;
三、拒不執行合作人會議決議、所務會決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嚴重損害合作人利益或者嚴重損害客戶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費或向客戶索取財物的;
六、被依法吊銷執業證的。
第八條 聘用律師的程序是:本人申請、提供相應資料、填寫審批表、簽訂相關協議、合同,報主管部門審批并申辦執業證書。
第九條 辭退、解聘律師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辭退解聘意見,所務會討論通過,上繳執業證書,辦理財務清算手續。被辭退、解聘的律師系合作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作人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經所主任推薦或合作人提議,并經所務會研究同意可以錄用、解聘律師助理。
第十一條 律師助理聘用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十二條 聘用的律師助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所務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律師助理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十四條 本所輔助工作人員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十五條 輔助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大專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具有承擔本職工作的能力和相應資質,年齡適當。
第十六條 輔助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務會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解聘: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的;
二、嚴重違反本職工作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嚴重違反所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財產的;
五、泄漏本所商業秘密的。
第十七條 輔助人員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十八條 律師、律師助理、工作人員要求調離的,須向本所遞交調離報告,寫明去向。經主任審批同意后,調離人員須辦理以下手續:
一、按所規章制度交回應交的辦公設備;
二、交清已結案的卷宗;
三、對未了結的法律事務的處理意見;
四、財務人員出具的經濟手續已結清的證明;
五、交回律師執業證。
第十九條 調離人員系合作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作協議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合作人會議通過后生效,解釋、修改權屬合作人會議。
12.所務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實現本所管理的民主化、規范化,根據本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所務會是本所律師會議的常設管理機構,在所章程規定和律師會議授權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執行律師會議的決議,管理日常事務,對律師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所務會成員在合作人中通過律師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所務會人數為3人。經所主任或半數以上合作人提議,所務會可提前改選。
第四條 所主任是所務會當然成員,召集并主持所務會工作。
第五條 所務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可舉行。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可根據情況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六條 所務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年終工作報告和管理制度;
二、決定所內部門的設置、增減、非合作律師及工作人員的錄用、聘用及辭退、解聘;
三、發薪人員工資標準的制定及修改;
四、律師會議授權辦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條 所務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上述各項事宜均采用簡單多數通過即可形成決議。
第八條 所務會應有專人記錄,并形成紀要,所務會成員應簽名,所務會記錄存檔備查。
第九條 本規則經律師會議通過后生效。解釋、修改權屬律師會議。
13.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律師辦理下列案件,必須及時通過律師事務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報告:
(一)、涉及企業改制、兼并、拍賣、農村土地轉讓、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遷等引起的群體訴訟;
(二)、涉及國家安全的,邪教問題的,涉外的訴訟;
(三)、易于激發社會矛盾,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可能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訴訟;
(四)、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的訴訟;
(五)、開庭前擬作無罪或改變定性的案件.
二、律師事務所發現下列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
(一)、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各類訴訟中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被司法機關傳喚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
(三)、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擬接受國內外記者采訪涉及律師相關業務事項的活動的;
(四)律師事務所舉行的重大活動。
14.政治業務制度
一、本所實行定期政治、業務學習制度,政治學習內容為時事政治、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教育,業務學習內容為執業法律法規及技能。
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上午為政治、業務學習日,學習的內容、方式由主任組織安排。
二、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應按其通知的參會對象、時間、方式等要求參加。
三、參加政治、業務學習應當積極、認真,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按照會議的布置參與討論、發言,提交書面心得體會材料。
四、所內設政治、業務學習記錄簿,全面記載學習情況,各律師應認真做好筆記,特殊情況,應及時安排補學。
五、因公、因私請假須經主任批準,未經批準不得缺席。
六、遲到、早退、無故缺席或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會議紀律的行為,按本所經濟責任制方案實施考核。
15.人員動態管理制度
一、本所按國家規定實行作息制度,工作日非辦案人員需外出必須經主任批假,其他人員均需到所正常上班。
二、因辦案或準假外出的,應在人員去向牌上注明去向。
三、外出辦案連續2個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應事前向主任報告承辦案件的具體情況,連續5個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需詳細報告承辦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同行人員狀況、行程安排狀況、辦案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風險。
四、外出期間應保持與所內聯系暢通,遇到執業權利遭受侵害或其他重大困難和風險立即與所內聯系。
五、遇到可能影響利益的情況時,必須及時向主任報告。
六、個人及家庭遇到困難,需所提供幫助的,應及時向主任報告,由主任召集其他律師商定處理事宜。
15、印章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本所的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及主任私章的使用,加強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行政公章由財會人員專人保管,用于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師事務所函、介紹信、調查專用證明、刑事辯護必備手續,保管人不得帶離財務室。
二、行政公章使用實行登記制,登記時需載明用途、姓名附注時間以備查。
三、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專屬使用于第一條規定的事宜,特殊情況確需使用的,應經主任簽字同意。
四、律師事務所財務專用章與主任私章由財會人員分別保管,用于開具收據、進款、轉賬、納稅等事宜。
五、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畢后須立即妥善分開存放,妥善保管。
六、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損、遺失或被盜后,影響使用時需立即向主任匯報,以便采取補救措施。
11、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制度
一、為不斷提高律師及工作人員業務和政治素質,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業務學習小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定期組織學習;
三、律師是業務學習的主要成員,政治學習全體人員必須參加;
四、學習內容定期在本所網站公布,供本所律師隨時查閱學習;
五、固定學習地點為本所會議室,學習時間每月兩次下午二點;
六、專業律師負責本專業內容講解,并定期聘請專家來所講學;
七、所內勤負責學習教案的文字輸出工作并負責學習考勤記錄;
八、缺席人員必須進行補課或者主動自學當期的內容并作記錄;
九、非本專業律師對學習內容熟練應用,本專業律師融會貫通;
十、律師接受所內定期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對其及時進行補考。
【篇三】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章管理制度大全
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律師執業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費。
二、禁止詆毀同行,支付介紹費、回扣,壓低收費等不正當競爭。
三、禁止律師事務所聘用非律師以律師的名義執業。
四、禁止向司法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五、禁止提供虛假證據或引誘、威脅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
六、禁止出具虛假法律意見書
第二章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一、忠于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真理,維護正義。
二、誠實守信,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敬業勤業,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四、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委托人的隱私。
五、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
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七、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執業公示制度
為增強律師事務所工作透明度,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監督,保障公正執業、文明執業,促進依法執業,根據行業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公示制"是指本所對辦理的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一定方式將執業依據、執業制度、執業程序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保證律師依法執業活動過程的制度。
二、公示內容: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律師執業紀律規范、律師執業六禁止、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以及執業律師的照片、執業證號、和投訴監督電話等內容。
三、公示內容必須完整、準確、形式規范、客觀,讓當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內容有變化時,及時予以變更。
四、律師事務所主任負責對本所執行公示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四章 投訴查處制度
一、接待投訴范圍
(一)代理工作不盡職
1、由于律師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完成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項;
2、律師在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工作失誤的;
3、律師在代理訴訟工作中,未經委托人的同意沒有出庭參加訴訟的;
4、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應當調查取證而沒有調查取證的;
5、律師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盡職的行為。
(二)其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行為
(三)其他本所律師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投訴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投訴人為公民個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書及內容如下:
(1)投訴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及被投訴的律師姓名;
(2)投訴請求;
(3)投訴事實與理由。
2、投訴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及授權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收費票據。
4、投訴人身份證復印件。
5、投訴人能夠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如相關的裁決書、判決書)。
(二)投訴人為單位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書及內容如下:
(1)投訴單位名稱、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系電話;
(2)被投訴的律師姓名;
(3)投訴請求;
(4)投訴事實與理由;
2、投訴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及授權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收費票據。
4、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權進行投訴的,其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書。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7、其他證據材料(如相關的裁決書、判決書)。
注:上述投訴材料如確實不能提供的,應在投訴書中說明原因。
三、投訴的處理
1、投訴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由主任經過調查核實后予以受理并進行查處;
2、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否則,視為未投訴;
3、如被投訴律師沒有違規行為,向投訴人說明處理結果;
4、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告知投訴人臨汾市司法局投訴電話或市律協投訴電話,可向本所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
5、被投訴律師有違法行為或本所對該投訴不能解決的其他違法行為,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或告之投訴人依法通過其它正當途徑解決。
第五章 收案收費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嚴格實行統一立案、統一收費,根據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師辦案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收案要認真登記,在收案登記薄中應載明:收案日期、案由、類別、當事人姓名及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其他人審批意見等內容。
二、律師事務所收費要出具統一稅務收費發票。根據案情,需要向當事人收取交通、通訊、差旅、打印等費用的,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出具辦案費用收據。律師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當事人收取金錢、財物,違反者視為私自收費。
三、律師接收案件后,由承辦律師填寫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簽約后,承辦律師報所主任審批,再由當事人到財務部門繳納代理費、辦案費用。內勤根據主任審批意見,并在核實按規定收足代理費、辦案費用后,方能蓋章、發放相關文書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納部分代理費或者協議風險辦案收費的,承辦律師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在與當事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并由承辦律師報本所主任審批后,到內勤人員處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及發放相關文書、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據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書,由本所統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師承辦。代理律師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與當事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審批減、免代理費后,由內勤人員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及發放相關文書、公函。
六、律師承辦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據《委托代理合同》和雙方協商的情況,簽訂《解除代理協議書》。如需要退費(含部分退費),經主任審批后,由當事人提交原發票原件,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含部分退費)手續。
所涉案件有關證據移交時,本所應留復印件,移交中應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共同簽收移交單,其移交單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備檔。
第六章 服務質量監督制度
一、為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二、對本所律師實行當事人、社會、本所、本人全面監督;
三、向案件的當事人發放"反饋卡",告知案件監督內容;
四、審批案件時,再次向當事人提示監督內容及監督后果;
五、定期電話或其他方式回訪案件當事人,尋求監督意見;
六、當事人可以以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查實違紀更換律師;
七、本所歡迎法官、仲裁員以及其他人員對本所律師監督;
八、本所聘請社會監督員定期對本所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主任、部門負責人應定期對本所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客觀、主動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務水平。
第七章 重大疑難案件研究討論制度
一、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師辦案實行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討論制度。案件由承辦律師提出,主任主持并組織律師參加實施。
三、承辦律師必須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重大疑難案件上報集體研究討論。
四、下列案件為應當提交討論的重大、疑難案件:
1、擬改變定性、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標的額超過1000萬元的經濟案件;
4、當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內有重大影響的各類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討論的各類案件。
五、下列案件為可以提交討論的疑難案件:
1、已經被新聞媒體關注報道的各類案件;
2、市、縣行政區域內有影響的各類案件;
3、部門專業負責人認為需要討論的案件;
4、承辦律師認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討論在承辦律師提出后3日內進行,其研究討論意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七、承辦律師可將本人意見及討論結果通報當事人,參考當事人意見。
八、承辦律師不同意研究討論結果,也不同意當事人意見,由主任最終確定。
九、主任最終確定案件辦理意見后,承辦律師仍然堅持個人意見的可另行指派律師。
十、案件需要其他專業律師參與研究討論的,其他專業律師均有義務配合。
第八章 利益沖突審查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成立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小組。其職責是負責審查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與委托人、對方當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執業利益沖突。
二、承辦律師在與當事人商討代理事務階段,必須將代理意向、對方當事人委托人基本情況、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況提交審查小組審查,經批準通過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條款進一步商談。
三、委托合同簽訂之前,承辦律師應將主要證據、案情摘要以及承辦律師確認與該案無執業利益沖突的承諾提交審查小組,經審查小組審核無誤后,方可簽訂委托合同,進行正常工作。
四、在業務活動中,承辦律師或本所其他律師發現該項代理業務與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存在執業利益沖突時,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事務所,視情況作出補救措施。
五、在業務活動中,如承辦律師因執業利益沖突問題隱瞞事實情況,在執業活動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除承擔其賠償責任外,并視情節解除其聘用合同關系。
第九章 文書和檔案管理制度
一、律師承辦業務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立卷歸檔。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負責。
二、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和涉外三類。訴訟類包括刑事辯護(含附帶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訴)、民事訴訟代理、經濟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四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咨詢代書、其他非訴訟業務四種。涉外類根據具體情況按前二類確定。
三、律師業務檔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原則立卷歸檔。兩個以上律師共同承辦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務一般應合并立卷。律師承辦跨年度的業務,應再辦結年立卷。
四、律師承辦業務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都必須用鋼筆書寫、簽發,要求字體整齊、清晰。
五、對已提交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入卷歸檔。
六、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照片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征、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或留存附卷后,分別保管。
七、律師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序排列。案卷內檔案材料應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順序排列。
八、終止委托的業務,承辦律師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歸檔,承辦律師應將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委托原因的記錄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書材料之后。
九、律師業務檔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兩面有字的要兩面編頁號。頁號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無字頁不編號)。
十、案卷裝訂一律使用棉線繩,三孔釘牢,并在騎縫線上加蓋立卷人的姓名章。
十一、 律師業務文書材料應在結案或事務辦結后三個月內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后由承辦人根據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審閱蓋章后,移交檔案管理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十二、 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十三、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案卷均應列為密卷,在歸檔時應在檔案封面右上角加蓋密卷章。
十四、 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相帶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磁帶上注明當事人的姓名、內容、檔案編號、錄制人、錄制時間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第十章 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二、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記帳規則記帳。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規定。
三、律師事務所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會計人員。出納和會計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師事務所應當統一收取代理費和辦案費用,并給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五、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按勞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分配制度。
六、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設銀行帳戶。
律師事務所不得將本所收入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得向外單位或者個人出借 本所帳戶,不得為外單位或者個人以代收代轉轉帳支票等方式套現。
七、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確定專人負責發票的管理。
(1)、律師事務所應當使用國家稅務機關核準使用的發票。
(2)、律師事務所應禁止律師個人持有或者管理發票。
八、律師事務所應當由專人保管財務印章。
律師事務所使用財務印章,必須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者其授權的人員批準,并在用印登記表上注明,保存備查。
九、律師事務所應當參加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組織的執業責任保險。
十、律師事務所代扣代繳的律師個人所得稅,上繳稅務部門。
十一、本律師事務所的財務報表應向合作人公開。
第十一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實現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建立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確保本所朝著規模型、高層次方向發展,根據《律師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主任實行選舉制,由全體合作律師選舉產生,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條 主任為本所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所,執行上級有關指示、決定,接受上級指導和監督,負責本所業務開展和各項行政管理工作。對內對本所及全體律師負責。
第四條 所務會決定聘用人員的聘用及解聘。
第五條 聘用的專職律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律師資格、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并同時持有律師資格證;
三、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聘用兼職律師按司法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被聘用的律師、律師助理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為兩年,期滿可以續聘。
第七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務會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者解除聘用關系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或者一年內未從事律師業務的;
二、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本所章程、規章制度,損害本所聲譽的;
三、拒不執行合作人會議決議、所務會決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嚴重損害合作人利益或者嚴重損害客戶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費或向客戶索取財物的;
六、被依法吊銷執業證的。
第八條 聘用律師的程序是:本人申請、提供相應資料、填寫審批表、簽訂相關協議、合同,報主管部門審批并申辦執業證書。
第九條 辭退、解聘律師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辭退解聘意見,所務會討論通過,上繳執業證書,辦理財務清算手續。被辭退、解聘的律師系合作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作人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經所主任推薦或合作人提議,并經所務會研究同意可以錄用、解聘律師助理。
第十一條 律師助理聘用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十二條 聘用的律師助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所務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律師助理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十四條 本所輔助工作人員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十五條 輔助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大專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具有承擔本職工作的能力和相應資質,年齡適當。
第十六條 輔助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務會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解聘: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的;
二、嚴重違反本職工作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嚴重違反所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財產的;
五、泄漏本所商業秘密的。
第十七條 輔助人員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十八條 律師、律師助理、工作人員要求調離的,須向本所遞交調離報告,寫明去向。經主任審批同意后,調離人員須辦理以下手續:
一、按所規章制度交回應交的辦公設備;
二、交清已結案的卷宗;
三、對未了結的法律事務的處理意見;
四、財務人員出具的經濟手續已結清的證明;
五、交回律師執業證。
第十九條 調離人員系合作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作協議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合作人會議通過后生效,解釋、修改權屬合作人會議。
第十二章 所務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實現本所管理的民主化、規范化,根據本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所務會是本所律師會議的常設管理機構,在所章程規定和律師會議授權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執行律師會議的決議,管理日常事務,對律師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所務會成員在合作人中通過律師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所務會人數為3人。經所主任或半數以上合作人提議,所務會可提前改選。
第四條 所主任是所務會當然成員,召集并主持所務會工作。
第五條 所務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可舉行。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可根據情況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六條 所務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年終工作報告和管理制度;
二、決定所內部門的設置、增減、非合作律師及工作人員的錄用、聘用及辭退、解聘;
三、發薪人員工資標準的制定及修改;
四、律師會議授權辦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條 所務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上述各項事宜均采用簡單多數通過即可形成決議。
第八條 所務會應有專人記錄,并形成紀要,所務會成員應簽名,所務會記錄存檔備查。
第九條 本規則經律師會議通過后生效。解釋、修改權屬律師會議。
第十三章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律師辦理下列案件,必須及時通過律師事務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報告:
(一)、涉及企業改制、兼并、拍賣、農村土地轉讓、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遷等引起的群體訴訟;
(二)、涉及國家安全的,邪教問題的,涉外的訴訟;
(三)、易于激發社會矛盾,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可能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訴訟;
(四)、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的訴訟;
(五)、開庭前擬作無罪或改變定性的案件.
二、律師事務所發現下列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
(一)、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各類訴訟中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被司法機關傳喚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
(三)、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擬接受國內外記者采訪涉及律師相關業務事項的活動的;
(四)律師事務所舉行的重大活動。
第十四章 政治業務制度
一、本所實行定期政治、業務學習制度,政治學習內容為時事政治、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教育,業務學習內容為執業法律法規及技能。
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上午為政治、業務學習日,學習的內容、方式由主任組織安排。
二、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應按其通知的參會對象、時間、方式等要求參加。
三、參加政治、業務學習應當積極、認真,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按照會議的布置參與討論、發言,提交書面心得體會材料。
四、所內設政治、業務學習記錄簿,全面記載學習情況,各律師應認真做好筆記,特殊情況,應及時安排補學。
五、因公、因私請假須經主任批準,未經批準不得缺席。
六、遲到、早退、無故缺席或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會議紀律的行為,按本所經濟責任制方案實施考核。
第十五章 人員動態管理制度
一、本所按國家規定實行作息制度,工作日非辦案人員需外出必須經主任批假,其他人員均需到所正常上班。
二、因辦案或準假外出的,應在人員去向牌上注明去向。
三、外出辦案連續2個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應事前向主任報告承辦案件的具體情況,連續5個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需詳細報告承辦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同行人員狀況、行程安排狀況、辦案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風險。
四、外出期間應保持與所內聯系暢通,遇到執業權利遭受侵害或其他重大困難和風險立即與所內聯系。
五、遇到可能影響利益的情況時,必須及時向主任報告。
六、個人及家庭遇到困難,需所提供幫助的,應及時向主任報告,由主任召集其他律師商定處理事宜。
第十六章 印章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本所的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及主任私章的使用,加強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行政公章由財會人員專人保管,用于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師事務所函、介紹信、調查專用證明、刑事辯護必備手續,保管人不得帶離財務室。
二、行政公章使用實行登記制,登記時需載明用途、姓名附注時間以備查。
三、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專屬使用于第一條規定的事宜,特殊情況確需使用的,應經主任簽字同意。
四、律師事務所財務專用章與主任私章由財會人員分別保管,用于開具收據、進款、轉賬、納稅等事宜。
五、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畢后須立即妥善分開存放,妥善保管。
六、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損、遺失或被盜后,影響使用時需立即向主任匯報,以便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七章 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制度
一、為不斷提高律師及工作人員業務和政治素質,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業務學習小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定期組織學習;
三、律師是業務學習的主要成員,政治學習全體人員必須參加;
四、學習內容定期在本所網站公布,供本所律師隨時查閱學習;
五、固定學習地點為本所會議室,學習時間每月兩次下午二點;
六、專業律師負責本專業內容講解,并定期聘請專家來所講學;
七、所內勤負責學習教案的文字輸出工作并負責學習考勤記錄;
八、缺席人員必須進行補課或者主動自學當期的內容并作記錄;
九、非本專業律師對學習內容熟練應用,本專業律師融會貫通;
十、律師接受所內定期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對其及時進行補考。
【篇四】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章管理制度大全
律師事務所收費管理制度
一、根據司法部、司法局以及有關部門的收費規定,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的收費標準、收費方法及收費管理,必須嚴格按國家計委計價費〔_______〕_______號《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收費由本所統一辦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統一規定的收據。律師不得私自收費。
四、本所在國家收費標準范圍以內,根據業務標的大小、需時長短、繁簡程序、律師等級等情況,確定具體收費數額。本所應給委托人提供《收費說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詢,一般根據用時長短計時收費。
六、對委托本所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一般按年度固定收費,在為聘方辦理簡易法律事務時不再收費。
七、本所辦理疑難、復雜的法律事務、辦理涉外業務時,不得高于收費標準的最高限。
八、本所辦理異地委托業務,仍按收費標準收費;但食宿、交通等費用由委托方另行負擔或報支。
九、本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所花費的鑒定費、翻譯費、資料費、復印費、通訊費和其他必須開支,憑報銷單據向委托人報支。
十、本所辦理業務可預收費用,待辦結后按收費標準結算,多退少補。在符合國家收費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協商收費。
十一、本所對下列情況的法律服務,酌情減免收費。
1.關系到國家利益,當事人經濟確有困難的;
2.當事人被嚴重侵權,經濟上無力負擔法律服務費用的;
3.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免收費的。
減免收費由主任決定。
十二、對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辦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還辦案費時,根據辦案的實際付出,本所將余額退還給委托人。
十三、當事人對本所收費有異議,本所與其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和物價部門申訴。
十四、本所嚴格收費管理并訂立“獎懲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對違反國家有關收費規定的責任人均應給予處罰。本所主動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機關以及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監督。
十五、本制度報司法局批準,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篇五】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章管理制度大全
律師事務所投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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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律所投訴管理,規范投訴處理程序,維護正常秩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XX律師事務所管理條例》、《信訪工作條例》等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
1、律所設置投訴協調辦公室,安排專門人員處理、回復投訴。
2、實行“首訴負責制”。投訴人向律所投訴個人的,先由被投訴人進行接待,對于能夠當場協調處理的,應當盡量當場協調解決;對于無法當場協調處理的,被投訴人應當主動引導投訴人到投訴協調辦公室投訴。
3、投訴接待人員應當認真聽取投訴人意見,核實相關信息,如實記錄投訴人反映的情況,并經投訴人簽字確認。
4、投訴接待人員應當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穩定投訴人情緒,避免矛盾激化。
5、投訴協調辦公室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向被投訴律師和相關人員了解、核實情況,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并反饋投訴人,被投訴律師和相關人員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7、對于涉及收費、價格等能夠當場核查處理的,應當及時查明情況,立即糾正。
8、對于情況較復雜,需調查、核實的投訴事項,一般應當于7至1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反饋相關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9、事務所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投訴管理部門開展投訴事項調查、核實、處理工作。
11、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告知相關處理規定:
(1)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向上級司法機關或主管部門反映并作出處理的;
(2)沒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和具體事實的;
(3)已經依法立案偵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4)其他不屬于投訴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投訴。
12、對于投訴人采取違法或過激行為的,律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4、律所將投訴管理納入事務所管理體系,逐步建立投訴信息上報系統及處理反饋機制:
(1)投訴協調辦公室應當定期對投訴情況進行歸納分類和分析研究,發現律所管理和律師執業過程中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督促各部門和律師及時整改。
(2)律所應當定期召開投訴分析會議,分析產生投訴的原因,針對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并加強督促落實。
15、律所律師及工作人員有權對律所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進行內部投訴,提出意見、建議,律所及投訴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重視,并及時處理、反饋。
16、律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檔案,立卷歸檔,留檔備查:
(1)投訴人基本信息;
(2)投訴事項及相關證明材料;
(3)調查、處理及反饋情況;
(4)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材料。
17、律所應當按照《律師事務所管理條例》及《律師管理條例》做好執業過失行為報告的工作。
18、律所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規范律所投訴管理工作。律所定期統計投訴情況,統計結果應當與律師年終考核、評優評先等結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投訴管理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群體性事件的,按照《律師事務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