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6篇
第一篇: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關于與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姓名) (勞動保障卡號: ),戶籍為 ,于 年 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 ),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條(款項摘要: 。),于 年 月 日與其終止□/解除□(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
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注:1、證明內容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中非本市戶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動合同
終止或解除部分條款選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拘不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篇: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注:此證明由用人單位出具,一式六份,分別為:交給勞動者本人1份,裝入勞動者本人檔案1份、用人單位留存1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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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收回執
本人已收到單位于 年______月 日發出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對此予以認可。
本人簽名: 年 月 日
(此聯由用人單位留存)
第三篇: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存根
第 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年齡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者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 ,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編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年齡
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年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存 根
( )字№
姓 名 因 介紹去
工資已發至 年 月份 。
年 月 日
簽發人: 經辦人:
杭州市蕭山區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
( )字№
杭州市蕭山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茲有本單位職工 同志,因
前往你處申請失業登記。
該同志工資已發至 年 月份,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 年 月至 年 月,累計工齡 年 個月
負責人(簽章) 單位(印)
二〇一 年 月 日
(此證書自開出之日起十天內有效)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存根
編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年齡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該職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編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年齡
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合同期屆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該職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第四篇: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茲有本單位員工 ,身份證號碼 ,
性別 ,現住址 。
年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現因以下第 項(請選擇以下其中一項
填寫)原因:
A、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E、協商一致解除(由勞動者提出);
C、 勞動者單方解除;
D、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E、 用人單位裁員;
F、 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
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G、 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
H、 勞動合同期滿;
I、 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J、 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K、 用人單位破產;
L、 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
解散);
M、 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第1頁共2頁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有關說明: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在七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及解 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等資料報送就業管理服務機構。
2、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 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就業失業登記證》 、身份證、戶口簿、二寸近期免冠照片 2 張等 材料,到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 失業保險待遇。
3、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單位、員工、存入員工檔案、就業備案各一份。
員工簽收:
年月日
第五篇: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寧波市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 號
本單位與 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因
原因,依據
規定,由(本人□、單位□)提出于 年 月 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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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 號
同志:
本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因
原因,依據
規定,由(本人□、單位□)提出于 年 月
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請在有選項的欄目內打“√”。
失業人員登記溫馨提示
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不要了,勞動合同也不要了!!主要帶的就是新版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戶口簿(外地人帶居住證),社會保障卡(醫保卡),身份證,一寸照2張
第六篇: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存根第 號
本單位與 李良林 先生/女士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于 2009 年6 月 17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經辦人:
日 期:
(單位留存)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存根第 號
本單位與 李良林 先生/女士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于 2009 年 6月17 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經辦人:
日 期:
(存入員工資料)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先生/女士:
本公司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據 ,于 年 月 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請您于終止/解除日起30日內將離職手續辦理完畢。
(存入員工資料) 經辦人: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