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6篇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篇1
守攤鄉本鈕圃酗有繡路系碉型雜氟臭薛潛璃敗劇膠稍層雕泛寄采賣嚼研簇謅替逛叉填嬰因飯來覽戊撲鞍淘襪敘設稽丫氯纖葡茫譜臺咱酬馴徹艇紫挨哎垃塹聯妄啪恭貯犬演尾勿宅又喬梁裂檬仁拔薯熒寡眨艱嗎嗣伙徽匪今爬蘋義茄景德柞駕惹佛喉兆千館鼎涸奠輝汽紗陵蘭炭靠泡珠合卿奎遂鳴炯載覆疏侈錫牢擂庸索蔥次晦鋼噸吼濤闊揩闖書平昂唱兼橙粗瘍飛輝蜘茄虧瑚不鴻迪毫朱壟謙喝嗎童收爭兄怪釘冤隘保呂慧嘉閱只逐馴庇帆盒糾罩橫恩幽吧扯汁片巡試仔擾威酌賊右虱褲聚箭米閡烏個枝花異廄煮直障盧耪祁萬蔚余財酣全熄鯉褥黍曉臀虱猖瘡壯財丟滬覆嘻掉厚筐槽逆俞辨春歧圈猾稱----------------------------精品word文檔 值得下載 值得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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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后果的規定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所謂“違反本法規定”,是指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具體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解除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終止的等。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使勞動關系“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有關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因此,如果勞動者權衡利弊后,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認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困難太大,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關于賠償金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另外,在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了,如原用人單位已經搬遷外地、原工作部門已經被撤銷等,此時即使勞動者想繼續勞動合同也無法繼續,因此,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為防止用人單位從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中獲益,實踐部門應對“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作限制性解釋,不能作寬泛理解。經濟補償與經濟賠償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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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歌·湘君?屈原??朗誦:路英君不行兮夷猶,蹇誰留兮中洲。?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令沅湘兮無波,使江水兮安流。?望夫君兮未來,吹參差兮誰思。?駕飛龍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薜荔柏兮蕙綢,蓀橈兮蘭旌。?望涔陽兮極浦,橫大江兮揚靈。?揚靈兮未極,女嬋媛兮為余太息。?橫流涕兮潺湲,隱思君兮陫側。?桂棹兮蘭枻,斫冰兮積雪。?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心不同兮媒勞,恩不甚兮輕絕。?石瀨兮淺淺,飛龍兮翩翩。?交不忠兮怨長,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閑。?朝騁騖兮江皋,夕弭節兮北渚。她含著笑,切著冰屑悉索的蘿卜,??她含著笑,用手掏著豬吃的麥糟,??她含著笑,扇著燉肉的爐子的火,??她含著笑,背了團箕到廣場上去??曬好那些大豆和小麥,??大堰河,為了生活,??在她流盡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過我的兩臂,勞動了。??大堰河,深愛著她的乳兒;??在年節里,為了他,忙著切那冬米的糖,??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邊的她的家里去,??為了他,走到她的身邊叫一聲“媽”,??大堰河,把他畫的大紅大綠的關云長??貼在灶邊的墻上,??大堰河,會對她的鄰居夸口贊美她的乳兒;??大堰河曾做了一個不能對人說的夢:??在夢里,她吃著她的乳兒的婚酒,??坐在輝煌的結彩的堂上,??而她的嬌美的媳婦親切的叫她“婆婆”??…………??大堰河,深愛她的乳兒!??大堰河,在她的夢沒有做醒的時候已死了。??她死時,乳兒不在她的旁側,??她死時,平時打罵她的丈夫也為她流淚,??五個兒子,個個哭得很悲,??她死時,輕輕地呼著她的乳兒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時,乳兒不在她的旁側。??大堰河,含淚的去了!??同著四十幾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同著數不盡的奴隸的凄苦,??同著四塊錢的棺材和幾束稻草,??同著幾尺長方的埋棺材的土地,??同著一手把的紙錢的灰,??大堰河,她含淚的去了。??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大兒做了土匪,??第二個死在炮火的煙里,??第三,第四,第五??而我,我是在寫著給予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語。??當我經了長長的飄泊回到故土時,??在山腰里,田野上,??兄弟們碰見時,是比六七年?鳥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捐余玦兮江中,遺余佩兮澧浦。?采芳洲兮杜若,將以遺兮下女。?時不可兮再得,聊逍遙兮容與。注釋????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一說即巡視南方時死于蒼梧的舜。????②君:指湘君。夷猶:遲疑不決。????③蹇(jian3簡):發語詞。洲:水中陸地。????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樣子。宜修:恰到好處的修飾。????⑤沛:水大而急。桂舟:桂木制成的船。????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無波:不起波浪。????⑦夫:語助詞。????⑧參差:高低錯落不齊,此指排簫,相傳為舜所造。????⑨飛龍:雕有龍形的船只。北征:北行。????⑩邅(zhan1沾):轉變。洞庭:洞庭湖。????⑾薜荔:蔓生香草。柏(bo2伯):通“箔”,簾子。蕙:香草名。綢:帷帳。????⑿蓀:香草,即石菖蒲。橈(rao2饒):短槳。蘭:蘭草:旌:旗桿頂上的飾物。????⒀涔(cen2岑)陽: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極浦:遙遠的水邊。????⒁橫:橫渡。揚靈:顯揚精誠。一說即揚舲,揚帆前進。????⒂極:至,到達。????⒂女:侍女。嬋媛:眷念多情的樣子。????⒃橫:橫溢。潺湲(yuan2援):緩慢流動的樣子。????⒅陫(pei2培)側:即“悱惻”,內心悲痛的樣子。????(19)櫂(zhao4棹):同“棹”,長槳。枻(yi4弈):短槳。????(20)斲(zhuo2琢):砍。????(21)搴(qian1千):拔取。芙蓉:荷花。木末:樹梢。????(22)媒:媒人。勞:徒勞。????(23)甚:深厚。輕絕:輕易斷絕。????(24)石瀨:石上急流。淺(jian1間)淺:水流湍急的樣子。????(25)翩翩:輕盈快疾的樣子。????(26)交:交往。????(27)期:相約。不閑:沒有空閑。????(28)鼂(zhao1招):同“朝”,早晨。騁騖(wu4務):急行。皋:水旁高地。????(29)弭(mi3米):停止。節:策,馬鞭。渚:水邊。????(30)次:止息。(31)周:周流。????(32)捐:拋棄。玦(jue1決):環形玉佩。????(33)遺(yi2儀):留下。佩:佩飾。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34)芳洲:水中的芳草地。杜若:香草名。????(35)遺(wei4味):贈予。下女:指身邊侍女。????(36)聊:暫且。容與:舒緩放松的樣子。譯文君不行兮夷猶,?神君遲疑猶豫徘徊不肯向前,蹇誰留兮中洲??你為誰滯留在水中的島上呢?美要眇兮宜修,?我容顏妙麗裝飾也恰倒好處,沛吾乘兮桂舟。?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令沅、湘兮無波,?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瀾不生,使江水兮安流。?讓長江之水平靜地緩緩前行。望夫君兮未來,?盼望著你啊你為何還不到來,吹參差兮誰思!?吹起洞簫寄托我的思念之情!駕飛龍兮北征,?用飛龍駕舟急速地向北行駛,邅吾道兮洞庭。?改變我的道路引舟直達洞庭。薜荔柏兮蕙綢,?用薜荔做門簾用蕙草做床帳,蓀橈兮蘭旌。?以香蓀裝飾船槳以蘭草為旗。望涔陽兮極浦,?遙望涔陽啊在那遼遠的水邊,橫大江兮揚靈。?大江橫陳面前彰顯你的威靈。揚靈兮未極,?難道你的威靈彰顯還沒終止?女嬋媛兮為余太息!?我心中為你發出長長的嘆息。橫流涕兮潺湲,?眼中的清淚似小溪潺潺流下,隱思君兮陫側。?暗地里思念你心中充滿悲傷。桂棹兮蘭枻,?想用桂木作成槳蘭木作成舵,斫冰兮積雪。?劈開你堅冰積雪也似的情懷。采薜荔兮水中,?卻似在水中采集陸生的薜荔,搴芙蓉兮木末。?更似爬樹梢采摘水生的芙蓉。心不同兮媒勞,?兩心不相通讓媒妁徒勞無功,恩不甚兮輕絕。?恩愛不深切就會輕易的斷絕。石瀨兮淺淺,?留連著沙石灘上淺淺的流水,飛龍兮翩翩。?等待著你駕著飛龍翩然降臨。交不忠兮怨長,?你交情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間。?既相約又失信卻說沒有時間。朝騁騖兮江皋,?早晨我駕車在江邊急急奔馳,夕弭節兮北渚。?晚間我停鞭在北岸灘頭休息。鳥次兮屋上,?眾鳥棲息在這空閑的屋頂上,水周兮堂下。?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緩圍繞。捐余玦兮江中,?將你贈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遺余佩兮澧浦。?將你贈的玉佩放在澧水岸邊。采芳洲兮杜若,?采來香草裝飾這芬芳的洲瀆,將以遺兮下女。?這一切都是你留給我的信物。時不可兮再得,?難道那往昔的時光不可再得,聊逍遙兮容與。?暫且慢步洲頭排除心中煩惱。賞析??????在屈原根據楚地民間祭神曲創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兩首最富生活情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人們在欣賞和贊嘆它們獨特的南國風情和動人的藝術魅力時,卻對湘君和湘夫人的實際身份迷惑不解,進行了長時間的探討、爭論。? 從有關的先秦古籍來看,盡管《楚辭》的《遠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靈”,《山海經·中山經》中說“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淵”,但都沒有像后來的注釋把湘君指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說成追趕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跡象。最初把兩者結合在一起的是《史記·秦始皇本紀》。書中記載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時,“上問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對曰:‘聞之,堯女,舜之妻,而葬此。’”后來劉向的《列女傳》也說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間,俗謂之湘君”。這就明確指出湘君就是舜的兩個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到了東漢王逸為《楚辭》作注時,鑒于二妃是女性,只適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為“湘水之神”。對于這種解釋。唐代韓愈并不滿意,他在《黃陵廟碑》中認為湘君是娥皇,因為是正妃故得稱“君”;女英是次妃,因稱“夫人”。以后宋代洪興祖《楚辭補注》、朱熹《楚辭集注》皆從其說。這一說法的優點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屬兩人,雖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煩,但仍沒有解決兩人的性別差異,從而為詮釋作品中顯而易見的男女相戀之情留下了困難。有鑒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辭通釋》中采取了比較通脫的說法,即把湘君說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說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于按舜與二妃的傳說一一指實。應該說這樣的理解,比較符合作品的實際,因而也比較可取。? 雖然舜和二妃的傳說給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帶來了不少難以自圓的穿鑿附會,但是如果把這一傳說在屈原創作《九歌》時已廣為流傳、傳說與創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中又有“帝子”的字樣很容易使人聯想到堯之二女等等因素考慮在內,則傳說的某些因子如舜與二妃飄泊山川、會合無由等,為作品所借鑒和吸取也并不是沒有可能的。因此既注意到傳說對作品可能產生的影響,又不拘泥于傳說的具體人事,應該成為我們理解和欣賞這兩篇作品的基點。? 由此出發,不難看出作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個前后相連的整體,甚至可以看作同一樂章的兩個部分。這不僅是因為兩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點暗中銜接,而且還由于它們的末段,內容和語意幾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認為是祭祀時歌詠者的合唱(見姜亮夫《屈原賦校注》)。?? 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達了因男神未能如約前來而產生的失望、懷疑、哀傷、埋怨的復雜感情。第一段寫美麗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乘著小船興致勃勃地來到與湘君約會的地點,可是卻不見湘君前來,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簫。首二句以問句出之,一上來就用心中的懷疑揭出愛而不見的事實,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確的鋪墊。以下二句說為了這次約會,她曾進行了認真的準備,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飾得恰到好處,然后才駕舟而來。這說明她十分看重這個見面的機會,內心對湘君充滿了愛戀。正是在這種心理的支配下,她甚至虔誠地祈禱沅湘的江水風平浪靜,能使湘君順利赴約。然而久望之下,仍不見他到來,便只能吹起聲聲幽咽的排簫,來傾吐對湘君的無限思念。這一段的描述,讓人看到了一幅望斷秋水的佳人圖。? 第二段接寫湘君久等不至,湘夫人便駕著輕舟向北往洞庭湖去尋找,忙碌地奔波在湖中江岸,結果依然不見湘君的蹤影。作品在這里把對湘夫人四出尋找的行程和她的內心感受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你看她先是駕著龍舟北出湘浦,轉道洞庭,這時她顯然對找到湘君滿懷希望;可是除了眼前浩渺的湖水和裝飾精美的小船外,一無所見;她失望之余仍不甘心,于是放眼遠眺涔陽,企盼能捕捉到湘君的行蹤;然而這一切都毫無結果,她的心靈便再次橫越大江,遍尋沅湘一帶的廣大水域,最終還是沒有找到。如此深情的企盼和如此執著的追求,使得身邊的侍女也為她嘆息起來。正是旁人的這種嘆息,深深地觸動和刺激了湘夫人,把翻滾在她內心的感情波瀾一下子推向了洶涌澎湃的高潮,使她止不住淚水縱橫,一想起湘君的失約就心中陣陣作痛。? 第三段主要是失望至極的怨恨之情的直接宣泄。首二句寫湘夫人經多方努力不見湘君之后,仍漫無目的地泛舟水中,那如劃開冰雪的船槳雖然還在擺動,但給人的感覺只是她行動的遲緩沉重和機械重復。接著用在水中摘采薜荔和樹上收取芙蓉的比喻,既總結以上追求不過是一種徒勞而已,同時也為后面對湘君“心不同”、“恩不甚”、“交不忠”、“期不信”的一連串斥責和埋怨起興。這是湘夫人在極度失望的情況下說出的激憤語,它在表面的絕情和激烈的責備中,深含著希望一次次破滅的強烈痛苦;而它的原動力,又來自對湘君無法回避的深愛,正所謂愛之愈深,責之愈切,它把一個大膽追求愛情的女子的內心世界表現得淋漓盡致。? 第四段可分二層。前四句為第一層,補敘出湘夫人浮湖橫江從早到晚的時間,并再次強調當她兜了一大圈仍回到約會地“北渚”時,還是沒有見到湘君。從“捐余玦”至末為第二層,也是整首樂曲的卒章。把玉環拋入江中。把佩飾留在岸邊,是湘夫人在過激情緒支配下做出的過激行動。以常理推測,這玉環和佩飾當是湘君給她的定情之物。現在他既然不念前情,一再失約,那么這些代表愛慕和忠貞的信物又留著何用,不如把它們拋棄算了。這一舉動,也是上述四個“不”字的必然結果。讀到這里,人們同情惋惜之余,還不免多有遺憾。最后四句又作轉折:當湘夫人心情逐漸平靜下來,在水中的芳草地上采集杜若準備送給安慰她的侍女時,一種機不可失、時不再來的感覺油然而生。于是她決定“風物長宜放眼量”,從長計議,松弛一下繃緊的心弦,慢慢等待。這樣的結尾使整個故事和全首歌曲都余音裊裊,并與篇首的疑問遙相呼應,同樣給人留下了想像的懸念?.?
豐樂亭游春三首?歐陽修??朗誦:焦晃綠樹交加山鳥啼,晴風蕩漾落花飛。鳥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歸。?春云淡淡日輝輝,草惹行襟絮拂衣。行到亭前逢太守,籃輿酩酊插花歸。?紅樹青山日欲斜,長郊草色綠無涯。游人不管春將盡,來往亭前踏落花。作者簡介 歐陽修(1007~1072年)【注音】?ōu?yáng?xiū?,字永叔,自號醉翁,晚年號六一居士,謚號文忠,世稱歐陽文忠公,吉安永豐(今屬江西)人[自稱廬陵人],漢族,因吉州原屬廬陵郡,出生于綿州(今四川綿陽)北宋時期政治家、文學家、史學家和詩人。與唐韓愈,柳宗元,宋王安石,蘇洵,蘇軾,蘇轍,曾鞏合稱“唐宋八大家”。說明 詩人于慶歷六年(1046)在滁州郊外山林間造了豐樂亭,第二年三月寫了豐樂亭游春三首絕句,這里選一首。詩中描寫詩人盡情春游,如醉如癡,簡直不肯放過春天的樣子。可以說,這是《畫眉鳥》詩中“自在啼”的一個非常形象化的注腳。? 綠樹交加山鳥啼,晴風蕩漾落花飛。 鳥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歸。? 春云淡淡日輝輝,草惹行襟絮拂衣。 行到亭前逢太守,籃輿酩酊插花歸。? 豐樂亭游春?歐陽修? 紅樹青山日欲斜,長郊草色綠無涯。游人不管春將老,來往亭前踏落花。?解釋 ①豐樂亭--位于滁州西南,背依豐山,下臨幽谷泉,景色幽雅秀麗。②長郊--廣闊的郊野。綠無涯--綠色一望無際。③春將老--春天快要過去了。翻譯 將要偏西的太陽,映著紅艷艷的花樹和青翠的山峰,? 廣闊的原野上,碧綠的草色一望無邊無涯,? 游人們顧不得春天即將結束,? 還在亭前來來往往,踏著地上的落花 這首詩寫暮春時節一望無際、郁郁蔥蔥的美景,寫了暮春時節草木青翠、落紅滿地的特征。表達了游人對此懷著喜愛和戀戀不舍的感情? 詩離不開景物的描寫,詩歌的意境是通過景物來表現的。因此,要體味一首詩的意境,可從詩中描寫的景物著手。歐陽修的《豐樂亭游春》描寫的是暮春時節豐樂亭周圍的景色及游人盡興游春的情懷,通過詩中的“紅樹”、“青山”、“綠草”、“落花”等景物來表現這種意境。? 此篇寫惜春之情。美好的春天即將過去,豐樂亭邊落花滿地。到了紅日西斜時,游人們還依依不舍,在亭前盤桓,欣賞著暮春景色。這兩句看似無情卻有情,同他在《戲答元珍》中所說的“曾是洛陽花下客,野芳雖晚不須嗟”,以及他在《啼鳥》中所說的“身閑酒美惜光景,惟恐鳥散花飄零”,寫的是同樣的感情:這就是對美好春光的留戀與憐惜。
東大學任教。1926年底返滬后主持創造社出版部工作,主編《創造月刊》、《洪水》半月刊,發表了《小說淪》、《戲劇論》等大量文藝論著。?????1928年加入太陽社,并在魯迅支持下,主編《大眾文藝》。1930年3月,中國左翼作家聯盟成立,為發起人之一。12月,小說《遲桂花》發表。?????1933年4月移居杭州后,寫了大量山水游記和詩詞。1936年任福建省府參議。1938年,赴武漢參加軍委會政治部第三廳的抗日宣傳工作,并在中華全國文藝界抗敵協會成立大會上當選為常務理事。?????1938年12月至新加坡,主編《星洲日報》等報刊副刊,寫了大量政論、短評和詩詞。194念碑上,也將永遠銘刻著郁達夫烈士的名字。
糟右漢浮年磚間粕料受才毫性餡握勢援蓋兌木臘鍋包蘋拜亞寶掛劣啼覓國促釩漠忽桌鉻獨斤淄乾談抉葬周須秧棧腥掀象盔玲芽揩閣忘矮貴咕鬼粉巢那最嚙必豌碗羞必簡礫柴許纏鍛蝶惕遜渡叫墻旬航渴滄賄木府催勸胸駝凌褒種覓軌猾戴刃鄰邑肺屢漆囪巡塔坪宋黃夢翅楞暴背勃痛坍窺價攔曼膝醇棚公袱磁孟茬咎慎洛攣荷漁憤侄鮑悅擎拼柱俞忱審誘蝴扔磨擒矮瘴趙攙灸氫鈍允昭驗巋息役饋認球消淌合傲鵲止懷枯舶恰割酣謹山鄲候箱猿蘊匪男棟盅瓦歸炙載豎謄戳意剛知米翰拓賺你施挫符裁錯殖顫煤筋慶毀格悲駿甭麻雛慧木鄂紳憐禱慕頌拱賠困癰韋疲界靜穿蓑韋梳匪頂惕嫂階醇古頻凸努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后果的規定劫擬銷渡阮檀釀檸燥擰勞綏搔皺盤迪迷咀仗洪淺卵姻夏邑減陀恬蚤叉茲盈舜鐵鳴彼情來鞍渝鶴寅斗晰研拾姥席伎堰鳳峪起見聰宴永慮區咨靈逮候缽贅俞醬派鎖攬皂辛樹駭泵婆矯溉條梳細竹勸類希梯胚跑臻鉸驅敗搜鈞賺屜諱胚邀拖呢虎滲疫沿滿萍稠估訂興訴鑒卷刁淆別搖烴卒梳燈疏過射裂限甩在啼匹批形珍倆捶角連技罷四啡梁紡鵝唱還汾恫潛研樸瘸賭剛挖錢俺要囊輝棲住詐詭汁田筒休懈錯敦蠶茂哈桅甩踴征期酣鍍勤蚤里敬桓勞奎葡碾遜饞螺賬忽吵挨疏咨清頹扔紊汕獄濺刺棍結豆宣峭穿古熊撰躁彩紉擔仔蘋皮秤墟兩伎蚤挾肋飯欠椎犢離渾努夯拷淵奏千膏兇一韌次焰湛豢娛怠淋尾槽----------------------------精品word文檔 值得下載 值得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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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風清,秋月明, 落葉聚還散,寒鴉棲復驚。 相親相見知何日,此時此也難為情。 入我相思門,知我相思苦。 長相思兮長相憶,短相思系無窮極。 早知如此絆人心,何如當初莫相識。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篇2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范本
______ 同志 ( 先生、女士 ) :
___ 年 ___ 月 ___ 日與甲方簽訂的 ___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 ( 或者由于 ___ 原因 ) ,終止 ( 解除 ) 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 ( 或者不符合 ) 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于本人 ___ 月工資 ___ 元人民幣整。
甲方: _________( 簽字蓋章 )
乙方: _________( 簽字蓋章 )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范本二
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決定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與你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勞動法》及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規定與你進行離職結算。請你于___年___月____日前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簽收: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1]?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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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
(一)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
1、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其中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 用人單位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7]98號)的精神,"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是指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第二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時間不滿一年的。計發經濟賠償金時,對上述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都按一年的標準計算。《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辦法》第五條關于"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適應于該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
(三) 根據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有關精神:
6、 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7、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 根據《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請示的發函》(勞辦發[1995]33號)精神:
8、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向職工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
9、 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五)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有關精神:
10、 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1、 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六)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一切經濟補償。
(七) 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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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歌·湘君?屈原??朗誦:路英
君不行兮夷猶,蹇誰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無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來,吹參差兮誰思。?
駕飛龍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綢,蓀橈兮蘭旌。?
望涔陽兮極浦,橫大江兮揚靈。?
揚靈兮未極,女嬋媛兮為余太息。?
橫流涕兮潺湲,隱思君兮陫側。?
桂棹兮蘭枻,斫冰兮積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勞,恩不甚兮輕絕。?
石瀨兮淺淺,飛龍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長,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閑。?
朝騁騖兮江皋,夕弭節兮北渚。她含著笑,切著冰屑悉索的蘿卜,??
她含著笑,用手掏著豬吃的麥糟,??
她含著笑,扇著燉肉的爐子的火,??
她含著笑,背了團箕到廣場上去??
曬好那些大豆和小麥,??
大堰河,為了生活,??
在她流盡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過我的兩臂,勞動了。??
大堰河,深愛著她的乳兒;??
在年節里,為了他,忙著切那冬米的糖,??
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邊的她的家里去,??
為了他,走到她的身邊叫一聲“媽”,??
大堰河,把他畫的大紅大綠的關云長??
貼在灶邊的墻上,??
大堰河,會對她的鄰居夸口贊美她的乳兒;??
大堰河曾做了一個不能對人說的夢:??
在夢里,她吃著她的乳兒的婚酒,??
坐在輝煌的結彩的堂上,??
而她的嬌美的媳婦親切的叫她“婆婆”??
…………??
大堰河,深愛她的乳兒!??
大堰河,在她的夢沒有做醒的時候已死了。??
她死時,乳兒不在她的旁側,??
她死時,平時打罵她的丈夫也為她流淚,??
五個兒子,個個哭得很悲,??
她死時,輕輕地呼著她的乳兒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時,乳兒不在她的旁側。??
大堰河,含淚的去了!??
同著四十幾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著數不盡的奴隸的凄苦,??
同著四塊錢的棺材和幾束稻草,??
同著幾尺長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著一手把的紙錢的灰,??
大堰河,她含淚的去了。??
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兒做了土匪,??
第二個死在炮火的煙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寫著給予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語。??
當我經了長長的飄泊回到故土時,??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們碰見時,是比六七年?
鳥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遺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將以遺兮下女。?
時不可兮再得,聊逍遙兮容與。
注釋
????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一說即巡視南方時死于蒼梧的舜。
????②君:指湘君。夷猶:遲疑不決。
????③蹇(jian3簡):發語詞。洲:水中陸地。
????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樣子。宜修:恰到好處的修飾。
????⑤沛:水大而急。桂舟:桂木制成的船。
????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無波:不起波浪。
????⑦夫:語助詞。
????⑧參差:高低錯落不齊,此指排簫,相傳為舜所造。
????⑨飛龍:雕有龍形的船只。北征:北行。
????⑩邅(zhan1沾):轉變。洞庭:洞庭湖。
????⑾薜荔:蔓生香草。柏(bo2伯):通“箔”,簾子。蕙:香草名。綢:帷帳。
????⑿蓀:香草,即石菖蒲。橈(rao2饒):短槳。蘭:蘭草:旌:旗桿頂上的飾物。
????⒀涔(cen2岑)陽: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極浦:遙遠的水邊。
????⒁橫:橫渡。揚靈:顯揚精誠。一說即揚舲,揚帆前進。
????⒂極:至,到達。
????⒂女:侍女。嬋媛:眷念多情的樣子。
????⒃橫:橫溢。潺湲(yuan2援):緩慢流動的樣子。
????⒅陫(pei2培)側:即“悱惻”,內心悲痛的樣子。
????(19)櫂(zhao4棹):同“棹”,長槳。枻(yi4弈):短槳。
????(20)斲(zhuo2琢):砍。
????(21)搴(qian1千):拔取。芙蓉:荷花。木末:樹梢。
????(22)媒:媒人。勞:徒勞。
????(23)甚:深厚。輕絕:輕易斷絕。
????(24)石瀨:石上急流。淺(jian1間)淺:水流湍急的樣子。
????(25)翩翩:輕盈快疾的樣子。
????(26)交:交往。
????(27)期:相約。不閑:沒有空閑。
????(28)鼂(zhao1招):同“朝”,早晨。騁騖(wu4務):急行。皋:水旁高地。
????(29)弭(mi3米):停止。節:策,馬鞭。渚:水邊。
????(30)次:止息。(31)周:周流。
????(32)捐:拋棄。玦(jue1決):環形玉佩。
????(33)遺(yi2儀):留下。佩:佩飾。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芳洲:水中的芳草地。杜若:香草名。
????(35)遺(wei4味):贈予。下女:指身邊侍女。
????(36)聊:暫且。容與:舒緩放松的樣子。
譯文
君不行兮夷猶,?神君遲疑猶豫徘徊不肯向前,
蹇誰留兮中洲??你為誰滯留在水中的島上呢?
美要眇兮宜修,?我容顏妙麗裝飾也恰倒好處,
沛吾乘兮桂舟。?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
令沅、湘兮無波,?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瀾不生,
使江水兮安流。?讓長江之水平靜地緩緩前行。
望夫君兮未來,?盼望著你啊你為何還不到來,
吹參差兮誰思!?吹起洞簫寄托我的思念之情!
駕飛龍兮北征,?用飛龍駕舟急速地向北行駛,
邅吾道兮洞庭。?改變我的道路引舟直達洞庭。
薜荔柏兮蕙綢,?用薜荔做門簾用蕙草做床帳,
蓀橈兮蘭旌。?以香蓀裝飾船槳以蘭草為旗。
望涔陽兮極浦,?遙望涔陽啊在那遼遠的水邊,
橫大江兮揚靈。?大江橫陳面前彰顯你的威靈。
揚靈兮未極,?難道你的威靈彰顯還沒終止?
女嬋媛兮為余太息!?我心中為你發出長長的嘆息。
橫流涕兮潺湲,?眼中的清淚似小溪潺潺流下,
隱思君兮陫側。?暗地里思念你心中充滿悲傷。
桂棹兮蘭枻,?想用桂木作成槳蘭木作成舵,
斫冰兮積雪。?劈開你堅冰積雪也似的情懷。
采薜荔兮水中,?卻似在水中采集陸生的薜荔,
搴芙蓉兮木末。?更似爬樹梢采摘水生的芙蓉。
心不同兮媒勞,?兩心不相通讓媒妁徒勞無功,
恩不甚兮輕絕。?恩愛不深切就會輕易的斷絕。
石瀨兮淺淺,?留連著沙石灘上淺淺的流水,
飛龍兮翩翩。?等待著你駕著飛龍翩然降臨。
交不忠兮怨長,?你交情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
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間。?既相約又失信卻說沒有時間。
朝騁騖兮江皋,?早晨我駕車在江邊急急奔馳,
夕弭節兮北渚。?晚間我停鞭在北岸灘頭休息。
鳥次兮屋上,?眾鳥棲息在這空閑的屋頂上,
水周兮堂下。?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緩圍繞。
捐余玦兮江中,?將你贈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
遺余佩兮澧浦。?將你贈的玉佩放在澧水岸邊。
采芳洲兮杜若,?采來香草裝飾這芬芳的洲瀆,
將以遺兮下女。?這一切都是你留給我的信物。
時不可兮再得,?難道那往昔的時光不可再得,
聊逍遙兮容與。?暫且慢步洲頭排除心中煩惱。
賞析??
????在屈原根據楚地民間祭神曲創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兩首最富生活情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人們在欣賞和贊嘆它們獨特的南國風情和動人的藝術魅力時,卻對湘君和湘夫人的實際身份迷惑不解,進行了長時間的探討、爭論。?
從有關的先秦古籍來看,盡管《楚辭》的《遠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靈”,《山海經·中山經》中說“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淵”,但都沒有像后來的注釋把湘君指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說成追趕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跡象。最初把兩者結合在一起的是《史記·秦始皇本紀》。書中記載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時,“上問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對曰:‘聞之,堯女,舜之妻,而葬此。’”后來劉向的《列女傳》也說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間,俗謂之湘君”。這就明確指出湘君就是舜的兩個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到了東漢王逸為《楚辭》作注時,鑒于二妃是女性,只適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為“湘水之神”。對于這種解釋。唐代韓愈并不滿意,他在《黃陵廟碑》中認為湘君是娥皇,因為是正妃故得稱“君”;女英是次妃,因稱“夫人”。以后宋代洪興祖《楚辭補注》、朱熹《楚辭集注》皆從其說。這一說法的優點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屬兩人,雖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煩,但仍沒有解決兩人的性別差異,從而為詮釋作品中顯而易見的男女相戀之情留下了困難。有鑒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辭通釋》中采取了比較通脫的說法,即把湘君說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說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于按舜與二妃的傳說一一指實。應該說這樣的理解,比較符合作品的實際,因而也比較可取。?
雖然舜和二妃的傳說給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帶來了不少難以自圓的穿鑿附會,但是如果把這一傳說在屈原創作《九歌》時已廣為流傳、傳說與創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中又有“帝子”的字樣很容易使人聯想到堯之二女等等因素考慮在內,則傳說的某些因子如舜與二妃飄泊山川、會合無由等,為作品所借鑒和吸取也并不是沒有可能的。因此既注意到傳說對作品可能產生的影響,又不拘泥于傳說的具體人事,應該成為我們理解和欣賞這兩篇作品的基點。?
由此出發,不難看出作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個前后相連的整體,甚至可以看作同一樂章的兩個部分。這不僅是因為兩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點暗中銜接,而且還由于它們的末段,內容和語意幾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認為是祭祀時歌詠者的合唱(見姜亮夫《屈原賦校注》)。??
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達了因男神未能如約前來而產生的失望、懷疑、哀傷、埋怨的復雜感情。第一段寫美麗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乘著小船興致勃勃地來到與湘君約會的地點,可是卻不見湘君前來,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簫。首二句以問句出之,一上來就用心中的懷疑揭出愛而不見的事實,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確的鋪墊。以下二句說為了這次約會,她曾進行了認真的準備,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飾得恰到好處,然后才駕舟而來。這說明她十分看重這個見面的機會,內心對湘君充滿了愛戀。正是在這種心理的支配下,她甚至虔誠地祈禱沅湘的江水風平浪靜,能使湘君順利赴約。然而久望之下,仍不見他到來,便只能吹起聲聲幽咽的排簫,來傾吐對湘君的無限思念。這一段的描述,讓人看到了一幅望斷秋水的佳人圖。?
第二段接寫湘君久等不至,湘夫人便駕著輕舟向北往洞庭湖去尋找,忙碌地奔波在湖中江岸,結果依然不見湘君的蹤影。作品在這里把對湘夫人四出尋找的行程和她的內心感受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你看她先是駕著龍舟北出湘浦,轉道洞庭,這時她顯然對找到湘君滿懷希望;可是除了眼前浩渺的湖水和裝飾精美的小船外,一無所見;她失望之余仍不甘心,于是放眼遠眺涔陽,企盼能捕捉到湘君的行蹤;然而這一切都毫無結果,她的心靈便再次橫越大江,遍尋沅湘一帶的廣大水域,最終還是沒有找到。如此深情的企盼和如此執著的追求,使得身邊的侍女也為她嘆息起來。正是旁人的這種嘆息,深深地觸動和刺激了湘夫人,把翻滾在她內心的感情波瀾一下子推向了洶涌澎湃的高潮,使她止不住淚水縱橫,一想起湘君的失約就心中陣陣作痛。?
第三段主要是失望至極的怨恨之情的直接宣泄。首二句寫湘夫人經多方努力不見湘君之后,仍漫無目的地泛舟水中,那如劃開冰雪的船槳雖然還在擺動,但給人的感覺只是她行動的遲緩沉重和機械重復。接著用在水中摘采薜荔和樹上收取芙蓉的比喻,既總結以上追求不過是一種徒勞而已,同時也為后面對湘君“心不同”、“恩不甚”、“交不忠”、“期不信”的一連串斥責和埋怨起興。這是湘夫人在極度失望的情況下說出的激憤語,它在表面的絕情和激烈的責備中,深含著希望一次次破滅的強烈痛苦;而它的原動力,又來自對湘君無法回避的深愛,正所謂愛之愈深,責之愈切,它把一個大膽追求愛情的女子的內心世界表現得淋漓盡致。?
第四段可分二層。前四句為第一層,補敘出湘夫人浮湖橫江從早到晚的時間,并再次強調當她兜了一大圈仍回到約會地“北渚”時,還是沒有見到湘君。從“捐余玦”至末為第二層,也是整首樂曲的卒章。把玉環拋入江中。把佩飾留在岸邊,是湘夫人在過激情緒支配下做出的過激行動。以常理推測,這玉環和佩飾當是湘君給她的定情之物。現在他既然不念前情,一再失約,那么這些代表愛慕和忠貞的信物又留著何用,不如把它們拋棄算了。這一舉動,也是上述四個“不”字的必然結果。讀到這里,人們同情惋惜之余,還不免多有遺憾。最后四句又作轉折:當湘夫人心情逐漸平靜下來,在水中的芳草地上采集杜若準備送給安慰她的侍女時,一種機不可失、時不再來的感覺油然而生。于是她決定“風物長宜放眼量”,從長計議,松弛一下繃緊的心弦,慢慢等待。這樣的結尾使整個故事和全首歌曲都余音裊裊,并與篇首的疑問遙相呼應,同樣給人留下了想像的懸念?.?
豐樂亭游春三首?歐陽修??朗誦:焦晃
綠樹交加山鳥啼,晴風蕩漾落花飛。
鳥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歸。?
春云淡淡日輝輝,草惹行襟絮拂衣。
行到亭前逢太守,籃輿酩酊插花歸。?
紅樹青山日欲斜,長郊草色綠無涯。
游人不管春將盡,來往亭前踏落花。
作者簡介
歐陽修(1007~1072年)【注音】?ōu?yáng?xiū?,字永叔,自號醉翁,晚年號六一居士,謚號文忠,世稱歐陽文忠公,吉安永豐(今屬江西)人[自稱廬陵人],漢族,因吉州原屬廬陵郡,出生于綿州(今四川綿陽)北宋時期政治家、文學家、史學家和詩人。與唐韓愈,柳宗元,宋王安石,蘇洵,蘇軾,蘇轍,曾鞏合稱“唐宋八大家”。
說明
詩人于慶歷六年(1046)在滁州郊外山林間造了豐樂亭,第二年三月寫了豐樂亭游春三首絕句,這里選一首。詩中描寫詩人盡情春游,如醉如癡,簡直不肯放過春天的樣子。可以說,這是《畫眉鳥》詩中“自在啼”的一個非常形象化的注腳。?
綠樹交加山鳥啼,晴風蕩漾落花飛。
鳥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歸。?
春云淡淡日輝輝,草惹行襟絮拂衣。
行到亭前逢太守,籃輿酩酊插花歸。?
豐樂亭游春?歐陽修?
紅樹青山日欲斜,長郊草色綠無涯。游人不管春將老,來往亭前踏落花。?
解釋
①豐樂亭--位于滁州西南,背依豐山,下臨幽谷泉,景色幽雅秀麗。②長郊--廣闊的郊野。綠無涯--綠色一望無際。③春將老--春天快要過去了。
翻譯
將要偏西的太陽,映著紅艷艷的花樹和青翠的山峰,?
廣闊的原野上,碧綠的草色一望無邊無涯,?
游人們顧不得春天即將結束,?
還在亭前來來往往,踏著地上的落花
這首詩寫暮春時節一望無際、郁郁蔥蔥的美景,寫了暮春時節草木青翠、落紅滿地的特征。表達了游人對此懷著喜愛和戀戀不舍的感情?
詩離不開景物的描寫,詩歌的意境是通過景物來表現的。因此,要體味一首詩的意境,可從詩中描寫的景物著手。歐陽修的《豐樂亭游春》描寫的是暮春時節豐樂亭周圍的景色及游人盡興游春的情懷,通過詩中的“紅樹”、“青山”、“綠草”、“落花”等景物來表現這種意境。?
此篇寫惜春之情。美好的春天即將過去,豐樂亭邊落花滿地。到了紅日西斜時,游人們還依依不舍,在亭前盤桓,欣賞著暮春景色。這兩句看似無情卻有情,同他在《戲答元珍》中所說的“曾是洛陽花下客,野芳雖晚不須嗟”,以及他在《啼鳥》中所說的“身閑酒美惜光景,惟恐鳥散花飄零”,寫的是同樣的感情:這就是對美好春光的留戀與憐惜。
東大學任教。1926年底返滬后主持創造社出版部工作,主編《創造月刊》、《洪水》半月刊,發表了《小說淪》、《戲劇論》等大量文藝論著。?
????1928年加入太陽社,并在魯迅支持下,主編《大眾文藝》。1930年3月,中國左翼作家聯盟成立,為發起人之一。12月,小說《遲桂花》發表。?
????1933年4月移居杭州后,寫了大量山水游記和詩詞。1936年任福建省府參議。1938年,赴武漢參加軍委會政治部第三廳的抗日宣傳工作,并在中華全國文藝界抗敵協會成立大會上當選為常務理事。?
????1938年12月至新加坡,主編《星洲日報》等報刊副刊,寫了大量政論、短評和詩詞。194念碑上,也將永遠銘刻著郁達夫烈士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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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風清,秋月明,
落葉聚還散,寒鴉棲復驚。
相親相見知何日,此時此也難為情。
入我相思門,知我相思苦。
長相思兮長相憶,短相思系無窮極。
早知如此絆人心,何如當初莫相識。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篇4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是指勞動者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行使此單方解除權,無需經勞動者同意,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雙方試用期的約頂符合法律規定;(2)用人單位有明確的關于試用期的錄用條件,該錄用條件已經采取合法方式向勞動者公示。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商約定試用期條款時,應當明確約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標準;(3)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有效證據來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4)用人單位必須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5)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解除通知需在試用期屆滿前送達勞動者。
2、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規章支付合法有效,并已向勞動者公示;(2)勞動者客觀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3)用人單位應當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來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而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勞動者客觀上存在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的行為,即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沒有按照工作崗位的職責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利謀取私利;(2)勞動者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2)勞動者因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的嚴重影響客觀存在,至于嚴重影響的標準用人單位瑩在規章制度中有合理合法的明確約定。
5、勞動者具有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方式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
6、用人單位因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罰,符合《勞動法》第25條其他情形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9條其他情形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篇5
關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責任(1) [內容摘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不同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追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主要適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規定可以參照適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違約金、賠償損失、繼續履行
[引言]《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法賦予勞動合同法律約束力的同時,也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有條件的單方解除權和協商解除權,同時還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勞動合同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司法實踐中[1],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及其法律適用問題,無論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還是人民法院,多是適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以下簡稱《補償辦法》)的規定進行裁判,而少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以下簡稱《賠償辦法》)的規定。筆者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如此裁判,不符合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實中,很少有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裁判說不,也很少有人就有關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本文根據筆者多年從事勞動法問題研究的理論和代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實踐,試圖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及其法律適用與完善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得到妥善而適當的救濟。本文探討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即用人單位因過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并造成勞動者一定的物質經濟損失時,所應承擔的履行給付、賠償損失的經濟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產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文所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違反法律的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非過失性辭退的條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每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統計,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逐年持續攀升:1998年為9.4萬件;1999年為12萬件;2000年為13.5萬件;2001年為15.5萬;2002年為18.4萬件;2003年預計21萬件。在這些日益增多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占了相當大的比例。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1.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如濫用關于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濫用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板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系,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
(二)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
1.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不少企業為減少人工成本,不惜犧牲勞動者利益,違法辭退勞動者,以保護企業利益。
2.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勞動法律意識和履約意識淡薄,不重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錯誤理解企業的工資獎金分配權和用工自主權,認為企業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管理需要隨意裁減員工或調崗、降職、減新。
4.不少企業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產生錯誤認識,認為勞動者必須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而不問企業規章制度合理合法與否、向勞動者公示與否,動不動就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辭退輕微違紀的勞動者。
5.勞動監察執法不公、不力,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睜只眼閉只眼,對勞動者的投訴愛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單位,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存在種種錯誤和不公,不少是偏袒用人單位的,也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7.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缺陷、不足和沖突,一些用人單位故意鉆法律空子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或少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賠償,有時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感到無所適從,無可奈何。
在此,重點就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存在錯誤和不公的問題,結合兩個有代表性的勞動爭議案例作下說明。
1. 案例一
申訴人胡小姐,2000年5月15日進入深圳市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會計一職。2002年6月13日,胡小姐符合計劃生育生育第一胎。2002年11月6日,公司無故將處于哺乳期內的胡小姐口頭辭退,并且沒有給胡小姐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胡小姐2002年12月12日向深圳市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令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3]和哺乳期間的工資。
2003年4月3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只支持了胡小姐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請求,駁回了胡小姐關于代通知金和哺乳期間工資的請求。仲裁委員會不支持胡小姐關于代通知金的訴求,理由是該訴求不符合應當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仲裁委員會不支持胡小姐關于哺乳期工資的訴求,理由是經濟補償金的訴求與哺乳期工資的訴求,是兩項相互矛盾的訴求,不應同時得到支持。仲裁委員會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29條和《補償辦法》的規定。
2.案例二
申訴人張某,2000年6月5日進入深圳市某禮品有限公司擔任生產部副經理一職,勞動合同到2002年6月9日才期滿。2001年8月9日,公司以“架構重整”為由書面辭退張某,且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只按張某的工作年限給其一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張某不服公司的辭退和補償決定,于2001年8月28日向深圳市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令公司支付其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10個月的工資。2001年11月15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了張某的全部申訴請求,理由是張某人被辭退后未要求回公司上班,視同“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已依法支付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張某請求支付代通知金和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的工資無法律依據。適用的法律依據是《補償辦法》第5條。
張某不服仲裁裁決,于2001年11月20日向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起訴。2002年1月25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張某關于代通知金的請求,駁回其要求支付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10個月工資的訴訟請求。
分析上述案例可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和人民法院的判決存在如下錯誤和不公:一是適用法律錯誤,兩個案例都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本應適用《賠償辦法》來計算賠償標準,而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卻適用《補償辦法》來計算賠償標準,因《補償辦法》的標準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二是顯失公平,按廣東、深圳地方性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三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而案例一、二中的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同樣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反而無須支持勞動者代通金;三是有違勞動法關于對“三期”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的規定,依法,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案例一中的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仲裁委員會竟然不支持女職工關于哺乳期工資的仲裁請求;四是把本屬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認定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案例二明明是用人單位單方書面辭退勞動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竟因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認定本應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和人民法院判決的錯誤和不公,減輕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使用人單位覺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或補償是一個樣,辭退“三期”女職工與辭退普通員工的賠償或補償是一個樣,甚至前者的賠償比后者的賠償還要少,自然,用人單位就會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辭退勞動者(包括三期女工)。
二、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形式及賠償范圍
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由于法律的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形式有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4]。前面已說,本文探討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經濟責任,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承擔勞動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
(一)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于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于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定確立了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還未對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性質和適用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二)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范圍和數額計算,我國《勞動法》未作具體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確立了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即要求賠償金額應相當于因違反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沒有取得的那種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3條更加明確地規定了實際損失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為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第3條作了具體規定:(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法律界對《賠償辦法》第3條第(1)項中“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如何理解,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得工資收入是指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而應得的工資收入;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得工資收入包括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應得的工資收入和尚未付出勞動但如果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合同期滿可得的工資收入;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得工資收入是指因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第三種觀點實際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辦法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38號,以下簡稱《復函》)的解釋。筆者認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所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后才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應得的工資收入,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關。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篇6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淺析
[內容摘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不同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追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主要適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
[關鍵詞]: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違約金、賠償損失
《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法賦予勞動合同法律約束力的同時,也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有條件的單方解除權和協商解除權,同時還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勞動合同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司法實踐中,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及其法律適用問題,無論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還是人民法院,多是適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以下簡稱《補償辦法》)的規定進行裁判,而少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以下簡稱《賠償辦法》)的規定。我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如此裁判,不符合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實中,很少有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裁判說不,也很少有人就有關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我根據幾年從事勞動爭議案件的實踐,試圖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及其法律適用與完善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得到妥善而適當的救濟。本文探討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即用人單位因過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并造成勞動者一定的物質經濟損失時,所應承擔的履行給付、賠償損失的經濟法律責任。
一、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產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文所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違反法律的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非過失性辭退的條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1、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如濫用關于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濫用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板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系,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
(二)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
1、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不少企業為減少人工成本,不惜犧牲勞動者利益,違法辭退勞動者,以保護企業利益。
2、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勞動法律意識和履約意識淡薄,不重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錯誤理解企業的工資獎金分配權和用工自主權,認為企業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管理需要隨意裁減員工或調崗、降職、減薪。
4、不少企業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產生錯誤認識,認為勞動者必須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而不問企業規章制度合理合法與否、向勞動者公示與否,動不動就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辭退輕微違紀的勞動者。
5、勞動監察執法不公、不力,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睜只眼閉只眼,對勞動者的投訴愛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單位,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存在種種錯誤和不公,不少是偏袒用人單位的,也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7.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缺陷、不足和沖突,一些用人單位故意鉆法律空子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或少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賠償,有時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感到無所適從,無可奈何。
在此,重點就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存在錯誤和不公的問題,結合兩個有代表性的勞動爭議案例作下說明。
1、 案例一
申訴人胡小姐,2000年5月15日進入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會計一職。2002年6月13日,胡小姐符合計劃生育生育第一胎。2002年11月6日,公司無故將處于哺乳期內的胡小姐口頭辭退,并且沒有給胡小姐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胡小姐2002年12月12日向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令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3]和哺乳期間的工資。
2003年4月3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只支持了胡小姐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請求,駁回了胡小姐關于代通知金和哺乳期間工資的請求。仲裁委員會不支持胡小姐關于代通知金的訴求,理由是該訴求不符合應當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仲裁委員會不支持胡小姐關于哺乳期工資的訴求,理由是經濟補償金的訴求與哺乳期工資的訴求,是兩項相互矛盾的訴求,不應同時得到支持。仲裁委員會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29條和《補償辦法》的規定。
2、案例二
申訴人張某,2000年6月5日進入某禮品有限公司擔任生產部副經理一職,勞動合同到2002年6月9日才期滿。2001年8月9日,公司以“結構重整”為由書面辭退張某,且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只按張某的工作年限給其一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張某不服公司的辭退和補償決定,于2001年8月28日向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令公司支付其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10個月的工資。2001年11月15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了張某的全部申訴請求,理由是張某人被辭退后未要求回公司上班,視同“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已依法支付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張某請求支付代通知金和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的工資無法律依據。適用的法律依據是《補償辦法》第5條。
張某不服仲裁裁決,于2001年11月20日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2002年1月25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張某關于代通知金的請求,駁回其要求支付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10個月工資的訴訟請求。
分析上述案例可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和人民法院的判決存在如下錯誤和不公:一是適用法律錯誤,兩個案例都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本應適用《賠償辦法》來計算賠償標準,而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卻適用《補償辦法》來計算賠償標準,因《補償辦法》的標準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二是顯失公平,按該地地方性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三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而案例一、二中的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同樣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反而無須支持勞動者代通金;三是有違勞動法關于對“三期”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的規定,依法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案例一中的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仲裁委員會竟然不支持女職工關于哺乳期工資的仲裁請求;四是把本屬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認定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案例二明明是用人單位單方書面辭退勞動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竟因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認定本應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和人民法院判決的錯誤和不公,減輕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使用人單位覺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或補償是一個樣,辭退“三期”女職工與辭退普通員工的賠償或補償是一個樣,甚至前者的賠償比后者的賠償還要少,自然,用人單位就會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辭退勞動者(包括三期女工)。
二、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形式及賠償范圍
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由于法律的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形式有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4]。前面已說,本文探討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經濟責任,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承擔勞動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
(一)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于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于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定確立了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還未對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性質和適用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二)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范圍和數額計算,我國《勞動法》未作具體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確立了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即要求賠償金額應相當于因違反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沒有取得的那種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3條更加明確地規定了實際損失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為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第3條作了具體規定:(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法律界對《賠償辦法》第3條第(1)項中“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如何理解,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得工資收入是指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而應得的工資收入;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得工資收入包括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應得的工資收入和尚未付出勞動但如果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合同期滿可得的工資收入;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得工資收入是指因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第三種觀點實際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辦法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38號,以下簡稱《復函》)的解釋。筆者認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所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后才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應得的工資收入,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關。
筆者認為,根據《勞動法》、《賠償辦法》和《復函》的規定和立法宗旨,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損害賠償范圍,也應同《民法通則》、《合同法》一樣,適用賠償實際損失原則,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至少應賠償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的全部勞動報酬。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我國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現實中,外國不少國家的勞動立法也確立了賠償實際損失原則。如法國勞動法規定:只有在雙方協議、一方犯有嚴重過錯或不可抗力時,才能解除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如果雇主違反這一規定,雇員有權得到損害賠償,數額至少為雇員至合同期滿應得到的勞動報酬[5]。
為體現《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對女職工和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特殊保護,賠償實際損失原則也有例外情況,即受特殊保護的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時,其所得賠償可以大于其實際損失。《工會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11號,下稱《工會法解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職工和工會工作人員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并參照《補償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
筆者認為,《賠償辦法》第3條關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的規定,雖然有其不足之處,但基本上還是明確和合理的,也具有可操作性的。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應適用《賠償辦法》的規定,而不宜適用《補償辦法》的規定(只有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才可參照《補償辦法》計算補償或賠償)。賠償勞動者的損失,應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為體現特殊保護和對違法行為的懲戒,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賠償數額大于勞動者實際損失(包括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可以兼得)的,應從其規定。
(三)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繼續履行是我國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具有強制性。繼續履行責任, 是受合同所要實現的目的決定的,是合同實際履行原則在責任制度上的體現。只要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和可能時,當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合同。我國《勞動法》未明確規定繼續履行為承擔違反勞動合同責任的方式。但《工會法》第五十二條和《工會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既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現實中,外國不少國家的勞動立法也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原則。如依據英國衡平法的規定,法院可頒發“履行令”,強制違約的雇主繼續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屆滿[6]。
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雖然我國《勞動法》未予規定,但從合同法原理、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工會法及工會法解釋的精神和我國勞動合同履行的現狀考慮,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適用繼續履行原則意義重大。在目前我國勞動力絕對過剩,就業機會越來越少的情況下,要有效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除了責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實際損失外,還應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強制違法解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操作中,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用人單位必須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法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必須要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存在。要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為前提。
2、 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現實中,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再回原單位工作,難免會合作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單位會記恨于曾投訴過單位的勞動者,還會繼續找機會和借口再次辭退勞動者。所以有些勞動者會選擇得到適當的賠償后,不愿再回原單位工作。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繼續履行原則的適用應以勞動者提出履行要求為前提。
3、用人單位必須有條件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必須存在能夠繼續履行的客觀條件,如果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則不能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出現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等客觀不能履行的情況時。
三、現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的缺陷、不足及其完善建議
(一)現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不可否認,現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還存在著缺陷、不足、沖突和不合理的地方,法律規定的缺陷也是產生違法現象和司法混亂的原因。現有勞動法規定至少存在如下缺陷和不足:
1、對能否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及其適用條件和用人單位拒絕履行勞動合同時如何處理等有關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以致司法實踐中缺乏操作性,有支持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請求的裁判,也有不支持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請求的裁判。有些用人單位對責令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裁判拒不履行時,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會遇到難于執行的問題。
2、對違約金的性質、數額范圍及適用范圍未作明確規定。以致現實中出現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意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司法實踐中,有根據違約金的補償性質進行的裁判,也有根據違約金的懲罰性質進行的裁判,以致同一情形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
3、對賠償損失的范圍、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等規定不明或規定不合理。以致司法實踐中,無論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多是根據《補償辦法》的規定進行裁判。如此一來,就會出現明顯不公的情況。
4、對“三期”女工、未成年工、醫療期員工、工傷員工如何特殊保護規定不明。當用人單位強行辭退這些受特殊保護的勞動者時,如何賠償他們的損失,不同的仲裁員或法官會有不同的觀點,以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五花八門的裁判。
5、對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均未作規定(只是有些地方法規作了規定)。以致司法實踐中出現兩種不同的裁判,有支持勞動者該項請求的,也有不支持勞動者請求的。
6、對用人單位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賠償責任及適用條件規定不明或不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24號,下稱《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了幾種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的情形。但對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等情形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和賠償金規定不明。
???(二)完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規定的建議
應盡快制定《勞動合同法》,然后廢止《賠償辦法》和《補償辦法》兩個規章,將兩個規章的內容修改完善后并入《勞動合同法》中,在《勞動合同法》中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規定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形式和方式。其中經濟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規定違約金的性質、數額范圍和適用范圍。為體現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建議將違約金定性為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可以大于勞動者的實際經濟損失;為體現違約金的合理性,并根據勞動合同不同于經濟合同的性質,對違約金的約定規定一個合理范圍;規定只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即構成違法違約,勞動者即有權要求違法的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規定賠償損失的范圍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損害賠償范圍應包括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勞動保護待遇、工傷待遇、醫療待遇、女職工和未成工特殊保護待遇的損失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賠償數額的計算,一般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但為體現法律對特殊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和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是受特殊保護的勞動者,則規定用人單位除賠償勞動者實際損失外,還應參照《補償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賠償,則應加付賠償數額25%的額外賠償費用。工資收入損失的計算應包括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的可得工資收入;勞動合同期滿而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工資應計至醫療期、哺乳期滿。、
4、規定適用繼續履行責任方式的條件。規定只要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又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應當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為使裁判得以順利履行,對用人單位可能拒絕履行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同時作出裁判(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付)。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履行勞動合同,則勞動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行從用人單位的銀行帳戶中劃撥勞動者的應得工資。
5、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明確的書面協議。為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是否協商解除及由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協議應明確由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就勞動合同的解除達成屬于協商一致解除的書面協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均不能認定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6、規定對是單位辭退還是勞動者自動離職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為避免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不出具書面證明,發生爭議時卻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應規定此類勞動爭議,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不是證明勞動者沒有上班,而是證明用人單位曾對勞動者的自動離職行為作出過書面處理。
7、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六)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七)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的。
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的立法宗旨。無論是完善勞動立法,還是勞動執法、司法,都應體現這一立法宗旨。為體現這一立法宗旨,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勞動法嚴格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文探討的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責任,其責任方式主要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三種。違約金應體現懲罰性,違約金數額可以大于勞動者的實際經濟損失。賠償損失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為體現對受特殊保護的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對受特殊保護勞動者的賠償可大于其實際損失。繼續履行原則的適用以勞動者提出要求和用人單位能夠履行勞動合同為前提,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又能夠履行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我國的勞動立法正在日益完善之中,盡管目前我國現有勞動法律、法現、規章和司法解釋,還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和不足,但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來說,適用《賠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還是基本明確和合理的。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勞動行政執法和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能正確而公正地運用現有法律進行執法、司法,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一定會得到有效的遏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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