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篇: 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報告
近期,縣委組織部通過個人申報、單位自查、組織督查等形式,對全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公職人員持有因私出國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情況開展專項排查,全面加強了公職人員因私出國(境)證照管理。
此次排查分為單位自查、公安核實和檢查整改三個環節。排查期間,按照全員備案、分級管理,全員承諾、不留盲區原則,要求所有公職人員如實報告和及時上交因私出國(境)證照,并填寫個人承諾書,完善登記備案人員信息庫,對照檢查內容進行全面自查。
8月中旬,縣委組織部將聯合紀檢、公安等部門,對各單位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抽查。根據檢查情況,對各單位和公職人員存在違反因私出國(境)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有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從重處理;對在專項檢查和日常工作中不負責任、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據了解,此次專項排查,在建立健全了紀檢、組織、公安等相關部門聯動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嚴格落實證照使用后歸還承諾制度和提醒制度等基礎上,還將推行科級干部出國境證照全程交管、新提拔人員考察期上交證照和聯席成員單位經常性檢查制度,全面提升公職人員因私出國(境)證照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第二篇: 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報告

根據市委組織部《關于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市衛計局的要求,我院開展了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嚴格執行出國(境)人員登記備案制度
根據市衛計局《關于重申嚴格規范出國(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單位對列為備案登記人員(單位正、副職領導和全體財務科人員)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對登記備案人員信息進行增加、撤銷和修改,逐一核對并重新登記造冊,指定專人對備案登記人員信息進行跟蹤管理,出現新增、撤銷及變更備案的人員信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備案情況表,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局人事科,并將出國(境)證件交由市衛計局保管。
二、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自查結果
根據上級文件要求,我院制定了相關的出國(境)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做到應備案的及時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應交因私出國(境)證件的及時交由相關部門保管;
做到及時督促領導干部按規定期限,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市衛計局人事科部門集中保管;
建立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臺帳,并在市衛計局督查后按照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完善出入境證件管理臺帳。
三、全面落實核查工作,把核查工作進行制度化管理
單位人事部門對登記備案人員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及因私出國(境)情況進行全面核查,重點核查7類問題:(一)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的;
(二)違規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
(三)瞞報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
(四)未經組織批準擅自因私出國(境)的;
(五)未按審批要求擅自變更因私出國(境)行程、日期等的;
(六)瞞報因私出國(境)情況的;
(七)審批因私出國(境)事項把關不嚴的。核查結果:沒有發現違規問題。今后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建立監督機制,堅決防范違規違紀因私出國(境)行為的發生。
四、2015年7月以來因私出國(境)核查情況
通過核對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臺帳與公安機關的查詢結果對比,本單位登記備案人員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及因私出國(境)情況一致,沒發現特殊情況。
第三篇: 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報告
根據市委組織部《關于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市衛計局的要求,我院開展了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嚴格執行出國(境)人員登記備案制度
根據市衛計局《關于重申嚴格規范出國(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單位對列為備案登記人員(單位正、副職領導和全體財務科人員)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對登記備案人員信息進行增加、撤銷和修改,逐一核對并重新登記造冊,指定專人對備案登記人員信息進行跟蹤管理,出現新增、撤銷及變更備案的人員信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備案情況表,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局人事科,并將出國(境)證件交由市衛計局保管。
二、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自查結果
根據上級文件要求,我院制定了相關的出國(境)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做到應備案的及時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應交因私出國(境)證件的及時交由相關部門保管;做到及時督促領導干部按規定期限,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市衛計局人事科部門集中保管;建立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臺帳,并在市衛計局督查后按照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完善出入境證件管理臺帳。
三、全面落實核查工作,把核查工作進行制度化管理
單位人事部門對登記備案人員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及因私出國(境)情況進行全面核查,重點核查7類問題:
(一)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的;
(二)違規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
(三)瞞報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
(四)未經組織批準擅自因私出國(境)的;
(五)未按審批要求擅自變更因私出國(境)行程、日期等的;
(六)瞞報因私出國(境)情況的;
(七)審批因私出國(境)事項把關不嚴的。核查結果:沒有發現違規問題。今后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建立監督機制,堅決防范違規違紀因私出國(境)行為的發生。
四、20xx年xx月以來因私出國(境)核查情況
通過核對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臺帳與公安機關的查詢結果對比,本單位登記備案人員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及因私出國(境)情況一致,沒發現特殊情況。
第四篇: 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報告
根據中共**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轉發省委組織部、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違規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局結合實際,開展了違規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專項治理工作,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登記備案情況
嚴格按照登記備案人員范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上報有關部門。同時,對干部個人信息報備工作進行一次梳理和完善,目前,我局機關共有16名登記備案人員。
二、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情況
1、根據要求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提交登記備案人員名單,并查詢登記備案人員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情況,根據查詢結果,對本單位登記備案人員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及因私出國(境)情況進行認真仔細核查,現登記備案人員共有5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其中2人持有出國護照,2人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1人持有大陸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登記備案人員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按規定時間統一交主管局專人保管。
2、根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提供的因私出國(境)記錄和本單位備案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批情況進行核對,無未經批準擅自因私出國(境)情況。
3、經認真梳理核查,我局不存在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違規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瞞報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未經批準擅自因私出國(境)、未按審批要求因私出國(境)、瞞報因私出國(境)和審批因私出國(境)事項把關不嚴等情況。
第五篇: 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報告
根據市委組織部《關于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市衛計局的要求,我院開展了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嚴格執行出國(境)人員登記備案制度
根據市衛計局《關于重申嚴格規范出國(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單位對列為備案登記人員(單位正、副職領導和全體財務科人員)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對登記備案人員信息進行增加、撤銷和修改,逐一核對并重新登記造冊,指定專人對備案登記人員信息進行跟蹤管理,出現新增、撤銷及變更備案的人員信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備案情況表,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局人事科,并將出國(境)證件交由市衛計局保管。
二、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自查結果
根據上級文件要求,我院制定了相關的出國(境)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做到應備案的及時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應交因私出國(境)證件的及時交由相關部門保管;做到及時督促領導干部按規定期限,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市衛計局人事科部門集中保管;建立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臺帳,并在市衛計局督查后按照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完善出入境證件管理臺帳。
三、全面落實核查工作,把核查工作進行制度化管理
單位人事部門對登記備案人員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及因私出國(境)情況進行全面核查,重點核查7類問題:(一)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的;(二)違規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三)瞞報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四)未經組織批準擅自因私出國(境)的;(五)未按審批要求擅自變更因私出國(境)行程、日期等的;(六)瞞報因私出國(境)情況的;(七)審批因私出國(境)事項把關不嚴的。核查結果:沒有發現違規問題。今后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建立監督機制,堅決防范違規違紀因私出國(境)行為的發生。
四、2015年7月以來因私出國(境)核查情況
通過核對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臺帳與公安機關的查詢結果對比,本單位登記備案人員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及因私出國(境)情況一致,沒發現特殊情況。
第六篇: 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報告
市委組織部相關工作安排下達以后,我區及時研究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任務,迅速開展實施,要求各單位填寫報送各級在職、退休干部因私出國(境)情況及出國境證件持有情況統計表,并要求沒有私自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單位實行“零報告”制度。通過自我申報與全面摸底相結合,對全區各單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開展全面自查。
2
貫徹落實長效管理
自2016年市委組織部相關規定下達以來,我區建立健全了出國(境)個人信息備案制度、出國(境)證照統一保管制度和出國(境)證照使用、管理制度,明確了領導干部出國(境)審查審批權限、程序和規定,同時配備專人專項負責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情況登記、信息審查、信息備案工作,進一步完善了工作機制,落實了工作要求。
3
嚴格把關登記備案
我區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將登記備案檢查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對全區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及需登記備案重要崗位人員因私出國(境)情況和出入(境)證照管理情況開展常態化檢查,對新增符合登記備案規定的人員及時予以登記備案,從所在單位、現任職務、身份證號碼、登記備案情況、因私持有證照情況、證照集中保管情況和因私出入境情況等多個方面對相關人員信息進行登記備案,對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人員及時變更登記備案信息,同時按規定與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接我區因私出國(境)情況,嚴格履行審批、備案程序,保障我區因私出國(境)相關信息登記備案更細致、更全面。
4
牢固機制強化監管
我區建立領導包抓、專人負責的工作體系,嚴格規范證件收錄、證件保管、信息錄入更新等工作,形成事前審批、事中跟蹤、事后追繳的工作格局,建立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相關信息資料庫,形成了工作臺賬,并及時對征求意見表、備案表、審批表等各類表格進行了歸納整理,開展了違規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專項排查工作,對違規持有證件的人員采取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等處理方式。通過多方面嚴格管理,我區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機制得到進一步完善。
第七篇: 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報告
根據市委組織部《關于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市衛計局的要求,我院開展了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嚴格執行出國(境)人員登記備案制度
根據市衛計局《關于重申嚴格規范出國(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單位對列為備案登記人員(單位正、副職領導和全體財務科人員)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對登記備案人員信息進行增加、撤銷和修改,逐一核對并重新登記造冊,指定專人對備案登記人員信息進行跟蹤管理,出現新增、撤銷及變更備案的人員信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備案情況表,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局人事科,并將出國(境)證件交由市衛計局保管。
二、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自查結果
根據上級文件要求,我院制定了相關的出國(境)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做到應備案的及時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應交因私出國(境)證件的及時交由相關部門保管;做到及時督促領導干部按規定期限,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市衛計局人事科部門集中保管;建立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臺帳,并在市衛計局督查后按照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完善出入境證件管理臺帳。
三、全面落實核查工作,把核查工作進行制度化管理
單位人事部門對登記備案人員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及因私出國(境)情況進行全面核查,重點核查7類問題:
(一)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的;
(二)違規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
(三)瞞報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
(四)未經組織批準擅自因私出國(境)的;
(五)未按審批要求擅自變更因私出國(境)行程、日期等的;
(六)瞞報因私出國(境)情況的;
(七)審批因私出國(境)事項把關不嚴的。核查結果:沒有發現違規問題。今后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建立監督機制,堅決防范違規違紀因私出國(境)行為的發生。
四、20xx年xx月以來因私出國(境)核查情況
通過核對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臺帳與公安機關的查詢結果對比,本單位登記備案人員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及因私出國(境)情況一致,沒發現特殊情況。
第八篇: 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報告
近期,縣委組織部通過個人申報、單位自查、組織督查等形式,對全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公職人員持有因私出國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情況開展專項排查,全面加強了公職人員因私出國(境)證照管理。
此次排查分為單位自查、公安核實和檢查整改三個環節。排查期間,按照全員備案、分級管理,全員承諾、不留盲區原則,要求所有公職人員如實報告和及時上交因私出國(境)證照,并填寫個人承諾書,完善登記備案人員信息庫,對照檢查內容進行全面自查。
8月中旬,縣委組織部將聯合紀檢、公安等部門,對各單位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抽查。根據檢查情況,對各單位和公職人員存在違反因私出國(境)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有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從重處理;對在專項檢查和日常工作中不負責任、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據了解,此次專項排查,在建立健全了紀檢、組織、公安等相關部門聯動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嚴格落實證照使用后歸還承諾制度和提醒制度等基礎上,還將推行科級干部出國境證照全程交管、新提拔人員考察期上交證照和聯席成員單位經常性檢查制度,全面提升公職人員因私出國(境)證照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第九篇: 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報告
近期,縣委組織部通過個人申報、單位自查、組織督查等形式,對全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公職人員持有因私出國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情況開展專項排查,全面加強了公職人員因私出國(境)證照管理。
此次排查分為單位自查、公安核實和檢查整改三個環節。排查期間,按照全員備案、分級管理,全員承諾、不留盲區原則,要求所有公職人員如實報告和及時上交因私出國(境)證照,并填寫個人承諾書,完善登記備案人員信息庫,對照檢查內容進行全面自查。
8月中旬,縣委組織部將聯合紀檢、公安等部門,對各單位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抽查。根據檢查情況,對各單位和公職人員存在違反因私出國(境)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有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從重處理;對在專項檢查和日常工作中不負責任、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據了解,此次專項排查,在建立健全了紀檢、組織、公安等相關部門聯動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嚴格落實證照使用后歸還承諾制度和提醒制度等基礎上,還將推行科級干部出國境證照全程交管、新提拔人員考察期上交證照和聯席成員單位經常性檢查制度,全面提升公職人員因私出國(境)證照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第十篇: 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報告
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和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全縣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和因私出國(境)活動的管理,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意見。
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中的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三條
因公出國(境)的內容
(一)因公出國(境)的范圍和條件
1、因公出國(境)是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新經濟組織(含非公有制經濟企業)等因公務對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團組和人員出國(境)[以下簡稱因公出國(境)]。
2、因公出國境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因公出國(境)任務審批手續,并按有關的規定辦理護照、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以下簡稱出國(境)證件]以及相應的簽證。不準異地辦理護照,不準通過因私渠道出國(境)從事公務活動。
3、因公出國(境)人員的各類申請歸口縣政府外事辦公室管理。各組團參團單位申報出國(境),應經過集體討論,各單位的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出訪請示件原則上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有關負責人不得簽發有本人參加的出訪請示件。各組團參團單位一般應在2個月前就組團或參團事由提出申請,報請縣委、縣政府批準,不得擅自報名,否則組織、外事部門將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4、因公出國(境)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性內容。派遣團組要堅持“少、小、精”的原則,嚴格把握組派出國團組和選派出國人員,組團人數一般控制在6人以內,原則上不超過10人。嚴禁以各種名義照顧與公務活動無關的人員出國(境)。從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黨政干部出國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組織。
5、除參與省、市黨委政府統一組織的出國(境)活動外,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屆內(或5年內)原則上不得超過2次。除特殊情況,間隔時間須2年。每次出訪一般不超過2個國家(地區),應視工作需要盡量壓縮在外停留時間。出訪1國的,最長不超過7天;出訪2國的,不超過10天;出訪3國以上的,不超過12天(以上天數均含旅途時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和延長在外停留時間。
6、對一些隸屬或掛靠在黨政機關的學會、協會、中心等單位組織的以營利創收為目的,無實質內容的跨地區跨部門團組,一般不予批準。
7、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因公出訪團組中我縣有出訪任務的,原則上安排業務對口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參加。對副科級以下(含)干部原則上不予安排因公出國(境)。
8、已離退休人員原則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國(境)執行公務。
9、因公出國(境)人員回國后必須向本單位領導班子和上級主管領導匯報,并在10日內將《因公出國(境)情況報告登記表》向縣委組織部、縣外事辦、市國家安全局報告出國(境)情況。
(二)因公出國(境)審批程序
1、因公出國(境)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請示件送縣政府外事辦公室受理,填好出訪人員基本情況表,并履行以下程序。
(1)下列人員因公出國(境)經縣外事辦審核后,由分管領導、組織部長、縣長、縣委書記審批。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縣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縣委辦公室副主任、縣府辦公室副主任、縣紀委副書記、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縣委統戰部副部長、縣政法委主持工作的副書記、縣委黨校常務副校長,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縣政協秘書長,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其他縣屬的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各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新經濟組織(含非公有制經濟企業等)的因公出國(境)人員,經縣外事辦審核后,由分管領導、縣長審批。
2、因公出國(境)人員所在單位在《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或《出國(赴港澳)任務確認件》下達后(其中,因公赴臺人員所在單位在任務立項、下發立項批復文件后或任務批件下達后),將有關材料報縣委組織部審查審批(請示件抄送縣紀委備案)。報送的主要材料:
(1)單位黨委出具的請示文件一式兩份。必須寫明任務情況,出國(境)人員基本情況和主要政治表現、單位初審意見、上次出國(境)時間、國家(地區)、在外天數等情況。新經濟組織人員主管部門出請示文件(其中,非公有制經濟企業可由企業注冊地工商聯辦理報批手續、經濟開發區所屬企業可由開發區管委會辦理報批手續)。
(2)《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查表》或《赴臺人員審查表》一式三份,由單位黨委(黨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有主管部門的還須主管部門黨委(黨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3)《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出國(赴港澳)任務確認件》一份(復印件)或含赴臺人員名單的因公赴臺任務文件一份(復印件)。
(4)其他有關材料。新經濟組織(非公有制經濟企業)人員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無違法亂紀證明、開戶銀行無不良貸款證明、稅務機關按時納稅證明、工商部門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因公赴臺人員需提供臺方邀請函等。
3、縣委組織部對申報的因公出國(境)材料進行審理查核,必要時作進一步調查。 (1)對符合條件人員,辦理《因公出國及赴港澳人員審查批件》(含《批準出國(境)人員名單》),審查批件有效期為三年。同時領取《因公出國(境)情況報告登記表》。在有效期內,發現出國(境)人員有問題時,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報告組織部門,撤銷其審查批件。對因公赴臺人員在《赴臺人員審查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不出具審查批件。同時領取《因公赴臺人員情況匯報表》。
(2)在審查批件有效期內再次出國(境)的,因公出國(境)人員所在單位在任務審批部門出具任務批件、任務確認件后,為再次出國人員填寫《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一式四份,加蓋單位黨委(黨組)公章和相關的報批材料一起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3)審查批件有效期內調動工作的、有效期滿后再次出國(境)和再次因公赴臺的人員需重新辦理審查審批手續。
4、因公出國(境)請示經批準后,憑《因公出國及赴港澳人員審查批件》到僑臺、外事部門辦理因公出國(境)手續。并根據浙委辦〔2009〕14號等文件的規定,加強因公出國(境)人員的行前教育。因公赴臺請示經批準并經國臺辦審批后,憑《赴臺人員審查表》及有關材料到僑臺、外事部門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赴臺手續。
(三)因公出國(境)人員要在出國(境)前,按干部請假審批權限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第四條因私出國(境)的內容
(一)因私出國(境)的范圍和條件
1、因私出國(境)是指探親、求學、旅游等個人原因自費出國(境)。
2、因私出國(境)探親,探望對象主要是在國(境)外定居、留學或工作的配偶和子女、父母等直系親屬。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給假半年,不足4年的,每年給假1個月;未婚人員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給假4個月;3年一次的,給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按國內探親假給假;已婚人員探望父母4年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計。
3、因私出國(境)旅游,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不準為企業和個人辦理經營業務,不準接受外商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不準在任何單位報銷旅游費用。在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旅游,一般不予審批。
4、因私出國(境)參加學歷教育和學習,必須按規定經過組織批準。未經批準的,不予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
5、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返回后,應在10天內填寫《因私出國(境)情況報告登記表》,按審批權限向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以及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書面報告出國(境)的有關情況。
(二)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
1、國家工作人員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護照時,必須填寫《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申請表》,經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審核同意,按干部管理權限,政府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批,縣管干部、政府部門之外的其它單位國家工作人員由縣委組織部審批,再到公安部門辦理出國(境)證件手續。
2、國家工作人員在取得因私出國(境)證件后,因私申請出國(境)的,必須先由本人向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權限,政府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查審批,縣管干部、政府部門之外的其他單位國家工作人員由縣委組織部審查審批。報送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的主要材料:
(1)單位黨委(黨組)請示文件一式兩份。必須寫明前往的國家或地區、出國(境)的時間和期限、事由、費用自理情況、單位黨委(黨組)的意見等。(2)《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查審批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填寫,單位黨委(黨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縣管干部要報紀委征求意見,有主管部門的還須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3)其他有關材料。涉及關系說明、邀請信函、出入境證件使用情況等。需保留黨籍的,應同時報送已經辦理保留黨籍手續的有關材料。
3、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查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不出具《審查批件》。同時領取《因私出國(境)情況報告登記
表》。在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內再次申請因私出國(境)或申請補發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應重新辦理審查審批手續。
(三)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要在辦理審批手續前,按干部請假審批權限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第五條因公和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
1、因公和因私出國(境)人員回國(境)后,須在10天內將出國(境)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和因私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交指定單位統一保管。因公出國(境)人員的因公出國(境)證件交縣政府外事辦公室送市外事辦公室統一保管;因私出國(境)的縣管干部,出國(境)證件交縣委組織部統一保管;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證件交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統一保管。因故未按時出國(境)的,應在審批部門批準后三個月內,及時上交已申領的出國(境)證件。
2、再次出國(境)的,憑請假手續和《國家工作人員因公或因私出國(境)審查審批表》到出國(境)證件管理部門領取證件,重新辦理因公因私出國(境)審查審批手續。
3、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辦理外國長期居留證、前往港澳通行證、香港和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期間,要持符合其在外身份的護照或通行證。不得同時持用因公和因私兩種出國(境)證件。
4、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或子女,辦理出國定居或辦理了外國長期居留證、前往港澳臺通行證、香港和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要及時將其作為個人重大事項分別向紀委、組織部門報告。
第六條
有關紀律要求
各單位黨組織要進一步增強政治責任感,認真做好出國(境)管理工作。紀檢、組織、公安、人事、外事等部門要認真做好審查審批工作,每半年要檢查通報一次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和因私出國(境)情況。
嚴肅查處因公和因私出國(境)中的各種違紀違法行為。國家工作人員未經組織批準或弄虛作假申請辦理因公和因私出國(境)手續的,未按規定上交因公和因私出國(境)證件和書面報告的,將視情況停辦該單位的因公和因私出國(境)申請。對因公和因私出國(境)的國家工作人員無故延遲在外停留時間按曠工處理,時間超過15天參照《國家公務員法》規定給予辭退,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凡出現曠工現象的,單位主要領導要及時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告縣委組織部和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知情不報或隱瞞曠工現象的,一經查實,要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對在國(境)外期間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其他違反紀律行為的,將給予嚴肅批評、教育、誡勉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審查把關不嚴,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本制度由中共青田縣委組織部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凡過去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條文,以本意見和上級最新有關文件為準。
第十一篇: 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報告
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司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集團公司關于加強企業人員出國(境)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因私出國(境)的管理,根據《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和《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企事業單位員工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兵裝人〈2011〉20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現將企業人員因私事申請出國(境)審批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抓好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
公司備案人員信息如有變更由保密辦交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完備相關手續。
(一)各單位要對申請人及提交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其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或因私出國(境):
1、法律法規有明確禁止限制規定的及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認定不能離境的;
2、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保密部門正在調查的;
3、出國(境)后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或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有移民、滯留不歸等可疑跡象的;
5、提供虛假證明資料的。
(二)因私出國(境)的黨員領導人員,在國(境)外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公開活動;每季度要把在國(境)外的情況向所在單位和1
單位黨組織匯報一次,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
黨員因私短期出國(境)的,其組織關系保留在原單位黨組織。黨員如期回國后,應及時向原有單位組織匯報出國(境)期間的情況,如無問題,即可恢復其組織生活。
黨員出國(境)長期定居的,在他們出境后,即停止黨籍,其黨員組織關系或檔案材料由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
黨員出國(境),本人提出要求退黨的,可以按黨章規定,辦理退黨手續。
(三)中層及以上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的,原則上不得以因私出國(境)的渠道辦理。
(四)在因私出國(境)證件或手續辦理以及因私出國(境)期間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以編造、提供虛假證明等手段騙取出國(境)證件。
2、不得不經組織批準,擅自把你出國(境)證件或出國(境)。
3、不得違背保密承諾。
4、不得私自到未經批準的國家或地區,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辦理國(境)外長期居留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5、不得擅自延長在外停留時間,確需延長的按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違反上述規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黨員領導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在出國(境)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導致領導人員出國(境)私自不歸,或發生問題后不報告、不處理的,將以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本人出國(境)前要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和黨委組干部報告,同時登記準確出國(境)日期(以機、車、船票為準),返回后要及時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和黨委組干部報告,并到人事處辦理銷假及其他相關手續。黨員干部要按規定及時辦理恢復組織關系手續。
二、因私出國(境)人員的審批權限
1、集團公司黨組直接管理的公司領導人員由集團公司審批,公司其他領導成員及相關人員由公司黨委審批。
2、登記備案人員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3、黨員申請因私出國(境)長期定居的,由市委組織部審批。
三、因私事出國(境)申請程序辦理:
(一)本人申請因私出國(境)應向公司黨委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材料(如對方邀請函、證明對方身份或與申請人關系的材料等)。
(二)出國(境)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全面、準確地掌握出國(境)人員的歷史和現實表現及家庭情況,特別是在歷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現。經審查同意后,申請人方可填寫《因私事申請出國(境)審批表》,由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核實,在《審批表》中簽字和簽署是否同意出國(境)的明確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再連同個人申請、邀請函或其它相關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報黨委組干部。經組干部審核報公司黨委批準后,由本人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或因私出國(境)手續。
四、證件管理
(一)出國(境)人員返回后要在半個月內將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交由公司組干部保管,涉密人員交由保密辦管理,因私事再次申
請出國(境),仍按本通知精神辦理,經黨委批準后在組干部或保密辦領取。
(二)本通知下發前已持有因私出國(境)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要將因私出國(境)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交公司組干部保管,因私事再次申請出國(境),按本通知精神辦理,經黨委批準后到組干部或保密辦領取。
(三)新申領因私出國(境)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后因故取消出國(境)計劃,及申領因私出國(境)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后12個月內未能實現出國(境)的,要將因私出國(境)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交由組干部或保密辦保管。因私事再次申請出國(境)或出國(境)日期重新確定后,按本通知精神重新辦理,經黨委批準后在組干部或保密辦領取。
五、附則
離休干部及退休中干以上人員因私出國相關手續在組干部辦理,群工處管理的退休人員因私出國相關事宜由群工處辦理。
第十二篇: 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報告
近年來,阿拉善右旗深入貫徹“從嚴治黨”要求,堅持“六化”管理,不斷提升干部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水平,為干部因私出國(境)管好證,把好門,有效杜絕了干部違規違紀出國(境)情形的發生。
堅持制度嚴謹化,做到“建章立制”無盲區
嚴格執行干部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干部因私出國(境)情況報告、證件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程序和制度,制定了審批流程圖,讓干部對“哪里審、怎么審、報什么、怎么報”一目了然。通過明確責任,加強監管,切實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以嚴的制度保障,堅決杜絕違規審核審批的現象。
堅持審批規范化,做到“一出一批”無遺漏
將所有在職和離退休干部全部納入因私出國(境)審批范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履行審核和備案程序。嚴格執行因私出國(境)“一出一批一領”制度,科級領導干部和一般干部提出書面申請,征求紀委監委和檢察機關意見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旗委或旗委組織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會議研究審批同意后方可出國。形成申請人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旗委組織部、紀委監委、檢察機關和保密機構多方把關,層層監督,共同審核審查的機制。
堅持核查協同化,做到“集中保管”無死角
完善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的密切配合,對因私持證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核查,按照部門自查、清理上繳、核查催繳三個步驟,收繳干部因私出國(境)證件632本,做到了證照個人“零持有”。在此基礎上,建立出國(境)證件集中管理制度,88名科級干部的110本因私出國境證件由旗委組織部集中保管,362名一般干部職工的526本證件由其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統一保管。同時嚴格執行證照限期歸還制度,所有備案人員因私出國(境)期滿回國后7日內,必須將所持證照按管理權限統一管理。
堅持備案經常化,做到“登記備案”無誤差
將登記備案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實行組織部和公安局雙重管理、定期復核,要求全旗各單位根據單位機構、人員變化情況,及時對人員信息進行更新維護,進一步理順了證照辦理審批權限,信息更新后在職科級干部申辦出入境證件由旗委組織部或旗委領導簽字,普通干部職工申辦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書記簽字審批。同時,把全旗各單位在職國家工作人員、退休人員、調入調出人員全部納入因私出國境備案范圍,全旗共備案3210人。
堅持問題導向化,做到“嚴肅紀律”無縫隙
對不請示報告擅自出國(境)、不按批準的出國(境)時間出入境等相關情況的,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誡勉談話等措施,對在檢查中發現多次催交、拒不上交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按照規定由公安局注銷其證件,及時將檢查結果通報給各單位黨委(黨組),從嚴從實做好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進一步嚴肅因私出國(境)相關紀律,維護黨紀政紀權威,有效保障正常的出國(境)管理秩序。
堅持提醒精細化,做到“從嚴防控”無風險
將提醒工作運用到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中去,從嚴防控風險,做到教育在先、預防在先。堅持每批準一位干部的因私出國(境)申請,均向該干部發出一份溫馨提示,提醒該干部嚴格遵守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的各項紀律,返回后要及時報告在外情況等,為防止領導干部違反因私出國(境)管理紀律打上一支有效的“預防針”。
第十三篇: 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報告
根據市委組織部《關于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市衛計局的要求,我院開展了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嚴格執行出國(境)人員登記備案制度
根據市衛計局《關于重申嚴格規范出國(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單位對列為備案登記人員(單位正、副職領導和全體財務科人員)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對登記備案人員信息進行增加、撤銷和修改,逐一核對并重新登記造冊,指定專人對備案登記人員信息進行跟蹤管理,出現新增、撤銷及變更備案的人員信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備案情況表,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局人事科,并將出國(境)證件交由市衛計局保管。
二、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自查結果
根據上級文件要求,我院制定了相關的出國(境)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做到應備案的及時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應交因私出國(境)證件的及時交由相關部門保管;做到及時督促領導干部按規定期限,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市衛計局人事科部門集中保管;建立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臺帳,并在市衛計局督查后按照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完善出入境證件管理臺帳。
三、全面落實核查工作,把核查工作進行制度化管理
單位人事部門對登記備案人員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及因私出國(境)情況進行全面核查,重點核查7類問題:(一)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的;(二)違規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三)瞞報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四)未經組織批準擅自因私出國(境)的;(五)未按審批要求擅自變更因私出國(境)行程、日期等的;(六)瞞報因私出國(境)情況的;(七)審批因私出國(境)事項把關不嚴的。核查結果:沒有發現違規問題。今后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建立監督機制,堅決防范違規違紀因私出國(境)行為的發生。
四、20__年_月以來因私出國(境)核查情況
通過核對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臺帳與公安機關的查詢結果對比,本單位登記備案人員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及因私出國(境)情況一致,沒發現特殊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