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報告是指對某一情況、某一事件、某一經驗或問題,經過在實踐中對其客觀實際情況的調查了解,將調查了解到的全部情況和材料進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促進法立法調研報告【匯編四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促進法立法調研報告篇1
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龍山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市《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要求,為完善龍山街道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系,逐步建立覆蓋各管區、各部門、各村莊的調解組織網絡,構建黨工委領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群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二、建立三級調解機制
適應社會發展新常態,探索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三級調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
1、村莊一級調解。各村莊成立說理委員會,從原有調解委員會人員、網格員和村莊德高望重的老黨員、老干部中推選5-7人組成,由一名村莊“兩委”成員負責,及時對村莊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對復雜的矛盾糾紛,可集體聽證調解或邀請村“兩委”成員共同參與調解。
2、管區二級調解。各管區成立調解委員會,由管區人員、中心村支部書記、所在村黨支部書記、調解能手和律師組成,對村莊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和依據。
3、街道三級調解。街道成立調解中心,由管區書記、各業務部門負責人、村黨支部書記、管區調解能手組成,信訪辦牽頭負責,司法所配合協調,對管區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暢通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大調解”之間的銜接,整合調解力量,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
三、實施時間及方式
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區選取先進和落后村莊各1個進行試點,并加強指導和督促村莊成立說理委員會。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區建立調解委員會。
3、5月中旬-5月底,辦事處建立調解中心。
四、健全規章制度
1、排查調處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調處結合起來并形成制度,村莊每周、管區每半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根據需要及時召開,切實把矛盾糾紛調處責任落到實處。
2、三三調解制度。村莊發生的矛盾糾紛,需經過村莊、管區、街道三級逐級調解,下一級糾紛上交前至少要調解三次,村莊調解不了的上報管區調解,管區調解不了的上報街道調解,堅決杜絕矛盾擴大化和升級,力爭矛盾和糾紛有效化解。
3、首接負責制度。首次接訪的部門和具體人員要跟進做好對接落實工作,確保“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4、部門參與制度。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強化“屬地化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實現矛盾糾紛化解分級分類管理、協調聯動處置。
5、檔案管理制度。村莊、管區、街道要做好當事人個人訴求、處理措施、處結意見登記,做好相關文書、當事人簽字和現場照片等音像資料的存檔。
五、工作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街道成立由黨工委書記任組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每月通報矛盾糾紛化解情況,每季度調度、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轄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問題。
2、加強人員和硬件建設保障。加強調解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調解員、特邀調解員、調解志愿者等調解人才庫。加大調解經費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深入開展。加強調解室硬件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辦公場所和設備設施。
3、加強考核獎懲。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管區和村莊年度目標考核,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考核獎懲。管區和村莊為信訪維穩第一責任人,加大一級調解力度,年終表彰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倡導正能量;堅決杜絕簡單應付將矛盾上交街道、推脫責任拖延不解決的問題,一旦發現,給予通報,取消涉及到的管區和村莊干部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對發生到青島及以上單位上訪或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村莊,在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和資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規定實行“一票否決”。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促進法立法調研報告篇2
按照《202-年全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要點》文件精神,今年是我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依法治市的關鍵之年。我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以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確保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以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建立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扭住源頭預防化解,突出矛盾攻堅破難,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保障全鎮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
一、整合資源,構建聯動工作體系
(一)整合組織資源。加強統籌協調,整合組織力量,組建調處隊伍。整合鎮、村、村民小組人力資源,組建一支組織嚴密、經驗豐富、結構合理、布局廣泛、代表性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處隊伍。在鎮建立大調解領導小組,健全完善綜治維穩工作中心暨“大調解”協調中心,負責日常工作。同時,明晰各方責任,完善主動排查發現矛盾糾紛長效機制。
(二)整合人才資源。一是實行人員分類。把矛盾糾紛調解隊伍劃分為綜合性人員(政府機關干部)、專門工作人員(鎮大調解中心業務骨干)、聯系村人員(駐村干部)、基層干部和群眾(村兩委、調委會人員)四類。在化解矛盾糾紛時,整合這四類人才資源,明確涉及區域的1-2名人員牽頭,其余人員協同配合。二是選配專業人員。打破身份界限,選配有特長的人員參與化解矛盾糾紛,發揮調解人員的專業特長。將綜治辦、群工辦工作人員納入其中,既實現了人崗相宜,又實現了專業力量與群眾力量的有機整合,使人力資源得到了充分利用,變政府部門“單兵作戰”為專業力量與群眾工作隊伍的“協同作戰”。同時,充分發揮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作用,強化調解工作的依法性,增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協同性。
(三)整合社會資源。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群眾代表在矛盾糾紛調處中的參與作用,吸收各類社會組織的代表以及在當地德高望重、人緣關系好、善于做群眾工作、樂于參與基層治理的調解志愿者為工作組骨干成員,形成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干群結合的強大合力。
二、強化預警,完善分析研判機制
(一)建立排查發現機制。一是建立信息收集、研判預警工作機制。明確信息聯絡員和責任領導,通過群眾與聯絡員的對接、聯絡員與責任領導的對接,形成以基層黨組織為核心,以基層政權組織為基礎,以調解組織為龍頭,以基層干部為骨干,以群眾隊伍為依托的信息網絡,使信息觸角延伸到社會各個角落,各個層面,從而及時有效收集掌控、研判預警各類矛盾糾紛。二是建立信息動態監控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信息網絡作用,加強對社會面、重點人員、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建設等矛盾糾紛的排查監控,動態監控矛盾糾紛信息,提升動態掌控和及時有效化解處置矛盾糾紛的能力。
(二)健全矛盾糾紛綜合研判機制。建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讓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定期綜合研判與重點研判相結合的矛盾糾紛常態研判工作機制。板橋鎮每月一次、下轄各村每周一次定期研判各類矛盾糾紛,全面收集、匯總、梳理各類矛盾糾紛動態信息,準確掌握客觀情況,分析研判趨勢動向,提出有預見性、指導性、實效性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措施意見。
三、強化保障,形成聯動化解格局
(一)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對突發性矛盾糾紛,同級調處組織人員要在15分鐘內趕赴現場,開展調處化解等工作,并及時報告相關領導。在調處化解工作中,做到人員集結迅速到位、問題癥結分析準確、事件動態及時掌握,形成“快速反應、協調聯動”的工作模式。
(二)建立聯動調解機制。一是協調聯動,形成合力。鎮調委會與各村調委會密切配合、協調溝通,聯動發力、共同出擊,集中力量調處各類矛盾糾紛。二是依法處理,規范調解。堅守依法調解底線,進一步規范調解流程、調解臺賬和調解協議。對法律明確不能調解的案件、當事人不愿調解的糾紛,積極引導其走其他合法渠道解決,切實維護法律權威,摒棄“擺平就是水平”的錯誤認識和做法,防止出現違法亂調和隨意“濫調”、“空調”行為。三是以人為本、疏導為主。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于化解工作的全過程,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沉下身子,與群眾面對面交談,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法表達訴求,解決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四、壓實責任,嚴格考核獎懲
強化“目標責任”意識,實行“一崗雙責”,層層壓實責任,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納入綜治工作目標考核,嚴格考核獎懲。凡因履職不到位,重大矛盾隱患未能及時發現或者發現后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情況、未能及時開展調處工作從而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民轉刑”重特大命案等嚴重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五、工作不足及來年工作打算
雖然今年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確保全鎮安全工作上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矛盾糾紛化解責任人工作落實不到位,多元化解信息錄入率不高。針對這些問題,在2019年工作中,我們將在市委、市政府及市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進一步抓好工作制度的建立及監督和考核,認真及時抓好矛盾糾紛的摸排、調處、信息上報工作。為構建和諧裕華,維護一方穩定而做出應作的貢獻。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促進法立法調研報告篇3
一、工作推進情況
為提高工作要求,鎮、村嚴格落實上級要求,建立健全了《xx鎮綜治信訪和維穩安全工作責任體系》,全面實行了“一崗雙責”工作責任制落實,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要求融入責任體系中,區分黨政領導、科室村居、鎮村干部等各個層面,督導各村(居)、各科室和鎮屬單位嚴格落實上級工作精神,明確時限、嚴格責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始終保持工作常態。201x年以來,完成矛盾調解xxx件,主要類型為土地糾紛、鄰里糾紛、家庭糾紛、損壞賠償等方面,從調解情況看,各村居調解委員會嚴格落實上級要求,積極主動抓好了調解化解,有效防范了隱患,和諧了鄰里關系。
二、經驗做法
(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以組織領導促進工作統攬。
按照縣委、縣府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xx鎮黨委政府規劃明確了矛盾糾紛調解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對象和要求、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及保障措施等,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納入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結合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了調解工作機構,完善了調解工作制度;積極加強組織領導,主動落實工作要求,鎮每半個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村
(社區)建立常態化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機制,主動分析形勢、研究工作對策,確保了矛盾糾紛信息準、情況明、底數清,做到了應對有策、化解有效;結合黨建工作要求將矛盾糾紛調解化解工作列入年度、季度黨建考核內容,強化了工作督導。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片面性較強,缺乏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開展的創新方法。主要表現為在調解中多事運用道理、人情進行調解,沒有更好的從法理、法律層面進行分析,在很多矛盾問題的處理上還需要加強法律、道理、人情的有機結合。
(二)責任體系健全有效,以崗位責任促進工作開展。
按照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行政調解工作體制;結合扶貧攻堅工作要求,自啟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以來,我鎮緊密部署,召開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動員大會,建立以鎮、村(居)、組為三級網格,司法所、派出所為兩翼的“三格兩翼”人民調解大格局,為了確保這項工作快速穩步推進,我鎮整合現有資源,努力探索建設結構合理、運行有效的多元化解矛盾糾紛調處體系。強化組織領導
加強領導,成立**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建設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鎮長任雙組長,負責組織、協調、抓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開展集中宣傳活動、召開群眾院壩會、發放宣傳資料、推送公眾號等宣傳形式,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把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全鎮平安建設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村(居)、單位綜合考核評分的重要依據,對工作落實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報問責。加強陣地建設
一是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建設。依托鎮綜治辦,組建“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內設接待室、調解室、等辦公室,擔負全鎮矛盾糾紛的排查預警、分析研判、調處化解等職責,協調指導社會各方資源,共同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切實發揮主導、協調作用。
二是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組織網絡。健全完善鎮、司法所、村(居)三級人民調解網絡建設,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依托鎮綜治辦和網格化管理體系,設立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同時設立調委會,負責轄區內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并指導調解工作站、調解工作室的建設和調解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11個村(居)設立調解工作站,由各總支書記或村黨支部書記兼任工作站長,具體負責協調轄區內各類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指導各調解工作室做好案卷整理歸檔工作,并及時匯總上報。
三是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運行機制。建立會議機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統籌協調調度,按照每周一排查、一上報的要求,將收集到的信息及時錄入臺賬;同時建立研判例會制度,對上報的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做到矛盾糾紛隨時發現、隨時研判、隨時化解。
(三)積極排查化解矛盾糾紛
對群眾反映的訴求進行政策上的宣傳和耐心的疏導解釋,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著落。到目前為止,我鎮排查矛盾糾紛95起,已調處91起,調處成功率達95.78℅,有效維護了全鎮的和諧穩定。
二、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一)糾紛類型多樣化
隨著我鎮經濟的快速發展,矛盾糾紛也趨于多樣化,從過去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鄰里矛盾為主,轉變為家庭、鄰里、經濟、土地、林地、保障、維權等各類糾紛共同存在。矛盾糾紛的范圍和牽涉面不斷擴大,而且往往是幾種類型的糾紛融合在一起交織在一起,或由一種糾紛引發出其他糾紛,調處的難度加大。
(二)糾紛主體多元化
隨著廣大群眾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從過去表現形式單一的矛盾糾紛發展為涉及面多元化的矛盾糾紛。特別是因項目征地、林權糾紛、贍養糾紛、社會保障、產業結構調整等問題引發的糾紛尤為突出。這些新型糾紛較之于傳統糾紛,起因復雜、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就會蔓延激化,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影響。
(三)糾紛上訪率升高
村(居)調委會的糾紛解決功能相對較低,調解糾紛的主動性和數量明顯下降,糾紛當事人受“沒人管”和“法不責眾”等心理因素的影響,認為人越多就越有理、越是上訪就越容易解決問題。有了矛盾和問題不是逐級反映協商解決,而是采取集體上訪甚至越級上訪的辦法,給政府和各部門的正常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和影響,也成為困擾鎮黨委、政府的一大難題。
(四)糾紛調處難度增大
新的發展形勢下,矛盾糾紛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內容復雜化、調處疑難化、牽涉范圍廣、持續時間久、對抗程度強等新特點。有些矛盾的解決不能達到立竿見影的效果,有些矛盾在現有的條件下難以得到解決,有些矛盾不能一次性得到徹底化解,或是現在解決了將來還有可能再次出現甚至加劇,致使形成重復訪、越級訪和纏訪。舊的問題沒有解決的同時新的矛盾還在不斷產生,新舊矛盾相互疊加相互影響,這給調解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難度。
三、下一步工作建議
1.健全完善矛盾調解組織網絡,制定綜治維穩月任務清單,通過清單對各村(居)矛盾糾紛排查情況的落實進行檢查評比,通過檢查督促,使矛盾糾紛排査得到全面落實。
2.建立工作責任制度,村(居)調委會對本轄區發生的糾紛情況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深入排査,及時調解,并定時上報。鎮綜治辦對各村(居)發生的糾紛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進行匯總分類;對重大疑難糾紛及時上報;對依法屬于某個部門調處的,移送某個部門并配合調處。
3.實行包案調處制度,將每起糾紛具體落實到每個調委會身上,做到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辦結時限和包調處、包跟蹤、包反饋。
4.抓好基層調解員的培訓,做好調解員的培訓,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應結合“法律明白人”培訓等工作,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專業的培訓,提升其法律素質。
5.進一步落實調解人員補貼,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為搞好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堅強的后勤保障。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促進法立法調研報告篇4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因社會變革的加劇、利益格局的調整而導致的基層矛盾糾紛明顯增長,近年來,因勞動用工、婚姻家庭、農村土地、山林權屬糾紛、征地補償、村級村務、財務及干部作風、城市化建設、環境污染等問題引發的基層矛盾糾紛,呈現出多元化、復雜化、群體化、疑難化等特點,它不僅關乎群眾的切身利益,也對現有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提出了新的挑戰,對社會穩定、全面小康建設有著重大影響,僅靠單一的矛盾糾紛解決途徑已經無法滿足基層社會糾紛解決的需要。為此,加快構建和完善多元化解機制,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綜合運用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矛盾糾紛有效化解體系顯得尤為重要。
一、當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現狀
山亭區堅持以人民調解為中心,不斷發展和完善“楓橋經驗”,以化解熱點矛盾糾紛和社會管理創新為出發點和著眼點,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在全區形成了以區級調解中心為龍頭,鎮街調解委員會為主導,村(居)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企業、行業調解委員會為補充,區鎮有法律顧問、村居有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司法行政協理員的多層次、寬領域、全覆蓋的人民調解體系,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鎮街,矛盾化解在基層”的目標。
目前,山亭區共有各類調解組織300余個,其中區級調解中心1處,鎮街調解委員會10個,村居(社區)調解委員會276個,行業性調委會8個,訴調對接1處,公調對接10處,以個人名義命名的調委會2個。共有調解員1293人,年齡結構大都在40-60歲之間,文化程度60%以上為大專學歷,各鎮街聘請法律顧問37人,276個村居都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村聯系幫扶,今年以來先后調解、普法宣傳170余場次,解答各類法律咨詢5100余人次,村居司法行政協理員排查化解矛盾糾紛500余起。圍繞區政府重點工程項目如莊里水庫建設、東西魯棚戶區改造、養殖場拆遷等中心工作,將人民調解工作挺在前面,真正起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此外,嚴格履行《棗莊市市級矛盾多元化解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加大人民調解的經費投入力度,以案定補,極大調動人民調解工作積極性。截至目前,共排查化解矛盾糾紛316件,全區無重大刑事案件、無民轉刑案件,沒有因矛盾化解不及時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或群體性上訪事件。
二、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主要做法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為大調解提供有力保障。成立了由區委副書記任組長,公、檢、法、司等21個部門一把手為成員的多元矛盾糾紛調解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從而在全區形成了黨政領導重視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司法行政部門為主抓、有關部門配合抓,調解、治安、信訪等各項職能互動的工作大格局。統一制作《調解文書檔案》,規范調解程序和調解檔案,增強調解工作的合法性,提高公信力。在隊伍建設上,定期舉辦調解員培訓班、司法行政協理員輪訓班,各鎮街結合當地實際,吸收為人正直、知識水平高、熱心調解工作的離退休法律工作者和村居調解代表充實到鄉鎮調委會。在經費保障方面,區財政每年拿出30余萬元用于發放補助,并將這一專項經費納入了區財政,從2009年起,村司法行政協理員每人每月發放50-100元不等的補貼,極大提高了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同時也使廣大調解人員進一步明確了工作職責和肩負的重任。
二是組建行業調委會,暢通百姓維權渠道。按照“哪里有人群,調解組織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就在哪里發揮作用”的工作要求,不斷加強與醫院、民政、交通、人社、老齡委、婦聯、工商等有關行業、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將上述部門退休的老領導、老黨員、老干部以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工作者,吸納到行業調委會中來,優化調委會人員結構,形成專兼結合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實現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化、社會化。完善行業調委會機制建設,建立健全了矛盾糾紛排查、信息通報、聯動協作、聯席會議等多項工作制度,確保行業調委會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規范運作。目前,山亭區正式運行的行業調委會有8家,其中山亭區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醫患糾紛調委會和“藍青組合”消費者維權調委會都建立了相應的專家庫,運作規范,成效顯著,特別是“藍青組合”消費者維權調委會得到了省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醫患糾紛調委會主任刁宗合被省司法廳評為最美人民調解員。
三是實施“三聯工程”,為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夯實基礎。為切實解決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中人才匱乏、專業調解人員不足的問題,山亭區創新實施了以執業律師聯鎮,法學會會員聯村,司法行政協理員聯戶為內容的“三聯工程”,即由執業律師與各鎮(街)建立法律服務委托關系,作為法律顧問參與鎮(街)重大疑難糾紛和涉法矛盾的處置工作;由法學會會員聯系幫扶村(居),每月到村兩次,主要負責就村民自治、群眾關心的法律問題等事項接受咨詢、作出解答,對村級較大矛盾糾紛就行調處化解;司法行政協理員發揮駐村(居)優勢,承擔公共法律服務聯絡員的職能,負責矛盾糾紛信息的采集和小型矛盾糾紛的就地化解,群眾咨詢較為簡答的法律問題的解答,將法律服務延伸到戶。
四是創新排查形式,實現重大矛盾糾紛零激化。在堅持“一季一排查”的定期大排查、重大節慶期間和政治敏感期間(十九大、全國兩會、青島峰會)的專項大排查、根據發展需要的應急大排查及涉法信訪“四查”活動基礎上,還實行區、鎮街、村居三級聯動,構筑立體化排查格局。區級實施區四套班子領導成員分片聯系制度,不定期帶領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下基層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全區科級黨員領導干部實行聯戶包案責任制;鎮街實施駐村干部每周進村入戶訪談民情和排摸糾紛;鎮街黨委、政府定期召開民情分析會,研究解決重大民情和矛盾糾紛;各基層司法所實行例會制度,分析、排查當地不安定因素;村(居)有司法行政協理員,同時又設立矛盾糾紛信息聯絡員,在特殊時期實行矛盾糾紛“零報告”制度。各鎮街還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實行了適合自身的工作模式,如山城探索成立群眾參事會,架起黨委與群眾溝通橋梁,部分鎮街試點推行“調解員專業化”工作,店子鎮在村居設置了“龍虎言和室”,馮卯鎮成立了以退休法官楊守華命名的“守華調解室”,較好地促進了基層矛盾化解,筑牢了維護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特別是在十九大、兩會安保、青島峰會期間,區司法局機關干部、10個街鎮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協管員、人民調解員、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共開展矛盾糾紛排查240余次,調解案件580余件,有效管控矯正幫教人員270余人,接待法律服務電話咨詢、網絡咨詢、接待來訪等共計900余人(次)。
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是調解力量比較薄弱。區級雖然有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調解工作中心,但沒有固定的調解員;各行業調委會中的調解員大多是單位退休的老干部、老黨員,工作人員不固定,工作積極主動性不足;村級調委會建設不規范,軟、硬件設施缺乏,隊伍性別結構、年齡層次不合理,多數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多職,很難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做好調解工作;大多調委員會成員業務不精,缺乏專業法律知識,知識層次較低。
二是調解工作經費不足。實際運作中,調解經費短缺仍然是導致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不夠,培訓、宣傳工作難于開展最直接的原因。除“個案補貼”、“以獎代補”外,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少,影響了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制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
三是調解工作方式、手段滯后。部分調解員在化解社會矛盾的方式方法和業務素質能力還有欠缺,調解手段側重于“情”與“理”的運用,而不注意“德”與“法”的結合,因而調解效果不明顯。調解工作中存在重“調”輕“防”現象,沒有較好地發揮預防糾紛的作用,造成調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夠理想。
四是聯調聯動機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種調解資源之間的信息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的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在聯動聯調中,有些部門和單位缺席聯席會議,造成對矛盾糾紛的化解調處方案不能及時出臺,使矛盾糾紛的調處陷入被動。
四、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的對策和建議
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公證、信訪、訴訟等糾紛多元化解方式,在矛盾糾紛的解決過程中都表現出一定的優勢和缺陷。如人民調解方便、快捷,雙方當事人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實現當事人真誠地握手言和,幾乎沒有成本,但達成的協議容易反悔,要強制執行需要人民法院審查,往往不能成為糾紛解決的“終局”;法院判決,雖然有強制執行力,但進入程序后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要交訴訟費,執行也比較困難。因此,必須從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搭建綜合平臺、強化工作保障入手,構建由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同、群眾積極參與的多元化解機制,從而有效解決當今新時代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糾紛。
加強組織領導,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一要堅持黨委政府主導。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健全協調機制,定期研究問題,認真組織落實各項措施。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平安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地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問題,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要緊緊圍繞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需要,因地制宜出臺糾紛解決機制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二是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要根據各職能部門承擔的職責、服務的對象、管理的范圍不同,加強對相關社會矛盾和問題隱患的排查、分析和研判,積極建言獻策。要將各職能部門化解所涉及的矛盾糾紛工作納入行政機關績效考核體系,納入追責范圍。三要鼓勵社會各方參與糾紛化解。要堅持多元參與、共同治理,充分發揮市場、社會等多方主體在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協同作戰、互動互補、相輔相成作用。進一步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成立調解組織,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的工作優勢,激化工作動力,積極依法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進一步暢通群眾參與渠道,發動法律明白人,網格管理員、平安志愿者、法律志愿者、退休黨員干部等熱心工作的人員積極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工作。
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長效機制。
一是健全完善矛盾糾紛滾動排查機制。堅持“定期和集中排查相結合”和“條塊結合”的原則,網絡管理員日常排查收集,村(社區)每半月一次排查收集,區、鎮(街道)、部門(單位)每月一次排查收集本部門(單位)的矛盾糾紛。逢有重要節日、重大活動等時段,各級各部門要組織集中排查收集。建立逐級上報制度,對排查的社會矛盾分類登記、匯總建檔,以月報形式逐級上報。對重大緊急事項,要第一時間排查上報。二是健全完善矛盾糾紛研判分析制度。要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會議例會制度,對收集的社會矛盾糾紛信息定期分析研判、總結分析矛盾糾紛規律,不斷調整、創新調解方法,提高調解時效。區、鎮兩級每個月召開一次例會,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單位根據需要隨時召開,遇重要節點和特殊情況應及時召開。三是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分層分級化解機制。堅持統一領導,協調一致,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建立健全責權明晰、分層級管理,多種調解手段銜接聯動的“大調解”工作體系,把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責任壓實到部門、單位和個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進行化解,提高社會矛盾化解整體合力。
搭建綜合平臺,提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合力。
一是加強三級調解平臺建設。繼續加強區、鎮(街道)、村(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平臺建設,建立糾紛排查調處聯動機制,實現“整合資源、整體聯動”。在區層面,進一步加強多元矛盾糾紛化解中心建設,做到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在鄉鎮(街道)層面,大力推進鄉鎮(街道)綜治工作平臺建設,通過設立矛盾糾紛受理窗口、建立矛盾糾紛調處室、信訪接待室,實現“一條龍”受理“一站式”服務、“一攬子”解決矛盾糾紛。在村(社區)層面,規范綜治工作站和人民調解工作室建設,及時收集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二是加強專業性調解平臺建設。在進一步規范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組織工作的基礎上,以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物業管理等領域為重點,建立行政調解工作專業化水平,拓展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覆蓋范圍。三是加強訴調、檢調、公調對接平臺建設。法院要將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建立訴訟服務、立案登記、訴調對接、涉訴信訪等多項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實現訴調對接工作規范化、系統化和常態化。檢察院要健全完善檢調對接制度,對受理的輕微刑事案件、民事訴訟案件,委托調解組織先行調解,根據調解情況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共同促進當事人和解息訴。公安機關要在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人民調解室,要請人民調解員參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對一時處理不了的矛盾糾紛,通過鄉鎮(街道)社會服務管理中心分流引導到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及時有效調處。
強化保障,切實增強工作實效。
一是充分推動群眾自治參與。繼承和發揚“楓橋經驗”,按照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的基礎治理建設要求,大力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積極引導群眾依法利用社會力量,最大限度地讓群眾參與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把社會矛盾化解建立在堅實的群眾基礎上,形成“人民矛盾人民調,社會矛盾社會調”。二是切實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和分級管理機制,建立法律明白人培訓學習制度,建立調解工作專家庫,以職業化、專業化、社會化為目標,培養一批調解專家、調解能手、法律明白人。三是構建經費保障機制。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在“以獎代補、以案定補”保障機制的基礎上,加強政府投入力度,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糾紛解決提供捐贈、資助,統籌構建財政為主、社會支持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經費保障機制,提高調解人員工作待遇和工作積極性,保障調解工作有效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