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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監事會工作計劃范文三篇

                  時間:2016-10-24 工作計劃 點擊:

                  監事(supervisor),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銀行監事會工作計劃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銀行監事會工作計劃3篇

                  【篇一】銀行監事會工作計劃

                  監事會工作計劃

                  為全面開展監事會監督、檢查、考核工作,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經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做出如下計劃:

                  1、每個監事會成員根據自己的工作需要,堅特學習業務和文化知識,為行使監事職責打好基礎,認真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實際問題。

                  2、監事會成員要對公司領導的監督、檢查、考核,認真做好記錄和全面分析。

                  3、監事會及時對監督、檢查、考核情況做出報告,肯定成績,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

                  4、監事會成員要履行職責,堅持不脫離生產,不脫離群眾,不脫離實際,接受員工的監督,經常反映員工的意見和要求。

                  5、廣泛開展談心活動,積極幫助職工解決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問題,增強公司凝聚力。

                  6、監事會成員要嚴格要求自己,做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模范,努力完成各項工作的模范,聯系職工關心職工的模范,刻苦學習精通技術業務的模范,秉公監督、檢查、考核維護公司利益的模范。

                  7、監事會每月要進行一次工作總結,并請職工代表提建議和意見,不斷改進和完善監事會的各項工作,為公司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監事會

                  2014年3月19日

                  【篇二】銀行監事會工作計劃

                  商業銀行監事會工作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商業銀行監事會的組織和行為,提高監事會履職的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國境依法設立并設有監事會的商業銀行。不設監事會的商業銀行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監事會對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負責,以保護商業銀行、股東、職工、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為目標。

                  第四條監事會工作應當基于適當組織架構,合理確定職責權利,按照依法合規、客觀工作、科學有效的原則,有效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章組織架構

                  第五條商業銀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監事會,并根據資產規模、業務狀況和股權結構合理確定監事會規模和構成。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應當包括股東監事、職工監事和外部監事,其中職工監事、外部監事的比例均不應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條股東監事由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3%以上的股東提名。外部監事由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職工監事由監事會、商業銀行工會提名。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提名的監事原則上不應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原則上同一股東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監事候選人,不應即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又提名外部監事候選人。因特殊股權結構需要豁免的,應當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罷免和更換;職工監事由商業銀行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程序選舉、罷免和更換。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監事的市場化選聘機制。

                  第八條監事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外部監事就職前應當向監事會發表申明,保證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并承諾勤勉盡職。外部監事在同一家商業銀行任職時間累計不應超過6年,不應在超過兩家商業銀行同時任職,不應在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金融機構兼任外部監事。

                  第九條監事會可以根據情況設立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應當由外部監事擔任。

                  第十條監事會應當積極指導商業銀行部審計部門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能,有效實施對部審計部門的業務管理和工作考評。

                  第十一條監事會下設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

                  第三章職責與權利

                  第十二條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外,監事會應當重點監督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盡責情況、財務活動、部控制、風險管理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根據需要,可以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或其他人員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建議、進行提示、約談、質詢并要求答復。

                  第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高級管理層會議,并有權對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重大決策事項應當事前告知監事會,并向監事會提供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審計事項、重大人事變動事項以及其他監事會要求提供的信息。

                  第十六條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可以采用非現場監測、檢查、列席會議、訪談、審閱報告、調研、問卷調查、離任審計和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協助等多種方式。監事會有權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商業銀行所有經營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監事會應當擁有獨立的費用預算。監事會有權根據工作需要,獨立支配預算費用。監事會行使職權的費用由商業銀行承擔。

                  第十八條監事會應當定期對監事進行培訓,提升監事的履職能力。

                  第十九條當全部外部監事一致同意時,有權書面提議監事會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會,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議后以書面形式反饋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當全部外部監事書面提議時,監事會應當召開監事會會議。當全部外部監事認為監事會會議議案材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以聯名書面提出延期召開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有關議案,監事會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條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至少報告一次工作,報告容包括:(一)對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履職、財務活動、部控制、風險管理的監督情況;(二)監事會工作開展情況;(三)對有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四)其他監事會認為應當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報告的事項。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對監事會決議、意見或建議拒絕或拖延采取相應措施的,監事會有權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或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會,必要時可以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監事應當每年親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監事會會議。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但一名監事不應在一次監事會會議上接受超過兩名監事的委托。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圍行使權力。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也未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監事每年為商業銀行從事監督工作的時間不應少于十五個工作日。職工監事還應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的監督,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等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監事長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二)組織履行監事會職責;(三)簽署監事會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監事會向股東代表大會或股東會報告工作;(五)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監督職責

                  第一節 履職監督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重點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性文件情況;(二)遵循商業銀行章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和監事會相關決議,在經營管理中的決策中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義務的情況;(三)持續改善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理念、資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等情況;(四)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有效運作情況;董事參加會議、發表建議、提出意見情況;獨立董事對重大關聯交易、利潤分配方案、可能損害存款人及中小股東權益或造成商業銀行重大損失等有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五)其他需要監督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重點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性文件情況;(二)遵循商業銀行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在職權圍履行經營管理職責的情況;(三)持續改善經營理念、風險管理和部控制的情況;(四)其他需要監督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發現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等情形時,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議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應當建立健全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評價制度,明確評價容、標準和方式等,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監事會應當在每個年度終了四個月,將其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評價結果和評價依據向監管機構報告,并將評價結果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報告。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評價結果應當至少應分為三檔: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監事會應當向被評為基本稱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限期改進要求。對連續兩年被評為基本稱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有權建議罷免。對被評為不稱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有權建議罷免。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應當建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記錄制度,完善履職監督檔案。

                  第二節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應當重點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重要財務決策和執行情況,包括:(一)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決策和執行情況;(二)批準設立附屬機構、收購兼并、對外投資、資產購置、資產處置、資產核銷、對外擔保和管理交易等重大事項;(三)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經濟資本分配方案、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及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減少資本方案、發行公司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案、回購股票方案等;(四)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重點監督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應當對商業銀行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議,并對利潤分配方案的合規性、合理性發表意見。

                  第三十條監事會應當審議商業銀行定期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應當監督聘用、解聘、續聘外部審計機構的合規性,聘用條款和酬金的公允性,外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發現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在重要財務決策和執行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令糾正。必要時,可以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三節 控監督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應當監督商業銀行部控制治理架構的建立和完善情況,以及相關各方的職責劃分及履職情況。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部控制監督重點包括:(一)部控制環境;(二)風險識別與評估;(三)部控制措施;(四)信息交流與反饋;(五)監督評價與糾正;(六)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業務,尤其是新業務、新產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關鍵風險環節和相關管理信息系統等部控制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應當對商業銀行控合規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對部控制的有關崗位和各項業務實施全面的監督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應當審閱商業銀行部控制檢查報告和自我評價報告。對部控制檢查和自我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規定的時限及時整改,并跟蹤監督整改情況。

                  第四節 風險管理監督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應當監督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治理架構的建立和完善情況,以及相關各方的職責劃分和履職情況。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風險管理監督重點包括:(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風險管控機制;(二)風險管理戰略、風險偏好及其傳導機制;(三)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四)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情況;(五)經濟資本分配機制;(六)并表管理戰略、制度、程序、定期審查和評價機制;(七)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四十條監事會應當對當期監管機構關注和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進行重點監督,調查評估風險管理情況,提出風險管理意見或建議。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應當定期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就商業銀行的風險水平、風險管理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情況進行溝通。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應當監督商業銀行遵守銀監會風險監管指標情況。當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指標未能達到監管要求,且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未能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糾正時,監事會應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章激勵約束機制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應當每年對監事會工作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并對監事履職情況進行評價。監事會對監事的履職評價可以包括監事自評、互評和監事會評價等環節,由監事會形成最終的監事履職評價結果。對監事的年度履職評價結果應當至少分為三檔: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監事會應當向被評為基本稱職的監事提出限期改進要求。對連續兩年被評為基本稱職的監事,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罷免。被評為不稱職的監事,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罷免。監事會應當在每個年度終了四個月,將監事會自評和監事履職評價結果和評價依據向監管機構報告,并將評價結果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報告。

                  第四十四條監事的薪酬(或津貼)安排應當由監事會提出,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審議確定。監事除在履職評價的自評環節外,不應參與本人履職評價和薪酬(或津貼)相關的決定過程。專職股東監事的薪酬執行延期支付制度。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采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四十五條經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批準,可以建立監事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第四十六條監事應當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改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十七條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或每年未能親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職,監事會應當監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予以罷免;(一)故意泄露商業銀行商業秘密,損害商業銀行合法利益的;(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受不正當利益或利用監事地位謀取私利的;(三)在監督中應當發現問題而未能發現或發現問題隱瞞不報,導致商業銀行重大損失的;(四)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嚴重失職行為;

                  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每年對商業銀行的下列信息進行全面、及時、客觀、詳實的披露:(一)需要披露的會議決議事項;(二)對商業銀行定期財務報告的審核意見;(三)專職股東監事的薪酬和延期支付情況;(四)其他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依據本指引制定相關工作細則。

                  第五十條除非另有說明,本指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第五十一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三】銀行監事會工作計劃

                  2016年監事會團支部工作計劃

                    根據監事會黨總支的工作要求和機關團委XX年工作要點的指引,XX年監事會團支部工作將繼續在監事會黨總支的正確領導下,以服務監事會中心工作為主線,以引導、服務青年同志成長成才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提高年輕同志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文化素質和身心素質,經討論研究制定了監事會團支部XX年下半年工作計劃。

                    一、推進團組織隊伍建設。做好團支部換屆工作,提前做好相關的換屆選舉、候選人推薦,做好傳、幫、帶工作,確保團支部工作順利交接。著力加強團干部的隊伍建設,積極開展主題團日活動,組織團干部積極參加直屬機關團委組織的團干部培訓班,提高團干部的履職能力。

                    二、積極組稿參加直屬機關團委組織的XX年度“讀書&8226;實踐&8226;成才”讀書心得和優秀論文活動。按照建民主任對青年同志提出的“多讀書,讀好書,提修養,多奉獻”要求,邀請監事會局領導為青年同志推薦書目,號召青年撰寫讀書心得,積極參加直屬機關團委組織的讀書活動,并結合業務工作組織召開讀書心得座談會。

                    三、結合“五四”,召開青年座談會。通過黨總支和監事會局領導與青年同志的座談,搭建思想交流平臺,引導青年同志認清形勢、堅定信心。

                    四、繼續在監事會青年范圍內推動“根在基層”調研實踐活動。將其與團支部主題團日活動相結合,力圖把“走進央企博物館”主題活動系列化、品牌化,引導青年通過深入基層、了解基層的實踐中不斷學習、不斷增長才干。XX年度擬組織一到兩次赴不同行業的中央企業進行參觀、調研。

                    五、舉辦新入職公務員見面交流會。創新活動形式,幫助新入圍公務員展示風采,增進了解。邀請過往優秀的青年公務員做經驗介紹,圍繞工作、學習和生活,促進新老青年同志交流,使其更快速融入到監事會大家庭中。

                    六、力爭與委內廳局開展一次青年沙龍或座談會形式的聯誼活動,促進青年間的交流溝通。

                    七、豐富文體活動。繼續開展羽毛球活動,使之成為監事會團支部的一個體育娛樂教育陣地。

                    八、做好XX年度“最具活力團支部”的爭創工作。積極提交爭創工作計劃,按照工作計劃為指引開展監事會團支部全年工作,迎接年底直屬機關團委的對照檢查。

                    九、協助監事會黨總支作好青年工作。如推優工作,各種活動組織等。

                    十、配合并組織落實機關團委交辦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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