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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范文(通用6篇)

                  時間:2017-10-10 工作匯報 點擊:

                  特種施工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自己、他人和周圍設備設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的人員。特種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施工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特種施工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資格證書&rdquo,在任職和從事相應業務之前。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篇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減少傷亡人數,保證安全生產,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特種作業的概念

                    特種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的范圍

                    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壓力容器操作。

                    6、沖壓機械操作。

                    7、鍋爐司爐作業。

                    8、建筑登高架設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2、年滿十八周歲。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5、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篇二】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是什么?

                    第一條是規范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培訓、審查、發行、延期、審查、就業和監督管理,提高特殊工作人員素質,切實加強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管理,根據住宅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管理規定》(建筑質量200875)和《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審查工作實施見》(建設208)等規定。

                    第二條是我省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特殊工作人員)培訓、審查、發行、延期、審查、就業和特殊工作人員監督管理的應用細則。

                    第三條是指在住宅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住宅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危害本人、他人和周圍設備設施的作業人員。

                    第四,特殊工作人員包括:

                    (一)建筑電工。

                    (二)建筑架工(普通腳手架)。

                    (3)建筑架工(附上升降腳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

                    (六)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

                    (7)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材料提升機)。

                    (八)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

                    (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

                    (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材料提升機)。

                    (11)高空作業籃子安裝拆卸工。

                    第五條,特殊作業人員經省建設廳審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特殊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可從事相應作業。

                    第六條,省建設廳負責全省特種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托山西省建筑安全監督站組織實施。各市建設局(建設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殊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訓練。

                    第七條特殊作業人員的訓練類別分為工程項目日常安全訓練、企業年度安全訓練、初次取證審查前訓練和取證后延期審查前的繼續教育訓練。

                    第八條,特殊作業人員的訓練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第九條是工程項目的日常安全訓練由工程項目部組織實施。企業年度安全培訓由特殊工作人員招聘單位組織實施。首次科學調查審查前的訓練和科學調查后的延期審查前的繼續教育訓練工作由各市建設局(建設委員會)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省直有關部門、省建設總公司、中央駐晉建筑工程企業(以下簡稱組織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組織機構采用委托形式訓練的,應委托省建設廳認定的訓練機構承擔訓練任務。省建設廳對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11條,初次取證審查前的訓練和取證后延期審查前的繼續教育訓練采用在線申請的方式。現有錄用公司的個人,所屬企業應聘山西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員工信息管理系統的未錄用公司的個人,設局(建設委員會)申請,市建設局(建設委員會)審查同意后,統一申請山西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員工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申請特殊作業人員培訓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歲以上,符合相關職業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中學及以上學歷。

                    (三)近三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無妨礙特殊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應特殊作業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組織機構按要求對已報告的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信息審查符合要求后,按200人/班進行班級,向省建設廳報告開始時間、班級、人員、課程安排等情況。

                    第十四條,省建設廳審查班級情況,批準符合要求,組織機構按批準內容開始培訓。省建設廳監督每期培訓班的負責人。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五條,請從事特殊作業的人。

                  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考核,考核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一式二份,見附件1)。

                    (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近三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五)省建設廳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六)考核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應當向組織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組織單位匯總后上報省建設 廳。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測試。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閱卷。采用閉卷筆試方式。考試時間為2小時。實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其中,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占25%、專業基礎知識占25%、專業技術理論占50%。

                    安全操作技能測試,采用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口試等方式,測試實行百分制,70分合格。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安全操作技能測試。兩門課成績均合格為考試合格。凡發現代考或其他作弊行為的,一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考試或考核。

                    第十八條  省建設廳在考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頒發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  經考核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在“山西省建設廳網”上公示5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10個工作日內頒發《 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考核不合格的,由組織單位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  《資格證書》采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全省統一編號(見附件2)。

                  第四章  延期  復核

                    第二十二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申請《資格證書》延期,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延期申請表(見附件3)。

                    (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近三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四)企業年度教育培訓證明和省建設廳頒發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五)用人單位出具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記錄。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超過相關工種規定年齡要求的。

                    (二)未提供體檢合格證明或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三)2年內違章操作紀錄3次(含3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的。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省建設廳在接到特種作業人員提交的延期復核申請后,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對屬于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復核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不予延期決定,并說明理由。

                    (二)對提交資料齊全且無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準予延期復核手續,在證書上注明延期復核合格,并加蓋延期復核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超過有效期的《資格證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六個月以上,未申請《資格證書》延期的,視為證書持有人自愿放棄,證書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  《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省級媒體上聲明作廢,由本人持聲明作廢材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補證手續。

                  第五章  從業

                    第二十八條  《資格證書》不列明持證人所在單位,但持證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建筑機械出租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有權要求相關單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業環境。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特種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危險區域,并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持有有效《資格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二)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三)書面告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作業的條件。

                    (五)按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個學時。

                    (六)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七)查處特種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并記錄在檔。

                    (八)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于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3個月的實習操作。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留其《資格證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時必須以《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原件為準,做到人、證合一。凡未提交《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原件或人、證不一致或經查詢信息不符的,視為無證上崗。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用人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章作業行為并記錄在檔。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視情節嚴重程度,暫扣其《資格證書》,暫扣期為30天至180天,同時將暫扣信息錄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并將暫扣決定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特種作業的。

                    (二)對檢查人員提出的整改要求不履行整改義務的。

                    (三)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撤銷其《資格證書》:

                    (一)證書持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延期的。

                    (二)將證書出借他人,允許他人以證書持有人的名義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不聽現場相關管理人員勸告,強行繼續違章作業的。

                    (四)存在嚴重違章作業行為的。

                    (五)因違章作業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或發生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

                    (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其證書一個有效期內被兩次(含)以上暫扣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資格證書》被撤銷的相關人員,錄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相關特種作業人員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注銷其資格證書:

                    (一)在監督檢查中,被發現不符合考核發證條件的。

                    (二)本人自愿申請注銷的。

                    (三)證書有效期超過6個月,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

                    (四)按規定不予延期的。

                    (五)證書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六)證書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發證機關認為應當予以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原建設廳《關于加強全省建筑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二條  2008年底前取得《資格證書》的,需進行統一換證。已有聘用單位的個人,證書持有人先填報《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換證申請表》(見附件4),由用人單位按要求進行網上報名。沒有聘用單位的個人,可持本人身份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市建設局(建委)提出申請,經市建設局(建委)審核合格后,統一由市建設局(建委)按要求進行網上報名,辦理換證事宜。

                  【篇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是什么?

                    第一條是加強對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員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規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的審查、發行、就業和監督管理,適用于本規定。

                    本規定所謂的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員是指在住宅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對本人、他人和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建筑工程的特殊作業包括:

                    (一)建筑電工;

                    (二)建筑架工;

                    (三)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機械司機;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六)高空作業籃子安裝拆卸工;

                    (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作業。

                    第四條建筑工程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建筑主管部門審查,取得建筑工程特殊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才能從事相應的作業。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是審查。

                    第六條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審查發行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審查發行機構(以下簡稱審查發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審查發行機構應當在辦公室公布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的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工作時間、收費依據和標準等事項。

                    審查發行機構應在審查前在機構網站和新聞媒體上公布審查科目、審查場所、審查時間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八條申請建筑工程特殊作業的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滿18歲,符合相關職業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通過醫院體檢,不妨礙相應特殊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中學及以上學歷;

                    (四)符合相應特殊作業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人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就業地審查發行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資料。

                    第十條審查發行機構應當從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受理的申請,審查發行機構應立即向申請人發行審查證。

                    第十一條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的評價內容應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審查大綱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審查發行機構應在審查結束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公布審查成績。

                    第十三條審查發行機構審查合格的,應當在審查結果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發行資格證書的審查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資格證書應采用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審查發行機構號碼后發行。資格證書在全國通用。

                    資格證書的樣式見附件1,編號規則見附件2。

                    第三章是從事工作的。

                    第十五條有資格證書的人,應聘建筑工程企業或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公司(以下簡稱使用者),從事相應的特殊作業。

                    第16條使用者對于第一次取得資格的人,必須在正式上班前安排3個月以上的實習操作。

                    第十七條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工作,正確安裝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按照規定維護工具和設備。

                    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員應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時。

                    第十八條在施工中出現危害人身安全的緊急狀況時,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員有權立即停工或撤離危險區域,并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匯報。

                    第十九條使用者應履行以下責任

                    (一)與持有有效資格證書的特殊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制定和執行本部門特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三)書面通知特殊作業人員違規操作的危害

                    (四)為特殊工作人員提供完善、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工作條件;

                    (五)按規定組織特殊作業人員參加年度安全教育訓練或繼續教育,訓練時間在24小時以上

                    (六)制作本部門特殊作業人員管理文件;

                    (七)調查特殊作業人員的違規行為并記錄在文件中

                    (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責任。

                    第20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更改、轉賣、出租、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

                    第21條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員變更崗位,任何崗位和個人不得因任何原因非法扣押其資格證書。

                    第四章延期審查。

                    第22條,資格證書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殊作業人員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審查發行機構申請延期審查手續。延期審核通過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延期兩年。

                    第23條建筑施工特殊作業人員申請延期審查,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體檢合格證明書;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證書或繼續教育證書;

                    (四)使用者發行的特殊作業人員管理文件記錄;

                    (五)審查發行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24條建筑施工特殊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以下情況之一,延期審查結果不合格

                    (一)超過相關職業規定年齡要求的;

                    (二)健康狀況不適應特殊工作崗位的;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負責的;

                    (4)2年內違規操作記錄達到3次以上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訓練或繼續教育的;

                    (六)審查發行機構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25條審查發行機構收到建筑工程特殊作業人員提交的延期審查資料后,應根據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本規定第24條的情況之一,從收到延期審查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延期決定,說明理由

                    (二)提交資料齊全,無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受理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延期審查手續,證明延期審查合格,按延期審查專用印鑒。

                    第26條審查發行機構在資格證書到期前,必須根據本規定的第25條作出決定的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延期審查合格。

                    第五章是監督管理。

                    第27條審查發行機構應制定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審查發行管理制度,制定本地區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文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監督檢查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工作活動,檢查違法工作行為,記錄在文件中。

                    第28條審查發行機構應在每年年底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審查發行證和延期審查情況的年度統計信息。

                    第二十九條有以下情況之一,審查發行機應撤銷資格證書

                    (一)持證人欺騙資格證書或延期審查手續的;

                    (二)審查發行機構工作人員違法發行資格證書的;

                    (三)審查發行機構規定應取消資格證書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有以下情況之一,審查發行機構應注銷資格證書

                    (一)不依法延期的;

                    (二)持證人逾期未申請延期審查手續的;

                    (三)持有證人死亡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審查發行機構規定應注銷的其他情況。

                    第六章是附上的。

                    第31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32條本方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

                  【篇四】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具備獨立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關于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建辦質〔2008〕41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從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  

                    第三條 省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發證工作由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受理。

                    第四條 省建設廳委托安徽省建設行業安全協會負責對建筑施工起重類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委托各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施工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被委托機構為考核工作機構(以下統稱考核工作機構)。

                  第二章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范圍

                    第五條 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施  

                    工現場從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工種操作范圍包括:

                    (一)建筑電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臨時用電作業;

                    (二)建筑電焊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電焊作業;

                    (三)建筑架子工(普通腳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落地式腳手架、懸挑式腳手架、模板支架、外電防護架、卸料平臺、洞口臨邊防護等登高架設、維護、拆除作業;

                    (四)建筑架子工(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升降、維護和拆卸作業;

                    (五)建筑起重司索信號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對起吊物體進行綁扎、掛鉤等司索作業和起重指揮作業;

                    (六)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固定式、軌道式和內爬升式塔式起重機的駕駛操作;

                    (七)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施工升降機的駕駛操作;

                    (八)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物料提升機):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物料提升機的駕駛操作;

                    (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固定式、軌道式和內爬升式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附著、頂升和拆卸作業;

                    (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施工升降機的安裝和拆卸作業;

                    (十一)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物料提升機):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物料提升機的安裝和拆卸作業;

                    (十二)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高處作業吊籃的安裝和拆卸作業 。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序

                    第六條  發證機關應當在機關網站和申請報名場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工作時限、收費依據和標準、考核工作機構等事項。

                    第七條 申請從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近三個月內經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人員應當就近向本人戶籍或從業所在地考核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首次考核申請表》(見附件2);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外國人及臺港澳人員,需同時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有效《外國人就業證》及《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三)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張,小一寸1張;

                    (四)學校畢業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1份;

                    (五)身體健康(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缺陷。

                    第九條 考核工作機構應在收到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條件答復受理或者不受理。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申請的形式,將逐步由書面申請向網上申請過渡。

                  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

                    第十條 考核對象為申請從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的相關人員;已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需要延期的相關人員。

                    第十一條 考核工作機構應提前在其辦公場所、機關網站或有關新聞媒體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點、考核時間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十二條 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安全操作技能兩部分,參照《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大綱》和《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標準》)考核。

                    理論知識考試采取全省統一命題、閉卷考試的方式進行;實際操作考核采取在考核基地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理論考核合格者方可參加實際操作考核。

                    第十三條 考核要求分為掌握、熟悉、了解三類。即掌握類要求能熟練運用相關特種作業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并能實際操作;熟悉類要求能理解相關特種作業安全技術知識;了解類要求具有相關特種作業的基本知識。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采用閉卷筆試方式,考試時間2小時,評分按百分制,其中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占25%、專業基礎知識占25%,專業技術理論占50%,總分60分為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等方式,評分按百分制,總分70分為合格。

                    考試和考核不合格者,均可補考一次。理論考試補考仍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第十五條 考核工作機構在考核結束5個工作日內將考核結果上報省建設廳,省建設廳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在本機關網站公布。

                    第十六條 考核結果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省建設廳向考核合格人員頒發《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采用住房與城鄉建設部規定的統一樣式(見附件6),實行全省統一編號管理(見附件7)。

                    考核不合格人員,由考核工作機構負責通知本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管理

                    第十七條 在我省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取

                    得省建設廳頒發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受聘于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相關聘用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書。

                    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實習操作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實習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指導和監督作業,指導人員應當是已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從事相關特種作業3年以上、無不良記錄人員。實習期滿,經用人單位認可后方可獨立作業。

                    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并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六章  用人單位職責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持有效《資格證書》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二)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三)書面告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的作業條件;

                    (五)每年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16小時;

                    (六)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七章  延期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可以申請《資格證書》延期,延期期限兩年。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于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就業所在地考核工作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考核工作機構初審合格后報發證機關復核。

                    第二十二條 申請《資格證書》延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延期申請表》(見附件3);

                    2、身份證(復印件);

                    3、體檢合格證明;

                    4、用人單位出具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記錄;

                    5、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證明或者繼續教育證明;

                    6、《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格證書》不予延期:

                    1、超過規定年齡要求的;

                    2、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3、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4、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的。

                    第二十四條 考核工作機構在收到申請延期資料后,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情形之一的,作不予延期初審意見,報發證機關決定。發證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延期決定,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二)提交資料齊全且無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情形的,5個工作日內作初審合格意見并上報發證機關。

                    第二十五條 發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復核,對復核合格的在《資格證書》上加蓋“延期復核合格”專用章;對復核不合格的,退回考核工作機構作不予延期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二十七條 考核工作機構和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從業活動的監督檢查,查處違章作業行為,建立不良記錄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撤銷其《資格證書》:

                    (一)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騙取延期復核的;

                    (二)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核發《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書》:

                    (一)不予延期的;

                    (二)持證人逾期未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三)持證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凡在2009年6月1日前,對已取得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申請人須填寫《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證書換證申請表》(見附件4),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統一報發證機關換發《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對已取得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在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期間因故未延期導致過期失效的,申請人須填寫《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證書延期換證申請表》(見附件5),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七章的規定條件審核合格后統一報發證機關換發《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換證和延期復核工作至2009年9月30日截止。

                    第三十三條  各用人單位須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自2009年10月1日以后,凡發現用人單位聘用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資格證書的,視為無證上崗并對用人單位作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篇五】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制度、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和拆除工程備案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生產安全許可證制度、施工許可證制度、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群防群治制度等。

                     1.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制度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對不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管理者取消其任職資格。

                     2.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和拆除工程備案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考試大論壇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性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拆除施工組織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3.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業務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4.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

                     施工單價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天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

                     5.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同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責令立即排除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對重大隱患可以責令暫時停止施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6.危及施工安全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要求建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及時、如實地問當地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實行總承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上報。

                     8.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規定,國家對建筑施工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述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9.施工許可證制度

                     《建筑法》明確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把關。《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明確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把關。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或沒有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10.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制度

                     《建筑法》明確了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安全生產條件作為施工企業資質必要條件,把住安全的準入關。

                     11.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建筑法》明確了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由施工單位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以本單位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作為被保險人,當被保險人在施工作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由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險金。該項保險是施工單位必須辦理的,以維護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利益。

                     12.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法》明確了群防群治制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充分發揮廣大職工和工會組織的積極性,加強群眾和工會組織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生產中的人身傷亡事故。

                  【篇六】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延期、復核、從業和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素質,切實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和《關于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建辦質〔2008〕4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延期、復核、從業和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造成危害的作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

                    (一)建筑電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腳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著升降腳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

                    (六)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

                    (七)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物料提升機)。

                    (八)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

                    (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

                    (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物料提升機)。

                    (十一)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經省建設廳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第六條 省建設廳負責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托山西省建筑安全監督站組織實施。各市建設局(建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 訓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類別分為工程項目日常安全培訓、企業年度安全培訓、初次取證考核前培訓和取證后延期復核前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第九條 工程項目日常安全培訓由工程項目部組織實施。企業年度安全培訓由特種作業人員的聘用單位組織實施。初次取證考核前培訓和取證后延期復核前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由各市建設局(建委)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省直有關部門、省建總公司、中央駐晉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簡稱組織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條 組織單位采用委托形式培訓的,應委托經省建設廳認定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任務。省建設廳對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初次取證考核前的培訓和取證后延期復核前的繼續教育培訓均采用網上報名的方式。已有聘用單位的個人,由所在企業通過“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報名;沒有聘用單位的個人,可持本人身份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市建設局(建委)提出申請,市建設局(建委)審核同意后,統一通過“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報名。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學歷。

                    (三)近三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組織單位按要求對已上報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信息審查符合要求后,按200人/班進行組班,將開班時間、班次、人員、課程安排等情況上報省建設廳核準。

                    第十四條 省建設廳對組班情況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進行核準,組織單位按照核準內容開班培訓。省建設廳對每期培訓班派專人進行監督。

                    第三章 考核 發證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考核,考核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一式二份,見附件1)。

                    (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近三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五)省建設廳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六)考核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應當向組織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組織單位匯總后上報省建設廳。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測試。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閱卷。采用閉卷筆試方式。考試時間為2小時。實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其中,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占25%、專業基礎知識占25%、專業技術理論占50%。

                    安全操作技能測試,采用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口試等方式,測試實行百分制,70分合格。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安全操作技能測試。兩門課成績均合格為考試合格。凡發現代考或其他作弊行為的,一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考試或考核。

                    第十八條 省建設廳在考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頒發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 經考核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在“山西省建設廳網”上公示5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10個工作日內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考核不合格的,由組織單位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 《資格證書》采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全省統一編號(見附件2)。

                    第四章 延期 復核

                    第二十二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申請《資格證書》延期,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延期申請表(見附件3)。

                    (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近三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四)企業年度教育培訓證明和省建設廳頒發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五)用人單位出具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記錄。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超過相關工種規定年齡要求的。

                    (二)未提供體檢合格證明或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三)2年內違章操作紀錄3次(含3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的。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省建設廳在接到特種作業人員提交的延期復核申請后,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對屬于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復核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不予延期決定,并說明理由。

                    (二)對提交資料齊全且無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準予延期復核手續,在證書上注明延期復核合格,并加蓋延期復核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超過有效期的《資格證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六個月以上,未申請《資格證書》延期的,視為證書持有人自愿放棄,證書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 《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省級媒體上聲明作廢,由本人持聲明作廢材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補證手續。

                    第五章 從業

                    第二十八條 《資格證書》不列明持證人所在單位,但持證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建筑機械出租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有權要求相關單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業環境。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特種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危險區域,并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持有有效《資格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二)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三)書面告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作業的條件。

                    (五)按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個學時。

                    (六)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七)查處特種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并記錄在檔。

                    (八)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于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3個月的實習操作。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留其《資格證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時必須以《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原件為準,做到人、證合一。凡未提交《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原件或人、證不一致或經查詢信息不符的,視為無證上崗。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用人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章作業行為并記錄在檔。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視情節嚴重程度,暫扣其《資格證書》,暫扣期為30天至180天,同時將暫扣信息錄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并將暫扣決定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特種作業的。

                    (二)對檢查人員提出的整改要求不履行整改義務的。

                    (三)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撤銷其《資格證書》:

                    (一)證書持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延期的。

                    (二)將證書出借他人,允許他人以證書持有人的名義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不聽現場相關管理人員勸告,強行繼續違章作業的。

                    (四)存在嚴重違章作業行為的。

                    (五)因違章作業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或發生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

                    (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其證書一個有效期內被兩次(含)以上暫扣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資格證書》被撤銷的相關人員,錄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相關特種作業人員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注銷其資格證書:

                    (一)在監督檢查中,被發現不符合考核發證條件的。

                    (二)本人自愿申請注銷的。

                    (三)證書有效期超過6個月,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

                    (四)按規定不予延期的。

                    (五)證書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六)證書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發證機關認為應當予以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原建設廳《關于加強全省建筑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二條 2008年底前取得《資格證書》的,需進行統一換證。已有聘用單位的個人,證書持有人先填報《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換證申請表》(見附件4),由用人單位按要求進行網上報名。沒有聘用單位的個人,可持本人身份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市建設局(建委)提出申請,經市建設局(建委)審核合格后,統一由市建設局(建委)按要求進行網上報名,辦理換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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