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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益訴訟工作總結【五篇】

                  時間:2017-10-23 工作匯報 點擊:

                  公益是公共利益事業的簡稱。這是為人民服務不求回報的一種通俗講法。指有關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利益。“公益”一詞至遲在1887年已經在中國出現并被使用,且被寫入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12月27日頒布的《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中。社會公益組織,一般,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益訴訟工作總結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公益訴訟工作總結5篇

                  【篇1】公益訴訟工作總結

                  篇一:公益廣告宣傳工作活動總結

                  零口初級中學"講文明樹新風"公益廣告宣

                  傳工作活動總結

                  零口初級中學

                  2014年7月27日

                  零口初級中學"講文明樹新風"公益廣告宣

                  傳工作活動總結

                  我校積極響應市文明辦及教育局提出的《關于開展"講文明樹新風"主題活動》的要求,結合我校的實際,在全校內開展了一系列主題教育活動,現總結如下:

                  一、"學生文明禮儀"系列教育活動

                  為了進一步提高學生的文明素養,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凈化學生的心靈,增強學生的文明禮儀修養,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讓學生學會做人,學會做事,學會相處,學會求知。學校首先把文明禮儀教育納入了本次主題活動的重要議事日程,開展了"學生文明禮儀"系列教育活動

                  (一)宣講禮儀,提升認識。

                  積極開展學習禮儀讀書活動,禮儀的養成需要學習,沒有學習,便無從談起禮儀規范。為此,我們創設了"人人講文明,人人重禮儀"的濃厚氛圍,各班大力宣講禮儀,學習禮儀,利用班會時間多次組織學生學習了《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及相關禮儀知識,利用板報、漫畫、文明禮儀知識競賽等途徑,讓學生掌握一般禮儀的做法,讓禮儀知識深深地扎根于學生的心靈。

                  (二)開展活動,循序漸進。

                  1、開展"我身邊的不文明行為"調查和認識活動。禮儀貴在自知。為充分了解禮儀知識,我們開展了文明禮儀的自查活動,要求全體學生從校園、家里、公共活動場所搜索身邊的不文明行為,然后再

                  通過主題班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談一談這些現象的危害性,讓學生明白"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的道理,然后向學生普及文明禮儀常識。這一活動開展以來,校園里的不文明行為明顯減少,學生的自律性得到了加強,文明素質得到了提高。

                  2、開展"文明禮儀伴我行"主題教育系列活動。禮儀重在實踐,為讓學生真正實踐禮儀,我們開展了"文明禮儀伴我行"主題教育系列活動,如,"與文明并肩同行"作文比賽, "文明禮儀伴我行"手抄報設計比賽,"校園中美的尋訪"調查活動、"文明游戲在課間"活動以及"文明禮儀"的主題隊會等。從文明禮儀習慣到衛生習慣,從學習習慣到體育鍛煉習慣,從嚴于律己到愛班愛校,循序漸進,由點及面地開展行為養成教育。通過這些形式多樣、內容充實、富有針對性的學習實踐活動,充分培養了同學們的自主性、自覺性,進一步規范了同學們的文明言行。全體同學對文明禮儀知識已有了一個全面而深刻的認識,并能潛移默化地內化到自己的日常行為習慣中去,整個校園始終能浸潤在濃郁的文明有禮、熱情友好、寬容謙讓、誠實守信的和諧氛圍中。

                  (三)師德表率,感染學生。

                  教師文明禮儀最重要的是體現在教師的行動上。為了使學生真正記住自己所學習的文明禮儀知識,落實到自己的行動中。平日里我們教師之間見面相互禮貌問好,相互幫助;不在班上、校園內亂扔一點廢棄物,見到地面上有一點雜物主動彎腰撿起來??所有的這一切都讓同學們從老師的行為中受到深刻教育。在老師們的帶動下,同學們

                  的主人意識、團結意識、樂于助人的精神??更加強烈了。許多同學都像老師們一樣,用自己的行動踐行著文明禮儀。

                  (四)樹立典型,鞏固成果

                  在整個文明禮儀活動中, 爭當文明禮儀之星 一直貫穿始終。文明禮儀之星的爭當,必須是通過自薦、班級核實二個程序。通過這二個程序,當選文明禮儀之星,同時也自然成為一名"文明禮儀監督員",監督其他同學在學習、生活中的表現,教育不文明行為,讓不文明行為在班內無處藏身。維護文明的班級環境。通過一系列文明禮儀教育活動的開展,各班級內興起了文明之風,同學們互相關心,監督,集體榮譽感普遍增強。

                  二、節約用水、愛護水源系列教育活動 本學期我們對全校學生開放教學樓內洗手間的使用,為了讓學生懂得節約用水,珍惜、愛護水源。我們以 "一滴水,一滴淚" 為主題,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系列活動。

                  (一)在升旗儀式上向全體師生發出《保護水資源,從你我做起》主題倡議。讓全體隊員立即行動起來,從小事做起,從你我做起,號召大家都來節約保護水資源。

                  (二)各班開展系列節水主題活動,如:展覽節約用水手抄板,召開節約用水主題班會,搜集節約用水妙招,開展節約用水創編環保語,組織全體隊員利用網絡來查閱當今水資源的現狀等等。大隊部將學生自己創作的節水標識張貼在洗手間,讓學生通過觀看同伴作品,進行自我教育,提高節水意識

                  近段時間,通過開展一系列的主題教育活動,使得學生的行為習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好轉,班容班貌有了較大程度的改觀。隊員們掌握了節約水資源、保護水環境等方面的相關知識,增強節約水資源、保護水環境,減少水污染以及安全用水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我們知道學生良好習慣及優良品德的教育培養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這不是結束,而是開始。我們一定認真總結經驗,改正不足,努力將各項常規工作堅持不懈地抓下去,讓文明之風常駐班級、永駐校園

                  篇二:羅城初中文明公益廣告宣傳工作活動總結

                  羅城初中文明公益廣告宣傳工作活動總結 為進一步落實市文明辦工作要求,充分發揮文明公益廣告傳播文明、引領風尚的重要作用,羅城初中近日開展了有聲有色的"文明公益廣告宣傳"活動。現將近期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學校領導高度重視,擬訂方案、分解目標、細化任務。

                  1. 成立"文明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工作機構",包括領導小組及下設宣傳辦公室。

                  2. 擬定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文明公益廣告宣傳活動方案》,并據此開展工作及進行相應考核。

                  3. 大力宣傳文明公益廣告的重大意義,我校進行了大力宣傳發動全校上下形成了文明公益廣告宣傳活動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宣傳,形成氛圍。

                  1.利用師生集會、校園廣播站、班會活動、學校網站向廣大師生廣泛宣傳文明公益廣告宣傳活動的意義和要求。

                  2.將原有的班級小報宣傳欄迅速換成文明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宣傳欄,每周更新一次內容。

                  3.在醒目位置懸掛文明公益廣告宣傳活動橫幅。在公路旁張貼公益廣告。

                  4.深入開展"學生給家長的一封信"、"父輩,您為我們留下了什么"征文活動,學生根據自己在家庭生活中和父母一同外出時,家長的一些不良習氣特別是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不良習慣,

                  給家長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增強文明公益廣告宣傳活動的意識。在各班級開展主題征文活動,評選出優秀作品多篇。

                  三、充分發揮德育在課堂教學中的主渠道作用。

                  1.學校充分發揮課堂教育主渠道、主陣地、主戰場作用,將文明公益廣告宣傳活動教育貫穿于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學科教學滲透。利用各課教學開展文明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和習慣養成教育。做到了文明公益廣告宣傳活動教育有教師、有課本、有教案、有課時、有考核、有評價,確保了開課率達100%。

                  2. 將"文明公益廣告宣傳活動的具體要求貫穿于各項工作全程中,同時對學校進行誠信教育、環境衛生教育、文明禮儀教育,營造一個濃厚的學習氛圍。

                  通過此次活動的開展,對于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傳播優秀傳統文化,構建和諧社會主義具有重大意義,同時,學校通過精心組織,把此項工作作為履行社會責任、服務社會群眾、引領社會風尚的重要抓手,也為家鄉建設做出了有力貢獻。

                  羅城初級中學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篇三:廣電中心2014年公益廣告總結

                  翼城縣廣電中心2014年

                  公益廣告工作總結

                  今年以來,翼城縣廣電中心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廣播電視輿論監督導向作用,讓人們以合乎社會公益的準則去規范自己的行為,提高居民素質,推動和諧社會建設。按照總局工作部署和七部委《關于深入開展"講文明樹新風"公益廣告宣傳的意見》要求,不斷加大公益廣告制作播出力度,播放數量明顯增加,內容質量大幅提升,彰顯了廣播電視公益廣告引領社會風尚、傳播精神文明的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積極評價。

                  一、精心組織公益廣告制作。廣電中心按照《意見》精神要求,緊緊圍繞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展示文明新風、規范道德行為、建設生態文明和與人民群眾生活關系密切的中國夢、衛生、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主題,精心組織謀劃,制作了《中國夢公益廣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益廣告》、《勤儉節約公益廣告》、《非法集資公益廣告》、《安全教育公益廣告》等貼近生活,質量上乘、

                  制作精良,思想性、藝術性和觀賞性俱佳的廣播電視公益廣告作品。

                  二、建立制度成規范。把公益廣告的制作播出擺到重要的議事日程,制定創作公益廣告獎勵辦法,鼓勵全臺記者主動策劃、制作公益廣告。并將制作播出公益廣告的任務,納入部門年度目標考核。每月對公益廣告制作播出情況進行匯總評比,查找不足,提出改進意見,促進整體質量提升。

                  三、著力提高公益廣告播出頻次。廣電中心嚴格落實總局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公益廣告播出力度,形成較大的宣傳聲勢。一方面保障充足的播出時間,每套節目每天公益廣告時長不得少于商業廣告時長的3%;另一方面增加公益廣告播出頻次,每套節目每小時公益廣告不得少于2條(次),其中,黃金時段不得少于4條(次)。并安排在府前廣場led大電子屏上循環播出,增強傳播效果。加大了公益廣告制作、播出力度,推動形成廣播電視公益廣告制作播出的長效良性機制。

                  四、開辦公益廣告展播欄目。在保持現有播出頻次不變的情況下,廣電中心開設公益廣告專欄,每天定時集中播出公益廣告,實現公益廣告播出的制度化和常態化。

                  五、強化公益廣告制作播出監管。廣電中心組織專門力量,加強對公益廣告制作播出情況的監管監聽監看,將當月公益廣告制作和播出情況向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審看每套節目每天公益廣告編播單。對公益廣告的質量進行嚴格審查把關。

                  經過廣電中心相關崗位工作人員的努力,2014年公益廣告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達到了較好的傳播效果。但是仍存在一些差距和問題。我們將立足實際,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真正把公益廣告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發揮廣播電視主流媒體的傳播效應,為推進三個文明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篇四:宣傳工作總結

                  中學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總結 為進一步落實市文明辦工作要求,充分發揮文明公益廣告傳播文明、引領風尚的重要作用,列東中學就近期開展的校園公益廣告工作總結如下:

                  一、學校領導高度重視。

                  1. 校領導高度重視,成立"校園文化領導小組"。

                  2. 擬定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校園文化建設方案,并據此開展校園公益廣告工作。

                  3. 大力宣傳文明公益廣告的重大意義,利用校園公益廣告宣傳,充實完善校園文化建設。

                  二、多樣宣傳,形成氛圍。

                  1.利用師生集會、校園廣播站、班會活動、學校網站向廣大師生廣泛宣傳文明公益廣告。

                  3.校門上方電子屏每日更新學生勵志語言,傳播正能量。

                  4.在醒目位置如走道、洗手池、草坪等,懸掛張貼文明公益廣告。

                  5.充分利用校外資源,在校門口馬路邊墻張貼公益廣告,使校園公益廣告輻射面更廣。

                  6.因地制宜,在西藏班教學樓張貼民族團結公益廣告,促進民族團結。

                  7.公益廣告宣傳多樣化,配合上級單位,面向師生發放和回收公益廣告問卷。

                  三、結合校園特點,發揮德育主渠道作用。

                  1.學校充分發揮課堂教育主渠道、主陣地、主戰場作用,將文明公益廣告宣傳活動教育貫穿于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學科教學滲透。

                  2. 在德育工作中滲透文明公益廣告,對學校進行誠信教育、環境衛生教育、文明禮儀教育,營造一個濃厚的學習氛圍。

                  3.結合特定節日活動,開展公益科普活動,如"節水在我身邊""節糧在我身邊"等公益科普活動。

                  公益廣告是一盞燈,它不僅對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傳播優秀傳統文化,構建和諧社會主義具有重大意,也推動了我校師生開展公益實踐、宣揚公益精神、宣傳社會公德的建設同時進一步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豐富學生的校園文化生活。

                  篇五:講文明樹新風總結

                  縣人民醫院

                  "講文明樹新風"公益廣告宣傳活動總結 縣文明辦:

                  按照縣文明辦的統一部署,作為濱州市文明單位的縣人民醫院以高度的政治責任心和社會責任感加強組織領導,迅速行動,嚴格落實,確保把"講文明樹新風"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做實做好。現將有關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領導重視、責任落實

                  我院對此次公益廣告宣傳活動高度重視,為認真做好公益廣告設計制作和征集上報工作,為切實開展好"講文明樹新風"公益廣告宣傳活動,成立了以菅春嶺院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科室人員為成員的活動工作領導小組,特別要求宣傳科負責此次公益廣告宣傳活動的具體實施。

                  二、宣傳到位、廣泛動員

                  為營造活動開展的有利氛圍,宣傳科通過濱州市公益廣告通稿登錄郵箱進行了下載,并結合行業特點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緊扣"講文明樹新風"公益廣告宣傳主題,圍繞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愛國衛生、健康教育普及、文明就醫、文明行醫等方面內容,結合公民道德建設、"三好一滿意活動"、"掛牌亮責踐諾"、"行風萬人評"、"千名醫生下基層"、"春風行動"、志愿服務等活動,組織精干力量和專業團隊,集中創作推出一批主題鮮明、創意新穎、貼近生活、群眾喜聞樂見的公益廣告,在全院各樓層、門診大廳、病房走廊、

                  電梯、墻體等位置張貼,或通過電子屏幕、院內網站、院外網站宣傳"講文明、樹新風"口號,制作發放健康教育宣傳冊,選擇一批新穎、優秀的公益廣告通過媒體展示、展播。

                  三、加強協調,形成合力

                  強化組織落實,建立"講文明、樹新風"公益廣告宣傳運行機制。醫院各科室充分認識到公益廣告對健康知識普及、引導群眾文明就醫、指導醫務人員文明行醫的重要作用,積極認真開展征集制作,共征集30余篇。公益廣告制作參考衛生部、中央文明網等公益廣告形式,類型以圖片、dv、戶外展板等。醫院運用網站、電子顯示屏、戶外廣告牌、櫥窗等媒介,進行展播、展示。醫院組織開展公益廣告制作、發布評比活動,對公益廣告制作、發布成績突出的科室和個人進行宣傳和表彰。

                  四、做好結合

                  我院以活動開展為契機,推動醫院形象的進一步提高。以公益廣告宣傳為良好媒介,對我院的神經外科、腫瘤專科、泌尿外科等專科建設、健康教育普及、傳染病防控、新農合政策等工作全方位開展宣傳活動進一步提高我院在社會上的影響力,推動醫院各項工作的穩步、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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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改編輯

                  【篇2】公益訴訟工作總結

                  公益訴訟源于羅馬法。古代羅馬法學家把法分為公法和私法,訴訟也被分為“公訴”和“私訴”兩種。“公訴”是對有關國家利益案件的訴訟,“私訴”是根據個人的申訴對有關個人案件的訴訟。但這種區分和近代的“公訴”和“自訴”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謂的“公訴”是由代表國家的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請求;“自訴”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訴訟。羅馬法則以涉及國家和政府的訴訟為“公訴”,涉及個人利益關系的訴訟為“私訴”,凡個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個人的權利遭受損失的,縱然是刑事訴訟,也只能是私訴。故“以私人資格發生的訴訟,以保護私人權益為目的,叫私益訴訟,以保護公益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又稱“現代型訴訟,在美國稱為公共訴訟,在日本則交替使用現代型訴訟和公共訴訟概念”。這種訴訟是圍繞公共利益產生的糾紛基礎上形成的訴訟。公益訴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益訴訟包括所有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既包括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訴訟,也包括私人、非法人組織等,代表國家和社會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本文的公益訴訟是廣義的公益訴訟)。狹義的公益訴訟僅指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公訴,我國目前只有刑事公訴屬于此列。根據提起公益訴訟主體不同,公益訴訟可分為國家機關提起公益訴訟、非國家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個人提起公益訴訟。國家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主要是檢察院作為國家、社會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的公訴。非國家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是非國家機關的社會組織代表社會公眾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如消費者協會代表消費者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訴訟。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又稱公民訴訟或民眾訴訟,是指任何一個公民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均可代表國家、社會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根據適用法律的不同和處理的糾紛的性質不同,公益訴訟還可分為刑事訴訟、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有其明顯的特征:

                  1、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是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2、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不一定與被告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3、民事公益訴訟的救濟內容,不僅僅是對損害的賠償,恢復原狀或確認和恢復權,對侵害者懲罰,還包括要求公司、企業以及國家修改、變更有關政策和事業規模,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損害的出現或擴大,甚至禁止被告再從事有關活動,故而又被稱為禁止型訴訟。換句話說,民事公益訴訟的請求內容不僅僅針對過去,還具有指向未來的意義。(例如環境污染案件)

                  4、被告一方一般是社會的強勢群體成員。傳統的訴訟中,糾紛當事人主要是個人和一般的商業組織,而且他們之間的力量關系對比無太大的差距。但隨著商品經濟的飛速發展,經濟組織的力量差距日益分化(如壟斷組織、跨國公司的出現),使得許多民事主體由形式上平等變成事實上的不平等。民事公益訴訟正是為了保護社會弱勢群體成員的利益,維護社會公正、公平,而將從事公共事業的公共團體甚至是國家或者是大量進行規模化生產的大企業等社會強勢群體成員推上了被告席。民事公益訴訟實質上也是順應民法現代化的發展趨勢。

                  5、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如果是公民或社會組織,在勝訴后,可依法獲得因訴訟而支出的補償,同時可得到適當獎勵。公民或社會組織為了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免不了要花費時間和精力,同時還要擔當一定的風險,那么,在勝訴后,得到適當的物質補償和必要的物質、精神獎勵于情、于理、于法都不矛盾。

                  6、公益訴訟涉及的面很廣,卷入糾紛的人數相對于傳統的訴訟要多得多。

                  7、民事公益訴訟中的被告不僅要對其侵害行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而且還要承擔罰款等其他的民事責任。懲罰性賠償,也稱示范性賠償或報復性的賠償,是指由法庭做出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失數額的賠償。民事公益訴訟中多為侵權行為案件,由于這種侵權行為危害面廣,對其采取懲罰性賠償不僅可以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而且可以懲罰遏制不法行為。

                  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

                   (一)法定機關

                  “機關”的概念比較寬泛,類型很多。根據相關理論,可限制性解釋為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理由為:一是檢察機關居于法律監督和代表、維護國家、社會利益的地位,其具備收集證據、調查取證的權限,同時擔負訴訟成本的能力較強并具備進行訴訟所必需的法律素養人士。刑訴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已經賦予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公訴權,即當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損失時,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檢察院行使提起公益訴訟職能符合法律規定又符合現實需要。二是行政機關掌握有關環境評價、環境監測、檢驗、評估報告、現場檢查記錄等方面的信息資料,行政機關收集證據的能力也比較高。而且行政機關提起訴訟,表明政府對此的態度是支持,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證據容易固定,事實容易查清,審理壓力和阻力相對較小。

                   鑒于民訴法沒有規定哪些國家機關可以提起哪案件。因此在實踐中處理的方式為單行法有具體規定,由按單行法規定主體提起訴訟;沒有單行法規定的,由檢察機關或相關行政機關均可提起。如迄今為止,我國40多個環保法庭處理了10多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其中檢察機關作為原告的有6件,行政機關作為原告的有3件。

                    (二)有關組織

                     “有關組織”在現實中類型眾多,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哪些組織對哪些案件可提起公益訴訟,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行過濾和限制。

                  為了使公益訴訟制度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其進行完備,科學合理的程序設計是必要的,下面針對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提出幾點設想:

                  投訴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必要前奏

                  為了及時有效地制止和處罰侵犯公益的行為,行政執法與司法相比,具有主動性和及時性的特點,行政執法部門在接到投訴之后可以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把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而與此相反,訴訟程序紛繁,時間相對過大,顯然沒有行政執法得力,因此,有必要規定投訴作為公益訴訟提起的必經程序。只有投訴無門、無果時,方可提起訴訟。

                  設立預審制度

                  指在審判機關正式受理公益訴訟之前,對公益訴訟人的起訴進行審查,以確保公益訴訟人所控的侵犯公益的行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排除沒有事實根據的起訴。必要時,可由人民法院將公益訴訟人、被告召集在一起,在質證和辯論的基礎上做出判斷,以決定是否立案?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為誰?以何種類型的案件立案?

                  受訴法院級別應作相應地提高

                  即一審法院應為作出違法行為的主體在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因公益訴訟與其他常見的訴訟相比,往往會涉及更為廣泛的大多數人的利益,且起訴人所受到的阻力也相對較大,比如行政公益訴訟,面對代表國家的公權力機關,訴訟人往往會顯得力不從心,甚至,違法的行政機關會以權壓力,阻撓訴訟人的起訴。正是出于對公益訴訟的重視及保護起訴人的訴權,人們就有必要把公益訴訟案件交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人民法院。同時由于中級人民法院對法官有著更高的學歷和審判經驗要求,因此,相當于基層人民法院來說,中級法院的法官更能滿足公益訴訟對法官高素質的要求。

                  設立保證金制度

                  公益訴訟中起訴和訴訟標的缺乏足夠的利害關系。這就使公益訴訟人缺乏相應的動力追求勝訴的結果。為防止公益訴訟人在啟動訴訟程序后,隨意退出或無故缺席,造成法院審理機制的癱瘓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可以規定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時,要求公益訴訟人交納適當數額的保證金,作為公益訴訟人完整地參加訴訟過程的物質制約手段。在訴訟程序終結之時,不論其是否敗訴,法院都應如數退還保證金及相應銀行利率。

                  修改有關舉證責任的理論

                  關于舉證責任問題,學者眾說繁談并無定論。筆者認為:有必要區分舉證責任中的提供證據責任和說服責任。前者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基礎,后者則是確定販訴責任的指針。故對有關公共利益損害或可能損害的事實證據,由公益訴訟人提供,而對于提供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責任,則由被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可不斷地提出新的證據以達到勝訴的目的。至于說服責任的承擔問題,不應做“一刀切”的規定,可在制定實體法時對說服責任的分配問題作出規定。

                  這里還存在一個問題,即在公益訴訟作為個人組織時,因為自身力量的薄弱而難以滿足舉證責任的要求,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應當讓檢察院參與到公益訴訟中尤其是民事訴訟中來。并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身份出現,檢察院作為公法機關,其收集證據的能力自不待言,在公益訴訟人向檢察院提出申請后,檢察院在經審查后,可與公益訴訟人合作作為聯合當事人或其作為主要訴訟參與人,進入公益訴訟程序。

                  撤訴與和解

                  當事人的自由處分將受到法律較多的限制。首先,公益訴訟人如果撤回起訴,要受到法律嚴格的限制。除已提起的公益訴訟證據不足,法院允許撤訴外,凡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明顯違反法律,侵害國家利益、擾亂社會秩序的案件一般不允許撤訴。其次,雙方允許自行和解,但要符合法律相關規定。例如:國家對某一違法行為的處罰是違法金額的1-5倍,則被告只有在承諾接受法定范圍內的罰款,并交出罰款的情況下,才允許雙方自行和解。

                  裁判的執行應有別于民事裁判執行

                  公益訴訟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交由人民法院相應執行機關直接執行。民事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需要按照執行程序由人民法院的相關執行組織加以執行。只有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審判組織依法移送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組織才按執行程序執行。執行中,如果涉及相關權利人難以確定或無法確定時,執行所獲收益應該收歸國家。刑事公益訴訟直接有相關機關執行。

                  原告勝訴以后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中國關于獎勵揭發,檢舉違法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規定早已在各類法律中有所出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就有相關規定。

                  在公益訴訟中,公益訴訟人要承擔舉證責任,訴訟費用,還要為訴訟花費人力、物力、財力。盡管公益訴訟人提起訴訟之初,是出于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關心,但是“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相關”。對于公益訴訟人的這種懲惡揚善,保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以獎勵的形式加以鼓勵,有利于更多的公民加入到公益監督的領域,從而形成社會監督這種強有力的外在力量。

                  【篇3】公益訴訟工作總結

                  行政公益訴訟初認識

                  摘要 隨著社會法治的不斷進步,我國法律制度日益完善,行政公益訴訟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迫切希望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行政公益訴訟在我國仍然處于起步階段,一系列的問題也隨之而來,關于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方面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聲音。本文將從行政公益訴訟的特點、范圍、原告資格等問題出發,簡單談談對行政公益訴訟的初步認識以及對我國行政公益訴訟的憧憬。

                  關鍵詞 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 原告資格

                  近年來,社會上頻頻出現個人為了公共利益大義訴訟的壯舉,如喬占祥訴鐵道部春運火車票漲價案;嚴正學訴臺州市椒江區文化局不作為案;金奎喜訴杭州市規劃局不作為案;還有前段時間最新出現的鄭州市民訴政府不作為案等。這些訴訟終因原告的不適格及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而寡淡落幕。然而“公益訴訟”卻悄然走進公眾視野,成為司法界的熱門話題。這類訴訟的出現,是社會進步的顯著標志,它表明了人們法律意識與權利意識的增強。新的熱點問題的出現,意味著必須要有新的制度出現來適應解決問題的需要,構建合理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成為我國發展的應然趨勢。

                  一、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制下,公益訴訟并不是一個明確的法規范術語,法律規范對公益訴訟沒有明確的界定。有一點卻是毋庸置疑的,公益訴訟必須具有公益性,這里的公益性并不是簡單地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其一,公益訴訟是指為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其二,公益訴訟是針對并未直接侵害起訴人合法權益或者不具有侵害可能性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其三,公益訴訟的原告一般不必承擔訴訟的結果。行政公益訴訟也應當滿足上述條件。

                  公益訴訟起源于羅馬法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與商品交換日益復雜,產生的爭端也日益增多,單單一個行動就致使許多人或許得到利益或許蒙受不利的事件頻繁發生,因此出現了個人以私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導致大多數人的利益得到保護,這是公益訴訟的最早雛形。201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并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1條作為第55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我國民訴法第一次寫入有關公益訴訟的條款。不難看出,公益訴訟最早出現在民事訴訟中,繼而發展到刑事訴訟中,近年來,隨著社會發展的復雜化,行政公益訴訟開始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那么,行政公益訴訟到底如何定義呢?

                  行政公益訴訟只是一個學術名字,并沒有既定的法律概念。筆者認為行政公益訴訟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疇,而行政訴訟是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基于個人權益針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提起的一般行政訴訟,該行政行為與行政相對人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行政相對人需要對行政訴訟的后果承擔責任。行政公益訴訟則稍有不同,尤其是啟動訴訟程序的原告方面。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不必與被訴的行政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與被訴行政行為有間接利害關系或沒有任何利害關系的人根據法律的規定仍可以享有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這是行政公益訴訟的最鮮明的特征。

                  就我國現狀而言,至今為止,行政公益訴訟沒有確定統一的定義,學術界也是眾說紛紜,成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狀態。筆者比較認可張曉玲教授的觀點,即“所謂行政公益訴訟,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享有起訴資格的當事人,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對違法或不當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活動。”這里強調的是起訴人的原告資格和起訴人的訴訟目的,至于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是否有利害關系,不是行政公益訴訟必須考慮的因素。即使當事人與被訴的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他同樣可以享有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基于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功能來講,廣義上的行政訴訟也能夠稱之為“行政公益訴訟”,因為行政訴訟具有御前功能,通過啟動訴訟程序達到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責任,從這一層面來講,行政相對人因私益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是對行政機關的一種監督方式,從而避免行政機關因類似的不當行政行為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了保障社會群體的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的實現客觀上也就保護了相對人的利益。例如,喬占祥訴鐵道部旅客列車票價上浮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案,被稱為典型的公益訴訟案,其實質仍然為普通的行政訴訟案件,因為他是基于其個人利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訴訟,并非是處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的侵害而提起的訴訟。但是,這一訴訟之所以被稱為典型的公益訴訟是因為他雖然是基于保護個人私益而提起的訴訟,卻仍對社會群體的合法權益同樣起到了保護作用。

                  據此,可以將行政公益訴訟分為直接行政公益訴訟和間接行政公益訴訟,從廣義上講,每一個行政訴訟案件都具有公益性,即便提起訴訟的人是個體私益受到行政主體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侵害的行政相對人。本文中論述的主要是直接行政公益訴訟,即由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出于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的利益,針對行政主體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二、行政公益訴訟的特點

                  雖然行政公益訴訟扔屬于行政訴訟的范疇,但是它與普通的行政訴訟仍然有一定的區別。

                  1.行政訴訟要求起訴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 ,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而行政公益訴訟則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要求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可以是第三人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

                  2.行政訴訟的結果是由當事人來承擔的,即由原告、被告雙方或者第三人來承擔,而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一般不局限于必須承擔訴訟的結果的范圍,當起訴人與案件本身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時,起訴人可以不承擔訴訟結果;

                  3.行政訴訟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的訴訟,而行政公益訴訟則是為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提起的訴訟,由于行政主體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受害人卻無法或無力提起訴訟時,由第三人提起的行政訴訟。

                  三、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

                  行政公益訴訟是第三人針對行政主體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哪些類型的行政訴訟是行政公益訴訟呢?

                  首先,行政公益訴訟雖然是由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針對行政主體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這并不意味著所有侵害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都應當由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的第三人提起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屬于行政訴訟的范疇,其基本的條件、程序應當滿足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章第十三條關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機關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為。”

                  因此,行政公益訴訟應當在法律條件允許的范圍內提起,而不是任意的案件都能以行政公益訴訟的方式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超越了行政訴訟的范疇,則不能再簡單地稱之為行政公益訴訟了。

                  其次,從我國行政訴訟實踐來看,被訴行政行為的范圍非常有限, 抽象行政行為被一律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只限于具體行政行為,并且有權提起訴訟的也只能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行政公益訴訟由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提起,對于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來說已經是一種改變,制度的改革應當循序漸進,不應一蹴而就。因此,行政公益訴訟首先應當在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內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被訴對象不僅僅局限于侵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包括除法律明確規定不進入司法審查程序的一切行政行為。例如,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等公益領域。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一定的抽象行政行為也將會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但就目前而言,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應當符合行政訴訟法的基本要求。

                  四、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

                  關于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取得,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就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提起此類訴訟的原告必須具有一定的起訴資格。換句話說,享有原告資格是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前提。行政公益訴訟是第三人針對行政主體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于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有哪些具體的要求和限制,是行政公益訴訟的核心問題。

                  根據時下的學說理論,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主要有以下三類主體:公益組織,檢察機關,公民個人。對于公益組織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可能更容易讓人接受。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制中,公益組織扮演著重要角色,尤其在民事公益訴訟中,諸如消費者保護協會、行業協會、宗教組織和慈善機構等公益組織起到了重要作用。公益組織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同普通公民相比具有更多的優勢:首先,公益組織有條件整合其成員或一定范圍內的公眾的意愿和利益,能夠代表整體的公共利益,而公民由于其個人能力、精力及知識等方面的限制,即使他有強烈的公共意識,其公益代表性仍然可能是狹隘的、片面的;其次,由于公益組織的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賦予其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能夠有效地達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再次,公益組織作為行政公益訴訟原告有利于減少當事人過多以及公民濫訴等現象,從而減少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和對行政效率的負面影響;最后,由于公益組織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人力資源,它能夠支付行政公益訴訟的基本成本,這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

                  至于檢察機關能否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其答案是肯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提起訴訟。”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也就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當公共利益受到來自行政權力濫用的威脅時或因行政不作為而受到嚴重影響時,檢察機關有權力也有責任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更能有力地制裁侵犯公共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更能有效地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從而實現其法律監督的目標。

                  關于公民個人在行政公益訴訟的中的原告資格問題,學術界尚存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公民個人應當享有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公民個人不應當享有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其理由是:行政公益訴訟由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提起,如果任由公民個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那么對司法秩序造成很大壓力,甚至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公民個人難以應對處于優勢和支配地位的行政組織。筆者認為,公民個人應當享有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訴權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無論是行政訴訟還是行政公益訴訟都應當保障公民個人訴權的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訴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取得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并沒有超出憲法的規定范圍。

                  五、對我國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展望

                  1、在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內構建行政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是行政訴訟的一種類型,仍然屬于行政訴訟的范疇。我國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應當將其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在已有的制度內進行完善,而不是再專門進行一項新的制度建設。新制度的出現必將是一個漫長而繁復的過程,在已有的框架下進行完善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行政公益訴訟可以在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下,在確定訴訟范圍的基礎上,對能夠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加以確定和限制,構建一套符合我國當前法治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2、擴大并確定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就當前我國現狀而言,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對于能夠進入司法審查程序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少之又少,抽象行政行為一律排除在行政訴訟的范圍之外,能夠得到司法權利救濟的只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具體行政行為都能夠進入司法審查程序。因此,行政公益訴訟應當在已有的基礎上擴大,即在現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中擴大,并界定具體的受案范圍,這樣不僅可以實現對行政主體的職能監督,而且能夠有效維持司法秩序,不會因為行政公益訴訟的混亂和任意性給司法機關帶來壓力。

                  3、肯定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

                  行政公益訴訟是由與案件本身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基于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的目的,針對行政主體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關于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可以由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提起,但是應當對起訴人的目的進行嚴格審查,這樣不僅肯定了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那些以無故提起訴訟達到獲利目的個體或組織的行為,例如虛假訴訟等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

                  另外,肯定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有利于促進社會法治意識的覺醒。行政公益訴訟程序的啟動,意味著國家對社會群體實施對國家機關的監督的認可,肯定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可以更好地促進公民、組織對國家機關的監督。

                  參考資料

                  1王太高:論行政公益訴訟

                  2章志遠:行政公益訴訟熱的冷思考

                  3張曉玲: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探討

                  4楊建順:《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與行政公益訴訟

                  5關保英:行政公益訴訟的范疇研究

                  【篇4】公益訴訟工作總結

                  公益訴訟概述

                  公益訴訟起源于古羅馬,又稱之公眾利益訴訟、民眾訴訟、罰金訴訟等。在我國一般存在三種學術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公益訴訟是行政訴訟的一種,這是我國行政法學者獨有見解;第二種觀點認為,公益訴訟分廣義公益訴訟和狹義公益訴訟。廣義公益訴訟,包括所有為維護公共利益的訴訟,既有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訴訟,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團體、個人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而狹義的公益訴訟,則是指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公益訴訟;第三種觀點認為,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活動。

                  公益訴訟是與私益訴訟相對的。二者主要區別在于:一是訴訟目的不同,公益訴訟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私益訴訟是維護個人的私有利益;二是原告的主體資格不同,公益訴訟的原告不要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公益訴訟的原告既可以是人民檢察院、相關組織、也可以是公民個人,而私益訴訟則要求原告與案件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三是

                  【篇5】公益訴訟工作總結

                  專家:環境公益訴訟需解決八個問題

                  發布時間: 2014-09-03 02:47:19??|??來源:?人民網??|??作者: 常紀文??|??責任編輯:

                    原標題:環境公益訴訟需解決八個問題

                    ●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將環境行政行為包含在可訴范圍內。

                    ●建議不把外國或是國際組織在華分支、派出機構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疇。

                    ●制定司法解釋時,應當將環境損害的賠償問題排除在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之外。

                    ●建議建立環境公益訴訟的抗訴制度,即讓檢察機關也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之中,發揮監督和制衡作用。

                    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被認為是史上最好的環保法,其中一個亮點是第58條授予社會組織以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該條和《民事訴訟法》第55條之規定結合起來,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相互支持條款。由于該條的規定比較原則,立法界、司法界、環保界和學術界目前對其的理解和看法不盡相同。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進行該條規定的司法解釋工作。

                    環境公益訴訟在我國是一個全新的實踐問題,對該條實施后可能遇到的理論和現實問題,我們需要進行充分探討。這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能否有效實施,有著關鍵作用。

                    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之規定是否包括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實際工作之中,直接污染環境、破換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主要還是環境民事行為,其次才是環境行政行為。法條中規定的“行為”是否包括環境行政行為?

                    依據行政法基本理論,以行政行為所針對的相對人是否特定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環境行政行為基于此標準,也可以分為具體環境行政行為和抽象環境行政行為。有人認為,該條并未對可起訴行為作出僅限于民事行為的規定,因此對諸如許可、處罰等環境具體行政行為,若引起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共利益的法定后果,應當可以對其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但是,對諸如規劃、決策等抽象環境行政行為,能否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尚無法得出明確結論。

                    目前,環境保護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法工委、全國人大環資委的部分人士在研討中對環境公益訴訟是否包括環境抽象行政行為尚未形成統一意見。因此,在此次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中,有必要針對此問題予以明確。

                    由于該條并沒有明確排除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應當著眼于寬松的解釋而非狹窄的解釋,將具體環境行政行為包含在內。與此同時,基于立法和立法解釋具有發展性的特點,司法解釋還應當將抽象環境行政行為也納入受案范圍。這是因為,環境公權的特性使得環境抽象行政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對環境的破壞比具體的環境民事行為范圍更大、程度更深,造成的環境損失也更為嚴重,所以也就更需要接受環境私權對其的限制與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環境私權對環境公權全方位的監督作用,也才能更符合立法本意。

                    在不修改《行政訴訟法》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在此次新《環境保護法》修訂之前,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些學者根據時間上的先后順序和法律上的效力等級差異提出,新《環境保護法》的公益訴訟條款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所制定的,其實是落實《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的具體立法措施。但是,仔細分析,就會發現該觀點也會推導出這樣一個結果,即因當前我國《行政訴訟法》并沒有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做出相應規定,所以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就不應當包括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一些學者還認為,對訴訟基本規定做出修改或者補充,應當通過修改訴訟基本法而不是由全國人大常委制定非基本法律予以解決。

                    新《環境保護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綜合型的環境保護基礎法,其對訴訟制度做出基本規定的主要原因在于,按照《立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也可以修改或者制定訴訟和仲裁制度。

                    基于此,新《環境保護法》可以直接規定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而無需《行政訴訟法》做出相應修改。當然,若《行政訴訟法》對行政公益訴訟做出相關規定,這將有利于我國法律體系的銜接與統一,且有利于新《環境保護法》有關環境公益訴訟規定的有效落實。

                    能否提起環境公益賠償訴訟

                    當前,《民事訴訟法》第55條和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都只規定了符合公益訴訟法定條件的原告享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但沒有明確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請求金錢損害賠償的問題。

                    在我國,當一項環境行為既損害環境公益又損害環境私益時,環境私益的受害者可以通過提起環境私益侵權救濟之訴,要求得到賠償或是補償。那么,環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賠償問題又如何解決?目前,我國的通常作法主要是通過以下兩種措施:一是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對受損的環境停止侵害、予以修復;二是環境行政機關可以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并征收相關的費用。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實現讓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責任人付出代價的目的。

                    然而,若是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包括損害賠償的請求,那么必然涉及環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金給誰的問題,也必然會涉及環境公共利益損失的核算問題。如果由誰提起損害賠償就給誰,明顯是不符合環境公益訴訟設立的初衷的。

                    因此,基于環境公益賠償訴訟問題的復雜性以及損害賠償核算的差異性,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應當將環境損害的賠償問題排除在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之外。當然,若國家決定要建立統一的環境公益訴訟賠償制度,也可以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中包括損害賠償請求,前提條件是,賠償金應當劃入由國家設立和監管的環境保護公益基金,專項用于一定地區的生態修復和環境保護工作。

                    誰可以提起和參與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問題有二:

                    一是外國社會組織能否在中國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和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都沒有對社會組織的國別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若是一些國外甚至國際N G O組織的分支、派出機構,符合我國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的法定條件,能否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基于環境問題的復雜性以及外國或國際組織與我國社會組織的差異性,以及政治和社會權利的國籍屬性,建議不應當把外國或是國際組織在華分支、派出機構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疇。

                    其二,多個社會組織(包括本地組織和外地組織)的聯合或協作問題。在實際工作之中,往往存在某一環境公益訴訟是由同一或不同區域的社會組織,通過聯合或協作才得以為法院所受理的情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如何規范不同社會組織的聯合與協作問題,也應在制定司法解釋的過程中予以重視,并解決。

                    針對同一環境行為不同主體提起相同請求和不同主體提起請求不同的問題

                    對一個不僅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還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存在多個社會組織對該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可能。當發生不同的社會組織分別提出環境公益訴訟而且訴訟請求不完全一致時,若是一一加以審理肯定是不現實的,故有必要對多主體各自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進行科學劃分,對其合并或分別審理。對于訴訟請求相同的公益訴訟可以要求多個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作為共同原告,對于訴訟請求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的訴訟應當區別對待,即對訴訟請求中的相同之處予以合并審理,不同之處由各社會組織單獨提起訴訟。

                    此外,在美國環境公民訴訟的發展過程中,為解決公民訴訟毫無節制地影響環保部門正常執法的問題,規定了60日前的事先告知義務(即60日提示期),即在訴訟提起前,給予環境行政機關60日的期限來做出相應的回復或措施,若60日期限屆滿還沒有相應的回復或有效措施,法院將受理該訴訟。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5條和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中都沒有對提示期做出相應的規定。

                    在實踐之中,一般存在訴前調解或者協商制度。該制度并沒有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以法律方式確定下來。基于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時,可考慮建立環境公益訴訟的訴前協商制度,讓社會組織和行政機關、污染企業坐在一起進行調解、協商,從而實現節約訴訟資源的目的。

                    如何處理環境公益訴訟和環境私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和國家環境利益訴訟關系

                    其一,要正確處理環境公益訴訟和環境私益訴訟的關系。

                    當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一般不涉及環境私益訴訟。依據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當發生污染大氣、破壞景觀等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非損害國家環境權益、私人環境權益的行為時,可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實現維權。若私人排他性的環境權益在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之中受到侵害,則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提起環境民事或行政訴訟實現維權。且依據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第4部分第11條中的規定,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既損害公共利益也損害其他主體民事合法權益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不影響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但是,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而分別提起的環境公益和私益訴訟,實際上是同一為行為所引起的多個結果(即一因多果)。而我國在環境民事侵權訴訟中存在的問題,卻沒有因上述法律法規及相關意見的出臺而有所改變,還有可能使得國家訴訟資源因過于側重環境公益訴訟和環境私益訴訟的區分而浪費。因此,建議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時,要科學、合理地處理環境公益訴訟與環境私益訴訟的關系,不僅要考慮到兩者之間緊密的聯系性,也要考慮到兩者之間的差異。

                    其二,要科學處理環境公益訴訟和國家環境利益訴訟的問題。

                    按照我國《憲法》的相關規定,我國的水資源諸如水流、湖泊、海洋等,其所有權主要是由國家或集體享有,同時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也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享有部分權能。當這類權益被侵犯時,一般是由國家、集體組織或部分權能的享有者提起國家環境利益訴訟或環境私益訴訟。但是,對于遭受污染、破壞的客體,如沒有確權的部分灘涂、荒山、荒地以及大氣環境等,既不屬于國家所有也不屬于集體所有,本人認為可以授權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從而實現保護此類客體的目的。

                    當然,基于環境問題的復雜性、不特定性,也不排除一個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行為,存在同時侵犯國家環境權益、社會環境權益以及私人環境權益的現實情況。因此,有必要科學處理環境公益訴訟和國家環境利益訴訟之間的關系,以期有效應對此種情況的發生。

                    目前,我國河流、礦藏、海洋及海洋灘涂等資源的權屬都已確權完畢,這就使得純粹屬于社會公共利益領域的資源或者環境因素越來越少,也使得只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環境訴訟越來越少。這意味著相關的訴訟大多數是國家利益訴訟。這就表明,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代表國家對污染或破壞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生態或財產損失的行為,提起國家環境損害賠償之訴,且該訴訟不屬于環境公益訴訟而應當屬于國家環境利益之訴。

                    但是,在實際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事件之中,往往存在既損害國家所有的海洋生態權益,也損害社會公眾享有的公共利益,還損害在海域之中享有開發利用權能的私人權益的情形。因此,對大面積污染海洋環境并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提起訴訟,必然會既涉及環境公益訴訟,也會涉及國家環境利益賠償之訴和環境私益侵權之訴。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應當明確社會利益與國家權益之間的關系,為科學處理環境公益訴訟和國家環境利益訴訟的關系提供法律基礎。

                    如何界定“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目前,我國環境社會組織的發展極不平衡,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當前約有近2000家環保社會組織,其中符合新《環境保護法》提起訴訟條件的僅300來家。經過調研發現,這300來家社會組織中,有技術和經濟條件提起訴訟的大約不到一半,有意愿從事環境公益訴訟的更少。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環保社會組織沒有自身經濟來源,大多靠社會捐助或國家幫助來維持,以致其工作難以全面、持續開展。

                    因此,環保社會組織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是司法解釋應當兼顧的問題。基于我國當前環保組織的生存現狀,如果社會組織不接受社會捐助或社會幫助是難以生存下去的。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太不明確,如社會組織的經濟收益一旦與訴訟掛鉤,就可能違反該項法律,從而使得社會組織對提起公益訴訟產生畏懼心理。因此,有必要對何為“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予以界定。

                    如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要求被告把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社會組織,這顯然是符合法條規定的牟取經濟利益的行為。但是,那些通過獲取社會資金開展運營,且不通過訴訟直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社會組織,能否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本人認為是可以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時,應當對“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予以明確界定,即不得通過訴訟向被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要求得到賠償或其他經濟利益。

                    訴訟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檢察機關能否抗訴的問題

                    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其對象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面積大、涉及方面多,而且原告提起訴訟的目的、動機往往不盡相同,不排除部分社會組織提起訴訟是出于公益目的,但也不能排除有部分組織是出于其他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時,應當立足當前我國訴訟程序法規定的基礎,細化環境公益訴訟的條件和程序,使其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維護國家、集體、社會和個人的利益。

                    此外,在實際訴訟過程之中往往存在原被告之間相互妥協的情況,以至于可能損害社會和個人利益的問題。對于這種情況,建議建立環境公益訴訟的抗訴制度,即讓檢察機關也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之中,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力量架構中的重要一極,發揮監督和制衡作用。這樣既有利于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的監督作用,也有利于環境公益訴訟在法制的軌道上有效運行。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教授)

                    ■相關鏈接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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