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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委會議事規則【14篇】

                  時間:2018-01-25 個人報告 點擊:

                  建立健全黨委議事規則,是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制度的內在要求,是實施科學決策、提高議事效率的制度保障。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黨委會議事規則的文章14篇 ,歡迎品鑒!

                  【篇1】黨委會議事規則

                    為認真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推進市公安局黨委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等黨內有關規定和《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議事規則。

                        一、議事范圍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學習傳達上級重要會議、決定、決議、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結合全市公安工作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決定市局黨委請示報告的事項;審議以黨委名義發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審定以黨委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的有關事項。

                        (三)醞釀全市公安工作的重大部署、跨年度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要點。

                        (四)研究決定領導班子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審定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及調整;研究市局內設機構職能配置及調整方面的重要問題。

                        (五)研究決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問題;在職權范圍內,研究決定干部的任免、推薦、選拔以及非領導職務的確定和晉升等事項;研究決定集體、民警個人表彰、獎勵、處分以及民警因公犧牲、因公負傷等事項。

                        (六)審議市局科技、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以及金額較大的財、物問題。

                        (七)研究決定紀律檢查工作、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

                        (八)研究決定全局性、跨警種或多個業務部門參加的專項行動等重大活動。

                        (九)研究決定其他需要黨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議事基本原則

                        黨委討論研究和決定重大問題,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辦事的原則。黨委研究決定重大問題,必須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集體決策的原則。黨委研究決定重大問題時,必須嚴格實行集體議事,并以會議表決形式體現黨委的意志,一般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

                        (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委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問題時,必須充分討論,集思廣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四)相互平等的原則。黨委各成員之間是平等關系,每位成員都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和責任。進行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

                         三、議事程序及要求

                        (一)確定議題。黨委會議題由市局辦公室負責征集。凡需在黨委會上研究、解決的議題,責任單位或黨委委員應事先提交書面材料由黨委書記審定后,再提交黨委會討論研究。

                        (二)調查研究。需經黨委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責任單位應事先進行認真調研,聽取各方面意見,了解掌握相關情況,并根據會議出席人數準備好會議材料,于會議前一天報送辦公室。

                       (三)會前通知。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除臨時召集外,辦公室應提前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告知與會人員,會議材料除涉及干部人事的外,應盡量在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對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要黨委作出決定而不能及時召集會議的,黨委書記或領導班子成員可臨機處理,處理情況事后向黨委匯報。

                       (四)會議召開。 黨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或延期進行。召開黨委會議,除緊急情況外,應有半數以上黨委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干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如涉及重要事項,雖然達到規定人數,但缺席人員較多時,一般應改期研究決定。無特殊情況,分管此項工作的黨委成員必須到會。根據需要,可指定有關人員列席。黨委擴大會議,應要求市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

                        (五)集體討論。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會議討論應堅持一事一議,先由分管領導或有關部門匯報議題內容,然后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時,黨委成員均要發表意見,表明態度,列席人員也可以發表意見;一般情況下,黨委書記須聽取其他成員的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態度。

                       (六)會議表決。由黨委書記視討論情況確定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對討論的問題意見分歧較大時,應暫緩表決。進行表決時,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黨委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七)會議記錄。黨委會議由辦公室負責做好詳細記錄。會議記錄必須記錄每項議題的討論、表決情況和最后決議及落實決議的責任人。會議記錄由辦公室保存并按規定存檔。涉及干部任免的,須與相關材料一并存檔。重要內容需編發《黨委會議紀要》的,報黨委書記審核簽發。

                        三、議事紀律

                        (一)參加黨委會的黨委委員及列席人員,應對黨委會內容及討論情況進行嚴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違反組織紀律的,視情況按照有關黨紀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二)列席會議人員在列席完與己有關的議題后,應主動離開會場。

                        (三)對黨委會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不得發表與黨委會決定不一致的言論,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委反映。

                        四、其他   

                        (一)本規則由市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黨委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規范和監督領導集體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實現公司黨委集體領導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在本公司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現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公司黨委(常委)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

                    第二章議事原則

                    第二條議大事、謀全局、把方向,積極參與企業帶根本性、方向性、長遠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決策,是黨組織的重要職責。議事必須堅持:

                    (一)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則。黨委會議事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議大事原則。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求,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為公司改革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企業的正確貫徹執行。

                    (三)群眾路線原則。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前,要堅持群眾路線,保證黨委決策、決議和意見有堅實的群眾基礎,得到群眾的理解、支持和擁護。

                    (四)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以實事求是的精神,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并符合企業發展的實際。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對企業的重大決策議題要及時召開黨委會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討論,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實行正確的集中,真正體現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

                    (六)注重效率的原則。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會前通報會議議題,開有準備的會,提高會議效率。議題形成決議時,要明確落實部門和負責人,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象發生。

                    (七)會議保密的原則。除會議要求向黨員、群眾傳達或征求意見外,與會人員在會議討論期間或決定未正式公布前,對會議不便公開的內容,特別是干部配備、晉升和有分歧意見等問題,要嚴格保密;需要向下級傳達的,要明確傳達范圍,不準任意擴大;對泄露者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對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責任,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章議事范圍

                    第三條公司黨委除對公司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群團工作進行決定、審議外,對《公司法》規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和經理層決定的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要進行討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黨委討論決定的事項

                    (一)研究提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議、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研究公司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劃,黨內重要制度、規定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三)討論決定黨委年度工作計劃、總結、請示、報告等重要事宜,審定向所屬黨組織發布的指示、決定、通知、通報等重要文件和黨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四)研究部署對員工進行形勢任務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制定加強公司各級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計劃和重要措施;討論決定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培養、教育、考核、監督、推薦;黨委權限內干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

                    (六)研究決定黨的工作機構與下屬黨組織的設置、調整和撤銷,黨委(常委)或擴大會、黨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等。

                    (七)聽取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研究審定黨風、黨紀工作的重大問題和對違紀黨員的處理。

                    (八)研究黨內重大先進典型的宣傳、表彰和獎勵;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九)討論研究黨委職責范圍內其它有關的重要事項;

                    (十)其它需要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定的事項。

                    第五條黨委參與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投資融資規劃;

                    (二)公司生產經營方針、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方案及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國有股東轉讓其出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與廢止;

                    (七)公司資產重組、資本運作、資產處置和風險投資、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事項;

                    (八)公司重要改革總體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措施,組織架構的設置和調整;

                    (九)公司行政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選拔、使用、任免和員工的聘用與解聘以及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報酬、獎懲及員工工資調整、福利與獎懲;

                    (十)公司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重大基本建設投資、重要工程項目管理方案、大型設備購置、經營投標經費、預算外管理費用開支計劃;

                    (十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重要工作報告、董事會經費;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決策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黨委討論審定的事項

                    (一)討論審議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提請黨委審

                    定的問題;

                    (二)聽取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的工作報告,審批工代會、職代會、團代會、女職工代表大會等會議的方案;

                    (三)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工作計劃和重要活動方案、重要的評選、表彰和推薦、上報的各類先進人選;

                    (四)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機構的崗位設置、主要負責人的推薦、增補、調整和審批。

                    第四章議事形式

                    第七條議事主要采取黨委(常委)會議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黨委(常委)委員通過黨委(常委)會進行議事。一般情況下,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與會人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但應盡量提前通知與會人員。

                    第九條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黨內研究討論企業重大問題主要采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出席黨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出席公司黨委常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全體常務委員,出席黨委常委擴大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的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議題需列席會議人員名單,由黨政主要領導共同商定。列席人員可以就討論的問題介紹情況,發表意見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篇3】黨委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更好發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保證公司黨委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和依法決策水平,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司黨委會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公司“三重一大”事項及其他事項進行決策或參與決策。

                    第三條??公司黨委會按照下列原則議事:

                    (一)依法合規原則。黨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等規定對相關議案行使審議或決策權利;其中:屬于董事會審議或決策權限的事項,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權限的事項,應當在黨委會審議提出指導性意見后提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履行相應的審議或決策程序。

                    (二)科學決策原則。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各項議題,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事先經過充分調研并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并符合公司發展的實際,以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風險,提高決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應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由黨委書記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討論事項總結出結論性意見。

                    第二章??議事范圍

                    第四條??公司黨委會決策決定和討論研究的事項:

                    (一)“三重一大”事項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落實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黨委交辦的重要事項;落實上級關于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決策部署。

                    2.研究決定黨的組織和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重大問題。

                    3.研究決定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4.研究決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長助理、副部長、部長和分公司、全資子公司的副經理、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的選拔、任用、考核、獎懲、責任追究等事項,公司人才隊伍建設及后備干部的培養和管理;

                    5.推薦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初步人選候選人;

                    6.研究決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國有、國有控股及國有實際控股的各級子企業)以市場化方式公開選聘經理層人員的原則、程序、方式等。

                    7.研究決定公司薪酬和獎金分配的原則、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的總體方案。

                    8.研究決定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群訪集訪等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重大違紀案件、法律訴訟(或仲裁)、經濟糾紛以及影響公司穩定的重大事件的處理意見。

                    9.研究決定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等黨內重要規章制度。?

                    11.對公司章程修訂草案、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會負責審議決定的重要規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12.對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13.討論研究公司內部管理組織架構、經營管理流程、崗位設置以及人員編制等重大原則問題。

                    14.討論研究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生產經營方針、資產重組和資本運作以及重大項目投資(指所有對外股權投資和單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金融資產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15.討論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職工分流安置、勞動保護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16.聽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全面情況的匯報。

                    17.其他需要公司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

                    (二)其他事項

                    1.推薦與更換以公司名義直接對外投資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中由公司作為股東負責提名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子公司推薦與更換其直接對外投資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中由該子公司作為股東負責提名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該子公司黨組織決定,報公司備案)。

                    2.確定或上報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推薦的獲省級以上表彰的集體和個人名單;確定以公司黨委名義表彰的名單。

                    3.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責任人,研究責任追究事項;決定違紀黨員的處分問題。

                    4.研究決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的目標和規劃。

                    5.研究決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會、共青團等組織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6.其他應當由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一般事項。

                    第三章?決策方式

                    第五條?黨委會審議或決策時,原則上應以會議集體討論審議的方式履行程序,黨委會成員一致同意的事項,可以傳(會)簽方式代替會議審議或決策。

                    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會報告,按程序予以追認。黨委會認為臨時決定不正確的,應當重新決策。

                    第六條?下列事項在董事會會議決策前需要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審議公司的戰略規劃。

                    (二)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方案。

                    (四)審議決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組、上市以及資產置換、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重要資產的質押、拍賣、國有產權變動(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減資等)及放棄優先受讓權且不涉及國有產權變動但可能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等事項。

                    (五)所有對外股權投資和單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金融資產投資等重大項目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六)制訂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對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八)對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以及由董事會負責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九)聽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全面情況的匯報。

                    (十)其他需要公司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的事項。

                    進入董事會尤其是任董事長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董事會前,就黨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董事會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進入董事會的黨委成員在董事會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委意見和建議,并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七條?下列事項在總經理辦公會議決策前需要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單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金融資產投資等重大項目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二)制定、修改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具體規章。

                    (三)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進入經理層尤其是任總經理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前,就黨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經理層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進入經理層的黨委成員在經理層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委意見和建議,并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八條黨委會會議表決方式可采用口頭、舉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選拔任用等重大事項,原則上實行無記名票決制。

                    第四章會議的決策程序

                    第一節會前的議題組織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召開前,公司黨委工作部門應當分別向黨委會成員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征求需會議審議或決策的議題。

                    第十條黨委會成員和各部門負責人接到會議議題征求通知后2日內,應當向公司黨委工作部門提交議題動議。

                    提交議題的職能部門應按照黨委會的審議或決策范圍制定詳實的議案,并經分管負責人審核、黨委副書記審查。

                    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可作為會議議題。

                    第十一條公司黨委工作部門匯總相關議題后,報請黨委書記審閱。

                    第十二條議題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前,參與審議或決策人員之間、部門之間應進行充分溝通。審議或決策事項議案及調研報告、可研報告、法律審核意見書等有關材料應經黨委書記、副書記、分管負責人審閱后按本規則規定的時間提前送達,保證黨委委員在會前充分了解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議案不予上會:

                    (一)不屬于黨委會審議或決策范圍的事項;

                    (二)應當事先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而未提交審議或審議不通過的;

                    (三)應當提交法律審核意見或雙重法律審核意見而未提交或法律審核意見為否決性意見的;

                    (四)送交材料應當附有的其他相關材料不全、未達到上會要求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的;

                    (五)議案無實施機構提出的明確主導意見的;

                    (六)黨委書記認為不宜上會的情形。

                    第二節召開會議的通知

                    第十四條?黨委書記確定議題后,由公司黨委工作部門做好以下會議準備工作:

                    (一)通知相關部門準備會議資料,在會議召開X日前,將會議資料送交黨委工作部門。其中:

                    1.會議議題涉及研究具體項目投資方案的,應當附盡職調研報告、經認定的咨詢評估機構或專家出具的論證、咨詢或評估報告、項目可研報告、公司總法律顧問及法務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書、擬合作方資信情況等相關資料。

                    2.會議議題涉及研究大額資金運作的,應當由有關實施機構對資金使用的必要性、預期收益、風險規避等內容進行全面分析評判形成實施方案,并由財務部門簽署審核意見。

                    3.會議議題應當事先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的,應當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紀要。

                    4.會議議題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決策前須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或決策評估并提交相關報告或論證意見。

                    5.會議議題涉及公司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要法律事務的內容的,應當提供法律事務部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或法律意見書;需要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的,還應當提供外聘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二)黨委會會議召開前X日(特殊情況除外),書面通知各位委員、其他列席會議人員,說明會議的議題、開會時間、開會地點,并附相關議案與相關資料,以方便參會人員認真準備討論意見。

                    會議通知及會議材料應當直接通知(送達)到黨委委員本人及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

                    (三)安排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議題時,原則上按照先決策事項、再審議事項的順序安排會議議題。

                    第三節會議的召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委書記應召集黨委會會議:

                    (一)黨委書記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黨委委員聯名提議時;

                    (三)董事會提議時;

                    (四)監事會提議時;

                    (五)總經理提議時。

                    第十六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負責召集和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專職副書記召集和主持。

                    黨委會會議至少有過半數黨委委員出席參會方可舉行,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出席參會方可召開。

                    紀委書記、副書記以及與議題相關的公司分管領導和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黨委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可以就相關議題提出質詢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第四節會議的表決規則

                    第十七條出席黨委會會議的人員應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在其他參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前,黨委書記一般不發表傾向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逐項表決。

                    黨委會會議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表決應當明確“贊成”或“反對”。反對的,應當說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條?黨委書記根據表決結果總結出結論性意見:

                    (一)對于“三重一大”事項經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形成公司全體黨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其他事項經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形成公司全體黨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無異議同意的意見的,應當認定表決通過相關審議或決策的議題;

                    (二)對于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原則同意但要求繼續完善相關事項的意見的,應當認定表決原則通過相關審議或決策的議題,但應當要求分管負責人及職能部門應當盡快落實完善措施,并在下次會議上向參會人員書面報告相關情況;

                    (三)對于出席參會人員討論認為不宜做出決議的議題,應當決定終止或擱置再議;

                    (四)對于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有實質性爭議的事項,應當推遲議決。待重新調研,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十九條黨委會會議應當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不得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

                    緊急情況必須臨時動議的,動議人必須書面陳述理由,并作為會議資料保存。

                    與會過半數(含半數)人員不同意臨時動議的,會議不討論臨時動議事項。

                    第二十條黨委會開會時,如黨委書記不能出席,黨委會不討論干部、人事等問題。

                    第二十一條黨委會討論干部的任免事宜,應先由黨委成員充分交換意見;按照規定程序考察,黨委成員協商意見基本一致后,召開會議進行討論決定。公司中層干部提交會議研究之前,應先征求紀委意見,并實行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雙簽字。如原擬任人選被否決,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選,下次會議再議,不可臨時動議,倉促決定。

                    第五節會議記錄與會議紀要

                    第二十二條?公司黨委工作部門負責黨委會會議的全程紀實(錄音)和會議記錄,特殊情況可由黨委書記指定專人記錄。

                    會議記錄應使用專門的記錄本。

                    第二十三條?黨委會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主持人姓名;

                    (二)會議應到、實到和未到的黨委委員名單、人數,黨委委員未能出席會議的原因,到會黨委委員人數是否符合黨委會會議召開的法定人數;列席會議人員;

                    (三)會議議程;

                    (四)議題匯報人及匯報要點;

                    (五)黨委委員發言要點;

                    (六)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同意、反對的票數);

                    (七)黨委書記歸納的所議事項的審議或決策的結論等。

                    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二十四條黨委會會議應當根據會議記錄形成黨委會決議或決定或會議紀要。

                    第二十五條錄音、會議記錄、黨委會決議或決定或會議紀要及相關調研論證材料等所有決策過程資料應當存檔備查。借閱會議記錄需經黨委書記批準。黨委會會議文件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五章黨委會決策或審議通過事項的實施和督辦

                    第二十六條黨委會審議并決策的事項,需要上報上級或下發公司各部門執行的,應當由黨委工作部門擬訂《關于印發公司第X屆黨委會第X次會議紀要的通知》,經黨委副書記審查、黨委書記審定后上報或下發。

                    公司經理層按照分工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分公司、子公司貫徹執行。

                    第二十七條經黨委會審議并決策的事項,由責任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并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或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向黨委會匯報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黨委會審議并決策的事項,由公司黨委工作部門負責督辦,并列入公司工作計劃考核內容。

                    第二十九條公司黨委會審議通過后還需要董事會審議(或決策)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的,由黨委工作部門將經黨委副書記審查、黨委書記審查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發董事會辦公室或行政事務部,由其分別負責履行相關報批手續。

                    第六章紀律要求

                    第三十條?公司黨委會成員個人不得決定應由集體決策的事項。

                    對集體決策形成的決定,所有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決策結果。

                    如果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在沒有做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拒不執行。

                    第三十一條?建立回避制度,在討論與黨委會成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或其他關聯人有關的議題時,黨委會成員本人應回避。

                    第三十二條?黨委會會議尚未正式公布的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應當公開或公示的事項,按照要求予以公開或公示。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黨委會集體決策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給國有資本權益、職工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黨委書記應當作為主要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決策成員,免予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責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的;

                    (二)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替代集體決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決策而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事后又不及時報告,以及雖事后報告但經集體決策程序認定臨時決定不正確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違反組織人事管理規定程序的;

                    (四)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未廣泛征求意見或未充分調研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導致決策失誤或產生大規模群訪、集訪事件的;

                    (五)決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其利益關聯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違規拆解資金額度、重大投資項目,規避集體決策或法定招標程序的;

                    (七)違反保密紀律,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八)拒不執行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九)在決策執行和組織實施過程中,有關人員和部門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而不及時報告并采取相關措施的;

                    (十)會議記錄不規范甚至篡改、銷毀會議記錄的;

                    (十一)其他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前條規定并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依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對違反前條規定但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屬于個人責任,情節輕微,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書面檢查或誡勉談話;屬于領導集體責任,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要召開專題會議或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深刻檢查整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則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公司所屬分(子)黨組織可以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則由公司黨委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由公司黨委會授權黨委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篇4】黨委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為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黨委工作運行機制,保證和促進企業的改革和發展,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依照《黨章》、《公司法》和企業實際制定,是黨委會研究決策問題的基本規范。

                    第三條黨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企業的貫徹執行。

                    2、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動員職工完成改革與發展的任務。

                    3、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充分發揮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4、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同董事會、總經理班子一起做好管理人員的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工作。

                    5、領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6、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第四條黨委會議事的原則:

                    1、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嚴格按照《黨章》、《公司法》和企業實際研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究決定問題。

                    2、堅持會前發安民告示,不高臨時動議。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將會議的議事內容提前通知與會人員,以便做好準備。

                    3、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

                    4、堅持議事質量和議事效率相統一,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

                    第五條黨委會議事的內容:

                    1、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黨組織的工作部署在企業貫徹落實的意見和措施。

                    2、黨委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重大活動部署。

                    3、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4、黨群組織及工作機構的設置、調整和人員編制及其干部的任免、獎懲。

                    5、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6、職代會、工會、共青團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7、以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匯報,向所屬黨組織發布的重要文件。

                    8、企業行政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的問題。

                    9、其它應由黨委會研究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六條黨委會研究議題提出的程序:

                    1、需要提交黨委會研究、討論、決定的議題,由黨委工作部或黨委書記、副書記提出并先行溝通,由黨委書記確定。

                    2、需要提交黨委會研究參與決策的重要問題,由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先行溝通,擬定決策的議題。

                    3、會議議題確定后,一般由黨委工作部提前一到三天通知與會委員。重要議題附書面材料。需黨委會討論批轉的文件,由黨委工作部起草。

                    第七條黨委會議一般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隨時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黨委會議的出席和列席:

                    1、召開黨委會議時需要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需要做出決議或討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問題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黨委成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者,須在會前說明,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2、黨委工作部部長列席黨委會議。其它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由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第九條會議需要表決時,到會委員一人一票,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記入票數。會議決定多項事情,應逐項表決。

                    第十條黨委會議討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委員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見或緩議等明確意見,以到會成員多數通過形成決議。如果原擬人被否決,應按程序重新擬定人選下次再議。會議一般不討論臨時動議的問題。會議堅持正常的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黨委會議在重大問題上發生爭論或意見較分散時,除

                    在特殊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的意見執行外,一般應暫緩做出決定。

                    第十二條對黨委形成的決議、決定,委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提請下次會議復議,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沒有做出新的決議之前,應執行已形成的決議。

                    第十三條黨委成員在黨委會議上的發言和研究討論的事項,由黨委工作部負責紀錄,并將原始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黨委會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以黨委文件發布;一般事項以黨委工作部文件發布;需要黨政聯合發文的事項,以黨委文件行文。

                    第十五條黨委會議結束后,由黨委工作部將會議確定的議題分送或轉告缺席的委員。

                    第十六條黨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按照委員分工抓好督促落實,并及時反饋報告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除會議決定可以傳達或公開的內容外,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要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八條本規定適用于××企業黨委。各子公司黨委、企業黨委直屬黨支部可參照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篇5】黨委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更好發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保證公司黨委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和依法決策水平,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司黨委會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公司“三重一大”事項及其他事項進行決策或參與決策。

                    第三條公司黨委會按照下列原則議事:

                    (一)依法合規原則。黨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等規定對相關議案行使審議或決策權利;其中:屬于董事會審議或決策權限的事項,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權限的事項,應當在黨委會審議提出指導性意見后提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履行相應的審議或決策程序。

                    (二)科學決策原則。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各項議題,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事先經過充分調研并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并符合公司發展的實際,以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風險,提高決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應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由黨委書記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討論事項總結出結論性意見。

                    第二章議事范圍

                    第四條公司黨委會決策決定和討論研究的事項:

                    (一)“三重一大”事項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落實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黨委交辦的重要事項;落實上級關于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決策部署。

                    2.研究決定黨的組織和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重大問題。

                    3.研究決定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4.研究決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長助理、副部長、部長和分公司、全資子公司的副經理、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的選拔、任用、考核、獎懲、責任追究等事項,公司人才隊伍建設及后備干部的培養和管理;

                    5.推薦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初步人選候選人;

                    6.研究決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國有、國有控股及國有實際控股的各級子企業)以市場化方式公開選聘經理層人員的原則、程序、方式等。

                    7.研究決定公司薪酬和獎金分配的原則、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的總體方案。

                    8.研究決定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群訪集訪等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重大違紀案件、法律訴訟(或仲裁)、經濟糾紛以及影響公司穩定的重大事件的處理意見。

                    9.研究決定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等黨內重要規章制度。?

                    11.對公司章程修訂草案、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會負責審議決定的重要規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12.對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13.討論研究公司內部管理組織架構、經營管理流程、崗位設置以及人員編制等重大原則問題。

                    14.討論研究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生產經營方針、資產重組和資本運作以及重大項目投資(指所有對外股權投資和單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金融資產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15.討論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職工分流安置、勞動保護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16.聽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全面情況的匯報。

                    17.其他需要公司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

                    (二)其他事項

                    1.推薦與更換以公司名義直接對外投資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中由公司作為股東負責提名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子公司推薦與更換其直接對外投資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中由該子公司作為股東負責提名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該子公司黨組織決定,報公司備案)。

                    2.確定或上報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推薦的獲省級以上表彰的集體和個人名單;確定以公司黨委名義表彰的名單。

                    3.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責任人,研究責任追究事項;決定違紀黨員的處分問題。

                    4.研究決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的目標和規劃。

                    5.研究決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會、共青團等組織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6.其他應當由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一般事項。

                    第三章?決策方式

                    第五條?黨委會審議或決策時,原則上應以會議集體討論審議的方式履行程序,黨委會成員一致同意的事項,可以傳(會)簽方式代替會議審議或決策。

                    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會報告,按程序予以追認。黨委會認為臨時決定不正確的,應當重新決策。

                    第六條?下列事項在董事會會議決策前需要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審議公司的戰略規劃。

                    (二)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方案。

                    (四)審議決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組、上市以及資產置換、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重要資產的質押、拍賣、國有產權變動(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減資等)及放棄優先受讓權且不涉及國有產權變動但可能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等事項。

                    (五)所有對外股權投資和單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金融資產投資等重大項目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六)制訂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對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八)對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以及由董事會負責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九)聽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全面情況的匯報。

                    (十)其他需要公司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的事項。

                    進入董事會尤其是任董事長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董事會前,就黨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董事會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進入董事會的黨委成員在董事會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委意見和建議,并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七條?下列事項在總經理辦公會議決策前需要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單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金融資產投資等重大項目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二)制定、修改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具體規章。

                    (三)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進入經理層尤其是任總經理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前,就黨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經理層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進入經理層的黨委成員在經理層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委意見和建議,并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八條?黨委會會議表決方式可采用口頭、舉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選拔任用等重大事項,原則上實行無記名票決制。

                    第四章?會議的決策程序

                    第一節?會前的議題組織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召開前,公司黨委工作部門應當分別向黨委會成員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征求需會議審議或決策的議題。

                    第十條?黨委會成員和各部門負責人接到會議議題征求通知后2日內,應當向公司黨委工作部門提交議題動議。

                    提交議題的職能部門應按照黨委會的審議或決策范圍制定詳實的議案,并經分管負責人審核、黨委副書記審查。

                    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可作為會議議題。

                    第十一條?公司黨委工作部門匯總相關議題后,報請黨委書記審閱。

                    第十二條?議題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前,參與審議或決策人員之間、部門之間應進行充分溝通。審議或決策事項議案及調研報告、可研報告、法律審核意見書等有關材料應經黨委書記、副書記、分管負責人審閱后按本規則規定的時間提前送達,保證黨委委員在會前充分了解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議案不予上會:

                    (一)不屬于黨委會審議或決策范圍的事項;

                    (二)應當事先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而未提交審議或審議不通過的;

                    (三)應當提交法律審核意見或雙重法律審核意見而未提交或法律審核意見為否決性意見的;

                    (四)送交材料應當附有的其他相關材料不全、未達到上會要求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的;

                    (五)議案無實施機構提出的明確主導意見的;

                    (六)黨委書記認為不宜上會的情形。

                    第二節?召開會議的通知

                    第十四條?黨委書記確定議題后,由公司黨委工作部門做好以下會議準備工作:

                    (一)通知相關部門準備會議資料,在會議召開X日前,將會議資料送交黨委工作部門。其中:

                    1.會議議題涉及研究具體項目投資方案的,應當附盡職調研報告、經認定的咨詢評估機構或專家出具的論證、咨詢或評估報告、項目可研報告、公司總法律顧問及法務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書、擬合作方資信情況等相關資料。

                    2.會議議題涉及研究大額資金運作的,應當由有關實施機構對資金使用的必要性、預期收益、風險規避等內容進行全面分析評判形成實施方案,并由財務部門簽署審核意見。

                    3.會議議題應當事先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的,應當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紀要。

                    4.會議議題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決策前須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或決策評估并提交相關報告或論證意見。

                    5.會議議題涉及公司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要法律事務的內容的,應當提供法律事務部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或法律意見書;需要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的,還應當提供外聘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二)黨委會會議召開前X日(特殊情況除外),書面通知各位委員、其他列席會議人員,說明會議的議題、開會時間、開會地點,并附相關議案與相關資料,以方便參會人員認真準備討論意見。

                    會議通知及會議材料應當直接通知(送達)到黨委委員本人及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

                    (三)安排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議題時,原則上按照先決策事項、再審議事項的順序安排會議議題。

                    第三節?會議的召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委書記應召集黨委會會議:

                    (一)黨委書記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黨委委員聯名提議時;

                    (三)董事會提議時;

                    (四)監事會提議時;

                    (五)總經理提議時。

                    第十六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負責召集和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專職副書記召集和主持。

                    黨委會會議至少有過半數黨委委員出席參會方可舉行,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出席參會方可召開。

                    紀委書記、副書記以及與議題相關的公司分管領導和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黨委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可以就相關議題提出質詢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第四節?會議的表決規則

                    第十七條?出席黨委會會議的人員應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在其他參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前,黨委書記一般不發表傾向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逐項表決。

                    黨委會會議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表決應當明確“贊成”或“反對”。反對的,應當說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條?黨委書記根據表決結果總結出結論性意見:

                    (一)對于“三重一大”事項經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形成公司全體黨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其他事項經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形成公司全體黨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無異議同意的意見的,應當認定表決通過相關審議或決策的議題;

                    (二)對于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原則同意但要求繼續完善相關事項的意見的,應當認定表決原則通過相關審議或決策的議題,但應當要求分管負責人及職能部門應當盡快落實完善措施,并在下次會議上向參會人員書面報告相關情況;

                    (三)對于出席參會人員討論認為不宜做出決議的議題,應當決定終止或擱置再議;

                    (四)對于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有實質性爭議的事項,應當推遲議決。待重新調研,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十九條?黨委會會議應當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不得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

                    緊急情況必須臨時動議的,動議人必須書面陳述理由,并作為會議資料保存。

                    與會過半數(含半數)人員不同意臨時動議的,會議不討論臨時動議事項。

                    第二十條黨委會開會時,如黨委書記不能出席,黨委會不討論干部、人事等問題。

                    第二十一條黨委會討論干部的任免事宜,應先由黨委成員充分交換意見;按照規定程序考察,黨委成員協商意見基本一致后,召開會議進行討論決定。公司中層干部提交會議研究之前,應先征求紀委意見,并實行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雙簽字。如原擬任人選被否決,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選,下次會議再議,不可臨時動議,倉促決定。

                    第五節?會議記錄與會議紀要

                    第二十二條?公司黨委工作部門負責黨委會會議的全程紀實(錄音)和會議記錄,特殊情況可由黨委書記指定專人記錄。

                    會議記錄應使用專門的記錄本。

                    第二十三條?黨委會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主持人姓名;

                    (二)會議應到、實到和未到的黨委委員名單、人數,黨委委員未能出席會議的原因,到會黨委委員人數是否符合黨委會會議召開的法定人數;列席會議人員;

                    (三)會議議程;

                    (四)議題匯報人及匯報要點;

                    (五)黨委委員發言要點;

                    (六)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同意、反對的票數);

                    (七)黨委書記歸納的所議事項的審議或決策的結論等。

                    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二十四條?黨委會會議應當根據會議記錄形成黨委會決議或決定或會議紀要。

                    第二十五條?錄音、會議記錄、黨委會決議或決定或會議紀要及相關調研論證材料等所有決策過程資料應當存檔備查。借閱會議記錄需經黨委書記批準。黨委會會議文件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五章?黨委會決策或審議通過事項的實施和督辦

                    第二十六條?黨委會審議并決策的事項,需要上報上級或下發公司各部門執行的,應當由黨委工作部門擬訂《關于印發公司第X屆黨委會第X次會議紀要的通知》,經黨委副書記審查、黨委書記審定后上報或下發。

                    公司經理層按照分工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分公司、子公司貫徹執行。

                    第二十七條?經黨委會審議并決策的事項,由責任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并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或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向黨委會匯報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黨委會審議并決策的事項,由公司黨委工作部門負責督辦,并列入公司工作計劃考核內容。

                    第二十九條?公司黨委會審議通過后還需要董事會審議(或決策)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的,由黨委工作部門將經黨委副書記審查、黨委書記審查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發董事會辦公室或行政事務部,由其分別負責履行相關報批手續。

                    第六章?紀律要求

                    第三十條?公司黨委會成員個人不得決定應由集體決策的事項。

                    對集體決策形成的決定,所有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決策結果。

                    如果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在沒有做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拒不執行。

                    第三十一條?建立回避制度,在討論與黨委會成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或其他關聯人有關的議題時,黨委會成員本人應回避。

                    第三十二條?黨委會會議尚未正式公布的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應當公開或公示的事項,按照要求予以公開或公示。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黨委會集體決策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給國有資本權益、職工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黨委書記應當作為主要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決策成員,免予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責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的;

                    (二)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替代集體決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決策而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事后又不及時報告,以及雖事后報告但經集體決策程序認定臨時決定不正確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違反組織人事管理規定程序的;

                    (四)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未廣泛征求意見或未充分調研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導致決策失誤或產生大規模群訪、集訪事件的;

                    (五)決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其利益關聯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違規拆解資金額度、重大投資項目,規避集體決策或法定招標程序的;

                    (七)違反保密紀律,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八)拒不執行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九)在決策執行和組織實施過程中,有關人員和部門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而不及時報告并采取相關措施的;

                    (十)會議記錄不規范甚至篡改、銷毀會議記錄的;

                    (十一)其他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前條規定并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依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對違反前條規定但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屬于個人責任,情節輕微,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書面檢查或誡勉談話;屬于領導集體責任,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要召開專題會議或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深刻檢查整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則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公司所屬分(子)黨組織可以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則由公司黨委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由公司黨委會授權黨委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篇6】黨委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黨要管黨、從治黨落到實處,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黨組織工作運行機制,規范黨委會議事行為,結合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和西藏自治區、國資委黨委關于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
                    第二條咨詢公司黨委會要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嵌入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貫徹執行好黨的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
                    第三條黨委會議事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黨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等規定對相關議案行使審議或決策權利;其中屬于執行董事決策或審議的事項,或經理辦公會決策權限的事項,應該在黨委會審議提出指導性意見后提交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辦公會履行相應的審議或者決策程序。
                    (二)科學決策原則。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各項議題,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事先經過充分調研并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并更符合公司發展實際,以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風險,提高決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應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按照“集中領導、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書記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討論事項總結出結論性意見,切實做好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四條黨委會要自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承擔以下主要責任:
                    (一) 保證監督黨的方針政策、自治區政府和黨委重大決策部署在公司的貫徹執行,確保企業堅持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參與公司重大問題決策,支持執行董事、監事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組織動員全體黨員和職工完成各項任務;
                    (三)落實黨管干部原則和黨管人才原則,建立完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強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同執行董事、經理層一起做好員工的教育、培養、任用、考核和監督工作;
                    (四)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企業改革發展和黨建工作總體布局,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落實;
                    (五)加強公司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作用;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體組織及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企業文化,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黨委工作面的重要制度,并監督實施。
                    第五條黨委會研究決定以下事項:
                    (一)黨的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精神在公司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擬提交公司黨委會的工作報告草案;落實公司黨員大會和黨委會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黨委出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黨委工作計劃、年度規則安排和重大活動部署;
                    (三)領導班子、干部人才隊伍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四)公司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事宜;
                    (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公司黨群組織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和領導干部的任免、獎懲;
                    (七)公司職代會和工會、共青團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八)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請示、工作匯報,向下屬單位黨組織發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資事項;
                    (十)其他應由黨委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黨委會對下列擬提交執行董事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公司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投融資項目;
                    (二)公司財務年度預決算、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三)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和年度考核獎懲;
                    (四)公司重要改革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七條黨委會按照以下程序討論和決策:
                    (一)提出動議。黨委班子成員提出的決策建議,或經黨委班子成員審核的由單位、部門、個人提出的決策建議,經黨委書記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調研論證。對進入決策程序的重要事項,應深入調查研究,全面了解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判,設計和擬定決策方案。對關系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要征求執行董事、行政班子成員、工會、黨員代表、職工代表和利益相關等各面的意見。
                    (三)溝通醞釀。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討論和決策的事項,會前必須在黨委部一定范圍進行溝通醞釀,充分交換意見。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項,需經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和分管組織工作的委員溝通醞釀,但會前醞釀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會議決定。
                    (四)會議討論。黨委會一般在會議召開2日前通知到黨委會成員,會議有關材料可同時送達。黨委會議進行集體研究時,必須有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涉及干部任免事項的,參會人員不得低于應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可召開,視情況邀請行政班子成員、黨代表、職工代表和有關職能部門等人員列席會議。
                    (五)會議決定。黨委會成員應逐人逐項明確表示同意,并說明理由。黨委書記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同志應在黨委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會議表決可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式進行。進行表決時,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因故未到會的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但不計入表決票數。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外,應暫緩決定。
                    (六)形成紀要。對黨委會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政工人事部要原原本本記錄并存檔,決定事項要印發會議紀要并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對集團研究決定的事項,黨委會成員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黨委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
                    (七)特別情況。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時,黨委會成員報經黨委書記同意后可臨時處置,事后及時向黨委報告。重大事項決策作出后,決策依據和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黨委報告,黨委認為確需作出重大調整而終止執行的,應召開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第八條不能提交黨委會研究的具體事項:
                    (一)未列入會議議題的事項(緊急情況除外);
                    (二)未經充分溝通醞釀的事項;
                    (三)對關系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重大戰略、重要部署,未進行咨詢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事項;
                    (四)與職工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未進行聽證和公示,或聽證和公示分歧比較大、職工群眾反對意見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員決定的事項,黨委有關工作機構(領導小組、黨委會等)可以研究決定的事項,下級黨支部能夠自行決定的事項;
                    (六)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和相關材料,未在會前送達出席人員的(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強、敏感度高的事項除外);
                    (七)擬提請復議、會前未取得半數以上黨委會成員同意的事項;
                    (八)其他不能提交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主持。黨委會應定期召開,遇重要和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開,具體時間由黨委書記確定。
                    第十條對黨委會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黨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提請下次會議復議,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議之前,須執行已形成的決議。
                    第十一條黨委會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以黨委文件發布;需要黨政聯合發文的事項,以黨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條黨委會會議結束后,由政工人事部將會議確定的事項分送或轉告缺席的黨委會成員。
                    第十三條與會人員應格執行保密制度,除會議決定可以傳達或公開的內容除外,對會議討論、表決過程及相關情況應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應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黨委會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黨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本規則同時適用于所屬子公司黨組織。子公司黨組織可參照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則由咨詢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7】黨委會議事規則

                    1.黨委會由黨委書記或其委托的副書記主持,每月召開1—2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2.黨委會的議題由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和有關委員商定提出。若院長不是中共黨員,應征求院長的意見。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的議題進行,原則上不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3.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干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根據會議專題,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列席及作專題匯報人員。討論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書記、院長必須同時參加會議。在與會委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的一半為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必要時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4.黨委會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每位委員都要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態,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大事項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分析論證、交換意見后,提交下次黨委會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

                    5.黨委會必須實行民主、科學的決策。對重大事項的決策,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一是黨委提出須調研的重大事項,并責成相關領導組織調研;二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應征求下級黨組織及行政部門、有關單位的意見,有的應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分析論證和評估。干部任免,會前應征求院長和分管院領導意見;四是召開黨委會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6.黨委辦公室負責做好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決定,協助分管院領導負責會議決議、決定的督辦檢查,并將落實情況及時向黨委書記和黨委會報告。如有新的情況和問題,確實不能按原決定或決議執行時,應及時向黨委書記報告。

                  【篇8】黨委會議事規則

                    一、總則

                    1、在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兩個文明建設工作中,為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更好地履行黨委職責,充分發揮黨委班子整體功能作用,保證黨委會議民主化、制度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規則。

                    2、黨委議事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在黨委內部和全處上下造成一個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紀律,既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又有統一意志、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

                    二、議事范圍

                    1、圍繞黨的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學習領會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分局黨組和所在地方黨組織的有關工作部署,聯系本處實際,制定相應的貫徹執行措施。

                    2、研究通過黨委選舉籌備方案,工作報告(草案)及會議其它材料,對選舉產生的新黨委委員進行分工。

                    3、討論通過黨委年度黨建工作規劃、支部建設目標管理實施意見和考核評比辦法。

                    4、討論通過基層支部設置、黨員發展、培養計劃。

                    5、討論研究處下屬機構設置,股級以上干部的任免、獎懲、調動、晉升、培養以及向上級推薦人才。

                    6、討論通過招工、人員調配(包括大中專畢業生分配、部隊轉業和退伍人員安置等)以及一年以上脫產培訓、學習人員選送等。

                    7、聽取有關職能部門對技術人員考核情況匯報,討論通過或擬定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聘用與管理辦法。

                    8、聽取紀檢、監察部門關于紀檢、監察工作的匯報,討論通過加強黨紀、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意見以及對違紀黨員、干部的處理決定。

                    三、議事形式

                    1、黨委議事的基本形式是:黨委會、黨委擴大會、黨委班子民主生活會、黨委中心學習組會議等形式。

                    2、黨委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黨委班子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黨委中心學習組采取個人自學和集中學習相結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學習一次,特殊情況可以增加集中學習次數。

                    四、議事程序與要求

                    1、各種議題要在廣泛調查研究,征求各有關方面、有關人員意見的前提下選定。議題要明確,中心內容要突出,在提出問題的同時,要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2、提交黨委討論研究的問題,一般由辦公室負責整理,經黨委主要負責人認可后,方可提交會議研究。

                    3、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或由黨委書記臨時委托副書記召集或主持。黨委成員因故缺席須事先向黨委書記請假。必要時,黨委會可擴大到有關科室主要負責同志。

                    4、凡提交黨委會議討論的干部,組織人事科應事先認真考察,并向黨委會議提供考察材料,不搞臨時動議。

                    五、決議的執行和監督

                    1、黨委會議所作出的決議、決定,由處黨委成員按分工組織實施。辦公室負責對黨委決定事項進行督促檢查,通報執行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2、黨委會議形成的決定,各委員要嚴格按黨的組織原則辦事,在職責范圍內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積極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如遇臨時緊急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可個別征求意見,由黨委主要領導商量后作出決定,事后及時與黨委成員通報。

                    3、黨委會議應有完整、準確的記錄,會議決定的事項可酌情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簽發。

                    六、文件審批制度

                    以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和下發的重要文件,一般經黨委會討論通過,由黨委書記簽發。以黨委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涉及單項工作的文件,由黨委書記簽發,或黨委書記委托副書記簽發。

                  【篇9】黨委會議事規則

                    一、議事范圍 

                     (一)認真學習討論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議、指示,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二)研究全局重要工作。

                     (三)討論思想政治和隊伍建設工作。

                     (四)研究總支、支部組織建設及黨紀、黨風教育。

                     (五)討論決定人事問題。

                     (六)研究改革中的重大舉措。

                     (七)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民警考核,決定民警獎懲,審議上報縣以上勞動模范及立功受獎人員。

                     (八)研究重大經濟事項和基本建設規劃。

                     (九)討論黨委自身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研究制定黨委工作計劃。

                      二、議事原則

                     (一)實事求是,與時俱進。

                     (二)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

                     (三)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

                     (四)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保密規定。

                     (五)會議決議堅決執行原則。

                      三、議事程序

                     (一)會議的程序分為:會前準備、會議的召開、議題的提出和審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發言和表決。

                     (二)會前,由黨委書記委托政工室征求各黨委成員需提交的議事內容。

                     (三)會議的時間、地點由政工室在會前通知與會人員,并將議事內容打印,于會前發放給每位黨委成員。

                     (四)各黨委成員對會議涉及的內容進行發言和表決,形成決議。

                      四、議事要求

                     (一)黨委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根據需要可以召開黨委擴大會議。

                     (二)黨委會議必須由黨委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才能舉行。黨委成員應按時出席黨委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要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三)議事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從全局利益出發,充分發揚民主,敞開思想,各抒己見。

                     (四)主持人要耐心傾聽和善于集中意見,注重提高議事效率,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

                     (五)如議事時發生意見分歧,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發生重大分歧時,可以下次再議或向上級黨委匯報請示。

                     (六)凡經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必須按分工實施,堅決執行完畢。對在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必須及時向黨委書記匯報,但在未改變決議前,不得停止執行。由局紀委對會議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議形成后,黨委成員必須按分工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書面請示,延期執行。一次完不成者,向黨委書面說明情況;二次完不成者,向黨委寫出書面檢查;三次以上向全局說明原因。

                     (七)表決決議或工作報告,可以整體進行;表決人事任免,應逐人進行。

                     (八)嚴守機密。嚴禁散布和做出與會議決議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會后,只準發表會議決議意見。嚴禁傳播會議的議事內容、程序及表決時個人的表決及意見。違者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處理。

                     (九)做出詳細的會議記錄,保存備查。

                     黨委議事規則,由政工室組織實施。

                  【篇10】黨委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黨組織工作運行機制,規范黨委會議事行為,促進集團公司改革和發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和國家、省、市關于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結合集團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集團公司黨委會要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融入集團公司治理各個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入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貫徹執行好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

                    第三條黨委會要自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承擔以下主要責任: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在公司的貫徹執行,確保企業堅持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參與公司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組織動員全體黨員和職工完成各項任務;

                    (三)落實黨管干部原則和黨管人才原則,建立完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強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同董事會經理層一起做好各級管理人員的教育、培養、任用、考核和監督工作;

                    (四)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企業改革發展和黨建工作總體布局,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落實;

                    (五)加強公司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體組織及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企業文化,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黨委工作方面的重要制度,并監督實施。

                    第四條黨委會議事堅持以下原則: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研究決定問題;

                    (二)堅持集中領導、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三)堅持議事質量和議事效率相統一,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和實效性;

                    第五條黨委會研究決定以下事項:

                    (一)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精神在公司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擬提交公司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委會的工作報告草案;落實公司黨員大會和黨委會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黨委出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黨委工作規劃、年度規則安排和重大活動部署;

                    (三)領導班子、干部人才隊伍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四)公司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事宜;

                    (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公司黨群組織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和領導干部的任免、獎懲;

                    (七)公司職代會和工會、共青團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八)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請示、工作匯報,向下屬單位黨組織發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資事項;

                    (十)其他應由黨委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黨委會對下列擬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公司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投融資項目;

                    (二)公司財務年度預決算、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三)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和年度考核獎懲;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七條黨委會按照以下程序討論和決策:

                    (一)提出動議。黨委班子成員提出的決策建議,或經黨委班子成員審核的由單位、部門、個人提出的決策建議,經黨委書記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調研論證。對進入決策程序的重要事項,應深入調查研究,全面了解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判,設計和擬定決策方案。對關系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重要民生安排,要征求董事會、經理層、工會、黨代表、職工代表和利益相關方等各方面的意見。

                    (三)溝通醞釀。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討論和決策的事項,會前必須在黨委內部一定范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充分交換意見。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項,需經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和分管組織工作的委員溝通醞釀,但會前醞釀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會議決定。

                    (四)會議討論。黨委會一般在會議召開2日前通知到黨委會成員,會議有關材料可同時送達。黨委會議進行集體研究時,必須有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涉及干部任免事項的,參會人員不得低于應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方可召開,視情況邀請班子成員、黨代表、職工代表和有關職能部門等人員列席會議。

                    (五)會議決定。黨委會成員應逐人逐項明確表示同意,并說明理由。黨委書記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同志應在黨委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會議表決可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進行表決時,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因故未到會的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但不計入表決票數。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外,應暫緩決定。

                    (六)形成紀要。對黨委會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綜合管理部要原原本本記錄并存檔,決定事項要印發會議紀要并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對集團研究決定的事項,黨委會成員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黨委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

                    (七)特別情況。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時,黨委會成員報經黨委書記同意后可臨時處置,事后及時向黨委報告。重大事項決策作出后,決策依據和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黨委報告,黨委認為確需作出重大調整而終止執行的,應召開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第八條不能提交黨委會研究的具體事項:

                    (一)未列入會議議題的事項(緊急情況除外);

                    (二)未經充分溝通醞釀的事項;

                    (三)對關系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重要民生安排、重大戰略、重要部署,未進行咨詢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事項;

                    (四)與職工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未進行聽證和公示,或聽證和公示分歧比較大、職工群眾反對意見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員決定的事項,黨委有關工作機構(領導小組、黨委會、聯席會議等)可以研究決定的事項,下級黨組織能夠自行決定的事項;

                    (六)擬題交會議研究的議題和相關材料,未在會前送達出席人員的(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強、敏感度高的事項除外);

                    (七)擬提請復議、會前未取得半數以上黨委會成員同意的事項;

                    (八)其他不能提交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主持。黨委會應定期召開,遇重要和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開,具體時間由黨委書記確定。

                    第十條對黨委會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黨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提請下次會議復議,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議之前,須執行已形成的決議。

                    第十一條黨委會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以黨委文件發布;需要黨政聯合發文的事項,以黨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條黨委會會議結束后,由綜合管理部將會議確定的事項分送或轉告缺席的黨委會成員。

                    第十三條與會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除會議決定可以傳達或公開的內容除外,對會議討論、表決過程及相關情況應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應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黨委會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黨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本規則同時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黨組織。子公司黨組織可參照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則由集團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11】黨委會議事規則

                    一、議事原則

                    1、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上級黨委的指示,結合街道實際,著重研究加強轄區黨建工作和其他工作。

                    2、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原則,凡重大問題都由黨委會集體討論,需作決定的,黨委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可有效。

                    3、堅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書記、副書記與委員具有平等的發言權和表決權。

                    4、黨委委員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材料時,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委員可以保留不同,但必須執行黨委決議。

                    二、議事范圍

                    1、學習、宣傳、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

                    2、研究制定黨委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

                    3、指導社區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4、負責黨員發展、培訓、教育和管理工作。

                    5、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議事規則

                    1、黨委會議一般由黨委成員提出議題;相關單位也可以提出議題,報送黨委書記統籌協調審定。

                    2、黨委辦公室根據審定的議題,應及時通知黨委委員及相關單位做好會議準備。

                    3、黨委會議一般情況下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4、黨委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委員應當逐個發言,充分發表意見;研究、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討論,逐項表決。

                    四、議事紀律

                    1、黨委委員應遵守保密紀律,會議內容凡必須保密的,與會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會外人員泄漏。

                    2、黨委決定的事項,黨委書記本人或指定副書記及時向缺席的委員通報。缺席的委員對黨委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直接向書記反映,在言行上必須執行黨委集體作出的決定、決議。

                  【篇12】黨委會議事規則

                    為更好地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加強和改進黨委工作,實現科學決策,加強對領導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防止濫用職權和以權謀私,樹立為民務實清廉的良好形象,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現結合板橋鄉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原則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各項方針、政策以及各種決議和決定,自覺接受上級黨委的領導,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根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十八大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要求,緊密結合板橋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求真務實地開展工作,增強板橋鄉黨委工作的原則性和科學性。

                    (三)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運用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立場、方法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牢固樹立全局觀念,正確處理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堅持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眼前利益服從長遠利益。

                    (四)堅持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黨委會決定問題,必須經過充分討論。黨委會議事,要求委員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圍繞議題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個人意見。黨委會議決定,嚴格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關系全局或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一般應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對集體的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個人或少數人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建議下次會議復議,也可以向上級黨委反映,但在沒有做出新的決定之前,必須執行原來的決定,并不得公開表示不同意見。

                    (五)堅持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凡屬涉“三重一大”(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問題都要由黨委會集體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在黨委會內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是平等的。在集體領導中,書記負有主要責任。黨委主要領導要注意傾聽各方面意見,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黨委委員要增強整體、配合意識,全力支持黨委主要領導的工作。所有黨委委員都要關心全局工作,積極參與集體領導,并根據集體決定和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抓好決定事項的落實。

                    (六)堅持充分討論和團結互助,黨委成員之間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諒解、互相補充、互相幫助,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不斷增強團結。

                    二、議事范圍

                    (一)研究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研究中央、省、市、縣各級黨委、政府決定和指示,結合板橋鄉實際制定貫徹落實的方案、措施,作出相應決定,并檢查貫徹落實的情況。

                    (二)研究和決定加強黨的思想、作風、組織、制度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理論學習、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政建設的規劃方案,主動分析黨員、干部職工思想狀況,制定有效整改方案,定期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三)研究和決定重大問題、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研究制定重大計劃、規劃,決定本單位的黨群干部獎懲、輪崗以及向上級推薦人才。

                    (五)討論通過對鄉屬各支部、各單位先進集體與先進個人表彰決定。

                    (六)討論通過關系全局的重要規章制度、政策的制定、修改或廢除的決定。

                    (七)聽取紀委、監察關于紀檢、監察工作的匯報,討論通過加強黨紀、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意見以及對違紀黨員、干部的處理決定。

                    (八)聽取工會、團工委、婦聯群團組織的工作匯報,指導其獨立性開展工作。

                    (九)研究上報上級相關單位的重要事項。

                    三、議題確定

                    (一)提請黨委會討論的議題,應先提交黨政辦公室,由辦公室匯總呈黨委書記審定。

                    (二)對提交黨委會討論的議題,分管領導應相應地就議案先做好準備。凡涉及幾個部門的問題,牽頭部門應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重大決策性議題,應事先做好必要的調查和論證,提供可供選擇的多套方案,并事先以文字材料的形式通過辦公室送各黨委委員傳閱,以提高會議效率和決策的科學性。 

                    (三)黨委會討論的議題,由黨政主要領導共同商議提出。開會時間和議題確定后,辦公室要將議題預先通知(原則上不少于5天)黨委成員,黨委成員對會議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應在會議前提出,黨委會上原則上不搞臨時動議,不研究預定議題之外的內容。 

                    四、議事形式

                    黨委會議事的形式是:黨委會、黨委(擴大)會、黨委班子民主生活會、黨委中心組學習會、黨委中心組學習(擴大)會等形式。

                    五、議事程序

                    (一)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

                    黨委委員在獲知黨委會議題后,要做好充分準備。涉及“三重一大”的議題,事先要征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并在黨委成員中充分醞釀;提交黨委討論的議題或資料,應提前送黨委成員,以便準備意見。有關中層干部的任免,先由黨政主要負責同志交換意見,提出初步意向。需擴大或列席會議人員名單,由黨政主要領導共同商定。

                    (二)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1.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書記不在時,委托副書記主持。如遇特殊情況,經黨委書記或半數以上委員提出,可以臨時舉行黨委會。涉及有關重要問題的討論決定,視會議內容需要,黨委可指定有關人員列席黨委會,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黨委會上要充分發揚民主,對不同意見要認真討論,最后黨委成員進行表決作出決定。

                    2.黨委會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會議方可進行。如有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數需達到或者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方可進行。黨委委員必須出席黨委會,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必須在會前向黨委書記(或主持會議的副書記)請假。

                    3.黨委會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少數人的意見被否決之后,允許保留個人意見,但對黨委作出的決定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討論重要問題如發生意見分歧,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經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下次再議。如仍不能作出決定,應將爭論情況如實上報,請求上級黨組織裁決。

                    4.黨委成員不能個人代替黨委決定重大問題,特殊情況下由個人決定的,事后應及時向黨委會匯報。

                    5.議題形成決定時,要明確落實的部門和負責人,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象發生。

                    6.黨委議事和表決情況,由黨政辦負責記錄并存檔。

                    (三)黨委決定的執行

                    1.黨委討論通過的決定,要責成有關部門傳達貫徹,認真組織實施。

                    2.行政領導對黨委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嚴肅認真地進行研究,最后由行政負責人作出決策。黨委要支持行政負責人依法行使職權,要支持行政負責人獨立負責地開展日常工作。

                    3.黨政辦要將黨委的決定及時通知缺席會議的黨委成員,負責督促和檢查決定的執行情況,并將落實情況向黨委報告。

                    4.黨委的決定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不妥之處,應及時召開黨委會議復議,給予糾正。黨委決定的修改須經黨委集體討論。

                    5.黨委成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不應提前公開的內容和黨委會不同意見的討論情況要嚴格保密,如若違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當事人相應的責任。

                  【篇13】黨委會議事規則

                    1、研究貫徹上級黨委、政府決定、指示的實施意見和具體措施等事項。

                    2、審議需要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請示或者報告的重要事項。

                    3、研究本鄉鎮、本部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重要工作部署方案、重要政   策措施等方向性、全局性的工作或事項。

                    4、研究本鄉鎮、本部門工程項目、資產處置、土地使用、項目資金分配和五千   元以上的財務支配等重要事項。

                    5、研究本鄉鎮、本部門所屬部門黨的建設、基層領導班子建設基層黨組織建      設、黨員隊伍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事項,審定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及調整等    事項。

                    6、按照組織人事部門規定及程序,審議、研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權限范    圍內的干部推薦、考察、任免、考核、獎懲和培訓等事項。

                    7、研究本鄉鎮、本部門及所屬部門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等事項。

                    8、縣委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或需要集體討論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項。

                  【篇14】黨委會議事規則

                    ***鎮黨委議事規則

                    一、為堅持和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切實加強和改進***鎮黨委工作,規范和監督領導集體的決策行為,實現城關鎮黨委集體領導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鎮黨委是鎮區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對各方面工作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

                    三、鎮黨委議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四、鎮黨委議事的范圍

                    (一)研究制定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決定的具體意見、措施。

                    (二)研究部署黨的建設,包括本級班子、村、社區、企事業和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及制度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決定***鎮中、長期經濟、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研究一個時期的中心任務和完成工作任務的措施、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研究決定干部的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推薦、提名、任免、調整、調入調出及獎懲事項;研究決定干部考核等次評定、表彰等事項。

                    (五)研究審定重要工程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

                    (六)研究決定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有關事項,對需要由黨員代表大會表決的事項事先進行審議和提出意見。

                    (七)討論決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等方面的重要問題。

                    (八)研究審定困難黨員、群眾補助資金分配原則、福利待遇等問題。

                    (九)研究以黨委名義上報、下發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十)按有關規定討論審批所屬黨組織的成立、變更或撤銷,討論審批黨員和處置不合格黨員。

                    (十一)其他需要黨委研究的問題。

                    五、黨委會議,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遇有重要緊急問題需要即時研究的可隨時召開。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舉行。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的,黨委書記或副書記、黨委委員可相機處置,但事后應及時向黨委會報告。

                    六、黨委會討論決定問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會前準備。會前黨政辦應及時將需要提交黨委會研究的議題進行匯總,報告黨委書記、副書記,明確會議議題、內容和程序,一般在會前2天將開會時間、地點、議題以書面或其他形式通知與會人員。

                    (二)討論和表決。會議對討論議題應安排足夠時間進行討論。討論決定問題時,應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個人的意見。各黨委委員允許有不同意見,但不能沒有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在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見。因故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提出。

                    黨委會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決策,重要問題需進行表決。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的半數為通過。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的方式。

                    會議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會后進行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并進一步醞釀,提交下次會議進行表決。必要時,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黨委報告,請求裁決。

                    (三)形成紀要。黨委會決定事項應編發會議紀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議題,內容可以從簡外,會議紀要須記錄每個議題討論、表決情況及最后決定。

                    七、鄉鎮黨委會議應有專人記錄,詳細記錄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主持人、會議的議題、每個黨委委員發言的主要觀點和明確意見。屬于表決的,須注明是口頭還是投票表決,并記錄同意、不同意和棄權的票數,暫緩表決的意見。會議記錄須經會議主持人審閱簽字后,由專人保管,并按有關規定存檔。

                    八、黨委會與會人員在議事中必須講黨性,顧大局,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嚴禁違反議事程序決定重大問題,違規作出的重大決定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九、黨委委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凡討論干部任免、獎懲等事項時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十、黨委委員對應該保密的黨委會內容、討論表決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漏。

                    十一、黨委會決定的事項,由委員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實施,決策實施情況及時向黨委會報告,接受黨委監督。

                    十二、黨委委員對黨委會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級黨委反映;在執行中發現新的情況可提請黨委會重議,但在黨委會沒有作出新的決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黨委的決定。

                  熱門標簽: 黨委議事決策規則 鄉鎮黨委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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