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的內容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的內容3篇
【篇1】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最少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勞動合同期限
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系,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恒不變的關系,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系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系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編輯本段分類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這不僅是對勞勞動合同期限
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為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為,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一個,跳槽一個”的現象。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于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同時,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為,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由以上可見,企業完全沒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突擊裁員,突擊裁員也不會減輕企業的負擔。
編輯本段如何確定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由于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第一,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在堅持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系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愿。總之,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并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篇2】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導讀:勞動合同是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法律文書,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可是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呢,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什么問題?這些問題我們都會在下文詳細的為您講述。一、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要點包括:期限,工資,福利,工作時間與休假,職業培訓,職業安全衛生,職工守則和解除條件等。下面,對于各項內容分別加以詳述: (1) 工資:用人單位對于國家規定的各種稅、費(如個人所得稅、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女性的生育保險金等)有權在職工工資中扣除。故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諾薪金時,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認真了解薪金所包括的內容及各種扣費理由,合法的接受,不合法的應當拒絕。 (2) 福利: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同時效益好的企業還可發給補充養老保險,也叫企業年金。對于女性工作者還有專門的生育保險。 (3)工作時間與休假:國家法定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工作制,對于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要按照以下三種情形分別支付工資: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勞動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4)職業培訓:對于大家關心的各種職業培訓,如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脫崗培訓、公派出國、上研等職業培訓,法律并未規定用人單位有此義務。這要視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及工作情況而定,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決定。 二、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問題 第一,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平等自愿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合同。自愿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強加于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才能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執行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有些合同規定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前,雙方一定要認真審視每一項條款,就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并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有效合法的勞動合同。 第三,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同時,要注意勞動合同的內容,這是履行勞動合同和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除此以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勞動合同期限有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明確的終止日期。 第四,既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又要結合實際。簽訂勞動合同偏離法律、行政法規,可能產生無效合同,但又不能千篇一律地照抄法律、行政法規,而必須結合實際情況,特別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留有余地的地方。因為這些地方就是照顧適用者的特殊情況。 第五,合同內容可簡可繁。勞動合同簽訂時要因人、因地、因事而異。簡單容易記憶,便于簽訂,商量余地大;但條款過于簡單、原則,容易產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而帶來不利影響。繁,在執行時容易掌握,可以減少分歧和爭議的發生,但在簽訂時比較麻煩,而且再詳細的勞動合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第六,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盡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勞動合同的全面推行,規范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一些用人單位想法設法在勞動合同中設置陷阱,規避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篇3】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培訓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的意義
《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廣泛征求過意見并獲得高票通過的重要法律,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也受到廣大職工群眾的普遍擁護。 《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不僅有利于更加切實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增強企業凝聚力,有利于促進企業長遠發展,對于實現勞動關系雙方利益的平衡、促進勞動關系規范有序發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有利于規范用工行為、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加強勞動合同日常管理,進而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過程
自1994年的下半年,國家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就已經啟動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但是到1998年下半年,準備提交國務院法制辦進行審查的時候卻因當時的經濟社會條件不適宜該法的出臺,所以被暫時擱置。
重新起草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于2006年3月2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結果社會反響十分強烈,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到的反饋意見達19萬條之多,其中最為集中和激烈的爭議莫過于立法宗旨了,即《勞動合同法》究竟應該是平等保護勞資雙方利益的“平等法”,還是側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傾斜法”。
經過了四次審議之后,2007年的6月29日,《勞動合同法》提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表決,當天參加表決的146人中有145人投了贊成票。盡管波折重重,《勞動合同法》最終還是以高得票率獲得通過。
三、《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關系
《勞動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律,《勞動合同法》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因此,從制定主體來看,兩者的法律位階是一樣的,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但是《勞動合同法》通過在《勞動法》之后,根據民事法律的“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在同一問題上如果《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規定的內容不一致,應該優先適用《勞動合同法》。
四、勞動合同的特點
1、國家干預下的意思自治
勞動合同是在國家干預下的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民事合同是沒有國家干預的,體現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
2、合同雙方的當事人之間強弱對比懸殊
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基本上沒有強弱之分,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強弱對比則比較懸殊。一方是非常弱小的個體,即勞動者;另一方是實力較強的組織,即用人單位。
3、勞動合同具有人身性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目的就是為了使用勞動力,勞動者必須本人進行勞動,不能由別人替代。
4、勞動合同具有隸屬性
任何合同都有平等性,勞動合同也不例外,但是勞動合同還有隸屬性。用人單位要給勞動者分配工作。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提供勞動,勞動者不能在工作時間做其他的事,因為用人單位已經通過勞動合同購買了勞動者的勞動力,也就是說,其勞動力的使用權、支配權都已經轉讓給用人單位了。隸屬性是勞動合同非常獨特的特點,民事合同就很簡單,因為它只有平等性,簽訂合同的雙方,沒有任何一方會凌駕于對方之上。但是勞動合同就比較復雜,既體現平等關系,又體現隸屬關系。
五、勞動立法的突出特點
1、用傾斜立法技術保護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側重保護員工利益的一部法律,比如在工資權益,試用期的一些權益,員工在單方解除合同權方面的一些權益,弱勢群體的限制解除保護,以及在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方面的權益等方面體現的較為明顯。
2、加重企業違法成本
雖然《勞動法》的出臺使勞動者權益得到了很好的維護,但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依然比較普遍。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太低,造成一些用人單位肆無忌憚。所以,這次《勞動合同法》在很多方面都加大了企業的違法成本。這是勞動立法的另一個突出特點。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正確行使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知情權
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前,用人單位和員工為了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通常采用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應聘的方式,來實現訂立合同之前的平等協商。在這個過程中,首先雙方當事人必須有一個權利——了解對方相關信息的權利。如果沒有這個權利,用人單位的面試根本就無法開展,因此法律必須賦予雙方當事人知情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