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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槍彈庫安全管理規定【6篇】

                  時間:2020-01-23 單位總結 點擊:

                  管理制度是對組織、機構和單位進行管理的工具,它規范了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和管理機構的設置。它是實施一定管理行為的基礎,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槍彈庫安全管理規定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篇一】槍彈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槍、用槍能力,保障槍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公務用槍配備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務用槍,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公務用槍配備辦法》配備的各種槍支。

                    職能部門,是指公安機關承擔公務用槍管理職責的內設部門。

                    配槍部門,是指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的內設部門、派出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

                    配槍民警,是指獲準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以下簡稱持槍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第三條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以工作必需、規范管理、保障使用、確保安全為原則。

                    第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槍管理制度,明確所屬職能部門、配槍部門管理職責,明確配槍民警管理、使用槍支責任。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公務用槍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公務用槍管理責任,落實公務用槍管理制度。

                    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務用槍動態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實戰的能力與水平。

                    公務用槍研制、定型、列裝、訂購、監造、驗收,訓練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應用工作,由公安部負責統一組織。

                    第二章職能分工

                    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成立主要負責人牽頭,紀檢監察、警務督察、勤務指揮(辦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偵查、法制、裝備財務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公務用槍管理工作。

                    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日常事務。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職能,并對口指導下

                    級部門相關工作:

                    (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使用槍支過程中構成違法違紀的案事件進行調查。

                    (二)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日常保管公務用槍行為進行督察,對違反公務用槍管理規定、槍支佩帶使用規范的行為進行調查,構成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勤務指揮部門(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本級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保障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領用公務用槍,做好相關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門負責會同配槍部門審查配槍民警條件、評定持槍資格等級,持槍證年度審驗,組織配槍民警訓練、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指導配槍部門公務用槍日常管理工作,審核配備公務用槍限額,組織加載電子槍證、制作持槍證,電子槍證年度審驗,組織銷毀報廢公務用槍,維護《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

                    (六)刑事偵查部門負責制作槍彈痕跡,建立和管理槍彈痕跡檢驗檔案。

                    (七)法制部門參與研究制定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范性文件,參與違反公務用槍管理規定、槍支佩帶使用規范案事件的調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八)裝備財務部門負責編制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組織購置、調撥、維修槍支等勤務保障工作,組織建設槍支彈藥庫(室),購置槍支彈藥專用保險柜,審核報廢公務用槍。

                    第八條各級公安機關配槍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細化落實公務用槍管理制度、管理責任;

                    (二)依據《公務用槍配備辦法》配備槍支;

                    (三)根據工作需要審核提出配槍民警名單,申辦持槍證;

                    (四)對配槍民警進行經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動態、現實表現;

                    (五)組織開展日常實彈射擊訓練;

                    (六)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明確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配槍部門對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應當加強日常檢查、評估,建立配槍民警、公務用槍管理檔案、臺賬,維護、使用《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章配槍管理

                    第十條地方各級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由裝備財務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治安管理部門依照《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審核配備公務用槍限額,報經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按程序申報審批。

                    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海關緝私機構和公安部直屬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配備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的申報、審批,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匯總審核批準所屬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按規定報公安部組織統一購置。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憑公安部下發的《警用武器調撥通知單》,按規定時限調撥公務用槍,并將調撥情況報公安部。

                    第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配備的公務用槍制作槍彈痕跡,加載電子槍證。

                    第十三條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和安全防范標準要求設置槍支彈藥庫(室、柜),劃定驗槍區域,設置驗槍板或者驗槍沙袋(桶)等專用設施。

                    第十四條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經政工部門審核,報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按規定程序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核發持槍證: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二)熟知槍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熟練掌握所配槍支種類的使用、保養技能;

                    (四)通過法律政策考試、實彈射擊考核。

                    第十五條配槍民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妥善保管持槍證;

                    (二)領取、交還槍支時進行登記、報告;

                    (三)領取、交還或者交接槍支時進行驗槍;

                    (四)按照規定保管槍支;

                    (五)不得私自維修槍支或者更換槍支零部件;

                    (六)嚴禁出租、出借槍支;

                    (七)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配槍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暫時停止其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調查或者被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

                    (二)與他人產生糾紛或者家庭存在重大變故的;

                    (三)因身體或者心理原因暫時喪失管理槍支行為能力的;

                    (四)未通過年度法律政策考試、實彈射擊考核的;

                    (五)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決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經政工部門同意,應當及時恢復其配槍資格。

                    第十七條配槍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屬配槍部門提出,經政工部門審核,報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取消其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

                    (一)因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被調離配槍崗位的;

                    (二)因身體或者心理原因喪失管理槍支行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調離公安機關的;

                    (四)依法依規不適宜使用槍支的其他情形。

                    對被取消配槍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注銷持槍證。

                    第四章訓練考核

                    第十八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把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訓練列為人民警察訓練工作的重要內容,堅持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考核。

                    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公務用槍管理使用年度訓練計劃和訓練考核大綱。

                    配槍民警每人年度實彈射擊訓練用手槍彈數量,不得少于100發。

                    第十九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務用槍管理使用年度訓練計劃和訓練考核大綱,組織配槍民警培訓、考核。對配槍民警進行法律政策考試,按所配槍支種類進行使用槍支訓練和實彈射擊考核,并結合訓練、考試、考核情況,開展持槍證年度審驗工作。

                    第二十條各級公安機關開展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訓練時,應當加強法律政策、敵情觀念、心理行為、射擊要領及槍支分解結合的教育訓練,提高配槍民警依法、規范、安全管理使用槍支的實戰技能。

                    第二十一條手槍射擊訓練應當作為配槍民警的必訓科目。防暴槍、沖鋒槍、步槍射擊訓練,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狙擊步槍、班用機槍應當由特定的配槍民警進行射擊訓練、使用。

                    配槍民警更換、增加配槍種類時,應當事先經過訓練,并經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實彈射擊訓練管理制度,細化程序規則,健全場地設施,落實安防措施。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至少每季度組織配槍民警開展一次實彈射擊訓練,加大近距離實戰對抗射擊訓練比重。

                    配槍部門應當組織配槍民警加強日常訓練,使其達到訓練考核大綱要求。

                    第五章儲存保管

                    第二十三條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具備保管條件的配槍部門應當集中儲存、保管槍支,落實槍支彈藥庫(室、柜)24小時值守、槍彈分離、雙人雙鎖管理制度,保障槍支安全存放,保證及時領取、交還槍支。

                    第二十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督促所屬具備保管條件的配槍部門按照要求設立槍支彈藥室,配置槍支彈藥專用保險柜,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擅自將所屬配槍部門自行保管的槍支上收統一集中保管,確因工作需要上收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

                    第二十五條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自行保管槍支的配槍部門,應當選配專(兼)職槍管員,負責槍支儲存、保管和領取、交還登記等工作,加強對槍支彈藥庫(室、柜)及視頻監控等安全防范設施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報告、整改。

                  【篇二】槍彈庫安全管理規定

                    一、公司配臵的槍支彈藥是押運員在執行運押鈔任務時的專用武器,任何人嚴禁他用。

                    二、公司專門設立槍彈庫,用于存放槍彈,槍彈庫要落實“三鐵兩器”,即:鐵門、鐵窗、鐵柜、報警器、滅火器。

                    三、槍彈庫設專人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雙人雙鎖禁止一人掌管鑰匙,并不得與其它鑰匙同串。

                    四、槍彈庫內槍彈分開保管,零散彈藥要簡易密封入柜上鎖,槍彈庫值班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五、嚴禁私藏子彈。彈藥消耗如實登記,不得有帳外子彈,任何人不得以少耗多報,以彈藥拉關系、做人情。

                    六、嚴格登記和交接制度,槍支、彈藥要詳細登記造冊,做到帳物相符,按序存放。對領用槍支人員姓名槍支型號和號碼,配發子彈數,使用槍證等,要嚴格進行登記和辦理簽收手續。保管員交接時,由大隊長參加監督,履行交接手續,發現差錯及時追查,并更換門鎖。

                    七、槍支、彈藥必須定期擦拭,維護保養,至少每周一次,下雨天使用要當即擦拭,以保持槍彈處于良好狀態。

                    八、嚴格落實檢查制度,公司每月進行一次檢查,主要檢查武器彈藥保管、擦拭保養、使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技術狀態,對管理制度不落實造成事故的,追究使用人、保管員的責任。

                  【篇三】槍彈庫安全管理規定

                    木舒克市人民檢察院槍支彈藥管理使用制度為了加強本院槍支、彈藥的管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槍支、彈藥管理制度

                    l、本院槍支、彈藥管理由院統一負責并指定法警專人負責槍支、彈藥的發放和管理。

                    2、槍庫必須實行雙人雙鎖聯管。

                    3、槍、彈必須集中統一保管,槍、彈分離。

                    4、公務用槍,必須經院長簽字,方可使用,任務執行完,立即交回。

                    5、嚴禁將槍支、彈藥存放在家中或其它場所。

                    6、管理人員應熟練掌握槍支性能,操作規程,射擊要領。學會槍支保養及排除故障。

                    7、每月對槍彈庫及槍、彈檢查一次,保養一次,防止生銹。

                    二、槍支、彈藥使用制度

                    l、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使用槍支的有關規定,

                    法警在執行和執行較大任務時可以配帶槍支。

                    2、執行任務前,法警隊必須填寫使用槍支申請并報院長批準,到槍支管理室登記領取槍、彈,執行任務的佩槍人員必須是法警隊干警,合同制法警不佩槍支。

                    3、在執行任務期間,要妥善保管好佩帶的槍支,嚴禁將槍彈交給他人使用、玩弄和保管。

                    4、嚴禁隨意拆卸、擺弄槍支,更不準用槍開玩笑和槍口對人,防止發生槍支走火事故。

                    5、嚴禁攜帶槍支到娛樂場所,更不準隨意鳴槍或打獵。

                    6、執行任務時,如遇有特殊情況,現場出現騷亂有可能危及到執行任務干警的生命安全時,持槍人員要把握好槍支使用的規定和原則,由在場的職務最高人員下達開槍命令,持槍人員先鳴槍警告,并視情況采取措施。如沒有命令,嚴禁盲目開槍。

                    以上規定全體干警嚴格遵照執行,如有違反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四】槍彈庫安全管理規定

                    彈藥庫房安全管理規定

                    一、庫房的建筑質量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無影響儲存作業質量各安全的缺陷。

                    二、庫房及配套設施設備,應當按照不同彈藥儲存的安全防護要求,采取防盜、防火、防雷、防暴防靜電等安全防護措施。

                    三、庫房內配套與設備,應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不得帶故障使用,

                    四、嚴禁將火種、移動通訊設備和其他危險品帶入庫房內。

                    五、不得在庫房內隨意開箱、擺弄、分解彈藥和從事任何可能危及彈藥安全的活動;彈藥裝卸、拆垛碼垛等作業時,必須穩拿輕放,不得投擲、拖拉、翻滾、倒置和摔落,不準用撬棍、榔頭枕木到呢個敲打包裝箱。

                    六、嚴重摔落或者倒剁的彈藥,必須按照規定經過檢查鑒定合格后,方可繼續儲存保管。

                    七、應當加強庫房進出人員的管理,實行雙人雙鎖進庫制度,非保管人員進入庫房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進入庫房后應當隨時關門并進行登記,離開庫房時應當清點人數并關窗、斷電、鎖門。

                    八、落實庫房安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遇有惡劣天氣和特殊情況時,應當加強庫房的安全檢查和警戒防衛。

                    總裝備部通用裝備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篇五】槍彈庫安全管理規定

                    一、庫房的建筑質量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無影響儲存作業質量各安全的缺陷。

                    二、庫房及配套設施設備,應當按照不同彈藥儲存的安全防護要求,采取防盜、防火、防雷、防暴防靜電等安全防護措施。

                    三、庫房內配套與設備,應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不得帶故障使用,

                    四、嚴禁將火種、移動通訊設備和其他危險品帶入庫房內。

                    五、不得在庫房內隨意開箱、擺弄、分解彈藥和從事任何可能危及彈藥安全的活動;彈藥裝卸、拆垛碼垛等作業時,必須穩拿輕放,不得投擲、拖拉、翻滾、倒置和摔落,不準用撬棍、榔頭枕木到呢個敲打包裝箱。

                    六、嚴重摔落或者倒剁的彈藥,必須按照規定經過檢查鑒定合格后,方可繼續儲存保管。

                    七、應當加強庫房進出人員的管理,實行雙人雙鎖進庫制度,非保管人員進入庫房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進入庫房后應當隨時關門并進行登記,離開庫房時應當清點人數并關窗、斷電、鎖門。

                    八、落實庫房安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遇有惡劣天氣和特殊情況時,應當加強庫房的安全檢查和警戒防衛。

                    總裝備部通用裝備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篇六】槍彈庫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本院槍支、彈藥的管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槍支、彈藥管理制度

                    l、本院槍支、彈藥管理由院統一負責并指定法警專人負責槍支、彈藥的發放和管理。

                    2、槍庫必須實行雙人雙鎖聯管。

                    3、槍、彈必須集中統一保管,槍、彈分離。

                    4、公務用槍,必須經院長簽字,方可使用,任務執行完,立即交回。

                    5、嚴禁將槍支、彈藥存放在家中或其它場所。

                    6、管理人員應熟練掌握槍支性能,操作規程,射擊要領。學會槍支保養及排除故障。

                    7、每月對槍彈庫及槍、彈檢查一次,保養一次,防止生銹。

                    二、槍支、彈藥使用制度

                    l、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使用槍支的有關規定,

                    法警在執行和執行較大任務時可以配帶槍支。

                    2、執行任務前,法警隊必須填寫使用槍支申請并報院長批準,到槍支管理室登記領取槍、彈,執行任務的佩槍人員必須是法警隊干警,合同制法警不佩槍支。

                    3、在執行任務期間,要妥善保管好佩帶的槍支,嚴禁將槍彈交給他人使用、玩弄和保管。

                    4、嚴禁隨意拆卸、擺弄槍支,更不準用槍開玩笑和槍口對人,防止發生槍支走火事故。

                    5、嚴禁攜帶槍支到娛樂場所,更不準隨意鳴槍或打獵。

                    6、執行任務時,如遇有特殊情況,現場出現騷亂有可能危及到執行任務干警的生命安全時,持槍人員要把握好槍支使用的規定和原則,由在場的職務最高人員下達開槍命令,持槍人員先鳴槍警告,并視情況采取措施。如沒有命令,嚴禁盲目開槍。

                    以上規定全體干警嚴格遵照執行,如有違反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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